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共12篇)
1.污染物 篇一
室内空气污染物甲醛污染状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及工业废渣为基材的新型材料在室内的广泛应用,各种材料释放出大量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室内空气环境,室内装饰材料及家具等释放的`甲醛成为室内空气污染的特征污染物.本文重点对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污染进行了研究.
作 者:何秀娟 作者单位:盘锦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工程系,辽宁,盘锦,124010 刊 名:广西轻工业 英文刊名:GUANGXI JOURNAL OF LIGHT INDUSTRY 年,卷(期):2009 25(4) 分类号:X51 关键词:室内空气污染 甲醛 室内装修
2.污染物 篇二
通过空气传播的疾病主要有: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肺炎、肺结核、白喉、百日咳、军团病、流行性感冒、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就是指来源于病人和医疗活动, 含有结核杆菌、白喉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流感病毒、麻疹病毒等空气传播疾病的病原菌、以气溶胶形式存在于医院空气中的大气污染物。
医院是各种病人集中的场所, 病人唾液飞沫形成的气溶胶的细菌种类和数量较一般场所多;医院内病人咳嗽相对频繁, 使咳嗽飞沫微粒细菌传播能力相对增强。另外, 被污染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等因管理不慎等亦会形成带菌的气溶胶, 由医疗活动中人员的流动带入医院空气中。这些携病原微生物的大气污染物常附着于尘埃、飞沫小滴以及飞沫核上, 并以它们作为介质进入体内而引起疾病。易感者只要与传染源有短时间的接触即有可能发病。
随着医疗科技水平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 现阶段我国综合医院的新建与改建步入一个快速与发展阶段。从医院建设设计过程到运营管理全过程中重视对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污染控制, 既是保护就诊及医护人员健康、保障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需要, 又是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
2 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来源及其扩散途径分析
在病房或手术室中人的活动是医院内环境空气微生物的主要来源, 随着医疗活动, 病原微生物四处扩散, 扩散途径如下:
2.1 空调系统是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扩散的重要来源
室外空气一般是干燥的, 它缺乏微生物生长所需要的足够的水分和可利用的养料, 加之日光对以上微生物也具有很强的杀菌作用, 因此室外空气不是病原微生物生活的良好环境。空气中的微生物是由暂时悬浮于空气中的尘埃携带着的微生物所构成, 因此空气中的微生物实际上都是空气遭受自然或人为因素污染的结果。
目前, 绝大多数大型医院设置有大型中央空调, 空调系统内有着较高的湿、热环境。微生物在适宜的温、湿度环境中滋生繁殖很快。譬如, 葡萄球菌每小时分裂两次, 当空调系统夜间停机的8h内可裂变16次, 菌数将从1个增加到6.6万个, 12h后增加到1700万个。而病毒的增殖速度还要快, 1个病毒在活细胞内可复制出10万个病毒。当初制订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02) 时, 编制组就曾指出医院内空调系统是尘埃污染和微生物繁殖的温床。
因此, 医院中央空调设计欠科学或在运行中管理不够严格, 将导致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在空调系统中滋生, 使空调送风口成为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来源, 会对医院的内、外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1.1 不合理设计导致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扩散
(1) 当空调系统气流组织不合理、分区不当时, 会导致致病气溶胶在空调房间内局部死角集聚, 形成室内空气污染。 (2) 不恰当的全部采用全空气系统, 可能会使高度感染危险性的空气回流到空调系统内部混合并回流到其他区域, 引发交叉感染。 (3) 空调的新风口、回风口等受其他空气污染源的干扰。 (4) 特殊功能的科室, 如病理科、检验科等, 工作过程中会产生集中各种病原微生物, 亦会挥发甲醛、二甲苯、丙酮有毒有机溶剂, 没有妥善处理, 会污染环境、造成交叉感染。
2.1.2 空调系统维护不力导致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滋生扩散
根据对2008-2010年调查湖南省40家二级以上医院69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调查研究表明:各个检测指标均合格的系统数为35套, 总合格率为50.72%。其中送风口空气细菌、真菌总数合格率分别为80.6%、74.7%;通风管道内断面积尘量、细菌和真菌总数合格率分别为91.9%、97.6%和97.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合格率为53.5%。
因此, 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维护不力情况, 这会导致病菌在空调系统中孳生。
2.2 建筑排水系统是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源头之一
对于医院的传染病区或者传染病医院特别是烈性传染病医院, 其排水系统是病菌孳生和繁殖的场所。当污水输送时, 排水系统内污染的气体会通过污水检查井井盖处、排管检查口破损处以及排水伸顶通气管处等逸出进入大气而造成危害。
2.3 医院污染治理设施也是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扩散的不可忽视
源头综合性医院均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垃圾暂存所等污染治理设施, 这些设施因设计不周、维护不力, 也会导致医院大气污染物扩散, 造成新的致病源。 (1) 多数医院废水处理多采用地埋式处理设施, 处理池上方空间也是病原微生物孳生的温床。若污水处理设施的通气管位置不合理、处理池盖板不密封, 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 会有致病微生物溢出, 造成不良影响。 (2) 医疗垃圾在暂存所设位置不当、存储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存储要求。
3 医院特殊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国家卫生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医疗机构各个部门及医疗环节的消毒技术进行规定, 以控制医疗活动中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医院需严格按照以上《消毒技术规范》对各个医疗环节进行消毒处理, 将有效地控制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的源头。
手术室内为减少工作人员排菌, 宜穿能阻止带菌皮屑穿透的手术服或隔离服, 尽量减少人员数目和走动, 减少开关门的次数。使用消毒剂浸泡过的工具做湿式清扫, 以防止将地面微生物扬起和外界微生物的带入, 也可使用吸尘器。采用紫外线照射、化学消毒剂等消毒方式做好室内及医疗环节的消毒工作。
3.1 空调系统污染控制
3.1.1 合理设计减少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
(1) 医院空调设计需从医院建筑设计整体着手。医院按不同功能设有不同的空气洁净度区, 通过空调通风来实现各个区域的不同洁净度级别, 控制室内空气压力和气流合理流向。这是防止污染区域空气侵入、预防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扩散、引起交叉感染的基本措施。 (1) 医院空调系统不要全部采用全空气循环系统, 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通风系统, 以免产生交叉感染, 造成疾病的扩散。对于传染病区、隔离病房区、急诊科以及特殊功能的科室, 如病理科、检验科、处置室、换药室等污染较严重的地方设置局部排风, 宜采用全新风空调系统。小儿科候诊室和诊室对其它区域为正压。隔离诊室及其候诊前室采用单独的空调设备, 单独排气, 无回风, 维持室内的负压。 (2) 护理单元 (ICU) 采用不低于Ⅳ级洁净用房的要求, 采用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 24小时连续运行。温度在20-26℃, 相对湿度宜为40%-65%。对邻室维持+5Pa正压。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 送风气流不直接送入病床面。每张病床均不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排风 (或回风) 口设在病床的附近。 (3) 手术部由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和非洁净辅助用房组成, 划分洁净区 (Ⅰ-Ⅲ级) 、准洁净区 (Ⅳ级) 和非洁净区。根据各手术室的面积大小及净化级别分别净化空调机组, 每间手术室对应设置一台净化空调机组。净化机组为二级过滤, 同时在手术室内设置高效或亚高效过滤器, 回风从室内两侧回, 新风三级过滤。每间手术室在靠近气体吊塔处设置单独排风口和排风机, 连接到排风总管后经中效过滤箱及总排风机排出室外。新风系统采用平时使用系统和值班系统分开, 采用变频风机的方法, 总排风机也为变频风机, 这样可以根据手术室使用的情况, 在保证洁净度和正压的前提下改变风机的频率降低系统的能耗。 (2) 空调系统的新风采集口合理分布, 避免受到其他室外空气污染源的干扰, 如其他空调系统的排风口、机动车废气、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等;空调系统的风、新回风管设置消毒装置, 减少医院内空气中致病菌;空调排风口远离人群, 均于建筑楼顶高空排放。 (3) 对特殊功能的科室, 如病理科、检验科等必要的实验设备需设置独立的通风橱, 要求实验废气由排风管引向天面, 经吸附、过滤等处理后方可高空排放。天面操作空间宽裕, 风机及环保过滤装置维护更换方便。
3.1.2 加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维护
一年四季均需要对医院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做好清洗工作, 特别是在夏秋两季, 要重点做好送风管、回风管、新风管、送回风口、空气滤清箱、盘管组件、加湿和除湿器、风机、过滤器、冷凝水排水槽和冷却水塔的清洗工作。
3.2 排水系统污染控制
3.2.1 排水系统附属设施
传染病医院的隔离区和限制区的污水检查井井盖应采用双层密闭井盖, 可防止排水系统内污染的气体逸出进入大气而造成危害。
医院运行中, 需重视室内排水管道系统的维护, 检查口等一旦出现破漏, 即刻更换, 以保持排水管道的密封, 防止污染的气体逸散。
3.2.2 排水系统的通气管
(1) 传染病医院的污废水通气管是病菌孳生和繁殖的场所, 为防止周边大气受污染, 隔离区内烈性传染病房楼、急诊医技楼和生物实验楼的污废水伸顶通气管相对集中设置并在与大气接触的管口部设置专门的消毒器。值得注意:排水通气管的作用是使排水系统内空气流通、压力稳定和防止水封破坏, 具有呼和吸二重功能。排水通气管口部不能采用高效过滤器进行消毒灭菌, 因为高效过滤器要通过排风机抽吸才能使排水系统内的气体排出而不能对其系统进行补气。 (2) 隔离区内烈性传染病房楼、急诊医技楼和生物实验楼内分别设置的真空吸引机的伸顶排气管口部可采用高效过滤器进行消毒, 以防止真空吸引系统内的病原体污染周边环境。 (3) 隔离区和限制区的污水处理构筑物的伸顶通气管采用二氧化氯喷雾洗涤方式进行消毒除菌。
3.3 医院污染治理设施的二次污染控制
(1) 医院一般采用地埋式处理设施, 各处理构筑物均设密封盖板, 检修人孔井盖应采用双层密闭井盖, 防止处理池内污染的气体逸出进入大气而造成危害。各处理构筑物上方空置空间较小, 上层空间内产生的废气集中设置专用排气管收集进行臭氧消毒+活性碳吸附除臭除菌处理, 排放口就近设置于附近建筑天面排放。 (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 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以保证有害危险废物有针对性地得到安全有效的收集。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对门诊部、手术室、配液室、注射室、治疗室等部门配置轻巧方便、容易清洗消毒、实用性强的医疗废物收集车, 可以及时地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移, 能随时清除袋装医疗废物, 保持工作环境干净卫生, 对维护护理人员自身防护, 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起到重要作用。
4 结束语
总之, 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需要一个综合、全过程的管理, 必须在医院建设、运营全过程加以重视, 尽可能排除, 以免造成的污染和伤害确保医护人员的健康, 从源头上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摘要:简要叙述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危害, 分析其来源并提出针对性控制措施, 以保护就诊及医护人员健康、保障医院医疗救治能力的需要, 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关键词:医院,特殊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
参考文献
[1]许钟麟等.空气污染治理与节能是绿色医院空调系统的两大任务-空调净化系统污染控制与节能关系系列研讨之四[J].暖通空调, 2011, 41 (5) .
3.化学污染物致癌初探 篇三
关键词:化学致癌物;代谢活化;致癌
中图分类号:R7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2-0138-02
近年来,工业迅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正逐渐的上升。癌症与脑血管疾病、心脏病一起成为人类死亡的三大主要疾病。在环境医学中,环境致癌物是指人类或哺乳动物的机体内诱发肿瘤的物质。环境致癌物可分为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三类。其中以化学致癌物的种类最多,影响面最广,危害性最大。诱发肿瘤都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开始不易被查觉。其潜伏期一般为20年左右,长则可达40年-50年,短则1年-2年。据估计,人类的肿瘤有80%-85%与化学致癌有关。这些年,癌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急剧上升,预防和提高癌症患者的质量生活是反复出现的主题。因此化学污染物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化学致癌物
日常生活中和自然界广泛存在着化学致癌物质。化学致癌物是指能引起人类或者动物肿瘤、增加其发病率或死亡率的化合物。人类癌症80%-90%与化学致癌物有关。现在已知天然的和人工合成的诱发癌症的化学物质已有一千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多环性碳氢化合物(煤焦油、沥青、粗石蜡、杂酚油、蒽油),这些物质含有3,4-苯并芘。此外,烟草中也大量存在此致癌物质。
2.染料(偶氮染料、乙苯胺、联苯胺等)。
3.亚硝胺类化合物(亚硝酰胺和亚硝胺)。亚硝胺近30年来备受人们关注。它主要通过细菌作用,在人体内合成,是消化系统内重要的致癌物质。自然界存在的数量较少。
4.其它无机物。砷、铬、镍等及其化合物,以及石棉均有致癌作用。化学致癌物的类型很多,其来源也很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水体环境污染(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工业废气中的多环芳烃类,如二硝苯芘、3,4-苯并芘)。此外,化学致癌物还包括废水中的镍、焦油、铬、镉、亚硝胺类化合物污水等。
(2)食物摄取。食物中的亚硝胺类化合物、添加剂等具有促癌或致癌作用,食物与肿瘤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3)职业接触。在生产环境中,可以接触许多种化学物质,其中有些是致癌的,由于工人长期接触,在其体内积淀较高的浓度,可致职业性癌。
(4)药物。某些药物有致癌作用。比如长期服用复方氨基比林、复方阿司匹林等,肾盂癌和膀胱癌的发病率可以高到9.5%。
二、化学致癌物的特征及其代谢活化
(一)化学致癌物的特征
化学致癌物第一个显著特点是遗传毒性,即皆为亲电子剂。是指分子结构中有正碳原子等亲电子基团的一类化合物。而人体细胞中的大分子化合物都具有亲核基团,即富含电子的部位,易与化学致癌物结合。RNA、DNA和蛋白质等大分子有机化合物的亲核基团就是化学致癌物结合的位置。第二个特征就是潜伏期长,化学致癌物在生物体内,很难发生化学降解,潜伏期一般为20年左右,长的可达40-50年。
(二)化学致癌物的代谢活化
化学致癌物进入机体内部,发生一相反应和二相反应。一相反应包括:氧化反应、还原反应和水解反应。二相反应包括与谷胱甘肽反应、与葡萄糖醛酸结合和与硫酸结合三种反应。反应类型固然有多种,但是以氧化过程为主,可以在多种器官、组织中进行,具有组织器官特异性,以肝脏为主,形成的终致癌物具有亲电性,能与DNA结合,造成DNA损伤,引起突变,诱发肿瘤。以二甲基亚硝胺为例,如图1。
从图1可以看出,二甲基亚硝胺在色素细胞P450酶的催化下,脱亚硝基代谢反应生成醛和胺,继而再通过脱甲基代谢反应,生成终致癌物甲基碳离子,通过混合功能氧化酶催化氧化成活性中间产物N-亚硝基-N-羟甲基甲胺,再经过几步化学反应失去甲醛,最后产生活泼的亲电甲基正碳离子CH+3,而与DNA碱基中富电氮(或氧)原子相结合,使之烷基化,致DNA基因突变。
三、化学致癌物化学致癌过程
化学致癌物的化学致癌机理尽管非常复杂,我们需要按致癌过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引发阶段
化学致癌物与机体靶细胞DNA反应,对其产生损伤作用经细胞分裂增殖固定下引起基因突变,成为突变细胞,导致遗传密码改变。这个过程是化学致癌物不可逆转变为肿瘤细胞的步骤。大部分环境致癌物都是间接致癌物,需要通过机体代谢活化,经近致癌物至终致癌物,由终致癌物引发。倘若细胞中原有修复机制对DNA损伤不能修复或修复力度不够,正常细胞将会转变为突变细胞。
(二)促长阶段
这一阶段是促进引发形成肿瘤细胞分裂生长的作用阶段,主要是突变细胞改变了遗传信息的表达,增殖成为肿瘤,其中恶性肿瘤还会向机体其他部位扩展。基于苯并(a)芘、二甲苯并(a)蒽和二苯并(a,h)蒽这三种强致癌物,有学者分别以亚致癌剂量涂抹小鼠皮肤一次,20周后不发生肿瘤或很少发生。但如在相同剂量致癌物使用后再用通常不致癌的巴豆油涂抹同一部位(每周2次,共20周),则分别有37.5%、58.0%和29.5%
发生皮肤癌,但是单独使用或在给予致癌物之前使用巴豆油都不引起肿瘤形成。引发剂在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后,再使用促癌剂,结果仍能引发肿瘤的形成。这一系列实验说明两个问题:(1)促长阶段必须依靠引发阶段来完成,引发作用是不可逆的。(2)适时停止或延长促癌剂的使用,都不能引起肿瘤,这说明促癌作用是可逆的。如图2所示。
从上面的图例可以看出,图(1)和图(2)由此说明引发物和促癌物单独作用均不能引起肿瘤。图(3)说明如果引发发生在促长过程之后,也不会引起癌变。而图(4)与图(3)刚好相反,引发发生在促长过程之前,能够引发癌变的。因而说明引发必须发生在促长之前。图(5)说明细胞中原有修复机制对DNA损伤修复程度不够,可能引发致癌。图(6)细胞中原有修复力度大,能够抑制细胞癌变。
(三)进展阶段
进展阶段是指从促长阶段产生的细胞群(癌前病变、良性肿瘤)转变成恶性肿瘤的过程。进展阶段的主要特点有:(1)自主性和异质性增加;(2)肿瘤获得生长、侵袭和转移能力;(3)由于进展阶段核型的不稳定,导致细胞基因组结构的形态学改变和不可逆。
四、结语
环境污染是造成癌症形成的主要原因,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后,化学污染物的种类逐渐增多,浓度逐渐增大,这些促癌物在与人们长期的接触过程中,体内累积的浓度会越来越高,从而触发肿瘤的机会必定增加,癌症也就成为高发的病症了。然而化学致癌是有条件的,肿瘤细胞存在大量的基因突变和染色体畸变,容易引起原癌基因的活化和肿瘤抑制基因的灭活,导致正常细胞周期和凋亡的失控。通过本文分析,可以通过增强细胞对DNA的修复功能,使DNA结构恢复原样,重新能执行它原来的功能。从这方面来说,对于癌症的治疗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委会.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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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树桂.环境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4]赵玫.赵清正,等.致癌剂DEN促癌剂巴豆油对大鼠肝α1抑制因子3基因表达的影响[J].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1992,6:730-734
4.餐饮污染物治理方案 篇四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整治范围: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新区、白沙镇、珞璜镇的城市(城镇)建成区。
(二)整治对象: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产生油烟、废气、异味、噪声等环境污染的餐饮单位(含食品加工单位,下同)。
二、整治要求和标准
(一)整治要求:餐饮单位必须具备和完善专用烟道、油烟净化、油水分离、噪声治理、垃圾收运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二)整治标准:餐饮单位必须做到证照齐全,设施完善,合法经营。餐饮单位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油烟排放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其设备噪声不得超标扰民。餐饮单位含油废水做到油水分离达标排放,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7月2日至7月12日)。区环保局牵头召集区市政园林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食药监分局等部门和相关镇街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二)调查摸底(20XX年7月13日至7月23日)。由各镇街对辖区整治范围内的餐饮单位数量、污染状况、治理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三)动员部署。(20XX年7月24日至7月31日)由各镇街组织辖区整治范围内的餐饮单位进行宣传动员。
(四)全面整治(20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餐饮单位按照整治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五)检查验收(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9月10日)。由区环保局牵头,汇同相关部门和镇街对餐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餐饮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并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组织机构和人员
成立由副区长吴晓琳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副主任李仁华、区环保局局长关涛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江津工商分局、江津食药监局、区餐饮商会和相关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餐饮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副局长凌泽华担任,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区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5.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总结 篇五
大气中的污染物有哪些?它们的迁移转化和归宿各是什么?
答:大气中污染物主要由以下六类: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含碳化合物、卤代烃类、光化学氧化剂和大气颗粒物。
2.1含硫化合物:主要有H2S、SO2、SO3、MSO3、等。 2.1.1迁移:
从大气中迁移:降雨和水的冲刷;土和植物的扩散吸收;固体颗粒的沉降,以硫酸盐形式进入海洋沉积物和土壤。 2.1.2转化 H2S:
HO?+H2S→H2O+?SH,这是大气中H2S主要的去除反应。 SOX:
SO2:可发生直接光氧化反应,也可以被自由基氧化。SO2与OH?的氧化反应是大气中SO2转化的重要反应。首先SO2与OH?结合形成一个活性自由基,此自由基进一步与空气中O2作用。
SO2+OH?→HOSO2? HOSO2?+O2→HO2?+SO3H2O+SO3→H2SO4 (上述反应前两个需要金属催化)
在硫酸烟雾形成过程中,二氧化硫转化为三氧化硫的氧化反应主要靠雾滴中锰、铁、氨的催化氧化过程。
SO2与原子氧(来自NO2的光解)和其他自由基的反应: SO2+O→SO3SO2+HO2?→HO?+SO3SO2+RO2?→RO?+SO3
SO3很容易溶解于水形成硫酸,再与颗粒物作用生成硫酸盐气溶胶: SO3+H2O→H2SO4 2.1.3归宿:
扩散到空气中的硫化物最后以原来的形式转化为硫酸盐进入地面或大海。 2.2含氮化合物:主要有N2O、NO、NO2、NH3等。 2.2.1迁移
N2O能在大气中存在多年且不为雨水冲刷,可顺利扩散至平流层破坏臭氧层。NOX以硝酸和硝酸盐微粒经干湿沉降迁移。 2.2.2转化 硝化作用:一般指的是土壤中的硝化细菌利用自身体内的硝酸还原酶将大气中的氮气合成硝酸盐或者亚硝酸盐;反硝化作用:是土壤里面的另外一种微生物,叫做反硝化细菌 ,同样利用硝酸还原酶 ,在无氧或者氧气稀薄的状态下,将硝酸根和亚硝酸根还原成氮气的过程;固氮作用:是指土壤中的固氮菌,利用身体内的钼铁蛋白和铁钼还原蛋白将大气中的氮气合成氨。
NOX:在对流层中发生转化,引起酸雨和光化学烟雾,在大气光化学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NO2在大气中很活泼,可参与很多光化学反应,是大气中重要的吸光物质,也是光化学烟雾的初始物质。它吸收小于420nm波长的光可发生解离(据说是大气中唯一已知O3的人为来源):NO2+hv→NO+O? O?+O2+M→O3+M
若大气中有HO?或HO2?存在时,能很快与NO2作用生成硝酸,是大气中HNO3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对酸雨和酸雾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HO?+NO2→HNO3
NO与HO2?的反应是HO2?在清洁大气中的主要汇机制,结果将NO转化为NO2,同时得到HO? :NO+HO2?→NO2+HO?
NO不如NO2活泼,毒性也小,也能光解,但光解比NO2光解困难得多;易被臭氧氧化:NO+O3→NO2+O2
若大气中有HO?或HO2?存在时,能很快与NO作用生成亚硝酸和硝酸: HO2?+NO→HNO3 ;HO?+NO→HNO2
NO、NO2和O3之间的基本光化学循环:是大气光化学过程的基础,当大气中的NO和NO2与阳光同时存在时,和O3就会作为NO2光解的中间产物生成,基本反应如下:NO2+hv→NO+O; O+O2+M→O3+M ; NO+O3→NO2+O2
N2O:很稳定,进入平流层,与原子氧结合形成NO,是平流层中NO的主要天然源;同时在平流层中可发生光化学反应而破坏臭氧层。 N2O+hv→NO+N ; NO+O3→NO2+O2
亚硝酸和硝酸:HNO2对200~400nm的光有吸收,吸光后发生分解,初级过程为HNO2+hv→HO?+NO或HNO2+hv→H?+NO2;次级过程为: HO?+NO→HNO2HO?+HNO2→H2O+NO2HO?+NO2→HNO3
由于HNO2可以吸收300nm以上的光而解离,因而认为HNO2的光解可能是大气中HO?的重要来源之一。 2.2.3归宿
大气中NOX最终转化为硝酸和硝酸盐微粒经湿沉降和干沉降从大气中去除,其中湿沉降为最主要的消除方式。
2.3含碳化合物:主要有CO、CO2和碳氢化合物。 2.2.1迁移
CO2:进入生物圈;进入海洋,海洋通过CO2的溶解交换和生物交换调节CO2在大气中的浓度;停留在大气圈中迁移扩散。
CO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较短,可以被土壤吸收。 2.2.2转化
CO:参与光化学烟雾的形成以及转化成CO2,影响全球性的气候变化。 CO2:植物吸收转化为碳水化合物;
碳氢化合物:与NOX协调作用产生光化学烟雾;在大气中种类繁多,反应活性各异,比较重要的是它们与HO?自由基的反应。
CH4的反应是HO?自由基在清洁大气中的主要汇机制:
CO+HO?→CO2+H? ;CH4+HO?→H2O+CH3? 。形成的H?和CH3?自由基能够很快地和大气中的氧气结合,生成HO2?和CH3O2?自由基。 2.2.3归宿
CO被土壤吸收,其中的多种真菌可以去除CO;或与自由基反应而被消除。 CO2:生物利用,进入生物圈;进入海洋,使海水酸化;停留在大气圈中迁移扩散,增加大气CO2浓度(影响最大)。
碳氢化合物主要通过与自由基反应而去除。 2.4卤代烃类:主要有简单卤代烃、氟氯烃类。 2.2.1迁移
简单卤代烃通过生产和使用过程挥发进入大气,寿命长短不一;而氟氯烃类化学性质稳定,寿命长,可在平流层中停留很长时间。 2.2.2转化
简单卤代烃类:以卤代甲烷的光解对大气污染化学作用最大。
氟氯烃类:在平流层紫外线的作用下,分解出氯原子引起臭氧的分解,Cl原子在平流层中的滞留期约2年,每个Cl可摧毁1~10万个O3,破坏臭氧层。氟利昂光解均释放卤素自由基,例CFCl3+hv→CFCl2+Cl? ,上述过程中光解释放出的自由基成为臭氧层破坏的重要物质:Cl?+O3→ClO?+O2 ;ClO?+O?→Cl?+O2
总反应:O3+O→2O2(即反应过程中Cl等自由基并不减少,这导致反应的不算进行,使臭氧层损耗)
而含氢氯氟烃与HO?反应不释放Cl? :RH+HO?→R?+H2O 2.2.3归宿
简单卤代烃:对流层中,三氯甲烷和氯乙烯等可通过自由基反应,转化为HCl然后经降水而被去除。
氟氯烃类:在对流层大气中很难被除去,最主要的归宿就是扩散进入平流层。 2.5光化学氧化剂(OX):主要有O3、PANS、NO2、R2O2、醛等。 2.2.1迁移
正常情况下O3生成和消除过程出于动态平衡。PANS具有热不稳定性,其形成和分解之间存在着也存在着平衡。 2.2.2转化
O3:O3吸收紫外光后发生解离反应。对于清洁大气而言,臭氧的光解是大气大气中HO?的重要来源。 短波光子(可以形成HO? ):O3+hv→O?+O2;O?+H2O→2HO? 。 长波光子(一般不能形成HO? ):O3+hv→O+O2O+O2+M→O3+M(臭氧生成反应) O3与HO2?的`反应是HO2?在清洁大气中的主要汇机制,结果将O3转化为O2,同时得到HO? :O3+HO2?→2O2+HO?
在对流层中可引起光化学反应,生成二次污染物。
O2-O3循环使得平流层中的O3浓度保持在一个稳定状态。
3+hvO+
O+O2M*+O3
2PANS:易热解,是光化学烟雾远距离输送的指示剂、NO2储库和夜间非光解自由基的源。
甲醛:空气中醛类光解可产生HO2?自由基,是大气中HO2?自由基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甲醛的光解。 2.2.3归宿
正常情况下O3生成和消除过程出于动态平衡,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水蒸气、氮氧化物、氟氯烃等污染物进入了平流层,在平流层中形成了活性基团,从而加速了臭氧层的破坏。这些活性基团在加速臭氧层破坏的过程中可以起到催化剂的作用。PANS遇热分解,它的分解和形成动态平衡,相互转化。 2.6大气颗粒物 2.2.1迁移
由于自然源或人工源进入大气,随风扩散。细粒子在呼吸过程中能深入到细胞而长期存留在人体中。 2.2.2转化
一次颗粒物在大气中转化生成二次颗粒物。颗粒物通过成核作用,粘合,吸着等,
吸收吸附气体或小颗粒形成较大颗粒。 2.2.3归宿
6.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 篇六
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几年来,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减排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牵头狠抓落实,强力推进,取得了突出成效。但距控制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减排工作中还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减排目标与任务的核定情况
减排目标的核定既关系到期内减排任务能否完成,更关系到期内全市的经济发展。为此,我们通过艰苦努力,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十五”期间的二氧化硫7万吨、化学需氧量1万吨增加到“十一五”期间的二氧化硫20.1万吨、化学需氧量2.5万吨。自治区政府以此为基数,确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目标是:二氧化硫在2005年排放量28.15万吨的基础上削减8.05万吨以上,削减率为28.59%,控制在20.1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在2005年排放量2.3万吨基础上削减0.2万吨以上,削减率为8.70%,控制在2.5万吨以内。2006年,环保厅根据国家环保部给全区的新增量和国家新的核算办法,重新核定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1.05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2.83万吨,减排目标不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需分别削减10.95万吨和0.33万吨,削减率分别为35.3%和11.7%,削减量分别占全区的73%和16.5%。压力增大,任务极为艰巨。
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污染物减排,从全区经济发展和减排大局出发,将其作为推动“结构转型、创新强市”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列为市长“一号工程”,纳入各旗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污染物减排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自加压力,强力推进,污染物减排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取得了取得了突出成效。
一是强力推进结构性减排。累计取缔关闭“两高两低”企业700多家,年减少二氧化硫排量18.2万吨、烟(粉)尘70万吨、固废245万吨。同时,采取“政府赎买”的政策,将园区外的高载能企业予以取缔。为此,我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直接经济损失达19亿元,年减少税收近20亿元。在此基础上,我市对结构减排常抓不懈,去年又关闭了高头窑电厂2台、东胜热电厂3台小火电机组,未实施脱硫改造的2家焦化企业也已经关闭。
二是强力推进工程性减排。截至目前,全市建成和在建的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共计16座,累计投入资金近17.5亿元,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24.5万吨/日。其中,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13座(11座已实现稳定运行,2座已投入试运行)。2008年,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了“市长基金”,凡各旗区、工业园区每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市财政又给予1000万元的补贴,市、旗区两级财政共安排4亿元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各电力企业累计投入减排资金近18亿元,建成投运63台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脱硫机组总装机容量达1000万千瓦),除2台国家允许燃烧低硫煤机组外,已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年减排二氧化硫能力达到20万吨;3家焦化企业已完成脱硫设
施改造任务。
三是强力推进监督性减排。在全区率先实行驻厂监管制度,对占全市污染负荷90%以上的48家重点企业每季度进行例行监测,对燃煤电厂每月进行了硫份检测,市人大组织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各旗区减排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市局每季度、旗区局每月对各减排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减排台帐受到自治区环保厅的高度评价,并以台帐“样板”在全区推广。
四是加强减排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在线监控平台一期累计投入建设资金2150万元、运营费用1200万元,已有29家安装并联网59套在线监测设备,并正在验收;二期也将于近期联网。同时,制定了《在线监控第三方运营工作实施意见》,并已签订合同,开始实施。适应减排需要的各种功能逐渐完善,监测监控手段的科技含量实现了质的飞跃。按照国家污染减排统计办法和有关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的现场考核和监察,认真执行污染物减排信息季报、年报制度,做好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
五是充分利用减排考核体系。将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旗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直接挂钩,对工作不力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拔任用、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经过几年来的艰苦努力,截至2009年,自治区核查认定我市共削减二氧化硫24.77万吨,新增量21.71万吨,净削减3.06万吨,排放量为25.09万吨,完成“十一五”任务的38%;削减化学需氧量4600吨,新增量1.14万吨,排放量2.98万吨。
今年是“十一五”减排的最后一年,完成其减排目标值我市需净减二氧化硫4.99万吨,化学需氧量0.48万吨。截至目前,我市今年完成二氧化硫净减量3.8万吨,化学需氧量净减量0.37万吨,分别完成任务的76%和75%,与减排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需自治区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十一五”期间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须分别削减10.95万吨和0.33万吨,削减率为35.3%和11.7%,削减量占全区的73%和16.5%。我市减排目标与经济发展矛盾较突出,减排压力巨大。恳请自治区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快,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减排所作贡献的实际情况。给我市增加“十一五”和“十二五”的总量控制指标,以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和“十二五”项目所需总量。
四、下一步措施
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10月9日自治区环保厅召开的视频会议精神,提出《鄂尔多斯市“八十天攻坚战”减排工作方案》,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年初确定的减排项目进行逐项检查,确保减排项目达到国家核查认定。
(二)启动减排预警机制,严格控制火电行业超标排放。特别是减排重点难点项目。要严格限制其使用高硫煤,确保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除按照自治区
[2008]79号文件相关规定处以超标排污费的5倍罚款(每10天进行一次核算);同时实施挂牌督办,坚决实行停产治理。
(三)强化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一是继续实行驻厂制度,要求驻厂人员逐日记录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拒不
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同时按照自治区
[2008]79号文件相关规定处以高限重罚。二是加强在线监控,一经发现超标排放情况,立即通知企业并找出原因,及时解决问题。
(四)加强沟通协调,请求自治区环保厅在预留的指标中为我市增加总量指标。
7.水泥企业污染物总量核算 篇七
1 生产线基本情况
该5 000t/d生产线回转窑规格为Φ4.8m×60m,选用三心大蜗壳式五级预热器、TDF型分解炉和第三代TC型带充气梁及新型阻力篦板的冷却机。该线配套低温余热发电系统,采用多通道低氮燃烧器和SNCR脱硝技术。
2 不同方法计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
2.1 现场监测法
现场监测法是通过现场实际监测排污单位产生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排放量及其某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该方法所获取的监测数据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要依据。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环境污染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该线2014年某次窑尾现场监测污染物排放检测结果及根据排放总量=排放速率×运行时间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见表1。
注:*窑尾SO2数据未检出,其浓度应小于检出限15mg/m3,取15mg/m3进行计算。
2.2 在线监测法
该线的在线监测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接管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并且检测设备要有环保局发放的在线监测设备强制检验合格证标贴。对2014年该线在线监测结果进行统计计算,得出污染物排放量见表2。
t/a
2.3 排污系数法
排污系数法是指在典型工况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所产生的污染物量经末端治理设施削减后的残余量,或生产单位产品(或使用单位原料)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量。当污染物直排时,排污系数与产污系数相同。根据《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中的水泥制造行业排污系数,≥4 000t/d新型干法生产线的排污系数及根据排放总量=排污系数×熟料产量计算的污染物排放量见表3。
该线配套SNCR脱硝系统,脱硝效率为60%,则排污系数法污染物排放量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应为1 034.16t/a。
3 三种方法分析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加权计算
上述三种方法核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见表4。
结合表4分析三种方法优缺点[1]:
现场监测法优点是从项目实际运行工况角度出发,能准确反映监测期间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比较接近实际情况,现场监测法所获取的监测数据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要依据;缺点是数据为短期监测结果,不能覆盖全年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情况。
t/a
污染物排放系数法优点是利用产污系数能够很容易计算出污染物全年排放量,它能在一定样本数的基础上,较为客观地反映各地、各类污染源总体上的排污状况;缺点是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是实测大量企业得到的平均水平,既然是平均水平,就不可能是某个具体企业严格意义上的实际排放量,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在线监测法弥补了现场监测法的短期性问题,在线监测数据实时的对企业生产线排放的污染物情况进行监测,可以较好地反映出企业实际运行排污情况,核算结果可信度大。缺点为在线监测只针对窑头窑尾,其他部位并未纳入监测行列,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和数据有效性也会极大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
因此建议综合应用上述几种方法,充分发挥各自优点,使污染物总量核算结果更加客观、准确。根据我公司常年监测数据的核算经验,选择适合我公司的权重系数进行计算,综合加权平均核算结果见表5,并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排放量基本符合要求,仅NOx略有超出。
t/a
参考文献
8.水体金属污染物的测定 篇八
【关键词】水体;金属污染物;测定
本水体中的金属元素有一些也是人体必须的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而汞、镉、铅、铜、锌、镉等许多金属元素则有害于人身健康,受到一些工业污染水其有害金属化合物日趋上升。其毒性大小不同,有必要测定可过滤金属、不可过滤金属和金属总量。金属元素的水体测定,主要有分光光度发、原子吸收光度法等,以下分析几种水体金属有害成份的测定。
1、水体中金属污染物汞测定的几种方法
(1)冷原子荧光法
其方法是把水样中的汞离子还原为基态汞原子蒸气,吸收253.7nm的紫外光后,被激发而产生特征共振荧光,在一定的测量条件下和较低的浓度范围内,荧光强度与汞浓度成正比。
方法最低检出浓度为0.05?g/L,测定上限能达1?g/L,干扰因素较少,适用于地面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测定。
(2)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测定条件控制及消除干扰。此方法对测定条件控制要求较严格。例如,加盐酸羟胺不能过量;对试剂纯度要求高,特别是双硫腙的纯化,对提高双硫淙汞有色螯合物的稳定性和分析准确度极为重要。
在酸性介质中测定,常见干扰物主要是铜离子,可在双硫腙洗脱液中加入1%(m/V)EDTA二钠盐进行掩蔽。
要注意的是,由于汞是极毒物质,对双硫腙的士氯甲烷萃取液,要加入硫酸破坏有色螯合物,并与其他杂质-起随水相分离后,加入氢氧化钠溶液中和至微减性,再予搅拌厂加入硫化钠溶液,使汞沉淀完全,沉淀物予以回收或进行其他处理。有机相经除酸和水,蒸馏回收三氯甲烷。
2、水体金属污染物镉的测定方法
镉的毒性较强,要在人体的肝、肾等组织中蓄积,导致各脏器组织的损坏,特别是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还会造成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多数淡水的含镉量低于1?g/L。镉的主要污染源是电镀、采矿、冶炼、染料、电池和化学工业等排放的国家标准GB74691987中规定镉的测定方法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及阳极溶出伏安法或示波极谱法,检测范围是0.001-0.05mg/L。以下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为例,阐述镉的测定方法。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由锐线光源发射的特征谱线穿越被测水样的原子蒸气时,由于镉原子的选择性吸收而使入射光强度与透射光强度出现差异,可用标准曲线法或标准加入法测定水样的吸光度,求其中镉的浓度。
(2)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①测定条件及干扰消除
浅方法适于受镉污染的天然水和各种污水,最低检出限(100mL水样,20mm比色皿)为0.001mg/L,测定上限为0.06mg/L。
测定前水样应用硝酸硫酸混合液消解处理。钙离子浓度高于1000mg/L时会抑制镉吸收;镁离子浓度达20mg/L时,需多力旧酉石酸钾钠作掩蔽剂;铁含量高于5mg/L时应用碘化钾-甲基异丁基酮萃取体系,萃取时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及远离热源;如果水样中有氯化钠存在时,每20?g水样应加入5%磷酸钠溶液10?L消除基体效应的影响;水样中镉含量高于10?g时,取水量改为25mL或50mL;双硫腙必须提纯使用。
对水质中铜、锌、铅、镉测定的目的,主要是掌握原子吸收法测定的原理和操作;了解测量条件的选择;掌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原理和使用方法。根据检验结果,若存在基体干扰,用标准加入法测定并计算结果。若存在背景吸收动背景校正装置或邻近非特征吸收法进行校正,后一种方法是从特征谱线处测得的吸收值中扣除邻近非特征吸收谱线处的吸收值,得到被测元素原子的真正吸收值。也可使用整合萃取法或样品稀释法降低或排除现基体干扰或背景吸收的组分。
3、水体中金属污染物钙和镁的测定方法
钙和镁是天然水中的常见成分,水中钙、镁含量即为水的硬度。一般来源于含钙、镁的岩石风化溶解产物,也是动物体内必须的元素。钙、镁在天然水中浓度从每升零点几毫克到数百毫克不等,硬度过高的水不宜用于工业应用,容易形成水垢,影响热传导,对锅炉作业,还有爆炸的危险。所以,应对水进行软化处理。
目前对水的硬度的定义不同,如总硬度、碳酸盐硬度、非碳酸盐硬度。其中,总硬度是钙和镁的总浓度。水的以内高度各国表示方法也是不相同的,如德国硬度(Od)相当于CaO含量为10mg/L(10ppm)或为0.17mmol/L。依此水质分类是:0.40d为很软的水,4—80d为中等硬水,16—30d为硬水,300d以上为很硬的水。1美国硬度相当与CaCO3含量为1mg/L(1ppm)或为0.01mmol/L。
测定水中钙镁方法有EDTA络和滴定发、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发、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等。其中EDT络和滴定法简单快速,是经常选用的一种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具有快速、灵敏、准确、干扰易消除等优点,如果采用EDTA络合滴定法有干扰时,最好改用本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快速、灵敏度高,干扰少,可同时测定多种元素,也是一种理想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史永纯.环境监测.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10
[2]蒋仲安.矿山环境工程.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9
[3]李爱贞等.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4
[4]刘兰泉,张荣.环境保护概论.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1
9.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档案清单 篇九
一、工程减排项目单位资料清单:
1、项目单位2005、200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减排项目实施前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进出口浓度);
3、减排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政府限期治理、项目备案、核准、环评批复等文件);
4、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或治理方案;
5、环保部门批复减排项目试运行的文件;
6、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减排项目竣工验收及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在线监测数据;
7、环保部门出具关于减排项目竣工验收核准文件;
8、环境监察机构出具减排项目运行后现场监察记录;
9、其它减排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声像资料等)。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资料清单:1、2005、200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项目建设文件(包括统计、环评资料);
3、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
4、环保部门试运行批复文件;
5、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6、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生产月报表和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报表包括日均进出口浓度、水量等;
8、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进、出口浓度、水量等;
9、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察记录;
10、其它有关的资料(包括声像资料等)。
三、燃煤火电厂减排项目资料清单1、2005、200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脱硫项目的统计、环评资料、环评批复文件;
3、脱硫机组耗煤量及平均硫份资料(其中包括电
厂提供分批次入炉煤质报告单、校核煤种资料);
4、新投产燃煤脱硫机组通过168的时间及移交的有关
资料;
5、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运行时间;
6、脱硫机组在线监控月报表数据;
7、燃煤脱硫机组环保竣工验收资料;
8、机组故障检修时间及有关说明材料;
9、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日常和监督性监测的监测报告;
10、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
四、产业结构调整减排项目资料清单:
1、项目单位2005、2006、2007年环境统计基表;
2、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情况;
3、环境监测机构出具关闭前的监测报告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若无监测报告,可按照排污系数进行测算,并将测算方法及过程同时上报);
4、当地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关闭文件,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吊销工商执照的有关文件;
5、关闭过程或前后的有关影像资料;
6、关闭后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
7、其它有关的资料。
五、管理减排项目资料清单:
1、管理减排项目单位上环境统计基表;
2、排放标准提高前监测报告;
3、排放标准提高后监测报告;
4、推行清洁生产的减排项目需要出具清洁生产审核报
告;
5、排放标准提高后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的现场监察记录;
6、在线监控记录;
7、其它有关的资料。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档案资料明细
一、工程减排项目(含改烧清洁燃料)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统计资料;
2、项目实施前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
3、项目限期治理文件;
4、减排项目有关设计文件;
5、减排项目试运行批复文件;
6、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环保部门关于减排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8、减排项目竣工后的监测报告;
9、减排项目运行后现场监察记录。
二、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档案资料明细:
1、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2、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6、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察记录。
三、结构调整(关闭)减排项目档案资料明细:
1、关闭企业污染物排放上统计资料;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关闭前的生产能力;
2、关闭前监测报告(若是减排二氧化硫,还需准备耗煤量及煤质分析报告);
3、当地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关闭文件或工商部门注/吊销工商执照有关文件;
4、关闭过程或前后的有关影像资料;
5、关闭后现场监察记录。
四、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1、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报告;
2、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工作验收文件;
3、区县上煤炭消耗量统计数据;
4、区县本同期煤炭消费量统计数据;
5、无煤区(含基本无煤区)或推清区域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6、该区域本同期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五、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实现管理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统计资料;
2、排放标准提高前的许可证资料或环保部门关于执行排放标准的其他文件;
3、排放标准提高前的监测报告;
4、排放标准提高后的许可证资料或环保部门关于执行排放标准的其他文件;
5、排放标准提高后的监测报告;
6、在线监测记录;
7、排放标准提高后的现场监察记录。
六、循环流化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实现管理减排措施档案资料明细:
1、项目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上统计资料;
2、该企业循环流化床锅炉有关资料;
3、该企业循环流化床锅炉耗煤量有关资料;
4、所使用燃煤的煤质分析报告;
5、在线监测设施接入时间、比对报告及有关资料;
6、在线监测设施验收等有关资料;
7、在线监测记录。
主要污染物减排档案目录
一、文件卷
1、国家、国家环保总局和其他部委办文件
2、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和其他厅局文件
3、总量减排领导小组、总量办文件
4、市政府、环保局文件
5、政府、环保局文件
6、领导讲话材料(国家、省、市)
二、资料卷
1、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和方案,包括“十一五”总量减排计划和方案、总量减排计划和方案等;
2、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包括政府与各部门目标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目标责任书、政府与企业目标责任书等;
3、总量减排工作总结,包括季度和半工作小结、工作总结等;
4、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报告,包括半和技术报告;
5、减排形势分析报告,包括季度、半和形势分析、形势分析等;
6、环境质量报告;
7、工作简报;
8、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纪要等材料;
9、其他归档材料。
三、减排项目卷
1、COD、氨氮减排项目档案(详见附表1)
2、SO2、氮氧化物、减排项目档案(详见附表2)
10.李本纲 追踪污染物迁移方向 篇十
记者:看您的简历,发现您对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研究涉及很多方面啊。
李本纲:应该说是随着相关研究的进行和深入,在方向上有了一定的转变。比如,我们有可能一开始是在研究某种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分布规律,但是随着研究的进行,发现这种污染物不仅仅分布在土壤中,它有可能迁移到水、沉积物或空气中,我们自然会跟踪进行它的迁移规律研究。像“DDT在天津水和沉积物中的迁移行为与空间分异”就是这样。
记者:这个研究的目的是什么?或者说想要得到怎样的结果?
李本纲:按照研究计划,我们通过采样、测定、计算机模拟等手段,分析了DDT及其代谢产物在天津土壤、水和沉积物中的空间分布规律。进而研究了DDT及其代谢产物在各环境介质中的迁移机理、迁移动力。根据DDT的成分特征,设计了两种新的指标NRTI和nT,来定量表征环境介质中DDT的残留时间。根据DDT浓度的空间分布特征,研究了DDT空间插值与空间制图方法。上述研究,希望能为环境中DDT污染的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记者:那么污染物的迁移机理和迁移动力又是怎么样的?
李本纲:表层土壤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HCH和DDT)在环境中的主要载体,污染物在表土中的迁移形成了其空间分异规律。研究发现,HCH可能主要是气迁移,其迁移强度和范围与盛行风向基本一致;DDT则可能是水迁移,其迁移强度和范围与水系方向基本一致。根据这个特征,我们全面系统地分析了DDT在水、水体悬浮物、水底沉积物中的分配机制与迁移机理,进而研究和总结了DDT在水和沉积物中的区域分布规律和时间变化(主要是季节变化)。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水和沉积物中DDT的成分特征和残留时间,进而探讨DDT的主要可能来源、源强及输入途径。
记者:这些研究的意义是什么?好像与处理实际环境问题无关。
李本纲:是这样的,我们的研究属于应用基础研究。也就是说,我们的研究结果(包括污染现状、分布规律和迁移机理),可能为有关部门相关的污染防治与控制提供科学数据。比如定量表征各环境介质中DDT的残留时间,是分析DDT来源以及迁移途径的重要问题。以天津表土中DDT为例,我们探讨了土壤中DDT残留时间的定量表征,采用数学公式推导、实例分析等方法,设计出归一化的DDT残留时间指数(NRTI)和DDT残留时间(nT)这两种指标,来定量表征土壤中DDT的残留时间。根据土壤DDT样本浓度数据,采取空间统计技术研究土壤中DDT的空间分布规律,在区域污染制图、污染物迁移扩散等研究中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记者:能介绍一下您手上目前最新的项目吗?
11.室内空气污染物及防治 篇十一
1 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污染物及其来源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多种多样,主要有甲醛、苯、氨、氡、CO、SO2、NO2、颗粒物、微生物、PAHs、VOCs、烟草烟雾、石棉等。室内污染物是如何产生的?其污染物来自何方?研究指出,室内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室外的大气污染物
室外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生产消费、交通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如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部分植物的花粉等。由于室内和室外有门窗连通,这些室外的污染物会随风或扩散作用,进入室内成为室内空气污染物(二次污染)。室内污染物受室外污染物影响很大,如果室外是地处工业或交通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那么室内肯定能找到这类污染物。例如在工厂烟囱周围或沙尘暴灾害地区,其室内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较高。在临街的居民楼、商店受汽车排气的影响,这些地方室内的CO、NO2、碳氢化合物显著增加。云南许多家庭喜欢在院子里种植夜丁香,夏季傍晚黄路色的花朵开放时,浓香袭人,有些人对它多分浓烈的香气不太习惯,致使一些人过敏头痛、身体不适。
(2)来自建筑装饰材料
近年来人们对住房条件的改善,室内装修很普遍。随着高分子化学的发展,建筑和装饰材料发生了很大变化。胶合板、塑料壁纸、胶黏剂、化纤地毯等均含有甲醛、苯、甲苯等。这些化学物能从中释放出来,成为室内空气污染物。有监测资料显示,装修后的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在0.08mg/m3以下才合格达标。含有甲醛成分并有可能向外界散发的其他各类装饰材料,比如贴墙布、油漆和涂料等,会造成室内苯超标。除甲醛和苯以外,氡也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种室内空气污染物。氡主要来自于花岗石、某些煤渣转、水泥及土壤。
(3)人的活动
人体代谢过程中会产生400多种有害物质,包括呼吸排出的气体,通过尿、汉及表皮排出的物质主要有二氧化碳、水蒸气。人的活动产生室内污染物主要是烟草的烟雾和人的呼出气体。吸烟有害健康是人所共知的,但这仅指吸烟本人,其实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对室内空气污染是很大的。目前已鉴定出烟草的烟雾有3000多种化学物质,分别以气态和气溶胶二存在,其中含有尼古丁等有害物质达几百种。据研究[2],在吸烟者的房间里,85%的烟雾是由纸烟燃烧后弥散到空气中的,造成室内环境的空气污染。不吸烟者在充满烟草烟雾的房间内仅1小时,他的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即由1.6%升至2.6%,大致相当于吸了一支中焦油量的香烟。同主动吸烟一样,被动吸烟也具有引发癌症的危险。
(4)家用化学品
居室内清洁、防霉、消毒、杀虫、灭鼠等化学剂的使用,都会给室内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5)家用电器
主要产生电磁辐射和噪声。有些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的作用能产生家电反应产物,如臭氧消毒柜能产生臭氧。
2 改善室内空气污染的对策
(1)建材和装修市场
建议消费者尽量使用环保型建材和装修材料,减少有毒化学物质的释放,不认为降低室内高度。研究表明,房间高度越高,越有利于室内空气的流动,居住楼房间高度标准为2.80m。当居室净高度低于2.55m时,就会明显影响室内空气的流动。建议在装修时,不要人为地降低居室高度。
(2)通风换气
通风换气是排出室内空气污染物,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利用自然风是既经济又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可增加室内空气的负离子,另一方面可使燃料燃烧充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新装修的房间最好开窗通风换气至少6个月后再入住。我国南方居民,全年都习惯开窗户,而北方居民在冬季很少开窗。厨房常与居室相通,做饭时煤炉的烟尘、炒菜的油烟直接污染室内空气,做一必须打开窗户或安装抽油烟机、换气扇等,让室内污染物排至室外。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注意浴室的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转,一面造成CO中毒。有人建议,在室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时,最好不要超过1h[3]。新装修的房间最好开窗通风换气至少6个月后再入住。
(3)家用电器合理布局
不要把家用电器摆放得过于集中,一面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险之中。特别是一些易产生电磁辐射的家用电器,如收音机、电视机、电脑、冰箱等电器更不宜集中摆放在卧室里。各种家用电器、手机等都应尽量避免长时间操作,同时尽量避免多种家用电器同时启用。手机接通瞬间使用的电磁辐射最大,在使用时应尽量使头部与手机距离远一些,最好使用分离耳机或话筒接听电话。对各种电器的使用,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离电器越远,受电磁辐射危害越小。如彩电与人的距离应在4~5m,与日光灯管距离应在2~3m,微波炉在开启之后要至少离开1m远,孕妇和小孩应尽量远离微波炉。
(4)家具的选择
在选购家具时,应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名牌家具,同时要注意选择刺激性气味较小的产品,因为刺激性气味越大,说明有害气体释放量越高。有条件的家庭,可将新买的家具空置一段时间再用。
(5)室内空气检测
房屋装修后释放的污染物,有些是无色无味的,人们对这些物质在一般浓度下感觉不到。简易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确保在污染物低于国家标准时再入住,精良减少对人体的危害。
(6)合理采光
利用自然阳光不仅增加室内亮度,同时也能净化空气。日光具有良好的杀菌消毒作用,夏天中午的直射阳光可在半小时内杀死90%的溶血性链球菌。结核杆菌在阴暗处可存活几个月,但在阳光下只要几个小时可被杀死。伤寒杆菌在太阳直射光下,2小时便可杀死。
(7)绿化
绿色植物有净化空气、除尘、杀菌和吸收有害气体的作用,如有些花卉在白天阳光照射作用下能够吸收CO2、放出O2,夜晚的灯光照射也起到这样的作用;月季、玫瑰等吸收SO2;桂花等有较强的吸尘作用;薄荷对臭氧有抵抗杀菌作用;常青藤和铁树可吸收苯;万年青和雏菊可清除三氯乙烯;银苞芋、吊兰、芦荟虎尾兰可吸收甲醛。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编.室内环境与健康[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白志鹏,韩旸,等编.室内空气污染与防治[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12.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篇十二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或者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实施计划。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督促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
第九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本辖区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控制区域、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区域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经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恢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
(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前款第(一)、(三)项的材料。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落后产能以及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实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制定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三)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生物质能源、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四)推行集中供热、供气和余热利用;
(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六)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七)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八)引导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已建成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处理,实现循环利用。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划要求,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引导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分类收集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优化种植养殖结构,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应当淘汰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或者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技术。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四)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的环保监管。禁止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的机动车。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二十七条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禁止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外省机动车在本省入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应当便民、利民,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监督,严格收费管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运输、装卸、使用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避免物料泄漏、散落。
第三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拆迁等施工工地应当采取封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在城市道路运输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及时覆盖和清运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者不配备一次性用品。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油烟净化设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废物、噪声和放射性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以依法查封有关设施、场所,扣押有关工具、物品;在查处违法转移、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污染事故等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名单,以及政府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考核结果、奖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量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淘汰或者拆除;逾期未淘汰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应交纳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一排污量无法计算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年排污量计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拆解、利用、处置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高压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不制止、不责令限期治理的;
(三)拒不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不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管辖权限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问责方式可以视情节合并使用:
(一)不履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政府关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执行不力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任务的;
(五)不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统计核算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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