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精选2篇)
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篇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现金出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现金安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应用综合业务系统、实行柜员制的各农村信用社以及下属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实现现金调(划)拨、收付等现金交易的操作,通过数据录入自动登记现金出纳业务的有关账簿,并在日终签退前检查核对尾箱余额。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柜员,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系统中没有设置的款项交接登记簿、查库登记簿等账簿仍应用原有设置,手工记载。
第六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钱账同管原则:前台柜员既管钱又管账,为避免差错,要及时核对尾箱;为防范风险,必须强化监督。
(二)四双原则:坚持双人在岗,一笔一清,双人管库,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授权原则:前台柜员一人直接对外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大额超限现金收付业务需经相应权限人员授权办理。
(四)双先原则:收入现金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五)日清日结原则:每日营业终了,柜员要进行轧账,核对余额,保证账款、账实相符。
(六)交接原则:库管员因调剂、上缴款项,工作变动或临时休假必须办理现金交接登记手续,做到当面交清、手续严密、有据可查。
第七条进行综合业务系统现金出纳业务操作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各营业网点必须对现实中的每个尾箱进行编号,并在系统中设立相同的一个数字号码与之对应。尾箱的类型有主尾箱、普通尾箱。
(二)柜员领用的尾箱编号必须与实际工作中领用的尾箱编号一致,库管员负责监督。
(三)现金主尾箱一经指定将不能更改,每个营业机构只能有一个现金主尾箱。
(四)尾箱号一经确定应保持固定,不得随意更改尾箱号和属性设置。
(五)系统中各项交易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准确录入,严禁在系统上空收空付。
(六)每日日终,无论是何种身份的前台柜员,在尾箱入库前必须核对尾箱余额,做到账款、账实相符,经换人复核一致后才能将尾箱入库。
第三章现金出库、入库规定
第八条机构网点设置的金库有联社库和机构库(各信用社金库),联社库设置在联社营业部,机构库设置在各信用社。
第九条现金出入库交易必须凭现金调拨单准确、及时办理,所有调出调入款项,库管员均要与调款员、押运员办理严密的交接手续。
第十条现金出入库必须由库管员操作,其他柜员不得代为操作,确实需要顶岗的,必须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其他柜员才能以库管员身份顶岗。
第十一条柜员之间的现金调剂,应在库管员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现金收付规定
第十二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前台柜员不得代填或代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第十三条柜员办理现金收付交易必须确保记账凭证金额与现金相符。
第十四条柜员配钞必须逐笔进行,一笔一清。严禁将不同客户的现金收付业务混在一起配钞。
第十五条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
第五章轧账、核对规定
第十六条柜员在日终或当班结束工作时,应对发生的现金收付及时进行核对,将尾箱入库,不得随意放置。若次班不是该柜员上班,核对尾箱余额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每日营业终了,各营业机构必须完成如下核对:
(一)库管员必须核对自身的现金收付明细、现金收付汇总、现金库存登记簿,经内勤主任(会计主管)复核无误后,共同盖章确认。
(二)不管是何种身份的前台柜员,日终时必须打印出所领尾箱的现金收付明细和柜员现金收付汇总,核对账款、账实、账据相符后,将尾箱入库,柜员对入库后的尾箱不能再做任何操作。
柜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将所经办的现金办理交接手续,不移交清楚不得离职或调动。
移交前,柜员清点现金轧账无误后,打印出柜员轧账表一式两联,登记款项物品交接登记簿。移交时,要有主办柜员监交,由移交柜员填写交接登记簿,在“移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交柜员在“接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主办柜员在“监交人”栏加盖个人名章。接交柜员通过“尾箱交接”交易接收现金,并打印现金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清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共同签章。
(三)对打印出来的各种账表,加盖有关印章,装订在当日传票中。
第六章交接规定
第十八条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实行柜员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仍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对库房管理、现金押运、现金整点、错款处理等出纳业务未作规定的,仍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现金通兑业务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大额现金支取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浅析农村信用社同业资金业务 篇二
2016年02月19日 16:03:28 来源:中国金融界网
持续了近20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在2015年基本完成。对此,中国经济网评论员徐洪才表示:“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攻坚战,也是利率市场化最难以逾越的一个障碍。我国通过渐进式改革基本实现利率市场化,既反映出改革的思维是稳中求进,也反映出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是理性的。”虽然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但我国的利率体系还不完善,未来依旧任重而道远。
2015年3月1日,我国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5月11日,这一浮动区间上限由此前的1.3倍调整为1.5倍;8月26日,1年期以上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放开;10月24日,央行宣布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至此,持续了近20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取消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有着特殊意义,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在定价方面的彻底完成。不过,与此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国际经验表明,健全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提升资金 配置效率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我国利率市场化已基本完成,这给我们以传统存贷利差收 入为主的农村信用社带来很大的影响,使我们不得不开始尝试谋求新的利润渠道。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竞争愈加激烈,利润空间不断被收窄,而我们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远远高于投放的贷款,大批富余资金的有效运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利率风险和流动性管理也开始考验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银行业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经营手段,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农村信用社在其他中间业务产品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加快发展资金业务不仅能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拓展收入渠道,还能有效地分散风险、缓解资本压力,是农村信用社战略转型、改制农商行过程中的必要举措。
资金业务作为我国银行业三大业务之一,是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渠道,一般说来,资金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市场交易、债券投资与交易、票据业务、理财业务等。近几年,随着银行间业务市场的兴起,农村信用社开始涉足资金业务,通过调剂资金头寸,将富余资金存放同业或投资理财,获得闲置资金收益。以我县联社为例,最近几年,资金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业务品种更加多样性,逐渐成为我县联社利润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目前我县联社的资金业务主要集中在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存放同业款项以及投资理财,截至2015年底,实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15039万元,在获得可观收益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资产结构、提升了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之我们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起步晚,对资金业务的研究力度不足,受制于规模、监管、输出渠道、投资产品类型等原因,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以后,市场流动性充裕,同业存放利率持续走低,加之监管部门对同业市场监管趋严,相继出台多项文件,尤其是2014年的“127号文”,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和投资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其中“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的资本限额规定,使得我们这样具有法人资格的县级联社在资金业务市场中不得不去选择更多的交易对手行,增加了资金输出的难度,而且对市场利率的主动权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资金的供给方,一度出现富余资金难以及时存出且收益较低。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辽宁农村信用社柜员考试题08-22
辽宁省2017年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文化常识(一)考试试卷10-26
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10-19
辽宁省综合能力测试08-19
辽宁高考文科综合试题11-24
辽宁商场消防管理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