机电运输规章制度

2024-09-18

机电运输规章制度(8篇)

1.机电运输规章制度 篇一

第五节 机电运输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1.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监督检查。

2.设备的购置,由机电科选型编制计划,供应部门采购,经机电科检查验收后,方可入库使用。

3.维修后的设备必须经机电科检测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4.防爆电器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员验收。5.需要使用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员验收。

6.各使用设备单位负责所用设备的保管、维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负责设备的运输、回撤、损坏设备应赔偿。7.机电设备的报废应经机电科鉴定后方可打报废。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矿用所有设备大型改造更新一般在节假日放假期间,如平时急需检修更换,有机电科写出计划报矿主观部门批准方可进行。2.除正常检修外其它时间每月均为一天。

(1)检修设备所需要的配件以修旧为主,确有困难者,方可交旧换新,检修过程中如有零件丢件,损失(部分设备扣除损耗率外)由检修工负责。(2)需停电、停产检修的设备,机电应在月底前后,检修项目及检修时间由矿主管矿长审批,由生产调度室安排检修时间。

(3)停电检修前,矿上要通知有关单位,作好停电、停水、停风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各单位领导要详细检查准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否则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1.矿领导每月组织对本岗位三次安全检查,机电科每月组织对本岗位三次安全检查。

2.机电正、副科长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岗位上岗检查,夜间检查不得少于6次。

3.主管各井的修理工每天对本岗位的检查或指导不得少于一次。4.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一律填写记录,并填写检查时间和姓名,在班人员必须签名。

5.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6.严格制度,不徇私情,更不得违章指挥。

井下变电所配电工 巡回检查检修制度 1.配电工每小时对变电所内的设备、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2.巡回检查检修的内容:设备的外观、紧固螺丝、仪表指示、防爆性能、运行声音、湿度、充油设备的油质、油量、设备卫生等。3.巡检中应精力集中认真细致,通过听、看、摸、测等方法进行。4.巡检检修的情况必须做好记录。

电气试验制度

1.电气设备试验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试验。2.制定电气设备实验图、并按周期进行试验。

3.电气试验时,至少有两人参加,要求试验人员技术熟练,工作认真。

4.电气试验时应制定试验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5.电气试验前必须办理工作票,了解设备工作状态和工作环境。6.电气试验结束后,应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7.电气试验后,必须把被试设备恢复到原状态。

重大机电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将机电设备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订本制度: 1.各管理、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的正职,对本单位隐患处理负全面责任。

2.本单位存在的重大机电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整改,逾期未落实处理的,对相应的责任人给于30—100元罚款,本单位无能力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协商解决。

3.对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或处理不彻底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50—300元罚款。

4.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的单位负责人罚款50—100元。

5.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隐患的人员罚款50—100元。

水泵司机巡回检查制度

1.每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各部轴承温度是否超限,电动机温度是否过热,轴承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3.检查各部螺栓及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整,有无松动。4.注意各部声响及震动情况。

5.检查填料密封情况、填实箱温度和平衡装置是否正常。6.经常注意观察压力表、真空表和吸水井的水位变化情况,检查底阀或滤水器深入水面深度不否符合要求。7.巡回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从矿物资库领取新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要按装箱单进行逐件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图纸技术资料存入档案。

2.根据生产情况,使用单位需领用设备时,须经主管人同意后,到机电设备库领取,领发双方要将所领设备填入该井的机电设备台账。3.机电设备下井使用时,有各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设备《入井通知单》,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4.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由入井设备检查员检验,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

5.设备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照设备完好标准,技术资料及图纸进行认真恰当地安装。

6.设备安装后,由设备使用人员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使用人员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面设备、配件修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维修责任,确保维修质量,并保证地面修理房周围设备、配件摆放有序,杜绝乱堆乱放现象,经研究,特制定《地面设备、配件修理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备、配件升井运到修房、修房门口后,机修组、电修组人员必须在当天摆放整齐。否则,对该组负责人员罚款5元/台(件),依次类推。

二、机修组、电修组对升井修理设备、修理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因配件、材料不到位而暂无法修理的,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科。否则滞后一天,对机电负责人按每台件5元累计罚款,并依次类推。

三、修理的设备、配件必须建立健全记录,并按照编号进行登记,必须登记清楚修理人员姓名、修理部门、修理质量情况、修理日期,还必须有班组长等验收人员的合格签字记录。

四、对无法修理的设备、配件,其他单位必须及时报机电科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五、报废的旧设备、配件,其他单位必须及时运交仓库回收,严禁在地面乱扔乱放。否则,按每天5元/台(件)的规定,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此类推。

井下备用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杜绝乱扔乱放现象,经研究特制订《井下备用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下:

一、井下各地点、各单位所使用的备用设备、配件,一律执行挂牌管理,少挂一台(件),对主管单位责任人员罚款5元。

二、备用配件应摆放整齐,不得缺丝少垫,油量充足、绝缘良好、清洁卫生,不得放置在潮湿、滴水的地方。否则,查出存在一项问题,对单位责任人员罚款5元,并依次类推。

三、备用设备必须保持不缺丝少垫、挡板、密封圈、端盖等齐全,卫生整洁,并使用木鞋、石块等支起支平、摆放整齐,不得放置在潮湿或滴水的地方。否则,查出存在一项问题,对单位责任人员罚款5元,并依次类推。

四、对各单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损坏的配件、设备,必须及时升井,一般在井下放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特殊情况下,可调度会上决定延长升井期限。否则,对单位责任人按每超一天10-20元/(台)件的罚款。

五、对各单位在生产或运输等过程中人为损坏的设备或配件,该单位应照价赔偿,并接受处罚;必须及时向机电科汇报,并组织分析、追查责任。

井下变电所巡回检查检修制度

1.配电工每小时对变电所内的设备、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或消除设备的隐患。

2.巡回检查检修的内容:设备的外观、紧固螺丝、仪表指示、防爆性能、运行声音、温度、充油设备的油质、油量、设备卫生等。3.巡检中应精力集中、认真细致,通过听、看、摸、测等方法进行。4.巡检检修的情况必须做好记录。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沉着、迅速、准确地进行处理,不应慌乱匆忙或未经慎重考虑及进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

2.尽力限制事故的发展,找出事故的根源,并消除对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威胁。

3.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设备继续安全运行,对重要负荷应保证不停电,如全部停电恢复送电时,应首先恢复通风。4.发生事故时,可先停电后汇报。

5.在处理事故时,除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其它外来或无关人员应退出事故现场。

6.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将事故情况简单明了、准确的汇报给有关领导,听从他们关于处理事故的指挥。

7.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既要积极处理,又要明确分工,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做好详细的记录。如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可做助手。

维修工交接班制度

一、维修工必须按时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二、交接班内容:

1.当班设备运转情况和完好状况。2.设备存在隐患及应注意事项。3.交清备品配件、材料、工具等。4.传达领导的指示命令。

三、接班维修工根据交班维修工所交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确认符合 接班规定时方可接班。

四、当班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应有交班维修工处理,接班维修工协助,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小型防爆电气(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插销、防爆电铃、防爆煤电钻等)必须由小型防爆电气管理组统一管理、建账。2.小型防爆电器入矿时由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入库。

3.小型防爆电气的修理由机电队防爆修理工进行,修理要保证质量,修理后经具有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证的质量验收员验收合格,方能签发合格证。

4.小型防爆电气的领用由使用单位办理手续,并建账。

5.小型防爆电气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煤炭工业部颁发的《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规定执行,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使用单位应执行班维护、日检查、定期轮换升井检修的制度。6.闲置的小型防爆电气使用单位应及时回收入库。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设备缺陷管理范围有:变电所一次回路设备、二次回路设备,防雷设施等。

2.值班人员应认真巡回检查,发现设备缺陷后,无论消除与否均应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在交接班时交接清楚。

3.对于在检修试验工作中发现的缺陷,未处理的也应做好记录。4.有关人员应及时研究分析设备缺陷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案、制定防范措施。

备件材料管理制度

1.备件材料的领取必须由领取单位开具票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2.大型备件、材料领取,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3.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单位所需,及时合理编制材料备件计划。4.各单位备件材料消耗,应按计划定额进行奖罚,超额部分全罚,节约部分按50%奖励。5.各队材料备件,不准乱堆乱放,应妥善保管,摆放整齐,以防损坏、丢失。

6.各种材料,无故损坏、丢失,除照价赔偿外,罚款10—100元。

绞车工巡回检查制度

一、检查制动闸,各部销轴连接装置及螺母等是否脱落或不灵敏现象。

二、检查轴瓦是否发热,各润滑部分油量、油质是否正常,各部轴瓦是否有漏油现象。

三、检查滚筒螺丝是否松动,螺缝是否开裂,减速机有无异响,各主要部位是否松动。

四、检查电流、电压、油压是否正常,警铃是否正常。

五、发现问题影响安全生产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尽快处理。

绞车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1.绞车运行过程中,经常检查闸瓦磨损情况。闸瓦间隙超过2mm及时调整。

2.经常检查安全保护装置、过卷开关、行程开关及后备保护装置的可靠性,以免发生故障。

3.定期检查油压、油量及卷筒的轴向润滑处的润滑情况。4.减速机每月检查一次齿面接触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齿面有无点蚀、擦伤、胶合等,缺陷及密封润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刮板输送机巡回检查和保养制度

1.每班巡回检查3次,检查内容包括:连接螺栓、轴承温度、防护装置、减速器、润滑、压柱固定情况,是否缺零部件,各运动部位震动和异响。

2.按照刮板输送机润滑周期表规定的时间给润滑部件注入合格的油量。

3.更换润滑油时,必须清理干净后再换油。4.对检查出的问题和保养情况应做好记录。

5.不按照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和保养,对机修工、司机罚款10—30元。

刮板输送机定期检修制度

1.每天安排3小时对刮板输送机进行检修,紧固连接螺栓、更换磨损和损坏的刮板、分链器等,处理减速器和联轴器的漏油。2.每半月除日常检修全部内容外,应检修减速机、盲轴、机尾、润滑、过渡槽、机尾架、压链器的磨损,减速机齿轮的啮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换。

3.检查修理情况,修理工应做好记录。4.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罚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修理工10-30元。

配件管理制度

1.备件材料的领取必须由领取单位开具票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领取。

2.大型备件、材料领取,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3.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单位所需,及时合理编制材料备件计划。4.各单位备件材料消耗,应按计划定额进行奖罚,超额部分全罚,节约部分按50%奖励。

5.各种材料备件,不准乱放,应妥善保管,摆放整齐,以防损坏、丢失。

6.各队材料,无故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外,罚款10—100元。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1.根据设备的情况,制定设备的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润滑周期和润滑部位。

2.各设备使用维护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保养、润滑和检修,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100元。

3.维护、检修、保养、润滑必须由各单位认真细致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并消除。

4.对查出的问题,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暂时无法解决,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定期定时解决。5.需要更换润滑油的设备部位,更换前必须清理干净原来的润滑油和杂质。

6.更换损坏磨损的配件、油封、调整设备配件间隙等。

电缆使用管理制度

1.矿井所有各种规格、型号电缆,一律有机电科进行管理。2.机电科必须建立电缆使用台账,并做到账、卡、物三对照,电缆管理员必须按照各种规格、型号电缆进行整理、挂牌、登记。3.各单位在生产中使用电缆,需要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在电缆使用中若发现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必须承担罚款或照价赔偿。4.使用单位在拆除电缆后,无特殊情况三天必须升井,违者罚款50元。各地点拆出电缆10米以上,使用单位升井;10米以下机电队负责升井。

5.升井后经管理员检查验收,进行整理后方可入库。

矿灯定期检查与更新制度

1.矿灯每天收发前都要进行检查,是否失暴或却件灯泡是否明亮。2.包修灯架人员每月每盏灯来一次全面整修,如发现明灯时间还不到8小时,寿命到期的可以更换新灯。

3.矿灯每月要做到充电一次,如长期不上班的矿灯停充,以免把矿灯充坏。

4.按规定矿灯使用寿命两年,采煤队为18个月,其它两年,平均寿命一年另8个月。如矿灯使用寿命达不到的,应追究管理人员责任,酌情处理。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1.使用矿灯人员领用矿灯时必须更换工作衣,携灯带和安全帽,灯卡合格,凭矿灯牌领取,领取矿灯后,使用人员应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矿灯。

2.充灯工必须凭矿灯牌对号发放矿灯(管理人员除外),不得代领矿灯,发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元。3.充灯工必须把发放回收使用矿灯人员统计上报调度室,进行考勤。4.充灯工不得私自外借矿灯,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元。5.充灯工回收矿灯时要逐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故损坏按价赔偿。

井下水仓排水及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井下中央水泵房、各采区水泵房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各水仓水位不超过警戒水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排水的有关规定,结合井下排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中央水泵房、各采区水泵房的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电控设备必须经常保持良好;排水设备管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修理。

2.水泵司机每班必须及时对操作水泵的吸水管、笼头、阀门、仪表、联轴器、水泵、防爆开关的完好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3.机修工每班除必须对水泵各种部件详细检查一次外,还必须对所管辖的排水管路完好情况认真巡查一遍,并详细填写好巡查记录,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4.采面下巷水仓应经常保持空水仓,其他地点水仓的水位应不超出规定的水位线。若查出超水仓水位线一次,罚司泵工20元;水仓漫水一次罚司泵工20-50元。

地面设备、配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设备、配件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减少地面广场的占用,特对地面广场设备、配件的存放作出如下规定:

1、新进的设备、配件由仓库负责进行码放。

2、从井下回收的设备、配件由使用回收单位负责管理码放。

3、禁止各单位随意在地面广场堆放设备、配件。

4、各单位存放设备、配件时必须码放整齐,否则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重新进行码放。

5、需在地面广场存放设备、配件时,应与机电科联系,由机电科指定地点进行存放。

6、不按规定进行存放或码放不整齐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50元。

7、机修房、电修房门口附近存放的设备、配件及修好的设备、配件由机电负责整理码放。

8、运输队有义务对地面广场存放的物品进行监督,否则由其进行整理码放。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生效。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1、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不得丢失损坏矿灯。

2、故意砸烂或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罚10-50元。

3、管理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按价赔偿。

4、矿灯丢失损坏必须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如下:(1)丢失矿灯每盏赔偿150元;(2)矿灯电池损坏赔偿50元;(3)灯头损坏赔偿30元;

(4)灯线、螺丝、灯圈等配件损坏丢失每件赔偿5元。

5、矿灯损坏丢失赔偿处罚必须开具罚款单,由财务扣除。

井下电缆钩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电缆悬挂符合要求,合理使用电缆钩,减少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1、井下所有地点的电缆钩统一由机电队负责管理。

2、需要增加电缆钩时,由机电队提供规格、数量,报机电矿长审批后,再加工制作,并开票领取,领料单据月底由机电科记帐。

3、电缆钩损坏必须及时交机电修理。

4、扩修巷道处拆下的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交机电队,如丢失一个电缆钩,罚施工单位10元,由机电队报机电矿长开具罚款单,同时核减机电队电缆钩数量。

5、电缆回收时,机电队必须同时回收电缆钩,并集中存放到变电所或地面。

6、在井下乱放乱丢电缆钩,每发现一个罚队长1元,包机电工5元。

7、机电科建立电缆钩台帐进行管理,电缆钩损耗为3℅,超过部分每个罚款5元。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

1、根据设备的情况,制定设备的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制定设备的维护保养,润滑周期和润滑部位。

2、各设备使用维护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保养、润滑和检修,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100元。

3、维护、检修、保养、润滑必须由各单位认真细致检查,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缺陷并消除。

4、对查出的问题,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暂时无法解决,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定期定时解决。

5、需要更换润滑油的设备部位,必须更换前清理干净原来的润滑油和杂质。

6、更换损坏磨损的配件、油封、调整设备配件间隙等。

机电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从矿物资库领取新设备时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2.机电运输规章制度 篇二

1.1 运输管理问题

运输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十分薄弱, 麻痹大意, 没有把“安全第一”的思想放在工作的首位, 违背了“三大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违章指挥和操作的事情屡见不鲜。

1.2 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不强

特种作业人员普遍文化程度偏低, 且对于特种作业的技术掌握也不够娴熟。据相关数据表明, 在许多的机电运输事故中当事人文化水平仅是小学文化水平的就有接近一半。有些人员对于操作技能只是一知半解就开始进行具体作业, 且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意识不强, 这些都是造成机电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

1.3 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大

特种作业人员大部分是由农民工构成的, 而这样的人员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流动性非常的强。因为在岗位上的时间具有不稳定性, 所以特种作业人员通常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学习和熟悉专业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缘故造成专业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的工作做的始终不全面, 故而给机电运输方面带来巨大隐患。

1.4 设备陈旧老化

矿山作业不是一个短期的作业, 所以设备在利用几年之后可能面临陈旧老化的问题。因为配套设备的购置需要的投入过大, 部分企业无法承担, 所以为了节省成本部分企业会选择继续使用已经陈旧老化的设备。而设备陈旧老化也极其容易造成机电事故。

1.5 机电设备管理机构不完善

许多矿山的机电设备管理机构都不够完善, 对于机电设备的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的缺陷和弱点。首先是矿山负责人对于机电设备的管理不够重视, 没有意识到机电设备管理的重要性。在管理之上更是没有形成专业的管理团队, 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其次是机电运输设备的检测维护工作不到位。机电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多数是依靠电工完成的, 而电工的精力大多集中在生产之上, 从而导致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不到位。作业之前的设备基本检测工作也是不足, 电工在维护检测当中多数依靠经验进行, 缺乏专业的知识, 检测也不够详细。

2 设备安全检查方式

2.1 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法其实质就是依据评价者的经验和专业, 然后根据对设备系统及其周围环境的现实状态进行一个专业的评估。具体操作时需要先将检查的对象进行整体分析, 然后科学的划分成几个小的部分, 再进行逐一检查, 最后制定成一个表格形式, 以便相关人员可以直观简便的查看设备的基本情况, 并对其是否还能继续安全作业做一个专业评估。

2.2 指标评价法

指标评价法主要是以物质系数为基础, 并且考虑其对特定物质、特殊工艺或者一般工艺的危险修正参数, 再求出其火灾爆炸指数。最后根据这个火灾爆炸指数的大小划分出危险程度级别, 并且通过这个级别对设备的安全系数进行评估。

3 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

3.1 完善管理制度

保障机电运输安全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 要在现有的制度之上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的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 并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做事。从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测等方面制定相关制度, 实施工作中还可以制定一定的奖惩制度, 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增强责任感。

3.2 适时更新改进设备

要加大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投入, 适时的更新和改进现有设备。技术不断在更新, 设备也是一代更换一代。为了降低成本在设备方面不必完全依靠直接购买换新, 可以加大对于改进设备方面的科研力量, 通过自主研发改进现有设备, 制造新型设备。对于一些不得不购进的设备, 要加大投入, 时刻注意层出不穷的安全性能高、工作性能好的新设备, 并且及时的更新换代。通过自主研发和及时的更新换代, 不仅可以提高矿山作业的安全性, 还能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劳动量。从长远来说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两方面都是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3 加大检测力度

对于机电运输设备的检测工作一刻也不能松懈, 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电设备的检测工作可以通过定期检测和偶尔抽查的制度, 建立专业的检测团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并且不定时进行抽查。加大检测力度, 保障设备安全正常运转。

3.4 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对于所有的员工都要进行一个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要理论和实践并重, 加强专业性训练, 提高安全意识。矿山工作人员大部分学历偏低, 素质不高, 安全意识薄弱这是引起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领导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人员安全意识和对工作的责任感。

3.5 持证上岗和“三定”制度

因为矿山作业对于一些机电运输设备的专业使用是有一定要求的, 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具备所要求的专业技能, 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尤其是对一些关键设备或者复杂设备更应该加强对专业的要求, 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确认之后才能发放证明上岗。所谓“三定”就是定人、定岗、定机。实行三定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关键设备和复杂设备两方面, 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 利用专人专机负责。此外在进行设备管理的时候还可以分工合作, 分部门分区域分小组以便能够有效快捷的实施管理制度。

4 结论

由于矿山机电事故频发, 要求各个企业对机电运输及设备管理予以重视。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适时更新改进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加大检测力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保障矿山机电运输的安全。

参考文献

[1]侯崇元.矿山机电运输常见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J].科技与企业, 2013, 16:321.

[2]张文华, 杨博.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探讨[A].《煤炭科学技术》杂志社,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煤矿组, 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专家委员会.全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及瓦斯治理技术理论与实践[C].煤炭科学技术》杂志社,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煤矿组, 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专家委员会, 2011:6.

[3]高树明.试论如何做好矿山机电设备管理工作[J].山西青年, 2013, 14:27.

3.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 篇三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安全问题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在生产中的任务十分繁重,很多设备在井下恶劣的环境中超负荷持续工作,严重缩短了设备使用寿命。加之生产项目对设备的需求量大且缺乏计划性,造成机电运输设备调动频繁,加之重工效轻保养的思想影响,设备经常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外,随着煤矿开采能力的普遍提高,采掘工艺使工作面不断深入,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战线也逐渐延长,导致其安全风险不断加剧。一旦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发生事故,不仅无法保证生产效率,更可能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重要性和风险性,逐一分析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其成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安全风险,确保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1.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影响因素

煤矿机电设备需要在井下工作,而井下空气里包括易燃气体瓦斯以及大量固体粉尘等,如果瓦斯含量超标,则随时可能引发爆炸事故,给机电运输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尘埃含量达到一定浓度,则会导致润滑系统的润滑效果不良,从而给生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煤矿井下空气中通常水分含量较大,因此机电运输设备极易受潮,给电路系统绝缘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设备也容易发生腐蚀问题;煤矿井下巷道空间狭窄,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过程中,触电事故时有发生;煤矿生产对于机电设备的要求较高,也较为特殊,通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负荷变化较大,因此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容易引发短路问题;随着采掘技术的发展,机电运输设备的容量也日益增大,生产的供电电压也会随之升高,因此高压线路越离工作面也越来越近,对于机电系统的安全性要求也会随之提升。

2.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问题

在资金的投资方面,很多煤矿企业的资金投资都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考核制度不健全,这就导致企业内部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不到位。此外,机电设备运输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要求较高,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为了加快生产,工作人员常常处于一种高负荷运转的工作状态下,在这种长期的压力下,难免会产生失误。由于工作负荷大,管理人员也难以抽出空余时间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导致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难以得到根本的提升。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的制定并不严格,岗位责任制度也不够健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常常存在互相推脱责任的做法,安全隐患难以得到及时的排查。有的煤矿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制度,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对于安全制度实施的监管还不够严厉,奖惩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矿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现阶段下,很多煤矿企业特种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麻痹大意,常常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且煤矿企业的特种工作人员大多文化素质水平偏低,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更有甚者,尚未掌握安全操作的规程就上岗作业,这就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3.煤矿机会运输设备安全的策略

3.1贯彻落实设备管理制度

健全制度首先要从树立、深化安全责任意识开始。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此基础上完善职工的岗位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安全培训联系起来,并将理论知识和实际生产相结合,帮助职工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在熟悉操作规范的同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使其必要的具备危机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

3.2做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矿井运输设备的质量是保障运输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加强对矿井机电运输的检修,及时维护和更换设备。在矿井机电运输工作中,要及时对老化的电缆、绳索进行更换,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针对易老化的电缆、绳索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检修,不能等出现安全隐患时才更换。要保障人员安全设施的设备质量,特别是人车等设备要定期检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及时予以排除。使各种设备、配件都时刻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从而实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

3.3改善矿井巷道工作环境

要尽力改善矿井的工作条件,为运输工作提供更好的运行环境。为保证井下环境干燥舒适,降低空气中的瓦斯含量,减少固体粉尘的含量,应建立良好的井下通风系统,并增加必要的除尘设备,以减少空气中的粉尘比例,尽可能避免因恶劣的空气环境而导致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应加强日常工作中的用电管理工作,安排固定工人巡查维护井下线路,尤其是要经常检查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为进一步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应在电路系统中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证整个供电线路的绝缘良好,从而减少和避免漏电、短路及线路超负荷情况的发生。

4.结束语

作为煤矿生产的主要组成环节机电运输,它将钻井的单个生产融会贯通起来,涉及的范围广,不但要求有多种特殊工种同时作业,还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状况下,机电运输的工作环境差,调动频率高,而且经常维护不到位。然而煤矿的开采能力在逐步提高,相对的机电运输的作业线也在逐步的延长,带来的后果就是危险性在增加。因此,机电运输设备是否拥有良好的运行状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本篇文章通过对影响其稳定运作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现有的问题提出有效的管理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卓雄.浅谈煤矿机电运输事故[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

4.机电运输规章制度 篇四

目 录

第一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第四节 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第五节 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第九节 设备回收---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第十三节 奖罚------第二章

黔金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第五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第六节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 第九节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第十节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第十一节 电气设备操作规定------------------第十二节 外委用电管理------------------------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规定------------------------第十四节 节电管理 第三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57 第一节 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臵试验项目及要求-------------------57 第二节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臵现场使用管理-----------------------------59 第三节 处罚-------------60 第四章 黔金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制度

主题词:机电

设备 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第一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 机电科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

第二条 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组织。小型设备由机电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计算,拿出多个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大型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或机电科与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方案,报机电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执行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并经煤安网核实。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有矿用设备及艺。

第四条 设备选型结果,必须有责任人、经办人的签字,并由机电科存档保管。

第五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臵、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

第六条 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臵、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

第七条 所有新购臵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与签订技术协议。超过1万元的,应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超过50万元的,应报机电部审批。

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

第二条 新设备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供货单位、企管科、供应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行政办安排人员参加。

第三条 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购臵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由机电科验收人员组织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并做好登记。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对照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详细检查设备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

第五条 验收完毕后,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条 设备随机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

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

第七条 设备的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存档。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矿档案室应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机电科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合格证、防爆证、煤安证等由机电科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将技术资料分发给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并做好登记。资料数量不够的,可进行复印。

第九条 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号及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条 设备开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由矿研究处理。

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参加。委外修理的,企管科、监察科也应参加。

第二条 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67

安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单位到现场验收,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两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交接中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

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或不在交接单上签字的,对单位主管队长罚款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十条 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上安排由接收单位处理的,接受方处理费用由企管科、人劳科负责从移交单位费用中划拔。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在设备系统上注明安装使用地点,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二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卡片和设备的布臵图。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每推迟一天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

第一条 设备装车按照14.6项运输车辆管理的标准执行,应选择合适的车辆,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队、机电一队验收合格后才能提升运输。

第二条 入井设备必须有机电科发放的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条 根据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科向生产科或建筑施工单位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 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总工程师审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后才能开始施工。严禁无措施施工。

第三条 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的监督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设备调试完成,试运转合格后,安装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第五条 机电运输安装实行项目负责制,施工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施工准备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矿长审批。工程结束按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安装验收后,安装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如设备资料、施工措施、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竣工报告上交矿档案室和机电科存档。

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一条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转,保持完好、高效运行。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与培训科联系,培训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时,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私自拆卸的,罚拆卸单位500元。拆卸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单位必须按期恢复原状,每推迟一天,罚50元/件。

第五条 井下设备台台上架、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吊挂(单独一个可以不上板,但必须吊挂整齐),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六条 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铭牌、电缆标志牌等清晰齐全。丢失或损坏一个铭牌、安全标志牌罚款500元,丢失能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的,按300元/个罚款;少一个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或与实际不符、不清晰的,一处罚款10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刷漆时要采取措施对铭牌、安全标志、编号进行保护并不得改变原设备的颜色,否则罚款200元/台。确实需要改变设备颜色的必须报机电科审批。

第七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各种记录应齐全、完整,认真填写。不得出现漏填、撕页、乱涂乱画等现象的,否则罚款50元/处(张)。记录告假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设备、所备配件以及设备周围、机房内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杂物,否则每处罚款50元;煤、矸或杂物埋压设备的,设备上有喷浆料的,罚款200元/台;

第九条 各工作地点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

第十条 设备因管理、使用、维护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烧毁电机:交流50元/kW,直流80元/kW,最少不低于100元;75kW以上电机按事故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罚;电机断轴、扫膛等参照烧毁电机执行。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处罚。电机运行时间超过一年或局部匝间短路的,不罚使用单位。

2.开关损坏:外壳变形罚款500元/台;开关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100元/个;喇叭嘴损坏罚款200元/个;开关内变压器烧毁罚款200元; 200A以下开关烧毁罚款500元/台,200A以上开关烧毁罚款1000元/台,并按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210元,二轴损坏罚款22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240元),三轴损坏罚款35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350元),四轴损坏罚款55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750元)。功率75KW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

4.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

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5.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罚款3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6.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7.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8.其它损坏的设备、部件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9.丢失设备(包括电缆及配件)按原值进行罚款。

第九节 设备回收

第一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臵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包括设备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如开关底座、水泵底盘等)。设备管理员检查后,填写设备回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时由使用单位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三条 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

第五条 安装的机电设备未移交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赔偿。

第六条 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回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臵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m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皮带纵杆、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否则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

第八条 胶带应按整卷回收(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皮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00元。

第九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迟交电气设备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其它设备罚款200元,租赁设备按《机电设备租赁管理标准》每日租赁费十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编制设备修理计划。

第二条 应优先安排矿内单位修理。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机电科向矿内承修单位下达月设备修理计划,承修单位应按修理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保证安全生产。矿内单位修理按下列程序进行拆检、修理、验收和入库:

1.各区队升井设备由机电科组织原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拆检试验,拆检后三方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原使用单位自出配件费用补齐。

2.机电科根据拆检记录,向承修单位下达设备委托修理单。修理单应注明设备修理项目及内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修理

工期等内容,由承修单位、委托单位双方签字。

3.承修单位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组织内部检查、验收,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人自检情况、班组质检情况、厂部质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

4.承修单位持自检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修理设备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设备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材料配件费用、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签字。

5.承修单位持竣工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承修单位凭竣工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6.使用单位升井的设备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并由机电科指定交往地点,不得私自交往机修厂等修理部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机电科分管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造假报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承修单位职责

1.承修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检修标准,无检修标准的设备不准检修。机修厂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

2.承修单位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二倍进行罚款,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

3.承修单位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设备完好标准,设备应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有关数据。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承修单位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耙矸机、喷浆机、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机,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6个月。

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问题,承修单位应派人现场处理,同时由机电科、安检科、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共同鉴定。

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影响生产

时间计入承修单位,并对承修单位罚款500元/台,连责承修班组负责人和承修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并连责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5.承修单位必须按机电科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追究领导责任。

6.承修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没有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发放设备。特殊情况下,需经调度室同意,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其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7.承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检修,保证一定备用数量,设备待修率不得超过5%,每超1%,罚款100元。

8.承修单位对日常检修设备的易损坏件应有10%的库存,根据消耗情况、拆检情况及时向供应科报计划补充,并积极督促供应科进货。因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错误,造成配件没有及时进货,影响修理设备不能按工期完成的,由承修单位负责,影响生产追究承修单位责任人责任。

9.承修单位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进货部门退换。

10.承修单位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无竣工验收单的,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

11.承修单位领用材料配件时,按设备拆检记录缺、损件数量领用,且必须交旧,其费用计入原使用单位。拆检记录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承修单位支付。

第四条 矿无修理能力或急用待修设备,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后,可外委修理。

1.外委修理设备,机电科负责申请、推荐修理单位、拆检、询价、签订修理技术协议、组织验收等。企管科负责组织招议标、签订合同等。

2.外委修理设备出矿前,应由机电科组织相关单位拆检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拆检单,然后到机电科长处办理出门证。

3.设备修理完毕返矿时,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库房管理员、企管科等有关人员对照拆检单、修理合同、修理技术协议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验收证明。

4.承修单位到矿财务科结算时,必须附有设备入库单、验收证明,否则,不予结算。

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电科应建立健全全矿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全矿各地点单体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管理规范。

第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单体支柱管理制度,建立单体台账,管理规范。

第三条 井下备用单体支柱按类摆放整齐、三用阀安装孔应封堵防尘,否则罚款50元/根。

第四条 升井单体支柱三用阀必须在井下拆除, 安装孔应封堵防尘,严禁带阀升井,否则罚款50元/根。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将单体月报表及单体台账报机电科核对。否则每次对使用单位主管罚款100元。

第六条 对丢失单体和不按规程操作或破坏性使用者,整根按1000元/根进行处罚,配件按损坏或丢失部分原值进行处罚(详见《单体液压支柱配件参考价格表》)。

第七条 备用单体入库要按区域摆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性能的完好。严禁露天存放,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账、物对照。否则每次对分管科长罚款100元。

第八条 单体达到报废期后,由机电科会同企管科、财务科、供应科、监察科进行鉴定,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

第三条 设备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低压隔爆开关由7位数字组成。表示意义如下:

1. 第一位:表示设备所属单位代码,黔金煤矿购臵的设备统一代码为6。

2.第二三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

3. 最后三位:表示设备序列号,若设备总数量超过三位,则用四位表示。

4. 低压隔爆开关,第二三四位表示设备类别代码,即增加一位,原代码为21,现改为用代码211-217组成:211表示馈电,212表示风机专用双回路启动器,213表示启动器,214表示可逆启动器,215表示照明综保、煤电钻综保,216表示电度表箱、电源箱,217表示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装臵、软启动装臵。

举例说明:

“617002”表示黔金煤矿的第2台绞车。

“6211025”表示黔金煤矿的第25台低压馈电开关。附录A为黔金煤矿设备编号举例。

第二条 设备台帐及有关报表执行6位报表,其中低压隔爆开关执行7位报表。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管理三统一的原则,设备台帐上要登记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等。煤安产品及防爆设备,要登记煤安证号和防爆合格证号。

第三条 编号统一规定为钢制金属号码,用点焊的方式焊接在规定的部位上。个别不便焊接的设备,可以制作成牌号,用钢制铆钉铆装在统一的部位上。

第四条 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分

类标准。我矿常用机电设备及其代码见附录B《设备分类及类别代码表》。

第十三节 奖罚

第一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设备大检查两次,按照《矿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对各单位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机电科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条 每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 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机电科组织进行改进或攻关。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设备组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罚款100元/台。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第二天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50元。

第五条 设备没有入井证入井的,对机电一队给予50元/台次的罚款。

第六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10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10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进行对等处罚,连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七条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一次罚款2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条 对于更换后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次;发现备用设备丢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九条 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有单位和升井时间的回收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十条 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7%,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2%;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1%,连接环损耗率为1%(使用期半年),使用半年以上刮板损耗率为2%,连接环损耗

率为2%。

第十一条 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6个月)。

第十三条 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队长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连责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第十五条 违犯机电运输的有关规定,应予处罚而未明确处罚标准的,按每次(处、台)100元罚款执行。

第十六条 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队长承担。

第十七条 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5%连责责任单位队长。

主题词:供电 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第二章

黔金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范围划分

第一条 机电一队管理范围

1.110kV变电站出口至矿井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到采区变电所、集中变配电点供电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其中包括高压供电电缆、变压器、开关等设备。110kV变电站出口到地面变电所和各高压机房供电系统正常的维护和检修。

2.负责变电所内的高、低压电缆接火和各开拓、掘进工作面高压电缆接入工作。

3.负责地面、井下高低压变电所(硐室)的值班、电气设备检修维护。

4.负责所管辖变电所电度计量数据统计,每月按规定时间报机电科(大月23日前,小月22日前)。

5.具体管理区域范围划分

(1)负责主井提升机房、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主扇风机房、东、西区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2)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其它采区变电所内的高、低压

供电开关、电缆、变压器及所有相关的供电设施的维护、值班运行、标准化管理及故障处理等工作,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3)负责中央变电所至副井底操车系统、副井底清理斜巷的供电电缆、主井装载系统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4)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至移动变电站低压侧总馈间的电缆、设备(包括总馈)的维护、管理工作(综采队工作面设备列车除外)。

(5)东区变电所至矿灯房的低压供电电缆及矿灯房内的所有供电设施等。

第二条 机电二队管理范围

1.负责井下变电所、配电点至所管辖区域内胶带机的高、低压供电电缆维护、检查、悬挂整理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2.负责管辖范围内胶带机高、低压供电开关、“三大保护”等供电系统设施的维护、检查、整理及标准化管理工作。

3.所管辖区域内胶带机的信号和保护系统及区域内照明、通讯等。

第三条 服务公司管理范围

1.负责地面东、西区变电站至所管辖区域内的380V及以下的低压供电电缆及所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供电设施。

2.负责管辖范围内电能计量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在每月24日下班前将电度计量数字抄报机电科计量管理人员

处,并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3.负责地面西区变电所至锅炉房、水源井、日用消防泵房、污水处理站、北门岗,东区变电所至单身楼、办公楼、区队楼、东门岗、大食堂、联建、贵宾食堂、车队、矿医院及工广照明的低压供电电缆及区域内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队管理范围

1.负责地面从变电所开关柜馈出的380V以下至所管辖区域内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2.负责井下轨道运输大巷所有电机车架空线及相关的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井下轨道大巷照明的维护管理,负责管辖区域内的通讯,井下主要轨道运输巷的照明、信号、安全保护装臵、充电硐室的供电。

3.具体管理范围

(1)地面变电所至矸石山绞车房的低压供电电缆和矸石山所有的低压供电设施。

(2)地面变电所至窄轨及窄轨照明配电室的低压供电电缆、沿线窄轨照明的供电电缆及窄轨照明灯的正常维护和检修。

(3)地面变电所至地面搅拌站的供电电缆及地面搅拌站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

(4)地面变电所至地面电机车修理间的供电电缆及电机车修理间所有低压供电设施。

(5)井底车场电机车架空线、北翼电机车架空线及变电所整流硐室内的变压器及整流柜至架空线的馈出电缆,中央变电所至充电设备及清撒煤设备,北二采区变电所至北二液压绞车电源,所有大巷的照明及火药库的照明设施。

第五条 机修厂管理范围

负责地面东区变电所至所管辖区域内380V电压等级以下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及供电电缆的维护管理。负责机电科设备库房的供电系统维修。

第六条 其它用电单位管理范围

1.负责移动变电站(变压器)低压总馈以后设备的检查、维护(包括电缆悬挂)、电缆敷设整理、日常管理工作,出现高压供电系统故障后全力协助机电一队进行处理和抢修(综采队工作面设备列车除外)。

2.负责变电所、配电点至所管辖区域的低压供电电缆及相关的所有低压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火药库的照明设施由供应科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运输队负责检修工作。

4.根据区域范围划分,各相关区队要保证本区域的安全用电,在遇到紧急故障情况时,要听从调度室或机电科的统一调度、协调指挥,有义务协助其它区队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凡是新增加的供电负荷和供电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

各主要机房、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采用两个回路分列方式运行(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确需并联运行的必须由供电单位申请,机电科、机电矿长审批,并编制相应措施后方可运行。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分列运行罚责任单位队长300元、分管队长500元、班长200元、值班人员200元。

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供电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对所管辖高压供电设备、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为接线螺栓紧固、除尘,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机电科。

第七条 对地面开关柜每月清扫、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隔离触头工作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接触情况,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 开关内应放臵干燥剂,并保持有效。

第九条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审批。

第十条 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申请单一式四份,机电科、被通知单位签字,经调度室批准,安排停(送)电时间。审批后,检修单位将停(送)电申请单交调度室、变电所值班员、机电科各一份。变电所值班员必须按停(送)电申请内容填写操作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操作。严格执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短路线等操作程序。机电科对停(送)电地点的停(送)电安全技术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机电科汇报说明原因,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影响生产的按照《生产调度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除有专门规定外,每次罚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及其它责任人各200元。

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

第一条 对高压供电设备、电缆绝缘程度由维护管理单位每季度全面检查测试一次,将测试结果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26日前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上报数据与上季度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条 每年四月份进行一次全矿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要求各高压用电单位在3月25日前统计一次用电负荷,作为机电科计算整定值的依据。各单位要配合机电科进行继电保护整定。

第三条 变配电场所、线路及电机用避雷器,每年4月底前

全部测试一次,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测试结束后,维护单位在5月上旬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

第四条 对井上、下各变配电场所和配电点的绝缘用具(包括高压验电笔、放电棒),使用单位要在4月底及10月底送机电科,统一进行耐压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不再退回。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申请,经机电科审批签字后,交供应科办理。

第五条 对上述工作没有近期完成的,每推迟一天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机电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第五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条 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开关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或机电科)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瓦斯、短路故障时不得试送),否则严禁试送。发现违章操作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条 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开关柜送上,把跳闸的开关柜停掉,挂上事故警示牌,并向调度室汇报事故原因,按照责任划分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若出现误操作故障开关再次引起跳电,每跳1次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条 待故障处理好后,故障处理人员必须在变电所开关馈出处对供电系统电气技术性能测试,符合送电条件办理送电手

续后,值班员方可进行送电操作。否则,严禁送电操作,每发现一次罚值班员200元。

第四条 各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时(或顶跳 110kV 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操作到分闸位臵;然后向上级供电变电所询问跳电故障显示类别,结合自己供电负荷运行情况,查找跳电故障原因,查清引起跳电的故障回路。当确认属于上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后,迅速合上高压联络开关,恢复跳电回路所停的全部负荷(进线开关除外,防止反送电)。在送电操作中要逐台试送。当确认属于下级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又辨别不清具体回路时,为迅速查找故障回路,缩小停电面积,变电所值班人员不应操作联络开关,应等待上级变电所来电后逐台试送,确定具体跳闸开关后,将故障回路退出运行,恢复其他供电回路正常运行。随后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处理。凡是不按照上述操作,引起全矿井或变电所双回路全部跳电者,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事故恢复指挥人员(机电负责人)800元。

第五条 因漏电导致连续二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30分钟之内同一回路跳电两次),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排除后方可送电。值班人员私自送电,一次罚款1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六条 变电所高压供电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机电

一队负责处理事故,机电一队应在事故当天安排人员处理,确保正常供电。24小时之内不能送电影响生产的对机电一队罚款1000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队长3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24小时之内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事故,造成采区供电系统中断,对机电一队罚款5000元,供电管理负责人罚款1000元,队长800元。

第七条 因变电所高压开关自身原因跳闸,另一回路在10分钟内送不上电,对机电一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200元,队长100元。

第八条 全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出现单相接地,影响高压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但短时间内故障线路或设备不能查明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和机电相关领导,并且与黔金110kV变电站联系,积极查找故障点所处的范围。机电管理部门在接到黔金110kV变电站的调度联系电话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处理高压供电系统单相接地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必须做到缩小故障点的范围或者采取拉负荷线路的方法。因处理不当造成其他故障扩大的,对机电一队罚款1000~5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

第六节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本单

位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二条 每个采区、采掘工作面要有完整、正规的采区供电设计。

第三条 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采区供电设计安装、运行。现场条件变化,应及时联系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严禁擅自更改设计,不按设计安装、整定。各变电所(配电点)应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低压供电系统选择性漏电保护灵敏可靠。

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臵。当局部通风机停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当瓦斯超限时应立即自动切断除局部通风机电源以外供风巷道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不按照要求装设风电、瓦斯电闭锁装臵的施工地点、试验不起作用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单位 2000 元,罚机电队长 500 元,并勒令停工,直至风电、瓦斯电闭锁恢复投用后方可开工。

第六条 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臵、激光测量仪、监测控制等装臵的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或变电硐室,必须由安装单位按用电审批规定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

能的检查范围。

第七条 凡是没有办理用电审批手续,私自接电的,罚接电单位1000元,机电负责人500元;提供电源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第一条 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要掌握全矿井供电系统的负荷增减情况,依据生产计划对新增采、掘工作面(或地面新增供电负荷)供电系统进行设计计算,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将设计图纸交于安装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条 安装单位提前3天持机电科设计的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下达负荷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电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截面、长度等内容。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增减负荷(或地面生产、生活用电)时,由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提前3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申请单,申请内容包含:生产区域、装机容量、用电负荷、申请单位等内容。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根据申请情况,落实该生产区域的供电情况,核实后下达负荷审批单。

第四条 用电单位(负荷增减单位)凭审批单,分别到电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和设备。

第五条 安装单位现场安装完毕后要申请机电科现场进行验

收,机电科按审批的供电系统图,依据机电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和“五不送电”原则(电气设备有失爆不送电,机电设备不完好不送电,保护及安全设施不齐全不送电,电缆悬挂不整齐不送电,管理职责不清不送电)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接电通知单,内容包括:接火时间、设备编号、型号、保护整定值及接电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负荷接火在申请接电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头。当接电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电单位管辖时,用电单位持接火通知单由供电单位实施接电;但申请用电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臵,并悬挂整齐,同时安排专职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相关单位不能按要求时间接火影响生产的,对其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实施接电的单位对接电安全负责,出现不完好等情况均属实施接电单位责任;施工中发现有不合适的,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向机电科提出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且工作完毕,及时将供电系统图作相应修改,保证供电系统图和实际相对应。机电科对系统图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八条 因抢险救灾急需接电,申请接电单位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进行接电作业,但事后(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

第一条 各用电单位有计划停(送)电作业,需要到变电所停电或停送电影响其它单位作业的,必须提前一班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后,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机电负责人100元,影响生产按《生产调度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条 停(送)电申请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变电所(或最上一级停电设备管辖单位)各一份,申请单位保留一份。

第三条 各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决定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电联系票,详细写出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否则,变电所值班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

第四条 变电所值班员根据停(送)电申请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方式向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队长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五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并在确认无电后向检修人员指明停电部位、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六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七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停送电,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八条 配电工或电工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存在安全隐患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凡是不按照上述停送电要求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停工学习15天,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第九条 配电工每次执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认真填写停送电联系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原因、停送电范围、联系人、作业情况等内容。在交接班期间发生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停送电操作完毕后,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罚交班人500元,接班人3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和机电一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落实清楚情况;由机电科或机电一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特殊情况时,经矿领导批准启动停送电紧急措施(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断电,按照“一通三防”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节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第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需要调峰或拉闸限电时,要优先保证主要救急设备和安全设施等重要负荷的供电。如主通风机、主排水、重要的局部通风机和排水点、副井提升系统等。在消减生产用电时,优先消减具备抗灾能力的供电用户负荷,如皮带运输系统、部分采煤工作面等;其次再考虑局扇通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的生产用电,考虑不影响通风和排水。

第二条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全矿突然停电时,在110kV变电站恢复供电后,由调度室按附录D恢复各单位供电。

第十节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

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结果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复查,对不上报结果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三条 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并由主管供电技术工程师、机电科长、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臵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条 过流保护使用管理

1.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 《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臵整定细则 》进行。

2.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

3.甩掉或短接过流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 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机电队长罚款500元,区队负责人罚款200元。

4.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以及将不同额定电流和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责任单位 500 元,包机责任人300元,机电队长200 元。

5.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臵整定值每半年检查一次。

6.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臵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及时向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汇报,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私自改动的罚责任人100元/台.次。

第五条 接地保护使用管理

1.机电科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 20 日前,指导各队将矿井所有保护接地装臵电阻值测试一遍(各队把测试结果上报机电科),并进行部分抽查,对不合格的接地装臵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按期上报测试结果和整改的每处罚款 100元。

2.各单位保护接地装臵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487 条及《保护接地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 500元,责任人100元。

3.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

(2)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包括高压接线盒);(3)低压配电点;(4)低压电气设备;

(5)200A及以上的低压接线盒;

(6)固定在一起的三件及以上的小型电器。

不按规定装设接地装臵的电气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并连责机电队长 100元。接地极锈蚀或接

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100元。

4.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进行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不检查或不记录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条 漏电保护使用管理

1.凡是在采区(变电所)的干式变压器(油变)低压馈出总开关处都必须安装使用灵敏可靠的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严禁甩掉检漏继电器或选漏开关,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1000元,停工学习15天或调离工作岗位。

2.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采掘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每天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各单位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臵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其保护性能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不试验或无记录的,每次罚款200元。

3.各单位必须将试验情况填写在机电科下发的“电气保护试验记录本”上,每月26日之前,将试验记录本交机电科审核。对逾期不交的单位,每推迟一天罚机电负责人50元。

4.检漏继电器和选漏开关试验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不准使用。

5.工作地点因漏电导致检漏继电器跳闸,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回路停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安排漏电单位处理好漏电后方可送电。

6.任何人不得在明知有漏电情况下,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或甩掉检漏继电器供电,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7.由机电科牵头组织,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检漏继电器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每月30日前将试验记录交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迟交一天对机电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一节 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第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整定值调整必须有专职维修电工操作,维修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进行电气作业。

第二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100 元。

第三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低压电气设备检修或故障查找时确需带电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必须坚持操作监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员一般有具备较高电气维护水平的电工承担,在施工中要时刻提醒作业者带电部位和注意事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200元。高压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检修。

第四条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遵守停电、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等程序,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否则,发现一次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条 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应各自挂自己的停电标志牌,一旦工作完毕,见有他人停电标志牌未拆除时,严禁此开关送电。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

第六条 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臵并闭锁,悬挂停用牌。否则罚包机人100元/台.次。

第七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包机人、操作者、机电负责人各100元。

第八条 对于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在送电运行前,必须对双回路电源进行相序校核,并编制相序校核报告上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备案,许可后方可双回路并联运行。任何一个供电电源回路电缆或进线开关发生故障,重新接线后必须重新校核相序,校核准确后方可送电运行。对于特殊情况来不及校核相序时,事故处理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必须向值班人员或维护电工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记录上填写清楚“相序未核,严禁并联运

行”。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第九条 维护电工或变电所值班员在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采用与操作开关相匹配的工器具进行操作,严禁使用手锤、石块等具有破坏力的工器具毁坏性作业,严禁采用非专用工具拆卸专用零部件,以防损坏或损伤其专用零部件。每发现一次罚操作者2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二节 外委用电管理

第一条 外委用电是指:凡是不属于黔金煤矿管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来矿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与矿方发生供用电关系。

第二条 外委用电施工单位要服从黔金煤矿的管理,外委工程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总体协调,企管科负责用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电费的提取,机电科负责供电管理、监督检查,有权对违章行为或供电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供用电安全隐患时,有权下令停止供电,勒令其整改,并有权进行处罚。

第三条 外委工程用电户用电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经施工项目负责科室、矿领导审批后,提前3天把用电合同、用电申请交机电科。用电申请主要内容应包含:用户名称、用电地址、用电用途、申请最大负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加盖单位公章,另附供电系统简图。否则,不予办理接电手续。

第四条 机电科根据负荷情况指定接电地点,用电单位自配

经过正规计量单位校验的计量电表,由服务公司负责接电,并负责抄记电量计数。服务公司负责电气接火安全,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

第五条 外委供电电价按照矿内生产峰谷电价的平均电价进行收取电费(一般情况按1元/kWh),机电科、服务公司双方派人联合抄表,机电科对电量进行计算,为企管科提供该月的平均电价,由企管科计算电费后,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第六条 外委用电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供电管理标准》进行管理,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护电工进行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各级保护合格齐全。由于操作不当或保护不起作用造成越级跳电或其他事故的,每次罚外委施工单位5000元。由于违章作业造成其自己操作人员人身伤害的,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矿方人员伤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一条 移动变电站、开关的安装地点无淋水,保持通风良好,且应水平放臵。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条 使用单位每月应将移动变电站的高、低压头打开检查一次触头接触情况,瓷瓶绝缘情况,并对连接螺栓紧固、除尘,检查处理结果应填写记录,每漏检或不填写记录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条 井下机电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或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加挂“高压危险”牌,缺一块牌罚款50元。

第四条 变电所要配备高、低压供电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按质量标准化要求配齐制度,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操作规程要针对本场所的设备类型一次主接线运行方式进行编制,并符合本场所正常倒闸及事故处理的操作。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不许漏填、提前填写或撕记录,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无人值班的硐室必须关门加锁,但每天必须有巡回检查人员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每少检查一次罚包机人 100 元。

第五条 每年雨季前由机电科组织机电一队变电所配电工对井下采区变电所进行一次模拟总停电和主要常见事故应急恢复送电的培训,其内容包括:事故判断与有关方面联系、汇报、操作、填写记录等,保证在事故状态下正确判断,快速恢复供电。

第六条 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零部件的罚款 100元。第七条 变电所内高压开关柜(高爆开关)除总电源开关、联络开关外,欠压保护必须灵敏可靠,一台不起作用,罚包机人100元,检修负责人100元

5.运输二队机电运输工作总结 篇五

自2011年10月27日我矿停产以来,我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大力搞好我单位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精品工程建设,加快轨道运输安全设施的更新工作,重点搞好员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工作,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1、利用我矿停产整顿的时机,我们单位重点对三水平-550大巷轨道的标准化及创建精品工程工作下大力气,计划调直调平轨道500米,落道100米,调直调平轨道实际完成600米,落道150米(其中敷设道岔一副);3105上顺槽轨道严格按标准化要求,轨道调直调平、电缆吊挂、砌水沟,圆满完成3105上顺槽标准化工作。

2、我们利用我矿岩巷队停产整顿的时机,对31轨道平台、三水平轨道下山平台、三水平行人下山平台的水动挡车器进行了更换(原有的挡车器已损坏),在31采区轨道二车场增加了一套水动挡车器,圆满完成上报的三条通三水平主要轨道水动挡车器更换任务;31采区轨道整修轨道200米,大大解决了31采区轨道的运输问题;2107上顺槽三部绞车由原来的四压两戗固定方式,改为绞车基础混凝土固定,大大增加了绞车本身的抗拉强度,有利于2107上顺槽的安全运输。

3、由于河南省煤矿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我们河南省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我们利用这一时间,重点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知识的培训,成立了以队长、支书为组长,主管技术员、技术员、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其他副职、班长为成员的培训机构,加强运输二队全体员工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的概念、突出预兆、容易发生的地点以及突出发生后自救互救的逃生方法等一系列知识的培训与学习,采取正值承包副职,副职承包所辖班,班长承包组长,组长承包组员,一级一级承包责任制,使其人人知道、掌握并会运用。根据矿上请专家讲座的培训知识,结合我单位实际,由我单位有技术职称人员准备教案,利用班前会和业余时间对职工展开培训,不会人员及考试不及格人员要采取多样形式,例如:一帮一结对子、口述等方式,要求人人过关,确保这次组织的培训效果。主管技术员负责对日常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修订与补充并全员贯彻签字,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运输二队机电运输工作总结

6.机电运输管理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机、运、通”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现有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

第二条

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对矿井运输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科对矿井运输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安监科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运输队负现场管理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运输管理的齐抓共管。

第三条

定期组织召开矿井运输管理工作会议,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运输管理专业会议,总结部署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监科要明确分管全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并及时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到机电科。

第五条

机电科是全矿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对井下“两小”(小绞车、小电车)设备、轨道线路、牵引网络、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六条

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的领导下,矿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机电科领导。

第八条

主要运输巷道(运输大巷和轨道集中巷)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

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对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二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一)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二)小绞车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车房规格、提升车数、钢绳绳的选择计算; 

(三)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 

(四)行人台阶; 

(五)轨道中心线;

(六)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七)斜巷的各项参数等。第二章

平巷运输

第十三条

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宽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要制定规划或措施限期整改。

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处理,以防砸坏电气设备、电缆管线、伤人等事故。主要运输大巷,若水

沟设计在人行道侧,盖板必须齐全、稳固,管线、电缆必须按标准敷设,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无浮矸和杂物,发现一处罚50元。

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运输巷道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对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行人侧设置躲避硐室,2个躲避硐室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低于1.8m ,硐内严禁堆积物料、杂物,发现一处罚100元。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

第十四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车最突出的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车辆最突出的部分与巷道两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五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照设计标准和公司要求进行铺设,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直线段2条钢轨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第十六条

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架线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地点达到合格。轨道的轨距必须保持在600+5~600-2之间;轨道与轨道的各接头内错差平齐允许范围为:0-0.5mm,上下错差为:0-0.5mm;接头间距不应超过2mm;并在轨道两接头内侧加上轨距拉杆,以防止轨道轨距内外超差、变形而引起机车掉道、翻车;采用长轨焊接轨道接头时,必须保证每隔200m有一个未焊接的接头,其接头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大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和现有轨道整修后的质量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每一处不合格罚20元。

第十七条

线路上所有轨道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的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0.00019欧姆。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十八条

两条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必须连接一根断面不小于50㎜2 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每缺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必须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两个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长度。绝缘夹板必须经常保持干燥并且通风良好,两道绝缘夹板之间不得有积水、积煤。二级绝缘电阻的测试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其测试结果报机电科备案,未按时测试或未按时上报的,均按未测试处理,并视为安全隐患进行处罚。一次罚队200元、罚责机电队长50元。

第二十条

各绝缘点接头位置下面必须铺设枕木,以防绝缘连接件因轨头跳动而损坏。各绝缘点必须悬挂标志牌、责任牌,并设置在无积水、淤泥的地点,经常维护与测试,确保绝缘可靠,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50元。第二十三条

轨道道岔与基本轨的接头间距、内错差、上下错差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轨道,基本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轨道和轨枕不得有悬空现象,除井底车场以外,其他轨道、轨枕端头、扣件、紧固螺栓、轨心处的轨枕表面及以下30mm必须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主要轨道的两根钢轨,必须保证其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两根钢轨在30m范围内,水

平偏差严禁超过3mm,每检查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 第二十四条

主要巷道及车场的扳道器应有壁龛,人行道上禁止安设扳道器。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二十五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时,以及在架线下从事有触电危险的作业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巷道内施工时,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置警示信号,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机车运行时要及时发出信号。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开车。确实需要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必须躲避到安全地点等机车通过后再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主要大巷要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要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均应设置警示以提醒司机注意。每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二十八条

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输车辆的各道口,要安设阻车器防止车辆溜放,阻车器安装位置必须在通道口以内。每缺少一处罚200元。

第二十九条

轨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条

大巷地面及轨道发现地鼓、水沟断面发生变形的应立即处理,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每发现一处水沟盖板松动罚款10元。

第三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缺查或少查一次

罚款200元。

第三章

电机车运输

第三十二条

新购置和经过大修、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三十三条

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后的牵引车数的牵引车辆运行,按超出牵引能力牵引的车数处罚,每个车罚50元。

第三十四条

电机车架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与《架线维护标准》的规定敷设及维护。

第三十五条

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它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红灯信号并鸣笛,当行至距与大巷交叉口20m处时必须长鸣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

第三十六条

架线电机车必须装备逆变电源和车载通讯机。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第三十八条

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电机车的闸、铃、灯、连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

第四十条

架线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电机车修理间(或地面)打开检修,严禁随意在大巷内进行,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四十一条

机车司机必须持有司机合格证才准上岗,且必须

随身

携带。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跟车把钩工对各矿车的连接装置、机车牵引情况、车辆的装载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机车运行时,跟车把钩工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车辆的运行状况,严禁随意躺卧在机车头上,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二条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严禁顶车作业;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立即开除。

第四十三条

必须对大巷道岔、弯道、架线横档线、二级绝缘点、硐室口、车场进行固定编号,大巷与主要斜巷内必须每100m设置一个安全警示标语牌,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

巷道内必须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第四十五条

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5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必须在列车的最前端。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没有经过进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推车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

断电动机电源(架线电机车受电弓脱离架线),并将控制手把取下,搬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

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跟车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及乘员情况等,发现问题,严禁发车,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四十九条

司机要使用泄漏通信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构,严禁摘跑钩。防止因配合不当而造成事故,发现摘跑钩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列车运行中车辆发生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用泄漏通讯手持机向机车调度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戒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防止追尾、撞车事故的发生;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或无汇报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

电机车牵引装有超长物料的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要连挂矿车使之隔开,机车运行或急停时以长物料碰不到机车为准,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五十一条

电机制动距离、矿车连接装置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机电科备案,没有上报的按未进行测试试验处理,每次,罚款200元。第五十二条

运输队机车牵引运输车辆数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5 T机车牵引1.5T矿车车数:矸石车15辆、料车10辆、空车20辆; 8T机车牵引1.5T矿车车数:矸石车15辆、料车12辆、空车20辆。10T机车牵引1.5T矿车车数:矸石车30辆、料车 20辆、空车40辆。

第五十三条

蓄电池式电瓶车运输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运行,正常情况下,不得进入架线机车运行区,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蓄电池式电瓶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

第五十五条

蓄电池式电瓶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电压表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10min后进行,防止因有氢气溢出而引起事故。第四章

架空线 第五十六条

大巷轨道电机车架线悬挂高度距离轨面要求: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人车场不小于2.2米,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线吊线绝缘子、横挡线拉线绝缘子、各分区开关的分区绝缘板不得有积尘,要求每季度必须彻底清理积尘一次,并把处理结果上报机电科。对未及时上报的一次罚运输队2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严禁各种管线搭接在横挡线上,大巷照明应充足,闭锁装置应完好,两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吊挂整齐,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五十九条

电机车架线必须Z字型架设,4~8挡一个循环,档与档之间必须平直无死弯,横挡线应定期检查更换,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六十条

大巷轨道的分区开关必须设置在2500х600х350mm的壁龛里,壁龛的上部应高于架线横拉线,分区开关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28m,开关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开关的动静触头不得有弧光烧结的痕迹,不得有积尘、淋水、锈蚀现象,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六十一条

除电机车司机或检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分区开关,在处理拉线绝缘子和吊线绝缘子以及分区绝缘板时,必须停电、验电、打接地线、挂牌并安排专人看守后方可进行处理,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轨道大巷悬挂的风水管路高度,离电机车架线横档的距离不得小于0.3m,离水沟盖板必须在1.9m以上。

第六十三条

人车上、下人地点(车场)必须设置自动停送电开关和充足的照明,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的,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在电机车架线底下或附近进行装卸车作业时,必须先停掉该区间的架线电源后,方可进行装卸车工作,严禁带电装卸车辆,否则一律按违章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六十五条

在处理机车、矿车掉道时,必须停掉该区段的架线电源后,方可进行复轨工作,严禁使用小绞车、电机车生拉硬拽进行复轨,必须使用专用复轨工具或采用人工复轨方式,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轨道大巷与各联络巷的交叉口两侧必须设有声光报警信号,在机车行至交叉口附近或遇道岔时,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五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轨道大巷泄漏通信系统的手持电台(手机),除运输队的当班电机车司机、跟车人、井下机车调度人员,跟、值班队长、队长、矿主管运输的副矿长(副总)和上级检查运输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放。运输队要制定严格的泄漏通讯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并上

报机电科,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车厢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且应把液压支架缩到最低位顺装,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

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条关规定执行,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六十九条

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车、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人员肩扛长料(单体、锚杆、铁锹、钎子、管子、钢轨、工字钢、湿木料、大锤等)在轨道上或架空线附近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人在轨道大巷行走时,应靠水沟侧通行,且距轨道轨枕端头距离不得少于0.5m,每发现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快50元。

第七十条

严禁机车、矿车及各种车辆在大巷占道,严禁把车辆推翻在轨道两旁或放置,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

运送大件设备和材料时,制定专项措施,并明确使用的牵引车辆的型号,牵引数量,连接方式等。

第七十二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每班发车前,司机或跟班人员必须各车的连接装置、轮和车闸等进行详细检查。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品、长料具或附挂物料车等。B、人车的行驶速度严禁超过4m/s。

C、人车车场上下人员的地点照明应充足,架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

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前(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电源。

D、双轨巷道乘人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它车辆驶入乘车场。

第七十四条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列车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且严禁跳车。

第七十四条

巷修或其他人员在架线附近进行检修作业,应停掉本分区架线电源并打好接地线,确信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架线带电杂架线附件作业,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第七十五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井下机车调度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

2、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2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4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3、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4、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须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第七十六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若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和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及其两者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少于2辆车。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且车厢内部必须铺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确需用矿车装运时,堆放高度严禁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运送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严禁超过2m/s,严禁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4、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由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严禁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部必须使用软质绝缘物塞紧,防止震动、撞击和杂散电流。第七十七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毎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

第七十八条

电机车司机、各车场信号把钩工,发现积压车辆,必须立即用泄漏通讯手持机及时向井下机车调度汇报,并调度机车及时运出,提高机车运行效率和矿车周转率。严禁积压车辆的现象发生。

第七十九条

各车场把钩工、电机车司机发现积压车辆未及时汇报给机车调度或机车调度人员未及时派机车拉出积压车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其他区队所需车辆,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用车数量申请用车;对超要车辆、矿车积压或有积压未及时汇报的区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十一条

所有机车、矿车必须统一编号,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车辆加以爱护,对人为损坏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元。

第六章

斜巷运输

第八十二条

倾斜巷道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

洁整齐,地板平整,无积水淤泥,达到平、直、净。

第八十三条

主要巷道上下山严禁兼作行人道,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须设有禁止行人牌板,牌板要清洁醒目,发现一处不合格罚50元。第八十四条

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设计车场;严禁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防跑车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

斜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30Kg/m,其他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铺设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要求。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一处不合格,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斜巷轨道的托绳轮(地辊)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严禁提升钢丝绳磨轨道、枕木、巷帮、支架、顶梁等。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其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架设地辊,每缺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斜巷轨道的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能力等参数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八十八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度的3倍,摘挂构上部车场的坡度严禁超过3‰。第八十九条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九十条

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

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一条

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不得作其他用途,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严禁继续使用,发现一处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三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九十四条

斜巷轨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当液压绞车滚筒直径大于或等于1.2m时,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并把试验结果报机电科备案。第九十五条

斜巷液压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或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拉伸量超过0.2%时,严禁使用。

第九十六条

斜巷液压绞车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

3.2m/s。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第九十七条

斜巷下部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严禁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九十九条

斜巷轨道提升时,严禁登钩、行人。

第一百条

井下使用的液压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压、限速、闸间隙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液压绞车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不得大于2mm,严禁甩保护。

井下斜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1、轨道斜巷内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车辆阻止住的防跑车装置。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自动复位阻车器或标准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自动复位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自动复位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一百零二条

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构操作,严禁绞车司机误操作或信号把钩工误发信号。

第一百零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信号把钩工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

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完好状态;检查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严格检查钢丝绳是否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认真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以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一百零六条

摘挂构工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构。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构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构操作。

3、把钩工摘挂构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构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

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第一百零七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挂构处理。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一百零八条

各阻车器必须能够自动复位。必须按矿统一标准制作、安全阻车器。斜巷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检查、试验、维护牌。

第一百零九条

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调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2、主要斜巷为煤巷无法采用工字钢梁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板,两端用锚索或高强度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采用高强度锚杆固定时,其其高强度锚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8m,与挡车扛的固定连接方式,必须同用穿工字钢梁的结构方式相同。

3、采掘运输轨道(轨顺)等其它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一、二条执行。

4、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5、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6、对挡车扛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

索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7、操作挡车扛的钢丝绳应采用φ9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配重应按矿要求制作。

8、操作挡车扛的位置必须设在安全地点或硐室内,距离轨道700mm。

9、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四章

矿车(人车、平板车、材料车)第一百一十条

矿车完好标准: 

1、轮对

1.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隙不大于3mm。1.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得小于7mm。1.3车轮定期加油,新矿车车轮运行前加油一次,运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次,加油应做好记录。

1.4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动轴承不超过3mm。车轮端盖螺栓齐全。

2、连接装置

2.1连接钩环和插销齐全,应采用专用的连接环和插销,不得用其它东西代替: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环直径的10%。

2.2车辆碰头齐全,不得变形。矿车插销一端应固定,另一端可抽动,不得拔出。2.3橡胶碰头完整,碰头固定销子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伸出槽

外长度不小于30mm。

4、车箱与车底

4.1车箱无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平方厘米,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

4.2底部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他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目视有无松动痕迹或用小锤敲打进行检查。第一百一十一条

矿车的管理

1、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账,每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矿车管理台帐要及时上报机电科。

3、矿车要由把矿车修理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4、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度:矿车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矸石山翻斗车,每日都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大修。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花架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5、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两种。日检内容有:

1)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2)碰头: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皮。

4)底盘: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6、定期检修包括大修和小修两种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鹤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2、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电科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对运输队一辆车罚款200元。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3、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一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超过期限的每天每辆罚款50元。

4、因车体碰坏而损坏的矿车,运输队要将责任单位报机电科。由机

电科对责任单位进行按原值处罚。否则,损坏的矿车对运输队每辆罚款3000元。

5、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矿车轮对加油要求: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所有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认真和实际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

6、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

1、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每个罚款20元。

2、车辆缺橡胶碰头,每个罚款30元。

3、车辆缺碰头固定销,每个罚款5元。

4、车辆铁碰头变形严重,每个罚款30元。

5、车辆销子座掉,每个罚款50元。

6、车辆缺连接销子,每个罚款20元。

7、使用不合格销子,每个罚款30元。

8、使用不合格连接环,每个罚款50元。

9、矿车车轮缺盖,每个罚款50元。

10、矿车车轮盖缺螺栓,每个罚款5元。

11、矿车车轮变形严重,每个罚款20元。

12、矿车箱体变形严重,每个罚款20元。

13、矿车箱体烂大洞一处不修补,每个罚款50元。

14、矿车车轮不转,每个罚款20元。

15、矿车轮缺油,每个罚款10元。

16、人车缺安全链,每个罚款20元。

17、人车缺少车座,每个罚款50元。

18、人车缺少靠背,每个罚款50元。第五章

架空乘人索道部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架空乘人索道运行管理规定

1、架空乘人索道的运行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行。每天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检修情况认真填入记录。

2、人员乘坐架空索道时,应在上下人的区域乘座,并按照规定慢上、慢下,索道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严禁手扶牵引钢丝绳,严禁触及临近的任何物体。严禁乘坐乘人架空索道时用手牵拉任何物体。

3、严禁携带超过一米以上的长物件或超过5Kg以上的重物乘坐架空索道。

4、严禁携带钢丝绳、铁丝、电缆、链条等盘圈的柔性物体乘坐架空索道。严禁用乘人架空索道运送设备、配件、材料等。

5、严禁乘坐乘人架空索道人员携带或用乘人架空索道运送爆破物品。

6、严禁在乘人架空索道内乱扔杂物,严禁损坏、盗窃乘人架空索道内的任何设施。

7、乘坐乘人架空索道的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乘坐,严禁乱挤、乱抢座位及打闹行为。

8、运行中发现紧急情况时,可使用急停装置,急停后,必须向乘人架空索道的管理人员说明原因;正常情况,严禁使用急停装置。

9、人员乘坐架空乘人索道前,要沿规定的通道进入乘坐区,乘坐时要注意安全,要先用手抓住乘人座椅的扶手,然后再跨座到座椅上,最后将脚踏上脚踏横梁。

10、索道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严重摆动,中途如遇突然停车,乘坐人员要下车等待或沿行人阶梯上下。乘人架空索道运转稳定

后,方可再次乘坐。

11、乘坐到下人区域后,要立即下车,不得超过规定位置。不得在下人区段停留。第一百一十四条

乘人架空索道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机电维修工要负责维护机电设备,保证设备完好,杜绝失爆。

2、安全保护装置要完善,整定值合理,过流和无压释放等保护装置要灵敏可靠。

3、每班要观察电机、减速箱、开关、电缆等设备的温度和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味,并做好记录。

4、钢丝绳的检查要严格遵照《钢丝绳检查制度》执行。

5、所有的座椅必须编号管理,每2天必须对座椅的固定情况检查一遍,发现松动立即处理。

6、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上锁,并大接地。

7、要定期清除设备内部的积尘、油垢及积水,以防止锈蚀。

8、正常情况下,运转部件每月应添加或更换一次润滑油。

9、在设备的启动和运转过程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修。10电机在使用时,应注意清洁,避免水、油或其他杂质落入电机内,每月至少对电机进行一次除尘。

11、减速箱内的油位和油的质量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12、所有横梁要编号管理,要经常检查托绳轮的螺丝紧固情况以及橡胶垫的磨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小绞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 

1、小绞车领用审批制度 1.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小绞车时,必须提前三天持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经分管区队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设备组发放设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科长或分管矿领导批准。

1.2小绞车领用申请的内容包括:绞车型号、编号、使用地点、审批日期、安装时间、钢丝绳规格、长度、巷道长度、坡度、牵引载荷、批准人等内容。

1.3机电科设备库要发放符合完好标准的绞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4无领用申请及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装绞车,否则罚安装、使用单位各500元,若发生事故要追究安装和使用单位责任。

2、绞车的安装要求 2.1 小绞车安装前,安装地点必须经过生产科同意,小绞车使用地点的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安检科确认后,方可进行小绞车的安装。

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安全操作的要求。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绞车后部应不小于1m,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2.2绞车的固定:

2.2.1主要巷道使用的绞车安装应打基础。

2.2.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顺槽的临时性绞车应采用:

A、用锚杆固定的绞车,必须用硬质的符合标准的园木压固绞车基础,锚杆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径不小于18mm的高强锚杆。

B、用园木固定的绞车,要保证4压2戗,压车柱直径不得小200mm,数量不少于4根,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C、严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固定绞车。

2.2.3生根绳——小绞车除压柱外,必须有生根绳,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5m,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它地方,否则严禁使用并罚款100元/处。2.2.4绞车安装后,声光信号必须同时上齐,并做到清晰、灵敏,信号综保必须专用,不得与照明等设施混用。一坡三档齐全、可靠,符合标准要求。

2.2.5小绞车要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提升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m,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置牢固的档车装置,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它物体强行盘绳,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

2.2.6绞车钢丝绳的钩头,应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5付,绳卡之间的距离为100mm。

2.2.7斜巷绞车的主绳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4付绳卡子卡紧,绳卡距离为100mm,同主绳的连接位置,在主绳从鸡心环算起第一道有效绳卡子和第二道绳卡子之间,保险绳长度和拉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对保险绳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更换。查出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

3、小绞车安装验收制度

3.1绞车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机电科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科分组织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安装、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

3.2绞车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填写《小绞车安装申请及验收单》(见附件),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注明安装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时间,和复查验收时间,复查合格后由复查验收人员进行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使用不合格绞车的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3.3因安装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追究安装单位责任,如安装与使用是同一单位的责任自负。

3.4验收新安装的绞车时,同时检查一坡三档设施是否齐全,小绞车制度牌板、轨道质量、行车红灯、信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内容,限期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4、小绞车移交制度

4.1绞车使用单位将不使用的绞车移交给其他单位或拆除升井时,必须先到管队人员处办理销帐(转帐)手续,再办理交接、升井手续。

4.2使用单位应移交完好无损的绞车,否则,视实际情况对原责任单位进行罚款。4.3绞车移交时,其绞车各种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设施应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4.4绞车的接收单位要从新明确包机人、联保人、监管人等以便管理。

4.5对不使用的绞车,由机电科相关人员向使用单位下达通知单,限期拆除升井,否则,按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5、小绞车操作使用管理制度

5.1小绞车的归属以设备台帐为准,由所属单位使用、操作和维护管

理。

5.2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操作时,应将操作证随身携带,否则按违章论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5.3外围施工人员操作非本单位绞车时,必须经绞车所属单位的同意,否则,罚款200元/次。

5.4开车前必须先检查小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制动闸是否灵敏可靠,声光信号是否灵敏清晰,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5、操作前必须检查小绞车零部件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超标现象等,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

6、操作前应先由挂钩工检查钢丝绳与矿车连接、矿车与矿车连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确认无问题后,信号工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司机在接到信号后方可开车。

7、司机操作绞车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操作规程》。

8、司机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断电松闸、放飞车;在下列情况下严禁开车:绞车不完好;有绳乱、松绳、死弯、断丝及磨损超限现象;绞车固定不合格;司机无证;安全设施不全、不可靠;轨道质量不合格等。

9、对拉小绞车使用时的几点要求:

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使用对拉信号;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制度,明确信号如何发送及两司机如何配合等要求;(对拉绞车的保险绳要正常使用;)对矿车的连接装置要使用合格的连接销子、连接环。

10、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11、在斜巷内处理掉道车时,车轮必须用短绳套固定,并打好十字戗柱,严禁脱钩处理掉道车。绞车司机必须停车刹死闸,抬上道上提时,必

须确认前后人员撤离轨道后方可发信号。司机在接到并确认信号准确后方可提车。

12、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13、严禁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批准。

14、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除按规定设置各自的提升信号外,各台车的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区别时,必须设红、黄灯光等加以区分,防止误操作。

违犯以上4—14条操作,均按违章论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六)小绞车维护检修制度 

1、使用单位检修工必须每天对绞车作全面检查,清理绞车表面,调整更换修理刹车装置,紧固连接部件。

2、检修工每月补充或更换润滑油。

3、检修工每天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生根绳、信号、照明和矿车连接销子、连接环等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绞车维护单位必须实行日检制,做到每天有人负责日检,有检查有记录。机电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有一次不记录或记录不详的,罚责任人50元,联保人罚款50元/次,监管人罚款30元/次。

5、当班司机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损坏现象,做到操作前排绳整齐、不爬绳、挤绳、咬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6、闸及闸把的要求:

A、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应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应与水平位置成15°夹角,但两闸把施闸后,闸把位置角度要一致,严禁有不一致现象,否则罚款100元。B、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拉杆螺栓应有背帽紧

固,定位螺栓要齐全,各类销子严禁用异物代替,否则罚款100元/处。C、绞车司机侧的金属挡板应齐全,不允许变形,否则罚款100元/次。

7、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不少于2道卡子,且有防松垫圈,滚筒上应留有5圈余绳,否则罚款100元/次。

8、钢丝绳中间严禁用绳卡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否则罚款200元/处。

9、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升。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固定滑子的固定点要牢固可靠,严禁将滑子固定在扒矸机和棚子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绞车所用钢丝绳的直径。

10、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连接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七)小绞车责任牌管理制度

1、小绞车在投运前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包括《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绞车司机交接班制》《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责任牌。无牌或内容不全,绞车不准投入使用。

2、绞车使用单位将绞车移交给其它单位时,要将责任牌一同移交,并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

3、责任牌有损坏、变形的由使用单位按同样规格形式更换,否则罚款50元/块。

附件

1、绞车使用钢丝绳及提车数量规定

绞车名称规格型号绳径(mm)容绳量(m)牵引力钢丝绳参考绳重调度绞车JD—11.412.540010KN 54.12 Kg/100m调度绞车JD—2515.540018 KN84.57 Kg/100m调度绞车JD—4018.540029.4 KN121.8 Kg/100m调度绞车JY—4(55KW)21.585055/32 KN165.8Kg/100m提车数量N=F/[(q+qc)(Sinα+fcosα)+PL(Sinα+f1cosα)] 式中: F- 取提升绞车额定牵引力的最小值。q-毎辆矿车的自重。

qc-毎辆矿车的有益载荷。α-提升斜巷的最大坡度。f-矿车阻力系数。(矿车只与轨道接触,道木以上无杂物时取0.01~0.015)f1-钢丝绳阻力系数。(全部有地滚时取0.1~0.2)P-钢丝绳毎米重量。L-钢丝绳长度。

附件

2、小绞车安装申请及验收单

日期:

7.防止煤矿机电运输故障的方法 篇七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煤矿的生产效率和效益, 但是很多煤矿企业对产量的过高追求迫使各类机电设备不停地运转, 在超高负荷运转的情况下, 机电设备的损耗也较之一般使用更为快速, 加之缺乏定期维护保养, 机电运输设备的故障隐患问题就更为突出。

1.1 机电运输设备缺乏科学的管理

煤矿生产中首先需要强调的就是安全, 其次才是质量和效率, 但是很多的煤矿企业都陷入了过分追求效率的错误认识中, 对安全生产缺乏科学有效地管理, 对于煤矿生产所涉及的机电运输等设备缺少管理的制度规范, 使得本就超负荷运转的机电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机电运输设备故障所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逐渐引起了人们对于机电运输设备故障的关注。煤矿生产缺乏安全管理制度就会导致煤矿企业的生产者缺乏安全意识, 这些都会形成安全隐患。在没有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生产条件下, 安全措施和安全保障都不到位, 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也会增加。

1.2 机电运输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的意识

机电设备的使用在提高了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更为不利的是对于这些安全隐患, 很多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缺乏安全意识, 这也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企业的管理者缺乏安全意识还会导致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 在经营中安全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会被忽视甚至忽略, 整个煤矿企业都会缺乏安全生产的氛围, 这样环境下更无从谈起故障的防治了。

1.3 机电设备缺乏定期全面的维护

使用中机电设备就会产生损耗, 尤其是在煤矿井下恶劣的生产条件下, 机电设备的损耗更为严重。当前大多数的煤矿企业中都有关于设备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但是在落实情况上却都存在维护不到位的情况, 煤矿企业在安排煤矿机电设备维护的人员上也存在专业技能水平不高的问题, 很多技术维护人员无法识别出机电设备存在的故障, 无法及时排除故障, 设备维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就成为严重影响设备运行的重要问题。

1.4 机电设备更新换代缺乏资金支持

煤矿生产中的各类设备, 包括机电运输设备都存在更新换代快的特点, 这是科技进步反应在机电设备领域的表现之一, 更新换代机电设备可以更快更好的促进煤矿生产, 但是很多煤矿企业对生产效率的追求更多体现在直接的加快速度、加多人手等方面, 对于机电设备的更新换代往往认为花费过高, 收回资金期限长, 因此在设备管理方面的资金经常会被挪用, 就造成了很多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长时间得不到更新, 机电设备的老化问题严重, 老化的设备故障问题频发, 影响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 这种制约作用往往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反作用更大。

2 防止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故障的方法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对于煤矿生产的促进作用显著, 但是故障问题却严重影响着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顺利生产, 如何防止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故障给企业生产带来的这些不利影响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2.1 加强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的重视

煤矿安全生产不但需要基层工作人员在作业中加强安全防护, 更需要整个企业都重视起安全生产, 只有在煤矿企业管理层的重视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落实到位, 才能在全体煤矿工作人员范围内重视起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才能全面消除机电运输设备的故障隐患, 才能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强重视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教育宣传等多种措施来实现, 包括对所有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煤矿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要将其可操作性和内容的明确性方面作为重点, 首先, 要将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实到人, 每个人都要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其次对于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要责任到人, 明确每个责任人的具体工作职责, 包括对设备的隐患检查, 隐患报告处理程序等都要明确,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定要做出处罚并进行教育, 保证制度的落实。

2.3 加强机电运输设备的维护管理

要加强对机电维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确保技术人员能够发现存在于机电运输设备中的各类故障, 同时还要能够针对故障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

2.4 加强机电运输设备更新换代费用的专款专用

针对上文提到的机电运输设备更新换代存在着的资金被挪用的问题, 必须要加强对这项资金的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 在一定的周期内就落实设备的更新换代, 除了能够降低设备故障, 更能够产生更大的生产效率, 提高生产效益。此外, 还要继续扩大对机电运输设备更新换代的资金投入与支持, 加大日常的维护管理资金支持, 设立安全生产保障专项资金, 为保障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提供有效的支持。

摘要:机电设备的应用促进了煤矿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但机电设备在生产中的运行也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 包括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的机电运输故障等问题, 本文中就煤矿机电运输故障进行简要分析, 对如何防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故障,防止

参考文献

[1]黄强, 师向东.煤矿机电运输设备中事故的分析与预防[J].华章, 2010, 01.

8.煤矿机电运输常见事故原因分析 篇八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事故

0.引言

煤矿机电运输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了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战线长,涉及面广,特殊工种多,技术性强。根据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显示,机电事故在各种事故中居第4位,运输事故占总事故数的20%~30%。因此,认真分析当前机电运输事故多发的原因,探讨在新的用工体制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吸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煤矿机运事故的原因

1.1安全基础工作薄弱

安全可靠性差一是安全投入不足,考核不严,机运标准化工作难以到位;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特别是用人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并岗之后,职工都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下工作,有的岗位还打破了8小时工作制连班,要抽出人员进行脱产培训的确很难。因业务培训难以组织或组织的成效不大,从而使工人不能得到很好的培训,技术素质得不到提高。

1.2安全制度不严

遗留安全隐患一是岗责任制不健全,对某些工作相互扯皮,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落实;二是安全制度执行不嚴,对安全考核不够严厉,安全奖罚不及时兑现,影响了管理人员反“三违”的积极性;三是对事故处理未严格按“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处罚太轻甚至层层保护,不严肃追究责任,职工受不到教育,防范措施不到位,结果是事故重复发生。

1.3指令性的临时工顶替

由于代岗人员顶替时间短,对顶替工种操作熟练程度差,缺乏顶岗前的安全培训,产生违章指挥和盲目操作双重不安全因素。

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了“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1.5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

不完全统计,17起机运事故中当事人小学文化程度的占了40%。对技术工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是造成多发事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采掘一线电瓶车司机不稳定,农协工、农换工多,文化基础差,工作无长期打算,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差,素质极低,给机电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1.6特种作业人员的频繁调换

岗位的调整特别作业人员大都是经过当地劳动部门或供电部门专业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作业者,对他们的工种不宜随意予以变动。但是,矿山某些技术性工种,有些企业领导不去考虑学识水平,不讲究用工要求,而是当作好工种,并通过人情关系把一些不合格的人员充塞进去,加之一些人员不钻研技术业务,违章违纪现象比较突出。另外,临时性工作调整时安全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2.防治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的措施

2.1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矿井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的基础

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要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实现生产全过程达标。

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各种安全装置定期试验制度和停电检修挂牌制度。建立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台账管理,妥善保管大型设备的技术性能档案。

2.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

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吧工作的首要位置。

同时各级领导及一切生产部门,要把安全当作一项头等大事来抓。现在矿井的生产环节实行了岗位承包的形式,承包者的目的是谋求最大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的投入,设备带病运行,违章冒险蛮干,安全生产自然毫无保障。

2.3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

煤矿机运工种的技术性较强,其各岗位工种都不能以照顾的身份出现,要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工人来担任。同时加强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临时工。除特殊情况外,特殊工种人员不能随意调换,要严格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4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引导教育职工,明确事故的危害性,消除安全侥幸心理,增强安全意识。运用典型的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

(1)是建立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展室,定期对职工进行开放,用生动的案例形象教育职工。

(2)是用典型说教的方式,教育职工认清“三违”的危害,强化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3)是定期请典型事故的家属做报告,以引起职工思想上的共鸣。

另外,特别要注意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和生理状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加以监护,防止因不安全心理因素造成的突然事故发生。

2.5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

减人提效后,以岗定人,管理层和工人岗位限额,原有的培训组织形式已不适应,需根据新的形式采取新的对策:

(1)是建立竞争机制,如对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对所有职工都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划分工资等级,引导和迫使职工自发学习安全业务知识。

(2)是每隔一定时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比武,对优胜者给予重奖,以调动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在岗位上按标准及规程进行作业。

(3)是采用“三结合”的培训方式,即业余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以重点培训为主,内培与外培相结合,以内培为主;对新工人、新岗位、新技术要进行强化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为目的,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以人为本”的基础。

3.结束语

现代化的煤矿生产中,机电运输一直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了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关系到煤矿所有设备与材料的运输,其战线长,涉及面广,特殊工种多,技术性强.根据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显示,机电事故在各个事故中居第4位,因此,机电运输设备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认真分析当前机电运输事故多发的原因,吸取教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上述措施外,要抓好煤矿机电运输安全工作,还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失去了监督作用,必然助长麻痹侥幸、违章蛮干的现象。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还必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现场安监人员的作用;同时,必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职责。

另外,采取安全资金激励机制,通过经济杠杆,严格考核,从而促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保证煤矿机电运输工作安全进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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