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1.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篇一
临煤工发[2010]1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上报和煤炭
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上报和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针对目前煤炭资源整合过渡期内存在的各类问题,为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经济增长,在执行现行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煤炭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1、各县市区煤炭局务必加强对产量上报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各煤矿产量动态、及时督导服务、及时汇总上报市局。目前要高度重视过渡生产矿井、改扩建矿井的产量上报工作,不得漏报、瞒报煤炭产品产量。必须消除因产量
1上报不及时而影响销售票计划的下达,特别要消除问题的积
累,在年底前各矿均不得提出补领销售票计划的要求。
2、产量上报数据要坚持逐矿上报、坚持产多少上报多
少的原则。地方主体和“5+3”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建设
矿井务必及时、准确的将实际产量数逐日逐月逐级分别上报
到市煤炭局调度室和经济运行科。否则,市煤炭局将不予下
达准销票计划,或者将按上报产量数予以核减准销票计划,待如实上报产量后予以追加。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每日1
5时前上一日各矿产量上报市局调度室,每月3日前将产量月
报表上报市局经济运行科。对检查中发现未如实上报产量或
不按时间要求上报产量的矿井,由纠察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3、预报次月煤炭产品计划销售量是市煤炭局下达准销
票证计划的必要依据。无论是地方单独保留矿井、基建改造
矿井、过渡生产矿井还是“5+3”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类矿井,都要根据生产能力以及建设情况合理评估煤炭产品产量,每月20日前将下月产品产量计划向所属煤炭主管部门进行上
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3日前将各矿煤炭产
品销售计划申请上报市煤炭局经济运行科。
4、无论地方矿井还是“5+3”集团所属的各类建设矿井
(包括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机械化升级改造、资源整合矿井)在销售工程煤时必须使用工程煤销售票。建设矿井的工程煤量坚持每季度提前核定、申报、审批的原则。基建矿
井应在每季度结束前的半个月内向所属县级煤炭局提报下
季度工程煤量,工程煤量的申请由矿井建设企业持合法有效的批准开工报告文件,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煤炭局
审核,由市煤炭局汇总上报省基建局批复季度工程煤量。
5、地方主体所属的复产矿井由市局根据批准的复产时
间按煤炭生产许可证载能力逐月下达销售票计划;复工整顿
矿井由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整顿内容、时间认真
核查整顿期间的工程煤量,每月23日前将本月整顿期间的工程煤量上报市局,市局审核后下达销售票计划;基建矿井
按照省基建局批复的工程煤量逐月下达。“5+3”集团公司所
属矿井销售煤炭时由煤矿所属的集团公司或驻临子公司向
当地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属集团公司批复的复工、复产、复建文件,县局审核后以文件形式连同申请
资料等一并于每月23号前汇总报市局。市局根据各类矿井的产量统计数据和预报产品销售量,确定下达每个矿井的月
度煤炭销售票计划量。
6、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根据下达的销售票计划向县市
区煤炭纠察分队及时核发煤炭销售票。
7、各类煤矿必须建立日调度产量台账、煤炭销售票管
理台账。
8、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产量日调度、煤炭销售计划管理等台账。对每个矿井要有开工整顿时间、复工、建设、复产时间及批准文号、证载(设计)能力、计
划下达量、煤炭产量、当月销售量、累计销售量等记录,务
求详实准确。
9、煤炭产量统计数据事关经济运行动态分析,各县市
区煤炭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煤炭产量上报和
销售票使用管理工作。市局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的年终考核目标之一。
10、各级煤炭纠察队要加大对各煤矿煤炭销售票证管理
使用的监督监察力度,及时向市煤炭局反馈信息。对违规、违法销售的各类煤炭企业必须采取严厉的手段予以坚决的打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煤矿产量销售票通知
抄送:临汾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临汾市煤炭工业局2010年5月18日印发
校对:高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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