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制度心得体会

2024-06-23

完善人大制度心得体会(共11篇)

1.完善人大制度心得体会 篇一

完善人大制度回应时代关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人大工作必须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积极回应时代关切,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从源头上切实保障立法质量已显得尤为关键。立法如果先天不足,存在偏私,法的实施就难免出现问题,甚至引起不良后果。因此,应通过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统筹立法资源,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使立法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税收权从政策上作了导向性规定,我国薄弱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照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还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使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乡镇长,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法律赋予人大此项权力,体现的是“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的政治学原理,最终是为了实现向人民负责这一人大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权反映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体现了人民政权人民性的政治理念。实践中,各级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建立和完善任前考试和谈话、答复询问、供职发言、就职宣誓等制度,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不可否认,实践中,人大任免权的行使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一些地方人大任免权的行使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干部刚由人大选举产生便调往别处,等等,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损于人大的权威。因此,选举的严肃性、任期的稳定性,是各级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此外,“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后,如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包括负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的方式和后果,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权力。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刘少奇专门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因此,代表民意决定国家或本地区重大事项,体现了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或文件,但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与人大的其他职权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认为是一项软权力。实践中,将其长期虚置者有之,偶尔行使却敷衍者有之,致使这一职权在实践中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力,既有认识不足等主观原因,也

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等客观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这就需要人大切实履行职责,从主观、客观等方面解决职权行使障碍,真正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加强人大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议会产生之初,其职权就始于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地方相关监督条例的出台,我国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但仍存在监督程序不够细化和规范化等问题。目前,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还很薄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70多万。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体现了中国式民主的特点。实践中,应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应逐步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14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60年一甲子,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仍然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2.完善地方人大财政审查监督制度 篇二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与人大审查监督制度概述

(一)政府预算的含义

政府预算是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当代社会,它还是政府对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杠杆。

政府预算首先在形式上表现为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它反应了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其具体形式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预算年度内的各项收入与支出进行分类,并列入各种表格中,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反映具体时间内政府财政的来源和支出的明细。

(二)人大审查监督制度

政府财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因此,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预算支出必须服务于整个社会的需求,以满足公众的需要为目的,这是预算最基本的要求与原则。为了使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的负担,使政府财政征收的各种税收皆基于人民的意志,并且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保证其只能用于公共需要,就必然要对政府的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与制约,通过政治、法律程序以确保政府收入和支出不偏离纳税人的利益,防范由于政府权力的扩张而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控制权由全体公民一同行使是无法实现的。为了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通过合法的政治过程决定一个控制系统,并且通过人民的授权,委托此控制系统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通过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可以有效发挥集体的智慧,减少决策失误,并使国家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审查走形式

1.审查环节上的滞后性

在实际监督中,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的几个时间节点,存在着法律规定原则与实际操作脱节的现象。由于预算收入水平对下一年的预算安排具有决定意义,而预算收入要到12月31日才能出最后的结论,故完成编制预算的最后环节肯定要在1月1日以后了。我国法律对地方人代会的召开并没有固定的时间安排,各级、各地人代会召开时间先后不一,这从客观上限制了预算的法律约束力。

2.审查过程的游离性

在预算编制中,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下属工作机构——财经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与政府财政局加强沟通联系,了解情况,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情况以总盘子为主,以分析执行中的成绩和困难为主,原则性很强,较为粗放,对初审预算的指导意义不是很强。

3.审查项目的模糊性

对预算的审议,重点和主体应该是预算草案的具体安排,预算报告只是对预算草案的进一步说明。但在实际审议中,人大代表都着重看预算报告的审议,对草案表审查不到位。主要原因是草案表编制过于笼统,大多数代表看不明白。

(二)决算报告审议走过场

1.审查主体的局限性

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这是法律要求,但是日常监督的主体来看,主要是人大常委会下设的财经工委,但一般下设的财经工委人员过少,他们除了承担财政预算监督任务之外,还有发展改革、农业、服务业等经济条线工作需要履行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工作任务相当重,很多东西无法顾及。所以,财政监督工作只能作为阶段性重点,集中在年尾预算编制、年度决算、预算调整时,真正的日常监督只能通过文来文往的形式来实施。

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组织部门在选配人大财经工委负责人时,为了增强财经工委的吸引力,将行政关系留在原单位作为优惠条件。

2.业务能力与财政监督要求有距离

现在地方人大财经工委工作人员大多是非财政部门转岗而来,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无法对财政预算的执行进行权威解读与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完善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一)财政管理权与使用权分离

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对财政资金的公开透明的管理权,也是人民主权的一个体现。政府单纯行使财政使用权,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过程和效果更易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既可以减少政府开支的随意性,又可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审计部门纳入人大体系

在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改革方面,应考虑使审计部门对人大负责,从而将其纳入人大的体系之内。理论界早已有了这个强有力的声音,它不但弥补了人大财政监督缺乏专家与技术人员的困境,还使审计部门从政府的摆布和干扰中解放出来,从而实现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加速人大电子化建设

目前,电子政务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正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作为中国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人大,应在立法、监督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在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中促进人大制度改革,提升人大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作用。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3.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篇三

但是,审视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马列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完善整个人大制度的前提、基础和切入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empirenews.page--] 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

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

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

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 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民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有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empirenews.page--] 可以肯定,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

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不作情况介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级等多种方式作间接介绍,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

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

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中,搞“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有些基层单位甚至竟任命在 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为书记职务;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承认或不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

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根本不存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empirenews.page--]

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

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是由资产阶级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广泛运用的,但这并不等于竞选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事实上,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

中国共产党对竞选也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党就组织搞过竞选,并提倡过竞选。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对竞选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

4.扎实推进县级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篇四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11月22日至25日在云南就县级人大工作进行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人大工作座谈会。他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总原则,着力加强县级人大工作和人大自身建设,扎实推进县级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在蒙自市新安所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现场,张德江旁听代表向选民的述职。在弥勒市西三镇人大代表活动室,他详细询问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情况。在武定县狮山镇人大机关,他仔细听取了代表履职情况。他指出,尊重代表的主体地位,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要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联系制度,建立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积极支持、切实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完善扩大代表参加活动等工作机制,拓宽知情知政渠道。要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在蒙自市、弥勒市、石林县、武定县人大机关,他来到代表联络室、信访室和工作委员会,详细了解代表联络、办理来信来访等工作的开展情况,还多次与负责同志座谈交流,并主持召开了红河州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张德江指出,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对做好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至关重要。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把人民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成为有效担负起各项法定职责的工作机关。

25日上午,张德江主持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人大工作座谈会。他指出,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要扎实做好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依法召开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高会议质量。要严格执行宪法法律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证县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项权利,依法作出各项决议、决定。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调研期间,张德江还到弥勒市可邑彝族村寨了解情况并看望农户,考察了蒙自市石榴园、石林县台湾农民创业园。

5.完善人大制度心得体会 篇五

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

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人大执法检查能力跟理论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这

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过分侧重于执法检查形式

地方人大每年进行的执法检查,过早地将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到各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早已习惯了一贯的检查模式,有一套应付检查的经验,有的甚至于检查汇报材料每年也是大同小异,只是在形式上重新包装,工作重点侧重于标语,布置现场,安排检查吃、住、行、礼上,一些执法检查往往是坐在室内听,隔着玻璃看,车水马龙轰轰烈烈,实际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二、执法检查主体、客体不明确

(一)执法检查主体应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检查往往是两三个部门联合检查,有人大同政府联合组织检查,也有人大同政协联合检查,还有人大同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这种联合检查混淆了人大法律监督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即被检查对象在一定程序上成为实际的检查主体,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系统内部对下级的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执法检查客体缺失,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如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分别由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组织实施,而这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接受人大监督,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机关,涉及这些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就难以开展,这些法律贯彻实施效果佳。

三、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汇报材料不健全

一是反复检查,同一部法律本级人大要组织检查,上级人大也要组织检查,由于没有时间上的统一布置,一部法律往往要重复检查几次。二是检查法律数量多,没有侧重点,既有县级人大的自查,也有上级人大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一年之中要检查和配合检查的数量很多。三是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材料过分强调取得的成绩,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今后的改进措施更是一笔带过,有的单位则把执法检查汇报当做工作总结,报喜不报忧,所以紧紧从汇报中很难发现问题,一些执法检查在检查前没有开展调研,或者调研的力度不够,不全面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的情况,以致执法检查总结检查情况时,只是把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材料再加工然后反馈给执法部门。

五、执法检查整改意见没有落实到实处

执法检查后,虽然强调了对执法部门发现问题的跟踪督促整改,但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碍于情面,没有将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尖锐的问题全部反馈给执法部门,只是泛泛而谈,针对问题所提的改进工作建议,一般性、原则性、客 套话语比较多,刚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具体措施要求比较少,再就是对整改建议提出后,没有一抓到底,对整改情况跟踪督促不够。

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过程,其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人大的形象和权威,笔者认为,要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要从以下几个环节上下功夫。

一、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在我国代表是兼职的,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无论从人力、能力和时间上都不允许。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应有所侧重,一是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与当前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执行情况。三是人们普遍关心而实际比较薄弱的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四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执法检查形式。一是执法检查尽可能地上下联动进行,上级人大常委会每年执法检查内容应在年初的工作计划中确定,并尽早通知下级人大,以便他们确定检查的内容,与上级人大步调一致,有利于解决问题。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代表直接参与,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一方面使执法检查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代表的意愿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基础,另一方面,有助于各级人大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二是要力戒形式主义,多提倡实事求是,轻车简从,一竿子插到底的方法,综合运用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尽可能掌握全面、真实的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为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同时检查组的人员不宜过多,应本着减轻被检查单位负担的方针。

三、突出跟踪检查,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执法检查的目的在于督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执法检查的过程一般只是发现问题,提出整改的要求,而问题是不是解决了,执法状况是不是改进了才是执法检查的关键所在,所以,执法检查必须落实到整改上,整改是执法检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最重要的部分。整改的落实情况要限期向常委作出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力量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组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拒不整改的领导者,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或罢免其职务。

四、健全完善执法检查制度

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

执法检查的内容、性质、范围及纠正违法问题的程序、效力、方式、被检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不接受检查的处罚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化、法律化。二是完善执法检查的制度,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在司法机关实施错案追究制度,各执法单位年初制定执法责任制制度。与政府签订责任状,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为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把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监督力度,还要督促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建立与完善相关的制度,把行政司法人员的执法情况与他们的升迁奖惩挂起钩来,做到奖惩分明,以调动执法、司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积极性,通 过执法检查,也可以发现法律法规本自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

五、执法检查要与普法教育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6.完善人大制度心得体会 篇六

【关键词】健全体制;会计控制;医院内部控制制度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因素成为影响企业作出决定和人民行为的关键性因素。医院作为经营主体,也是要将经济效益摆在医院运营的主体地位。但由于目前医院在经济运行方面存在着一系列无法忽视的问题,因此医院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内部会计制度,利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医院的目标。所谓的内部控制指的是一般单位为了提高经营水平、确保信息和企业资金安全,由企業全体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的控制管理过程。在医院实行内部控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医院正常运作下去,防止在发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而内部控制制度中最关键的部分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这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制度手段,从而帮助医院更好地完成预定目标。

一、医院实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管理财务的关键手段

根据医院实际具体情况,建立符合医院实际体制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的业务流程,密切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并且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将部门不同医生和护士的轮换制度加快,加快相互之间的轮换,保证每位医护人员的工作休息时间。而最关键的,就是要将不同层面的控制中心联系起来,从而确保整个控制体系的流畅性。医院要采取十分严谨的内部控制手段,不仅是对医院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管理和约束,更实施对医院任何活动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医院内部会计岗位职责分离

在医院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将不同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能相互分离,从而确保徇私舞弊等收受贿赂行为与工作内部工作人员相隔离。因此,在医院内部实行岗位职责分离是要将不同岗位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和分离,进而形成一个不同岗位和职务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这一制度不仅管理纵向的关系,更是要管理好让你各项的关系,保证一项会计事物至少需要两个毫不相干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共同管理,从而为医院内部制度展开强有力的控制制约,做好检查工作。

2.审批制度的重要

明确涉及会计内容需要批复的工作范畴,明确一系列的责任和权限等内容之后,需要相关的医院管理人在相关规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审批的职能,在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会计业务的办理。

3.利用网络进行监管

社会技术高速发展,将科学技术用于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可以减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人为问题,从而提高会计控制效率,保证会计控制达到预期的目标。另外,还要针对医院的网络科学技术进行管理和维修,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医院网络系统中的信息保存和文件管理,以及安全方面的工作。

4.建立预算监督控制管理体系

由医院的专门部门根据医院一整年的规划进行预算计算。但是对计算出的预算报告的审批则不能由一位领导负责监督管理,需要成立集体资金审批件都会,这种重大的经济报告和医院经济活动,需要采用集体判决和审判的方法,从而减少内部多于资金的支持,严格控制医院整体资金的流向。

5.实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并且定期展开和是检验从而确保财务的安全。

6.针对容易出现的财务风险制定控制风险制度,减少医院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危机。

7.数据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是极重视票据的企业,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必须成立有专门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的票据监督管理制度。

(1)在票据簿的分发过程中,需要将拿走票据簿的部门,票据簿上数码的起止号等内容全部记录在案,并且将用完的票据簿带回特殊部门,经由特殊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管理,从而确保票据使用符合制度规定

(2)利用高新技术进行票据管理。这就要求不同部门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将一天所赚取的金额上报给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核算和汇总,从而将公款挪用等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3)票据管理的年度检查

每年都要针对票据进行一次大型检查,将不同的票据册子登录在特定的档案本中进行管理和保存,从而上报给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核实。

(4)针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控制

会计控制的首要控制就是对医院内部流动资金进行控制,这要加强医院在医院中的财务账务管理,严格按照医院的规定开户,禁止开多个户头进行财务管理。另外,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来负责每月流动资产的存入和取出,而专门的工作人员每月都需要派出不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另外,对医院的票据采取严格的管理控制,尤其是对领导在支票等方面行为的控制。另外,还要根据具体账目建立整体会计账单,将每个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记录在案,保证做到数据有迹可循。

二、对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建议

相关人员在从事经济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承担的责任。对一切经济业务,均要经过复核,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设立事后监督组,对各个岗位、各项经济业务进行经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内审人员通过内部常规稽核、落实举报、监督审查,建立以“查”为主的监控防线。加强对内控主体“人”的控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是医院财务管理的核心,是提高整体管理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和舞弊行为的有力措施,从而保障医院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宗秋.浅谈健全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中国集体经济,2014(31):55-56.

[2]王英.浅谈如何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J].管理观察,2010(19):228-229.

7.完善人大制度心得体会 篇七

换届以来,山阳县人大常委会以服务发展大局为己任,以强化监督实效为目标,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扎实推进县级人大工作完善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县情及人大工作开展情况

山阳县位于陕西东南部,地处秦岭南麓,全县面积3535平方公里,辖23个镇、322个村(居)、13.04万户46万人。近年来,山阳县坚持以建设美丽幸福山阳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为中心,县域经济稳中向好,城乡面貌日新月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攀升。2013年底,全县实现生产总值80.78亿元,财政总收入4.5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15亿元,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21922元和6474元。

2011年县镇两级人大换届依法选举出县人大代表204名、镇人大代表1219名,现有省、市、县、镇人大代表1479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4名、委员20名),镇人大主席23名、镇人大副主席2名。

一是重大事项依法决定。本届以来,山阳县人大常委会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决大事的思路,以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依法科学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充分体现人民意愿,推动重大决策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先后通过颁布了《山阳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阳县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听取审议了《第三轮城市规划修编》、“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等报告,审查批准了县“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县级财政决算、调整县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发展计划指标等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在审议决定中,坚持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结合,强化咨询论证,着力提高决议决定质量。

二是监督工作成效明显。近年来,山阳人大切实践行“民主民生”战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等方式,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先后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及灾民建房、扶贫开发、农村低保、“六五”普法规划、农业产业化、社会治安、保障性住房管理等专项工作报告55个,对《土地管理法》、《工会法》、《消防法》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深化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2012年以来,先后对经贸、水务、计生、交通、农业、住建、教体、财政、卫生等政府专项工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开展评议,对县政府财政、计划等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统一全县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四费”发放标准以及兑现2010年“7.23”水毁河堤和镇村公路修复资金(其中各级人大代表捐资捐款达1200余万元)等一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人事任免科学规范。换届以来,山阳人大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始终把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各项人事任免事项,共计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263人。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主任会议审议个人履历制度,任免时严格实施履职承诺和委员票决程序,并通过县电视台、人大橱窗等形式,公布任职情况和履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任免后,重视监督人与监督事相结合、过程监督与效果监督相统一,为干部履职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促进了被任命人员更好地执政为民、勤政廉政、高效工作。

四是代表工作扎实有效。在代表工作中,坚持从强化基础入手,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着力在学习培训、强化联系、搭建平台等方面狠下功夫,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一抓学习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有重点、分层次、多形式培训各级人大代表1500余人次。二抓沟通联系,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各镇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代表联络活动室,完善了代表小组活动制度;查阅县镇两级代表履职记实手册2800余本,强化了代表履职考核;连续两年对各条战线上的20名省、市、县代表履职先进事迹进行现场采辑,并通过县电视台滚动播放,评选表彰优秀人大代表60余名,彰显了代表时代风采。深入推进“三开展、三带头”活动,巩固提高“五个一”主题实践活动,代表履职载体日益丰富;创新县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新路子,坚持人大代表和公民列席、旁听常委会议制度,代表履职方式不断完善;利用人大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履职和“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逐渐扩大。三抓督办检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认真落实代表建议、评议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定期检查等制度,采取实地检查、民意测评、代表面商、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着力提高代表建议和评议审议意见的办结率和满意率,促进代表建议和评议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民生民利得到有效维护。

五是镇级人大保障有力。在指导镇人大工作中,坚持每年召开2次以上镇人大主席会议,对人大主席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全年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完善镇人大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底考核镇人大工作,开展座谈交流活动,组织观摩学习先进镇人大工作经验。同时,建立了常委会领导分片联系镇人大工作制度,明确了联系包抓责任,加强对镇人代会、人大代表联络活动室规范化建设以及代表述职评议、代表视察等活动的具体指导,进一步推动了镇人大工作开展。

六是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我们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大干部队伍作为自身建设的基础工程,以学习增长才干,以制度改进作风,不断提高服务发展、推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常委会议专题学、主任会议集体学、机关干部定期学的学习制度,开展“每周五机关集体学习日”活动,深入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狠抓常委会机关目标责任、办文办会管理,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保障能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党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狠抓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关于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实施意见》、《人大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36项制度,提高了常委会工作和机关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调研、包抓重大项目和县级领导“村村到”、“一联五帮”、“双包双促”、“扶贫帮困”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不够统一规范。省、市人大中层工作机构设置与县人大设置不对应,不利于上下级人大的指导、协调和联系,县级人大机关设置“四委一办”未能涵盖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全部职能,如此以来,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作缺位、效率低下,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构成上,专业人才偏少,特别是法律、财经、审计、城建、规划方面人才缺乏,影响人大职权的行使;专职委员比例低,许多兼职委员不能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的关系,难以适应新形势人大工作需要;委员代表面窄,干部委员多,群众委员少,年老委员多,年轻委员少,不能充分反映群众意愿。

三是履职环境和干部交流机制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不能参加县委、政府召开的相关会议,使人大审议评议相关事项时不能知情知政,使人大监督不能切实发挥作用。在干部交流方面,人大与党政部门干部互动交流不够,提拔面比较窄,影响到了人大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工作上缺少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方式不够创新。在人大监督过程中,我们体会到由于受到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和习惯的束缚,导致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环节性监督多,全程性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提意见多,跟踪问效少,致使人大履职效能不够,不能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五是发挥代表主体地位和作用不够充分。代表素质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履职时总是觉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荣誉代表”、“特殊代表”思想普遍存在,仅仅满足于参加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对闭会期间的视察、调研、检查、评议不积极,不能很好执行代表职务,不敢直言不讳陈述意见,在履职发言的时候讲成绩洋洋洒洒、讲问题吞吞吐吐、提意见马马虎虎。

六是县镇人大工作人员配备尚不够科学。目前,我县县镇两级人大工作人员配备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县人大机关编制21人(现实有33名,不含转任11名),实际上除工勤岗位外,“四委一办”一般只有2人,人员年龄偏大,编制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民主政治建设需求。23个镇仅有25名工作人员(23名镇人大主席、城关镇和中村镇配1名副主席),“一块牌子一个人”、“一年只开一次会”,很少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不能发现镇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及时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是科学设置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完善好人大机构顶层设计,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予以明确规定,在机构设置上力争做到省、市、县机构对口、名称相同、编制适度。建议县级人大机关在现有“四委一室”的基础上,增设农工委、环资工委、预算工委、研究室、信访室等机构,每个工委以3-5人为宜。

二是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适当提高专职委员和专业人才比例,优化委员年龄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人大常委会集体,使常委会不但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有年富力强的中年同志、有精力旺盛的青年同志,而且有懂政治、懂经济、熟悉政策、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使常委会的决策层面充满活力。

三是高度重视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切实解决人大机关人员编制偏少、配备不够合理的状况,优化年龄和知识结构,充实司法、财经、审计、城建、规划等工作力量;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力量组建专家委员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服务;重视人大干部内外交流,加大干部教育培养提拔使用力度,积极推进人大常委会机关与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干部的多向交流,有效改变人大干部的知识、专业结构,加大后备干部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人大干部整体素质。

四是保障支持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切实加大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和重视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健全有关议事制度,完善细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文件备案审查、质询和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的程序,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代表建议、评议审议意见办理的时效性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财政全口径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五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加大代表培训力度,建议在市县两级设立专门的代表培训机构,实现代表培训常态化、规范化,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政策理论、人大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加强代表履职的经费保障,确定各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及农民代表执行职务费和误工补贴标准,为代表履职提供财力支持;建立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应在任期内向选民述职1—2次,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8.人大制度建立历程 篇八

据人民日报: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全面系统地建立起来。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发。同年7月,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改期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从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各级人大工作全面恢复,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也再次走上正轨。

从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分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标志着人大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1987年6月,在总结各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正式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

1992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标志着中国各级人大代表工作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

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2003年首次邀请港澳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2000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批转下发执行。

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2011年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3年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关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

9.人大八项制度 篇九

人大主席团会议制度

1、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合提议,可随时举行,主席团会议由镇人大主席或者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2、镇人大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镇长、副镇长、上级代表、本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

3、镇人大主席团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主席团会议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4、镇人民政府要将主席团会议决定列入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有关材料,在主席团举行会议的七日之前报送镇人大办公室。

5、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应做到会前又准备,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

1、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持证视察等形式。

3、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由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证)就地进行。镇人大主席团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代表进行一次专题视察。

4、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应认真接待,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5、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6、代表视察后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机、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的,由镇人大主席团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做答复

政府领导接待人大代表工作制度

1、建立政府领导接待人大代表工作制度,旨在进一步密切党的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改进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作风,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2、政府领导接待人大代表日由镇人大主席团在年初统一安排。

3、镇人大负责做好接待日的保障工作。对人大代表在接待日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镇人大办要进行详细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4、对接待日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人大主席团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转办和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保证政府领导接待日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人大主席团学习制度

为提高主席团成员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人大主席团学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主席团成员每月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2、集中学习内容为: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法律法规知识,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党的最新文件精神等。具体内容由人大办公室安排。

3、学习时间应不影响工作,因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应过后自学补齐。

4、每次人大主席团会议,都要安排集体学习的时间。

5、主席团学习形式多样可以请专家讲座,也可以观看电教片。每次学习后,要开展讨论,主席团成员之间互相交流学习心得。

6、具体学习安排事宜由人大办公室负责。

人大主席团办理群众信访制度

为密切镇人大主席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代表和选民的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并认真作好记录。能当面答复的要当面答复;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或者无理的要求,要依理、依法耐心地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交办。

二、对反映代表和人大工作方面的信访由主席团直接办理。对交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要加强督办和催办工作。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三、对紧急信访应坚持立接立办。对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追究接办人员的责任。

四、不得将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和材料透露给被检举、控告人或有关单位、若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来信来访均应按规范要求做好登记编号、交办和办结整理归档工作。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为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代表活动小组活动制度如下: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 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负责召集。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镇的实施情况;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人大主席团例会的议题开展活动等。

三、代表小组活动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会、座谈会、走访选民、调查视察等形式开展活动。一般每年安排3~4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组根据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四、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组长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活动。如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并批准。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的负责人一起参加。

五、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本级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

人大主席、副主席接待代表日制度

为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更好地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制定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接待日为每月5日和19日(遇节假日顺延),地点为镇人大办公室或主席、副主席办公室。

2、接待人为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人大办公室负责安排。

3、代表预约来访,须于接待日3日前报人大办公室,以便做好预约安排。预约来访要事先做好选题,并报镇人大办公室。

4、代表即席来访由镇人大办公室人员负责接待。

5、镇人大办公室负责接待日的选题和人员联络工作,做好接待日纪要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6、人大办公室于接待日结束后2日内,将代表接待日情况向主席团汇报,并及时向市人大通报。

7、代表接待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代表说明理由,并于1个月内将情况反馈给代表。

8、代表接待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主席团报告,不得随意变更接待纪要。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

1、为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做到办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2、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人大办公室分类登记后,转交镇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要检查、督促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与意见。

3、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有专人负责答复代表,并将办理结果向人大主席团报告。

4、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和意见答复代表,对个别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理的,要向代表解释清楚,并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

10.地方人大制度3 篇十

《若干意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5个相关工作文件,是具体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总结工作实践,有很强针对性的制度性、政策性规定。学习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我们一定要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紧密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践,我就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谈一点学习体会。

一、准确把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和人大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依法办事,依法定程序办事,履行好各项职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了14项。这些职权从大的方面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权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授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有利于适应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第二,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重要的体现在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作了原则规定。我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一要抓住大事。要抓住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部分变更,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全局和长远发展计划的重大事项,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二要服务大局。要围绕本地区工作大局,围绕党委的工作重点,促进全局工作开展。三要积极稳妥。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随着改革发展逐步推进,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抓住大事,在人大职权范围内的,看准了的一定要做好,力求取得实效。第三,监督权。人大监督属于国家权力监督,是最具法律权威和效力的监督。人大能否充分有效行使监督权,是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能否实现的大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一般分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一个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主要是指对“一府两院”是否尽职尽责,其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监督。四是人事任免权。人事任免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我们讲“一府两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就是指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免干部统一起来,行使人事任免权。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原则: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三条总的原则是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学习和坚持这些原则,核心的是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必须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国家意志、变为人民的自觉行动;必须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若干意见》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出发提出,落实法律规定的立法制度,完善监督制度,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包括会议制度、信访制度、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等若干具体工作制度,明确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任务。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应当说,从1979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这些年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地方立法条例、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监督工作条例、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条例、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述职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联系代表办法、代表视察办法、关于处理代表议案的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常委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或制度,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依法按程序办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人大工作,完善常委会组织和工作制度,依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若干意见》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5个相关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对现有的法规和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尚未制定法规或制度的,要加快建立制度的步伐,通过制度建设,促进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使省人大及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作用。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将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原则,紧紧围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改进执法检查,做好评议,规范司法监督工作的程序,加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监督工作;三是规范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加强各委员会专业人员力量,进一步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议事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五是健全人大信访工作制度,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六是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加强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机关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七是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市、县级人大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八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常委会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从制度上保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三、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创新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依法、依程序办事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代表人民利益、正确行使国家权力、科学进行决策的法制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长期性、稳定性的重要保证。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做好地方人大工作、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改进人大工作。我国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时间不长,在行使职权和发挥作用方面,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许多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制度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因此,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依法、依程序办事和与时俱进、探索创新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依程序办事,又要坚持探索创新,做到在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前提下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创新,用与时俱进的精神依法做好地方人大工作。

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程序办事。在确定工作范围时,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超越权限;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按照法定时间、法定人数、法定程序办事;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做出的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一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不能与之相抵触;常委会在各项工作中进行探索和创新时,必须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前提,保证人大工作既从当地实际出发,反映时代要求,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1.坚持人大制度、不断创新发展 篇十一

一、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使监督更显刚性人大评议是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创新,主要是各级常委会对各级部门进行的工作评议和对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及由常委会组织的选民对代表的评议。这种监督方式目前已在全国各地展开。有的还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以很多被评议对象和部门被评得耳热心跳。目前,各种评议效果十分明显。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基本做到了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人大监督方式向下的一种延伸,近年来,也逐步得到展开。对旁听公民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人大要求“一府两院”予以答复或解决,则赋予了这种监督方式以实质内容,也由此密切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更好地了解社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此外,如开展司法、信访个案监督,对工作报告进行无记名表决,建立“人大主任接待日”制度,评选人民好公仆、好法官、好检察官等监督方式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之举,人大监督的刚性化趋势日益明显。

二、不断创新表决方式,使表决程序实质化近年来,各级人大纷纷改进表决方式,将人大表决程序赋予实质内容。如:人大机关派员参与组织部门组织的考察,了解拟任命人员的真实情况;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的不予任命;任前向常委会会议汇报任职工作打算等等,把表决由形式推向实质化层面。在表决形式选择上已取消了举手表决、集体鼓掌通过方式,而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为主。有的进行电子表决,使之更加快捷、准确,表决结果更加民主、透明。除对人事任命表决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也逐步纳入表决视线。如报载浙江省某县政府免去卫生局长一职未获人大通过。再如四川广安政府工作报告及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按要求下次常委会再次报告。

三、不断创新代表工作,使代表作用更加彰显以前人们的普遍看法是人大是“橡皮图章”,作用不大。人大代表就是“代表代表,会完就了”。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各级人大通过举办培训班,让代表明白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邀请代表参与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等,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评议。通过这些创新之举,有的人大代表为民请命,被誉为“平民青天”;有的敢于动真碰硬,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的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人民群众中赢得了极高威望。正是有这样成千上万的各级人大代表,见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创新与发展的足迹,推动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前进的步伐,抒写了“人大代表为人民”的新篇章。

四、不断创新“人民满意”内涵,使之成为法定荣誉近年来,国家机关授予“人民满意”单位和个人屡见报端。如:获“人民满意司法所”、“人民满意派出所”、“人民满意公务员”、“人民满意检察官”、“人民满意法官”、“人民满意警察”、“人民满意司法干警”等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这无疑是件好事。但是,按照法治的要求,这种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人民满意”顾名思义,满意的主体是人民。“人民”二字具有特定的含义和最高的权威性。因此,授予“人民满意”荣誉称号的主体也应该是人民群众或代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地方荣誉称号,特别是“人民满意”称号,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一般是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出现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得到人民的认可。只有在这种基础上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国家机关工作好坏的标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由此授予的“人民满意”称号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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