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11-0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今年以来,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中有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均有下降,但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为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惩。

三、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要加强对事故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地铁工程等重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强化对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煤气中毒、触电等事故发生。

四、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力度

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继续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妥善处置各类燃气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做好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排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供水、排水和供热安全

要切实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查工作,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重视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镇供水安全的影响,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预警机制。各地要落实供水管网冬季防冻措施,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冬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应对方案。冬季采暖地区要督促供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锅炉、热力管井的安全排查,防止发生大面积供暖中断事故。要落实水、气、热等重点部位各项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确保城镇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强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冬季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的巡查,及时组织人力清扫冰雪路面,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对园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

七、加强城乡减灾防灾工作

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对暴风雪、冰雪灾害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预案,排查整治次生灾害隐患。遇有极端气象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要督促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坍塌事故。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暴风雪等灾害天气要及时停止户外作业。要积极开展减灾防灾及城市安全运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努力减小灾害损失。

八、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要针对冬季天气、环境特点,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力的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和快速处置,同时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时限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旗县市规划局,集宁区规划分局,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刊物,及时推广工作经验,增进各旗县市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学习交流,推进全市城乡规划事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内建办

[2010]355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新闻宣传报道各旗县市区规划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立足各自工作岗位,多写稿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全方位宣传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全景展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成就和规划人的风采。要紧紧围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针对系统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切实做好正面报道和舆论监督,为全市城乡规划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二、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党报党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宣传阵地。《中国建设报》及《城乡建设》、《建筑》杂志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媒体,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的权威平台,其专业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实其他任何媒体所不可替代的。利用这些党报党刊和行业报刊宣传我市城乡规划事业取得的成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旗县市区和局属各科室、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努力提高稿件的质量和影响力。同时,要大力加强在自治区各类刊物、广播电视、网络上宣传报道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成绩和做法,展示全市城乡规划新面貌,创造规划工作发展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全面实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奖励激励制度

为充分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干部职工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及网站采用刊载后均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以每篇为奖励单位):市级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站采用后每篇奖励100元;市级专刊采用后每篇奖励200元;自治区级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站采用后每篇奖励500元;国家级刊物采用后每篇奖励1000元。一句话新闻、简讯等方式每条奖励标准减半,对调研文章(千字以上)每篇奖励标准翻番,同一篇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的,按标准较

高的兑现奖励。稿件统计以刊登和播发时间为准,每季度由个人将稿件复印件送至市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审查,局机关干部职工用稿奖金由局财务科兑现,二级单位干部职工用稿奖金由所在单位兑现。

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三

潍建预管字[2011]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二、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度

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度。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方案预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提交预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项目总体预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前一期申请预售许可时的预售方案不落实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受理后一期商品房预售申请。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建立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购买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建立预售款监管重点资金额度确定制度。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

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由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用于支付该项目批准预售之前预售人用于本项目建设垫付款项。开发企业应根据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监管项目建设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预售后用款计划、预售前支出明细表),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作为申请拨付预售款的依据。

(二)建立账户余额最低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开发企业预售款监管账户余额,在日常拨付业务中,监管项目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确保开发企业留有足够资金用于后续工程建设。

(三)建立监管项目预告警示制度。加强监管项目的日常巡查,建立监管项目月查制度,监管部门每月必须到监管项目查看工程进度,填写《项目现场勘查情况记录表》,记录勘查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建好项目形象进度档案(照片、录像材料)。建立完善监管企业信誉档案,对工程项目无正当理由停工半月以上或存在清欠上访等行为的即列入监控重点,进行预告警示,情节严重的停止办理预售业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预售款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具体抓好预售款监管工作。要成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预售款监管工作,做到监管主体清晰,监管程序科学,监管责任明确,按照监管权限,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义务,确保预售款监管工作安全有序。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一)加强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健全商品房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公示以下内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商品房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情况、建筑节能信息以及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信息。预售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预售房源管理。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以及备案价格,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销售人员管理。采取代销方式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须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要位置公示。商品房承销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和挂牌服务制度。商

品房销售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任何形式预售广告。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要在显要位置标注预售许可证号。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预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的销售情况、施工进度、预售款收存使用情况、售楼处公示情况以及销售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不按本通知规定按期开盘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未按规定签订合同以及未履行合同备案义务、未将全部预售资金纳入监管或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售楼处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销售人员没有持证挂牌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预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预售许可,直至吊销开发企业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四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 2009-11-3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房[2009]31号

福州、泉州、漳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被拆迁房屋地块容积率、同地段周边商品住房价格、被拆迁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利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鼓励对住宅等面积部分不补交差价;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参照被拆迁房屋同地段房屋的交易价格,并制定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优惠政策。

二、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要按照规定对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等举行听证。

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批拆迁许可证时,要重点对货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迁补助费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拆迁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计划及补偿安置方案合理、符合政策,同时要做到城市规划区内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基本衔接。

四、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对将要实施的拆迁项目进行安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可行性、资金来源、安置房建设进度等影响拆迁实施、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项目所在地政府,供领导决策。

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及时公布不同区域房地产交易行情,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

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也可由拆迁许可申请人在提交拆迁许可申请材料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以评估方法确定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的,拆迁当事人代表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参与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5家),分别在拆迁区域选择有代表性房屋(或模拟的标准房屋)进行评估,以去掉最高和最低评估价后的平均价作为货币补偿协商参考价并予以公示。

本意见所称的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八成新,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普通门窗,四周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良好。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严禁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对象价格。

七、实行异地安置产权调换的,应考虑原房屋所在区位与安置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因地段差增加的面积部分视同原房屋面积。增加安置面积幅度具体办法由所在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八、实行期房安置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明确安置户型、结构、安置房价格、楼层调节系数。

九、对经协商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应本着独立审查、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并重点就该估价报告是否符合估价规范、是否参照估价时点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行情作出估价结果等进行技术鉴定。

十、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所占用空地应予适当补偿,其补偿额应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在依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外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签订协议及搬迁时间、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拆迁项目其搬迁奖励标准应该统一。

十二、各地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2002]26号)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搬迁补助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三、对拆迁区域内的住房困难户应制定最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标准可结合当地住房保障水平确定。

十四、城市房屋拆迁应与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对于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十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五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文号

云建房〔2010〕24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4月13日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类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云建房〔2010〕249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要监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目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公布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并严格按照公布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未在规定对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列外公开销售、未在规定 1 时间内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项目预售许可证.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如有自留房屋,必须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手续;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杈初始登记前不得到外销售。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经项目所在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的机构代理:异地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取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批准书。

(三)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我省新商品房购销合同未修订发布前 买卖双方应在其签订的合目补充协议中对庄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公共服务用房、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已推行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未开展网上备案的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积极推进网上备案系统的建设。已建立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市、县,要在20l2年前完成楼盘表搭建和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2013年前,全省所有市、县要完成网上各案系统的建改,开展网上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一)完善顸售资金监管机制。尚未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州、市、县(区),要尽快按照《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第24号公告)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二)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商品住房项目的审批进度,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优先审批、限时办结,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已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州、市、县.凡申请项目投资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可核发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明确预售方案内容.预售方案除《通知》中所要求内容外,还应包括自留房屋、项目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已经词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住房,若因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有按揭贷款的,必须结清按揭贷款后.报备案管理机关解除合同备案,所退房源应当公开对社会连行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一)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严格执行《通知》的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建筑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签定。

(二)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商品房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号公告)要求,加强列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质量负完全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于拒不承担质量责任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暂缓办理该企业的其他开发项目手续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健全房地产币场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三、加强预售商品住房交付和质量管理

(十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是建设标准,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区住宅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十二)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单体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性能、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上海、山东等地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制度。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北方地区要加强商品住房分户热计量装置安装的验收管理.

(十三)落实预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坦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八追责。

(十四)强化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机制。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各地要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建立商品住房质量保证制度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内客。各地要鼓励推行预售商品住房质量保证金制度.研究建立专业化维修制度。

四、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

(十五)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各地近期要对所有在建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耙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耍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币)、计划单列市要将清理结果于今年6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任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十七)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发挥信用档案作用,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应当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对违法违规销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可题、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十八)严格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 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在预售商品住房管理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九)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各地要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加强销售现场巡查;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信息举报投诉渠道,重祝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市处理结果。

其他商品房的市场监管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 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皖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营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济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四)加强商品住房买卖台同管理。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极推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和备案制度。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对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并将《住宅质量保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立前__立打向购房人明示。(五)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立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六)鼓励推行商品住房现售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实行现售的商品住房,应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现售条件;在商品住房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应房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

(八)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排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三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九)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应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属部门要对当地在建并已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在6月10目前完成;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房管)部门于6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的清理汇总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没厅。昆明市要将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各地要加大对商品住房预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成立长期的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要将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的受理举报投诉机构和电话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六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建市综函[2012]9号 主题信息: 建筑市场 生成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有 效 期:主 题 词: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切实做到完善法规制度与加强行政执法并重、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

(一)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配合部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推进《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

(二)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修订有关企业资质标准

及实施意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研究制定注册建造师管理相关规定。

(三)配合部法规司修订完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四)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管,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腐败案件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六)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环节,严肃查处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报送通报制度,督促各地每季度向部里报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部里每半年将各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向全国通报。

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八)按照中央关于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九)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研究起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配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等课题研究,为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资质资格审批事项打好基础。

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调研论证起草工程项目数据库数据标准;健全中央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十三)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订信用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结果运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

(十四)推进企业资质评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系统,实现申报、审查等工作的信息化,提高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五、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国际交流

(十五)筹备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科学发展。

(十六)继续稳妥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措施,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七)推进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研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明确职责,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积极推动工程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积极稳妥做好CEPA补充协议八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建筑领域交流合作工作。

7.《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七

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广泛开放,大量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施工,外埠建筑业企业在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繁荣建筑市场的同时,也对建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贡献作用,鼓励优秀外埠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进入我省承揽施工任务,参与我省经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入吉企业在我省设立子公司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经济建设工作的认识,思想观念要从单纯行政管理向经济收益型转变。要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推动综合实力较强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并办理工商、税务注册,要做到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络电话固定。

子公司资质申请,可从入吉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中行业最低等级起始,资质条件以满足承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为原则,应满足以下条件:首期实收资本达到申请相应资质标准规定注册资本金的30%即可,其余可分三年补足;机械设备可在本地租赁;办公地点应满足经营需要,租用房屋的,租期不应少于一年;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管理、技术、财务)应由总公司授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可由总公司聘用,承建项目的建造师必须使用在本公司注册的人员,数量及注册等级应与承建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

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洛建〔2011〕453号

各县(市)、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2011]9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一)明确监管责任

洛阳市行政区、各县(市)、吉利区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按工程所在地点明确工程质量监管具体责任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日常监督、巡检抽查、问题整改落实、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档案整理、质量投诉、监管情况材料上报等各项工作。城市区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划分四个监管片区。第一监管片区,老城区、瀍河区、西工区;第二监管片区,洛龙区、伊滨区、经济开发区;第三监管片区,高新区;第四监管片区,涧西区。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日常监督与巡查力度

一是市、县(市)、吉利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找准质量发展规律,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做到“五个到位、三个结合”。“五个到位”:质量监督检查和记录到位;质量监督巡查和监管到位;关键部位隐蔽验收检查到位;专项检查到位;质量问题处理到位。“三个结合”:实体监督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巡查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科学监督手段与传统监督手段相结合。

二是开展“差异化管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对信誉度差、质保体系较弱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督,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加大质量巡查力度,随时、随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进行巡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行为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不出问题。

(三)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一年不得少于二次。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以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档案,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从工程开工至竣工整个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统一收集,专人管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报建资料,工程合同,工程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并移交工程档案。未经档案管理机构认可,工程不予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二、规范行为,全面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一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科学工期和合理费用。提倡优先考虑技术管理好、资质等级高、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是要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核。三是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要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四是要按规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现场质量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甲供材料的名义降低用材质量标准。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一是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到位。二是应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未经整改落实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三是严格把好建筑原材料质量验收关,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现场,用于工程上。要重点加强对钢筋、水泥、砌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及浇筑过程的质量控制,认真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责任制。

一是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体系,落实公司层面的企业质量管理措施。严禁施工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二是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三是施工单位要合理解决工期与质量的矛盾,应采取增加投入,增加劳动力、机械设备等有效手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施工目标任务。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承担相应保修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

(五)图审机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二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

我市保障房实行住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建设单位要按工程形象进度定期向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工程质量报告。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八)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终身制。

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终身负责制,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二要按照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三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分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

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设计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好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

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禁使用“瘦身”钢筋、不合格煤矸烧结多孔砖,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上使用。

(四)加强工序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交接检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放行。

(五)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六)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我委对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制度,并对已进行分户验收的房屋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确保每套住房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四、认真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与房管、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节能、墙改、安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和联动,实行闭合管理,采取限制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动态资质考核等相关措施,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责令停工。

对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一经查实,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公示信息。

(三)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

各县(市)、吉利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

1、建设(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审查后擅自变更施工图的。

二是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三是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其在本市的投标资格。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各类执业资格人员未按规定在工程技术资料中签字盖章的;工程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弄虚作假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建设工程上的。

二是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3、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其在本市的投标资格。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是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技术措施专项审查,发现质量问题等隐患未及时处理、未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未整改不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的。

4、勘察单位未按照有关工程勘察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检测企业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情节严重的,延长对该企业停业整顿时间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检测企业未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检测设备、环境无法满足检测要求的;未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未将检测不合格信息上报主管部门的;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等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是检测企业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数据无法溯源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或借用或转借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的;暂停期间仍从事检测业务的。

6、建设、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质量投诉不积极处理,拖廷保修,引起上访事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

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九

测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2012]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公正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钢筋、水泥等主要建筑原材料质量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试验样品真实性

1、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时应核查相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并到生产厂家网站搜询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真伪。

2、取样和送检

钢筋双倍复检、水泥取样前购买方应提前通知钢筋、水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指派人员参与见证取样、送检的旁证。施工单位截取的钢筋样品表面应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取样的水泥样品应分为试验样和封存样,并分开包装。钢筋、水泥试验样品在监理单位见证、生产厂家旁证下由施工单位封样后送至检测机构。

3、样品复核

检测机构收样时应核对样品与委托单是否一致。若发现截取的钢筋样品上没有厂家标志等标识或标识与委托单信息不一致的,不得收样。

二、严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检测机构应允许生产厂家等利害关系人对试验过程进行旁证。当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样品留置时间

检测机构应将水泥封存样保留40天;钢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将初次检验和双倍复检的样品留置15天。

2、结果告知和材料现场封存

钢筋、水泥经检验(复检)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出具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在收到检测机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厂家或经销商,并将不合格批次的钢筋或水泥封存在施工现场,不得使用。

3、检测鉴定

利害关系人如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得知检测结果后7天内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检测鉴定。

4、不合格材料退场

检测结论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将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筋、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退场记录,严禁不合格原材料用于工程。

三、监督检查与处理

1、不合格材料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自动实时发送的钢筋、水泥检测结果不合格信息时,应立即责令责任单位暂停使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检测结论最终判定为不合格的,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14号)要求,分别按已使用和未使用两种情况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同时应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实施差异化监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定期公示检测结果不合格钢筋、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对公示的不合格钢筋、水泥生产厂家的监督抽查抽测力度。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篇十

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建城〔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正确把握公园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公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的类型、数量(面积)、发生时间、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3年9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我部。我部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公园,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公园,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所在城市相关申报和评审资格;对已获相关命名的城市,我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益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四、严格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地要在保护好现有公园的基础上,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扩建老旧公园。

一是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确保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二是以栽植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坚决制止移植古树名木,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严格控制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等。三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对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违规采购等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四是切实加强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养护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房产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处罚结果。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五、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

(一)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一是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二是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三是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

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园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公园管理细则,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倡导文明游园。一要保障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面向公众开放。二要按功能分区合理设置游览休闲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三要加强卫生保洁以及公园内山体、水体、树木花草等保护管理,确保公园水质清新、设施干净、环境优美。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四)加大管养投入,保障健康永续发展。

要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养”的原则,在切实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的同时全面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园管养经费足额到位、保证专业化管养水准。二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标准完善、考核和监管机制健全的基础上,对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养护作业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主导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完善公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并对辖区内公园运营管理等组织考核并跟踪监督。

(二)完善公众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园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园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公园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三)健全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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