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2024-12-06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精选6篇)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篇一

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简介

一、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食品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 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二、申请标签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一)《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标明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字并盖公章。若为代理公司应填在指定位置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食品标签样张共8份。

(三)进口食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对于出口食品,申请人应提供销往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申请单位书面声明。

(五)生产商和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需提供外企登记证(复印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时,须提交证明材料。

(八)如标签上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如标签上标注曾获得某些荣誉或奖牌,则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保健食品则需提交卫生部批准的保健批文(复印件)。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审核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二)所有的审核上报材料,凡有外文资料的均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三、标签样张

(一)申请审核的食品标签样张应为最终进出口时所实际使用的标签样张。

(二)标签样张制作时应尽量将所使用的标签制作在同一页A4纸上。如标签样张大于A4纸的,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还须提供不小于7寸的照片或扫描在A4纸上的样张3份,以便制作证书用。

(三)进口食品标签只须提供进口时所实际使用的标签样张。当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展视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标签样张,报请审核。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

(四)食品标签中标注的外文内容,则需提供一份样张翻译件进行说明,以解释标签中外文的含义。

四、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

(一)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1.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2.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二)标签标注内容

1.强制性技术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按照《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的规定标注“必须标注内容”。即:

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例:原产国:美国);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年月日顺序)和保质期(必须标注为年月日顺序或具体时限);贮藏方法;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必须和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2.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ml或亳升,L或升。

配料表应规范标注:

——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必须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

——不得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且添加剂用量、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

——甜味剂、着色剂(色素)、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

3.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中的规定。

需提供资料:

1、进口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电脑打印填写)

2、标签样张或有效照片

3、申请单位保证书

4、生产工艺流程及配料表(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配方原件并标明各成分含

量)

5、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证明

6、标签上如有功效申明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

7、进口商品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8、有商标注册登记的,请提供证明材料

9、有助于通过标签审核的其它材料

10、检测样品: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6份。

办理程序:

1、与客户协商一致签订代办理合同

2、递交相关资料

3、报初审部门

4、报终审部门

5、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6、获取证书

办理时间:

我司代办理时间约为50个工作日左右。(若自行办理时间至少90天)

政府部门收费预算:

政府部门一般收费标准为:检测费、审核费、公证费等约RMB2000—RMB3500元左右;此费用按实际发生为准。

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篇二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便于选购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 并在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标准解读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充分考虑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的实施情况, 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 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 添加剂标示更通俗, 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等, 新标准在食品标示内容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 食品添加剂名称

新标准中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在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 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2011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因此按照旧版标准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标示即应为“柠檬黄”。而新的标准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INS号) 。比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选择标示为以下3种形式: (1) 柠檬黄; (2) 着色剂 (102) ; (3) 着色剂 (柠檬黄) , 但不能以“着色剂”这种物质名称不具体的方式进行标注。

2. 标签文字

根据新标准, 食品标签中应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

新标准中对标签中强制标示的文字大小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商标除外)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35cm2时,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1.8mm”、“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10cm2时,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 (或经销商) 的名称和地址”。当最大表面积>10cm2, 但其≤35cm2时,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 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1.8mm, 应当清晰, 易于辨认。

以上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进行了明确要求, 企业应严格遵守并实施,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可根据此要求进行判断, 若发现不符现象, 可拒绝选购。

3. 配料表标示方式

新标准中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标注可令消费者对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较直观的了解, 从而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便利, 但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 关于致敏物质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 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 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 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新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 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 (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 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 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标准中规定为“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 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5. 有关保健食品的要求

近期热议的红牛饮料、螺旋藻等保健食品风波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减。对此, 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此项规定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而声称食品具有某些特殊保健功能而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蓝帽子”标识, “蓝帽子”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 是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 为天蓝色, 呈帽形。

6. 企业联系方式

新的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至少一项内容, 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与旧标准GB 7718-2004相比, 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 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这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 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7. 日期标示

新标准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 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准实施问题

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 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新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 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按照新标准规定, 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 同时, 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也不应标示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在食品包装袋的标示中, 诸如“可能”的字样将不允许出现。

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篇三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要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掼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和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者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煜、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4.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 篇四

(一)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

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

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

1.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通则》除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同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一是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如果食品容器中含有固相、液相这两相物质的食品,其食品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比如糖水梨罐头,其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克”外,还应标注“沥干物(也可标注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克(或不低于××%)”。

二是质量(品质)等级。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则必须标注食品的实际质量(品质)等级。

三是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其标签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予以标明。

四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签上的内容及标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

4.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情形。

《通则》规定了几种强制标注内容免除的情形。

一是乙醇含量10%或10% 以上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等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二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满足上述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条件,则食品销售者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书写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2.《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

《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

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迷信、黄色内容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标签应标注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对外销售的,应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

二、如何科学利用食品标签查处违法行为

经初步归纳,与食品标签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情形。

1.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该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2.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处罚。

3.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但该许可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违法标注QS安全认证标志或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情形。

对此,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比如,利用产品或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或者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也都是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的。

5.在销售的食品的标签上的其他内容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通则》要求,就意味着该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对此,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5.食品标签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篇五

食品标签自查报告

根据晋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本公司的食品标签标示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本公司的标签标识包含:配料表、产品类型、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地址、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产地、营养成分表、以及生产许可标识。标签标识的格式及内容标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合格的标签标识。

××××食品有限公司

6.新读食品标签标准 篇六

随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一批法规的出台, 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公告2009年第123号令) 从2009年10月22日起实施, 对标签标注的要求更加严格, 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所以, 标签标注要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为了使食品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了解《标签通则》, 消化理解其内容、要求, 并在实施、运用中少走弯路, 现将这些标准的有关内容介绍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 以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正确认识新食品标签。

什么是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它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说明的描述。

食品标签的基本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 (包装) 日期、贮藏说明、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 (品质) 等级、制造者 (经销者) 的名称和地址产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应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乙醇含量10%以上 (含10%) 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 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特殊的食品标签根据不同的品种要增加标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还要增加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对辐照食品要标注辐照食品、对转基因的食品要标注转基因食品等。如:专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成分、矿化水等要标注它的微量元素成分, 大豆油要标注是“转基因”还是“非转基因”。

食品标签的基本内容

食品标签的基本内容共12项, 生产企业对标签的标注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

(一) 产品名称标注的规范

1. 食品名称要使用规范汉字, 不能使用繁体字;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 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如:白酒类分固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态法白酒按香型分产品标准名称就有十几种, 如清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等。其他酒类有:啤酒、葡萄酒、黄酒、露酒等。饮料类有碳酸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等。淀粉类有:蕨根淀粉、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使用玉米淀粉等。使用创新名称和商品名称时同时要标注产品真实的属性 (标准规定的名称) , 如:产品创新名称有以地名命名或电影中的角色命名的, 标注方法如:杏花村白酒、杏花村固液法白酒、杏花村液态法白酒、杏花村啤酒、杏花村露酒、杏花村饮料、杏花村植物蛋白饮料、杏花村固体饮料、杏花村茶饮料、杏花村马铃薯淀粉、杏花村玉米淀粉等等。而且要求创新名称和它属性名的字体要使用同一字号, 属性名称可在相邻的位置标注。特别是像那些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如:“酸奶”和“酸奶饮料”两者的营养成分差别就很大, 不能只注重吸引消费者眼球, 将创新名称和商品名称以大号字、鲜艳的色彩印刷, 而产品的真实属性却以小号字、不易被消费者注意的色彩印刷, 来误导消费者选购。

3. 对分装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括号加注 (分装) 字样。

(二) 配料表标注的规范

根据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要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要求:

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为标题。

2. 各种配料应按配料制造或加工食品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一一排列, 加入量不足2%的配料可以不按顺序排列。还有, 食用的包装物如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等也必须标注在配料表中。这种标识的目的, 就是让消费者清楚消费。

3. 加入量不足2%的, 如食品添加剂, 企业可以不按顺序标注, 但必须标注具体的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着色剂, 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 再在其后加括号, 按GB/T 12493规定标示代号, 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诱惑红、玫瑰茄红, 可以标示为:“着色剂 (102、012、125) ”。复合添加剂, 也要将它的主要成分标注在复合添加剂后, 用括号一一列清。

4. 还有一些原料的加工企业, 为了躲避监管部门的检查, 使用了一些创新的名字, 如:蛋白糖、蛋糕油、泡打粉、消泡剂等等, 这些创新的名字的主要成分是:蛋白糖 (糖精钠、甜蜜素等等) ;蛋糕油 (蔗糖脂肪酸脂、丙二醇等等) 。泡打粉 (胺明矾、碳酸氢钠、淀粉、碳酸钙、糖精钠、香兰素) ;消泡剂 (二甲基硅氧烷聚氧乙烯、山梨酸酐单硬脂肪酸、轻质碳酸钙等等) 。所以, 在标注这类添加物时要将它的配方成分展开标注。

5.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三) 净含量标注的计量单位、字符和方位要规范

1.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

标签规定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只能用“mL (L) 、毫升 (升) ”或“g、kg、公斤”标识。

2. 净含量的字符:

字符是指该字体的高度, 不同的包装 (质量和体积) 字符的大小有强制的规定, 包装物或容器最大面积大于20 cm2时, 字符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

3. 净含量标注的方位: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4. 对固、液两种物质食品的标注:

除标示净含量外, 还应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 的含量。如:罐头的标示, 净含量500 g, 固形物380 g。

(四) 生产日期标注规范

1.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也就是说, 生产日期的标注要清晰, 不能似有非有, 模糊不清。

2. 如果是有外包装的食品, 生产日期一定要标注在盒外, 还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

根据近几年监督检查的情况, 企业比较重视产品的质量, 但对标签标注的认识还不足。据统计, 标签不合格占总不合格产品的70%以上, 市场上的许多食品标签标识比较混乱, 食品标签本来是供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所参考, 如今许多商家却在标签上作文章来误导消费者。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防止蒙骗消费者选购的行为, 国家质检总局123号令规定自2010年6月1日前将不规范的产品标签进行规范, 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可通过加贴标签的方式, 用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的内容。截止到2010年6月1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或形式不符合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 依法予以查处。国家以强制性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标注食品的质量 (包括安全) 信息, 必将逐步改善以往食品标签的混乱状况, 使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 这对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上一篇:秘书学专业介绍下一篇:创建生态文明校园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