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精选4篇)
1.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篇一
建筑业企业廉政承诺书
: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加大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规范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签订廉政建设承诺书。
1、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以各种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和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和预支工程款等情况的监督。(举报电话:0713-2952868,***,电子邮箱:mjh0566@163.com,麻城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组:梅济海; 0713-2950386,电
子邮箱:***@163.com,市住建局监察室:董昌安)
如发现违反廉政承诺行为的,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处理:被麻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单位(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书面抄送单位(企业)或个人所在单位(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省入麻单位(企业)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单位(企业)或个人所在单位(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三个月时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一年时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且在年检中按“不合格”论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清除出麻城建筑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月日
2.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篇二
学习文件2009-11-14 22:02阅读100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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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
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
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http:///),将企业、拟投标工程项目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网络(补
充)录入并填报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报告(最新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
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
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职到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参照上述要求实行指纹核验和实名门禁刷卡管
理制度。
七、由外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对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外,还将收取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网络登记表。
八、成都市建设监察大队将对五城区的外地企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依法查处,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外地企业
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地企业开展不定期考核,对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履职不在岗、无证施工、在禁止区域范围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以及因工
3.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篇三
备案资料目录
一、外地施工企业进汝州建筑市场备案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安全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
复印件
五、单位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近年来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证明
(2)近年来企业无重大质量事故证明
(3)近年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给输进汝备案手续的经办
人)
七、进汝主要管理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驻汝负责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身
4.苏州市外地进苏建筑企业管理办法 篇四
苏州地税发„2007‟104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以及苏州市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本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账册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利润
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纳税终了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查实查账征收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状况,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应税收入的,可以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应税收入。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结算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收入确认应税收入,待结算后进行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1.查账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应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下同)小于1%的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小于1.5%的施工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含1%)的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5%(含1.5%)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继续依照原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后及时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率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工程收入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工程收入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注册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异地从事相同的工程作业,取得的工程收入均适用相同的预缴征收率。
兼营不同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工程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缴征收率。
(五)暂不按预缴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管理办法 符合上述第(三)条有关规定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实行警戒线预警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等预警值。对达到或超过预警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要求企业提供预警值异常的情况说明。
具体预警指标、预警值由各市、吴中和相城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依据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自行确定。
(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地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依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门临开票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异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从事异地建筑工程作业,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从事异地建筑工程作业,未提供《外管证》或提供超过有效期《外管证》的纳税人,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1995‟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税务机关出台了新的税收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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