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综合案件查办(精选3篇)
1.烟草专卖综合案件查办 篇一
一、情况分析的方法:方法有不同的层次,有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具体科学方法。涉烟情况分析方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表现为:
1、方法主体和对象的特定性;
2、方法的工具性;
3、方法的多样性和开放性;
4、方法的应用性。
涉烟情况分析方法分为:思维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类。思维方法包括辩证思维、灵感思维、逻辑思维等多种方法。
1、逻辑思维方法包括:比较法、分析与综合法、推理。
2、数据整合方法。
3、线索型涉烟情报的具体分析。
二、证据的法理分类:
1、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票据、账本)、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
2、根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传来证据包括有案情的陈述、书证原件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等。
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同关系,可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卷烟等。注:证人证言是人证,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三、询问的技巧:
1、试探性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
2、简单发问。
3、委婉发问。
4、迂回发问。
5、直接发问。
6、跳跃式发问。
7、偱序渐进发问。
四、查账的方法:
1、检查总账。
2、检查损益表。
3、检查银行对账单。
4、检查发票存根。
5、检查企业仓库保管账。注意:
1、查“死账”与查“活账”相结合,即把账面记录等书面和知情人的询问结合起来。
2、查账与外调相结合,即对发现的矛盾和疑问不能解决时,到外地、外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3、查账与询问当事人相结合,即利用查账中发现的线索证据,在询问当事人时搞清情况。
五、委托鉴定:是指烟草专行政主管部门为查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或聘请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鉴定这项工作的专业知识;二是能够客观公正地担任鉴定工作,实事求是地鉴别和判断。鉴定的内容有:物证鉴定、书证鉴定及会计鉴定等。书证鉴定有:一般书证鉴定、发票鉴定、印章鉴定、注册商标及商品装潢的鉴别。会计鉴定应注意事项:出具委托鉴定书、列明鉴定事项、注明鉴定时间要求、应委托法定有权鉴定机构鉴定。
六、行政处罚案件移送: 主要类型:
1、内部移送和外部移送。内部移送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外部移送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2、部门移送和全案移送。部分移送是发现案件不仅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的行为,还有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全部移送是违法行为超越了本机关管辖权限,将案件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条件:
1、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地域范围内,应将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烟草。
2、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法案件应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移送上级烟草。
3、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管辖:(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3)销售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4)走私烟草专卖品的。移送程序:
1、审查。审查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管辖权限。
2、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行政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3、负责人审核批准,本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4、移送。应当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涉案物品清单等文书,及时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时需要下列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目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案材料。
七、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主要情形:
1、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因地域管辖权移送的;
2、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3、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
4、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
6、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
八、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
2、客观要件。是有不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存在。认定时应注意:一是“当地”是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二是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是指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三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包括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单位或个人购入烟草制品的交易行为。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九、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必须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2、客观要件。是有批发行为存在。批发行为仅指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这种行为。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经营管理制度。标的是真品烟草制品。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是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自运或托运的行为。认定时应当注意:(1)无准运证的界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准运证有效但超过或者小于准运证规定的部分。二是有准运证,但准运证无效。包括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超越权限签发的准运证;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没有随货同行的。三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2)把握托运或者自运行为。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标的是烟草专卖品。无证运输情节严重的:(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4、法律责任。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十一、销售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该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该违法行为的标的是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销售行为,即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二、擅自收购烟叶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叶的经营管理制度,擅自收购烟叶违法行为的标的是烟叶,而且是属于烟草专卖品范围的烟叶。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烟叶的收购行为,即无烟叶收购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叶收购业务的行为以及有烟叶收购权的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烟叶收购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收购烟叶的行为。
4、法律责任。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十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主体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客体要件。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行为,即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行为。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四、超越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仅指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客体要件。超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制品的批发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制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烟草制品的批发行为,即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五、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仅指那些已领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而未领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客体要件。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制品的批发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制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烟草制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发行为,即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4、法律责任。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六、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经营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品或者烟草制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即未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行为。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七、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仅指那些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或者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
2、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烟草专卖品的销售行为,即烟草专卖生产企业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以及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十八、拍卖企业未对竞买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仅指那些拍卖企业。
2、客体要件。未按规定验资或者不接受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客体是国家对依法没收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的拍卖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品。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烟草专卖品的拍卖行为,即拍卖企业在拍卖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在拍卖烟草专卖品时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的行为。
4、法律责任。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十九、免税进口的烟草专卖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仅指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即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商店。
2、客体要件。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客体是指国家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存放管理的制度,违法标的是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
3、客观要件。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客观表现为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且已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免税商店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存放行为,即是否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4、法律责任。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二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主体要件。仅指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即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免税商店。
2、客体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体是指国家对免税进口的卷烟、雪茄烟的经营管理的制度,违法标的是免税进口的卷烟、雪茄烟。
3、客观要件。该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为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内且已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免税商店对免税进口的卷烟、雪茄烟的经营行为,即是否按规定在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行为。
4、法律责任。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执行罚缴分离: 罚款的收缴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即罚款与罚款的收缴机构相分离;二是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情形是罚缴分离的例外。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十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就对被处罚人产生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首先应当要实际履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其次当事人应当如期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最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2、强制执行。(1)敦促履行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保管。涉案物品应当分案、分类管理,单独封存。涉案卷烟的保管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向仓库保管者进行实物交接,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仓库保管人员每月对涉案卷烟的出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处置。发还、移送、没收(直接上缴国库、变价处理或拍卖后上缴国库)、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2.烟草专卖案件案卷制作注意事项 篇二
近年来,国家局对专卖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地区间的专卖管理工作质量评比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的案卷质量失分现象还较为普遍。案卷制作是专卖队伍精神升华、形象提升、效率提高最有影响的因素。笔者结合本人所在地区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提出以下看法:
一、案卷制作依据和基本原则
1.案卷制作依据
案卷制作依据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权变因素,包括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1)与法律制度相适应
法律制度,是指一切影响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的上位法规范,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政策性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具体而言,有下列几个层面需要考虑:一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赖以存在并作为直接或间接处罚依据的法的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解释等。只要是法律渊源作出的硬性规定,必须遵照执行,并在案卷中得到合理体现。二是参照性规范。实践中,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可以参照适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尤其是应特别要重视程序性规范。三是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这主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体内部职位、岗位的设立和职责的确定,尤其是内部机构工作任务和制度分工。
(2)与执法实践相结合
烟草专卖执法实践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春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也已取得了长足进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工作要同步推进。首先,充分发挥案卷制作要求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服务功能。必须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的难点,进行调研,力求重点突破。其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的现实基础在于案卷管理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和较为成熟的标准化处罚文书,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提高。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充实,同时还要必须注意到上级有关部门对处罚案卷的要求,尤其是要将上级部门对案卷考核的标准纳入案卷制作范畴。
(3)案卷制作基本原则
在明确了案卷制作依据之后,应重视案卷制作基本原则。案卷制作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案卷制作要求全过程的,通过具体案卷制作要求体现出来的一般准则。
(4)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案卷材料的提供与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能在记录内容上充分支持与体现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一是
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二是要符合法定内容。案卷制作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遗漏。如,处罚决定书的记载,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记载,勘验和询问笔录的有关记载,当事人的诉讼权、陈述权的记载等等。三是要符合法定形式。如,各种处罚文书(包括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鉴定结论要有鉴定人签名,内部呈批文书应逐项填写,并具备较为完整的申报、审批意见和当事人签名意见等等。
(5)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案卷制作应充分体现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要求,以达到管理规范。一是案卷制作总体的规范化。如,案卷总体要反映办案全过程,案由统一,一案一号、案号一致,案卷卷宗封封庄重,卷内目录清晰、对应页码正确,卷内材料排列有序、保证整洁、使用原件,文字记录清晰、无错别字、涂改,以及更改记录有责任人签字等等。二是具体材料制作的规范化。如,现场勘验笔录中现场方位应图示说明,案件处理审批表应有明确审批意见,结案报告表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意见鲜明等等。
(6)严谨性原则
严谨性原则是指案卷制作要尽量做到无懈可击,不能投机取巧、随意应付或片面行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重要材料要完备。如处罚的证据材料要能充分证明案件的合法性问题,必要时,可以补充取证;其二,不可忽视案件材料细微处。要让当事人对调查笔录签字认可,在笔录记载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提出不利于处罚的意见,因此要仔细核对调查笔录等有关材料。其三,模糊处不模糊。这是指对尚无定论的材料制作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尽量做到圆满。勘验笔录也必须要有当事人签字认可或有第三人旁证;对拿不准的法律依据,应多加研究和讨论,选择确定最适合的条款和用词。其四,文字要准确简练。案件材料文字必须高度准确、恰当,力求自然、易懂,切忌内容夸张、虚构,用词含糊,术语要规范。其五,制作要务实。任何一项案件材料都有其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或效力,其制作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事实,多属于叙事性和说理性公文,均有明确的针对性,制作过程应该客观公正,一旦制作完毕,就会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制作办案文书要防止随意性。
(7)积极性原则
积极性原则是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要因应法律秩序的变化,并积极作出相应调整。伴随法律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处罚制度也会随之产生适应性应变。新的需求必然刺激案卷制作要求的质量提升。
2.基层案卷制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基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文书不全。部分案卷现场堪验笔录不足;证据收集缺乏第三证人签字;案卷中缺乏张贴式公告影印件证据;案卷呈批件类文书审批项填写不齐全;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个别案件案由填写错误,数字大小写分不清,项目内容填写不规范,经办人、见证人、审批人填写不全,落款日期不完整等;不能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先行登记保存单7日内不能更换,个别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案卷装订不规范。缺项、少码、无页码之间骑缝章、时序颠倒等现象还较为普遍,证据使用和纸张规格使用不一致现象在案卷中也时出现;案件承办人报结案后,不能在当月及时归档。无案卷交接手续和借阅手续等等。
(1)关于检查(勘验)笔录
司法解释对现场笔录作了规定:“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由于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列,严格说来,对二者的要求应有所分别。但并不排除司法机关对二者作同样要求,因为,在一定意义上,二者都是现场检查的形式。所以,如果当事人不签字,可由其他人签字。实在不能签的,则注明当事人不签的理由。应当说明,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2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对检查(勘验)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的制作,均要求询问人(被检查人)在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被检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2)关于“调查询问笔录”
目前,基层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没有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即亮证程序缺失,没有载明执法证号。2002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均要求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对案件当事人应表明身份,并告知证人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的义务”。据此,在“调查询问笔录”
中,要依法载明“亮证”程序,可以采用记录调查人员执法证件号码的方式。二是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不把“调查询问笔录”作为书证,而是作为调查笔录,则要符合2002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要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询问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为稳妥起见,“调查询问笔录”最好同时符合司法解释对书证和调查笔录的要求。一般认为,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具备书证和调查笔录的特性。
(3)关于“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有力证据。司法解释对鉴定结论的要求之一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委托人和委托鉴定 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等,可以事后补正。但鉴定结论切不可少。
(4)案卷制作要求
案卷制作要注意的细节
立案登记表①明确案件来源和收案日期;②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③载明基本案情;④载明处理意见和建议;⑤承办人签字并签署申请立案日期;⑥领导签署意见并签署批准立案日期;需要注意: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有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批准立案后应当确定2名以上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卖人员为案件的调查人员。
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②登记保存物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③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及数量、规格;④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⑤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分别签名或印章,注明批准时间;⑥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需要注意:要如实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尤
其要注意有关数字的大小写;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要注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并经被保存物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三种文书配合使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调查询问笔录①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②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③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被询问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必须记录清楚;④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⑤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印章;⑥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问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⑦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⑧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并记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辩解意见。需要注意:案卷中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专卖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如无其他专用文书,笔录内容中还应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和当事人陈
述申辩意见的记载);笔录出现更改时,要经被询问人以压指印的方式确认;注意对行为人违法行为主观上的“明知”确认在调查询问笔录中的体现。
检查(勘验)笔录:①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被检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③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或照片,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④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⑤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印章;⑥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需要注意: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专卖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勘验笔录文书中有被检查人、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注意收集与立案和案件定性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帐册和经营记录;案卷中所引用的复印件不仅要正确使用证据复制(提取)单,还要说明出处,并经出处方以签名或印章的方式确认; 现场照片重要性
抽样取证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②取证的事由;③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④取证的时间、地点;⑤取证的法律、法规依据,写明名称和具体条款;⑥当事人签名或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⑦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需要注意: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名;有领导审批记载
调查终结报告①载明承办(报告)人,并由承办(报告)人签名;②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③载明违法事实、性质和违法程度;④载明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⑤载明承办(报告)人处理意见;⑥载明部门审查意见,并有部门负责人签名; ⑦载明领导签批意见、签名和签署日期; 需要注意:有报送对象;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有对有关证据的说明;有案件调查人员的签名;
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①案由;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③违法事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④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意见、签名及日期;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同
意或不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需要要素:有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有明确的被处罚主体;有承办人具体的处罚意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①时间、地点;②案由;③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④承办人员汇报的案情;⑤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观意见及签名;⑥结论性意见。需要注意:如实记载与会人员案件讨论的主观意见;结论性意见形成后参会人员必须签名认可;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①当事人姓名;②案由;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④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⑤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⑥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需要注意:有告知对象。包括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含法定代表人); 有告知时间。卷中文书中记载告知内容的以该文书的签署日期为准;告知文书有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通过笔录等文书反映告知内容的以调查人或询问人签名为准;
听证文书的规范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②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和理由;③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数额;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出听证的法定期限;⑤告知的行政
处罚实施机关及告知的时间、地点。需要注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回执上确认或者签名;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③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⑦行政机关印章。需要注意:案件的定性和法律条款准确性的应用;处罚金额在3万以上(含3万元)8万元以下的案件和暂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案件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报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罚金额在8万以上(含8万元)或违法经营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和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案件以及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法经营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报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送达回证①送达文书的名称;②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③送达的时间、地点;④行政机关印章;⑤送达人签名;⑥收件人签名;⑦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委托送达的受委托机关应备注中盖上印章。需要注意:送达文书和送达程序要规范。包括有送达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签名、送达人签名等;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签名;受送达人拒收的,应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应当将已经发布公告的事实证据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结案报告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②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案由: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③违法事实。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
实和证据。主要写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的、经过、手段、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④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⑤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以及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⑥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案件调查人员的复核意见;⑦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主要内容、证据及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内容的复核意见;⑧案件调查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依据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及理由。如有意见分歧,也应叙述,以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案件时参考;⑨案件调查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⑩附具罚款票据。需要注意:结案文书和结案程序要规范。包括有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
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和相关证据①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②声音资料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③附具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④价格认真证明书的制作要经物价部门认可;⑤ 现场照片和声像资料的收集;⑥无个体许可经营证明说明书的开据;⑦身份证的查验与核实;⑧房屋居住证明的查验与复印。⑨相关证据与格式文书 的签署盖章和日期。
案卷装订要求①一案一卷;②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③卷内目录填写规范;④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⑤卷内材料有页号;⑥装订整齐无金属物;⑦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⑧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需要注意: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类别、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处理结果、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卷内终止页号、制作案卷时间、保存期限等内容;调查取证收集的文书材料按照办案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排列;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卷宗号;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干净。
案卷装订次序①行政处罚决定书;②送达回证;③勘验笔录;④先行登记保存单;⑤查扣卷烟入库单;⑥立案报告表;⑦询问笔录;⑧ 提取样品烟申请单;⑨检测报告 ;⑩卷烟暂扣通知单:⑾ 卷烟价格测算表;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⒀案件处理呈报审批表;⒁ 调查终结报告;⒂没收物品收据;⒃罚款收据:⒄查扣卷烟出库单;⒅结案报告表;⒆当事人身份及有效证件复印件。注意:其他案卷资料如举报记录、现场记录、询问通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案件移送函、案件材料移送表、移送财务清单、物品保存清单、撤消案件报告表、案件告发人兑奖表、证据复印(提取)单(录像等)、协助办案有功人员呈报等等的装订则按形成文书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就可以了。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平作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法能力建设包括领悟制度能力、适用法律能力、执法过程的应变能力、调查取证的技艺以及总体的协调、组织等能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平作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可以通过案卷制作经验交流、组织专门培训等形式提高案卷制作水平。
(1)加强案卷管理制度建设
案卷管理制度建设应和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案卷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案卷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包括:制定案卷制作技术性规范、建立案卷检查与评比制度、加强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建立处罚案卷及时归档制度等。
(2)全面推进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是整个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良好的内部执法体系可以优化执法结构,并使各构成要素互动共赢。要紧紧围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全方位加强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提供动力和支持系统。
(3)加快案卷管理网络化建设
案卷管理网络化是必然的趋势。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网络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的必然选择。运用网络技术,不仅可以打破行政上、区域上的界限,构建涉及决策层到各基层的巨大网络,还将彻底摆脱传统的层层上报,及
3.烟草专卖综合案件查办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3-25 08:56: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
三月二日
法释〔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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