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2024-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1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一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邮政法》修订的必要性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即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这部法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基于当时我国邮政政企合一、邮政业尚未出现竞争性服务业务的现实,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为调整对象,对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邮件的寄递运输验关和检疫、损失赔偿和有关处罚作了全面的规定。施行21年来,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当前邮政体制、邮递企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现行邮政法进行修订顺理成章。具体地:一是现行邮政法的调整范围不能履盖所有从事邮递业务的企业;二是现行邮政法所规定的邮政管理制度不适应政企分开后的监管要求;三是现行邮政法缺乏对竞争性服务业务的规范。目前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之间业务交叉严重,需要通过法律明确邮递业务中的政府责任业务,形成其与市场竞争业务的界线;四是现行邮政法规定的安全保障机制相对较弱,不适应全球化形势下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五是邮递业中已出现新的市场主体,现行邮政法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通信安全和通信秘密的基本要求。

二、将挂号信丢失损毁要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三、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邮政法从六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是规定邮件处理场所、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快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四、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一些农村边远地区是邮政普遍服务的薄弱环节。为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邮政服务,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五、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了保障邮政服务的制度、措施,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是,邮件寄递;邮政汇兑、邮政储蓄;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

六、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邮政法,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

新修订的邮政法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七、帮助消费者维权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范企业服务质量,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修订后的邮政法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新修订的邮政法同时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八、不得利用邮政标志车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新修订的邮政法,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使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新修订的邮政法还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九、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编辑:苗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二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交易,承担亏损等。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退社、资格终止等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杜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多少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设置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什么?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13、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破产有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三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明确要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目标。同年11月,《旅游法》正式进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12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广泛,涉及二十三个有关部门参与,坚持综合性立法原则,分阶段进入立法工作中。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共十章112条。除第一章总则、第九章法律责任和第十章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二章)、旅游规划和促进(三章)、旅游经营(四章)、旅游服务合同(五章)、旅游安全(六章)、旅游监督管理(七章)、旅游纠纷处理(八章)等七大方面作了规定,即形成了旅游综合管理、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保障和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等七个方面的主要制度和规范措施。下面我就《旅游法》相关知识予以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旅游法》涉及政府层面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关于旅游综合管理制度(第一章7条、第七章83、89条、第八章91条)

1、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一是确立国务院综合协调机制;二是确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

2、建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二是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三是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跨部门、跨地区督办机制;五是各部门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制度。

3、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一是投诉受理机构整合制度,要求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二是投诉受理后的部门间转办机制;三是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制度。

(二)关于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包括第三章17、20、23、24、25、26、27条)

1、资金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资金用途。

2、政策支持制度。一是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规定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产业与扶持政策;三是规定政府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国务院2013年出台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四是对区域协调发展提出要求;

-2-五是规定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六是扶持特殊地区旅游业发展。

3、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制度。一是提出国家制定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战略;二是确立旅游部门对外形象宣传推广的统筹职责;三是要求建立旅游形象宣传与推广的机构和网络;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4、完善旅游基础设施的要求。一是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兼顾旅游业发展需求;二是对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设提出要求;三是对城市旅游交通网络提出配套要求。

5、提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要求。要求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6、教育培训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三)关于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包括第三章17、18、19、21、22条,第四章43、45条)

1、提出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要求。一是确立了旅游发展规划、明确了编制主体(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和九项主要内

-3-容(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二是明确了跨区域旅游规划的编制主体和要求;三是明确了旅游专项规划并提出要求。

2、提出旅游规划与其他规划相互衔接要求。一是旅游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三是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四是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与环保、自然资源、文物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要求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3、提出旅游资源保护利用要求。一是分类保护基础上的完整性要求;二是规定政府组织的旅游规划执行评价制度;三是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4、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其中体现政府层面义务的是明确了旅游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责任。

5、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制度。一是规定了门票价格严格控制制度,包括听证、公示等;二是提出了公共资源景区的公益性要求,包括严控价格、不得变相涨价和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等。

(四)关于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第六章76、77、78、79、80、81、82条)

-4-《旅游法》第七条规定,“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因此,“旅游安全”作为其中一项综合协调内容,应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大格局中。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承担“统筹监管责任”;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职责,使旅游应急工作成为政府应急工作的构成环节,使用政府的应急资源,更好地支撑旅游应急工作的开展;三是明确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和实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监测评估制度;四是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是明确了旅游者的自我保护义务,规定有权请求救助,获救后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旅游法》贯彻执行情况及旅游业的现状

《旅游法》正式颁布后,国家、省上先后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旅游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启动了旅游合同范本、旅行社条例等法规、规章的配套修订工作,并在全系统自上而下组织开展了《旅游法》专题培训班和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县旅游局积极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参加省局举办的《旅

-5-游法》专题培训班,并印制2000份《旅游法》宣传读本和宣传页,有效利用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复核、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执法检查等活动散发宣传、送法上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深入推进《旅游法》贯彻实施。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旅游业发展资金保障增长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三)在旅游重点县、重点旅游景区逐步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

(四)进一步明确统一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机构,完善旅游纠纷处理工作机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四

8月28日,人民调解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在28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分别解读了这部法律的亮点。

经费保障让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在此前的相关采访中,一些人民调解员向记者表达了对这部法律的期待:对兼职调解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因工致伤的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等,如今,法律已经基本实现了他们的愿望——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这些内容能够列入法律,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当记者将上述内容告诉人民调解员刘和霞时,她高兴地说,今后从事调解工作就少了后顾之忧。

扈纪华说,调解是有成本的,是否明确财政保障,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在法律将这个内容固定下来,是该法的一个亮点。

此外,法律还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院对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等等。郝赤勇感慨地说:“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

可是,这样的保障是否会导致人民调解工作趋于行政化?扈纪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调解的性质在法律中规定得非常明确。经费保障只是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表现,不会改变人民调解组织的群众性”。

调解协议效力可由司法确认

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议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样的规定表示忧虑:设置司法确认程序不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而且有可能导致轻调解重审判的情况出现。

郝赤勇对这一规定解释说,因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仅占人民调解总数的0.7%左右,而且这些案件到法院之后,经过司法确认,法院裁定维持调解协议的比例高达90.6%。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不仅可以减少诉讼和司法成本,而且能够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并列的大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疏导、说理来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三种调解各有特点,三者之间如何衔接?

郝赤勇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法院和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就是说,在法院立案之前和在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一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来

化解的矛盾,会被引导到人民调解,运用人民调解的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郝赤勇说,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是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了人民调解之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实践经验,在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三种调解形式相互衔接。

记者注意到,类似有关衔接的规定在人民调解法中共有四处。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不成、达不成协议的纠纷,法律规定应该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有拒绝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草案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后,人民调解法采纳了委员们的这些建议,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五

大家好,今天利用会前学法时间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两个方面向大家讲解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恪守两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有约定的从约定,也即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识,凡是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一切按照约定来认定。

原则二、如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也即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内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讲以下三点:

1、对内:也即夫妻之间来说,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比如约定婚内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等,均无不可,约定一经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是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夫妻之间没有约定。

2、对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接下来我讲一下法定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哪些为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又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

6、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这一点有例外: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

(一)基本原则

对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需要注意:离婚时,一方若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对于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再分割

离婚后发现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或者离婚时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可诉请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三)经济补偿与帮助义务

关于补偿义务。这仅仅适用于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关系。也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帮助义务。适用于离婚的夫妻经济地位悬殊的家庭。也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此处的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六

一、立法目的

保护婚姻家庭关系而作的基本准则。

二、适用条件

婚姻,家庭,以及相关家庭成员间的利益。

三、你认为最重要的法律规则

1.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处罚标准与情形

1.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现行该法律存在哪些缺陷

1.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理由:既然都已写明婚姻是自由的,而且婚姻是爱情的结晶,俩人之间有感情都自愿凭什么禁止,而关于疾病,能有什么疾病使得两人不能相爱,而只能够使得两人不能进行房事吧,而爱情是关乎于情感的,是精神的层次,疾病是不能够给予扰乱的。

2.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理由:这样写完全就无视了第三十二条,难道当军人就能够有特权,就能够犯三十二条上所写的情形?这样完全就无视了人权平等。

六、你了解到的违法案例

罗水田(男)与刘玉芬(女)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1993年12月,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当时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玉芬跑回娘家。罗水田去接刘玉芬回家,刘玉芬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玉芬与本村青年仝天华登记结婚。罗水田向法院状告刘玉芬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玉芬的关系。

本案中,罗水田和刘玉芬属未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故刘玉芬之后与本村青年仝天华的婚姻属于重婚行为,依法应予解除。

0990801039

杨煌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七

作者: 薛勇秀发布时间: 2003-12-29 09:33:2

4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我国第一部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于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监法》以法律形式,系统地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

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法律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关于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关于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以及业务范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银监法》有两大特点:一是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二是既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八

定稿日期:2008年10月6日

本分析对实施条例的立法含义、对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HR管理的变化作了分析。更多详细有关HR在员工入职、离职、日常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控制,及案例分析我们会举办讲座、研讨会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此条主要想解决的问题是:如某公司到一个地方设分公司,开始设筹备处,这个筹备处虽不是法人,也要招员工,如果它不具签合同的资格,员工的权益就难以保障。所以经授权,筹备处是可以签署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分公司、子公司。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赋予企业终止劳动关系选择权,增加补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职工名册”该具备什么内容。本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更富有操作性。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其中,用工形式是指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形式。所以企业应当建立HR系统,将职工名册的具体内容放置系统中,方便管理以及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像51JOB的全国HR系统就是值得借鉴的。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10年。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员工跟单位签订了几次合同,只要是在这个单位的,就算连续的工作年限。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解读】:这里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又破解了用人单位一个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绝招”。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是,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让劳动者无法接受。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这样,如果用人单位在新订合同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用人单位行为将可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以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说明《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法》,劳动合同不能再约定终止条件,只能按照法定的的条件终止。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强调。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国各地关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然,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条实际上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理解,否则无法操作。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采纳了第二种理解,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培训费的具体构成,本条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样,本条就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了,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这里提醒HR注意收集凭证。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这条就是解释了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与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在专项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中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服务期的约定,可以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服务期可以长于也可以等于劳动合同期。如长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36条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7条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37条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8条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8条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8条

(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38条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8条、26条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26条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6条

(十)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8条第二款

(十一)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8条第二款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8条 【解读】:本条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面的第19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让劳动者心理感觉更平衡一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法》36条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9条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9条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9条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9条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9条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9条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0条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0条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0条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1条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1条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1条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1条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14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简单罗列,消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强调:不是这些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用付补偿金,而是细则只是把情况列出,是否支付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操作。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解读】:此条是关于实践中的“代通知金”的标准规定。明确了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当然,这里的工资属于总额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本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建议HR更新相应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可以参考51JOB制定的版本。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况,(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条对此作出了完善,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条明确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具备的内容,HR应当制作一套符合新规定,规范又实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例如下列51JOB制定的相关文本: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企业提出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员工提出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退休》;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被企业过失性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被企业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金协商一致企业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补偿金协商一致员工提出》。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实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同时适用。本条同时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金的规定追溯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突破了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解读】:由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即(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不属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本款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往往有“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几种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也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情形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本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其实,用人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是难以规制的,比如用人单位出资人暗中操纵其朋友、亲属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可达到其目的。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些义务本来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实施条例又重复一遍,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这与劳务派遣规定的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冲突,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显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因此,本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是,请HR明确,员工首先是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员工不要求,再是双倍赔偿金。并不是付了赔偿金就可以使违法解除转变成合法解除。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同时本条例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本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未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外还有行政救济途径,即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所以HR需要了解劳动监察、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流程及应对。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的是用工单位的也要尽到对员工的保护责任。在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就不仅仅是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 篇九

1、(单选题)下列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B.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C.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D.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但不得吊销许可证 正确答案:D2、(单选题)下列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的措施做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一律采取焚烧处理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C.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分类处理,无害食品重新分配入市场,有害食品销毁处理

D.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一律采取填埋处理 正确答案:B3、(单选题)为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控制和监督,要倡导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公开()。

A.公示食品原料价格

B.公开食品制作方法

C.公开加工过程

D.公开食品配方 正确答案:C4、(单选题)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

A.供货者的价格证明

B.供货者的包装清单

C.供货者的保存凭证

D.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正确答案:D5、(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A.食品的规格

B.食品的包装

C.食品的原料地

D.食品的生产地 正确答案:A6、(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

A.应当在销毁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销魂情况

B.应当提前报告销毁数量

C.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销毁现场监督 正确答案:C7、(单选题)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

A.食品广告制作者

B.食品生产经营者

C.食品广告发布者

D.食品销售者 正确答案:B8、(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网络食品交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按份责任

B.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

C.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D.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A9、(单选题)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应当召回情形的,应()。

A.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对已经售出的食品暂不召回

B.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货架上的食品

C.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D.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待调查清楚后,召回食品 正确答案:C10、(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法定要求的是()。

A.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统一、集体包装

B.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C.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D.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但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并不是硬性规定 正确答案:A11、(多选题)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A.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B.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C.鼓励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D.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 正确答案:ABCD12、(多选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等农业投入品。

A.兽药

B.农药

C.肥料

D.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正确答案:ABCD13、(多选题)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生产工艺

B.产品配方

C.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D.标签

正确答案:ABCD14、(多选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做法正确的有()。

A.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了无毒、清洁的容器

B.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C.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了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D.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正确答案:ABC15、(多选题)下列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B.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C.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D.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正确答案:ABC16、(多选题)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下列事项属于标签应当标明的是()。

A.贮存条件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保质期

D.产品标准代号

正确答案:ABCD17、(多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食品复检的论述正确的有()。

A.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B.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C.对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D.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正确答案:ABCD18、(多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食品的论述正确的有()。

A.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B.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C.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D.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正确答案:ABD19、(多选题)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A.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B.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C.运输和交付控制

D.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正确答案:ABCD20、(多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健食品的论述正确的有()。

A.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B.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D.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正确答案:AB21、(判断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2、(判断题)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3、(判断题)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也必须取得许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4、(判断题)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5、(判断题)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6、(判断题)食品安全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7、(判断题)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8、(判断题)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9、(判断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0、(判断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应当收取费用。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1、(判断题)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2、(判断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3、(判断题)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过可以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4、(判断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5、(判断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6、(判断题)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7、(判断题)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8、(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9、(判断题)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0、(判断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A.对

B.错

10.中医药法试题 篇十

一、多项选择题

1、中医药法规定下列哪些项目采取备案制进行管理的?(ABCD)

A.B.C.D.举办中医诊所。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配置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2、中医药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是(ABCD):

A.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B.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C.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后,但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D.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3、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ABC)

A.B.C.D.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政府举办妇幼保健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个人诊所。

4、对中药材的保护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B.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C.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D.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5、关于中医药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D.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二、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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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但不得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2、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不需要提供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3、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

5、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6、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7、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可以不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8、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9、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0、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以不经过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也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1、中医药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A.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B.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C.保护人民健康 D.以上均是 答案:D

2、中医药法明确了哪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

A.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B.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C.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D.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答案:ABCD

3、中医药是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发展中医药必须遵循中医药下列哪些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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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B.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C.中医药学校教育应当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D.以上均是 答案:D

4、国家鼓励中医西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A.相互学习B.相互补充 C.协调发展 D.以上均是 答案:D

5、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A.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B.规模适宜 C.结构合理D.形式多样 答案:ABCD

6、下面哪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A.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B.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D.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答案:ABD

7、下列哪些内容体现了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意志?()

A.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B.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C.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D.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答案:ABCD

8、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的意见。

A.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C.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 D.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答案:D

9、依据中医药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医疗机构属于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的范畴。()A.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 B.妇幼保健机构 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乡镇卫生院 答案:ABCD

10、经考核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的,在执业活动中能否采用现代科学技术?()A.可以B.不可以 C.经培训后可以D.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 答案:B

11、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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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准入、执业 B.基本医疗保险 C.财政投入D.医务人员职称评定 答案:ABD

12、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A.名称、地址B.诊疗范围 C.人员配备情况D.注册资金 答案:ABC

13、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A.考试B.考核 C.认定D.审查 答案:B

14、关于经考核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说法正确的是()

A.需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满3年才可以个人开业 B.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C.只能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 D.考核内容即执业范围 答案:BD

15、下列关于中医医疗机构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符合中医药法相关规定是()。

A.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B.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C.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答案:ABCD

16、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A.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C.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

17、县级以上中医药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下列哪些事项是监督检 查的重点?()

A.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B.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C.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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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上均是 答案:D

18、下列哪些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中医药服务的职责?()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答案:ABCD

19、国家制定中药材()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A.种植养殖B.采集 C.贮存D.初加工 答案:ABCD 20、下列哪些是中药材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的?()。A.化肥 B.催熟剂 C.高毒农药 D.剧毒农药 答案:CD

21、道地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的中药材。

A.实践,一定,相同,驰名度B.长期,特定,同种,知名度 C.长期,不同,相同,美誉度D.短期,特定,同种,知名度 答案:B

22、下列哪些属于道地中药材保护与发展的措施?()

A.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B.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 C.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D.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答案:ABCD

23、关于中药材质量监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药材质量监测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B.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C.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D.中药材质量监测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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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的是()。

A.乡村医生.B.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 C.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 D.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执业医师 答案:BC

25、关于在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中药饮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B.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C.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 D.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答案:ABCD

26、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具有()与()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

A.大量应用,疗效显著,资源丰富,优势 B.广泛应用,疗效确切,明显特色,优势 C.广泛使用,疗效确切,资源丰富,优势 D.大量使用,疗效确切,明显特色,优势 答案:C

28、对中药材的保护与发展,下列说法符合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是()。A.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 B.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 C.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每5年一次定期普查 D.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答案:ABD

29、关于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规定,下列选项与中医药法相符的是()。

A.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仅限于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C.医疗机构不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D.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答案:A 30、中医药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采取备案管理?()

A.中药新药上市 B.委托配制中药制剂 C.医疗机构配制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 D.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 答案:BCD

31、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 B.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 C.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 D.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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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中医药教育体系中,()是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A.学校教育B.继续教育 C.师承教育D.自学 答案:C

33、国家对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A.专门保护B.特殊保护 C.重点保护D.奖励 答案:B

34、中医药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A.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政府责任 B.体现了扶持与规范并重 C.注重了中医药发展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D.遵循了中医药发展规律 答案:ABCD

35、中医诊所应当将下列哪些项目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A.《中医诊所备案证》B.卫生技术人员信息 C.诊所管理制度D.医疗技术规范 答案:AB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篇十一

第一讲 教师的制定及内容解读

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 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内容解读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构成了符合教育规律、符合教师劳动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师资格制度和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罚则等。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这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我国教师资格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1)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教师是种专业化的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因此,对取得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基本的学历要求。《教师法》第10条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的学历进行了具体规定。

(4)业务。教育教学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也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的条件之一。只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胜任教师工作。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了具体规定。

(5)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分别由不同等级的法定机构来认定。例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民办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认定。对已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所申请的资格条件及时予以认定,不得推诿、拖延。

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是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任用制度的实施,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促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改善,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这对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立,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以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教师职务系列设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是学校与教师在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在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教师是作为国家正式干部进行计划分配的,造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包的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这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打破这种状况,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改变用非所长、用非所学的人才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打破教师的任用制,有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责任感,调动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期内,教师、学校分别承担其义务、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教师法》立法宗旨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规定。

《教师法》第四章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途径。

教师的培养主要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进行,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主要由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和高等师范学校教育两个正规学历教育承担。其中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高等师范学校负责培养中等师资。同时,国家鼓励综合、理工、农业、林业、政法、艺术等非师范高校的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还有一部分教师不能很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必须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教师的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要的责任。培训教师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对性。为此,《教育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本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当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

(五)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教师考核规章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它具有导向功能,通过考核,能促使教师不断端正教育思想,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规范化。

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法》第22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大小而给予的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六)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待遇偏低,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提高教师的待遇。所以,《教师法》第六章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教师工资应提高的目标。国家以具有较高水平的最稳定的国家公务员工资为参照的依据,可见国家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的决心和行动。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可以改变长期以来教师晋级增薪的不正常、不定期的状况,为提高教师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国家还规定,教师应享受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2、住房。

《教师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长期以来,由于教师职业属于低薪职业,教师的住房条件较差,而工作特点又需要安静的工作环境,《教师法》、《教育法》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国家要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决心,也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供了执行教师住房优惠方面的法律依据。

3、医疗保健。

《教师法》第29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结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医疗保健是教师生命健康的重要保证。法律将教师的医疗保健规定为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从而使教师的医疗保健得到法律的保障。

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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