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2024-07-09

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共11篇)(共11篇)

1.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一

宝鸡市陈仓区某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向芝、张志孝、杜文礼、张补愿、罗祁课,5人发起,于2013年03月06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宝鸡市陈仓区仁兴和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1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向芝,本社住所于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村委会院内。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

(二)丧失行动能力

(三)死亡的

(四)违法犯罪的

(五)损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审议。

(六)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经营盈余

(三)国家扶持资金

(四)他人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宝鸡市陈仓区某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

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成员发起设立农民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合作社章程。

3、同意本合作社住所为。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

5、同决本合作社出资总额为 万元(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监事。

7、同意指定 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代理人)到工商部门输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2.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二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修正案) 》, 决定正式颁布施行。现将《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印发给你们。

总社[2011]号

2011年6月16日

附件:《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以下简称总社。英文名称:All China Federation of Handicraft Industrial Cooperatives) 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 由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经济组织, 是各级联社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总社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科学发展观,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指导成员单位和集体企业, 深化改革, 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互助合作, 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第四条总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总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 搞好资产运营, 增强经济实力, 强化服务功能, 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总社及其各级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是本级社资产所有者代表,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1CA) , 为其成员单位。

第八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总社的工作任务:

(一)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 组织理论研讨, 向政府反映情况, 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制定总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并督促实施;

(二) 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改革,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四)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调整结构, 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 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

(六) 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 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 独立开展社务活动, 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 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鼓励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 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促进各地区集体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 管理运营总社资产, 行使出资人职能, 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增强经济实力;

(九) 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成员单位

第十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市的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可申请加入总社, 部分地级市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其他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以及跨地区的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较大企业, 也可申请加入总社, 均须由理事会批准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 选派代表出席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二) 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 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

(四) 向总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 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 遵守总社章程;

(二) 执行总社决议;

(三) 完成总社布置的工作, 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 向总社报告工作, 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的意见、要求;

(五) 维护总社组织整体利益, 支持总社工作;

(六) 接受总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总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 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制定和修改总社章程;

(六) 选举和免除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 每届任职五年。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六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 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 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 对总社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 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召开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执行大会决议,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工作任务, 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 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必要时,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四)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从团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 实行单位替补制, 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名, 经理事会确认后, 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可设特邀副主任、名誉主任和顾问, 由理事会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 统一处理总社的日常工作, 管理总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总社的监察机构, 对总社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 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以及总社《章程》、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 向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 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监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 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总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必要时, 可召开临时会议, 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 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 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资财管理

第三十二条总社积累的资产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 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等, 均属总社资产。

第三十三条总社及其各级联社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总社及其各级联社对本级社资产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总社资财要独立建账, 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 有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总社资金来源:

(一) 总社投资收益;

(二) 总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 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 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总社资金的用途:

(一) 社务活动开支;

(二) 对外投资:

(三) 在总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 其它支出。

第三十七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总社主任办公会进行资财管理;审核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决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

3.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全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于。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

(二)丧失行动能力

(三)死亡的(四)违法犯罪的(五)损害本社利益的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

审议。

(六)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成员出资

(二)经营盈余

(三)国家扶持资金

(四)他人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等成员发起设立农民合作社。本社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合作社章程。

3、同意本合作社住所为。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5、同决本合作社出资总额为万元(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

长,、、、为理事,选举为监事。

7、同意指定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代理人)到工商

部门输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4.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四

【2011年3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社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友国、张治文、张治进等人发起,于2011年3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郴州市苏仙区碧冲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16.08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治文。本社住所:苏仙区太平乡碧冲村周家园组,邮政编码:423015。

第三条 本社以从事牲猪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第四条 本社以个体经营为基础,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社执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二)组织开展社员养殖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养殖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猪、饲料和防疫药品;(四)制定牲猪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设立销售窗口,筹建交易市场;

(五)组织采购、销售社员的牲猪;

(六)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七)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的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八条 本社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40%股金的分红和享有按产品60%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采取自愿出资的方式;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资金于该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

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情;(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五)讨论决定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 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 0日内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其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条 本社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出资;

(二)政府扶持的资金;(三)银行贷款;

(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五)未分配利润;(六)接受的捐赠;(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 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 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两次返还,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产品交售额返利;(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

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社需列支的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亏损的,可用以后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 原确认,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未能继续生产经营;(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 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5.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 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志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6.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六

1.1 调整我国畜牧养殖产业的格局

第一, 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 可以使市场信息迅速准确地传送到养殖户。通过这种方法, 养殖户可以对市场有一个良好的掌控与了解。第二, 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及时发现畜牧养殖中的一些问题, 将有效信息及时传给养殖户, 使他们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 并可以对他们进行专业的指导, 使他们的产业更加专业化。第三, 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 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沟通交流的平台, 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发展, 使畜牧养殖业更加规模化与专业化。所以, 合作社的建立, 对于我国畜牧养殖业格局的调整具有十分关键的推动作用。比如说, 一些养殖户通过分析市场需求, 然后决定自己产业发展的方向。有的地方鸡蛋、肉类的市场需求大, 那么就大力发展这两个方面的养殖, 有的地方适宜水貂、生猪等动物的养殖, 那么就大力发展这类养殖。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需求开展生产的养殖户, 不仅对当地的农民起到了一定的带头作用, 也可以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专业合作社的建立, 使生产经营更加专业化与产业化。实践证明建立合作社是十分重要的。建设专业合作社, 是养殖户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 是我国畜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事实证明, 我国的畜牧养殖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政府的积极援助、一些优秀养殖户的带头引导、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有了大进步。所以, 有了之前的经验, 合作社会坚持“提高产品质量, 增加产品总量, 优先发展”的原则, 通过一系列新增的政策, 使合作社的优势与特色更加突出, 养殖畜牧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1.2 推动形成我国农业的社会化体系

畜牧养殖合作社的建立, 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他们可以自愿自主地形成畜牧养殖的专业大户。专业大户可以通过划分, 如畜牧养殖的收购、加工、技术、销售、防疫等, 建立有组织的网络销售。不仅如此, 合作社还可以使产品加工、储藏、销售形成一条龙服务。合作社的建立使资源的配置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并使加工等各个环节真正联接起来, 使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从而推动畜牧养殖业的进步与畜牧养殖业经济的发展。

1.3 提高我国畜产品质量

专业合作社的建立, 使养殖专业户避免了集中统一的管理生产, 一定的独立性使他们更有利于创立自己的品牌, 并打造属于自己的商标, 适应时代的发展。合作社的建立, 为其品牌的发展提供了有效平台, 也使我国畜产品的质量有了安全保障。

1.4 增加养殖户的收入

专业合作社的建立, 使养殖户可以有效准确地了解市场现状与经济需求, 可以有效地对养殖畜牧项目进行调整, 通过交流与指导, 可有效地避免多种问题的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养殖经营稳定了, 农民的积极性也就越高, 经济的发展就有了一定的保证。合作社使市场与养殖户联系起来, 为双方都带来很大的利益。

1.5 使畜牧养殖行业更加自律

在我国, 养殖户大多都是农民, 也就是说, 他们的整体素质并不是很高, 虽然他们从事养殖, 但是有时并没有什么理论依据, 只是盲目养殖, 对品种的好坏与销售并不熟悉。专业合作社的建立, 可以使他们避免走弯路, 给他们有效的指导, 促进养殖经营的稳定。

2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措施

专业合作社建立后, 各领导要解放思想, 对养殖户进行有效地思想指导。要遵循农民自愿自主的原则, 发动养殖户积极建立专业合作社。各级领导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给养殖户提供改革创新的新方法, 使他们的养殖经营更加专业化。必须坚持一切为了农民, 为养殖户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 积极地给予鼓励与扶持, 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健康与发展。

3 结语

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建立, 要发展出自己的特色。要以养殖大户为载体, 将企业与养殖户有效联系起来, 与时俱进, 使养殖业更加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 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罗青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农村经营管理, 2007 (10) :123-124.

7.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七

X同志于X年开始从事X山鸡养殖,并在X年成立X县X珍禽专业合作社,在各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合作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为社员谋求效益为目标,带动农户发展优质珍禽养殖。

在X年,X山鸡养殖项目荣获了X农村青年创业新项目竞赛金奖,此外,X同志还被命名为X-XX县渔农村科技示范户。其创办的专业合作社被评为X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x政办〔X〕x号)。

一、建设小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合作社在小门村从原先的只有X个鸡栏的小型养殖场慢慢的发展成包含了X亩养殖基地、孵化室、消毒室、配料室、值班室等配套设施的小规模型、标准化养殖场。通过建立标准化养殖场,一是保证产品销售量,二是保证产品品质。

二、狠抓技术培训推广。为提高养殖技术和产品质量,合作社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并不定期的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社员开展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笼养技术)。为社员提供全程优质服务是合作社的重要工作,通过技术培训班、印发资料等形式,抓好生产各个环节,重点推广了科学、无公害养殖等技术,保证了产品质量。

三、加大市场宣传,拓展销售渠道。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一是加强信息宣传,建立了合作社自己的网站,并通过电视台、广告公司等宣传平台及途径对合作社及其产品进行专业的宣传,二是合作社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品牌名称,提高产品知名度,三是合作社组织销售人员在X、上海地区加强宣传,开拓市场,增加销售渠道。

通过近几年的规范化养殖发展,合作社完善了规章制度,内部运行逐渐规范,基础设施得以改善,生产经营规模得以拓展,合作社凝聚力得以增强,社员收入得以提高。

X、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通过与渔农户合作养殖、雇请劳动力、购买饲料的方式,向农户同意采购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农户收入,开展统一订单销售,为社员销售提供了方便,节约了费用,通过统一技术生产服务,减少了疾病的发生,提高了养殖经济效益,通过雇佣周边的剩余劳动力,进一步提高了周边农户的收入。

X、推动了经济的发展。通过合作社的带动,为广大社员提供新技术和信息服务,有力推动了畜禽养殖的发展。现在合作社在小门村建设的小型规模化、标准化基地,进一步带动了周边畜禽养殖业的兴起,促进了该镇经济的发展。

8.合作社章程 篇八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9.农村养殖合作社章程 篇九

目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仍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如合作社的机制不完善、内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利益分配体系不健全等。现以青岛宝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情况为基础, 简要分析现阶段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2], 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参考。

1 青岛宝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青岛宝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是在当地政府引导下, 由青岛宝荣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目前, 合作社成员 (渔户) 大约有40户, 是围绕有市场潜力的产品而发展的合作社, 即对虾水产品养殖, 属于“公司+渔户”的生产经营类型, 合作社自成立以来成员处于持续的变动之中。

青岛宝荣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工厂化大棚生态养殖技术, 生产日本对虾、南美白对虾和中国对虾。其中中国对虾黄海一号是企业的高端产品。因其产品无污染、质量好、产量高等特点, 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销售曾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面对市场需求量大、供应量不足的现状, 公司亟需扩大养殖规模, 但基于该企业养殖面积的限制难以实现大规模的突破。于是公司采用了专业合作社的形式, 联合渔户进行对虾大规模养殖, 以期更好地利用当地资源,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行专业合作社过程中, 渔户在自愿的基础上进入“公司+渔户”的生产模式, 同时渔户有权利在一定情况下解除合作关系, 进退自由。在对虾养殖过程中, 公司负责对虾种苗的采购、运输, 在生产过程中, 社员须按照公司的规定供给饲料, 由公司派遣技术人员指导养殖注意事项和养殖技术等服务, 并在对虾达到一定的要求后统一按标准回收, 然后由公司统一销售或送至水产加工厂进行初步加工后再出售。这种生产经营方式, 既有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 提高市场供应量, 增加企业的盈利, 又降低了渔户的部分风险, 提高了渔户的收入。

2 青岛宝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从整体来看, 这种专业合作社模式仍处在初期试验阶段,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认识不到位, 发展有限

成立对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推广集约化大规模养殖技术, 实现企业竞争优势向广大渔户的覆盖, 对广大渔户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但由于渔户对专业合作社缺乏认识, 缺乏入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多数渔户对加入合作社持观望或排斥态度。即使是入社的成员, 也缺乏参与的热情和对合作社的重视, 成员申请加入或退出合作社的事情时有发生, 由此限制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2.2 成员地位不明确, 组织松散

该企业采用生态养殖, 从选苗到养殖过程, 需要一套严格的技术控制, 这就使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要求较高。但由于组织刚刚成立, 相应的责权还不明晰, 加上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不到位, 对利益的分配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还存在疑虑, 使渔户对自己的成员权利和义务缺乏认识。当产品销量好, 获得利润时, 归功于个体积极参与和正确决策;当由于某些原因发生亏损时, 则责备合作社工作和服务, 使企业很难进一步开展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

2.3 人才缺乏, 运作过程不规范

企业内部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不多, 很多人对合作社的特点、原则及宗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 不能很好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同时, 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 渔户与专业合作社的联系不足, 利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机制不完善, 使合作社的运作过程不规范, 没有形成互惠互利的共同体, 这是企业走专业合作社道路的一大障碍[2,3,4]。

2.4 政策扶持不足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持, 通过制定宏观的政策和具体的措施, 对其发展进行引导。由于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应的政策、税收、资金、技术等服务远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 这些都是制约农业合作社向更高层次、规范、健康发展的因素。

3 青岛宝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思路

3.1 提高渔户对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意义的认识, 更新观念

专业合作社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 它是一种特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是新时期的一项制度创新。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宣传, 通过教育转变渔户的传统观念, 提高其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在渔户自愿的基础上, 充分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5]。

3.2 加强与渔户的合作和培训, 提高农民的综合水平

企业要特别注重开展与渔户的合作活动, 加强对社员技能等培训教育工作。企业要定期开展合作社相关事宜的商讨会议, 组织社员学习相关的知识, 对渔户的技术水平进行针对性和专业性的培训, 提高渔户的综合水平[6]。

3.3 积极引进相关人才, 实施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合作社的发展, 人才是关键。企业除了加强在岗人员对合作社类型、特点、意义的认识之外, 还要实行相应的人才引进、录用、激励机制, 通过不断探索, 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总体服务水平[7]。

3.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 渔户与合作社、生产与市场的联系还不够密切, 还不能很好地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方面关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从政策、税收、信贷等多方面给予全面的扶持和帮助, 逐步建立和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效地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爱君.大力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促进农民增收[J].党央博采 (理论) , 2007 (4) :23.

[2]鲍艳玲.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实现农民增效农民增收[J].吉林农业, 2007 (3) :6-7.

[3]王树林, 张崇吉, 胡锡华.打造“三大合作”一体化新型合作社[J].江苏农村经济, 2011 (2) :49-50.

[4]杨群义.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大力拓宽合作社服务功能[J].云南农村经济, 2011 (1) :79-81.

[5]刘婷.我国区域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模式[J].经济导刊, 2011 (1) :66-67.

[6]曾明星, 杨宗锦.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模型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 2011 (3) :68-70.

10.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十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11.红枣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洪祖璇___等6_人发起,于__2011_年__6_月__2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建德市洋溪高岭果类专业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100000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洪祖璇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建德市洋溪街道友谊村高岭自然村,邮政编码:_311607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对以果树折价入股的实物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3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15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全部职权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150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5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___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月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注: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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