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保密合同(精选6篇)
1.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篇一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企业):通用硅太阳能电力(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中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吴淞江开发区元丰路
乙方(员工):
住址: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能从甲方了解或为甲方创造一定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该等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如被竞争对手、公众或其他任何主体获知,将给甲方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双方遂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对该等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密信息
本合同所指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拥有或使用的,能够对其生产、营销、采购、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或安全产生影响,以物理、化学、生物或其它形式为载体表现,能够为员工直接或间接、通过书面、口头或观察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和任何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均被甲方视为保密信息加以保护、禁止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生产技术信息,如配方、设计、方案、图纸、工艺、流程、指标、设备、样品、模具、试
验或开发记录、方法或诀窍、生产计划、操作手册等;
(2)甲方的商业信息,如原材料、成本、定价、客户、供应商、商业方案、销售和采购计划、财务资
料等;
(3)甲方的管理信息,如岗位薪酬、内部控制体系、规章制度等;
(4)甲方的其它应予保密的信息,如软件、数据库、甲方掌握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等。
第二条 员工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将不会违反与前任雇主或其它任何主体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时不会擅自使用任何属于其它主体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亦不会擅自实施可能侵犯 1
其他主体知识产权的行为,因为乙方明白该等行为可能会令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在任职期内的保密义务
(1)严格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全部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遵守甲方的全部成文和不成文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保密信息,保持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2)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主体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主体(包括没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甲方其它员工)获得保密信息,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保密信息,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反编译,也不得将保密信息从甲方的生产经营场所移走、复制、抄录或以电子方式向外发送。
(3)知悉将要或已经发生任何危及或可能危及甲方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
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阻止。
(4)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
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5)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清退所掌握或管理的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例如设计、数据、图纸、模型、试验记录、工作手册等。所有清退资料应列明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6)上述(4)、(5)项规定的属甲方所有的载体如系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同意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该等载体给予相当于其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或者当保密信息可以从该载体上消除或复制时,甲方可以将保密信息复制到自有的载体上,并消除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此时乙方无须交付原载体,甲方也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7)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8)如乙方主张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由
其本人享有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并由甲方核实确认其属于非职务成果后,其所有权和相关知识产权方为乙方享有。没有申明的推定属于职务成果,即使事后被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亦因乙方不积极主张而视作放弃权利,此时相关权利属于甲方,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
3、乙方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
(2)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仍对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
(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向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实体投资或在该等主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4)离职后的保密期限为无限期,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因实际上被通过合法的方式公开。
(5)甲方为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如下: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考虑了乙
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另外支付保密费。
(6)除上述保密费外,因甲方为乙方设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 200 元。
第三条 违约救济
1、若乙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而导致甲方遭受其它主体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不得不为应
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将由乙方全额予以补偿。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以外的任何规定,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且无论
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损失赔偿金,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4、对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补偿以及违约金,甲方均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四条 其它
1、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
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2、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
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3、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认同甲方关于职务成果的认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
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符合级别管辖规
定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一审法院。该述争议解决的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并替代此前双方就保密事项进行或已达成的全部和任
何磋商和协议。
5、本合同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方可作出修改。
双方已仔细审阅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在下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2.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篇二
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与转让能否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 保密条款的设立在其运行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贯穿于技术合同的整个过程。本文将依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进行探讨, 主要从保密内容、方式、期限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1 技术开发合同
1.1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内容的确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委托和合作开发两种形式。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 作为委托方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发的费用和报酬, 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发成果;研发方则是合理使用研发费用, 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 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签订此类合同时, 其保密范围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委托方向研发方或双方互相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由于合作该项目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在研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资料与成果。 (若涉及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指明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旦向外界泄漏, 该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意义, 因此一定要对此进行保密管理。
1.2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方式的选择
第一种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订立的研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 通过条款的方式对需要保密的标的物进行约定。这样做会使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相对清楚。但由于对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 一旦资料泄漏, 将会较难直接向相关人员求偿。另一种则是直接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对那些可以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由于此种保密协议的签订针对的是接触企业、事业和科研机构的人, 采用该方式能够从源头上确保资料不被人为的泄漏, 通过对人的约束以达到保密的效果。这就进一步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科研机构本身具有着一套较为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才能确保该保密方式的实施。
1.3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期限的界定
我国《合同法》对技术开发合同的保密期限没有具体的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道德观念和附随义务被应用于保密期限的界定过程当中。它要求合同双方本着真诚、真实、守信用的精神, 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和为对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法律上被概括为“先合同”、“合同履行中”及“后合同”保密义务。
1.4 技术开发合同中保密责任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如果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 从而导致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很多时候仅仅依靠此法定责任条款来解决问题是很难起到良好效果, 达到目的的。在此基础上“约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主动的约定也进一步体现了合同双方承诺的价值性、相互性和规范性。以委托开发合同为例:合同双方首先要约定:在合作期限内, 研发方应确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其次要约定:合作期间所获得的实验数据、研究结果, 双方各保留一份, 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在项目申请相应的专利之前, 任何一方要求公开报道相关内容或发表学术文章时, 必须得到对方审阅和同意。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公开其相关内容, 视为泄密, 泄密方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后要约定:合同结束后, 研发方应立即返还委托方给予的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如果违反上述保密义务, 可以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要求终止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在我们日常工作当中接触的比较多的是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三种类型的合同。由于它们所涉及的标的物各不相同, 因而在制定保密条款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
2.1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人通过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技术以换取政府对该技术一段时间内的独占保护, 即技术垄断权。但这种公开只需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还有许多的技术秘密和实施方案尚未被公开, 正是这些未被公开的秘密在该专利的实施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由此可见, 对这些专利技术及其发明创造的阶段性成果或研发的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秘密进行保密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在保密期限和责任的约定方面, 开发合同中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大多是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产生,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图纸、配方、流程等技术资料在签订前其实就已经存在了, 因而其保密范围的界定就简化了许多。
2.2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对合同双方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一方面, 由于该技术暂未申请专利, 其价值往往被低估, 对于转让方来说会造成高价值的技术被贱卖;另一方面, 正是由于该技术的权利尚未确定, 其专利申请很可能被驳回或者宣布无效, 给受让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合同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 法律保护极为不完善。因此, 在签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更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与约定来规范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标的物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在转让过程中就更应该防止由于其内容和资料的泄露, 造成无法获得专利权, 从而使签订的合同失去意义。在工作中我们也常常碰到这种情况, 由于合同的让与方不愿承担申请专利的风险, 希望尽量避免在保密期限的协定过程中承担相关义务, 因而向受让方转让的是专利申请权而不是专利权, 这会对受让方很不利。另外, 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具有地域性, 其所涉及的保密问题同时也存在地域性, 在不同地域中需要负有不同的保密义务。这一点在签订此类合同中还要特别关注。
2.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方应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同双方均需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及在技术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果进行严格的保密。如果让与方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 应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我国合同法对实施专利超越约定范围和违反约定保密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这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某些具体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
由此可见, 技术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缺少保密条款会影响其正常的履行;在履行过程中不遵守保密条款造成技术资料的泄露, 使得技术的价值减少, 甚至失去价值, 合同的签订也就同时失去了意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各方面带来巨大的损失, 更是从某种程度上限制并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合同法中对技术合同保密的规定尚不是很健全、完善的背景下, 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还不是十分强烈的情况下, 本文的实际意义也正在于此。
摘要:本文主要以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密条款为研究对象, 深入探讨为何需要签订以及如何签订保密条款, 以解决技术合同在签订、履行及管理中存在的保密问题, 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密条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技术合同)
3.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篇三
吴律师:
我在某公司后勤部工作,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我又找了一份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俗称的“睡觉班”。公司知道后,认为我值夜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便向我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责令我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予以辞退。我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就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将我辞退。请问:公司可否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读者:颜立凯
颜立凯读者:
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在我国,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结合该规定来看,全日制劳动者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文禁止;二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三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要求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兼职行为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的情况而言,虽然你的“睡觉班”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书面向你发出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你仍执意不改,因此公司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业主委员会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能否拒绝缴费
吴律师:
一年前,我们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便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此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如今,小区内的绝大部分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已明确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显与之相违,即该合同当属无效,我们无需执行,对吗?
读者:蓝瑞鸣等17人
蓝瑞鸣等读者:
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越权,但你们仍应履行。
一方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非必然无效。的确,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可以代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这种选聘、签约仅仅是一种代理行为,能否对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得看是否获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本案中,正因为业主委员会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决定了其不仅超越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职权,且由于明显属于未经授权而代理构成无权代理。但该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因为业主对此具有选择权:一是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是追认。《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也可以通过事后认可的方式,使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变成有效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物业服务合同》因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追认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只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便对全体业主生效。本案中,鉴于业主并未行使撤销权,甚至仍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尤其是绝大多数业主已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意味着有“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便对全体业主产生了法律约束力,你们自然也应当履行。
吴律师
递交辞职报告超过30日后自动生效吗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职工,因公司效益差,待遇不好,便于上个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不同意我辞职,而我坚持走人,也就没有再去上班。一个月过后,我到公司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公司说,由于我一个月没上班,属无故矿工,已对我作出了除名处理决定,无义务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请问:公司的做法和说法对吗?
读者:杨圣义
杨圣义读者:
公司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可见,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超过了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申请即生效。你递交辞职申请后离开公司,这属于主动辞职而非擅自离职,更不属于无故矿工。所以,该公司以你无故矿工为名将你除名,明显无法律依据,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鉴于该公司的做法和说法,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错误。
吴律师
无论何种情形,单位都不得打折最低工资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对我包吃包住且采取计件工资,但我每月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生产任务,超出部分按多劳多得计付报酬;未能完成个人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则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我发放报酬。可由于种种原因,我虽然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甚至有时还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在工作中也毫无懈怠,但却一直没有完成过个人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近日,公司以我为其创造的效益还不够我自己的吃住费用为由,决定从下个月起,如果我再不能完成自身任务,便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决定对吗?
读者:刘海燕
刘海燕读者:
公司的决定是错误的。
一方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同样指出:“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了力所能及的劳动,则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的质量高低、未完成计件部分比例多少,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支付最低工资,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减少甚至克扣。与之对应,虽然你在日后的工作中,仍有可能完不成当月的基本生产任务,但只要你能坚持每天按时上下班,期间不偷工减料、偷奸耍滑,公司便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向你支付工资。另一方面,虽然公司对你实行包吃包住,但这只是公司给予你的一种福利,而福利属于用人单位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主动给予员工的非现金形式待遇,并不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六个组成部分之列。即鉴于两者互不相干,也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你创造的效益不够自己吃住,而对你的最低工资加以打折。
吴律师
房屋登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一房两证”应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张某曾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没有支付本息,我只好诉请法院通过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谁知,却意外发现另有人对该房屋持有房产证,且登记时间早于张某。原来,张某是持伪造资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而房屋登记机构既未实地查看,也未认真审查便为张某发了证,结果导致“一房两证”。请问:在张某早已去向不明,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读者:江必萍
江必萍读者: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也指出“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办理抵押。本案中,房屋登记机构既未认真审查张某提供的伪造资料,也未实地查看,即轻易向张某发放房产证,甚至在“一房两证”的情况下,仍为你和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明显与之相违且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从国家赔偿的角度,还是鉴于物权保护的要求,亦或基于侵权责任赔偿,房屋登记机构均难辞其咎。再一方面,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的损失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鉴于你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张某的欺诈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房屋登记机构的错误发证乃至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次要原因,决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只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约20%的赔偿责任。当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责任,因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吴律师
采购办公用品被“飞”石所伤,不知是谁所抛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受公司领导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步行途经一栋居民楼时,被突然从楼上“飞”下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虽经送往医院抢救保住性命,但却花去1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石头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办公场所,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乱扔石头所致,故我不构成工伤,且只能找扔石头者赔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向你给予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表明职工因外出而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要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办公场所,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毋容置疑,本案情形与之吻合:你外出采购办公用品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之所以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购买办公用品,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扔石块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故公司不能借口你所受伤害来自扔石块者,而拒绝履行自身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父亲登报“断亲”,儿子还能否继承遗产
吴律师:
我弟弟成年后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经常开口向家里要钱还债。父亲每次都替他还债,并劝他改掉赌博的毛病。弟弟每次都满口答应,但实际上并未改正。为此,父亲伤透了心,将他赶出了家门。谁知到了外面后,弟弟不但不悔改,反而打着父亲的旗号到处借钱,弄得债主天天上门来讨债。父亲一怒之下,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声明和弟弟脱离父子关系。前不久,父亲去世,弟弟又跑回来要求继承父亲的财产,在遭到我拒绝后,他将我告上了法院。请问:他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吗?
读者:姚雪梅
姚雪梅读者: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你弟弟和你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你来信中并未提到你父亲留有遗嘱,故对你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弟弟均是你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你弟弟成年后并未对你父亲并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综上所述,结合你反映的情况,你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
吴律师
4.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篇四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所在地: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机密和其他商业机密等有关事项,签订下列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及其他商业机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商业机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乙方认为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并明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成果的,乙方亦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订立保密协议的乙方,负有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已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表、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的将这些载体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给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机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在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消除。如果该秘密信息不可消除或复制,由乙方必须将载体归还甲方,甲方也无需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相关的函电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业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无论加班是否在甲方所属场所内。
本合同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乙方被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双方确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违约行为负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____________
5.公司保密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xx有限公司,双方就该业务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双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双方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如以书面形式提供,应注明“保密”等相关字样;如以口头或可视形式透露,应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为保密信息,并由双方确认应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内容。
5、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业务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经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销毁。项目终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权向接受方提出书面要求将保密信息资料交还。
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或政策变化等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本协议有效期2年。
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五、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公司 乙方:xx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6.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 篇六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就甲方的商业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所签经济合同等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发设计的设计成果;
3.甲方已有的设计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5.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获得的虽属他方但甲方有保密义务的商业信息。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乙方相应的薪资、奖金及福利等待遇。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设计研发,并将设计研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的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5)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6)乙方的保密义务不以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也终止。
三、乙方的竞业限制条款
1.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均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内工作;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3.在上述竞业限制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元的经济补偿。
4.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除甲方对外公开外,乙方均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擅自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此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除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取消及收回有关待遇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实际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再行赔偿差额部分。
“实际损失”标准为:
(1)实际损失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前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实际损失以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
2.若乙方违反此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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