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装卸合同

2024-08-08

运输装卸合同(10篇)

1.运输装卸合同 篇一

火药装卸运输制度

第一条 供应站人员将炸药、雷管运到指定地点卸药,药库人员负责验收(库管人员要持证上岗),验收合格,填写火工产品领料单。装运火药必须轻搬轻放,每人一次只准搬一箱,不准扛运。

第二条 往井下运送火药,必须保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准在井口停留,并填写到药时间及下药时间。炸药、雷管装车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下去。

第三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用专用车,炸药、雷管在矿车内,不得超过矿车边沿并加锁,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运送炸药。

第四条 炸药、雷管在平巷运输时,不得在同一列车运送,应用空车隔开,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第五条 禁止用顶车法运送炸药。在井底车场需用顶车时,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运送炸药的列车必须由爆破员押送,押送人员必须坐在列车后部,车尾要挂红灯,列车不准在井底车场或运输巷停留。

第六条 装炸药、雷管的列车运行时,不准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资材料。

火药储存保管制度

第一条 炸药储存保管必须符合保安规程规定,火药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 炸药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容量,并码放整齐。第三条 入库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不准随便存放。第四条 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不得随意脱岗,做好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第五条 除火药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检查人员必须持登记后,由库管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不得带矿灯入库,否则拒绝入库检查。

第六条 入库存放的炸药、雷管,必须有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药箱要用双绳捆好摆放整齐。

第七条 炸药入库必须建账建卡,手续齐全,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完后,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的班报表。第八条 入库的炸药、雷管储存,必须保持干燥,防止受潮、变质和失效。炸药和雷管下边要加木垫,上盖防潮布存放。第九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在交接班时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第十条 储存的报废电雷管总量不得超过500发,做到及时处理,保证安全。处理雷管要手续齐全,经领导批准。

火药发放清退制度

第一条 使用火药的单位,要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的需用量,持放炮员证,写好领料单,方可领取。第二条 放炮员持批准的领料单(火药领退记录本),领取炸药、雷管,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炸药、雷管领退记录本。第三条 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由放炮员亲自运送,不准托他人带运,否则库管员停止发放。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器材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炸药、雷管运送时必须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盒内,背送乳化炸药必须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盒内并上锁。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在交接班集中时间沿井筒上下。

第四条 当班的火药实际使用量,由放炮员核实,并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由当班的班组长审查签字,余数由放炮员当班全部退回药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库管人员要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余量退回相符后,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不符,不予签字,让放炮员找出原因当面处理好。第五条 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无电阻检查及不合格和无编号的不准发放使用,否则严肃处理。第六条 发放雷管时,发放水炮泥袋按10:12的比例发放,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库管人员发放水炮泥袋,做好使用水炮泥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填入退回栏内,填入备注栏内,单独存放处理,失效的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第八条 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炸药和雷管应采取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变质,不合格的炸药、雷管不得发放使用。

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制度

第一条 雷管电阻检查及编号必须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方可上岗工作。第二条 电阻检查和编号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设施上必须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方能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第三条 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要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超过3人,定量不超过200发,特别是打号,必须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

第四条 开启雷管箱不准用铁器,雷管的拆捆抽把,不能用力过猛,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毫安。

第五条 全电阻检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1)生产厂家;(2)出厂日期;(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员等。

第六条 检查不合格的雷管要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报交给库管人员,做到先编号、打号,再进行电阻检查,编号实行局、矿、放炮员三级编号。

火药库防火警卫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防爆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可燃电缆,电源不得超过127伏,火药的壁槽内不得安装照明灯。

第二条 任何人不准带矿灯进入火药库,管理人员要正确理解、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持有要害证的检查人员,或是有保卫科信件证明的人,登记后,在库管人员的陪同下进库检查,其他人员不准入内。第四条 火药库设2个沙箱,4个灭火器,2把防火锨,并定期补充沙子和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情况,失效及时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库管人员工作时,发现火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同时进行灭火报警,汇报调度室、保卫科和矿领导或值班人员。

第六条 经常检查火药库消防器材设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其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

炸药、雷管销毁处理制度

第一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定期销毁,销毁后必须记录清楚报废原因和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写报告经矿长批准,并由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织放炮小组进行销毁。

第二条 销毁电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携带,其他人员撤离后,方准连线销毁。

第三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埋在土中或废井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销毁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规定,有组织、有措施、有记录签字。

第四条 销毁炸药、雷管后,必须清理现场,搜集崩散的炸药、雷管,集中起来销毁处理。

第五条 销毁炸药用溶解法进行,将炸药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将不溶化的捞出来进行处理,绝对杜绝私人使用。第六条 销毁处理完后,处理小组写出处理情况报告,在场人员全部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中存档备查。

火药、雷管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提运火药、雷管必须按保安规程要求坚决执行,要专人提运,当场点清,当面验收入库保管。

第二条 运送火药人员严格按运输制度运送火药,专人看管,定量装车,要专人看管到火药库,当面点清,验收入库,丢失一个雷管罚款10元,丢失一块炸药罚款10元,并根据情况和后果追究责任。

第三条 严格发放清退制度和雷管打号编号制度,发放完毕后,及时清点统账,报好报表,库管人员账物不符,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10元,不持证领取,领退回手续不签字者一次罚款10元。雷管不打号、不进行电阻检查,发现一个雷管罚5元,火药库内卫生不好检查扣分一次,罚药库管理人员每人5元。各项制度落实好,安全无事故每人奖10元。

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井下火药储量不得超过供应范围,坚决按规定量运送炸药和雷管。

第二条 火药库内要有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可靠的通风设施,防鼠灭鼠设施,库内设防火沙箱2个,干粉灭火器4个,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的战斗状态。

第三条 药库内设防爆照明设施,电压不得超过127伏,照明线路采用不可燃的电缆,不准有明线接头,照明灯不准接在壁槽内,不准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工作。

第四条 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工作,上岗时禁止穿化纤衣服,防止产生静电使火药、雷管发生爆炸,同时不能带电子表。

第五条 雷管必须打编号和进行电阻检查,否则不能发放使用,打号必须打在指定位置。

第六条 库管员发放火药前必须检查放炮员的合格证及领料单是否齐全,方可发放,手续不齐全或借用他人的合格证代领者一律拒绝发放。

第七条 发放完毕,及时记录账目,账、卡、物相符,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账目不清者不予接班,查出原因,解决好,方可接班,否则追查当班人的责任。

第八条 库管员应做到:(1)库内物品摆放整齐,卫生好,值班室内账目整齐一致。(2)炸药不缺,好箱放在下边,摆放整齐。第九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单独存放,炸药报废数量不得超过100千克,雷管不超过100发,要及时汇报和处理好。第十条 发放地点存放的炸药不能超过3箱,库内存放的炸药不缺捆绳,雷管开箱时不准用铁器和猛开。

第十一条 退回的雷管箱统一保管,每班一个壁槽,单独存放,退回的雷管由放炮员和库管员当面点清签字。

第十二条 发放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严禁发放失效和变质的炸药及电阻检测不合格的雷管。

第十三条 库房内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悬挂库内并严格执行。第十四条 储存炸药和雷管量不超过库房最大容量。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标准火药硐室,火药硐室内配备炸药箱,雷管盒、专用炮头箱、炮泥箱、水炮泥箱、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竹签、炮眼布置图、放炮、制度等。

第二条 定炮前爆破工必须对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爆破工负责对炮眼内的煤、岩粉进行清除;班组长负责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灭尘。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否则不准定炮。第三条 定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第四条 区队长、班组长、爆破工必须熟记爆破说明书、图表及有关爆破管理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爆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保险”制度。

第五条 爆破工实行时控卡片制度。从放炮器具、爆破物品领取到装配引药、定炮、放炮。清查退库实行监督联责,并填写时控卡片,上井后交库房,库管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条 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网路导通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网路导通。

第七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炮情况,如有危险,必须按规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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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装卸合同 篇二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这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业科技的发展和创新[1]。使得我国农业逐渐开始向智能化的方向发展, 在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 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智能化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大型农用机器的推广和应用使人们能在一天完成过去十几天甚至几十天的工作。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劳动的舒适性、减少劳动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产品的质量, 我国农业必然会走上机械化、智能化、自动化的道路。在农业机械研究工作中也紧紧围绕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宗旨, 研究出适应我国的种植特点和运输特点的智能化农用机械。在丘陵地带或者山区有很多崎岖的小路, 多数为阶梯状田地的地带[2]。这些地带大型机器根本施展不开手脚, 常见的是各种家用小型机械 ( 玉米、小麦脱粒机, 花生摘果机、蜕皮机) , 或以背或扛的方式把农作物从田地里搬到农用车上。像果蔬这类不易捆扎不能磕碰的农作物在搬运时就更加费力。本文对高效农用果蔬运输装卸一体车的设计方案进行了介绍。

1 设计原则

1. 1 智能化设计

智能化农机是指应用计算机技术、电控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高新技术产品[3]。该装卸小车采用了智能化的设计理论使其具备了许多传统农机不具备的优点:

1. 1. 1 功能强大

装卸运输小车运输时不需要捆绑, 解决了普通小车运输果蔬时必须要捆绑而果蔬一类的农产品捆绑容易使其变形腐烂等问题。

1. 1. 2 结构紧凑、通用性强

该设计实现了物品的自动升降, 不仅可以用于农业果蔬的运输装卸, 还可以用于物流公司等场所的物品搬运。

1. 1. 3 劳动强度低、作业效率高

使用电机驱动升降台升降, 代替了人力搬运。自动升降台自动上升下降把货物抬升到货车的高度, 节省了人力资源。

1. 2 绿色设计

绿色设计GD ( Green Design) 其基本思想是在设计阶段就将环境因素和预防污染的措施纳入产品设计之中, 将环境性能作为产品设计目标和出发点, 力求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全过程中, 成本较低, 资源能源利用率较高, 环境影响最小[4]。本小车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绿色设计理念。把一般农用机械用的灰口铸铁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在保证同等强度的前提下重量减小了40% 左右, 重量的减小就能减低能源的消耗。同时采用了可充电的蓄电池代替了一般农机的柴油机或者汽油机作为装卸车的能量来源, 使用电力代替燃油不向空气中排放污染气体。使用电机代替内燃机, 占用较小的空间、较轻的质量, 更加符合小车的应用场合和实际作用。

1. 3 安全性设计

在设计中主要考虑到传统农机的传动带、传动链条、传动齿轮等部分暴露在外, 操作人员不慎容易将手、衣物等卷入暴露在外的传动机械部分。所以将传动部分设计在车的底部, 而且采用紧凑的减速变速, 以及力矩的输出轴, 保证没有暴露的传动部分。采用一系列监控传感器, 电机不正常工作时立即断电停止机器的运行, 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2 结构设计

2. 1 整车的主要参数

型式: 农用小推车型式;

外形尺寸:1600 mm×60 mm×110 mm;

最高车速:5 km/h;

载物台尺寸:1000 mm×1500 mm;

升降台额定载重量:150 kg;

支撑架高度:800 mm;

升降台升程:750 mm;

升降台装卸用时:<5 s。

2. 2 整车结构图

高效农用果蔬装卸运输一体车结构如图所示: 用驱动轮6 和两个万向轮4 组成小车三角支撑的三个顶点, 升降台3 与滑轨2 通过钢丝线9 连接, 支撑架10 通过弹簧支架7 与主车架连接。

该装卸小车以原农用小车为设计的基本模型, 小车共有三个轮:最前面一个轮为电机驱动的主动轮, 后面两个轮是转向十分灵活的万向轮, 且两万向轮相距很近, 以保证在山间小路行走时畅通无阻。小车前轮用传感器和单片机控制能保证上坡时自动加大油门, 下坡时自动减速。在小车载物台的前后各有一个与载物台垂直的挡板 (同时也是载物台上升时的导轨) , 这个挡板在运输筐装或箱装的果蔬时直接将其卡在车上, 不需要用绳子捆。这样节省捆绑时间同时防止了捆绑使果蔬变形。小车扶手按照一般人的身高设为110 cm, 扶手仅在需要转弯时人工调整方向。当小车到达农用货车旁时, 小车身上 (扶手附近) 传感器会自动识别到货车, 这时只需放开扶手使扶手处的红外传感器开启, 升降台便会自动上升把货物抬高, 当与货车车厢平齐时自动停止。装卸货物后推小车离开时 (扶手处传感器关闭) 升降台自动下降回到初始位置。小车的挡板与框架之间采用了销钉和弹簧支架链接。销钉可以保证挡板的活动性, 弹簧支架可使挡板只能处于两个位置, 即工作时与小车底板成90°, 不工作时与底板处于同一平面。这样就可以使小车具备了可折叠性, 在不用小车时可将小车折叠, 折叠后占用很小的空间, 更加符合农机的绿色设计理念。

2. 3 升降电机的选用计算

升降台的有效升程为L=750 mm, 用时t=5 s。电机输出轴 (缠线轴) 的直径d=10 mm。

因此缠线轴的线速度v=0.15 m/s。

v=πdn,

两筐果蔬的质量在70 ~ 80 kg之间, 考虑到农用车装载物品的多样性, 把载重量设为三包化肥的重量150 kg。

电机输出轴 (缠线轴) 的转矩:

根据P=220 W, n=286 r/min。选型号为MY1016Z电机:额定功率250 W, 额定转速3000 r/min, 减速比9.78。经减速箱输出转速307 r/min。

因此选用MY1016Z电机合适。

3 结论

该新型高效农用果蔬装卸运输一体车电机设计方案具有结构简单、适应性强、工作效率高的特点, 通过电机与车轮的配合达到自动行走不费力的目的, 克服了传统推车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的缺点。基于单片机控制的一体车具备了智能抬升货物的灵活性以及机动性和各种场地的适应性高度兼容等优点, 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通过对一体车设计的折叠性做简要分析, 说明了高效农用果蔬装卸运输一体车更加符合现在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民小型农用机太多存放占用过多空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金浩.电子信息技术在农业机械中的应用[J].通讯世界, 2015 (9) :222-223.

[2]刘震英.致力于我国丘陵山区农机化[C].2009年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论坛文集, 2009:129-133.

[3]郑文钟.国内外智能化农业机械装备发展现状[J].现代农机, 2015 (6) .

3.运输装卸合同 篇三

【关键词】 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违约责任;被代理人

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1.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交通部令2000年第10号《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3条规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本文所探讨的外贸件杂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以下简称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属于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一种,本文所涉及的货物专指外贸件杂货物。

1.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性质

1.2.1 合同关系不是代理关系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代理关系,而是具有提供装卸服务性质的劳务合同关系。

1.2.2 合同甲方不一定是真正的货主或承运人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不一定是货主或承运人直接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很多时候货主或承运人会委托他们的代理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货主或承运人与他们的代理人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2.3 代理关系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之分

当货主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装卸作业合同时,委托人与货主、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关系,即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

根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委托人还是货主或承运人,可以将代理人(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委托人)与被代理人直接的代理关系分为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如果装卸作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委托人而不是货主或承运人,那么,委托人与被代理人(货主或承运人)之间就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货主或承运人)的名义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装卸作业合同,那么,其与被代理人直接存在显名代理关系。

由于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具有以上特点,而且装卸的货物又有进出口之分,整个装卸作业流程由装卸、搬运、保管和货物交接等多个环节组成,每一个作业环节都存在不同的风险;因此,作为港口经营人,必须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环节防范这些风险,分析风险的不同特点,在日常的港口装卸作业生产活动中,辨识风险、控制风险,从而依法维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1.3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流程

港口装卸的外贸货物分进口和出口货物,由于物流方向的不同,决定了风险的不同。

1.3.1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签订流程

承运人将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从境外通过海运方式运抵国内的港口,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卸船,并与船方及货方进行货物交接。港口经营人的卸船及交货义务由装卸作业合同约定。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是由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在实践中,港口经营人为了揽货增加港口吞吐量,通常由市场开发部门的业务员根据其掌握的货物信息,与货运代理或船舶代理签订装卸作业合同。

1.3.2 出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签订流程

国内的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以下统称为货主)在根据外贸价格条款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后,货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再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港口经营人根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在码头接收出口商交付的货物,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

1.3.3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流程

港口经营人依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由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费用,港口经营人负责将到港船舶所载货物从船上卸下,与船方办理接货手续,承担货物在港期间的保管义务。港口经营人只有按照作业委托人的指令,及时、安全地完成货物的发运或交付,才算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流程:港口经营人负责货物卸船(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保管→货物交付(与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1.3.4 出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流程

作业委托人支付费用,港口经营人在码头接收货物,并履行货物在港期间的储存保管义务,同时在指定的船舶到港后,及时、安全地完成货物装船作业,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流程: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与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保管→货物装船(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

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存在的风险

2.1 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

2.1.1 委托人身份带来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时,这种隐名代理身份会对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造成影响,甚至给港口经营人带来风险。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因为被代理人(即《合同法》第403条中所称的委托人)的原因,对港口经营人不履行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义务时,港口经营人虽然可以要求委托人立即向其披露被代理人信息,并选择将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即货主或承运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一旦作出选择,港口经营人不得再作出变更。这实际上增加了港口经营人的风险,使其不能根据事态的发展而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权利相对人。

2.1.2 货物所有人可变更风险

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进口货物可以通过提单转让进行买卖,这一行为有时会使货物的所有人(被代理人)发生变更,导致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利益相关方的不确定性,从而为港口经营人带来商业风险。

2.1.3 合同条款的缺失、不严谨带来的法律风险

(1)合同陷阱条款。合同陷阱条款是指由合同一方设定的,不论合同另一方如何履行合同,都会因无法满足所设条件而最终造成违约的条款。在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是因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单位的不同而造成的合同陷阱。

(2)合同语言不严谨、不准确,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3)没有约定合理的货物货损货差免责条款。一些进口货物由于在港保管储存的时间较长,容易出现自然损耗情况,在合同签订时,应当约定自然损耗造成的货损货差的合理比例,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语焉不详,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履行的风险

2.2.1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过程风险

(1)货损货差导致违约被诉风险。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存在时空跨度大的特点,件杂货装卸作业具有与集装箱等标准化作业不同的特点,容易产生货损货差,从而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在适用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存在不同,合同违约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侵权适用有过错责任原则。就港口装卸作业合同货损货差纠纷来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装卸作业合同权利人(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只需证明装卸作业货物发生了货损货差,无需证明港口经营人有无过错就可以主张合同违约,港口经营人须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则需要权利主张人承担举证说明港口经营人存在过错的义务,若不能证明港口经营人有过错则不构成侵权,港口经营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货损货差后,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权利人有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都会选择主张违约之诉的权利,这就增加了港口经营人的被诉风险,对港口经营人不利。

(2)港口经营人不注意保存证据和事后再取证难的风险。在发生货损货差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货主,由此取得代位权后,才向港口经营人追偿,这就导致代位追偿的时间与发生货损的时间相隔较长。在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常因时间间隔过长,不注意保存证据或缺失证据及事后再取证难等原因,造成违约风险。

(3)双方认可的意外事件不免责的风险。按照《合同法》的违约适用原则,港口经营人对货损并不享有免责权利,因为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出现货损就代表违约。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意外事件(不可抗力除外)不属于免责事由。即使货损是双方认可的意外事件,如果不属于不可抗力,就不能免除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2.2.2 出口货物装卸合同履行过程风险

(1)收取港口费用缺乏保障措施的风险。出口货物港口费用的收取是根据出口货物在装船后所发生的实际作业项目收取。《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规定,港口装卸作业委托人负有支付港口费用的义务。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为货主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时,在间接代理情况下,港口经营人对被代理人即实际货主或承运人的信息掌握不足,使其在装船后收取费用缺乏保障措施,易造成拖欠港口费用的风险。在实践中,港口经营人为了能在货物装上船后及时收取费用,一般要求合同委托人提前开出一张空白支票,待装船完成后根据具体数额填写支票存入银行。但是,如果出现支票空头,加之没有相应的货物可以行使保全措施,港口经营人就存在收款困难的风险。

(2)作业委托人(货运代理)欠费的风险。在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作业委托人(货运代理)承担付费的义务。在实践中,货主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货运代理后,由货运代理支付给港口经营人。若货运代理故意拖延不支付给港口经营人时,可能出现收费不能的风险。

3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签订、履行过程风险控制

风险具有可控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同样也具有可避免、可预防、可控制等特点,如何防范和控制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对港口经营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港口经营人应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公司法律顾问或合同管理员,负责对装卸作业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可行性审查,把好源头,规避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3.1 签订过程风险控制

(1)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委托人具有隐名代理的特点,作业委托人一般为货运代理或船舶代理公司,一些代理公司因经济实力、商业信誉等,合同履行能力差;因此,港口经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及时掌握被代理人的情况,从而使合同直接约束货主。若合同签订时没有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一旦发生纠纷后,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披露;在选择相对人主张权利时,选择有利于实现债权的一方作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

(2)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作业委托人在其被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及时掌握该被代理人的情况。

(3)严格审查合同,避免出现合同陷阱条款。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如为避免作业委托人不能及时支付港口费用,可约定留置货物条款。

(4)严格审查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一旦装卸作业完成,船舶开航或进口交货完毕后,港口无货可控;因此,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对合同的履行十分重要。装卸公司应建立客户诚信度档案,通过制度管理控制合同风险。

(5)为了保障港口费用的收取,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欠费风险,应当约定在向港口经营人交付待运货物时,向港口经营人付清费用,如实际费用与前期交付的费用不符时,多退少补,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欠费的风险。

3.2 履行过程风险控制

3.2.1 货损风险控制

(1)分清责任。在装卸过程中,若发生货损,及时与货主或代理人联系,共同分析并找出发生货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若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有异议,应当委托鉴定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及时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鉴定报告确定原因和责任。

(2)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货损发生后,立即收集相应的证据,用于日后货主或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时的抗辩证据和依据。在装卸过程中出现货损,会导致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举证便于行使,货物权利人一般会选择违约事由主张权利。违约免责只有存在法定免责的事由时才能免责,如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缺陷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等;因此,应注意收集能证明货损是由货物本身或由发货人、承运人、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证据,如货物的包装缺陷等。

(3)未查出原因。不能以意外事件为由,让货主提取货物。意外事件不在免责范围内,货主提走货物会给以后被诉的抗辩造成举证困难。

(4)港口经营人根据装卸作业的实际情况,可投保装卸货物运营险。目前,青岛港仅有集装箱货物投保运营险,件杂货未投保运营险。港口为服务性行业,尤其是大件设备作业收费与设备的价值不匹配,在由于港口责任造成货损后而没有保险时,港口需全额赔偿,造成其巨大损失。投保装卸货物运营险是避免作业风险的有效措施。

3.2.2 货差风险控制

因陷阱条款、缺失合理损耗比例约定而造成货差时,应当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或增加相关条款,若协商不成,应当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合同变更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的程序,提起变更之诉,请求仲裁委或法院对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陷阱等条款予以变更或解除,避免因违约而造成损失。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法定的除斥期限,该期限不同于诉讼期限,没有中止和中断的法律规定。

3.2.3 拖欠费用控制

(1)预收费用,防患于未然。《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24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向委托人预收作业费用,防止发生拖欠港口作业费用。

(2)在发完港存货物之前,应当注意全额收取港口费用,如存在欠费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留置与欠款数额相应的货物,拒绝发运,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通知对方付款。

(3)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或不支付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披露货物所有人,可以向货物所有人主张债权,必要时依法留置相应的货物。

4 结 语

件杂货装卸作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属于微利业务,而港口装卸作业具有高能耗、高危险性、高风险等特点。高风险、低利润的特点使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风险防范在港口经营管理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提高装卸作业服务质量,有效辨识各装卸作业环节的风险,实施全过程的预控防范措施,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港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港口经营人只有强化风险意识和合同风险管控意识,及时辨识风险、控制风险,才能预防、控制和避免装卸作业合同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蜀云.现代企业中的合同管理[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50.

[2] 崔毓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3(34):264.

4.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篇四

关于公布《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中铁快运: 现将《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 82〕货字 400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 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 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 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 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 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 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 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 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 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 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 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 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 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 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 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 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 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 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

2—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条 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 术要求和配置》(TB/T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 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 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 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 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 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计划,并认真组织 实施。

第五条 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 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 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 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 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 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 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 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 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 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 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 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 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

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 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 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 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 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 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 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 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 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 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 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 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 门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 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 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 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 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 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 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 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 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 技术业务素质。

4—

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 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 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 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 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 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 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 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 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 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 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 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 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 的;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 偿失的;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 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

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 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 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 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 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 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 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 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 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 1,参照铁 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 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 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 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 2等。第十七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 3由铁路局自行编 制。

第十八条 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 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 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 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 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 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 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 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 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 产5天及以上。6—

.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 5万元及以上, 或连续停产 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 10万元及以 上,或连续停产 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 重大事故处理。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 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 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 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 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 4。

第二十条 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 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 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 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 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 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 括: 1.操作人员守则;2.安全操作规程;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作业效率 , 充分发挥机械能力 , 各单位应

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 , 同时为保证 安全和便于推广 , 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 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 , 对已经定型 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 , 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 运 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 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 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 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 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 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 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 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 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 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 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 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 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 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

8— 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 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 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 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 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 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 , 提高 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 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 , 具体出租 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 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 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 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 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 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 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 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 案。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 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 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

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 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 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 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 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 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 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 检修技术规范》(铁运〔 1995〕 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 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 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 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 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 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 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 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 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

10—

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 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 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 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 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 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 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经财务部门综 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 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 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第三十六条 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 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检测工具(仪表设备,科学的检 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 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 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 7是比较装 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 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 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 8。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 械不良状态书(附表 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 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 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 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 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 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 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

修成本。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 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 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 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则〉的通知》(〔 82〕铁货字 400号 同时废止。

附件:1.设备完好及分类标准 2.装卸机械履历簿 3.装卸机械管理编号 4.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表 5.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 6.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 7.装卸机械设备修理复杂系数表 8.车站装卸机具维修组规模表 9.设备备件管理制度 附表:1.装卸机械事故报告 2.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 12— 1:

〈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

设备完好及分类标准 完好设备: 1.设备性能良好,如动力设备的输出功率和其他主要参数 能够达到原设计标准。

2.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磨损腐 蚀程度不超过规定的技术标准,主要的计量仪器、仪表和润滑 系统正常。

3.原材料、油料等消耗正常,基本没有漏油、漏气、漏 电、漏水等现象。分类标准: 一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主要精度达到原设备出厂标 准。二级设备: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 修的设备。四级设备:待报废的设备。附件 2—附件 9:(见纸质发文 14—

1、附表 2:(见纸质发文

5.铁路运输装卸心得体会及建议 篇五

一、提高机械司机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使职工能够正确使用机械,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二、强化机械司机交接班检查和日常保养检查工作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责任心和热情,使职工能自觉得执行交接班检查和日常保养制度,做到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消灭机械故障的发生。

6.运输装卸合同 篇六

晋环发[2010]83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太原铁路局局属各单位、各煤炭发运单位,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汾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公司、神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

当前,扬尘污染已成为我省城市(镇)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而煤炭发运站在煤炭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可产生大量煤尘污染。据不完全统计测算,每装卸1吨煤炭可产生煤粉尘3.53—6.41千克,每堆存1吨煤每年可产生煤粉尘1.48—2.02千克,不仅给煤炭发运站台周边的大气环境和铁路沿线两侧的房屋建筑、农作物、民用设施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也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以及铁路行车安全带来较大影响。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省蓝天碧水工程暨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和铁道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有效解决煤炭装卸及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问题,改善煤炭发运站台周边及铁路沿线的大气环境质量,减轻煤尘污染对当地居民身体健康的影响,省环保厅和太原铁路局将联合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炭发运站煤尘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煤炭发运站煤尘污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对我省境内所有已经建成并投运的煤炭发运站、专用站台(含煤焦混发站台、企业自有直发站台)等进行煤尘扬尘污染集中整治,全面控制煤炭储存、装卸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二、各煤炭发运站的扬尘污染整治任务是:

1、对现有露天储煤场设置高于储煤最大高度2米的挡风抑尘墙,并采用移动喷洒方式,对堆存的煤炭喷洒铁路运输专用的煤尘抑尘剂。有条件的煤炭发运站要建设全封闭储煤筒仓,做到煤炭储存不露天。禁止露天无遮挡、无喷淋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方式堆存煤炭。

2、在上站运煤汽车卸车时采取先喷水降尘再卸车的作业方式;有条件的煤炭发运站要采用全密闭皮带式运输及装车不露天作业方式,做到煤炭不落地。逐步淘汰铲车等易产生煤尘污染的煤炭装卸作业方式。

3、安装固定或移动式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

三、各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煤炭发运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2006年11月1日以后建成投运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履行环保“三同时”手续的煤炭发运站,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对布局不合理的煤炭发运站,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拆除煤炭发运设施。

太原铁路局要结合各煤炭发运站的场地面积、站台数量、配套设施、发运规模及近三年煤炭铁路外运情况,制定全省煤炭发运站建设与发展规划,对站台货位数少于30个、年发运能力低于10万吨的现有煤炭发运站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对本系统所属煤炭发运站实施污染集中整治。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汾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公司、神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矿业集团(以下简称10大煤炭矿业集团),负责对本集团所属的煤炭发运站和自有铁路直发站台实施污染集中整治。

四、各市环保局要将煤炭发运站扬尘污染控制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并依据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铁路环保部门共同对煤炭发运站和10大煤炭矿业集团实施煤尘污染集中整治及煤尘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将联合铁路部门对各市煤炭发运站的污染集中整治情况及抑尘剂喷洒工作实施现场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五、新(扩、改)建煤炭发运站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同步配套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新(扩、改)建煤炭发运站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铁路部门不得安排煤炭发运计划,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煤炭发运资格。

六、煤炭发运站抑尘剂喷洒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技术要求和作业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安全责任较大,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我省境内各煤炭发运站抑尘剂喷洒建设及运营工作按市场化方式,统一由太原铁路局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各实施单位要与铁路部门签订煤炭抑尘喷洒安全协议。如发生安全事故,严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七、铁路环保部门应加强铁路沿线无组织扬尘排放的监督监视性监测工作,为煤炭铁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提供科学的数据,并配合环保部门对各煤炭发运站的煤尘集中整治效果进行监测。

八、各煤炭发运站要立即启动煤尘污染集中整治工作,2010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10年6月以后,所有粒度在35毫米及以下的煤炭经铁路运输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抑尘处理。

7.仓库装卸合同协议 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进出甲方仓库货物的装卸作业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务范围:

1、乙方负责甲方仓库所有进出仓货物的装卸、堆码、搬运和库内货物的调整(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

2、乙方负责甲方仓库内货物的开桶检查以及库内清洁卫生工作。

3、乙方负责库内木板、架板、托盘的清理,整理工作。

4、甲方负责提供叉车、协同乙方作业。

二、装卸质量及责任:

1、乙方必须保证每天有足够装卸人员作业,所有装卸人员服从甲方安排,乙方人员须住宿在甲方指定地点,满足甲方24小时制进出库作业要求。

2、乙方因违章违规作业,所发生的装卸安全质量事故,造成货物破损、短少、灭失等经济损失,乙方按产品出厂价格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文明生产,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受到甲方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敦促乙方调换相关人员,并保留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

三、装卸价格:按实际装卸数量计算。结算、付款方式:当天结算。

四、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须向甲方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合同结束日退还。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及时安排装卸作业人员及时作业,至使甲方车辆滞留或货物滞留。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六、如提前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确定,签订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再续签本合同。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8.货物装卸承包合同 篇八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生产需要,根据乙方申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生产的产品和产品原料(以下简称产品)的出入库装卸工作。为完备手续,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工作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定以下产品出入库装卸工作的承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条款如下:

1、为确保装卸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乙方 人员工作须岁时接受管理和监督。

2、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分类摆放、排列整齐、垛型稳固”的基本要求,决不允许不同规格的产品混放、混垛。

3、未经甲方安排产品出库装车,一律不准装车。装车作业必须在甲方安排发货并有仓库保管员在现场方可装车。出库产品装车时,要认真核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出现问题由从事装卸工作的人员负责。

4.计费方式为重量形式,具体价格为: 元/吨(不含票单价),具体吨位以公司相关参数为准。乙方劳保用品自备。

5、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和标准装车、码放,甲方有权拒绝签单,不予结付当车次装车费。严禁损坏相关设施,属乙方人为损坏,修理费由乙方负责。

6、乙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礼仪以及个人卫生,作业操作时严禁向顾客索要钱物,否则一经查出,当即解除承包关系。

7、乙方的装卸人员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和主管说明原因以后方可离开。有车辆进厂装卸货时甲方电话通知乙方人员,乙方必须在15分钟内到达装货地点,如无故离开或不能及时赶到的按50元/次进行处罚,

8、乙方应做到“服务第一、顾客至上”,时时维护甲方公司的形象。做到随叫随到,随到随装、卸,乙方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装车或者消极怠工,出现让客户空等的现象。

9、乙方装卸人员不得在库区范围内吸烟,不得随地大小便,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

10、乙方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增强安全意识,乙方须统一为装卸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出现大小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及费用。

11、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由双方协商处理。 12、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各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调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日

9.装卸劳务合同样本 篇九

劳务分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特点,经公司、项目部、劳务队协商一致就本项目劳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第二条:承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总施工天数为: 天。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作质量:

1、按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质量规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关的企业标准;

2、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第四条: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工亡事故为零,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一般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

第五条:成本目标

成本目标:实行计划报备、限额领料,材料实际消耗量控制在项目部的计划成本消耗量以内。

第六条:其它目标

1、文明施工目标:强化现场科学管理,满足现场文明要求争创“达标文明工地”。

2、服务目标:与项目部协同配合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创建业主满意工程

第七条:劳务报酬

7.1、本项目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7.2、上述价格为确定价,不予调整。如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超过 %,经双方协商可酌情考虑调整劳务报酬,但在协商变更的合同价款之前劳务分包人仍需履行原合同,不得以价格不合适为由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并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3、图纸以外需增加施工量的:室外配套、增加工程量,由劳务队负责完成,依照实际发生工程量,按核定程序以公司统一劳务价格计酬。

7.4、本工资不含税费

7.5、保险及生活用煤不计。

7.6、本项目评定获得以下奖项的。以劳务总费为基数,分别作为劳务奖励费;

a、自治区级工程“天山杯”奖 %

b、昌吉州级工程“博峰杯”奖 %

c、自治区级“文明施工工地” 奖 %

d、昌吉州“文明施工工地” 奖 %

第八条: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量工程量。

2、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劳务报酬的,由项目部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公司质安部、经营计划部主管签字认可、报总工、总经理批准方可有效。未经上述程序办理的,公司将不予支付报酬。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支付:

9.1、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下列方法支付:

1、第一期付款: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即 元)的材料款。

2、第二期付款:经项目部、设计院、监理、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再付总价 %(即 元)的费用。

3、第三期付款:待备案完成后支付至总价 %(即 元)的费用。

4、全部款项结算时,由公司财务将全部劳务报酬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另行付清;

5、劳务队必须负责现场的的保管,保卫工作,工资由劳务队支付。

第十条:项目经理

10.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是,职称是。

10.2、职权:

第十一条:相关工作责任

11.1 项目部责任: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安全向公司负责;

1、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2、在开工作业之前,项目部按施工要求配置必须的施工机具及原材料,并保证水电供应正常,并向劳务队进行详细的书面及现场技术交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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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安全防护用品,项目部负责提供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并向劳务队尽享详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项目部指责:管理引导、技术服务、检查验收、落实处罚。

5、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7、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8、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签发工程量及劳务报酬;

10、负责公司与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2 劳务对工作责任:

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工期向工程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周密完成施工时段、阶段性的劳务用工计划,经项目部批准后严格实施。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严格按图纸及做法说明施工。

3、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公司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项目部密切配合,照顾大局。

5、按项目部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公司统一标准化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负责进场材料的转运。

6、工程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备、设施和施工成品进行保护,因自身责任发生损坏,应承担由此引来的一切损失。

7、劳务承包人必须服从公司及项目部的转发的各项指令。

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应承担并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施工程序。

9、劳务承包人因人员素质技术力量跟不上时,项目部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担经济责任。如公司采购部门不能满足项目正常施工时,劳务队有权向公司投诉,并要求承担经济补偿,同材料、设备造成的劳务队停工,24小时以上,按停工每一天造价增加0.5元/㎡。

10、工程安全及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全责,并承担相关损失和罚款。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

1、劳务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本项目部提供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按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如规格、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在验收时提出,项目经理负责处理。

2、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公司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的劳务承包人应按数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3、劳务承包人设专人向项目部保管办理施工材料限额领料手续。进场材料验收,装卸工作由劳务队负责。

4、劳务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项目部提供的质量要求和配合比施工。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现额部分,由劳务队承担,必须在施工中使用材料,做到活完料尽,保持现场整洁,否则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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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型工具项目部负责提供保证使用需要,劳务队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并填写运转记录、领设备用时填写,并报项目部及公司备案;大型机械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维修。

6、需用周转、低值易耗材料填写,具体消耗指标公司另行规定。

7、劳务机械操作手,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操作,无证上岗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现场管理规定

1、劳务人员要求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项目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2、劳务队负责人对操作人员落实三级安全教育,进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教育操作人员爱护公物,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及机具,如违反现场制度和有不法行为,项目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劳务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操作人员要遵守施工现场制度,不允许外来人员出入现场和住宿。

第十四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2、达不到验评标准时,项目部要求劳务队返工,劳务队应无条件按项目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验收标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劳务队承担。

3、犹豫项目部技术人员指挥失误而造成的返工由项目部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有关安全生产及防护的约定

1、劳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项目管理制度的安全要求。

2、劳务承包人应在开工前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公司质安部、项目管理人、总共认可后实施,由公司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3、劳务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条件进行检查,有权停止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并要求项目部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由于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及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的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5、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大的火灾事故,由劳务队自行负全责,给工地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

6、劳务承包人必须负责管理好自己下属人员,不得在工地打架、闹事,没发生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与劳务对的日常调配

1、劳务承包人,负责现场劳务队的日常调配。

2、劳务对指派现场施工员(质检员)配合项目部搞好技术工作,做好班组自检、互检工作。

3、劳务队应落实管理员一名,负责劳务队工具的领发、保管及日常限额领料并办理手续。

4、劳务队负责人、现场施工员、专业班组长应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项检查、考核工作、周生产例会及班前交底会和班后碰头会,并贯彻落实。

5、对工期、质量、使用功能有影响的专业班组的选择,劳务队应报项目部审核确认。

6、材料节约部分,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奖励部门由劳务队和项目部5:5共同分享。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

11.1、施工中发生对原施工内容进行变更,由项目经理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出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承包人按照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相关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17.2 犹豫变更而发生的增减工程量,经计算报酬单项施工项目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不予调整总价。

17.2 因劳务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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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承包人若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在项目部材料供应及水电正常的情况下,由于劳务队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劳务队应承担公司的 元的违约金,业主要求提前竣工,应做好经济签证,按实际发生支付赶工措施费(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3、如劳务分包人就本合同的履行有异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在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之前,应先履行原合同,如劳务分包人拒不履行原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项工程承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4、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保准,应无偿返工,维修至合格标准,公司造成损失的,向公司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

5、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维护项目部所有的机械设备工具,安全用品。如造成损失按照损失程度给予赔偿。

6、项目部做好成本预算和实际发生额,按月或按进度进行考核,未能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由项目部和劳务队分别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工程承包人持三份,劳务队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工程承包方(盖章): 劳务承包方(盖章):

授权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码:

10.集装箱装卸承包合同 篇十

甲 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上海建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山路919号 联系电话:021-58672758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暂订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合同可以顺延或续订。

第二条承包内容:货物装卸搬运、货物进出仓库、货物的拆装箱、货物的辅助作业、作业现场清理,货物相关的人力等业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到:

(1)文明装卸轻拿轻放, 严格按要求作业、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2)按标准堆垛(定量、定型做板,有警示标识的货物应严格按标识要求装卸,重货不压轻货);

(3)发现货物残损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收货员,配合收货员作好认定工作;(4)装箱待货时,必须及时关闭箱门,吃饭或待命时,有专人在仓库巡视;(5)爱惜甲方财物,对用完的小绳及时归拢集中,作业完毕后,附属工具如钢丝绳,卸扣,油布等放至指定地点;(6)保持作业区和周围环境整洁(负责库内,装卸区卫生请扫和库内货物的移位与整理,维护作业区内安全,作好防火、防盗工作。装卸作业中需要铲车配合的,由甲方负责安排;(7)乙方的装卸人员应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 保质保量、及时完成装卸任务。第三条装卸人员由乙方人员自行招用,自行调节,自主管理。乙方为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乙方装卸人员在甲方场内作业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严禁在禁烟区抽烟、严禁在上岗前喝酒、严禁偷盗货物、不得在作业区以自行车、助动车等代步、不得在仓库内睡觉、不得随意搬动货物、不得向客户索要财物、乙方的装卸人员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章处罚同

时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第五条承包费用标准(见附页):

每月10日前甲乙双方结算上月费用,乙方开具税务发票送甲方,25日前甲方通过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到费用除工资总额%管理费后,及时发放到员工。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员在安全环境中作业。乙方应教育所属人员文明作业,安全操作,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障甲方业务的顺利进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装卸业务,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

(2)乙方人员不符合要求或服务态度差,严重损害甲方形象和声誉的;

(3)乙方装卸队伍内部管理混乱或不遵守甲方有关规定,不适合继续装卸业务的;

(4)乙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 不能履行合同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1)甲方未同乙方协商一致,降低费用标准的;

(2)甲方无故拖欠装卸作业人员劳务费用的;

(3)甲方提供的作业场所不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4)甲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 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九条 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论何种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应书面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本合同可以即行终止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否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上月承包费的50%。

第十条为加强对承揽的集装箱装卸业务管理, 乙方应派遣装卸作业现场负责人, 全面行使对乙方装卸作业人员的管理职能, 按要求做好集装箱货物装卸业务。第十一条相关约定

(1)乙方人员要听从甲方理货员的合理安排,否则从当月费用中扣除30元以示警告。(2)如夜间值班无人卸货,发现一次从工资中扣款 30元。

(3)在正常工作中发生工伤或意外伤,由乙方负责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理赔等具体事务处理;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4)按上海市政府基本工资、社保(每年04月01日)调整现有规定、甲乙双方可根据实情协商。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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