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出机制论文

2024-10-19

教师退出机制论文(精选15篇)

1.教师退出机制论文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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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师退出机制叫好

作者:

来源:《心事·教育策划与管理》2014年第01期

【策划人语】

成都市教育局日前正式出台《关于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实施办法》,确立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四种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渠道,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的在编教师,以及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共约10万名教职工。据了解,成都如此大面积实施教师退出机制在全国尚属首次。

改革创新是教育发展的历史命题,也是教育发展的未来趋势。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创新。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过程中,在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过程中,教育系统处处涌动着改革创新的热潮。正如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所说:“改革是一场攻坚战,需要一往无前的勇气,胆子要大,步子要稳,要敢于碰硬骨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巡视员尹后庆是上海市基础教育改革的有力推动者,对于教育改革面临的困难,他认为“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们一定要集小胜为大胜,既不试图一蹴而就,又绝不能无所作为,坚持改革,并用坚持改革的态度克服弊端,坚信优势,就会攻克内涵发展深水区的种种难题。”让我们为成都教师退出机制叫好,为教育改革创新探索喝彩!本刊编辑部

2.教师退出机制论文 篇二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不同的考核结果将决定教师接下来的工作安排和薪资待遇。如果不幸与后面两个考核结果画上等号, 那教师将面临‘待岗’‘托管’‘解聘’等安排或去向———这关乎教师的工作待遇和饭碗, 难怪大家这么关心了。”看起来, 机制很完美, 但是教师的这些评定档次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如何确保结果的准确合理?这似乎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问题。

记得有一个笑话:某地根据上级精神, 必须选出来一个地主成分的家庭。选谁?大家心里都没有底。当把所有家庭的主要当家人都召集起来以后, 大家都只好投票选举。但是谁也不好意思投下这庄严而神圣的一票, 因为谁都知道这一票的分量。大家都等, 都熬时间。最后终于有一个人憋不住了, 上了趟茅房。回来以后就傻眼了, 大家都散了, 他们的家被选为了地主家庭。其后他们家庭的遭遇也可想而知了。

这个笑话虽然有些冷, 但真的能说明一些问题。我们的教师退出机制如果不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操作机制, 谁也不敢打包票不会出现类似的笑话。

第一, 退出机制必须有一个公正、令人信服的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能切实领导起这项工作, 并对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考评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当教师有了考评方面的异议以后, 最起码能做出权威、合理的解释, 并能够解决考评中的实际问题, 为各级各类被考评单位的参与考评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 教师退出机制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操作机制, 必须确保“退出机制”的程序是合法的。这套机制必须是有法可依的, 决不能是某些领导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如, 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教师教育机构质量的评价制度、教师教育课程鉴定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 这些都应该是实现“退出机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和基本程序。离开了这些基本规章和基本程序, “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

第三, “退出机制”必须是切实可行的、能够规范性操作的一系列制度。考评过程中, 一切都应是规范性的, 如, 考评范围的确定, 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范执行, 不能因人订立新规则, 也不能随意更改和缩小考评范围。对考评细则的规定, 应进行细化其程序, 尤其对重大问题的确定, 程序必须合法。

第四, 考评中应该考虑对教师成长的保护。对一些重大的涉及严重师德问题的行为当然必须给予严惩, 让这些害群之马退出教师队伍应该绝不手软。对有严重师德问题的教师, 在考评时实行一票否决, 绝不姑息养奸。而另一方面, 对一些不是大是大非问题的行为, 应该确保对教师保护的基本思想。教师的成长也是一个过程, 这个成长过程也必须由时间来保证, 为确保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教师“退出机制”中必须考虑教师成长的时间性因素。教育是有其科学性和规律性的, 教师的成长也不例外。

第五, 教师退出以后怎么办?作为一项机制, “退出机制”还必须考虑教师退出以后的善后问题, 而不应该只是一推了之。

如果是因为重大的涉及严重师德问题的行为而被清退的教师, 对他们的退出以后的问题我们当然可以不作考虑。但是对于一些因为能力或其他方面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师职业的清退人员, 作为一项机制就不能不考虑被清退人员的善后问题了。

如果我们把这部分人员强制性推到社会上就有些太不人性化了, 也会为社会埋下不安定的、不和谐因素, 所以其社会效应不能不慎重考虑。

一方面, 退出教师应该给其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再培训, 以期待其培训合格后二次上岗。对于切实不适合教师岗位的人员, 也应该给其转岗培训的机会, 以便这部分人员能够找到合适的社会岗位而再就业。另一方面, 根据这部分人员的教龄长短给以必要的补偿, 也可以帮助他们再就业或者二次创业。

3.教师退出机制,您真的准备好了? 篇三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同的考核结果将决定教师接下来的工作安排和薪资待遇。如果不幸与后面两个考核结果画上等号,那教师将面临‘待岗‘托管‘解聘等安排或去向———这关乎教师的工作待遇和饭碗,难怪大家这么关心了。”看起来,机制很完美,但是教师的这些评定档次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如何确保结果的准确合理?这似乎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问题。

记得有一个笑话:某地根据上级精神,必须选出来一个地主成分的家庭。选谁?大家心里都没有底。当把所有家庭的主要当家人都召集起来以后,大家都只好投票选举。但是谁也不好意思投下这庄严而神圣的一票,因为谁都知道这一票的分量。大家都等,都熬时间。最后终于有一个人憋不住了,上了趟茅房。回来以后就傻眼了,大家都散了,他们的家被选为了地主家庭。其后他们家庭的遭遇也可想而知了。

这个笑话虽然有些冷,但真的能说明一些问题。我们的教师退出机制如果不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操作机制,谁也不敢打包票不会出现类似的笑话。

第一,退出机制必须有一个公正、令人信服的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能切实领导起这项工作,并对各学校和单位的教师考评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当教师有了考评方面的异议以后,最起码能做出权威、合理的解释,并能够解决考评中的实际问题,为各级各类被考评单位的参与考评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教师退出机制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操作机制,必须确保“退出机制”的程序是合法的。这套机制必须是有法可依的,决不能是某些领导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如,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教师教育机构质量的评价制度、教师教育课程鉴定制度、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这些都应该是实现“退出机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和基本程序。离开了这些基本规章和基本程序,“退出机制”的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

第三,“退出机制”必须是切实可行的、能够规范性操作的一系列制度。考评过程中,一切都应是规范性的,如,考评范围的确定,一旦确定任何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范执行,不能因人订立新规则,也不能随意更改和缩小考评范围。对考评细则的规定,应进行细化其程序,尤其对重大问题的确定,程序必须合法。

第四,考评中应该考虑对教师成长的保护。对一些重大的涉及严重师德问题的行为当然必须给予严惩,让这些害群之马退出教师队伍应该绝不手软。对有严重师德问题的教师,在考评时实行一票否决,绝不姑息养奸。而另一方面,对一些不是大是大非问题的行为,应该确保对教师保护的基本思想。教师的成长也是一个过程,这个成长过程也必须由时间来保证,为确保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教师“退出机制”中必须考虑教师成长的时间性因素。教育是有其科学性和规律性的,教师的成长也不例外。

第五,教师退出以后怎么办?作为一项机制,“退出机制”还必须考虑教师退出以后的善后问题,而不应该只是一推了之。

如果是因为重大的涉及严重师德问题的行为而被清退的教师,对他们的退出以后的问题我们当然可以不作考虑。但是对于一些因为能力或其他方面不适宜继续担任教师职业的清退人员,作为一项机制就不能不考虑被清退人员的善后问题了。

如果我们把这部分人员强制性推到社会上就有些太不人性化了,也会为社会埋下不安定的、不和谐因素,所以其社会效应不能不慎重考虑。

一方面,退出教师应该给其一定的时间来进行再培训,以期待其培训合格后二次上岗。对于切实不适合教师岗位的人员,也应该给其转岗培训的机会,以便这部分人员能够找到合适的社会岗位而再就业。另一方面,根据这部分人员的教龄长短给以必要的补偿,也可以帮助他们再就业或者二次创业。

教师“退出机制”是一项关乎千万教师及其家庭的重大事项,在其出台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绝对容不得半点马虎大意。一旦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再去解决,就不仅仅是麻烦不麻烦的事了,还会涉及一系列的边际化问题。因此,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必须慎之又慎。

4.四、退出机制 篇四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5.编辑的选拔和退出机制 篇五

一、选拔机制

1、从事电视新闻采编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新闻稿件的策划、拍摄、写稿、粗编等工作的记者,志愿报名或经节目总监推荐,参加编辑选拔,每年四次,每季一次;

2、候选人经全体采编人员无记名投票,必须获得2/3以上票数;

3、候选人经笔试、机试,二者满分200分,总分在150分以上,评委由五人考评团组成;

4、成绩合格者,经频道总监书面任命,方可成为编辑。

二、退出机制

1、严重违犯新闻法规或职业道德,损坏频道声誉和利益,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自动辞职。

2、年终考核时,全体采编人员无记名投票在2/3以下,自动辞职;

3、编辑月度考核中,连续6个月奖金总数名列最后一名,自动辞

职;

4、因为工作疏忽,一个月内连续三次出现较大失误,或年内出现

一次重大失误,自动辞职;

6.分析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论文 篇六

一、我国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异化的原因分析

(1)从上市公司角度分析。

根据民生证券统计,创业板负增长公司的比例由的0.6%大幅上升至的16.5%:50%以上高增长公司也从20的44.8%下降至20l1年的17.6%;创业板指数也从基准点的1001点下跌至一季度末的678.52点。由于公司业绩不断下滑,因此在上市前就参股上市公司的这些创业投资为了避免亏损。

(2)从创业投资者角度分析。

我国创业投资心态过于急功近利,急功近利的心态主要表现在风险投资阶段的后移和上市过度包装上,这使得创业投资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退出机制异化为一项圈钱手段。

(3)从资本市场角度分析。

在创业板发生的创业投资过早和过度退出的异化现象,反映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

二、变异的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带来的影响

(1)对社会资源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将目光更多的放在上市退出的巨额利润上,投资资金流入趋于成熟的企业、前期上市包装活动,使得趋于成熟的企业反而获得大量资金,而正需要资金扶持的、初创的创新型企业反而得不到支持。这种资金的错位配置,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

(2)对创业板市场的影响。

对国内的资本市场有两方面影响,一是存在失去潜力企业的可能,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国内得不到满足;二是不利于创业板市场的稳定,股东高管的大量抛售股票造成的抛售压力引起市场动荡,且部分创业投资者过于热衷与上市包装活动,增加了市场经济泡沫。

三、解决我过创业投资上市退出机制问题的对策建议

(1)建立评估公司创新性成长性指标体系。

在培育“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板,更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性。因此,以指标体系的标准做为能否上市的判定条件,提升业绩不突出但有潜力的企业上市的可能性,过滤由于业绩包装上市的泡沫公司。

(2)完善创业板股票禁售、限售规定。

可适当延长原始股东的持股解禁期,一是引导投资者去关注创业板公司的成长性;二是能对热衷于投资首次公开发行前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机活动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3)适当降低上市门槛。

7.企业人才退出机制研究 篇七

一、人才退出机制的内涵

我国企业的人才退出机制大多处于缺位或不健全状态,原因就在于人们通常对退出的概念理解不清楚,常常把退出和解雇联系起来。人们通常认为退出就是指员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从而退出企业。解雇只是人才退出的一个环节,真正意义上的退出应该有更多的含义。

完整的退出机制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它是以工作分析为基础,制定考核目标,结合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制定出绩效考核的标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考核,通过结果与考核结果的对比,进行结果分析,对那些达不到企业要求的员工,采取降职、调职、离职培训、解雇等措施。对考核合格者予以留任。通过退出机制更好、更持续地促进人员与岗位、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1]

由此可见,解雇只是人才退出的方式之一。退出也包括暂时退出岗位去接受教育和培训,等教育培训结束后,如果受培训人员能够达到企业的岗位考核要求则可以在组织中继续工作。所以,退出与解雇之间存在着一个缓冲区,如内部待岗、试用期制、离岗培训等。实施人力资源退出机制,是为了保证组织人力资源团队的精干、高效和富有活力,通过自愿离职、再次创业、待命停职、提前退休及末位淘汰等途径,让不再适合于组织战略或流程的员工直接或间接地退出组织及其机构,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战略目标。

二、我国企业人才退出机制的现状

1. 国有企业人才退出机制的现状

国有企业基本上处于人才退出机制缺位状态。几十年来,国有企业超稳定的生存状态使企业员工产生了观念保守,害怕竞争,不易接受变革,依赖思想严重等心理特征,许多职工习惯于平平淡淡的固定工作的生活,对变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很不适应。他们宁愿追求清闲、低收入的生活。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员工进取精神不足、素质低,对内部改革和约束措施反应激烈,企业“铁饭碗”和“大锅饭”难以打破。

自从中央提出国企要减员增效、提高效率之后,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掀起了一股下岗裁员浪潮, 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 这应该算是中国企业的一次集体人才退出。但是这次下岗裁员的目的是除去企业中多余的冗员, 而人才退出机制的目的是使企业人才处于流动状态, 在企业中营造能进能出、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氛围, 最根本的是通过引入退出机制来给人才以危机感, 促使他们始终保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

经过这一浪潮之后, 国有企业面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人才竞争, 由于自身体制、政策等方面的诸多弊端,导致其内部的优秀人才向外企、民营企业流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国有企业面临人才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认识到了人才的重要性, 提供了许多优惠条件招揽优秀人才。招聘到的人才,由于人才退出机制的缺失,对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难以像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那样辞退;对于优秀的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企业又往往缺乏有效的措施去挽留。这就形成了一种不对称的淘汰:员工可以自由地淘汰企业,而企业只能有限地淘汰员工。

2. 私营企业人才退出机制的现状

在私营企业中, 企业管理的方式主要还是人治,缺少成文的制度规范,导致了许多制度规范建设的不完善。企业的大小事情通常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企业中基本没有客观的绩效考核体系, 员工绩效好坏通常都是由其直接上级主管评价, 因此, 员工能否得到好的评价不是取决于其绩效的好坏, 而是取决于其与直接上级或老板的个人关系, 由此导致的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的人才退出决策便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严重偏离了以绩效定升降、以能力定去留的理念。

根据心理契约理论,心理契约是作为构成员工与组织间交换关系和相互责任的一种心理期望,也就是员工和组织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企业和员工经常忽略他们之间达成的“心理契约”,尤其是企业一方,常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员工进入企业以后会有意无意地违背当初对员工的隐含承诺,即违背双方的心理契约。当员工付出的努力没有换来期望中的报酬时,这种心理落差往往会导致核心员工和优秀人才心理上极为不满,他们对企业的看法和对待工作的态度,不知不觉中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会很快转化为实际行动上,即离职。

我国的私营企业中大部分是家族企业, 一方面是频繁的雇员流动, 另一方面却是人才退出的无序性和随意性, 也就是说缺乏规范科学的人才退出机制。这种强烈的反差时常同时存在于许多家族企业之中。当家族企业的规模成长到一定程度, 超出家族成员所能应付的范畴时, 家族成员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开始日益显露“家族情感”、“家族矛盾”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这个阶段的家族企业应该雇佣非家族的成员来代替企业主从事生产与经营。

由于家族企业“家”的观念非常浓郁,在重要职位的人事安排上,首先考虑的往往是候选者的身份,而非任职能力。即使同等职位,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的地位和权力也往往不同。过于任人唯亲,一方面会使管理混乱,原来制定的规章制度难以执行;另一方面会使一些有才能的员工,对企业失去信心。因此,当企业的规模继续成长, 非家族成员越来越多, 企业内的分工也愈来愈细时, 企业主必须在“人治”和“法治”之间做抉择, 这直接关系到家族企业的现代化进程。如果不能及时建立家族成员退出机制, 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日后经营甚至会造成企业的衰亡。[2]

三、人才退出机制的构建

1. 建立健全的人才退出机制首先在于其主体———企业员工的认同。

退出机制的设立必须以文化先行,让员工转变观念,在思想上认同退出机制,从内心意识到退出机制对于自身的意义和优势在于突破羁绊、寻求合理、拓宽事业,从而在市场中选择、在流动中发展、在发展中成功,以此为建设人才退出机制铺平道路。

2. 确立人才退出标准。

人才退出标准主要包括:无法胜任工作者、无法适应公司发展战略者、无法适应企业文化者等几类。人才退出标准的建立是建立人才退出机制的关键和前提。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公平的、公开的绩效考核, 并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结合退出标准来确定员工是否适合现有岗位的工作。科学的人才退出标准能够能使员工明确奋斗目标,同时也使退出机制程序化、公开化,有效消除人力资源退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3. 做好裁员管理工作。

要做到刚性裁员,柔性操作。裁员本身是较为刚性的,但在裁员过程中如果过于刚性则会导致矛盾激化,使员工对企业失去信心,裁员成本也必然增加。所以,企业在裁员的操作中要具有一定的柔性,即在理性的基础上采取柔性化方式,即做好人才退出的缓冲工作。所谓缓冲是指员工绩效考核达不到要求并不直接令其退出企业, 而是针对每个员工绩效考核的具体结果作出恰当的反馈。例如, 对于那些本来很有潜力和能力但是被安置到不适合发展的岗位上而失去发展空间的员工, 这时的退出就是指退出目前的岗位到新的岗位上去;而对于那些有学习能力,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导致绩效低下的员工来说, 这时的退出就是离岗培训或在职培训;只有那些绩效低下且已经没有潜力和那些与企业需求不相匹配的员工才会直接面对退出企业的结果。这一环节是企业人才退出的核心环节, 如果做得好, 就可以从退出机制中获益如果做得不好, 不但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且还会影响员工士气和忠诚感。对企业来说,裁员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降低员工的心理失衡,降低裁员成本。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根据企业的战略转型制定系统的裁员计划,把裁员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以柔性化和人性化的实施方式保证裁员的良好成效。

4. 建立“回聘”制度。

回聘,即与业绩良好的离职员工建立长期联系,在企业经营状况转好时可以考虑重新录用。经某些人力管理调查机构的测试,回流员工再次主动离职率非常低,而且由于熟悉企业内部工作流程,能够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减少招聘新员工的大量培训支出。特别是裁员过程中离开企业的员工,其中大部分不是由于员工能力和过错离开的,相反只是由于阶段发展弃用的人才。此外,感受过外界企业文化的离职员工通常更能体会到原企业文化的精髓,具有更高的企业认同感。

5. 在执行退出机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首先, 退出方法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必要时要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甚至可以把退出方法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确保退出方法的合法性。其次, 要有书面材料记录员工相关行为, 使人力资源退出具有充分证据。最后, 在人力资源退出时, 要和劳动部门做好沟通, 解释裁员原因, 取得劳动部门的支持。严格按法律程序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对企业还是劳动者都是十分重要的。[3]

摘要:良好的企业人才退出机制是企业保持活力、增强员工士气、增强企业创新力的源泉, 但是传统观念和我国现实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影响, 我国企业人才退出机制处于缺位状态。人才退出机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论述人才退出机制的内涵, 分析我国企业人才退出机制的现状, 提出我国企业建立人才退出机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人力资源,退出机制,解雇

参考文献

[1]司曙光.企业的人才退出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 2009, (2) :99.

[2]李文武.企业人才退出机制的构建[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7, 23 (5) :98-99.

8.应设限购令退出机制 篇八

l 卖掉东京曾经可以买下美国

事实上,只要限购令持续,每有进场者便意味着需求量递减,从而使得买气难以凝聚,导致价位只能在有限的空间里作战略、技术性微幅上调,以刺激为数不多的购房者进场,如果这也能解读为“房价回升”,那岂不是在说明政策不给力,及呼唤新一轮调控的出台?

众所周知,限购使“买得起的不能买,可以买的买不起”,等同人为驱逐市场需求,目的在于防范热钱袭扰、牵制房价滞胀及疏导资金流向,进而逼迫开发商在“硬扛等死”与“抢先降价”之间做出选择。

之所以如此强硬,说到底,在于避免日本房产泡沫之“消失的十年”在中国重演(详见上期)。当时的日本也有今天与我们同样的困惑及“骄傲”——卖掉东京就可以买下美国,皇居房地价超过加利福尼亚一个州!那段“荒诞岁月”的极端例子,是北海道偏郊一块原本15日元/平方米都乏人问津的土地,竟在短短几年内炒作到15万日元/平方米,涨幅1万倍!而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此为中央政府此番看似欲置房产于“死地”之主因。

l 限购令将陷“父子骑驴”之困境

惟以现况观之,楼市需求日趋枯竭,已使开发商面临另类“黑字倒闭”(资产大于负债)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一季度,136家房地产上市公司房源库存金额达9865.14亿,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40%!说明情况渐趋恶化与危急。

此前便有发改委官员不无担忧地表示,一旦取消限购令,势必带来房价的报复性反弹。这说明中央清楚知道,目前房价相对于通货通胀所呈现的贬值状态,是被限购令强力压制的结果,一旦松绑恐将失控。但值得关注的是,政策不断打击的后遗症,是使充沛的货币流动到处泛滥成灾,毕竟资金需要流向,这就令中央陷入“压下葫芦浮起瓢”的两难之中。

尤其需要看到的是,限购已使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倍增,“灾情”可谓惨重。以上海为例,4月份土地出让金创近两年新低,住宅用地之楼面价环比缩水七成有余,而其成交量亦破5年来最低纪录。在此困境下,部分地区对第二或第三套房认定标准从宽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

l 限购令应设退出机制

凡此种种若持续而不设“停损”,将十分不利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乃至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且使后续倍增式报复性反弹几率极大,更丧失政策保护房地产稳定、有序成长的原始初衷。

因此在我看来,限购令实施百日,已成功地让疯狂的楼市快速冷却及恢复理性,等房价挫跌10%~15%之后,堪称完成阶段性任务。接下来必须开始思考、设定限购令的退出机制,予以有条件松绑,还市场本色,让原本过度沉淀在商品住宅这个池子里,目前正不断向外翻腾、涌动的资金寻找其他出路,以免其如洪水猛兽般,殃及其他产业的正常运行,进而尽速结束楼市观望,否则假以时日,政府恐怕也将面对“全国到处烂尾楼”与“房价报复性反弹”的艰难抉择。

l 商业地产减半收税,可解住宅之围

欲达到资金分流之目的与效果,办法其实很多,我且抛砖引玉。

9.教师退出机制论文 篇九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2013年11月,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概念,精准扶贫上升到了国家政策的高度。为提高国家对贫困地区扶贫的精度和效度,探索行之有效的扶贫对策,切实实现贫困地区人民摆脱贫困,本文在对中国知网上有关精准扶贫的文献、会议以及期刊等形式的资料进行了汇总和提炼,并根据自己研究的着力点“精准扶贫的内生动力和推出机制”的基础上,对精准扶贫的相关研究成果以及实施的地域差异进行了总结,并对精准扶贫的前景与对策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精准扶贫 内生动力 退出机制 引言

2013年11月3日,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到“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精准扶贫上升到了国家政策的高度。此后,我国的扶贫实践工作也由普惠式的扶贫到更加集约式的精准扶贫的模式发展。而在学术研究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关扶贫的问题研究已经开始,到了八十年代,学术上有关扶贫的问题研究转向了扶贫瞄准,即:对扶贫的主体、对象、方法以及绩效进行了瞄准,这标志着对于提高扶贫的效率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当前对于精准扶贫工作方面的研究理论主要有:多维贫困理论、空间贫困理论以及贫困治理理论。而国内对于精准扶贫问题的研究也是最近两三年才大量出现的。在精准扶贫方面,当前我国的权威专家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的汪三贵,华中农业大学的叶初升以及中国农业大学的李小云等,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当前我国精准扶贫中所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我国精准扶贫所采用的方法与对策以及针对地方特色所提出的退出机制。

所谓精准扶贫,是指重点运用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运行社会、市场、政府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动员全社会资源,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实现对贫困人口的精确识别”针对扶持“动态管理”精确考评,切实有效地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扶贫工作的精准化标志着我国扶贫工作已经到达了另一个高度,不仅对于切实有效地提高我国扶贫工作的成效、提高扶贫资源利用效率方面有着标志性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很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精准扶贫问题的研究现状

当前学界对于精准扶贫问题的研究是从2013年起步的,尽管起步较晚,但是当前有关精准扶贫问题的研究内容也已经不少。从内容上说,研究的内容已经比较丰富,主要包括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研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的分析以及路径与对策研究。精准扶贫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李小云(2005)指出,当前我国将近70%的扶贫专项资金从重点扶贫县流出,贫困难以被瞄准;吴本健(2014)认为,我国精准扶贫的瞄准目标发生偏移;丁昭(2014)认为,我国精准扶贫的问题在于贫困户对借贷的积极性不高,贫困户之所以贫困,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自身能力的缺乏;邓维杰(2014)提出了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包括需求、入门、资金用途、市场、专业、团队、模式以及投入等的八种排斥。对于原因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一下的几个方面:杨龙(2015)认为,精准扶贫的实践与政策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农户的参与方法与福利测量的方法存在收入与支出的差异;刑成举(2013)认为主要原因是参与式发展存在的问题、农村社会的分化以及农村精英角色的转换;陈淮(2011)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指出精准扶贫精确度不高的原因;汪三贵(2015)提出,精准扶贫效率不高的原因在于低保户和贫困人口的划定标准不同;许源源(2007)指出,资金和资源偏离的重要原因是扶贫瞄准过程中不贯穿和谐理念。而对于路径与对策的研究,主要有:汪三贵(2004)指出,扶贫工作应更加关注区域和人口的实际需要以及扶贫资金的投向和效果;郭培霞(2007)认为,应从制度上出发,重新选择扶贫的对象,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瞄而不准”的问题;翟振芳(2008)指出,应建立分类瞄准的识别体系,完善农村瞄准扶贫机制;叶初升(2012)从精准扶贫的绩效出发,认为提高扶贫转化率的根本之策是建立一个参与式扶贫机制,促进交流,实现自上而下的发现和解决问题;全承相(2015)提出提高精准扶贫有效性的基本思路是:开展贫困农民的产业技能培训、利用积极有效的财政金融政策以及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奖惩机制。

而从地域上而言,学界当前对西南的云贵地区、广东、湖南、湖北等地区已有不少的研究与探讨,如:沈茂英(2015)指出川藏地区扶贫工作受到约束的原因主要是生态维度、自然维度、社会经济以及人口和制度这几个维度方面的问题,并指出相应的对策:提供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区域公共服务、加大对于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的投入以及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等;贾文龙(2015)以毕节为例,对精准扶贫的模式和经验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到村到户”的扶贫模式,如注重危房改造、加大扶贫力度,推动创业行业发展,拓宽教育培训路径以及加快扶贫生态移民的步伐;李鹍(2015)通过对广东省的 “双到模式”和湖北恩施的七项“到户到人”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精准扶贫首先应该瞄准对象,精确识别,其次是对症下药,联动帮扶;韩斌(2015)对滇黔桂石漠化地区的考察分析,认为应走出一条精准识别,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扶贫道路,通过农业产业化来实现地区的扶贫;龙永华(2015)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以湘西州为例探讨了农业产业的扶贫模式方面的创新;贺东航、牛宗岭(2015)通过对福建宁德和湖北恩施两个地区精准扶贫的对比,找到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贫困特点和原因,并针对各自的特点特除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与对策。尽管当对于不同地域已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对于居于西北的青海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尚未触及的阶段。

2.研究展望 随着我国扶贫工作的不断进展,精准扶贫在一些地区也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我国当前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这些扶贫工作的取得也为国家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尽管我国的扶贫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从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来看,扶贫工作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对于未来我国精准扶贫事业的展望,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明确精准扶贫的概念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

无论是做什么事情,首先必须要做到的便是对概念的识别。对于精准扶贫而言更是如此。为了能够做到国家的扶贫资金真正的落实在对贫困人民的帮扶上,真正的使得扶贫资金被用在基础设施的改善上、用在为当地增收上、用在提高贫困人民的收入水平上,首先要做的便是在精准扶贫概念的准确识别。2.2要真正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以及精准监控

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以及精准监控是要实现精准扶贫必须做到的四个方面内容。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脱贫,仍处于贫困落后的阶段。在未来的精准扶贫事业中,要想真正做到精准扶贫工作有一定的成果,就必须要真正做到对真正贫困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识别、扶贫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精准帮扶、对于精准扶贫这一工作以及全过程的精准管理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精准控制。2.3内生动力是扶贫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动力

对于贫困地区的脱贫与扶贫工作而言,政府的扶贫政策是实现贫困人口成功脱贫的有力推手,扶贫工作的内容、管理机制以及对过程的控制等环节是成功脱贫的必要保证。尽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对于实现成功脱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从脱贫工作的成效性和可持续性上来说,最根本的动力贫困地区自己的“造血”功能,内生动力才会驱使扶贫工作取得最有效的进展。2.4完善精准扶贫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主要是针对整个项目活动而言的。对于一个贫困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来说,精准瞄准,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以及精准监督是最重要的环节,这四个环节是实现精准扶贫的主要内容,也是能否成功实现精准脱贫项目的关键。但是在整个的精准扶贫项目成功实现后,最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已脱贫地区的持续发展的问题。尽管在精准扶贫项目实施期间,政府的资金、人员以及管理手段等资源投入很足的情况下贫困地区能够实现成功脱贫,但是在精准扶贫项目撤出后,为了能使得前期实现的脱贫成效保持下去或得到更好的发展,应当完善精准扶贫的退出机制,从而能巩固前期的脱贫成效,实现已脱贫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0.教师退出机制论文 篇十

2019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热点解读

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问题在国考面试中经常都会有涉及,特别是国家精准扶贫问题在历年国考面试中都是一些高频的考点,对于这类问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时政的了解。考生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下面跟着云南中公教育老师一起分析国考面试时政热点问题。【热点概述】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是继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贫困退出意见》之后的首次修改,这次的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中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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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打赢扶贫攻坚战,恪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的决心,其对于确保脱贫实效,切实把好贫困退出“最后一公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贫困退出机制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更加严格规范、透明公正。但是,依旧有一些地方仍旧放不开政绩观念,放不下任务数据,缺少实事求是的精神,认为扶贫工作可有可无,通过“数字脱贫”“项目脱贫”等莫须有的事实炮制了“假脱贫”“被脱贫”,在社会上、群众中引起了不良反响。脱不脱贫、退不退出,最终话语权还在群众手中,还要得到贫困户的认可,还要通过公示公告来退出。实事求是、公正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是群众“真”脱贫的有利保障和制胜关键。

如今,脱贫攻坚已经成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扶贫成效也成为一个地方发展优劣的重要标志。贫困退出机制作为脱贫工作的一种有效评价方式,其出发点在于鞭策地方党政全局掌控脱贫基数、制定办法;在于要求领导干部真心实意地为贫困家庭设计“真”脱贫的长效之计,使脱贫政策真正落地惠民。在2020年脱贫攻坚战打响的关键时期,最近很多省份扶贫办都在发布拟退出贫困县序列的公示,所有贫困退出工作在实施中,都严格按照实施的细则进行,经过县级申请,市级初审,省级验收检查评估,并在贫困县退出后,只要在脱贫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继续支持原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发展,巩固提升脱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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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贫困退出机制还强调监督问责,在扶贫巡查工作中国开出、分阶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的药方,目的在于治疗贫困退出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良症结。

总之,贫困退出机制想要取信于民,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群众的检验。贫困退出机制明确了贫困县、贫困人口退出标准、退出程序,用法纪为“精准扶贫”的真实性“打包票”,使官员清楚地认识到为民执政就需要在干真事,真干事上下功夫。

11.建立和谐的人才退出机制 篇十一

有人曾从造字上解释和谐:“和”解构为人人都有口饭吃,即温饱小康;“谐”解构为大家皆有话讲,即言论自由。笔者认为,和谐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之上,实现动态的和谐、与时俱进的和谐。因此,和谐的现代企业机制内涵全面、动态发展、成绩斐然,自然离不开重要的人才退出机制——人才在流动中成长和成熟,企业本身也需要吐故纳新。目前,就企业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机制建设而言,人才进入机制已经趋于成熟,而人才退出机制却相对薄弱。多进少出,甚至只进不出成为某些企业的稳定和谐的象征。但是,这种一成不变,甚至墨守成规的状况只是表象,并非企业和谐真正的内涵。

社会大环境和组织内部环境都是不断变化的,企业同样在动态中寻求平衡的发展。当前企业外部和内部因素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和谐。比如,能岗不匹配、面临发展瓶颈或者凸现在层级组织里,每位员工都将晋升到自己不能胜任的阶层的“彼得原理”之困境,因此才产生或者促进了人才退出机制的建立。有进有退、有机循环不仅有助于企业的和谐,也有助于个人的发展。

建立和谐的人才退出机制首先在于其主体,企业员工的认同。当前,不少中国企业的员工仍然抱有从一而终的想法。诚然,对于企业的忠诚固然可贵,但企业本身就在市场经济中大浪淘沙,本身就面临发展、拓展甚至倒闭、破产的抉择。因此,员工个人也需要完成从“计划经济思维“到”市场经济思维”的转换。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90年代初,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不少优秀企业已经打破“终身雇佣制”,通过科学的考核、定期的雇佣制度、市场化的运作来建立和完善人才退出机制。从某个角度讲,如果员工能够从内心意识到退出机制对于自身的意义和优势在于突破羁绊、寻求合理、拓宽事业,从而在市场中选择、在流动中发展、在发展中成功,那么和谐的意义就昭然若知。

其次,建立人才退出机制离不开企业的扶助和支持,承担应有的责任。当前,企业的主要责任可以分为组织责任和社会责任两大类。作为组织,企业有义务帮助员工突破原有的“组织惯性”和“工作习惯”,协助员工完成离职的交接,寻求更广阔的空间;作为“社会公民”,企业有责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协助前员工实现求职、再就业的过度,维护社会和谐。

12.我国天使投资退出机制研究 篇十二

天使投资是指具有高抗风险能力的受信投资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 所进行的一次性前期投资, 是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初创企业的第一笔投资形式。

天使投资始创于19世纪的美国, 截止到2012年上半年, 美国共有27, 280家创业企业得到天使投资的支持, 同比增长了3.7%;天使投资人总数达131, 145位, 同比增长5%, 投资总额达到$336, 390。在我国, 天使投资还处于成长期, 由《2012年中国天使投资与天使孵化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团队、天使投资基金共计272个。其中天使投资人190个, 天使投资团队6个, 天使投资基金61个, “天使+孵化”机构15个。从1994年到2012年7月, 我国各类天使投资案例仅有536起,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无论从天使投资人总数, 还是融资总量均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目前, 由于我国面临产业结构调整转型, 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加大, 从客观上要求资本投资市场的多样化, 天使投资可以为创业者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 我国富裕阶层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的意识不断加强, 天使投资可以为海量的民间个人资本提供合理有序的投资渠道, 可以说天使投资方式的出现是保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但是, 我国目前对于天使投资的研究仅停留在经济活动领域, 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本文尝试从天使投资系统运行的四个环节——主体、运作、退出、监管——中的“退出”所面临的机制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和研究现状

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可以分为六个阶段:筹集风投资金;寻找筛选项目;详细评价;谈判阶段;投资生效与监管;撤资退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根本目的就是是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 如果缺乏合适的资本退出方式, 投资人就无法将其股权转化成切实的利益, 亦无法实现资本的增值。因此, 风险投资的退出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至关重要的环节。

王晓东、赵昌文 (2004) 认为, 首次公开发行和企业并购已经成为了风险投资最主要的两种退出方式, 并对两者的退出绩效问题进行了研究;孙君宏 (2007) 比较了中美的IPO制度, 指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还不完善, 主板上市条件过严, 二板缺位, 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致使风险投资很少采用IPO方式退出;李爱君 (2006) 从风险投资的退出形式入手, 分别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初步建议。朱斌 (2001) 指出在我国现阶段条件下, 并购退出应成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方式。廖士光 (2013) 借鉴美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经验,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层次场外交易市场, 引入做市商制度, 建立不同市场层次之间的转板机制, 加快推动场外市场发展。综上可见, 国内学者对于投资人退出机制的研究大多是针对风险投资, 而对于天使投资的退出机制的研究, 大多是停留在评价制度整体可行性或制度缺点上, 且深度不够。

三、我国天使投资退出机制的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天使投资属于风险投资的一种, 其退出机制可借鉴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但是, 由于我国创业企业在发展形态和所处经济环境的特殊性, 导致其与一般风投退出机制仍有很大的不同, 两者仍有较大区别。针对这一问题, 仍需加以特别的立法界定和进行深入的研究。

目前在我国的风险投资领域法规中, 仅有一部纲领性法律文件, 即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还有几条零星法律条文散布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基础法律中, 尚未构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股东的股份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天使投资的退出方式与此之类似。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下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其常见的天使投资退出方式可以概括为:股权上市变现、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破产清算五种。

1.股权上市变现。

首次公开募股 (IPO) , 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 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IPO以其高收益等特性, 成为天使投资退出的最佳选择。

目前, 我国资本市场主要有三块构成:

1、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准入规定为: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达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名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名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主板市场面向符合上市标准的各类大型公司, 准入要求较高, 市场融资量较大。

2、中小企业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其准入规定与主板相同, 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

3、创业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其准入规定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 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创业板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 以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对创业企业来讲, A股市场准入条件太高, 难以望其项背;中小企业板依附于主板市场存在, 执行与主板市场相同的准入标准, 对于创业企业来讲也是望洋兴叹。而创业板作为上市准入标准最低的资本市场, 其设立初衷就是针对创业企业, 但其财务指标仍然高的吓人, 令具有发展潜力、短期盈利不明显的创业企业难以通过其上市。

反观美国资本市场, 其上市市场分为两个层次, 主板市场 (纽约证券交易所) 和创业板市场 (纳斯达克市场) 。其主板市场上市标准也非常高, 但纳斯达克市场却对主板市场作出了非常合理的补充, 其中纳斯达克小额市场是专为成长期公司提供的市场, 准入标准较低, 对于公司盈利能力、规模的规定相对灵活, 是真正可以满足创业企业上市融资需求的资本市场。

借鉴美国经验, 我国政府应该更好的把握创业板定位, 尽快降低创业板IPO上市的门槛, 使其真正能够发挥出接盘天使投资的作用, 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此外, 我国的天使投资人应多方考虑退出方式, 不应拘泥于IPO上市这一条途径。

2.股权转让:

2009年国家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中关村试点办法》) 。该办法规定:待转让主体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满2年;主营业务突出,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资格确认函。适用范围包括: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中关村试点办法》生效施行后, 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天使投资资本退出、引入机构风险投资、完成股权融资提供了有效途径。相比IPO股权上市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准入条件较为宽松, 便于进行股权转让。通过创业期间小企业上市的, 对于天使投资人而言, 亦是合理的方式。

但进一步研究发现,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制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该系统设立的初衷是为原STAQ和NET系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并没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目标, 中期又承接了证交所的退市公司, 可以说这套系统一开始并不是为了中小企业进行场外股份转让而设置的。虽然后来, 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但其存在:融资机制单一、融资主体较窄, 企业、投资者基础薄弱, 代办股份系统网点分散, 交易制度落后等问题。

相比之下,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OCTBB) 为全国投资者提供场外交易实时报价、最新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信息;没有上市标准, 上市程序简单;收费低廉, 发行人不需支付上市费用, 只需向做市商支付小额做市费用;有与纳斯达克市场的转移制度。其运作基本特点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但是, 美国上市交易标准过于宽泛, 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尚不发达, 同时缺乏摘牌制度和有力的监管制度, 完全照搬美国的方法将可能导致大批不合格企业进入市场, 导致投资者盲目投机, 进而影响到整个转让系统的有效性。

本文认为, 在借鉴美国制度基础上, 因地制宜地制订关于我国对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尽快确定代办股份市场的市场定位, 将其打造成适应于中小企业融资、天使投资退出的融资平台, 弥补交易市场的不足, 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三板市场, 增加具有资质的相关证券公司;完善定价交易制度的, 改变三板市场交易的集合竞价和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报价的方式, 避免信息不对称的弊端, 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流动性, 推行做市商制度或者采用做市商与集中竞价相结合的方法;扩大准入主体范围, 《中关村试点办法》仅限于中关村国家创新区的创业企业, 应适当加速推广试点, 可以将国内其它省市的高新区纳入考量, 在一段时间之后, 形成全国性质的大型市场;加大三板市场法律监管制度, 加强市场纪律, 降低投资风险。对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设立较高门槛, 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和保荐人推荐制度;增加相应转板制度, 当创业企业在三板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满足一定条件之后, 应允许其转至较高市场。

3.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 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 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 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天使投资而言, 主要是指创业企业被其他企业所收购的经济行为。

并购对于天使投资人而言, 并非是收益率最大的退出方式, 但却是最实用的方式, 它的交易条件较上市发行容易、操作便利。创业投资企业并购有两种交易模式, 一种是产权交易所内集中交易模式, 另一种是自由交易模式。与自由交易模式相比较, 集中交易模式下进行产权交易要经历一系列复杂程序, 时间较长, 成本较高。但集中交易模式监管力度较大, 有利于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 有利于规避并购的风险, 方便投资机构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全国统一的, 供创业企业 (或非上市企业) 进行并购活动的专门交易场所, 这类并购主要在各地的产权交易所进行。截止到2011年我国产权交易所数量已突破三百家, 然而我国产权交易的规制很不完善, 并不具备足够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所。从省、市、县和乡, 各地纷纷利用目前无法律直接规制产权交易所的空白, 进行金融交易, 各地方政府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 但其法律位阶较低、效力很差。针对这种情况, 国家应该订立严格的产权交易所准入门槛, 交易所设立应限定在省、市两级范围内, 杜绝各地交易所过多、过滥的现象, 减少对投资者的投资积极和利益的损害。

4.企业回购:

股份回购, 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而本文所述之企业回购是指创业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 其自身购回天使投资人手中股份的过程。在我国公司法中, 并未明确普通意义上回购和创业企业回购风险投资人手中股份之间的区别, 而是加以统一限制, 即“除减资、合并、少量奖励员工、与股东就合并分立等事项产生意见分歧后回购之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一笼统规定直接限制了天使投资人的退出过程。若援引公司法规定, 则公司回购股份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减资或被合并, 这与创业企业的发展轨迹不符。

对此, 本文认为应在公司法或创业投资法中增加天使投资合法回购的事项, 以弥补该缺陷。同时, 允许企业保留回购的这部分股份, 以便进行其后的融资或贷款工作, 若增设此规定, 一定应注意区别于普通股份回购, 防止被投机者加以利用;应加强对于创业公司的监管, 从企业日常经营到股权回购均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使管理者和股东间的信息对称, 防止管理层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采用杠杆回购, 防止管理者可能通过做大账面亏损等方式损害股东权益, 加强对于独董的管理。

5.破产清算:

风险投资不仅需要建立成功状态下的退出机制, 更要建立投资失败或者存在投资失败可能状态下的退出机制。天使投资平均投资成功率低于35%, 作为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大量的企业最终并不能成功, 当企业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时, 天使投资人需要采取的一些合理的止损方式防止投资的进一步损失, 破产清算不失为一种最为有效的止损方式。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则天使投资人是以股权所有人的方式存在。

本文认为, 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经营活动, 应在法律上予以特殊对待, 不应一概适用公司法对于破产清算的普适性规定。而目前法律制度下, 并未对风险投资做特别的法律规定, 故提出如下建议:

(1) 改变常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股东权益不能按照其经营利润的约定分配方式, 而是应按照优先天使投资人的方式进行。在完全清偿其投入资本的前提下, 再按照约定的分配方式来进行, 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

(2) 制订相应的税赋倾斜制度, 对投资失败时破产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赋加以优惠。例如, 减免投资人的清算所得税, 在特定情况下适当减免创业企业的一些积欠税款等, 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天使投资人利益和提高投资人的积极性。

(3) 简化破产清算程序。应对小规模创业企业单独设置简易程序, 尽可能的简化破产清算程序来加快止损效果。

四、结束语

新时期, 为了促进创业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应尽快制订《创业投资法》改善我国对于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分散而又缺乏专门规定的现状, 从法律层面上保证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天使投资方式作为一种针对创业型企业来说最为有效的投融资方式, 在《创业投资法》的制订中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 政府应尽快降低创业板IPO上市的门槛, 使创业板真正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同时, 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 提高完善设立产权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 并在股份回购和破产清算方面增设针对天使投资退出的规定。

摘要:天使投资作为一种解决种子期企业直接融资的手段, 成为了企业创业融资的首选。本文简述了天使投资在国内的发展情况, 论证了天使投资的重要性;研讨了目前对天使投资退出机制的研究现状, 从股权上市变现、股权转让、企业并购、企业回购和破产清算, 这五种退出机制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 提出了完善天使基金退出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天使投资,创业企业,法律法规,退出机制,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3.教师退出机制论文 篇十三

2008-06-30 14:46 文章来源:商改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市政府办公厅:

根据黄政办传[2008]5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按提纲要求的内容,通过调研、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汇报如下:

一、本部门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行业和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商务部门管辖范围中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行业主要是拍卖、典当和二手车鉴定评估,均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事务,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我市拍卖业、典当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基本情况。

拍卖业: 截止2007年底,我市拍卖行业现有金槌、汇丰、嘉泰3家拍卖企业正常运营。三家企业均设在中心城区屯溪,共有注册资金317万元,从业人员26人,其中注册拍卖师6人,具有从业资格证书人员13人。2007年全市共举办拍卖会47场次,同比增长11.9%,累计拍卖成交额23367.42万元,同比增长72.3%,收取佣金275.86万元,同比下降19.7%,上缴税金25.09万元,同比下降42.53%,实现利润38.82万元,同比下降43.93%,年成交额上亿元的拍卖企业有1家。

典当业:截止目前,我市共有3家典当行和1个分支机构,其中金马典当行是去年11月16日才开业,一家分支机构没有注册资本。2007年我市正常运营的二家典当企业运行情况:资产总额3183万元,负债总额324万元,净资产总额2859万元,注册资本2500万元,全年累计发放典当贷款总额2418万元,典当余额1473万元,其中权利抵押贷款544万元,房地产抵押贷款929万元,上缴税金118万元,实现利润310万元。

我市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情况:我市共有2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家为茂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2007年评估二手车600余辆,主营业务收入95000元;2008年1-5月评估60余辆,主营收入6000元。另一家为金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2007年评估车辆价值53.9万元,营业收入12600元;2008年1-5月份评估车辆价值26.9万元,营业收入7500元。

二、全国范围内看经营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拍卖业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现阶段拍卖范围主要涵盖公物、罚没物资、司法委托、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国有土地转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以及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转让等。

拍卖企业是典型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中介服务获取相应佣金。拍卖企业经营中,主要在两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

1、利用不正当手段争取拍卖标的物

拍卖企业的佣金直接决定于拍卖标的的大小和拍卖场次的多少。在社会风气不十分健康的情况下,争取标的物的过程中更易发生不正当竞争。

2、恶意串标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拍卖应是最有效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交易方式之一,但以上两种问题将严重影响拍卖在促进商品流通、盘活不良资产、促进国企改革和加强政府廉政建设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发挥。

(二)典当行业容易发生问题的7个方面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但须交付一定比例典当综合费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

典当的经营性质,表明典当行是一种方便快捷、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具有金融性、逐利性,一定程度上可谓是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从监管角度看,典当业的风险可分为一般经营风险、违规违法经营风险。

一般经营风险通常有5种:

1、业务范围单一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加之民品业务经营人才和氛围的缺失,导致绝大部分典当行80%以上是房地产业务,形成典当行经营与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密切相关。

2、误收赃物风险

典当业面向大众、涉及三教九流、以物质钱、方便快捷的经营特点,易使不法分子将其作为赃物变现渠道。

3、鉴定估价和市场预测失误风险

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市场变化,对市场走势的把握与预测,当期的长短、当价的高低都会对回赎、变卖产生重要影响。

4、绝当变现风险

绝当变现时间、变现通道、变现程序等都影响变现盈利能力。

5、安全防范风险

典当行经营钱物,安全防范要求类同金融机构。

违规违法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

1、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典当行虽是一种方便快捷、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具有准金融的特点,但其资金只能来源于注册资本和按净资产规模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严禁其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高息揽储是典当行最大、最严重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的追诉标准是: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超规模经营风险

为防范风险,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规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但企业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容易发生超规模经营问题。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易出现的诚信问题

1、强制评估

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有可能借公平之名行强制评估之实。

2、人情评估

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出于各种人情考虑,不能客观真实地评估车辆技术状况。

三、市商务部门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打算和设想

(一)采取防范措施

1、对拍卖的主要防范措施

《拍卖法》中明确,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恶意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相应处罚。但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的角度,我们须做好以下工作,积极推动拍卖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认真落实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制度。

二是加强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进一步落实监督核查制度。

三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拍卖从业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准。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正当竞争,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2、对典当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是把好准入关

典当业是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对企业资质、诚信要求更高,企业设立也属行政许可项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把好准入关,将真正优质的企业、经营者吸纳到行业中。

二是加强诚信守法教育

典当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设立、经营,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方面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加强诚信守法教育,引导规范经营,防患于未然。

三是加强动态监管

通过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对当票购领与使用管理、检查企业账目等,进一步落实动态监管。

四是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根据典当企业经营情况,重点就典当行是否向社会吸收存款进行核查,严格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非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等严重违规行为,加强风险控制,规范经营行为。

五是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业务信息沟通,强化市县商务部门的监管责任意识,提高敏锐性,建立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制度。

六是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积极支持典当协会开展业内培训、法律咨询、案件通报、行业评比、规范竞争等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3、对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是督促加强学习

要不定期地组织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认真学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督促他们自觉地按规办事。

二是不定期地检查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具体评估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上岗。

(二)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

对拍卖业、典当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抓紧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考核。对拍卖企业、拍卖师和典当企业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严格按有关法律、规章和行规执行(详见附件)。

14.教师考核机制 篇十四

为打造一个和谐公平竞争的教学环境,激发教师的积极性,让老师的潜智、潜能、潜力在竞争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出来,为达到考试的每一个细节公开、透明、严格、快速、准确、实效,特制定以下考核机制:

每次考试从命题到组织考试,到阅卷排名,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

1、命题形式:根据学生实际,严格按要求统一命题,考后及时评卷,评卷老师临时定。

2、考试时按年级分组考试,语文、数学二位老师负责按要求安排学生。

3、监场形式分:校长监场、校委会成员监场、任课老师互监或轮换监场四种。根据每次考试实际,临时决定监场方式。

4、评卷老师应抛开个人情感,本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的原则认真去评,评卷标准按各部所定标准去评。

说明:评卷过程中不按规定去评,均按失职,严重者按作弊处理。

5、奖励方法:

1---6年级语文、数学每次考试按年平均分排名奖励。第一名奖150元,第二名140元,依次排后一个名次,奖励工资减少10元,前两名相差1分之内均视为第一名,往下每2分一个档次,依次排名。第一次月考新生准许3个不及格,第二次2个,以后考试不应有不及格学生。如果不及格学生超出极限,超出1人均从奖励工资中扣除5元。

6、阅卷后在成绩单上签上阅卷人或登分人姓名。

7、教务处人员要严格进行阅卷质检。

8、参评人数均按当学前初班内实有人数,如有不参考的学生,同年级各班中均减相应人数的最低分计算平均分。

9、嘉奖:

在每学期考试中,三次获第一名,该学科教师视为优秀教师。奖励100元;两次考试(含期末)平均分在90以上(3-6年级语文88分按90分算)该科老师也视为优秀教师,奖100元;最后两次考试100分卷无60分以下学生,班级内又无流失学生,该科老师是优秀老师,奖100元;若最后两次考试班内无70分以下学生,班级内又无学生流失,按无60分以下学生奖励的基础上,再嘉奖100元。

10、学前班平均分90以上按第一名奖励,平均分2分一个档次,依次计算名次。

11、英语:

班内全体学生均参加考试

1-2年级考听、说、读三项

3-6年级考口语+笔试

平均分在90分以上为第一名,以后平均分2分一个档次,依次计算名次。

15.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作用探究 篇十五

一、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

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的重要区别在于投资收益的获取方式不同。一般投资是通过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来获取股息和红利收入, 而风险投资是通过出售其在所投资企业占有的股权来获取资本增殖收入。风险投资家专门从事具有挑战性的风险企业培育工作, 并不永远与风险企业同甘共苦, 而是只同甘不共苦, 见好就收, 将已经增殖的资本回收后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 在不断的投资一退出一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持续增殖。因此, 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股权转化为流动性的资金至关重要。退出机制在此正好提供了股权变现的机制。如果缺乏退出机制, 已经成功的风险资本无法从原投资企业撤出, 就不能进行新的再投资活动, 风险资本自身的增殖运动和社会的风险投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 不用说进行扩大的再投资, 就连简单的再投资都无法持续进行。长此以往, 风险投资活动将趋于萎缩, 难以维持, 更谈不上发展了。从这个意义上说, 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的变现器和稳定器, 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必要条件。没有退出机制, 风险资本就难以发展, 退出机制不健全, 风险资本的发展就不迅速。事实表明, 退出机制健全的国家风险投资发展比较快, 退出机制不健全的国家风险投资发展比较缓慢, 而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相互强化。日本的退出机制不太健全, 柜台交易受到限制, 二板市场不发达, 直到1991年才成立了类似美国NASDAQ市场的JASDAQ市场, 新兴公司股票的上市平均时间为30年, 因此日本的风险投资起步虽然不晚, 但发展缓慢, 且走了弯路。美国是退出机制健全的国家, 建立于197 1年的NASDAQ市场非常发达, 新兴公司股票上市平均时间仅仅为6年, 因此风险投资发展在全世界居于领先和主导地位。

二、为风险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

像任何资本一样, 风险资本不仅仅是为了保值, 而更是为了尽可能多地增殖。风险投资仅仅能够保持风险资本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在保值的同时获取增殖。不管投资是否获得成功, 是否能够实现增殖, 所投入资本及其增殖必须能够及时转化为流动状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风险资本不仅需要退出机制, 而且需要能够实现增殖的退出机制。也就是说, 退出机制不是提供简单变现机制, 而是提供放大变现机制。这一点同样可以用美国和日本的比较来说明。在各种退出机制中, 股票上市最能够实现增殖目标。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通过股票上市来变现, 在美国的NASDAQ市场, 一些新兴公司的股票价格可以十几倍、几十倍地增长, 风险资本因而大幅度地扩张。因此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和证券市场发展都非常迅速。日本长期以来没有像美国NASDAQ市场那样发达的股票市场, 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通过公司收购和柜台交易等方式进行, 风险资本的增殖幅度较小, 不利于其发展扩张。因此, 日本的风险投资业和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发展缓慢、效率低下, 难以依靠自身滚动增殖发展壮大。

三、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

高新技术具有“新”的特征, 也正是因为它的“新”, 在市场上难以找到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和尺度。而且每一个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 都是包含知识产权、创新思维、技术诀窍、管理和市场开发能力因素的综合体, 无形资产的含量很高。加上成功的风险投资项目均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即便眼前项目是亏损的, 但仍然可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因而对创业资产不仅要评估其即期的价值, 更要评估其成长性带来的未来价值。而按照传统的方法, 往往也难以进行准确的评估。

四、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促进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

风险资本一般由职业风险投资家从社会募集而来, 而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则是风险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如果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 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 风险投资活动将因难以筹集到社会资本而无法进行, 投入一退出一再投入的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也就无从建立。风险投资活动的链条就会中断, 就无法实现投资增殖的良性循环。

可见, 拥有一套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对一个国家的风险投资体系而言, 扮演着动力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双重角色。缺少健全、多渠道退出机制的风险投资体系是无法正常运作的。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 美国的风险投资业从其第一家正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至今已逾60年, 是世界上最完善、最成功的风险投资公司, 其成功因素之一就是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美国风险投资资金开辟了多样化的退出渠道。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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