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本

2025-02-01

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本(10篇)

1.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本 篇一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篇二

(讨论稿)

甲方:ⅹⅹ市招商局

乙方:ⅹⅹ招商中介机构

为发挥ⅹⅹ招商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势,促进ⅹⅹ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ⅹⅹ市招商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ⅹⅹ招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代理招商引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ⅹⅹ市政府的授权规定,代表市政府委托乙方代理招商。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ⅹⅹ市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乙方应将资料合理使用于代理招商引资活动,并注意保管甲方资料不任意扩散和丢失。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积极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目标投资人推介ⅹⅹ,及时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ⅹⅹ市发展需要及《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的目标投资项目信息传递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与目标投资方的交流沟通和项目洽谈工作。

三、乙方积极邀请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目标投资项目投资人来ⅹⅹ作投资考察和项目洽谈。甲方承担项目考察的礼节性接待费用,其他费用由客商和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四、甲方对乙方邀请来ⅹⅹ考察的目标投资项目投资人及其投资项目意向,应确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目标投资项目意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的政府部门,推进项目签约落地。

五、甲方和目标投资项目投资方洽谈合作成功签署投资协议后,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有关代理招商登记手续。乙方于目标投资项目竣工或达到阶段性投资目标时(须在投资协议签约两年内),由乙方提出奖励申请,甲方依据《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资金奖励。根据“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甲方以奖励资金作为支付乙方成功代理招商的活动费用和项目投资佣金。乙方引荐的招商项目如不符合《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未引荐招商项目,甲方对乙方不另行支付代理费用和佣金。

六、乙方为甲方代理招商如成效突出,甲方将向ⅹⅹ市政府申报聘请乙方主要负责人为ⅹⅹ市政府招商顾问;如成效特别突出,甲方将向ⅹⅹ市政府申报聘请乙方主要负责人为ⅹⅹ市政府经济顾问或资政。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六个月内,乙方如无招商实绩,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委托代理协议 篇三

被代理人:_________

代表人与被代理人经过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_________。(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被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4.投标委托代理协议 篇四

甲方(委托人):永城市昌盛广告公司

乙方(受托人):河南万象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

甲方因永城市文物旅游局交通标牌采购的投标一事,委托乙方代理参与投标。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就永城市文物旅游局交通标牌采购投标一事,委托乙方代理。

第二条双方在投标过程中以“河南万象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编制标书等。

第三条在投标过程中,甲方自行垫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在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公共费用、招标文件购置费用等所有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投标事项,包括标书的制作、其它行政与商务文书的办理。

第五条乙方在代理投标事项中,应忠实于甲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六条 投标成功,乙方应代表甲方签订合同,工程预付款、工程全款以及质量保证金甲方

委托乙方公司账户代收,收款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交予甲方。

第七条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关发票,所需税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擅自终止本协议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协商终止或变更本协议的,都需以书面的形式,否则无效。

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

第九条要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其它文书,其权利与义务与本协议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5.委托出口代理协议 篇五

受托方:XXXXXX委托方:XXXXXX

地址:XXXXX地 址: XXXXXX

电话:XXXXX电 话: XXXXXX

传真:XXXXX传 真: XXXXXX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愿望,就甲方代理乙方出口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各自职责范围:

甲方职责: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的国外客户签定外销合同,合同的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以根据出口贸易的要求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国内生产企业签定有关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出口产品的原始信息,负责缮制出口所需的运输、结汇单据,以及办理报关、出运、外汇核销及退税申报等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本代理业务中货物出口时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协调。货物在国内、外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均由乙方直接追溯其保险公司或运输环节,甲方可协助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由甲方提供空白单据给乙方、或乙方及其客户指定的货运公司制单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依法经营,报关单内容应与实际出口货物严格一致,否则若海关查验出现不符情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许可证申领工作及电子口岸相关业务的办理。(产品涉及到许可证、电子口岸相关业务等事项,双方须就该等事宜达成另外协议,并由乙方付清相关费用。)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与国外客户洽谈并确定具体商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结汇方式等具体合同条款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标准、包装、交货期、出运方式等相关贸易内容,并承担因工厂产品质量、包装、交货期等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装运、安全收汇或发生索赔、退货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应将出口货物托运及报关的详细资料,在货物出运前七个工作日用传真、E-mail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办理货物出运手续,其后任何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在不影响出运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出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保证每笔货物出运后,将外汇由第三方(外贸合同收货方)及时汇入甲方帐户(一般不迟于1个月),外汇进账金额需与报关数据一致,确保甲方顺利办理外汇结汇和核销手续。如有外汇预付款时,乙方需提前提供外贸合同条款及内容,让甲方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确保外汇正常及时进入甲方帐户。

5、乙方保证实际出运货物与提供给甲方的报关资料内容严格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税费的收取及结算方式:

1、往来款项支付:乙方的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按时将境外货款汇到甲方帐上(或在L/C项下已安全结汇的前提下),甲方将收汇金额按银行当天汇率牌价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在甲方全额收汇后,甲方凭乙方或乙方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正确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付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品名、数量等一切内容必须与海关报关单内容相符,否则甲方不支付货款。

2、甲方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1)出口货物的关税、报关费、运费(含CFS费、港杂费、THC、签单及单证费等)、商检费、海关手续费、保险费及涉及查验所需费用等,提供和办理的相应出口单据的费用按实列支。(2)甲方代乙方出口所投入的资料办公费、车辆来往费用及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等(按协商支付)(3)、„„

三、免责条款:

若因乙方出口产品与所提供给甲方资料不符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甲方免责,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其它事项:

1、为保证代理业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每笔业务如需要甲方与乙方签定相应合同的,该合同应为本出口代理协议项下之出口产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均以出口代理协议内容为准,合同只是出口代理协议的附件。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违者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对乙方的正常业务活动给予保密。乙方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版

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有关规定,任何与之相悖的做法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4、此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有关此协议的的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此期间,按照本协议由甲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涉及出口货物的合同均为本代理协议的附件,甲方向乙方出具的任何有关收取货物的凭证均不得作为乙方向甲方主张货物或货款的凭据,其仅作为履行甲方代理乙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之必须手续。

甲方 :乙方:

签字:签字:

公章:公章:

6.代理委托协议范本 篇六

受托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有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之需要;鉴于乙方具有处理甲方委托事务的资格和能力,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法律事务

1、选择并购模式

1)股权并购,包括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

2)资产并购,包括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可以依据目标企业的行业、住所地、适用法律等情况为客户设计专业化、低成本、高效益的并购模式,从根本上保障甲方并购的成功。

2、协助并购谈判

由于并购涉及公司、股东、高管、职工、政府等多方利益,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一般的并购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艰苦谈判,而谈判经验、技巧的高低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并购项目的成功与否。律师作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凭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帮助甲方和目标公司在谈判时进行取舍,权衡利弊。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有着高超的谈判技巧。可以协助客户高质量的完成并购谈判,为项目成功的做好准备。

3、律师尽职调查

任何一项并购都存在风险,关键在于风险的防范。而由律师出具专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则可以发现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不同的并购模式存在风险不尽相同,股权并购的风险主要有:股权瑕疵;股东权益瑕疵;固定交易风险;合同风险;目标公司员工风险;税务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目标公司重大诉讼风险;投资公司控股风险等。资产并购的风险主要有:资产瑕疵(存在抵押、质押、担保等);目标公司员工风险;并购程序风险等。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可以为客户出具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情况;

2)关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

3)关于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4)目标公司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情况;

5)关于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

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

6)关于目标公司财产权利情况;

7)目标公司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情况;

8)目标公司组织机构及治理结构;

9)目标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10)目标公司人力资源状况;

4、起草、审查并购法律文件

尽职调查可以在前期发现风险并提出修改方案,而并购协议是并购项目最后的保障,因此完善、丰富的并购协议是并购成功及以后可能诉讼的关键。并购协议包括前期的意向性协议、备忘录、单项合同、以及最终的并购合同及各种附件。数量较多且内容庞杂,需要专业律师来涉及并完成。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完善、低风险的并购协议,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前言

2)术语定义

3)正文(包括:交易双方;承诺保证;披露责任;或然负债;基准日及价格;价款支付;交割、变更登记、职工安置等)

4)特殊条款(包括:限制竞争条款;保密条款;终止交易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

5)适用法律

6)争议解决

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

7)签署

5、并购税务筹划

由于一般并购规模都较大,涉及资产及现金流动较多,因此一项并购交易双方的应缴税额也是相当巨大的。并购双方错误的模式选择及交易方式等行为往往会增加税务成本,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可以为客户设计专业的税务方案,帮助客户节约并购成本,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正确选择并购模式及交易结构。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税收成本是不同的。

2)为企业集团内部整合提供节税策划。

3)合理设计支付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债权、资产的税收成本等各不相同。

6、并购整合法律服务

只有并购无整合就会大而不强,要通过并购做大做强,就非常需要并购后的整合。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可以根据不同的客户提供专业的并购整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整合(发展目标一致;发展战略一致;管理流程一致;企业文化一致)

2)销售整合(销售区域统一分配;产品细分统一分工;品牌建设统一规划)

中国天津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20层邮编:300201

3)资源整合(整合采购资源;整合人力和培训资源;整合研发资源;整合资金资源;整合设备工艺资源)

7、企业风险防范专项法律服务

当前,我国众多经济实体中,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多方面原因,在公司设立、运营、合同签订、人力资源等方面存在问题甚至违法行为。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利润的持续增长都带来很大的隐患,因此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来诊断风险并消除风险。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公司部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完善的风险防范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并防范企业设立风险;

2)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3)审查并完善企业合同管理;

4)审查并防范人力资源风险。

二、乙方委派律师

7.民事委托代理协议[范本] 篇七

(2011)京铭律代字第00号

XXX[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因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二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代理。乙方负有对与甲方本案相关事宜的保密义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若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时,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并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四、若乙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给甲方。若甲方无故中止(或解除)本代理协议时,则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所收取的律师费不予以退还给甲方。

五、甲方委托的乙方姜山赫律师代理权限:

1、代为承认、放弃、进行和解、上诉;

2、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鉴定;

4、代为撤诉、代收执行款(案款);

5、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诉;

6、代为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和纪检等部门反映情况;

六、律师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1、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万元(00,000.00元);

2、收款单位: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朝阳门支行,账号:862***1。

3、乙方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律师代理本案结果如何均不退给甲方,即本案胜与败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均不退给甲方;

七、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调查而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由甲方实报实销,并采取甲方预付差旅费用。

八、本案涉及的鉴定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九、本案甲方需对被告财产进行诉前或诉讼中保全或账户冻结时,则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至本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案之日止(包括和解、原告撤诉、案外和解和执行和解等一切方式结案)。

十一、若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时,则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合并,导致其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时,则本案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继续代理。

十三、若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时,则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甲、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512室

邮编:邮编:100020

8.商铺租赁代理委托协议 篇八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电话: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电话: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处理甲方之门面租赁相关事宜,双方就此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内容:

1.甲方之商铺门面出租相关事宜

2.门面名称及地址:。

二、甲乙双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相关门面出租的详细材料及租赁之条件,并全权委托乙方进行门面租凭相关文件合同的签署以及费用的收取,协助乙方为承租方提供门面产权等相关文件,若有变动需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应与承租方洽谈协调租赁,包括租金、租凭期限、装修改造等相关事宜,乙方做出的决定与行使的相关权益均代表甲方意愿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应及时的向甲方提供反馈信息。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承租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署,即

时生效。

四、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

向绵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

9.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九

编号:11MITC—CC111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103号文件),就甲方“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市卫生系统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购臵医疗设备项目”的国际招标和采购工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1甲方经项目借款人吉林省财政财政厅授权,在此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和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招标,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及商业防线和收益,长春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打捆的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和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本项目所采购设备的最终使用单位。

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发生外商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将有义务和责任协同甲方就不履行进口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1.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与专业技术会同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

1.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采购符合贷款协议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2008】176号文件,乙方可随时赴项目现场查验货物,届时甲方应给予全力支持。

第二条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长春市财政局关于长春市卫生系统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购臵医疗设备

拟采购金额:600万欧元

第三条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3.1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批复和贷款国对招标、采购工作的规定、要求,以便乙方在开展招标和采购工作中参阅或作为工作指引。

3.2尽早登陆“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买方单位”名义注册,以便乙方能尽快在网站为项目建档,开展相应的工作。

3.3落实确定具体的采购内容清单、有关采购要求和技术参数,编写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提供中、英文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部分,以便乙方编写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3.4对乙方汇总的招标文件(含商务、技术部分和图纸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汇总的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及条件负责。

3.5负责澄清、答复和处理项目进行过程中和招标文件里有关技术规范部分的问题和事宜。

3.6参加开标和评标,主持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

3.7参与采购合同谈判,负责合同的技术谈判,拟定并签字确认合同中涉及技术部分的章节和附件,并以“最终用户”名义签署采购合同。

3.8合同经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与转贷银行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工作。

3.9派遣合同项下出国小组时,负责办理甲方人员的护照及出国审批文件,并及时送交乙方(如由乙方带队)办理签证并负担其费用。

3.10处理和解决采购合同执行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3.11办理其他应由甲方负责的事宜。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4.1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间协调、完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贷款国主管部门、国家外管局、各地海关等等有关方面的工作,使项目运行尽可能

快捷、高效。

4.2负责根据国家法规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为本项目建档并在网上完成规定的所有程序,主要包括想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变更通知及评标结果。

4.3经甲方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供甲方审核,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技术规范部分,汇总成完整的招标文件。

4.4组织由“中国国际招标网”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将招标文件报送商务部审核,并根据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4.5发布招标公告前,向甲方报送招标文件,并由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

4.6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刊登招标公告,印刷和发售招标文件。

4.7负责答复投标商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疑问,协调并转送投标商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疑问。

4.8会同甲方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和主持开标,网上报送开标记录。

4.9负责会同甲方和在“中国国际招标网”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法规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评;如评委会认为必要,负责邀请投标商对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中的模糊内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进一步的澄清。

4.10负责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审、澄清和答疑。

4.11承担开标、评标期间的会议室租用费、外聘评标专家费、评标期间用餐等费用。

4.12评委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根据评委会的决议,按照商务部规定的格式编写《评标报告》(中文),并负责报送商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将评标结果在网上报送公示。

4.13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4.14《评标报告》获得批准后,负责邀请中标商与甲乙双方洽谈采购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草拟采购合同文件,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并协助甲方进行技术谈判,以买方的名义与甲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

4.15负责向财政部、贷款国等国内外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草签的采购合同。

4.16采购合同生效后,向转贷款银行报送采购合同,负责开展有关的商务工作,即办理合同项下的开立信用证(如需要)、审核议付单据,并送经长春市财政局和吉林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审核确认后办理对外合同的支付手续,通知有关银行对外付款,并向甲方转交有关单据。

4.17根据进口合同的价格条款,(如需要),办理进口货物的保险,运输,船只确认,催交货和运输索赔等事宜。

4.18负责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海关报关,清关、商检和提货手续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甲方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前提下,负责办理机电产品登记证和海关免税证邓相关手续。

4.19负责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汇报招标采购的进展情况。

4.20如需要,负责办理合同项下乙方带队出国小组(考察、培训、验货等)的签证事宜及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事宜。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

5.1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甲方按照下述种类和费率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5.1.1 代理报酬: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支付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支付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支付手续费;

5.1.2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按合同金额的0.5%向甲方收取。

5.2 上述5.1条费用总金额的支付方式如下: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20%首款,采购合同设备第一次装船后对外付款后15天内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15天内支付5%尾款。

5.3乙方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海关、清关、商检和提货和手续费等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费用发生后凭相关发票结算,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

5.4汇率按照乙方每次向甲方提交《费用结算单》前三个日历日中国有农行的外汇牌价中间的平均折算成相应的人民币。

5.5 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或拒付应缴税款和代理手续费,乙方有权向其追收欠款。在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仍不支付欠款前提下,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6 合同货物到货及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如发现品质、性能、数量与合同不符,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委托乙方提出对外索赔。索赔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将商检报告等有关材料送交乙方、并派相关人员会同乙方进行对外索赔。

5.7 在执行采购合同中,如与咨询商、供货商、承包商发生纠纷而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事项,需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寻求解决时,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涉外仲裁或涉外诉讼的联系工作。因上述索赔,仲裁和/或诉讼而需要及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先期汇入乙方的账户。

5.8 在执行甲方与中标单位采购合同中,由索赔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所产生的权益或义务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及时通报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即使磋商解决方法,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负责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宜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代表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3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十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长春市财政局

法定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2688号

邮编:130012

电话:0431-89865597、传真:0431-89865598

联 系 人:张杰、郑虹芬

乙方: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D座

电话:010-68494322、8821705

传真:010-68494524

联 系 人:肖健、曾增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首体支行

户名: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200 0537 0902 2105 773

银行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丙143号

银行邮编:100044

甲方:长春市财政局乙方: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局长: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10.委托代理出租协议 篇十

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出租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江南路店

总公司地址:长沙市南门口鸿信大厦北栋A座401室电话:0731—5174999 分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蓝盾景园13号门店

甲乙双方为实现租房委托代理服务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代理出租其房屋等相关事宜,定立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一,出租房屋情况:

房屋地址:,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房屋产权性质:(已抵押/未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号:(购房合同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二,委托价格及佣金支付方式:该房屋委托出租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如实际出租价格等于或者低于或者高于该委托出租价格,则乙方按实际出租价格收取第一个月租金的50%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委托代理佣金。在签定合同并收取定金时,甲方须将上述委托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

三,委托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出租之日止。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委托签定后采取合法的方式推销上述房屋,例如:对该房产查勘,拍照,对该房产进行报纸广告、传单宣传及公司内部网站和门店的推广,安排客户实地看房等。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的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乙方如实报告,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五,甲方如有下列行为,按该房屋委托出租价格的第一个月租金的50%全额支付乙方违约金: 1,甲方本人及其产权共有人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2,甲方提高委托出租价格。

3,委托期限内未经双方同意,甲方随意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门店经理:

代理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上一篇:白鸭养殖可行性报告下一篇:道德模范评选个人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