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共14篇)
1.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篇一
展场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承租展场单位:武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甲方系依法取得坐落于嘉鱼县原人民医院展览场地租赁经营权的负责单位。
2、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展会主办单位。
第二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嘉鱼县原人民医院,总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乙方举办“服装土特产展销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乙方预定于下半年度至上半年度甲方未开工之前展览,展览日期15天。
第四条 展销内容
服装服饰、南北土特产、陶瓷、中华美食、儿童游戏、日用百货。
2.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篇二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3.该光船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篇三
原告:吴强、孙兵、蔡民(化名)
被告:宜昌HX航运有限公司
2004年6月,吴强、孙兵、蔡民三原告与航运公司股东刘某、李某、郑某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将建造中的“宜昌HX6号”轮租赁给三原告,期限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38万元。
“宜昌HX6号”轮于2004年12月7日改建完毕。航运公司却未按租船合同的约定将船舶交付三原告。
三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运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武汉海事法院判决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三股东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无效,航运公司返还三原告人民币138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8月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宜昌HX 6号”轮交给三原告,以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经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于2005年12月11日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市灌南县长茂码头。
因三原告不能出具“宜昌HX6号”轮的有关船舶证书,连云港海事局于2006年3月18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宜昌HX6号”轮的主机油泵进行保存,三原告将“宜昌HX6号”轮拖回连云港后未能实际投入运营。
三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船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于2007年2月9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租金人民币138万元。
被告航运公司辩称:三原告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没有主张交付船舶证书,是三原告自己的过错。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涉案船舶交付三原告已经超过一年,故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三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光船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实际交付了船舶?三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新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一年,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租船合同履行期间至少应当自航运公司交付船舶及船舶证书之日起计算,因此涉案租船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出租人未按时交付船舶证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此,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船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三原告租船费人民币138万元。
评析
一、船舶实际交付的判定标准
本案中,三原告与航运公司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实际交船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那么如何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承租人了呢?《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定义上看,出租人首先有义务要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其次,对于承租人来说,签定光船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在一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合同项下的船舶。因此,“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也就是“实际交付船舶”的含义,应当被理解为提供适航的船舶,并保障承租人能够合理使用和营运该船舶。在本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出具有关船舶证书,导致船舶的主机油泵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保存,涉案船舶实际上未能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给三原告。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海商法》确定了出租人的义务不仅包括交付船舶,还要交付船舶证书,同时确保交付的船舶适航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这是保障光船租赁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必然条件。只有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租赁”才算真正开始。所以,合同双方约定以“实际交付船舶”作为租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被理解为出租人完成了上述所有的交付义务,承租人自此可以开始对船舶进行使用和营运。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4种一般法定解除事由,分别为: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上述法定解除理由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
对于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定解除事由。
1、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根据《海商法》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无法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完成船舶的实际交付,那么承租人当然取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2)出租人未能在指定地点交付船舶或船舶证书;(3)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航;(4)出租人未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交付的船舶不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不难看出,法律对于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的义务规定得比较严格,而《合同法》第94条有关获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限制性更大一些。在不考虑合同目的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只要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出现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赋予出租人任何弥补的机会,承租人即刻获得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三原告就是基于出租人迟延交付船舶证书而获得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事由
(1)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
《海商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条规定就是针对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的情况而使出租人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迟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立刻产生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给予了7天的宽限期,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在承租人因疏忽导致租金短暂的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出租人恶意地行使解除权。
(2)因违反船舶航行区域内安全港口的约定而解除合同 《海商法》第13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4.场地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
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与用途
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地上空车位。
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____年。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承租短期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
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年租金额为:壹万元人民币(¥10000元)。
2、付款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年租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实现该项目的合作目的而开展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实施的活动有可能影响物业设施设备
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
3、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要求乙方立即实施。
4、若甲方收到服务区域业主对该项目的投诉,可将情况反馈给乙方,乙方需对投诉内容进
行及时更改,若不能及时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场地使用费。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协助乙方,确保协议约定事项顺利进行。
2、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合法正常经营。
第五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力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为实施该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向甲方承诺条件和方案实施该项目。
2、乙方保证该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若由乙方原因造成对人员或物业设备设施的危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维护,同时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妥善处理意外损坏等情况。
4、乙方需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场地使用费。
5、以上款项乙方应付款至甲方指定账户,即:
户 名: 开 户 行: 银行账户:
6、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合同约定的项目由于甲方管理权发生变化,即发生日为双方结算日,该合同提前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作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除非有免责条件 的存在,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或违反合作合同。
(二)该免责条件是指:不可抗力,政策变动,一方破产,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条件。
(三)甲方严禁自己的任何员工接受乙方的礼品、娱乐性招待、金钱或其他形式的馈赠。乙
方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合同期内,甲方如因业务调整,可在提前一个月书面知会乙方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
协议,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责任。知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甲方以快寄形式将通知寄出。地址以乙方在本协议中列明的地址为准,如乙方地址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不影响甲方向本协议列明地址发送通知的有效性;
2、乙方签收该通知;
3、乙方现场任一工作人员签收该通知。
第七条:法律效力
(一)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持贰份,甲方持贰份,各份合同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如有附件,则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
文件;对合同条款的手写修改除非双方盖章否则无效。
(四)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间对另一方的履行行为有异议,应对书面形
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代表人(盖章):
签订日期:
5.场地租赁合同 篇五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甲方将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五组硬化好的场地约300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该场地土地占地耕用税已上交)
一、该场地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五组炭新公路旁租给乙方经营钢材使用,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场地作违法经营及改变该场地的其他用途,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终止。
二、该场地乙方不能转让和转租及抵押贷款,如乙方需转租,必须经甲方签字同意才生效,否则,转租合同无效,乙方单独办理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租赁时间为10年(即2017年11月
日至2027年11月
日止)
1.2017年11月
日至2022年11月
日,五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租金在2017年11月
日一次性付清,租金以收据为准。
2.2022年11月
日至2027年11月
日,租金五年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租金在2022年11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才能继续使用该场地,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自行无条件退出该场地,场地内的设备及材料全归甲方所有。
四、甲方责任
1、该场地在乙方使用期间,甲方及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干涉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负责三相电和自来水安装到场地,在使用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在使用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政府的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租用期间,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规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在此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六、如政府规划征用、拆迁该合同自行终止失效,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该场地硬化及土地面积赔偿全部归甲方所有,属乙方投资部分赔偿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场地恢复原貌,所有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
七、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失效,如甲方将该场地出租,同等条件优先满足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6.场地租赁合同 篇六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场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东伍村西老雁引路西边面积3.5亩场地承租给乙方使用。
二、场地用途及租赁期限:
1.场地用途为办公及建筑材料堆放库房。
2.租赁期限:10年。自2012年12月15日起到2022年12月15日止。
3.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及时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
三、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场地的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伍万元,五年内租金不变。五年后递增10%。
7.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七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8.租赁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篇八
关键词:租赁合同;解除权;转租;违约金
租赁合同纠纷为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尽管最高院已出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多年,但在若干问题上仍有诸多争议。笔者于2013年代理了一则最高院的租赁案件,从审理过程来看,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一、问题之提出
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8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
(1)B公司承租A公司在北仑的堆场,租赁期限为201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租金第一年36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450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500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每年600万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每次提前3个月承付,即每年5月11日、11月11日前各付一次;
(2)约定的违约行为有: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租金和擅自将租赁物抵押和转租;
(3)违约责任有:a.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b.B公司未于合同终止(含解除)的当日将租赁物交给A公司实际控制,自次日起B公司则须比较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2010年9月,B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堆场门口挂关联公司“C集装箱堆场”牌匾。2011年11月,B公司延期5天支付租金225万元,A公司于是在11月27日发送律师函,以延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交还租赁物,逾期交付按照年600万元的标准支付双倍租金,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500万元。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向宁波中院起诉,A公司遂即提出反诉。双方在宁波中院、浙江省高院及最高院发生三起诉讼,B公司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并以擅自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赔偿500万元违约金;A公司以延迟支付租金和转租给C公司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500万违约金及自2011年11月27日起按年租金600万元支付双倍租金直至A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
本文通过三级法院的诉讼将要论述的问题有:
(1)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2)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3)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4)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二、问题之分析
(一)在租赁过程中,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一定要率先起诉解除行为无效吗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必须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到法院,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否则再也无法挽救合同被解除的命运。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解除通知必须要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条件,如果解除权未成就的一方,擅自通知解除合同,即便过了三个月亦无法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关于第24条的理解,最高院自己出版的《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对《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条文理解” 明确为:“不具备上述条件(即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单方解除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期登载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摘要”亦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否则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因此,解除通知的接收方如果认为发送方解除权条件未成就,不具备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大可不必提前诉讼。法院在审理解除权引起的纠纷时,不单是要审查是否在三个月内提出过异议,更重要的是审查通知解除的一方是否具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换言之,在上述案例中,即便B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个月内未起诉解除行为无效,法院在审理A公司的诉请时仍会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的问题。在笔者看来,B公司的率先起诉尽管符合法律规定,却因为打官司反而引起了双方关系的完全破裂。
(二)在约定逾期支付租金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合同法》第227条规定的合理期限通知
在租赁案件中对于逾期支付租金可否解除合同,视是否在合同中約定该项解除权而定。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的,则适用《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出租人的解除权必须经合理期限的催告。但如果双方约定了解除权,而该解除权又无约定期限催告的,出租人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这便产生的《合同法》第93条与第227条之争论。因为根据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无须任何合理期限的催告,即可立即解除合同,那么究竟是否需要合理催告呢?
从宁波中院和浙江省高院的判决来看,均认可了对于合理期限的说法,即仍然应根据第227条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催告后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的,则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对于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社会普遍事理、交易习惯、行业常规、当事人认可的清理综合加以判决。具体而言,应根据堆场交付租金普遍情况、租金的数额、租期的长短、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因此,对于上述案例中长达10年租期、租金数额高达225万元、B公司又一向准时支付租金,本案中A公司在没有催告B公司的情况下,B公司便立即支付了租金,故不能判决解除合同。最高院对此的评论是“A公司以延期5天为由解除合同,对B公司过于苛刻。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二审判决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从法律适用上讲,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即优先适用第227条的规定,而非合同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
(三)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及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1.在第三方无偿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转租
对于转租的认定,最直观的表现形式是由第三方在使用租赁物,那么第三方使用是否就等同于转租呢?对于关联公司的使用是否又有不同情况呢?
转租的认定其实是租赁关系的认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不可能会取得承租方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笔者以为,在出租人仅能取得第三方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转租。但问题又来了,如果第三方使用场地真为无偿使用,那么是否仍可推定为转租?
在上述案例中,租赁堆场门口悬挂C公司牌匾已经取得了第三方使用的初步证据。但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C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企业,人员为一套人马,且查阅历年财务账册并未发现有租金支付,那么是否就不存在转租了呢?宁波中院持肯定态度,但省高院却持否定态度,其判决认为B公司将部分租赁物归C公司使用,可以认定存在转租,最高院亦维持了省高院的觀点。
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第三方使用推定为转租,但在承租人有证据表明第三方事实上与承租人高度混同且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不应推定为转租。因为,如果第三方与承租人方高度混同,那么事实两公司实质上为“一公司”,不应将形式上的第三方使用归为转租。
2.转租时6个月的异议期如何起算
除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外,出租人享有因转租而产生的解除权是确定无疑。即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租产生的解除,出租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限制,即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何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呢?
在上述案例中,承租人对于C公司的牌匾于2010年9月便已悬挂,而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为收取租金或其他事宜多次到堆场,是否可以认定其知道C公司使用堆场了呢?更为关键的是,A公司的注册地就在租赁堆场,那么应推定其经营地便在堆场,岂有不知之理?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并没有直接回答,仅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而涉案仅为集装箱堆场,不具备适用该解释的前提”为由,回避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最高院以集装箱堆场不属于城镇房屋,而排除适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过于草率,值得商榷。因为租赁物不光是场地,还包括场地内2000多平米的房屋,而C公司使用的正是部分办公室,因此本案应该完全适用该司法解释。
而对于该问题,笔者以为,如果承租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租人之法定代表人多次进出堆场门口,即便其辩驳说未曾看到门口的牌匾,亦应认定为“应当知道”。但对于其注册地本身为租赁场地,尚无法直接推定其应当知道,因为租赁物已作整体转租,A公司事实上不在场地内办公,无法推定其“应当知道”。
因此,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从出租人获取的第三方信息中推定,如牌匾或广告牌的悬挂、名片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中地址记载以及其他有效的信息等,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四)承租方延迟交付租赁物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尤其是实际损失
由于省高院与最高院均认定B公司存在转租构成违约,所以对承租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双方产生重大争议,主要集中在:a.500万元违约金与延迟交付租赁物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并存?b.实际损失如何确定?c.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1.违约责任如何并存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延迟交付租赁物按照最后年度租金额度向A公司双倍承付租金,事实上是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责任,这与5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直接并存且冲突,应该只能择其一。但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两条均属于违约金条款,但500万元违约金是针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承付租金是合同终止后果的约定,两个条款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并用”。
虽然在案例中两种违约金可以并存毫无异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多种违约责任,如定金责任、延期付款违约责任、延期交付租赁物违约责任、转租违约责任以及纯粹的违约金等等,可以说只要涉及主要义务的地方,当事人均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的越详细,越容易确定违约责任,因为针对某一违约事项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可以援引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真约定繁杂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很容易导致重复约定的情况。笔者以为,对于同一事项,重复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能援引一种同类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中,如双方约定的是“B公司延期交付租赁物,除赔偿500万元违约金外,B公司还需承担双倍租金”,则可视为约定了同种类的两种违约金,只能选择一种。
2.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出根据约定两种违约金明显偏高,违约金的支付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但事实上B公司在诉讼期间从未停止过租金的支付,一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此,A公司并不存在实际损失。这一观点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省高院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未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最高院并不认可这一说法,其认为既然B公司构成违约,且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B公司应支付违约金。但如何确定实际损失呢?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实际损失应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是当事人现有财产的损失,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守约方应得到的与其实际得到的履行之间的价值差额、守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得到履行后,当事人利用合同标的从事生产经营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丧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損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因此,在租赁纠纷中,积极的损失应该包括租金、搬迁费、装修费、改造费、占用费、押金、水电燃网费、拆除费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引起租金损失、逾期搬迁引起租金、房屋瑕疵引起的营业损失及房费损失等。具体到案例中,积极的损失可以认定为租金的损失及逾期5天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计算可以是,从合同解除后A公司若出租给第三方获取的更高租金与现有租金差额计算得出。由于诉讼过程中,租赁环境不佳,A公司也无法举证出可以获取更高租金,因此,最高院仅以合同解除后租B公司占用赁物期间支付的租金(占用费)作为其实际损失。这里需要将B公司已支付的租金与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基数相区分,不能因为B公司已支付了租金,就认为实际损失基数就不存在了,在确定实际损失基数时应包含违约方已支付损失款项。
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对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500万元违约金及双倍租金的违约金明显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B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对此,A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故,最高院对于A公司惩罚性违约金的观点并不认可,但近几年最高院民二庭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允许在更大范围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也正因为如此,最高院在双方对于转租事实甚有争论、B公司实际履约尚好且违约的过错较轻的情况下,仍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上浮额30%判决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三、结论
从上述案例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可以获得如下启示:
(1)租赁过程中,收到一方的解除通知,接收方应审查解除权是否成就再决定是否起诉;
(2)在迟延支付租金情况下,出租人应尽合理期限的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迟延支付租金作为违约,可以向承租人主张利息损失;
(3)租赁物内存在第三方使用的,可以推定为转租,除非第三人与承租人构成混同且未支付租金;
(4)租赁合同解除后,若约定承租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实际损失可以以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占用费)确定;
(5)最高院的司法实践倾向于更大范围内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所约定的违约金。
注释:
①本文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②为行文方便,本文案例简介尽可能简化判决中无重大关联的事实以使论点突出,同时以A公司和B公司代称判决中的双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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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赖秋蓉、卢胜乾.对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理解与适用.天府新论.2007年第1期
[3]李慧国.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4]李华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国审判.2007年第7期
作者简介:
9.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辨析 篇九
1、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
2、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3、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
10.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篇十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充分平等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租赁协议事项:
甲方同意将******** 出租给乙方**********
基地使用,另外提供------间住房与办公室,租金为-----元 付款方式:一个季度一付-------元。
租赁房的免租期为___天,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租期为-----年:从2012年-----月----日到20—年----月----日止 在租赁期间,甲方应提供乙方以下方便:
1.甲方应提供场地让乙方在生态园内建观赏景观,因考虑拆迁时引起赔偿问题,所以我们协商建观赏景观有两个方案
a.我们出设计方案由甲方出资建永久性的景点,乙方出租金-----元/年 b.不存在拆迁的问题上,乙方自己建造,不出租金。
2. 因为乙方为甲方带来客源,人气,所以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优惠服务,标房为-----元/间,用餐----折
3.每月免费提供会议室两次,如两次以外需付甲方-----一次 二.甲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没有按本协议约定期限缴纳租金的前提下有权收回租赁厂房,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且不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2、甲方负责租赁期内房屋主体质量问题的维修解决;
3、甲方帮助乙方协调周边关系;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5、甲方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三、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拥有租赁生态园的自主使用支配权;
2、乙方拥有租赁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3、乙方应按时缴纳房租,自行负责水、电、通讯费、各类税费以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向乙方收取的一切行政收费
4、乙方自带资金、项目,自主经营,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自行承担各种安全(如火灾、人身伤害、工伤)事故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并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所收租金不予退还。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11.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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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12.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篇十二
一、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 一) 合同法关于出租人义务的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 , 在融资租赁期间,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 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 除非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这是出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也是承租人的一项主要权利。
按此理解, 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取得的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 对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尽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由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 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租赁物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 要求取回租赁物, 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间内, 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 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出租人破产却会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与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 二) 合同法与破产法之间潜在矛盾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一旦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会及时接管破产的出租人资产。破产管理人会调查出租人财产状况, 向出租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维护出租人财产, 要求和接受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
具体而言, 破产管理人接管出租人财产后, 经审查发现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没有向自己交付财产的, 应当通知该财产持有人及时向自己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给付之诉或者赔偿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确定出租人对财产的权利, 出租人的财产持有人向破产管理人交付财产, 或者赔偿损失。 (2)
另外, 破产法还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出租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出租人财产后, 有权依据破产法行使解除合同权利, 并要求承租人作为出租人财产的占有人交还租赁物, 如此则会导致与合同法规定的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租赁物的义务相冲突。
二、出租人破产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一) 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规定,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值得注意的是, 该规定适用情形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3) 原则上,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不适用该规定。 (4) 也就是说, 破产管理人只能对破产人和合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行使解除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承租人接受租赁物后开始支付租金, 直到其支付完合同约定的所有租金和应付款项, 承租人才算履行完毕合同。而对于出租人来说, 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接受或被视为接受该租赁物, 即意味着出租人已履行完毕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需要说明。融资租赁交易实际上是三方当事人签订两个合同, 即出租人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传统租赁中, 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但是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人的交付租赁物义务实际上转移给了出卖人, 出租人不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 只是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则出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此时,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当于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 只有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还未履行。
如上所述, 标的物是否已交付承租人应是关键节点。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若租赁物还未交付承租人, 则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还未履行, 同时由于租赁期还未开始起算, 承租人尚未开始给付租金, 此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但若是出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之时, 租赁物已经交付于承租人,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该情形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义务, 则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据破产法规定,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 二) 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 在标的物还未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若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虽然是行使的法定解除权, 但并不影响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鉴于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讲是由出租人的履行不能所致, 顾应作为破产债权对待。 (5)
在标的物已经交付承租人的情况下,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并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但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出租人营业的需要解除合同。但此情况下解除合同, 理所当然的应视为出租人违约, 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有权以合同解除所致的损失为限, 向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外, 无论何种情况, 当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一般与融资租赁合同一并解除。出卖人有损失的, 也有权将损失额作为普通债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破产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并没有考虑到各类合同的特殊性。若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单方面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的租赁权得不到保障, 可能会产生既有损公平又有损效率的后果。一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不会有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 另一方面, 合同一旦解除将会给承租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如此, 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成了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权利。 (6)
三、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一)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特殊性
启动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 维护债权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工作目标是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管理人为了增加破产财产行使合同解除权, 取回被他人占有的破产人财产理所当然。但对于融资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若简单的照搬其他类型合同的处理方法, 并不能达到增加破产财产的效果, 更有甚者会减损出租人的破产财产。
首先,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资,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实际上是向承租人融了一笔资金。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 不仅仅是租赁物使用费, 而是包含了资金占用的收益, 租金较一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要高许多。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 按期交付租金, 对破产的出租人而言, 是清偿其债务的可靠来源。
其次, 融资租赁交易中, 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按照其具体需求和标准, 要求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的。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物, 对承租人以外其他人没有太大使用价值。如此, 即使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不愿等着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 急于将租赁物收回并归入破产财产变现, 受让人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 或者说勉强变现的收益很难比预期的租金收入高。而且考虑到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公司, 不具有维护保养租赁物的专业技术, 一旦破产管理人取回租赁物, 也极易因保管不当, 造成租赁物价值减损。
最后, 相较于出租人的利益受损,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给承租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承租人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指定购买的租赁物, 很多情况下都是特殊定制的, 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物。若允许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会因为生产经营关系被迫中断而遭受损失, 对其显然不公。
( 二) 立法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按上述分析, 如果依照破产法的规定, 承认出租人破产管理人无限制的合同解除权, 虽然表面上是出于维护出租人的破产财产的考虑, 但实际上不符合债权人利益, 而且承租人租赁权也得不到保障。同时, 对破产管理人来说, 继续履行合同也不是一个优选项, 毕竟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 破产程序不可能等到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才结束。
最好的结果就是承租人提前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样对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利益都可以得到保障。但这只是理想状态, 承租人之所以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租赁物, 就是因为资金的不足或者是基于资金使用优化的考虑。不必一次性支付购买对价的同时, 就可以立即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 而且还能达到优化财务报表的效果, 这正是融资租赁核心价值所在。如果因出租人破产, 就让承租人立即拿出巨额的资金去购买租赁物, 将使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 融资租赁制度将失去其竞争力。
可以看出,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两种选项都不理想,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应该存在更好的选择。《美国破产法》关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除了承担和拒绝以外, 还有转让这一处理方式。 (7) 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的概括转让, 出租人能提前获取预期租金收益, 用于增加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承租人可以继续分期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 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不受影响。
我国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处理问题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但没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目前仅有之前出台的《融资租赁法 ( 草案) 》对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规定, 即“出租人破产时, 不得影响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破产管理人不得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因此, 建议在今后出台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 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加以明确限制, 同时引入合同概括转让的处理方式, 允许破产管理人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之外, 有更好的选择。
注释
1
22 张小炜, 尹正友.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33 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是指一方已履行完作为义务, 但其仍负有不作为义务, 比如出租人仍负有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使用的不作为义务.
44 王卫国.破产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1:51.
55 韩长印.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初探[J].法商研究, 1997 (3) .
66 兰晓为.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研究[D].武汉大学, 2010, 5:160.
1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篇十三
出租方:重庆市佑鼎商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老四川酒楼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繁荣市场共谋开展,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根底上,经友好坦诚协商,议定由乙方租赁甲方场地开办餐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宜,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租赁物业状况
1、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兴茂盛世北辰
5号楼一层5B,经营范围为:
中餐酒楼。
2、计租建筑面积:
1500
M2。(以实测面积为准)
以上面积以工程设计图、竣工图轴线为依据,双方工程人员现场测量确认为准〔见附件一:工程图红线确定范围内〕。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六年,自
2021
年
月
10日起至
2021
年
月
9日止。租赁期满,甲方假设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届时双方可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确认。
三、租金、保证金、递增及交付
1、本合同所指币种均为人民币。
2、场地租金:40元/㎡/月
〔1〕租赁期间第1年租金为40元/M2.月、免租金十二
个月,物管费为3元/M2.月。
〔2〕租赁期内第2年租金为40元/M2.月、免租金二
个月,物管费为3元/M2.月。
〔3〕租赁期内第3年租金为40元/M2.月、物管费为3元/M2.月。
〔4〕租赁期内第4年租金为43元/M2.月、物管费为3元/M2.月。
〔5〕租赁期内第5年租金为46元/M2.月、物管费为3元/M2.月。
〔6〕租赁期内第6年租金为50元/M2.月、物管费为3元/M2.月。
3、租金的交付
租金自乙方计租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一半年租金于合同签定之日付清,以后乙方每次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半年租金。物管费每月支付一次,乙方须在每月的前10天支付当月的物管费,租金和物管费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季度租金和物管费总额的1‰缴纳滞纳金给甲方。
四、物业管理
1、乙方支付的物管费已含租赁场地之外共用部份的设施设备的物管费〔大楼共用局部的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的维护、保养、维修、大修,化粪池的清掏,公共通道和停车场地的秩序维护〕。
2、乙方自行负责并承当租赁场地内的物业保安,清洁卫生、电力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大修及平安责任和相关费用。
3、租赁期内甲方如将物业委托第三方管理,应由甲方、乙方和第三方签订物管协议,明确乙方支付的物管费及应由甲方物管部门或第三方承当的物业管理内容和责任。假设未签三方协议实现甲方物管责任的转移,那么由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物管责任。
4、在与本合同一致及确保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乙方应接受甲方物管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物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
五、甲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负有保证租赁期内租赁场地建筑结构完好的义务,并应作好公共房屋和公共场地的维修保养工作,并承当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建筑、设施、设备的图文资料及有关行政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甲方向乙方交付场地后,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进场装修和营业后涉及甲方需配合协作的工作。
4、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该场地转租给他人。
5、甲方提供水、电进户,按一般商业用电量标准提供_
_千瓦的供电和
A的电表一只,假设乙方需超标准增容,应另向甲方支付增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作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管理工作并承当相关责任,一般防火器材由乙方自费购置〔但不包括主体消防验收时配置的消防器材,租赁期内甲方的消防器材如有遗失损坏,由乙方补充〕。
2、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出租的房屋和甲方配置的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乙方更换或赔偿。
3、乙方自行负责经营场所内的物业管理和租赁场地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并承当相关费用。
4、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如需对场地内部装修进行维护、改造、更新、结构改变,必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5、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时,乙方应将其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完整完好地向甲方交接,乙方不得撤除装饰物,甲方对未撤除的装饰物不予补偿,但乙方自行购置的家具、餐厨具、空调、冰柜等设施设备及店堂招牌由乙方收回并搬出租赁场地。
7、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否那么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当,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8、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不可开墙打洞损坏租赁房屋,假设擅自拆改租赁房屋,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当。
9、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绿化费、垃圾处置费、门前三包费等各种与经营相关的社会费用。
10、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连续营业,不得闲置租赁场地。
11、乙方自行承当租赁场地内的物业保安、消防管理、治安管理、清洁卫生、房屋维修等责任。
12、乙方自行承当费用负责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办理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证照。
13、乙方自行承当费用负责按国家现行消防标准要求完成租赁场地二次装修消防工程的实施及开业消防验收。
14、乙方租赁场地内的消防设施及消防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标准要求,因二次装修消防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问题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1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兴茂·美食广场工程环境的标准管理,保证租赁场地前的清洁卫生符合市政要求。
16、乙方应做好租赁场地内的平安管理,假设因乙方装修或经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1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外搭棚、摆摊或设置广告,否那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且不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19、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场地内应急电源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和管理。
七、特别约定
1、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10天将装潢设计方案和装修施工方案报相关管理部门及甲方认可。
2、乙方的广告及门头装饰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对租赁场地立面广告的统一规划进行门头、灯饰、广告专项设计,并以书面形式送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前方可制作安装,否那么甲方有权强行撤除并向乙方收取撤除费用。假设乙方拒不服从甲方对门头、广告的统一管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场地,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当。
3、乙方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平安工作,假设造成第三方损害〔包括排污排烟、超标噪音、货物进出、促销活动等造成的矛盾和损害〕由乙方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乙方如受到甲方之外的第三方损害,应由第三方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5、乙方假设拖欠水、电、物管等费用逾期三十日,甲方及物管公司有权采取停止供给水电等措施,直至乙方交清所欠费用为止。采取停止供给水电等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行承当。
6、甲方场地内的停车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统一经营、管理,乙方可有偿使用。如乙方的客人在租赁场地之外免费停车受到损害,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7、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8、乙方假设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
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那么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9、租赁场地内乙方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10、政府规划,行业监管部门干预或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合同效力存续期间不能履行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1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当责任。
12、因市政规划或市政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害,甲方不承当任何责任。
13、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甲、乙双方合法代表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修改或补充局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场地,乙方保证金和租金不退。假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①、将租赁房屋擅自改变经营工程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损坏承租房屋或改变用途的;
③、拖欠租金和物管费超过30天的;
④、拖欠水、电费用超过30天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3天或者当月累计5天不营业的;
⑥、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⑦、在租赁场地外乱停车、乱摆摊搭棚,乱设置广告,且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⑧、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场地整体或局部转租给他人的。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在乙方开业前假设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甲方除不退还乙方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已经专门为乙方租赁场地投入的设施设备费用。
2、在乙方开业后假设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如:甲方不出租场地给乙方,或乙方不再承租场地等〕,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且应支付对方
3万元作为〔大写:叁万元〕违约金。
3、如乙方连续2个月未足额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除向乙方追收租金及滞纳金外,乙方应另承当免租期的租金和3万元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如乙方将租赁场地整体或局部转租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除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外,乙方还应承当10万元违约金。
十、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14.活动场地租赁合同 篇十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更好的推广,扩大合作双赢的基础,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协作的宗旨,经过友好协商就临时____________促销活动达成以下协议:
1、活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
2、促销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方式:□抽成□租赁
4、抽成方式:营业额的抽成____________,花车费用____________。
租赁方式:租金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花车费用____________,本协议涉及总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5、活动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6、活动保证金____________,协议终止撤场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若违约进、撤场,得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罚款处理。
7、乙方需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注册证等相关证件。
8、乙方承诺在活动期间维护所租赁场地的安全及做好相关卫生保洁工作。
9、其他说明事项:乙方仅在广场提供____________。
10、活动期间若遇其他突发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处理,没有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按照合同总金额______%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1、对本合同以上正文部分的任何手工涂改均应加盖双方印章,否则修改无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2
甲方(出租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场地位置、面积与用途
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场地,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
2、上款所称场地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场地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允许乙方提前进驻装修,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该期间不收取租金。)
2、承租期满前_____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每年租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自________年起,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年房租。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缴纳元履约保证金。
2、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依约退还场地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若有欠款现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煤气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等),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欠款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若无任何欠款,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3、如因乙方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将不予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租赁该场地的相关规定
1、在乙方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支付出租场地的供暖费用。
2、乙方负责出租场地内财产设施的保管和保险。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第六条:场地的装修和维护保养
1、甲方负责该场地的建筑质量达到使用要求(不得漏雨,排水系统、电力供应及供暖系统完好等)。
2、乙方在足额支付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即可进驻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拆改主体结构,在地面、墙体及棚顶打钉钻眼加大荷载时不得损坏建筑的结构;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设施。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场地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3、双方在合同期内,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
1、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_____日交还该场地,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1、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通则
1、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出租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承租方
以下合称为双方
在下列条件和条款下,就租赁出租方位于______的租赁场地设臵临时活动场地的事宜,出租方同意向承租方出租,承租方同意向出租方承租:
一、租赁场地
1、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出租方______内设立临时活动场地。
2、如果承租方撤出租赁场地,承租方应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
二、租赁期间
本协议的租赁期间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经营范围
1、承租方的经营范围是______。不论暂时或长期,承租方将全部或部分活动场地做任何不同于上述的活动或用途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被视为对本协议造成实质性的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以此视为违约。
2、承租方保证活动场景搭建方的合法性与资质认可,并承担现场布臵与搭建等的一切安全问题,若因承租方及其供应商布臵与搭建现场所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若出现违章搭建行为,出租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
3、承租方保证对活动的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在活动中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商号(或公司名称)及服务标志。
4、承租方保证已经得到活动以及活动中所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相应的合法使用授权,并应主动向出租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若承租方在该专柜签约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涉。]
5、因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导致侵权纠纷的,承租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6、承租方不得进行违法的商业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本租赁协议,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并保留向承租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承租方放弃对出租方的抗辩权。
7、如果,承租方举行的活动与经营的商品被相关机构或被出租方确认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终止。
四、租金支付方法
1、承租方同意,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承租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所有租金付给出租方。
五、规章制度
1、每天按照______的营业时间开始营业,并遵守______经营的时间。
1、承租方应保持租赁场地的整洁,且不许在租赁场地和______的其他区域扔垃圾,但指定的垃圾区除外。
六、特别条款
1、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场地或专柜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或与他人合作。如果承租方发生上述行为,将被认为是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没收出租方已经缴付的所有款项,则本协议自通知表明的日期起终止。
2、承租方同意,如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租赁场地和撤销专柜,则在租赁场地和专柜的所有物品均视为是遗弃物品,出租方有权清理、搬走或以任何出租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3、如果出租方认为______需要翻修或重新设计、布臵,出租方有权调整承租方租赁场地的位臵、面积和形状。如果承租方不同意接受调整,则任何一方有权提前______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通知截止日起终止,则出租方应将余下的租金剩余款不计利息地返还承租方。
4、承租方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出租方无责任:
(1)在租赁场地和专柜内的偷盗或损坏或损失。
(2)非因为出租方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水,煤气或电的中断供应。
(3)非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的承租方所拥有或占有、使用的物品的损坏、损失。
(4)______与______内其他承租方、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为其工作的人员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七、法律和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以中文作成,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经认真阅读,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已见证签署文本的日期时的签名和签章。
4、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4
场地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场地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场地使用
1、甲方提供位于______的场地供乙方临时活动
2、甲方提供______公司一层办公区、二层排练区、三层录音棚及录音控制室。
二、租赁期间
1、本协议的场地使用期限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恢复使用场地原状,并通过甲方验收后方可将全部人员撤离使用场地。
三、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即(小写)¥______元。(不含税金额),如乙方需要开据有效发票,需另支付5%的税金(人民币______元)。
2、自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其尾款人民币¥______元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如开具发票需连同税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清。
3、租赁支付方式:支票□汇票□现金□(选择为√)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提供的场地现有相关设施应保证状况良好,即保证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因场地的原因而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
3、甲方向乙方提供前后施工期间的卫生间,供乙方施工人员使用;
4、提供施工及活动期间全天城市自来水(生活使用标准水质),供乙方餐饮提供及保洁人员取水;
五、乙方义务
1、乙方的经营范围是______。不论暂时或长期,乙方将全部或部分活动场地做任何不同于上述的活动或用途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被视为对本协议造成实质性的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并以此视为违约。
2、乙方方保证活动场景搭建方的合法性与资质认可,并承担现场布置与搭建等的一切安全问题,若因乙方及其供应服务商布置与搭建现场所造成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并承担事故发生的所有费用。若出现违章搭建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
3、乙方保证对活动的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在活动中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商号(或公司名称)及服务标志。
4、乙方保证已经得到活动以及活动中所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相应的合法使用授权,并应主动向甲方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若乙方在该活动中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专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
5、因乙方的经营活动导致侵权纠纷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进行违法的商业活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租赁协议,所收款项不予退还,并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放弃对甲方的抗辩权。
7、如果,乙方举行的活动与经营的商品被相关机构或被甲方确认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终止。
8、乙方负责该活动宣传、统筹准备工作,每日活动结束的场所清洁及卫生维护。
9、乙方爱护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及物品,对于三层所有的设备操作可咨询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10、乙方负责场地布置前甲方物品的装箱、运输及安置于安全的库房中,保证甲方物品不造成损毁、丢失。活动结束后需将甲方物品如数运输回场地,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恢复安装,恢复活动前样貌。如有损毁、丢失物品需照价赔偿。
六、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其中:
(1)因为乙方原因至活动不能如期举行,甲方不退还乙方预付的任何款项;
(2)如因甲方原因致活动不能如期举行,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额款项,如活动已经在进行中,甲方应该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金,并退还乙方多余款项部分。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场,每逾期一天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滞留费;
(4)乙方未按合同的条款执行,甲方有权力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出现后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10日内提供证明。
七、特别条款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活动场地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或与他人合作。如果乙方发生上述行为,将被认为是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没收甲方已经缴付的所有款项,则本协议自通知表明的日期起终止。
2、乙方如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场地,则在场地的所有物品均视为是遗弃物品,出租方有权清理、搬走或以任何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3、如果乙方认为场地需要重新设计、布置,乙方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上设计、布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乙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终止此协议,视为乙方违约。
4、乙方同意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无责任:
(1)在活动场地内的偷盗或损坏或损失。
(2)非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水,电的中断供应。
(3)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所拥有或占有、使用的物品的损坏、损失。
(4)活动期限乙方雇员、代理人及其他为其工作的人员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部分条款变更。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且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2、合同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且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解除方因接触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应当负责赔偿。
3、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即告终止。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原因:水灾、旱灾、风灾、地震等
(2)社会原因: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等;
九、法律和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______方式解决:(可选择一种或两种)
(1)提交______市______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裁决。
2、本协议以中文作成,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经认真阅读,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已见证签署文本的日期时的签名和签章。
4、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推广产品: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_________________场地进行促销宣传活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
协议期间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活动期间场地的清洁及保安工作,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千瓦/______平米电量、电源线及接线设备。
活动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志愿者____名,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所提供的______名志愿者进行培训,乙方要派______名志愿者帮助甲方布置和清理活动现场,并且乙方志愿者要帮助甲方做问卷调查等推广活动。
活动期间,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规划位置布展,不得私自扩张面积或转租。乙方要服从甲方对活动的安排及管理,活动中如有未经甲方许可事宜,且经甲方劝阻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需在活动前五天签署合同并将全部合同费用及活动方案交于乙方,如甲方签署______合同后,活动举办前______个工作日内未能交付全部合同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活动前必须进行活动宣传,张挂条幅、升空气球、飞艇、彩虹门等和散发气球、宣传资料等同类产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一经签署,如因甲方原因向乙方提出撤销活动之要求(除恶劣天气因素),甲方须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全部活动费用的______%如因乙方原因提出取消甲方活动要求(除学校及上级单位的强制命令、自然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到期),乙方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全部活动费用的______%。
活动中如发生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由乙方承办的______活动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门口举办,双方为圆满办好此次活动,就场地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场地位置及使用时间
1、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场地相关区域。
3、现场布展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现场撤展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撤场完毕。
二、活动相关费用支付方式
1、场地使用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乙方在活动后内将场地损坏的设备、设施、绿化恢复完毕,并经甲方派人验收确认之后,甲方无息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如乙方未按期恢复,甲方有权将所有保证金用作违约金来赔偿甲方损失。若相应损失该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另行予以赔偿。
3、乙方于签订本协议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款项。
4、以上款项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
三、甲方相关义务与权利
1、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场地。
2、提供活动期间动力、照明及设备、用水用电接口点,安排专人协助乙方落实水、电的对接。
3、若乙方需要保洁服务,甲方可优先为其进行安排,服务费用另计。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交付场地给乙方使用,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义务与权利
1、乙方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单位,在此次活动的专版宣传中应对此次活动的场地提供单位甲方进行相关宣传,同时乙方应自行向审批大型活动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审批,并将审批同意举办本次活动的相关全套批复文件的有效复印件于活动开始前一天提供一份给甲方留底备案,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负责本次活动组织实施工作及相关的安保、消防、清洁维护、垃圾清运工作,确保活动圆满开展。
3、因使用不当或活动需要而造成的场地、设施、设备、绿化破坏,乙方应在活动结束后按时恢复或按甲方提供的标准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赔偿。
4、乙方应自行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场内的交通秩序、车辆行驶、停放安全、现场活动秩序和参观人员及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5、未经甲方同意的,乙方不得将场地用做与此次活动无关的事项;甲方为乙方本次活动提供的场地,乙方不得转租。
6、乙方使用广告位需自行负责所设广告牌的安全性及合法性,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该广告牌制作、安装前,应报甲方审核同意。
7、乙方使用广告牌发布商业广告或其他任何宣传信息时应保证其发布内容的合法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条款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事项,如其中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除不可抗力和政府原因外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另一方均有权收取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六、附则
1、为确保双方权益,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场地使用布置方案报甲方确认。
2、甲乙双方应各自确定相关负责人,以便双方的工作协调和衔接。
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重要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送交对方签收或按合同约定地址邮寄送达。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7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场地情况、租赁用途及要求
1、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天,甲方物业管理的位于_____________场地出租给乙方举办_____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场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使用租赁的活动场地时,搭建物、装饰品、现场展品、商品、摆件等必须依照附件所规定的位置、距离等进行布置,不得遮挡其它正在开业的店铺,不得阻塞行人通道及防火通道。
3、乙方所有硬质的与活动相关的搭建物,在搭建前必须对地面进行覆盖保护,如因乙方的活动造成甲方地面或设施设备损坏、污染的,乙方必须在活动结束后的_____日内修复、清洁、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4、乙方使用场地时的活动,不得产生令人反感的噪音,不得产生令顾客、相邻商户不愉快的光污染,不得造成任何的垃圾、油迹污染;对此,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上述行为,乙方必须无条件的予以调整、改正。
5、乙方开展本次协议约定的“活动”所需的相关部门批文,乙方必须自行提前办理,若由于乙方未获得“批文”,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使得_____________活动停办(包括中途停办)的全部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1、场地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场地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_____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场地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保证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日¥:________元/日)。
乙方必须于活动举办前______天支付。
(二)收取场地使用保证金(_____日,_____¥元)。
1、活动结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2、如乙方在活动期间擅自调整规模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并补交超出规模的费用;如公共设施有破坏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同时活动单位无条件恢复损坏公共设施。
(三)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
第四条其它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及有线电视、物业费由乙方承担,并按帐单如期缴纳。
第五条场地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场地周围搭建的建筑结构和摆放的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场地所在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出售场地,须在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场地达______日的。
2、交付的场地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将场地租给第三人的。
第八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租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8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场地情况、租赁用途及要求
1、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天,甲方物业管理的位于_____________场地出租给乙方举办_____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场地面积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使用租赁的活动场地时,搭建物、装饰品、现场展品、商品、摆件等必须依照附件所规定的位置、距离等进行布置,不得遮挡其它正在开业的店铺,不得阻塞行人通道及防火通道。
3、乙方所有硬质的与活动相关的搭建物,在搭建前必须对地面进行覆盖保护,如因乙方的活动造成甲方地面或设施设备损坏、污染的,乙方必须在活动结束后的_____日内修复、清洁、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4、乙方使用场地时的活动,不得产生令人反感的噪音,不得产生令顾客、相邻商户不愉快的光污染,不得造成任何的垃圾、油迹污染;对此,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上述行为,乙方必须无条件的予以调整、改正。
5、乙方开展本次协议约定的“活动”所需的相关部门批文,乙方必须自行提前办理,若由于乙方未获得“批文”,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使得_____________活动停办(包括中途停办)的全部责任,都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1、场地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场地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_____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场地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保证金
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日¥:________元/日)。
乙方必须于活动举办前______天支付。
2、收取场地使用保证金(_____日,_____¥元)。
活动结束后由乙方通知甲方,双方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
如乙方在活动期间擅自调整规模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并补交超出规模的费用;如公共设施有破坏的将全额扣除保证金,同时活动单位无条件恢复损坏公共设施。
3、支付方式:现金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
第四条其它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及有线电视、物业费由乙方承担,并按帐单如期缴纳。
第五条场地维护及维修
甲方应保证场地周围搭建的建筑结构和摆放的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场地所在的物业管理规约。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对于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出售场地,须在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迟延交付场地达______日的。
5、交付的场地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6、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场地的。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擅自将场地租给第三人的。
第八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凭甲方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凭场地及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____等,用于________________.
二、租凭时间
乙方租凭甲方____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凭时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租凭____等地终止日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凭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在专用期间,甲方应确保场地设施安全
(二)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将租凭场地重复租凭给第三方。
(三)乙方因办公需要所产生的电费按表计费,按电业部门计价标准,据实核收。
五、合同的解除及续签
(一)乙方不得利用租凭场地进行租凭用途以外的违法活动。
(二)甲乙双方因政策性因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0
出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_________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__(层/厅)_________号场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于_________。库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库房位置为_________。(详见双方核对的图纸)
第二条租赁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2.免租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甲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续租
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四条租金
租金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币),实行_________(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为租金支付方式;每期支付_________个月的租金,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先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币)的租金,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支付第_________期租金,以此类推。
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
第五条保证金
是否收取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六条保险
1.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_________,受益人为_________,保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2.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_________,受益人为_________,保费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
5.其他。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期间因场地使用产生的所有税费。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7.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
8.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
9.其他。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_________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_________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4)逾期_________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_________等费用的。
(5)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6)其他。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交付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后_________天内仍未交付的。
(2)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严重影响乙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活动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条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水电等费用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
5.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6.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对甲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甲方不予以补偿。
7.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___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场地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场地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乙方对租赁场地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场地,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场地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三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1.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日内将己方物品搬出租赁场地,乙方逾期_________日拒不搬出己方物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滞留于租赁场地的乙方物品。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增加的添附物可与甲方协商作价处理。如双方无法达成合议则由乙方在交还租赁场地前自行拆除添附物,甲方不予补偿,因拆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选择适用)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选择适用)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选择适用)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 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在租赁期限内因场地本身问题造成乙方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3.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_________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_________份。
甲方(章):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市场登记证号码:_________市场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1
甲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就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地面活动(“有关活动”)之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有关活动
(1)活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举办时间和地点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甲方的责任
(1)由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将校内的体育馆演出场地租与乙方,作为本次活动广州赛区的其中一个准决赛会场。如因校内主管部门需占用同一场地,则甲方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通知乙方,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逾期通知,则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负责活动当天的场地保安工作;
(3)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邀请的其它人于活动时间内在活动现场的舞台上进行表演;
(4)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的灯光及音响系统予乙方使用,并提供活动所需的电力,同时须派出专业的控制人员协助乙方;
(5)甲方负责提供独立的vip化妆间及公用化妆间各一个;
(6)甲方将提供一个独立的储物室供乙方存放活动物料;
(7)甲方将于校内人流密集的地点提供两个面积不大于2米×4米的空间供乙方作为活动咨询点使用;
(8)甲方将容许乙方的舞台及灯光音响等相关活动设备提早于活动前一晚(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场盔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9)在乙方的相关物料进场并进行安装调试时,甲方须提供场地的电力工程人员在场协助;
(10)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乙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及时提供其委托甲方就有关活动向有关部门报批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活动的具体方案;
(2)乙方应按照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有关活动内容举办有关活动。如因为超越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有关活动范围引起的有关活动被取消,乙方将负全部责任;
(3)乙方邀请的第三方搭建或执行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协调工作;并确保搭建工作的安全,如产生不良隐患应及时排除解决;并对此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四、费用和支付
(1)乙方总共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服务的费用;
(2)乙方应在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_)作为预付费用,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应的收据;
(3)乙方将在整个现场活动结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_佰元整(rmb_____),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予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应的收据;
(4)除本协议规定之外,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各自承担由于其各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税费和政府规费;
(5)乙方在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全数支付了有关费用后,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
五、陈述和保证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该方有权及/或得到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本协议在正式签署后对该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可根据本协议行使其权利和利益。
(3)该方已获得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条件以及采取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其他行动。
(4)本协议的签署将不会导致该方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合约及适用法律。
六、违约责任
(1)当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或不正确的,违反或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2)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七、终止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为止。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但第(e)款除外)要求对方就本协议的终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关的赔付责任:
(a)严重违反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b)进行清盘或类似行为;
(c)于任何法律程序中被裁定为破产;
(d)有关活动未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被有关部门中途下令停止举办;
(e)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使其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连续达3个月之久。
八、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受到妨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通知另一方,并须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书面证明,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九、通知
(1)除非经另一方事先通知更改地址,否则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有的通知均应以专人派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往下述通讯地址: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场地内进行合同约定事宜,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场地租赁合同:
租赁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商场”)层圆弧区之______场地,面积约__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场地”,其位置见附件一《租赁场地位置图》所示的特定部分,该位置图仅作识别用途)交付给乙方以作商品展示及销售之用。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已经实际考察场地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确认场地现状。
租赁期限及布场和撤场时间:
租赁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乙方布场时间为上述租赁时间开始前______小时之内。
乙方撤场时间为上述租赁时间结束后______小时之内。
使用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场地用于乙方及其招租商户所经营的品牌(附件二《乙方招租商户名单》)开展品牌推广及销售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乙方须具备经营上述类别品牌或举办上述推广活动的一切有关的合法经营手续(附件三《进场商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报甲方书面审核。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上述约定用途之外使用该场地,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乙方可根据需要于该场地内摆放乙方活动所需并属于乙方所有或乙方有权使用的临时性设施,包括音响设备,展架,展品(以下简称“临时设施”)。
租金,其它费用及其支付上述场地的使用为收费活动,采取以下计取模式:
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总额合计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乙方采取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本活动后开始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全部场地租金即人民币______元一次性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租金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票据。
乙方逾期支付且经甲方书面催告______个工作日内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无需得到乙方同意,即可终止本合同及将场地另行出租予第三方,且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终止。
乙方另需按以下约定支付如下费用:
本活动开始前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______元(租赁保证金为现金支付)。该租赁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如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以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
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保安费,保洁费以及电费,违约金及其他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抵扣租金,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但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同时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书面通告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______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支付予甲方。
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该笔租赁保证金即转为商品销售的质量保证金。但如有消费者投诉乙方所出售的商品或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乙方不能如期妥善解决,甲方有权将保证金用作有关的赔偿。
乙方按合同约定将场地恢复原状并交还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结清后,甲方在租用期满后______天内将剩余租赁保证金扣除乙方应承担而尚未支付的租金,保安费,保洁费以及电费,违约金及消费者赔偿金(如有)及其他费用后,将剩余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时乙方需携带活动期间产生费用的缴纳收据或发票,甲方在核对乙方已缴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后退还租赁保证金。
如乙方需要在租赁范围外扩租或需延长租赁期间则乙方需提前书面报甲方审批,经甲方同意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取。如乙方需租赁甲方之设备,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
结算: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场地后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该场地,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无须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在该场地从事的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该场地;
乙方组织不力,现场混乱,给甲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乙方对其雇佣员工或委托的人员在场地的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在活动期间需严格按照活动流程进行,甲方有权对活动期间乙方物品摆放,活动流程,现场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拟添加的设施,场地布置,活动组织和方案以及招租商户名单需在租赁起始日前______日报甲方审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乙方须自行提供所需物品,布置该场地并承担有关的费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该场地的布置图和展示产品种类,并须由甲方认可及符合甲方的标准。
乙方及其招租商户须持有可进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展示及销售产品活动之有效营业执照及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如适用者),乙方及其招租商户须在甲方将该场地交付予乙方前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资质。
场地内所销售商品由乙方自行收款。乙方及其招租商户须按有关的规定对其销售的商品实现“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如适用者)。乙方及其招租商户还须就以该场地从事的经营活动向应向购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凭据(含发票)及按照中国税务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交纳所有税费。非____________既有商户的,须在租赁起始日前10天内制定“活动结束后'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方案”并报甲方审批,并在举行活动时在展位明显处公示并提请购买者注意。
乙方委托的人员在布场,活动期间和撤场期间的安全问题及对应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在上述过程中乙方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若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在该场地的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向甲方提出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协商处理纠纷,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因乙方及其招租商户食品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投诉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乙方其招租商户应负责与消费者或第三方协商处理纠纷,赔偿消费者或第三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并向政府机关和消费者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乙方在场地活动过程中应维护场地的现有设备及装修,如有任何损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工程部将依据《场地验收单》进行估价,乙方应在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受到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差额部分。
乙方商品保管和看护由乙方负责。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商场及甲方管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则。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作其他用途。
合同约定期满,乙方应在租用期的最后一日负责拆除该场地的布置及有关附属设施并将场地清理完毕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原状并退还甲方,若拆除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有关的费用。如乙方在租用期满后仍未将该场地的物品撤走及将场地的布置拆除,将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等物品及布置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证金扣除拆除有关布置及撤走该等物品的开支及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相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合同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场地而产生的一切税费。
乙方需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租赁场地活动行为规范(见附件四)。
如因安全,工程或政府原因,需变更租赁时间,场地范围或位置,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活动时间或地点,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对其招租的商户资质,销售的食品及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在租赁场地内的全部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不可抗力若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政府不允许开展本合同项下形式的宣传活动),未能履行本合同之全部或部分,则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免除该方全部或部分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所遭受之损失扩大,并且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予对方,此为依据上一款免除该方全部或部分责任之前提。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未能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则对方遭受之损失因此而扩大之部分应由该方予以承担。
违约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不能按约定时间举行活动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场地,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不能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场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如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作出下述任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活动,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可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若甲方经济损失高于赔偿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不足部份: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场地使用用途或将本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附件二之外的第三方并在得到书面通知后仍不予改正的;
乙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停业整顿,或乙方举办的活动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停止或取消等处罚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任何一方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即解除。
在租用期间,乙方须保持该场地于良好使用状况,并须承担任何不妥善使用该场地而致该场地遭受损坏或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若第三方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并获得相关的合法,有效经营许可。如因乙方的经营活动违法而给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全部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上述事宜使甲方遭受第三人追索,并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则在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各项应付款项,乙方应另行支付其拖欠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天至实际支付日止。
如乙方举办的活动内容应须有关部门批准或相关部门的合法授权,因乙方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或合法授权,甲方因此而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当双方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时,应首先考虑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所有因仲裁案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其他:乙方应保证其在该活动期间,在该场地内的经营行为或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所涉及的宣传资料,商品商标(包括其图形或文字),企业名称或商号及活动图片等拥有合法使用权(以下简称“信息资料”),甲方有权在活动期间将该信息资料无偿用于____________购物中心的活动报告,商场资讯,新闻宣传稿等各种宣传推广形式。如因此引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在该场地的活动如涉及舞台表演及音响较大之活动,若因乙方的音响过大,致使周边店铺的正常营业受到严重影响,乙方应负责与周边店铺友好协商解决或停止相关活动。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经居间方居间服务承租方为____________需要,向出租方租赁____________场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就____________临时场地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场地地址
经居间方居间服务承租方租赁出租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场地用于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间
本协议的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赁用途
承租方租赁该场地的使用用途仅为____________。
四、租金及支付方法
活动场地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本协议签订前承租方已通过定金的方式向居间方交付,居间方应负责将此笔定金转交给出租方。剩余租金,在本协议签订后,承租方再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交付人民币伍仟元,剩余伍仟元租金在承租方____________完毕后,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支付,出租方每次收到租金后应向承租方出具收据。
四、三方权利义务
1、居间方作为此租赁事宜的居间人,应竭力调和双方达成一致,共同签署合同,并实际履行,若承租方与出租方在居间方调和下达成一致,签署合同,双方应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具体数额因双方与居间方的约定为主。
2、承租方保证租赁地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约定,并保证____________的合法性,承租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出租房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与他人合作。如果承租方发生上述行为,将被认为是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本协议,且有权没收出租方已经缴付的所有款项。
4、出租房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供承租方以本合同目的使用。
5、出租方保证承租方能如期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如承租方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或者在使用过程中非因承租方过错而不能继续使用场地,应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应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赁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6、居间方作为居间人在出租人与承租方签署合同后,应督促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若出现本条第五款之原因只是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赁场地,居间方与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向承租方赔偿损失。
五、法律和管辖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三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2、本协议以中文作成,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3、三方经认真阅读,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已见证签署文本的日期时的签名和签章。
4、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活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更好的推广,扩大合作双赢的基础,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协作的宗旨,经过友好协商就临时____________促销活动达成以下协议:
1、活动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
2、促销活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3、租赁方式:□抽成□租赁
4、抽成方式:营业额的抽成____________,花车费用____________。
租赁方式:租金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花车费用____________,本协议涉及总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5、活动费用支付方式:现金。
6、活动保证金____________,协议终止撤场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若违约进、撤场,得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罚款处理。
7、乙方需提供真实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注册证等相关证件。
8、乙方承诺在活动期间维护所租赁场地的安全及做好相关卫生保洁工作。
9、其他说明事项:乙方仅在广场提供____________。
10、活动期间若遇其他突发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处理,没有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按照合同总金额______%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对方损失。
11、对本合同以上正文部分的任何手工涂改均应加盖双方印章,否则修改无效。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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