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2024-11-23

江苏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通知(共4篇)

1.江苏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2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

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2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将于5月进行。为做好本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2‟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申报工作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评审文件精神

2012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要求、评审条件及有关说明、收费标准等严格按江苏省财政厅苏财会„2012‟13号《关于做好2012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申报和初审工作

1、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人员的推荐和公示,按照省评审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手续。

2、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应登陆《南通市职称管理系统》(网址:(国内统一刊号)刊号。不包括任何单位出版发行的论文集和期刊增刊、专辑等所登文章。

(二)需要装订的资料及顺序(统一使用A4纸):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4.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6.近三年的工作考核材料。7.继续教育记录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8.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或省职称办认可的其他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

9.申报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和组织架构等,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有主管单位的还需主管单位认证或证明。

10.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

— 7 — 业绩总结报告,由申报人签名,所在单位人事、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11.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以及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及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及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盖章。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2.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名,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县(含县)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有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报人应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在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写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4.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日期。所有申报材料须按上述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5.各市财政部门和省有关单位受理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人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印章,受理后退回相关证书原件。

附件2.2012年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相关表格(点击下载)

2.江苏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篇二

23号)

发布时间:2012-5-4

省卫生厅关于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2〕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1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1〕14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执业范围、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注册的执业范围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一览表附后)。

(二)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2006〕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名单附后)。

(三)论文要求

申报人员(申报社区资格除外)须在每篇送审论文前,另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单位或市(县、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相应的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当地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确认的人员一律不得报送纸质评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至5月31日,审核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8日;送审材料上报:省和厅直单位于7月13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7月20日前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补报。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3.江苏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篇三

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卫高评办发〔20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2011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省职改办同意,现就本次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按照省职改办规定应参加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

(二)2010或2011在岗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评审,需提供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中央在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须出示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的委托评审函;

(四)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继续按照鄂职改办[2000]158号、鄂职改办[2001]89号、鄂卫高评办[2005]4号和鄂卫高评办[2010]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评审取得中级资格时效问题按鄂人职管[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2003年2月21日前评审取得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2003年2月21日至2004年12月6日边远地区和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卫生单位的人员评审取得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2004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7日边远地区县(不含县)以下基层卫生单位的人员评审取得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2009年12月8日后边远山区(省级贫困)县的乡镇卫生单位的人员评审取得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参加省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

(三)“大学普通班”学历申报高级职称时,按照大学本科学历对待。

(四)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鄂卫发[2004]109号和鄂卫高评办[2005]4号文件要求,城市医生农村工作经历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参加副主任医师的申报。

(五)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鄂卫发[2004]68号和鄂卫发[2007]25号文件要求,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申报。申报人员应按照省医学会的规定到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审验,审验结果由省医学会汇总后直接导入申报系统。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为了严格从业准入制度,凡申报医师类、护士类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其中,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范围不相符者,省卫生高评办将不予受理。

(七)未参加由省卫生高评办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申报。

(八)各单位负责申报人员的专业审核,严格根据申报者实际所从事的岗位核对其申报专业。对于申报专业与实际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不一致的申报者,省卫生高评办将不予受理。

三、报送申报材料的程序:

本次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个人和单位申报时须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其程序为:

1、个人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按要求提交数据,并将所有材料原件交所在单位审核。

2、各单位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对照原件审核本单位申报人员上传的所有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在审核及公示合格人员有关表格上盖章后提交至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审核;省直各单位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登陆湖北卫生人才网,进入本单位管理端口对管理范围内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人员有关表格上盖章后,将审核合格人员提交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审核。

4、符合破格、转评、免试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上传至湖北卫生人才网。

各单位用户登录系统时必须使用电子令牌(登录用户名、登录口令),经过身份认证后审核材料,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到责任到人。卫生部门使用的电子令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各级人社职改部门使用的电子令牌由省职改办统一发放。

5、未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审核(盖章)的材料,省卫生高评办将不予受理。

四、报送申报材料的内容

申报材料分为以下四类,一类是参评对象个人上传的扫描件材料;二类是单位审核后统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三类是按规定完成审核盖章程序后由市、州卫生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四类是报送“省卫生高评办”的纸质材料。

(一)参评对象个人上传的扫描件材料:

1、个人签字的《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

2、毕业证、现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职称须提供医师资格证,申报护士类职称须提供护士执业证)等证书。

3、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见11项。

4、任现职以来本人发表的论文、著作材料。

发表论文要求上传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不超过3面)、封底;会议论文要求上传会议交流汇编的封面、目录、正文(不超过3面);著作要求上传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摘录)、编委会名单、本人编写代表性正文(1-3张)。

所有论文要求为第一作者。

5、任现职以来本人参与科研项目、专利材料:

获奖科研成果要求上传《科研成果获奖证书》;

登记成果及专利要求上传《重大科技成果证书》或《专利证书》;

鉴定成果要求上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封面、鉴定意见(组织鉴定单位意见)、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科研项目内容简介;

在研项目要求上传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6、任职期内相关表彰奖励证书。

7、2008-201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表样见附件3)。

8、《湖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表样见附件4)。

(二)单位审核后统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

9、《湖北省2011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

10、单位公示证明(样式见附件5)

(三)按规定完成审核盖章程序后由市、州卫生局上传的扫描件材料:

11、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需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6);

12、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7),符合文件规定正常申报人员、破格顺进人员不需填写《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13、改报转评专业人员需提交《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8)。

(四)报送“省卫生高评办”的纸质材料: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9),一式两份;

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10)一份;

1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系统自动生成,表样见附件11)一份。其中14、15项材料由个人申报后从系统中自动打印生成,单位审核后盖章,并按规定逐级审核、盖章后报送。16项由各市、州人社职改部门、省部属医疗单位汇总导出、盖章后报送至省卫生高评办备案。

所有扫描件材料必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未按要求上传扫描件视为无效材料。

五、申报材料公示、审核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增加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向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委会申报的材料要求实行单位内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材料需由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公示,公示公告式样和内容见附件12。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所有信息应在申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需张贴在本单位出入人员较多的醒目位置。未按要求公示的,一律不得申报评审。

(二)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上报前发现问题,单位未调查核实,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单位不得上报材料;在材料上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省职改办审定同意后取消评审资格。

(三)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有关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对未按公示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责令其整改;对谎报公示情况或帮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四)省卫生高评办不直接审核原件,由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把关。报送材料中的扫描件须经申报者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需集中留存申报者相关材料原件一年,以备抽查。凡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批评。

六、申报材料时间安排

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7月1日-7月8日;

单位审核、公示时间为7月1日-7月15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为7月5日-7月30日;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人社职改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为7月15日-8月15日。

8月15日前必须提交数据、报送材料,逾期不予以受理。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做好材料申报、资格审核工作。

七、申报材料其他要求

(一)今年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仅接受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不接受其他手填或自排版形成的纸质材料。

(二)申报材料以市州为单位统一造册上报,部、省属单位直接造册报送。报送材料地点:湖北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省卫生厅一楼103室)。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标准为每人300元,各单位评审费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费用缴至以下帐户:

附件1:

湖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学历和资历条件摘要)

一、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条件

1、申报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实施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减去一年后可视同医师执业活动时间,下同)六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十二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十四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

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2、申报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的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主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5)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二十五年或中专毕业后三十年,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五年以上,按破格申报,按正常条件评审。

3、未达到上述学历和资历的,按破格申报及评审。

二、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条件

1、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七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九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

(5)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上,取得主管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医师工作七年以上;或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医学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医疗岗位上,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七年以上。

2、申报副主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5)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六年以上,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主管药(护、技)师任职资格,从事主管药(护、技)师工作七年以上;

(6)护理专业人员,大专毕业后二十年或中专毕业后二十五年,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的按破格申报,按正常评审。

3、未达到上述学历和资历的,按破格申报及评审。

以上评审申报条件摘录自鄂职改办[2000]158号、鄂职改办[2001]89号、鄂卫高评办[2005]4号和鄂卫高评办[2010]5号文件。

附件下载:附件2-12.rar

2.《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式样)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表样)

4.《湖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表样)

5.单位公示证明(式样)

6.《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表样)

7.《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表样)

8.《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表样)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样)

10.《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表样)

1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表样)

12.关于对×××等×位同志晋升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公示的公告(式样)

4.江苏2012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材料通知 篇四

鲁审人字„2014‟42号

关于报送2013高级审计师资格

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29号)有关要求,现将报送2013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一)201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推荐、呈报、评审、核准、备案等工作,仍严格按照

— 1 —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和《关于做好2010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任职年限及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呈报的论文、著作等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底。

(二)推荐评审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民办高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未经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事业单位继续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臵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单位组织推荐时,要严格程序,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推荐委员会(其中在专业技术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少于80%),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

— 2 — 家委员会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二、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仍按照《关于报送200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和《关于报送2009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和《关于2013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6号)等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三)认真执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和《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2010‟30号)等政策规定。符合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上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

— 3 — 审核表》。

(四)符合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须上报《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持原件申报。如原件丢失,须出具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的证书或开具的证明。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无效。

(六)需要委托评审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七)严格执行个人和单位诚信承诺制度。

1.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信息资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在填写《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时,应在“基本情况”最后一栏中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

— 4 — 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所在单位必须填写法定全称,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意见栏内公章一致。

(八)须呈报的评审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

2.《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A4纸型,原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A4纸型,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一式3份(A3纸型,原件);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填报的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

6.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

8.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

9.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

10.根据评审条件呈报的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不

— 5 — 超过5项(原件);

11.《“六公开”监督卡》1份(原件);

评审材料按以上顺序整理好,申报人员的档案材料装箱顺序要与《申报人员花名册》顺序一致。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奖励证书、《“六公开”监督卡》等材料单独放入档案袋内。论文应在期刊目录作好标记,并将文章折页,以方便查阅。其中,《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且必须本人填写、签字,不得使用自行打印装订的表格材料,此表到当地审计部门领取。

三、网络化申报评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2013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将启用新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该系统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化技术,是集申报、审核、评审、统计分析为一体的综合性职称服务平台。申报人、申报人单位和呈报部门应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系统》(http://sdzc.sdeic.gov.cn)网络版,在线填报和上传数据。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个人申报:登录系统、在个人用户窗口注册账号信息、填写保存信息数据、打印一览表、上报数据至申报人所在单位;

2.申报人所在单位:登录系统、在单位用户窗口注册账号信息、接收审核个人数据、设臵申报路径(各市审计部门)、上报

— 6 — 数据至各市审计部门、报送原始评审材料;

3.呈报单位:登录系统、各市审计部门在单位用户窗口注册账号信息、接收审核数据、打印上报表格、设臵申报路径(各市人社部门)、上报数据至各市人社部门;各市人社部门接收审核数据、上报数据至高评委办事机构。

四、呈报时间和地点

根据评审工作安排,请各市审计局及有关呈报单位于2014年5月5日至5月23日前,将评审材料、申报人员情况表和人员情况汇总表(系统生成)报送省审计厅人事处,不接收个人报送材料。相关政策文件信息和表格样式,可登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 //)机关子站,进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山东省审计厅网站(http://)网上服务,进入“职称考评”栏目查询、下载。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共青团路88号省审计厅人事处。联系人:刘晓敏,联系电话:86199907。软件使用咨询电话:0531-55583179、86162904。

五、评审费标准

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360元。

六、严肃评审纪律

— 7 — 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呈报部门把关不严材料失真的,予以通报批评;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山东省审计厅 2014年4月14日

厅内分送:只发电子件,存(3)。

山东省审计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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