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牌合同

2024-07-24

北京租牌合同(精选3篇)

1.北京租牌合同 篇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 Company, 简称ESCO) 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 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 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 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和利润是从客户的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支付的,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受到广大高能耗客户的欢迎。基于双方的非零和博弈,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得以迅速发展。欧美经验表明, 能源服务业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具有显著作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市场节能新机制的出现和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繁荣发展, 在带动和促进了美国、加拿大、欧洲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全社会节能项目加速和普遍实施的同时促进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统计数据显示, 节能服务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高增长和高利润行业。

二、北京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紧迫性

(一) 能源资源和环境制约北京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超大型都市, 能源资源的瓶颈制约和环境压力比其他城市更加尖锐和突出。北京能源对外依存度高。作为超大型消费都市, 北京不仅能源消耗量巨大, 同时也是能源极度依赖外部供应的城市。多年来, 巨大的原油贸易进口量是北京区别于其他中国城市贸易的显著特点, 占地区进口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四成以上。剧烈波动的国际原油价格威胁着北京的能源安全、制约着北京的经济发展。北京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尤其是严重的雾霾不仅成为北京社会各界的重要关注点, 而且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热议。最近耶鲁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引用了NASA卫星获得的数据, 指出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 北京的PM2.5平均值是每立方米400微克, 而同期, 伦敦只有20微克。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不仅影响北京的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 更重要的是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 甚至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重要因素。

(二) 降低能耗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和供求矛盾日趋尖锐的条件下, 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价格不断攀升。第一次石油危机导致石油价格上涨和能耗高的汽车的滞销, 使轻便省油的日本汽车备受青睐, 由此开启日系车大举进军欧美市场的新时代。特别是在国际航运、发电、冶炼等行业, 能源成本占整个生产成本的50%以上。不言而喻, 降低能耗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国家, 节能市场潜力巨大。尽管北京万元GPD能耗已经降到0.459吨标准煤, 但北京节能减排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 虽然北京经济结构轻型化使北京万元GPD能耗得以大幅降低, 但北京是我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城市, 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能源的大量消耗为北京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 作为中国科技资源密集度最高的城市, 北京对对降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能耗水平责无旁贷。北京必须通过节能技术的输出, 帮助其他省市自治区降低能耗, 减少污染。根据中国统计年鉴, 2011年青海、宁夏的万元GPD能耗是北京的4倍以上, 贵州、甘肃、新疆、山西、内蒙古则是北京的3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低、符合减排条件的项目多、规模经济效应明显, 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利润空间较大。北京在通过能源合同管理帮助其他地区降低能耗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三) 应对新的低碳贸易挑战

在全球温室效应不断加强的条件下, 节能减排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能耗水平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 在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面前, 高能耗导致中国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屡屡受阻。

在国际社会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 企业通过率先采取环境规制所要求的环境友好技术可以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先机。目前, 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尚未意识到悄悄来临的包括碳关税、碳足迹等国际碳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威胁, 大多企业还未开展相应的应对措施。从长远来看, 这个问题非常严峻。中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是中小企业, 靠自身实力无法在短期内提升技术和装备水平, 也无法提高能效并减低温室气体排放。

三、推进北京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北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更大有用武之地。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和技术创新中心, 北京发展和推动能源合同管理业务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北京市相关产业和重要企业的能耗水平, 还可以通过对外服务, 降低整个中国的能耗水平。北京企业通过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合作, 可以把北京相对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运用到生产实际, 帮助降低其他地区的能耗水平。同时, 北京的节能服务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市场。

(一) 通过技术攻关降低重点企业的能耗水平

在全球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 为了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业务, 北京市曾经与在京的10大能耗大户签订了节能协议。毫无疑问, 这些举措对推动北京的节能减排事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 可以肯定, 这些在京的大企业仍然存在巨大的节能减排潜力和空间。北京可以通过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方式, 对在京能耗大户的节能措施开展攻坚战。由于北京高校云集, 高端技术人员荟萃, 应该可以比较顺利地获得降低能耗的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不仅是降低这些能耗大户能源消耗的保障, 更可以为北京市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

(二) 建立一定数量的能源管理公司, 向其地区输出能源管理技术

北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大都市。相对于全国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 北京在成本方面毫无优势可言。北京必须通过技术创新, 取得竞争性优势, 获得高端利益。通过输出包括节能减排技术在内的各种技术, 寻找经济转型的发展方向并发挥自己的优势。

北京和中国相对落后地区的能源合作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很多城市的万元GDP能耗高出北京3~4倍。这些地区的高能耗企业, 是北京开展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重点和主攻方向。通过节能技术研发的强弱联合, 使北京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优势互补, 达到相得益彰的目的。通过向能耗较高的省区提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的能源技术服务, 提升落后地区产品和产业竞争力。

(三) 支持能源管理企业做强做大

以服务为主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融资、专业管理、节能方案、综合审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方面全面的节能效果保障服务, 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高端服务, 具有高利润回报的特点, 是北京服务业的新增长点。

通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把北京节能服务产业化、规模化。北京与外地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能效合作项目。正如前文所述, 北京同青海、宁夏、山西、内蒙古、甘肃、新疆和他能耗水平较高的省区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但是, 发挥北京的技术创新优势、促进中国整体能耗水平的降低不能依靠个别专业人员和少数合同能源管理机构, 必须发展数量相对较多的专业化能源合同管理的公司。北京市应该通过提供融资、维持政府间接洽及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政策优惠等措施促进北京能源合同管理业务的发展。

(四) 对外投资新能源项目, 优化北京能源结构

目前, 我国大型对外投资项目过于单一, 大多数投资集中于传统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 现在应该对此走出去战略进行调整。北京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参与国内外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新能源项目开发, 提高能源供给的多样性和来源地的多元化, 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优化能源结构。例如, 投资于美国的清洁煤炭项目、页岩气项目;投资欧洲风电、核电项目;投资非洲的太阳能项目等。从投资合作项目中, 建立新能源的供应渠道, 更为重要的是北京企业可以接触和学习国际前沿的清洁能源技术、先进的能源管理经验, 这对于推动北京企业在国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高效地利用中西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清洁地利用中国丰富的煤炭资源的具有重要意义。

(五) 鼓励北京高科技企业投身合同能源管理

随着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许多跨国企业都开始承担与其地位相当的社会责任, 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以谷歌为列, 据统计, 到目前为止Google已经在能源行业 (包括再生、清洁能源) 投入了近10亿美元。

在国内, 人们往往忽视了大型信息技术企业实际上是用能大户这一事实, 其庞大的数据中心运行耗费巨大的电能。北京是中国信息技术企业高度汇集之地, 中关村更被称为“中国的硅谷”。这些高技术企业应该承当自己的社会责任, 发挥其信息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投身合同能源管理, 投资绿色能源。例如, 可以将其高耗能的数据中心建在中国西部, 利用当地风能, 不仅自身应该在节能减排、绿色运行、能效提升和资源优化上身体力行, 还应该尽力为政府、企业和家庭提供节能解决方案。此外, 北京云集了中国众多大型央企和国企, 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条件得天独厚, 有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较大力度的绿色能源投资并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 这对于北京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排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六)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共同应对区域环境治理

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合作、推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有用武之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之前将大城市的PM2.5浓度降低15%以下。北京市的目标是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大气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不是一个局部地区可以独立完成的任务, 必须从区域治理上想办法。以雾霾高发的京津冀为例, 北京的大气污染不完全是本地燃煤、工业、机动车污染产生, 区域污染物输送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周边的高能耗产业, 尤其是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领域的大规模发展, 导致了空前严重的环境危机。以往, 中国政府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区域环境合作往往面临地方利益的巨大障碍, 效果不佳或不可持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最大优势在于各利益主体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 拥有先进节能技术实力的企业和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运用节能降耗技术, 从源头上降低能源需求、推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实现企业、地方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多赢局面。

摘要:北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仅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更大有用武之地。作为中国的首善之区和技术创新中心, 北京发展和推动能源合同管理业务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北京市相关产业和重要企业的能耗水平, 还可以通过对外服务, 降低整个中国的能耗水平。同时, 北京的节能服务业也可以获得巨大的市场。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节能服务

参考文献

[1]袁海臻, 高小钧, 杨春权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 2011 (01) .

[2]王树茂.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J].中国能源, 2008 (02) .

2.北京租牌合同 篇二

本刊讯 近日,北京市科委召开了“第十届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暨2006年技术市场工作会”,总结了2006年技术市场的发展情况,表彰了一批典型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林耕介绍,2006年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成交额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697.33亿元,比上年增长60.54%。

会上,北京市科委表彰了获得第十届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获奖者。第十届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共评出集体奖50个,其中一等奖6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24个;项目奖29个,其中一等奖4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18个;个人奖53人,其中一等奖7人,二等奖12人,三等奖34人;区域合作奖1个。同时根据历届北京技术市场金桥奖获奖情况,评选出科威国际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为“十大技术转移服务之星”,烧结及热等静压技术与装备等10个项目为“十大技术成果转化之星”,蒋佃水等10人为“十大技术经营人才之星”。充分展示了北京技术市场的工作成就和服务品牌。

本刊记者 陈治光

“aigo爱国者杯”北京发明创新大赛拉开帷幕

本刊讯 日前,由北京发明协会主办的“‘爱国者杯’北京发明创新大赛”开始面向全市征集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等都在征集范围内,时间从3月27日~9月27日。

“aigo爱国者杯”北京发明创新大赛以“发明成就未来”为主题,大赛采取网上发布、现场报名的方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在北京市科委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北京发明协会主办的“爱国者杯”北京发明创新大赛,是面向全市举办的群众性的科技活动,北京市的发明爱好者可自愿参加。大赛将评出60名金(含特等奖1名)银铜奖,其中特等奖将获得奖金1万元。所有获奖者还将有机会被中国发明协会授予“当代发明家”称号。

本刊记者 陈治光

新疆特色水果精加工技术转让顺利签约

本刊讯近日,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新疆秋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前方生物技术研究所共同签订了《新疆特色水果精加工技术转让协议》,新疆秋野公司计划年产1万吨库尔勒香梨饮料、1万吨哈密瓜饮料、1万吨葡萄汁饮料和1万吨葡萄干,项目总投资2.6亿元,由中科前方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已被当地发改委立项,并得到库尔勒市和吐鲁番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这次合作是三方为西部大开发做的一件实事,项目的投产将为吐鲁番地区农民的生活改善、收入增加和吐鲁番地区经济腾飞起到促进作用。

北京肿瘤研究联盟工作讨论会日前召开

本刊讯 北京肿瘤研究联盟(简称“联盟”)工作讨论会近日召开。会议明确了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就如何建立新的研究模式以及如何使基础研究、临床研究与企业三者之间紧密结合展开了探讨。与会成员认为以加强北京地区肿瘤基础研究、临床研究及产业之间的合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的联盟,是促进北京肿瘤研究防治的工作平台、交流平台,是市政府的“智囊团”。

3.北京租牌合同 篇三

2002年6月22日, 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AT-02-15) , 双方约定:被告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工程项目中途发生变化, 需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补充修改, 双方经多次协商后, 于2003年6月22日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了《补充协议书》,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北京某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某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应于2003年9月前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215.98万元, 但被告实际只支付119万元设计费, 尚欠96.98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延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遂委托本所于2005年8月31日, 以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 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并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0.6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2006年5月17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2 代理意见和判决

2.1 原告代理意见

本所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就本案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性、原告与被告履行合同情况, 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2.1.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002年6月22日,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以下简称"该合同") 。该合同约定, 被告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发包给原告, 并确定了工程设计费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方式。2003年3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约定了设计费支付情况、具体比例及计算方式。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与补充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2.1.2 原告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了义务, 但被告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该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照该合同完成了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并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8月19日、9月2日将北京东方艺术学院的1-5号教学楼施工图、1-3号学生公寓施工图、餐厅施工图交给被告及业主。

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 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共计设计费201.94万元, 但被告只支付了119万元, 尚欠82.94万元。原告多次催讨, 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其义务。

2.1.3 被告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的该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

综合以上几点, 我们代表原告, 恳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和承担诉讼费用。

2.2 被告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被告方提供了如下答辩意见:

2.2.1 由于原告未完成施工图外线设计工作, 被告有理由不支付剩余设计费

被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 一期全部工程设计完成后被告才付款。一期设计包括公寓、教学楼、餐厅, 根据行业习惯, 整体设计可以理解为包括外线设计。外线包括道路、绿化、电线、管道等。只有外线完成后才能完成使用功能。如果合同中没有对外线进行约定, 通常认定包括外线。被告认为其委托原告的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外线设计, 理由还包括:被告委托原告工作内容是项目总体设计, 其设计内容显然包括项目总图中标注的所有内容, 自然包括项目外线设计;在原告提交各部分工程施工图首页《建筑设计说明》中, 设计范围项中明确写明:含该项目总图、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及电器施工图设计。而原告实际提交的设计图纸中却至包括内线设计;原告在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中均已包括项目总图中全部内容, 因此其施工图中同样也应包括总图中的全部设计内容。由于原告只向被告提供了不完整的设计施工图, 未能完成其工作内容, 被告付款的条件不成就, 因此, 被告完全有理由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2.2.2 被告未支付剩余设计费是由于项目业主未付全款

在本项目中, 被告只是接受项目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的发包, 现在因资金问题, 投资商停止投资, 导致一期无法开工, 现在正在寻找其他投资商, 设计费无法支付。

2.3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于200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原告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后, 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及经双方确认的面积予以计算。2005年12月9日, 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北京某顾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0613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后又撤回上诉。

3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程设计单位追讨设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不是很复杂, 但该案件对于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启发很大。

3.1 关于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的约定

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的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 风险是很大的。在司法实践中, 此类的纠纷是比较突出的。本案中被告不支付剩余设计费的重要抗辩理由就是原告没有完成该项目的外线施工图设计, 而外线施工图设计是否包括在施工图设计中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 导致双方分歧很大, 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因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外线设计的约定, 缺乏充分证据, 故被告以此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 要防范此类风险, 必须在工程设计合同中, 对工程设计的范围与内容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约定, 不能采取现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中在“设计阶段与内容”中采取“打钩”的方式。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 必须要对工程设计的范围、工程设计的内容、提交的成果等进行具体描述。如在景观设计合同中, 对设计范围应描述为:甲方划定的设计范围, 具体包括划定范围以内的一级道路绿化、泄洪沟绿化带、集中绿地和景观节点等, 共计具体公顷数。对设计内容应描述为:具体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竖向设计;道路系统设计, 包括人行系统、车行系统、消防通道及地面停车场;运动及休闲场地设计;水景设计;景观小品设计, 包括景观亭、棚架、座椅、桥等;植物种植设计;铺地材料设计;景观泄洪沟的景观及挡土墙设计;景观照明设计;景观给排水设计;景观喷灌系统设计;小区标示牌设计。

此外, 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3年版) 的要求。

3.2 关于在设计分包过程中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能否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抗辩理由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 也是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不能以第三人未履行其他合同的义务作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 在设计分包过程中,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 业主不及时支付设计费是不能作为设计总包人不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抗辩理由的。

因此, 要防范及转移此类风险, 工程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规避, 一是由业主、设计总包人、设计分包人三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对设计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在设计总包人与设计分包人在签订工程设计分包合同时, 明确设计总包人支付设计分包人设计费的条件之一是业主已经支付设计总包人相应的设计费。

3.3 关于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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