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

2024-09-03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精选15篇)

1.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 篇一

食品贮存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仓贮组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1

1、各类食品原料入库前须详细登记入册,详细记录原料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仔细检查原料入库前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定型包装食品须检查标签是否齐全。

2、物品摆放须严格按仓库总体布局,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区设置,并按高、中、低用量,分区、分架、分层存放,与货架标签内容相符。

3、各类食品存放于规定区域,不得超过“三线”,严格按标签名称整齐规范摆放,存取物品以左进右出为序,领取物品应在30秒内找到。

4、食品进出仓库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严禁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物品进入仓库,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5、保持仓库整体卫生的整洁,每周对仓库的卫生进行彻底打扫。

食品粗加工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粗加工组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2

1、预加工原料按标签指定位置、定量整齐存放。

2、粗加工人员须对预加工原料进行质量检查,过期、变质、腐烂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不得加工。

3、清洗池按水产类、肉类、蔬菜类标识分池清洗,保证水池上下水道通畅,粗加工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清理到水池旁的带盖密闭垃圾桶内。

4、原料清洗后按容器类别存放、沥水,定置摆放整齐。

5、清洗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6、责任人员确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室内无虫害。

7、各类粗加工工用具按规定位置存放,标识清楚。

8、每天下班前5分钟五常检查,工用具归位,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9、每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台面、货架等每一个角落。

切配菜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粗加工组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3

1、切配人员须对预切配原料进行质量检查,过期、变质、腐烂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不得加工。

2、工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按标识功能使用,并存放于标识位置。

3、切配好原料按水产类、肉类和蔬菜类容器功能盛放,摆放整齐。

4、冰箱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一次,按冰箱责任卡标示的位置存放。

5、切配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如有发热、创伤性损伤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立即离岗。

6、切配操作产生的废弃物须及时清理,存放于带盖密闭垃圾桶。

7、每天下班前5分钟进行五常检查,做到物品归类,卫生整洁。

8、每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台面、货架等每一个角落。

烹饪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炉灶或烹饪组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4

1、厨师须对预加工材料进行质量检查,过期、变质、腐烂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不得加工。

2、食品确保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熟食品放在经过消毒的清洁容器内,容器须与半成品、原料容器有明显区分标识。

3、厨师不得用炒菜勺子直接品尝菜肴。

4、烹饪间内抹布须专用并保持清洁。

5、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调料瓶、炊具、用具、灶上灶下台面清洗整理干净,并将各类物品按标识位置存放。

6、烹饪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清理,存放于密闭垃圾桶内。

7、每天下班前5分钟进行五常检查,做到物品归类,卫生整洁。

8、每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台面、货架等每一个角落,地面保持干燥、干净整洁。

餐具清洗消毒保洁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洗消组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5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必须洗净、消毒,并按标签划线位置存放到洁净的保洁柜内。

2、餐饮具消毒按标准程序进行,消毒到位安全,每天检查消毒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3、餐具清洗消毒应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程序进行。

4、保持保洁柜及消毒设施整洁。

5、抹布及时清洗、消毒,防止二次污染。

6、工作结束后工用具、台面清洗整理干净,并将各类物品按标识位置存放。

7、操作完成后,责任人员应对物品归位、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8、每周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台面、货架等每一个角落。

从业人员个人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人事部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6

1、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卫生知识培训,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内操作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外露,无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带手表、戒指、佩带饰物等。操作前,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进行手消毒。

2、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4、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5、专间操作人员进出专间时,应及时更换专间专用工作衣帽。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操作无关的工作。

6、切实落实五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不能吸烟、吃东西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均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更衣室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人事部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7

1、从业人员进入操作间前需更衣、洗手。

2、物品应严格按标签划线位置整齐规范摆放,保持更衣室内整洁、干净。

3、个人物品必须放置于衣橱内,保持衣橱内物品整齐。

4、个人衣橱做到每日一清理,及时清除杂物。

5、每周对场所进行全面的大清扫,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等每一个角落。

食品留样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厨房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8

1、重大活动宴请以及单餐10桌以上聚餐进行留样,以备查验。

2、每份菜肴留样不少于100克,置于经消毒后有盖(或加膜)的容器内。

3、留样的菜肴及时存放在专用冰箱内,温度在摄氏0-10℃条件下保留48小时。

4、每餐留样菜肴均需标明:留样日期、餐次、留样人,标识清楚。

5、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菜肴不得再继续食用,及时清理,并保持留样冰箱清洁,无其它物品。

除虫灭害五常制度

责任部门:工程部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09

1、除虫灭害工作由专人负责,其他职工配合其工作。

2、定期开展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蟑螂等聚集和孳生,并有记录。

3、定期检查防鼠、防蝇等卫生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4、对已产生有害虫物的场所,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5、杀灭有害动物,查明其来源,彻底消除隐患。

6、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进行。

五常奖惩制度

责任部门:人事部 责 任 人:xxx 制度编号:5S—010

1、员工每天上班穿戴好工作衣帽,定期更换,服装不整洁或未穿戴工作衣帽,扣奖金 5 元。

2、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扣奖金 5 元。

3、每天按“五常”要求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及物品的归类摆放,如工作区域不卫生或不符合“五常”要求的,按情节轻重酌情扣奖金 元。

4、操作结束后,及时打扫卫生工作,被检查人员发现没有做好卫生工作,擅自离岗,扣责任人奖金 5 元。

5、个人用品及杂物存放于指定位置,违者扣责任人奖金 5 元。

6、五常管理小组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优秀的奖励 5 元。

7、定期评定五常实施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2.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 篇二

我国目前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回收、销毁处理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食品的销售商把过保质期的商品从卖场撤下来, 退回生产企业, 由生产企业自行处理;另一种方式是由生产企业直接给销售商一定比例的返点作为退货补偿, 便由食品的销售商直接处理过保质期商品, 不退回生产企业。由此可见, 这两种处理方式, 都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对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理全靠销售商和生产企业的良心在办事。因此, 在商场买到过保质期的食品就不足为奇了。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下架、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 超过这一期限, 就极容易发生变质, 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因此,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营造放心、安全的购物、消费环境, 我国必须完善对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召回及销毁的管理制度。

食品的销售商最有可能是第一时间发现食品过保质期及变质的人, 因此应该严格规定食品销售商在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不合格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

主要销毁食品有:食用油、肉制品、鲜肉、咸肉、火腿肠、罐头、调味品、保健食品、膨化食、巧克力、糕点、饼干、炒货、蜜饯果脯、果冻、肉干肉脯、饮料、牛奶、酸奶、乳制品、碳酸饮料、汽水、果味水、酸梅汤、散装低糖饮料、矿泉饮料、麦乳精;酒类、啤酒、白酒、葡萄酒、黄酒、药酒等。

针对缺陷食品及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质量问题、变质食品、食品销毁处理能得到规范、安全环保处置, 促进“节能减排、无害化处置、循环经济、绿色生产的理念,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企业市场品牌荣誉。

对已经出售的过保质期及不安全食品应建立招回告示机制。对已经出售的过保质期及不安全食品, 应由该经销者立即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 告知被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以及上市时间等内容。

建立强制退市联动机制。一经发现过保质期及不合格食品, 应当由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退市通知, 再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 并依法组织查处。

二、加大惩罚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制约生产者

我国当前食品产业存在总体素质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据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44.8万家, 其中80%为10人以下的小企业。食品经营主体约323万家, 有证餐饮单位约210万家。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管对象, 如果我们仅从加强行政监管的科学配置和职责调整角度着手, 仍然难以实现食品安全形式的根本好转。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 生产加工伪劣食品, 给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必须要从制度层面上制约生产者。

说到底食品安全就是良心工程, 企业道德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 要从制度层面上制约生产者的失信行为。

(一) 要加大对不法企业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三种情形:一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以违法金额为基数, 规定了处罚幅度, 指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是指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可见由于罚责较轻, 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之监管的乏力, 造成“违法成本低”, 让不法企业认为作假收益大于风险, 从而铤而走险, 因此要加大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推动社会共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完善诚信管理法规制度, 全面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 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探索通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红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建立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 研究和推进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 充分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 引导企业主动加入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当于为加入该系统的食品企业提供了安全信用背书。采用可追溯系统表明企业处于食品安全全过程严格监管之下, 并已达到了监管标准的要求, 而且其食品安全信息全程可追溯, 这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市场机会。要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广泛宣传, 让更多的优质企业主动加入到可追溯体系中来, 进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 推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四) 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 完善现场检查制度, 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防止过保质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五) 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

查结果公示制度, 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

三、鼓励食品经销商对临界食品提前处理

临界食品, 又称临界期食品。通常是指即将达到产品保质期的食品, 对“临界食品”的定义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同商家的理解也不一样。有的表示按照行业惯例, 接近保质期三分之一的食品就算是临界食品了。

食品保质期限有六种标准, 因此临界期也分以下几种:保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45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20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15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 期满前10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在10日以上的, 期满前5日为临界期;保质期限不足10日的, 期满前1日为临界期。

食品销售商在销售临界食品时, 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提示。并且卖场对于“临界期食品”应设置销售专柜或者专区, 并在醒目的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 (区) 柜"的字样。专柜中应对散 (裸) 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进行区分。对于未设置临近保质期销售专柜或专区的, 商家应当在临近保质期食品包装上加贴统一的"临界食品"标签, 与普通食品区分开来。

应当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在食品过保质期前大力促销, 减少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 这也是一种解决过保质期食品的积极办法。国外一些对临界食品的做法值得我们一学。比如国外很多的超市对保鲜期短、容易过期的食品在经营上都很细致, 比如像面包、寿司, 生鲜肉、熟肉等食品, 一旦过了“最鲜”时段便打折出售, 离保质期限越近价格越低。这样, 既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 经营者也减少了损失。另外, 我国可效仿美国, 建立食品银行, 鼓励食品经销商, 食品生产企业将快要过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 捐给“食物银行”, “食物银行”把捐来的食物用来救助失业和低收入贫困人口, 同时美国法律规定, 捐赠食物的超市、食品生产企业也因其善举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税优惠。这样既能做到物尽其用, 也确保了安全, 减少了浪费。也减少了商家退给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将过保质期产品重新当作原料再生产给食品安全带来的隐患。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监管

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但我国对于过期食品的回收销毁立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在监管上存在漏洞.这导致过期食品经常被食品生产企业违法利用、食品销售企业过期销售的现状。

过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合销售、捆绑销售及向农村市场转移销售, 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严格落实三项制度, 强化即将过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保障辖区内良好的食品安全秩序。

(一) 以源头食品批发经营环节为枢纽, 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 建立正向追溯机制。

食品经营者为数众多, 食品品种多样、保质期长短不一, 每一户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难以有效做到及时清理超期食品。过期食品监管应当以食品批发环节为枢纽、以食品流通渠道为依托, 形成临过期食品管理的正向追溯机制。

伴随“陈馅”月饼、“回炉”粽子的出现, 消费者企盼生产、销售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处理更加透明, 让老百姓更加放心。过期食品处理监管有真空.个别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厂就曾向乳制品生产企业低价收购过期乳粉, 以生产冰淇淋、糕点等产品。

(二) 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完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 指导其建立临过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 (专柜) 销售, 食品明码标价或设置价格折扣标准, 采取捆绑销售等促销策略, 导购人员要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 (专柜) 内的临过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 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究竟会如何处理未售出的过期产品呢?为此, 笔者调查了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通过深入调查发现, 相当一部分厂家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问题显得比较隐讳, 一些企业甚至将处理方式称为“商业机密”, 表示不方便对外透露;有的企业以相关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受这方面的调查。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明确地介绍了他们关于过期食品的处理方法。国内休闲食品销量较大的徐福记国际集团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说, 企业设有专门的环保节能焚化炉设备, 将全国各地的过期产品运回东莞总部进行烧毁, 每天可以处理5吨至6吨过期或不良产品。焚化炉利用的原理是对产品进行二次焚化, 以达到环保无污染的效果, 而且产生的热量又可用于供热。该工作人员表示, 为降低运输成本, 企业已经考虑今后会在各地设置环保型焚化炉设备, 方便过期产品的就地回收和销毁。本市的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也表示, 他们会将过期食品进行无公害处理, 有的作为牲畜或家禽的饲料, 有的按工业原料进行处理, 还有的则进行焚烧处理。

(三) 规范下架、退市与销毁制度。

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已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 对已过保质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 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 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食品、销售企业将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销毁办法公开化、透明化, 避免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对过期食品进行“改头换面”后二次出售, 损害消费者利益。作为普通消费者, 应该对过期食品的处理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过期食品处理方式不能只是企业自己明白的“商业秘密”。此外, 对于过期食品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市场上不再销售就算完事了, 对目前出现的监管空白, 应该尽快出台有关规定以规范过期食品的处理, 以避免‘回炉’再售。

结语

我国的食品良好形象, 不仅需要环保相关部门和工业、安全生产、海关、工业信息化、质量管理、安检、工商等部门加大力度监管、还需在生产行业寻求更大的突破。不同行业的表率之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维护企业市场品牌荣誉。通过大家的积极实践, 获得消费者和社会认同和支持, 一起推动绿色、循环、安全、环保产业链上的合作伙伴共同成长和发展。

摘要:过保质期食品的销售是当前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目前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监管的缺失也是当下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一个漏洞。过去我国对于过保质期食品由谁处理, 由谁监管, 以什么方式处理都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过保质期食品处理不公开, 对过保质期食品的下架、召回、销毁法律没有明确做出具体规定, 这就为一些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科学的食品退市、销毁机制, 建立严格的下架、召回、销毁制度, 以明确过保质期食品的流向, 保护公众健康, 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卫生、有害健康、错误标识或掺假的食品的危害。

关键词:食品安全,过保质期食品,食品销毁机制

参考文献

[1]谢庆.食品企业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J].行政管理改革, 2011 (06)

[2]杜仲霞.过期食品回收销毁处理制度探析[J].法制与经济, 2009 (04)

[3]曹利强.中国食品安全制度性缺陷浅析[J].粮油加工, 2006 (06)

[4]邓先平.我国食品监管制度性缺陷与完善[J].魅力中国2011 (07)

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 篇三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公司)贮存场所设备、材料出入库管理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降低库存,完善和规范物资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贮存场所物资入库有关制度:

(一)物资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必须凭随货清单、采购计划单、检验合格证认真清点并检查好所要入库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等项目,做到数量、规格、类别、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如发现物资数量、规格、类别、价格、单据不齐全,质量残次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在外加工货物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资的数量,并检查好物资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三)物资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资条款内容、物资质量标准,对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四)物资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五)物资入库,要按照不同的型号、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同时把采购物资相关配带的各种文件、资料经整理登记后移交本经营单位(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六)物资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七)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蚀的物资要隔离或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精密、易碎及贵重物资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其中贵重物资应入本经营单位(公司)内小仓库保存,以防盗窃。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晒、防冻、防鼠工作,严禁与我本经营单位(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九)仓库经常开窗通风,确保库室内清洁卫生。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作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贮存场所物资出库有关规定:

(一)各类物资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做到不易保管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二)物资出库时,严格实行三级把关原则。仓库管理员和领用人应认真核对出库单上的时间、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实物相一致并查看审批人、审核人是否签字,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同时领用人、仓库管理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三)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及时解决,及时供货,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

(四)物资出库后,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出库登记,向主管部门做出入库报告。并在财务软件中及时下账,同时妥善保管出库票据,每月低将票据整理后统一交本经营单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由它们及时装订存档,以便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物资的性质、用途、类型分门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过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采购中心处理。

(五)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领用物资,坚持专物专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杜绝一次性领用,一次性出库。物资出库坚持一盘点,二核对,三领用,四下账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领用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错领等损失,仓库管理员应负全部责任。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出库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货物。库存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现象,仓库管理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规行为。

4.仓库贮存、养护、出入库管理制度 篇四

文件编号

XXX-WI-WD01-2016

受控状态

受控文件

版本

B/0

文件名称

仓库储存、养护、出入库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页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了规范库房管理保证商品的入库、储存、出库的正常控制和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仓库的管理。

第3条

职责

1.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好库存物料,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收发迅速,服务周到,合理设置库存,合理运用仓库空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费用。

2.部门主管负责监督和管理仓库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4条

入库管理

1.产品入库查验:

采购到货商品,由仓管员安排在指定的待检区暂存。核对随货通行单,清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号是否一致。通知质量部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查验,查验完成后出具查验结果,库管员根据查验结果判定是否入库。

2.产品入库:

库管员亲自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商品移入合格品区并建立货位卡。

3.无《随货通行单》,或无批准的采购单,无数量、规格型号、实物与采购单不符的库管员应拒绝收货。

4.入库后产品名称、批号、有效期、数量、规格等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确保帐、卡、物一致。

第5条

储存管理

1.原则上应该按产品的、属性、特点、类别、等设置,划分区域。所有产品需分类定位放置。

2.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清洁齐整,按产品的批号及生产日期依次摆放,并做到帐卡物一致。

3.库管员对库存采购产品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库存产品如有损失、报废、盘盈、盘亏,仓管员应及时报告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职责,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擅自处理。

4.仓管员应掌握产品的自然属性、储存和保管的常识,加强保管措施,不使公司采购产品受到损失。同类医疗器械摆放整齐,条理清楚,产品出库时要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为发货方便,通道应保留足够的回旋余地。

5.仓库严格遵守保卫制度,严禁非仓库人员擅自入库乱动产品。仓库严禁烟火,防潮防湿、防鼠,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消防知识;

6.产品需按温湿度要求存储于规定的区域,仓库管理员需在每天上午和下午做好仓库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记录,温湿度记录应予以保存;常温仓库储存温度(0-30)℃

湿度(45-65)%;

7.仓管员应按规定定期盘点仓库库存产品,优化库存空间。及时核对帐务,保证库存数准确无误。

8.做到物料一物一卡,能够准确识别产品信息。

第6条

出库管理

1.产品的出库,仓库管理员需按经签批的《发货通知单》信息备货。

2.仓库管理员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据《发货通知单》仔细核对产品,确定单据内容与实物相对应;产品出库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帐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差错等损失,仓管员要承担责任。

3.未办理发货手续或手续不符和要求,仓管员拒绝发货,发货时与交接人办理好手续,当面点清数量,防止差错出门;

4.库管员记账要字迹清晰,及时上报相关单据。

第7条

库存盘点

1.仓库产品盘点由财务、仓库以及主管部门拟定盘点计划时间表和盘点流程。

2.盘点过程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需入库和发货的统一按内部盘点安排操作。

3.盘点时保证做到盘点数量的准确性、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盘点过程中严禁更换不同的盘

点人员,以免少盘、多盘、漏盘等。

4.所有的盘点数据都需盘点人员签名确认。

相关文件

《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Ryzur-Qp7.5.11-2016

相关记录

《温湿度记录表》Ryzur-QR-WD01-01

《盘点计划》Ryzur-QR-WD01-02

《盘点表》Ryzur-QR-WD01-03

《库存产品养护记录》Ryzur-QR-WD01-04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日期

日期

5.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 篇五

当前,对饮料、乳制品、冷冻饮品、火腿肠、糖果、袋装豆制品的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无“QS”标识的食品、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等食品安全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除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还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操守。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① 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②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③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④ 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⑤ 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⑥ 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食品销售制度

① 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严禁购销产品标志不全或现售现贴商标的食品;

② 销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③ 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并正当使用。使用工具售货及无毒、清洁的的运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旧报纸运装食品。货款、工具分开存放,所用工具班前应彻底清洗消毒;

④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做到: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操作时不吸烟; ⑤ 吧台内严禁落地存放食品,严禁乱堆、乱放食品及其他杂物。

食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① 从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②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

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制度 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

③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④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商标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

⑤ 运输车辆和容器应专用,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⑥ 食品采购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进行验收,合格者入库储存,不合格者退回。

⑦ 餐饮用食品采购必须索证,建立食品索证登记档案,索证要有专人管理。

单位(负责人):

6.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确立 篇六

新京报5月7日讯我国已确立食品安全国家监督抽检制度和抽检结果定期公布制度。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首次发布小麦粉、乳制品、食用油等11大类食品安全状况的国家监督抽检结果。在首次食品安全国家监督抽检基础上, 结合近期公众关注热点, 国家食药总局最近还确定了2014年八类重点监管食品, 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饮料、食用植物油和食品添加剂。

食品监督抽检, 在我国起步很早, 但近些年, 多个监管部门分头公布的抽检结果并不吻合, 甚至相互矛盾, 让公众对其权威性和准确性, 多有质疑, 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信心, 也逐渐降低。2013年的机构改革, 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整合原来分散在质检、工商、食药、卫生等部门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能。之后, 为改变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九龙治水乱局, 国务院又下发通知, 要求省、市、县、乡镇 (街道) 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完成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能、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

7.副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保持店内外整洁,做到食品归店经营。

2、卫生许可证要挂于显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经培训后上岗。

3、食品分名别类存放,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食品;

4、不出售“四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5、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6、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专柜加罩,使用售货工具。

7、及时清除垃圾箱内废弃物,搞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

8、需要分装食品时,要使用清洁干净,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废报纸刊物及其他物品包装食品。

8.食品管理制度 篇八

(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与销售

(一)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二)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篇九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现在广泛认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各种食品安全领域法律的总称,涵盖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安全监管等几项基础制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方面,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项都不可缺失。

《食品安全法》已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核心,涵盖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各项基本内容。其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类;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制度、食品信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五种;明确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监管主体、责任类型和惩罚手段作了细致的分类。

二、当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规范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是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无法充分发挥其他各级别法律以及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仅仅是对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食品检验、风险分析等并未列出具体可行的规章和措施。

2.现行的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单行法、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相互冲突。

3.目前食品安全领域中许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未及时制定,对新时期出现的食品安全各类问题缺乏执法依据。

(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1.分段管理的模式未有更替。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分段管理的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不同的环节进行监管,这导致多个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相互重叠,不作为互相推诿责任,不愿主动监管。1

2.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水平较低。《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规定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综合协调各部位平级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但却未见明确的法律条款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未对其相应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

3.地方存在行业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对片面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往往无法确保执法的力度和执法的彻底性。

4.社会主体监管流于形式。《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权利,但仍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监管方式,社会主体的监管属于次要地位,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手段也未得到明确。2

5.监管理念较为落后。由于行政部门是安全监管的主体,这使得监管模式具有单一性、消极性。

(三)未有效坚持实施食品安全基本原则

由于全国各省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由此导致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和环境有所不同,诸多地方企业无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律对食品召回制度主体的界定也过分狭窄,地方政府多进行事后监督,对食品安全缺乏事前的风险分析。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够顺畅,执法部门常常重复执法,执法标准不一。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了解度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度较低,政府对食品安全教育的投入力度不够大,这导致民众无法分辨何种食品为安全食品,让不法企业有机可趁,利用虚假商标欺骗消费者。

(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够完善

当前,中国还未形成切实有效的食品安全追责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对监管机构各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者渎职行为追责不够重视,处罚力度较轻,或者偷换法律概念来避免责任追究。再者,对部分生产经营者的某些非法行为未明确相应的处罚手段。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与刑法进行相关衔接,这使得触犯刑律的违法者较少,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可以轻易规避刑罚。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1.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下属的卫生等其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将地方食品标准改进为国家标准,避免国家与地方、地区或部门之间的执法差异。1

2.积极参考社会公众和媒体关于食品安全立法和建议和意见给予民众充分交流和探讨的渠道。允许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食品安全的立法讨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允许大中小食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避免出现大企业垄断,使得各方利益均衡发展。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体制

1.建立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以品种监管为主要模式可以减少监管的模糊地带,可以尽量减少由于分段监管导致的协调和沟通问题。除了品种监管等主要模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各异的情况,以其他多种形式的监管体制作为补充,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权责进一步被明确。

2.单独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加强其在地区和部门间的综合协调、领导和监督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制度

1.扎实推进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可追溯制度,按照地区、行业进行分阶段实施。此外,在推进基本制度的建设过程中也应当时刻注意分阶段进行,要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加以变通,制定合理的监管体制和制度。

2.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国务院应当联合各部委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平台发布的信息应当涵盖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内容和向公众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地方政府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保证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顺畅交流。

3.明确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对于不及时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瞒报漏报、玩忽职守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应当积极监督信息发布,社会团体和个人有权利要求监管部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2

(四)明确制定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

1.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应采用多种手段联合处罚,如累计加倍处罚的方式。

2.对消费者受损利益赔偿的标准要适度提高。如此,使得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成本加大,可以间接抑制企业制假售假的行为,保证食品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

3.完善对监管者的问责机制。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和程序,提高政府和监管人员监管不力的风险成本,促使政府和监管机构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通过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监管不力行为的处罚和问责力度,提升中国食品安全的水平。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是保障国家食品安全,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力保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为此,论述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为健全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供相应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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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富,王秀清,辛贤.欧美食品安全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王碗琼.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2).

[4]谭德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湘潭大学学报,2011,(3).

[5]刘东涛,杨延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路径探析[J].人民论坛,2011,(6).

[6]陈秀修,刘智勇.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0,(8).

[7]罗杰,任端平,杨云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完善[J].食品科学,2006,(7).

[8]任大鹏.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0.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篇十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入库。设有不安全视频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变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11.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二、仓库保管员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并应在食品进库后实行分类存放,存放要求如下:

1、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

2、洗洁用品、药品、强烈气味的物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能与食品同仓存放;

3、定型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分架存放;

4、肉类及其制品、蔬菜瓜果,除马上加工使用外,一律进冷库。肉类及其制品应有容器盛放,室温应控制在-18℃(以下);蔬菜瓜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0~13℃,鲜蛋应存放在0~1℃范围内。应每三天进行一次冷库除霜,并保持地面清洁;

5、库存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要有必要的标签,做到先进先出,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6、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与食品仓库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三、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凡食品包装标识不清楚或无标识的,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12.食品召回制度下的逆向物流探析 篇十二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 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目的

食品召回制度, 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 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 及时通知消费者, 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 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1]。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 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 食品召回制度的历史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2]。此后, 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三)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2006年6月8日召开的食品安全新闻通气会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试行) , 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 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新规对缺陷食品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 召回范围包括批发层面、零售层面和消费、使用层面。为推进召回顺利进行, 新规明确, 召回的主体是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也就是由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不过, 在生产经营者不愿意主动召回或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 可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其召回, 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也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 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 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 以及法律责任。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日前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食品安全法》 (草案) 中也涉及到食品召回制度, 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有所规定。

二、食品召回下逆向物流的内涵及特点

(一) 逆向物流的概念及成因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CLM) 对逆向物流给出如下解释:由于修理和信誉问题, 对售出及发送到顾客手中的产品和资源的回流运动实施专业化的物流管理。《中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则将逆向物流分解为两大类: (1) 回收物流:不合格物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从需方返回到供方所形成的物品实体流动; (2) 废弃物物流:将经济活动中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收集、分类、加工、包装、搬运、储存, 并分送到专门处理场所时所形成的物品实体[3]。由以上逆向物流的定义可知, 导致逆向物流活动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类[4]:

第一类是各种退货行为, 包括无缺陷退货, 由商家推行的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由退货产生;缺陷退货, 主要针对质量或功能方面存在缺陷的产品;装卸、运输过程中损坏产品的退货;订单处理失误或包装过程失误的退货;交货延迟导致的退货等。

第二类是产品召回行为, 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的产品召回制度。为了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需要通过有效的逆向物流管理来降低召回损失。本文主要讨论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

第三类是基于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各国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对产品的责任区间一直在不断扩展, 已经延伸到产品的整个使用过程直至使用完成阶段, 以及管理产品的包装废品, 包括收集、分类、循环使用包装物等。

(二) 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

1992年, 美国物流管理协会 (CLM) 对物流的定义中就提到物流是供应链流程的一部分, 包括了正向和逆向物流系统。因此, 对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也可以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来理解。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 召回的主体都是食品生产商, 召回都是在各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如图1所示, 在食品召回时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为食品生产商, 图中实线一方面代表从采购原材料开始, 到食品生产完成, 通过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将食品送达顾客的正向物流方向;另一方面也代表发生食品召回时, 召回的缺陷可弥补食品可在监督下重新加工后投放市场, 进入正向物流系统。图中虚线表示发生食品召回时, 顾客或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将产品交给上游企业的逆向物流方向, 召回后的缺陷严重食品将被监督通过填埋、焚烧等方式销毁。

(三) 食品召回下逆向物流的特点

与基于退货和企业社会责任导致的食品逆向物流相比, 食品召回的逆向物流有其自身特点。

1. 不确定[5]。

食品逆向物流的起始点分散、不确定,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发生食品召回有可能是面向全球的;其次, 需求时间和需求数量也是不确定的, 各个地区的消费者接到食品召回声明的时间不同, 供应链上各个节点企业接受的退回食品数量可能与其销售的数量不一致;当发生食品主动召回时, 可能产品还没到达顾客手中, 仅仅在批发商或零售商环节就开始逆向物流活动。食品逆向物流起点和需求的不明确, 导致食品逆向物流路线和方式选择的不确定。

2. 时间紧。

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主动召回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 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 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 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 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 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计划必须在监督机构确认的食品召回时限期满之前完成。由于食品对保质期的要求很高, 对经过加工后能重新投入市场的召回的食品, 逆向物流的处理如果不能在保质期内完成, 则食品的价值将逐渐丧失, 扩大企业的经济损失。

3. 费用高。

召回食品的来源地和数量不确定, 而且通常缺少包装或包装已破损, 很难充分利用运输和仓储的规模效应, 导致逆向物流费用居高不下。由于食品召回产品中很多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无法进行再循环利用, 只能通过焚烧或掩埋直接报废处理, 对生产商来说损失是巨大的。

三、我国食品逆向物流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 食品逆向物流水平不高

食品行业是我国开放较早, 市场化程度较高, 发展较快的行业, 与此不相适应的是, 我国的食品物流却仍然处在建立、探索和发展的初级阶段, 逆向物流管理在我国也是处在刚刚萌芽的阶段。并且由于第三方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本身并不成熟, 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开展过食品逆向物流服务的极少。因此企业在发生食品召回时选择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项目并不多, 主要集中在运输、仓储活动中。

(二) 企业观念上认识不足

在我国, 虽然还尚未单独对逆向物流方面进行有关的数据统计, 但是一些食品行业中的生产企业以及流通企业已经开始了在食品逆向物流领域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但从整体上来看, 相对发达国家来说, 食品逆向物流并未引起我国食品企业的广泛重视, 大多数食品企业的逆向物流意识淡薄, 只有极少数的食品企业有自己的产品回收体系。

(三) 缺乏相应信息系统支持

在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 食品正向物流中经常使用的ERP系统, 无法反映发生食品召回后有关的逆向物流信息。对于食品供应链中逆向物流的管理, 则需要建立一套复杂的信息系统, 使其能够准确, 及时地反映工作流程, 产品加工过程, 供应商交付的跟踪与管理, 售后服务流程和信息, 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和便捷的网络跟踪服务。

四、企业逆向物流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 从观念上重视逆向物流

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对逆向物流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首先,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是否能够满足顾客的需求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完善的售后服务是顾客非常看重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应该认识到对不安全食品的主动召回表现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和对客户的诚信, 让客户感到企业是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在承担着自己的责任, 从而提高顾客满意度, 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大于弊的。其次, 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活动可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企业在食品召回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 将通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不断传递到管理层, 管理者可以在事前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发现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安全问题, 从供应链的角度不断加强品质管理, 以根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 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食品召回的逆向物流过程对反向信息管理具有极高的依赖性, 如果生产者需要对从食品生产开始到到达顾客手中进行消费的全过程负全部责任, 就必须有能力追溯整个食品的历史过程, 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实现信息化。不但企业的一切生产、物流活动都要在信息系统的指引下完成, 而且企业内部以及供应链各节点企业信息之间能够做到互相联系, 互相共享, 及时准确的反馈。完善的企业信息系统除了能够支持正向物流过程外, 也要求可以支持对召回产品的逆向处理信息管理。所以, 对支持食品召回的信息系统, 不仅要考虑其正向物流的要求还要考虑在逆向物流情况下其功能情况。

(三)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逆向物流活动

虽然现阶段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开展食品逆向物流服务的较少, 但是由于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专业化技术、管理手段和方法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运输服务网络, 以及在正向物流中的丰富经验, 而且逆向物流与正向物流的某些操作过程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 无力投资进行逆向物流系统建设, 而大型企业为了集中精力形成核心竞争力, 也非常有必要将部分或全部逆向物流活动外包[6], 所以第三方食品逆向物流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 可使召回食品能够及时快速到达目的地。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在物流服务方面的经验, 及时处理召回食品, 同时还可以把有用的相关信息提供食品企业, 帮助其发现生产和物流环节的不足之处, 促使食品企业改进生产方式和其他物流活动, 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物流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程言清.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J].世界农业, 2002 (10) :16-18.

[2]唐正康.产品召回与企业逆向物流[J].管理现代化, 2005 (1) :26-29.

[3]顾艳.逆向物流驱动因素之浅议[J].中外企业家, 2006 (10) :43-45.

[4]韩经纶, 杜培枫.论逆向物流的成因及战略价值[J].经济问题, 2004 (2) :35-37.

[5]喻金平, 陈美菊.关注逆向物流[J].商场现代化, 2006 (12) :144-145.

13.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篇十三

二、经营者安排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三、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四、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五、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六、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七、经营者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八、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九、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1.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2.全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例)

4.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食品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7.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食堂食品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篇十四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2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每天坚持饭菜尝试,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尝试,教师陪餐并按《食堂食品食品留尝试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四、饭菜留样必须坚持四十八小时。(如当天中午留样到第三天中午)。

15.论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篇十五

1.1 黑名单制度的起源和现状

黑名单一词来源于著名的牛津和剑桥等学校。“学术黑名单”作为学校的一项管理举措, 行之有效。起源于学校的这一方法, 被当时一位英国商人用以惩戒那些时常赊欠不还、不讲信用的顾客。此后商人们争相模仿, 各行各业都兴起了黑名单的使用。1950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麦卡伦法案》, 编制了各种黑名单, 按名逮捕大批专制人士。黑名单的做法由此而固定下来了。自此, 黑名单制度在政、商、学界都被广泛运用。

今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 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并强调“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守信者一路畅通”。2014年5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中, 提出针对企业的约束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信用修复制度等。

目前, 黑名单制度在我国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根据笔者查阅的资料大体罗列如下:药品管理黑名单, 航空黑名单, 网购违法经营黑名单, 券商黑名单, 就业黑名单, 土地黑名单, 环评黑名单, 行贿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我们不难发现, 目前实施黑名单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以及市场经营者。

我国已有十几个部委设立黑名单制度, 其中最知名的当属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和法院系统的老赖黑名单制度, 前者并不对社会公开, 后者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上查询。虽然黑名单制度在现实中已经发挥了显著效果, 但不乏争议。例如, 中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 春秋航空黑名单事件, 涉及到经营者是否滥用契约自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还引发了人格权和公共安全冲突的思考。

假物件渗透在当代中国人的方方面面几乎无一人能够避免, 食品作为人们的入口货, 它的质量更是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反映在食品行业, 最主要的还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尼尔逊 (1970) 将商品划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根据分类, 我们认为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性。此外, 现代食品供应链变长, 食物中危害来源的途径更加广泛和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有限的信息显示, 消费者通常无法准确识别食品的安全性和健康性。以上种种客观的约束不能, 进一步加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心态, 纵容自己隐瞒信息, 侵害消费者权益, 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我们亟需完善监管手段, 食品安全领域的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

1.2 黑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

1.2.1 概念

何为黑名单?学界对此尚无定论。刘平教授将黑名单定义为“特定机构依据相关职权或者授权, 对具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或者组织, 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设立不良记录等方式, 对其进行行为限制或者不良信用揭示的一种管理行为”。有学者基于经济法基础理论认为, 黑名单制度是政府针对经营者、经营者针对消费者的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采取公布违法行为, 限制、剥夺权利等监管手段或惩戒措施的制度。

1.2.2 法律责任

黑名单制度本质上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一项制度。黑名单制度的主体通常一方是政府或经营者, 另一方是经营者或消费者。政府对经营者实施黑名单制度, 通常会对进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加强监管, 甚至将黑名单者在媒体上曝光, 或者取消其某种资格等。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黑名单制度, 通常会限制消费者参与某业务或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本文所探讨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仅指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黑名单管理。

1.2.3 设立依据

以我国现行法律为证, 《产品质量法》中第17条规定, “逾期不改正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该法条将政府黑名单视为一种法律责任。政府将黑名单者向社会公布, 使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 此时经营者承担的是经济信誉责任;政府剥夺黑名单者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 限制其从事某些经济行为, 此时经营者承担的是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和经济行为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形式。因此,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可视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法律责任。关于被列入黑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2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2.1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现状

目前, 虽然我国对食品生产企业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监管系统, 但实际监管效果亟待提高, 政府监管部门希望通过黑名单制度完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因此黑名单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许多省、市都已开始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 并且定期发布信息, 在官方媒体平台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截止2014年6月, 我国已有多省发布了专门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这些办法性质为地方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为各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宗旨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

2.2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主要内容——以浙江省为例

《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列入“黑名单”, 报请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制度。

办法第五条列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及以下十二种情形的, 应归入“黑名单”管理。包括, 在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加工销售不合格肉类, 不依法适用添加剂, 仿冒商标或伪造信息, 因管理不善发生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 拒不接受监管和执法, 抽检不够合格未按期整改等情形。

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动态个案评定和发布管理制度, 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各级政府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发布。定期销榜管理制度的期限为一年, 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经营者自行提出申请, 对于整改完成或未出现以上十二中情形的可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撤销黑名单。这十二中情形已大致囊括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而此前甘肃发布的黑名单管理办法只列明了七种情形。

办法还规定, 各地应把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当地社会信用奖惩系统, 落实惩戒措施。事实上, 黑名单制度是近年来我国为完善食品监管而实施的一项失信惩戒制度。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它的建立与运行说明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惩戒制度按制度规则不同, 可分为行政司法惩戒和市场道德惩戒。笔者认为,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同时包含了以上两种属性。首先, 依据上文对黑名单性质的分析, 黑名单是一种法律责任, 在这里是指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次, 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以向社会 (包括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 公开信息为手段的制度, 具有明显的市场道德惩戒性质。对于市场主体而言, 信誉折损往往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办法规定, (一) 列入“黑名单”期间, 生产经营者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 (市、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 县 (市、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情况, 直至整改达标。 (三) 被列入“黑名单”的, 其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及产品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 (四) 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取消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并两年内不得申报。这体现了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发挥了“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的作用。

设区市和县 (市) 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实际, 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具体实施, 并抓好落实。继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之后, 杭州、温州、绍兴、嘉兴、义乌、临安、宁波、台州以及镇海等市陆续开始公布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 截至2014年6月, 累计公布黑名单企业一百多家。

2.3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实施效果

食品企业黑名单公布以后, 导致部分食品企业无法申请获得贷款或贷款因存在风险事由被撤销。信誉是企业存在的发展的必不可少的资本要素, 是企业的无形资本, 可以为企业带来高附加值利益。反之, 如果企业失去它, 那么不仅损失惨重, 甚至连生存都岌岌可危。具体表现在:信誉是企业筹集资本的保障。如今, 融资难成了广大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这自然包括大多数的食品企业。食品企业信用缺失将直接导致融资困难, 在金融市场会遭到排斥, 严重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 企业想要获得资金, 必须诚信对待自己的顾客, 诚信对待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机构, 诚信对待自己的员工。正所谓“厚德以载物”, 是企业经营的基础。这足以见得“黑名单”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这种严厉的惩戒方式会引导食品企业重视信誉, 不敢为失信违法之事。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的安全生产问题。

3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3.1 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黑名单制度, 大多数学者持谨慎态度, 认为它的适用具有较大局限性, 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公正、政府寻租行为等问题出现。以此观点推之, 食品安全领域的黑名单制度也只是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一个配套的临时过渡机制。

3.1.1 法律依据缺乏

据“黑名单”有无法定依据来分, 可分为有法定依据和无法定依据两类。有法定依据主要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设立并实施“黑名单”。无法定依据是指一些政府部门针对无法失信行为实施的“黑名单”, 现有法律、法规, 规章中没有相应的依据。当前政府实施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政府文件, 而不是法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性质是地方规范性文件, 其内容依据来自《食品安全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但仍有部分内容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比如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企业权利救济方式。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制约, 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把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对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手段和惩罚措施。由此带来的问题是, 政府任意扩充自己的权力, 侵害了经营者的权利。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黑名单是具有惩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行政法, 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

3.1.2 实施主体不明确

食安办是设计黑名单制度的主体, 自己制定规则自己执行。这将导致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制定规则者试图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倾向, 而容易忽视经营者的权益。这违背了规则制定中权利制约和平衡的原则, 且不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只有明确实施主体, 才能明确责任主体, 权责一致是保障一项制度运行最好的方式。

3.1.3 程序权利保障不足

对于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行为, 当事人是否有事前知情权、申诉抗辩权、申请撤销权, 是否能获得司法救济, 以上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情况有待提升。其一, 申请撤销权, 浙江、河北、辽宁和甘肃等省的管理办法中都明确加以规定, 一年期满, 整改完成或无其他违法是由, 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销榜。其二, 事前知情权和申请抗辩权, 在浙江“办法”中没有设计该权利的条款, 而其它三省的“办法”中第七条给予明确的规定。例如, 《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关于信息告知的规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其三, 各省“办法”都没有关于司法救济的内容。一旦提出司法救济对于政府是个难题, 基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部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2 完善建议

首先, 政府及其相关职权部门需谨慎使用“黑名单”, “黑名单”作为“荣誉罚”可能会对企业的信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甚至造成企业破产消亡。所以, 行政力量介入市场管理时须持审慎态度, 不仅需要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也要保护食品生产企业该有的权益。这也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

完善和有效落实黑名单制度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管理办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事前知情权、申诉抗辩权、申请撤销权。此外, 学界有完善司法救济的声音。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中的部分措施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那么当事人不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且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即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维权。

(作者自注:正式发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已有:甘肃省 (2011年10月17日实施) 河北省 (2012年1月1日实施) 辽宁省 (2013年9月11日实施) 和浙江省 (2014年1月1日实施)

参考文献

[1]刘平, 史莉莉《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探究讨》[J].《法学论坛》2006, 01.

[2]张家宇.经济法视阈下的黑名单制度研究[J].陕西:延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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