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11篇)
1.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一
镇府通[2010]2号
小腮镇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辣椒、香菇、烤烟
生产农用附属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使我镇发展现代农业,充分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镇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规划、综合配套、有效整合、有机集成、全面推进”为指导,结合实际,确保全镇农业生产水平和质量整体提高,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
(一)在春景村建设辣椒营销专业合作社一个,占地1.0亩;
(二)在春景村建香菇生产营销基地,占地50亩,其中附属设施占地2亩;
(三)在哨溪村建现代农业5间,占地1.0亩
三、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全镇实施的辣椒、香菇、烤烟生产加工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要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在每年1月上旬前完成;项目开工,在3月中旬前动工。
(二)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
1.土地流转:当地的土地确权、有序流转、规模经营,由各村实施,8月底完成。
2. 土地流转规定:年限为20年、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建烤房等)。
3.烤房及辣椒加工房闲置期综合利用及烟地轮作制度和种植养殖模式: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5月底前完成。
4.四周生态环境和基地生态景观设计,由林业站负责,其项目建设由村和烟草部门负责。
5.镇党政办,负责全镇现代烟草农业项目、辣椒及香菇生产加工用房建设的总协调;负责对各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实行统筹安排和指导;负责对各项目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和总结。各责任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涉及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项目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进度工作时间表,在项目未得到及时批复的情况下,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协调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项目资金保障。
1.依照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集中实施。
2.整合烟草、农业、扶贫、畜牧、林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资金,集中投入建设,形成起点高、标准高、效益高,带动力强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
(二)组织保障。
建立镇现代农业示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项目实施工作小组。
1.建立镇现代农业示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成立镇现代农业项目建设工作小组。
现代农业示范实施村相应成立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各村现代农业示范建设必须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并抽调人员组成专职班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小腮镇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农用设施建设方案抄 送:县政府办小腮镇党政办2010年2月3日
共印32份
2.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利于激活长期低估的农村土地资产,为统筹城乡发展、带动农民实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注入新的活力。近年来的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引导、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显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价问题是推进其“入市”的前提条件,亦是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关键要素,而现有研究对农村经营建设用地的评估方法还鲜有探讨。目前,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尚在试点阶段,与国有建设用地完全“同权同价”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交易案例还较难获取,但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民非农就业程度与收入水平高,乡镇经济发达,农村集体将闲置建设用地出租或兴建厂房流转的事实已存在多年,该类地区可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价问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市场对比案例。此外,还需看到,不同地区农村农民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支持程度存在差异,农民的受偿意愿呈现多样性,而非正式制度在我国农村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长期存在并起主导作用,因而农民的受偿意愿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进以及定价决策中也具有重要影响。基于以上因素,本研究将在剖析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内涵基础上,对比运用市场比较法和农民受偿意愿法,在江苏昆山地区选择合适案例,对“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评估进行探索,以期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定价、价格与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1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涵和要素
1.1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内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中区别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各类经营性活动用地,通常指兴办乡村(镇)企业等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商业、餐饮旅馆业、旅游业、娱乐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等,不含农民宅基地和农村公共设施用地。2015 年年初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 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停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首次明确现阶段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还须符合规划限制,合法合规。
1.2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要素
1.2.1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核心要素。农村建设用地已有的相关研究大多关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现象引发的问题,少数学者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国家、集体、农民、转入方等市场主体间的能动效应。刘艺,李新举(2013)对政府、转入方、村集体3 个市场主体进行了博弈分析,认为村集体的最优策略是流转集体建设用地,转入方的理性行为是向农村集体转入建设用地,政府的理性选择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1]。多数学者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明确分配主体、分配比例与收益用途,村集体、转入方和地方政府在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进行自由流转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城乡要素市场的平等化具有可行性[2]。
1.2.2 市场机制
合理有效的市场机制是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要素。各地在现行政策下建立的市场机制不尽一致。在众多地方经验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昆山模式”已在国内各界得到广泛关注。“昆山模式”是一种农地直接入市的土地非农化模式,即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农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其前提是政府定位明确有保障和发达的地方经济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提供强大的财政支持[3]。昆山经济历经了一个农转工—内转外—散转聚的发展过程,很好地带动了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结合企业改制,昆山对原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动使用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允许农民集体直接以土地或开发为标准厂房等形式出让、出租。“昆山模式”将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引导、扶持农民参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有效解决了开发初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启动资金不足的障碍,而且给予了处于远郊、耕地保有量大的乡村相当的工业发展权,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维护耕地可持续性与安全性[4,5]。
2 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价格评估方法
2.1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我国当前城镇建设用地估价的主要方法,该方法依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时点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市场比较法在城镇建设用地价格评估中的应用已相对成熟,其思路和理论对尚未完全发育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估价亦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可选择区域因素与个别因素相近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评估的比较案例,以符合中央关于两类用地“同权同价”的指导精神。
2.2 受偿意愿法
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rd,CVM),是一种基于调查的评估非市场物品和服务价值的方法[6]。本文所指“意愿”是农民对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愿意接受补偿的意愿与决策,包括意愿受偿方式和意愿受偿价格,前者是指农民对货币补偿方式和非货币补偿方式的选择意愿,后者指农民希望得到的补偿标准。意愿是个体某种偏好,而偏好的产生取决于效用的高低。分析集体建设用地对农民的效用高低,重点在于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方式,也即农民的土地价值观念。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农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土地的财产和保障双重功能,在集体土地“入市”实践中,农民很难同时获取两种功能价值,其意愿的选择将决定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实现价值的水平。具体评价时,可调查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地区失地农民的愿意,分析其接受集体所定的入市补偿标准的意愿,构建意愿决策与接受补偿者的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经济水平等内在因素和“入市”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用途、地块个别条件与区位条件间的关系。
3 案例研究
3.1 研究区域概况
研究选取昆山典型Z,W两村,两村都是国家级的生态示范村、省级文明村,在国家“多予少取放活、城市反哺农村”的政策下,两村都在不同程度上推行了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初步调查发现,两村人口数量接近,W村由于地理位置较Z村地理位置优越,其与昆山国家级开发区隔河相望,东距上海50 公里,西靠苏州工业园区35 公里,沪宁高速、苏沪高速、312 国道、苏虹机场路近在咫尺,有着十分便捷的地理位置。其次,该村的村办企业始于20 世纪70 年代,以印刷为主。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全村呈现家家冒烟、户户办厂的热潮,形成三废净化厂、沪银印刷有限公司等十余家规模企业。然而,由于W村的村办企业历史悠久,在新一轮改革中大家对补贴的不满有很强的倾向性,相较于Z村的满意度低近40%。调研获取了待估宗地的基本信息誉农民受偿意愿数据,以及市场比较案例宗地数据。因村镇经济发达,本地就业消化能力强,外出打工人数较少,样本中被调查者年龄集中在30~60 岁,青壮年占78%,问卷填写质量相对较高。
3.2 价格评估方法对比
3.2.1 市场比较法
整理调研数据,得到W村待估宗地与3 个比较地块的成交条件、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数据,通过对各因素进行标准量化,建立价格可比基础,选择合适指数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采用市场比较法对待估宗地的价格进行评估。待估宗地与比较宗地信息见表1,各比较修正因素相关信息如表2~表4 所示。
采用直接修正法连乘公式求取估价对象价格PA,PB,PC。PA= 336×1.0191×92/100×97/100=305.57,PB=336 ×1.051 ×100/99 ×100/98 =363.983,PC=336 ×1.0293×87/100×100/100=300.885,则估价对象在2015年5 月比准价格为3 块比较宗地评估价均值,即323.479 元/m2,该结果则可作为参照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所得出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
3.2.2 受偿意愿法
同样选择市场比较法中的W村待估宗地D作为评估对象,并在Z村选择个别因素条件相近的已出租建设用地E作为参照。调查问卷设计中,假定W村集体将对高新区北门路东侧、城北路北侧宗地进行征用,租赁给工业企业G使用,农民将依据村集体成员权作价入股。受偿意愿法评估该宗地时需综合考虑农民的受偿意愿、村集体出租土地成本、企业在厂房运作前开发所需的成本和运作中的管理费用。待估宗地属于熟地,经过“五通一平”的开发并且拆迁完毕,可供直接建设。依据规定,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区和一般农地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因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持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只需按规定上交耕地开垦费。经调查了解,昆山农村耕地开垦费为20 元/m2,占用基本农田的多征收40%,同时村集体为该地支付的农民动迁安置费为3元/m2。
企业G承租土地后需支付开发管理费和定期对村集体的入股分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评估显化土地资产后入股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国家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期间,市级财政不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成,由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政府之间合理分配,保证农民收益,镇财政取得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优先用于办理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而对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适当优惠。因此据调查了解该地企业的开发管理费比一般工业项目用地低,税后约为200 元/m2。村集体保底分红约为1.8 元/m2。首先,调查获得Z村宗地E的租赁价格扣除税费后补偿给村民的成本约为60 元/m2,折算被征土地村民小组农民人均补偿为35 元/年;然后,在W村发放问卷25 份(回收有效问卷25 份),问及“G企业计划在Z村租赁6.4 亩土地投资生产,扣除税费等成本后可补偿村民农民人均可获补偿35元/年。如果G企业租用您村的D地块(6.4 亩)50 年,每年补偿您家每人35 元,您是否满意”,11 位觉得满意,而不满意的14 位农户普遍认为W村区位条件相对Z村优越,而且对以外补贴不满的积怨已久,补偿价格区间应为50~70 元,统计村民补偿意愿均值为57 元/年,折算为土地成本约为92 元/m2。因此,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农民受偿意愿+其他成本=92+20+35+200+1.8=348.8 元/m2。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探讨了通过市场比较法和农民受偿意愿法来估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价格。研究结果显示,这两种方法用于评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都具有可行性,但都有利有弊。市场比较法的技术路线相对成熟,参考了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价,计算方法较为传统,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估价程序、估价参数的选择等相近,有利于与“同权同价”的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针相互衔接,但该方法相对而言忽视了到企业和农民的意愿与偏好,在当前国有工业用地价格普遍压低的环境下,不利于农村土地资产的显化与农民收益分配的提高。受偿意愿法相对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显化其土地财产权利,既考虑到农民的受偿意愿,也考虑到村集体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但这种方法易受多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开发管理费用受企业的资质及用途规模等影响,因此价格浮动较高,入市价格难以确定,同时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无法保证入市的规范性。
摘要: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逐渐明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成为当务之急。尽管学界对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早已达成共识,但作为政策的试行阶段,有关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定价问题研究却鲜有涉及。文章结合资源定价之受偿意愿法的相关理论与城镇建设用地评价的市场比较法,选取了江苏省昆山市典型农村地区的样本农户进行了深度调查,对“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评估进行探索研究,以期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定价、价格与市场体系建设提供参考。研究结果显示,这2种方法用于评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格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偿意愿,价格评估,入市
参考文献
[1]刘艺,李新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过程博弈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44):556-561.
[2]刘若谷.论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构建[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2):111-114.
[3]刘芳,郭忠兴.从利益集团的理论解读“昆山模式”的制度变迁[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5):38-42.
[4]孟召宜,渠爱雪,李红瑞.基于文化经济共同演化视角的区域发展模式比较研究——以江苏省丰县、昆山为例[J].学术前沿,2011(12):2186-2198.
[5]徐明增,张军连.农民如何参与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基于对南方四省的实地调查与模式分析[J].中国土地,2009(10):46-48.
3.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三
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辽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挂钩是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的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是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集中,促进城乡节约集约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促进集中集聚发展的具体措施;是缓解当前及今后新城、新市镇,特别是县域经济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是落实“保增长、保红线”扩大内需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
二、工作原则
挂钩试点工作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按照“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风险可控、到期归还”要求,严格管理。挂钩试点实行边占边补,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统
合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产发展等三大类资金集中向项目区投放,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叠加效应;三是争取金融借贷,由政府担保或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建立项目前期启动资金平台;四是引入社会资金,由有实力的企业预先垫资或直接参与土地整治和拆旧还建,所垫资金从经营收益中返还。
三、工作任务
按照积极探索、先行试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10年起至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内(2020年)力争完成5000公顷的挂钩指标。
(一)到2010年底,全市要抓好15个项目,安排挂钩指标615公顷,净增耕地面积30.75公顷,实现建设用地周转指标420公顷。
(二)从2011年起至2020年止,每年实施试点项目12个,申请挂钩指标500公顷,每年净增耕地25公顷,实现建设用地周转指标325公顷。
各县(市)区当年的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要在上年底完成。
四、挂钩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新城、新市镇,工业集中区及县域经济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充裕。
(二)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调配合,农民群众响应并积极参与。
(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确保拆旧还建及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以往未发生损害农民利益行为,在挂钩工作中,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五、工作步骤
(一)建立挂钩项目备选库。
以县(市)区为单位,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立即组织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专项调查,查清农村建设用地现状、权属、类型,在此基础上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掌握评价城镇建设用地需求。
1.拆旧地块调查。重点调查城市、县城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内的城中村;新城、新市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外及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重点乡镇的农村空闲宅基地,乡镇集体企业闲置地,废弃的农村道路、中小学用地;国有企事业单位停办、关闭矿山的尾矿库、露天采石场、采矿工业场所、塌陷区等。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拆旧地块分布图,对所有拆旧地块进行统计,统筹确定拆旧地块总规模、范围和布局,形成一套详实可靠的县(市)区拆旧地块情况资料。
2.建新地块选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落实选择好建新地块,避免二次拆迁。建新地块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且不得扩大项目区实施范围,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变更登记手续。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应以省整体审批的挂钩实施规划为依据。
按照上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完成拆旧地块的土地整理复垦,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合格后归还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六、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挂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长唐志国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韩春军、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齐鲁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巴在仁、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米志瀛、市审计局局长栗荣庆、市财政局局长胡忠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兴仁轩、市农委主任鞠有利、市林业局局长胡忠飞、市民政局局长蔡鸿源、市环保局局长石贵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谷连久、市交通局局长高彪、市卫生局局长隋锡君、市水务局局长蒋振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体育局局长张春阳、市教育局局长张春雷、中国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行长高兵、辽阳县县长詹恒秋、灯塔市市长隋显利、弓长岭区区长吴雪冰、宏伟区区长赵强、太子河区区长于天忱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巴在仁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政策拟定、制度保障、措施落实、施工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职责分工。挂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专项规划的编制、挂钩指标的申请、项目区的送审报批、新村址供地和旧村及其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制定建新地块土地的配置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组卷报批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建新地块的组织协调;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和资金审计、监察监督;
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管,做好争取国家、省财政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城乡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村屯建设规划的编制、论证及审批;
农委:负责挂钩试点拆旧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施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设施化大农业的项目安排、农村新能源建设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工作;
林业局:负责农民新居绿化工作;
民政局:负责合村并屯后的区划调整及扶贫工作;
环保局:负责农民新居的环境审查及污水处理工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挂钩试点中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
交通局:负责农民新居内外的道路建设工程;
4.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补短板工程的部署要求,从源头加快解决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初一公里”问题,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xxxx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紧紧围绕保供给、减损耗、降成本、强产业、惠民生,坚持“聚焦鲜活农产品,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的原则,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依托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合称为“建设主体”)新建或改建一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实现鲜活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能力明显提升,商品化处理能力普遍提升,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建立覆盖广泛、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流通顺畅、服务农户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体系。
二、建设目标
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分布特点,重点在区镇、镇、镇、镇、镇、乡、乡、乡、乡、乡、办、办等水果、蔬菜主产区,扶持xx-xx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新建、改建一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力争使我区冷藏保鲜果库达到xx个,库容量达到xx万mx,推动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
三、实施主体及扶持原则
(一)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2.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3.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扶持原则
1.优先支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的在乡镇办、村具有交易场所并集中开展鲜活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田头市场。
2.优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3.xxxx年已实施并享受过奖补的建设主体不在此范围内。
四、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主要有新建设施、改建设施、配套设施三种。
(一)新建设施
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新建设施,包括以下三类:
1.节能型通风贮藏库。包括贮藏窖和通风贮藏库两类。在马铃薯、甘薯、大白菜、胡萝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新建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节能型机械冷库。包括节能型机械冷藏库(高温库)和节能型机械预冷库。在果蔬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
3.节能型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等呼吸跃变型果蔬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碳分子筛制氮机、中空纤维膜制氮机、乙烯脱除器等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二)改建设施
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建项目仅适用于节能型机械冷库,包括以下三类:
1.保温层改造。针对原有仓储冷链设施库体保温材料进行更换或新增。库体保温材料的更换包括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和新增双面彩钢聚氨酯板两种。
2.制冷机组设备更换。针对冷藏库、冷冻库、预冷库原有制冷机组更换或新增,如氨制冷设备更换为安全性更好的氟制冷设备等。
3.保温层与制冷机组设备同时更新。建设主体通过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机械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三)配套设施
新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购置配套设施可进行奖补,单独购置配套设施不予奖补。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运输装卸设备:手动叉车、传送带、立体式货架、金属货架、仓储铁箱、供配电设备等;
2.商品化处理设备:称量设备、清洗设备、分级设备、检测设备、包装设备、自动信息采集设备等;
3.加工设备:干制设备、防雨防晒等。
五、资金支持
按照“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原则,利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一)奖补原则。一是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xx%进行奖补,单个建设主体奖补规模最高不超过xxx万元,我区在不高于上限的原则下根据实际实施主体数量和建设规模适当调整奖补比例。二是一个建设主体只能享受一次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奖补;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二)金额确定。确定依据:依据《省xxxx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奖补目录》(以下简称《奖补目录》),以实际完成量为标准,直接使用计算。确定方法:一是库体以净容积为奖补计算依据,按《奖补目录》分类分档定额奖补;二是配套设施以实际新购置为计算依据。配套设施奖补额按新增配套设施总金额的xx%奖补,但最高限额不超过相应规模的新建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奖补目录》分类分档定额标准。
(三)奖补程序。采取“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方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线上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建设主体公开自主申报,实行建设预立项,项目实施完工、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奖补。工程验收达不到技术方案中规定的验收标准的,需按照验收标准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验收。各建设主体要将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奖补时建设主体需提供等于或高于实际奖补额度增值税普通发票,配套设施提供当年购置发票。
六、实施进度安排
(一)项目申报。x.实施主体通过《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系统》和《新农直报系统》APP自主申报,所有申报主体必须坚持“三有”原则,即“有主体、有土地、有产业”,申报主体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x.项目建设专班对申报主体进行网上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后,在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x.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推行从申请、审核、公示到奖补发放的全过程线上管理。实施主体按照《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技术方案》的要求,及时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建设的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购置等关键节点事项须保留视频资料。xxxx年xx月xx前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享受奖补政策。
(三)组织验收。建设主体完成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后,通过申报系统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实施建设工作专班组织进行实地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建设主体自身验收与政府部门验收两部分。工程质量本着“谁投资谁使用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主体围绕材料和施工记录、工程质量和工程性能是否合规开展自身验收。政府部门验收围绕工程建设的真实性、与申报的一致性及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建设主体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验收合格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建设主体拨付项目奖补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区供电公司、农经中心、果业中心、相关乡镇办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组和工作专班,科学合理确定实施区域和建设主体,明确任务,做好资金测算。要坚持“建、管、用”并举,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将与生产直接关联的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切实保障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用地需求。加强与电力部门沟通,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三)强化金融服务。积极协调推动将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信贷支持范围,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贷流程。协调、组织建设主体借助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省农担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作,开发的冷链设施建设专门信贷产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快捷、便利的信贷融资服务。
5.重塑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机制 篇五
导言
我国现行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主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立的。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使得无论是公益性建设用地还是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可以通过征地的方式取得。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其中之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本着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以及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建设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此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立的建设用地供应机制,显然丧失了合法性,不仅与《宪法》相违背,而且与《物权法》也不一致。如果《土地管理法》经修改后明确,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那么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失去了供应的渠道。因此,在确立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征地方式取得的同时,法律法规需要重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机制。
重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机制的指导思想如下 :一是在坚持基本制度框架下的完善和成熟,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的规范和提升,三是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的探索和创新。
在实施推进中需要实现三个目标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市场配臵资源是土地配臵的基本取向 ;二是改进政府管控方式,通过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规范引导农民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通过税收(如土地交易税等)调节市场与农民收入,以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 ;三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环境改善。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 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是指城市与乡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以同地同价和同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机制,也即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均可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统一由土地市场向社会供应。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的实物形态便是土地交易市场。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已经不规范地大量进入了市场,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对经济发展也发挥着重大作用,再以法律来限制无助于解决问题,只有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使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规模有了进一步扩大,土地供应量的增加,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使用的紧张局面,还有利于遏制土地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
集体建设用地因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其作为经营性项目上市是有条件的。从集体建设用地方面说,一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二是要合法取得,拥有明晰的产权。至于市场方面的条件,一是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全面建立,二是土地市场的健全和完善。政府方面则需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能真正发挥作用。鉴于当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实施,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应当有所限制。一般说来,工业厂房、商铺、服务业、旅游设施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有限度地用作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集体建设用地面广量大,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不同区域采取不同政策,即对城镇建成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实行一定年限的集体所有(如依建筑物寿命确定为 50年),超过这一时期的则由国家购买 ;建成区之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所限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不追求实现国有化,在国家和集体自愿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 ;在城市规划区外,不实行土地国有化。以上思路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建成区内土地国有化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在非征收范围内,有权保留集体所有权 ;三是从公平角度考虑,进入市场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与没有进入市场或者进不了市场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之间应尽量做到公平。这需要我国在建立了以不动产税为核心的财产税制度后,允许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长期存在,因为科学的财产税制度可以解决财产初始取得及前期政策所带来的不公平。
二、农民应当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主体
2011年底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近年来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因此,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主体,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也是土地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政府是土地交易市场的主体,这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但从未来趋势看,政府最终将退出直接经营土地的活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农民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主体已经具备了客观条件。三年前,国土资源部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至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已达 90% 以上。确权登记是法律依据,证书是法律凭证,是农民成为建设用地交易 主体的“身份证”。
农民可以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委托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入市交易,以避免交易的无序和混乱。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之前,应当首先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即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符合上市条件的,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前提,即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名下的全体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上市交易,以什么方式(出让、出租、作价入股、投资合作等)上市交易。上海等地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采取的“阳光征收”的做法可以借鉴,即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代表向全体农民征询意见,80% 以上农民同意以某种方式上市的,再征询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和地上建筑物补偿方案,80% 以上农民同意方案的,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代表(委托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持征询意见结果和土地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材料,向土地交易市场提出交易申请。
集体建设用地上市的收益主要归所有权名下的全体农民所有,应当改变前一段时期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收益大部分归乡镇以上政府的做法,政府只能采取税收的办法参与利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名下的全体农民可以用入股的方式参与利益分配。
三、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机制概述
应重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机制,即创设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机制,并将此纳入土地交易市场,实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同等使用。
涉及出让、租赁,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凡有愿意上市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向土地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由土地交易市场转呈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并认为应该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双方协商收购价格,并签订收购协议,支付款项后,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在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确定土地用途和各项建筑参数后,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出租。交易结果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土地供应可选择年租形式收取土地价款,不仅能降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给投资和房价带来的压力,也能使地方财政资金来源长期化,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租金实行有限浮动,真正体现土地价值。
经审核,符合上市条件但不予储备的,在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确定土地用途和各项建筑参数后,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出租。有意向的用地者经竞价取得用地资格。当用地意向人只有一个时,由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用地意向人协商价格,签订转让协议。交易结果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用地者支付款项后,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用地者,实施土地开发和建设。
构建经营性建设用地机制,要特别强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使用者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所谓节约集约用地,其实质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节约用地,即各项建设都要节约用地,想法设法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三是通过整合、臵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臵和利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我国土地的综合利用,也事关我国能否在 13 亿人口规模和有限土地资源的现实条件下,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并通过新型城镇化逐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四、关于工业用地供应的改革建议
从 2000 年到 2011 年,我国城镇建设用地年平均增长110 万亩,但开发强度普遍偏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只有 0.3—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 1 以上,我国的土地使用效率不及发达国家的一半。工业用地在土地供应的总量中,按年度平均约占 40% 左右,由于工业用地的价格比较低(相当于商业、服务业用地的 11%,房地产用地的 14%),一些地方在财政的压力下,不断推出低价土地,甚至以零地价吸引企业,导致工业用地增长的数量大,投资企业不注重提高生产技术,大量生产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产品来获取利润,从而无法实现产业结构的更新和升级。因此,工业用地的供应必须通过改革转化机制,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设想之一 :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以接近或略低于住房用地价格出让或租赁工业用地,以价格杠杆遏制用地的冲动。设想之二 :以投资强度和投资效益的约定强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即公示工业用地行业投资强度和投资效益等指标,并在土地使用权合同中作出约定,用地者在开发经营三年后达不到指标规定的,从第四年起支付违约金(实际经营效益与约定效益之间的差额),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有形市场公示转让,转让价款支付给原用地者。
6.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六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及《黔南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大力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分公司工作小组: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贵州省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确保道路运输生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及时贯彻、传达各阶段政府、行业部门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总公司的“五反”规定,利用各时段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做警示教育,制定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3、认真执行总公司《客运驾驶员聘用准入制度》,严把驾驶员聘用准入关,凡是不符合驾驶客车条件的驾驶员,一律不予聘用。
4、认真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和检验制度,此项工作由分公司指定的车辆技术性能现场监督管理人员督促实施,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该更换的机件,特别是安全部件必须及时更换,做到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良好。
5、区乡客运班线的所有车辆,必须签订《驻区乡车(倒发班)末到都匀前必须进行安全自检协议书》,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及安全防范职责。
6、各站场要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对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加强检查力度,严格查堵“三危物品’’进站上车,对可疑行包必要时进行开包检奋,严格履行车站安全职责,与从业人员签订《进站营运车辆安全责任书》,不售超员票,不发超员车。
7、发生行车事故,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认真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8、增加企业安全生产的抗风险能力,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强制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制度,按照公司要求,足额保险,对所有客运车辆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9、认真做好分公司各站场的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及防汛工作,维护好站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秩序,做到每月一次对客运车辆的(三防)器具、各站场的安全自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
四、安全教育和管理:
l、加强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员工安全发展理念。提高服务理念,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意识。力争提高从业人员在行车中做到反违章、除隐患、压事故、保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安全责任感。力保不突破安全“四项"指标。
2、继续抓好职工职业道德、岗位安全操作和业务培训,增强职业安全意识,搞好消防和安全运输工作演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3、根据XXX号文件规定,对违法行车行为进行及时处理,推行GPS汽车导航系统和车辆定位跟踪技术,建立健全行车远程监控系统,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和驾驶员违法行车行为的发生。
4、公司根据GPS信息系统提供的车辆超速、超载、越界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数据资料,情况属实的要及时对责任人及时作出下车停班整改,严格按照公司“关于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和违法驾驶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5、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尤其是场天、节假日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管理,同时加大对危险路段的监管工作。坚决执行总公司关于“反超速、反超载、反疲劳驾驶、反酒后驾驶、反无证驾车”的“五反”规定和“五不要”即“不要绕线运行、不要夜间22时至早上6时行驶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不要跟前车距离太近、不要强行超车、不要乱停乱放”。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一次性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 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充分发挥GPS监控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起、讫站和运行途中驾驶员休息制度,有效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和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行为。
6、坚持每周管理人员的不少于一次的安全例会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组织驾驶员、承包人、乘务员进行安全学习,一年不少于12次,学时不少于2 4小时。各站场及管理人员坚持客运班车每天发车前有针对性的安全讲话,并作好记录。
7、印发安全生产宣传学习资料、通报、通告、通知,办好分公司安全生产简报、墙报、悬挂张贴安全宣传标语。
8、每月对当月所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育全体驾驶员、承包人吸取教训。
9、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组织召开交通安全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展出安全图片,播放安全教育案例录相;开展安全评比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10、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分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通过各站场印发消防安全资料,提高职工防火意识,教育职工要做到“三懂、四会”,即一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二懂预防措施;三懂扑救方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消防器材;三会扑救初起火灾;四会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物资。督促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防火制度。
11、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交通安全工作文件、通知、通报。学习安全驾驶操作技术、汽车及装备的构造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学习各种安全常识、消防常识、道路行车紧急避险常识、不同气候条件下行车常识等,抓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过程的安全教育工作。
7.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七
第一条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整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须按评估日楼面地价补交出让金。补交的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或按新设定的容积率重新评估后确认的地价减去原有出让地价。
第四条建筑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建筑容积率的申请后,按照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或组织城市规划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程序进行评审。其中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及增加的容积率超过20%(含20%)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及容积率调整方案经城市规划专家组评审后,还须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三)容积率调整方案获批准后,建设单位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筑容积率规划审查联系单”,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容积率补交出让金手续联系单”,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建筑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涉及城市详细规划调整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
第六条已经开工(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建筑容积率。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由非经营性用地申请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8.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15年)》已经2014年8月25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2014—2015年)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2014—2015年)》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积极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紧密围绕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商业运营提供服务支撑,促进西安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建设原则
(一)依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二)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初期,按照公用快速补电、自用慢充为主导的能源供给模式,政府主导建设布局合理的公用充电服务网络,引导建设规范有序的自用充电设施。
(三)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四)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按照服务半径3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桩建设相结合。
(五)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六)预留发展空间和扩容能力,适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七)单位和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三、技术标准
充电设施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三部分组成,须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主要标准有:
(一)《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2001);
(二)《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GB/T18487.2—2001);
(三)《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GB/T18487.3—2001);
(四)《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通用要求》(GB/T202 34.1—2011);
(五)《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2011);
(六)《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直流充电接口》(GB/T 20234.3—2011)。
四、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共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共2100个充电车位),在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超市)、居民小区、机场、汽车客运站、新能源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电桩7000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一)新建充电站(塔)。
2014—2015年新建充电站38座,含充电桩1900个;充电塔4座,含充电桩1600个。
(二)改建加装充电桩。
2014—2015年改建公交车、出租车场站各2座,加装充电桩200个;改建其它停车位,加装充电桩7000个。
(三)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专业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具备上传数据功能,为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并实现全市一卡通(长安通)刷卡充电服务。
2015年完成全市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五、报批程序
(一)项目备案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各区县、开发区发改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数据上报市发改委。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二)用电报装。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开发区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充电设施的选址、建设和管理;负责确定充电设施投资及建设主体;在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基础上,可在本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措施;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工作。
(二)其他单位职责。1.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编制项目备案管理流程;建立专家咨询服务机制。
2.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城市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选址布点;做好新建、配建停车场设置30%充电车位标准和综合交通枢纽设置充电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编制规划审批流程。
3.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财政政策,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
4.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充电设施土地供应。
5.市建委:结合《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2013—2015)》的实施,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设置30%充电车位的分解落实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编制简化审批流程。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完成充电设施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新能源汽车科普宣传工作。
7.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8.市质监局:负责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执行监管;编制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9.市市政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相关的手续办理;编制简化审批流程。10.市房管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电设施工作。
11.西安城投集团:负责集团系统停车场(站)的充电设施建设。12.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电网接入工作。
交通、消防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西安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激发多元化资本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桩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加快实现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率先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建设一批充电设施,带动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9.关于申请公司建设用地的请示 篇九
关于申请建设用地的请示
石棉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
围绕县委政府制定的“科学发展,奋进跨越,建设四川省山区经济强县、构建和谐石棉”的战略规划和市委“以枢纽为纲,于极地奋起”战略新思路,发展区域经济“一极三中心”的奋斗目标,以雅西高速建成通车为发展契机,我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在石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力争将本企业建设成为本地区最具规模优势、实力最强、服务最好的现代化物流领军企业。
该项目已经石技改备案[2010]7号文件立项,相关前期工作已落实,现正紧锣密鼓地抓紧实施。现将拟建项目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整合行业市场,拉动地区经济
现阶段我地区物流行业集中度较低,长期以来多数企业仍为个体经营模式,以货运信息部+停车食宿的低端形态占据市场,店面分散、规模较小、运营效率低、治安管理难度大、经营设施和信息技术落后,难以扩大经营适应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致使很多大单位、外来投资企业和建设单位处于求购无门的尴尬局面。
由于历史和地域原因,我县经济相比省会地区落后,但G108穿县而过多年来给本地交通服务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繁荣,车流量和人流量非常大,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率一直居高不下,公安、交通部门为整治交通安全隐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理交通事故的暂扣车辆较多,而自身场地有限,不能满足停放暂扣车辆的需求。
二、规范管理、拓宽产业链
我公司将发挥自身的资产优势、管理优势,形成集中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经营优势,以物流运输为核心,以配套服务为辅助的现代化模式运营。形成以物流信息服务、汽车运输、长途配货、设备吊装、车辆维修、事故车辆代管、驾驶员住宿等一系列的后续配套产业。使产业链得以充分延伸,形成新的优势产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政企共赢、共建和谐生态产业
此项目建成落实后将结束本区域物流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使物流成本居高不下,产业规模分散、品牌意识差、停车难、治安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得到有效地遏制。创造出产业集中、统一管理的良性局面。为广大企业和业主提供物流保障、为企业经营降本增效、为石棉政府推动企业高效化、现代化树立标杆企业。因此,在我公司推进物流公司现代化势在必行。
此项目建成完全投产后,可新增解决就人员约90-100人。年利税?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铺底流动资金?万元,全额流动资金?万元。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深度要求,实现石棉县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可行性战略。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希望贵局可以在公路运输及交通相对便利的路段规划批复10-20亩土地做为物流公司建设用地。
以上请示,恳请批复。
10.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十
山 课 件 w w w.5Y k J.c oM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建立,土地资产价值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加以利用。土地的交易和流转,是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和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途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城乡土地统一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除个别地区近几年对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有所规范外,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一直是自发地、无序地进行,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流转形式:
1、转让。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新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占有较大比重,有以下几种:(1)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者开办企业,这类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村或乡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收取转让金。这在沿海一带较普遍,主要是企业用地。(2)集体土地所有者直接转让土地或以地合作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开发商分得部分商品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这主要发生在城乡结合部。1999年江苏省查出农村集体转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478宗,面积1594亩。(3)建设用地原使用者(企业或个人)在土地所有者的允许下将一定年期或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企业或个人,所有者收取一定转让金。无限年期的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的宅基地转让。建设用地所有权的转让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引致转让建设用地所有权,如福建省古田县当建设用地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时,就必须先将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不是征地)国家所有,而后才能实现使用权的转移;二是村委会、乡镇政府以类似征地方式将小组、村股份合作社或村所有的建设用地所有权转为村、村其它经济组织或乡所有,这在各地都有,但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较为普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股份制较为普遍,集体土地及其它资产一般都已进入村股份合作社,当村或乡企业办要开办新的企业时,则按国家征地方式及补偿标准向村股份合作社“征地”,其土地所有权即转为村委会、村其它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所有。
2、出租。这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并按年收取租金。(1)集体所有者为出租主体。主要表现为村集体将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厂房出租给企业或个人,搞“招商引资”,集体收取租金。这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调查中均普遍存在,并很受集体和农民的欢迎。上海市还出现集体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用于公路建设的案例。(2)建设用地使用者为出租主体。主要表现为村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土地出租,以收取租金为企业盈利,以及农民个人出租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权出租。在城乡结合部,农民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已成为大部分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3、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情形。这主要存在于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由于开办企业或经商的资金不足,企业或个人大多以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福建古田县2000年共发生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抵押1000多宗,评估值达1.8亿元。
4、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办企业的条件,从而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这在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代前期较常见,由于其经营的风险使这种形式逐步为出租所取代。
5、法院判决。因经济纠纷或企业破产、兼并等导致法院裁定和判决而致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这种情形在沿海一带已逐步增多,法院判决流转主要采取拍卖方式。
从目前看,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非法转让、出租等。因《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故此类流转属于非法。(2)交易混乱。因这种土地交易属非法,又无人管理,故交易混乱自可想见。(3)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于利益冲动,不少地区在未经规划许可和正常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些乡镇也采用“征地”方式从村或小组集体中无补偿或低补偿地“征”得土地,成为乡镇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建厂房出租或其它经营。(4)冲击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由于这种非法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在未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导致土地市场的总供给增加,城镇国有土地市场价格下跌,招标、拍卖难以进行。(5)城乡结合部耕地保护困难。
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原因
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采取禁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但为什么禁而不止,且有“公开”之势呢?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又加快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这些非农产业发展都直接地导致非农建设用地的迅速增长,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都直接引致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增加。据调查,浙江湖州、福建晋江、广东顺德地区,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中约有80%左右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这在中小城镇极为普遍。即使是在大城市,其城乡结合部的大部分非农建设用地仍为集体所有,如浙江省杭州市城乡结合部约有70%的土地被农民个人建房占有。如此大的非农建设用地社会需求,在城镇国有土地市场的直接影响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下,这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地进入“黑市”流转。
2、土地利用方式上比较利益差距加大。在城镇周围以及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土地利用的比较利益差距加大。种粮不如种菜,种菜不如种花,种花不如转为建设用地,办工厂、开商店或住宅出租。在企业和个人掌握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后,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这种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但经营主体有,市、县、乡镇级地方政府也很强烈。地方政府要在任期内出成绩,发展经济,办形象工程,搞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财力支持,而“以地生财”或默许流转是在国家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无明确管理政策下的主要选择。
3、征地补偿水平过低,而用地成本很高。依《土地管理法》规定,要使用建设用地,除乡镇企业和农民建宅使用本集体的土地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可仍为集体土地外,其余均需使用国有土地。征地是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途径。由于目前的征地补偿仍按产值补偿,一亩耕地在沿海省市的大部分地区一般也只有3-5万元左右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到村集体手中(个别地区补偿较高或接近市价除外),而真正到农民个人手中的,一般只有一万元左右,标准已低于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若是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每亩征地补偿费只有5000-8000元。对农民和村集体而言,过低的征地补偿实现不了土地的转用价值,因而采取不征而自行转用流转的方式。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又较多较重,主要有耕地占用税、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这些费用远远多于对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对土地使用者而言,用地成本较大。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用地者具有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巨大利益冲动。
4、乡、村政府行政权利对集体土地产权限制过大。长期的人民公社体制和生产资料平调方式已使农村土地不带有一星半点的“财产”气息,而是地道的公共物品。法律上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对集体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拥有最终的权利(见村民自治条例),但实际上,集体土地已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长、乡长拥有土地处分权。这样,出于公正和不公正的目的,村委会往往采取合法或非法手段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各种方式“盘活”土地,谋取利益。乡镇政府则在发展乡镇企业、办公益事业及发展小城镇等名义下,动用政府权力,采用补偿办法,将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乡镇所有。出于经济利益目的,乡镇政府也“努力”推动这些土地的流转。
三、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几种模式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整体上仍处于无序或自我约束状态,因无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一般不进行直接管理,而只是通过农用地转用、用地审批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但也有个别地区在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从调查情况看,有以下三种模式。
1、苏州模式。鉴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已随着苏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不可遏止,苏州市国土局正视问题,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依据当前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政策方针,于1996年9月正式出台了《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将无序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该《办法》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建房宅基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和有限期流转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出租和作价入股,但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举办大型娱乐和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办法》还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代表、流转程序、审批权限和方式、流转收益的分配等作了详细规定。自《办法》出台后,苏州市已有一半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涉及土地面积超过10万亩,其下辖的6个县级市均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集体土地市场。
2、古田模式。福建省古田县自1994年正式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主要做法是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有偿有限期转让、出租、抵押等。其特点是: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则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只需经所有者同意并到土地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在本集体外部流转,则需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土地使用者向集体所有者缴纳的土地取得费作为征地三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在流转过程中,土地局要求流转各方及土地所有者签订各有关协议书,并按一定标准收取土地转让收益金。土地转让收益金按村集体47%、乡政府30%和县政府23%的比例分配。同时规定,进入流转的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自1994年以来,住宅用地转让每年超过300宗;2000年,集体内部转让80余宗,面积7600多平方米,转为国有220余宗,面积16000多平方米,收取转让收益金15万余元;乡镇企业用地转让4宗;抵押1000多宗,评估值达1.8亿元。
3、准国有化模式。在福建晋江、广东顺德、浙江湖州等新兴中心城镇,其城市建成区内的大部分土地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但集体已不能自行决定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必须在土地局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流转。依土地部门的意见,当地政府已对这部分土地按国家征地方式向集体和农民进行了补偿,出于小城镇发展需要和工业进园要求,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逐步向中心城镇集中。虽然土地所有权仍归属集体,但土地局将其按国有土地管理,土地流转纳入城镇国有土地流转市场中,其大部分收益也由当地政府所得。
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作用
从当前集体非农建设用流转的实际情况看,其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1、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由于实现了土地与资本的市场流动,二者就能实现最佳结合,产生最佳效益。许多经营不佳的乡镇企业因土地流转引入资金而起死回生,许多进入城镇的农民因宅地流转而收回建房资金,充实进城实力。
2、在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行规范管理地区,这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耕地。新的投资可因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而减少建设用地增量的增加,减少闲置土地数量,从而减少占用耕地的经济冲动。苏州市自1994年至今,耕地仅减少了2.8万亩,年均减少0.47万亩,而1982-1994的12年间,耕地减少了131.2万亩,年均减少11万亩。古田县自1994年以来,每年少批宅基地近300宗,仅此一项年均节约耕地近200亩。
3、有利于盘活企业,盘活闲置土地。进入流转的企业用地多属于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的企业,若不允许流转,企业往往只有申请破产,而其土地也往往成为闲置土地。这些企业往往通过以地入股、联营等办法走出困境,并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4、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解决劳动就业。投资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它们资金量小,人际关系弱,要求资金周转快,很难走收费多而审批时间长的征地程序,往往选择方便快捷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些大量生存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也是我国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力量。
5、有利于完善城镇土地市场。城镇土地市场不可能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分割而孤立存在,二者只有统一才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土地资源配置。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是整个土地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镇土地市场最终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要前提。
6、有利于体现集体土地的财产权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要求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其所有权人也要求能正常地使用、支配和处分土地,以取得合理的土地收益。使用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
五、有关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1、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合法化。要在法律上明确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地位。抓紧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对哪些领域的土地可以开放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哪些领域则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方可进入市场等进行规定。在中央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应鼓励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地方法规。
2、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控制,依法取得,统一管理。由于非农建设用地相对于农用地有较高的收益,如果没有严格管理,就会导致农用地大量转为建设用地。因此,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所有集体非农建设用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的控制下,按用地计划实行农用地转用,任何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必须依法取得。在管理上,要搞“两种权利,一个市场”,不能将城镇国有土地市场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割裂开来,要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统一大市场中来,统一市场供应,统一市场管理。
3、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在内容和形式上要有突破。在内容上,除国家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基本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相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先征为国有外,其它类型的土地都应允许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当然,在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双方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土地交易的同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在国土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在地域上不作划分,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城市规划区内还是规划区外,都可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在形式上,可以因企业破产、兼并等原因而流转,也可以直接转让、出租、抵押、以地入股和合作经营等。
4、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必须依财产权定价,依产权性质分配利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时,土地价值要体现集体土地的生产资料性质和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性质,土地增值的一部分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发生改变,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时,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仍然存在,故在土地价值中不作体现。土地流转利益要按财产权性质进行分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首先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国有土地,因此,其土地收益应主要为集体所有者所得,而不能以各种名义转为国家各级地方财政或单位所得。同时,要尊重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权利,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得利益。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最终应主要落实到农民手中。
5、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一是搞好地籍调查和产权发证工作,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应以产权登记和发证为前提;二是搞好信息公开查询工作,内容包括宗地信息、产权信息及交易管理信息等;三是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如指导签订各有关文书、产权变更登记、地价评估和政策咨询等。
文 章来源 莲11.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篇十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长韶娄高速公路第1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1年9月3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建设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厅和长韶娄高速公路建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强化责任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预防高处等施工坍塌事故,促进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稳定健康的发展并推进“平安文明工地”活动深入开展。为保证长韶娄高速公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扎实开展,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省高速集团以及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各项专项治理活动部署,通过在学习标范围内广泛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专项活动,切实解决影响项目建设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安全、法制意识,培育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文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项目建设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时间和重点内容
时间要求:自9月初起至9月底,集中1个月时间开展专项行
动。
此次专项行动自检自查重点内容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的;
(二)取缔后又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四)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
(五)建设过程中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六)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三类”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十)存在“三违”现象较多的。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结合项目实际,此次行动主要分为策划部署、自查自纠、总结完善三个步骤进行。
(一)策划部署(9月3日至8日)
明确行动重点,制定行动方案。按照项目办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认真总结过去安全生产检查和治理行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
和本单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基础上,明确此次打击行动的重点内容,在15日前制定行之有效的行动方案,精心部署,有的放矢。
(二)自查自纠(9月9日至20日)
严格对照重点内容,逐条排查。自查阶段要做到打击态度坚决化,立场坚定,不惧怕任何压力;排查工作要细致化,深入到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的开展自查工作;整改工作要具体化,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切忌空洞虚无的整改方案;总结分析要实效化,总结应对今后工作有切实的指导意义。查清本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置到位。对我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集中进行严打;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清理出场。
(三)总结完善(9月21日至30日)
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回头看,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认真梳理归纳意见建议。特别是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准确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果与不足,并建立完善各项相关制度,为巩固打击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项目部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确实开展好本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落实责任,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专项工作行动。
长韶娄高速公路17标特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刘永良
副组长:项目总工李献武
组员:陆正平徐树良李万成刘世辉姜华 李涛毛善辉严湘枝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情况的整理、上报,工作协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统筹推进
要将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平安工地建设、高速公路隐患排查与整治活动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切忌厚此薄彼、相互对立。
(三)抓住重点,严厉打击。
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四)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营造氛围,强化监督。
要加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简报、板报、网络等载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动员和引导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全面推进,营造浓厚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提供倾听群众心声与意见的平台,发挥群众的力量,将专项行动深入推进。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长韶娄高速公速第十七合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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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海鲜酒店经营的意见09-07
关于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调研对策08-03
关于提升铁路多元化经营的思考09-15
关于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09-26
下列关于生产经营单位11-07
关于店铺经营管理要点11-13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新开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和疫苗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11-17
关于我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