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 地区代理合同

2024-06-10

电子签章 地区代理合同(共10篇)

1.电子签章 地区代理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在我国推广电影产业化的进程中,如何调动社会资源、激励更多的企业、公司参与到电影市场的开发和经营活动,对于促进城乡电影市场的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在有关领导部门批准支持下组建跨省区_________电影院线,开展电影的发行和放映业务。为更有效的拓展市场,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组成全面合作伙伴并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模式及范围:

双方一致认为,甲乙双方为合作对_________地区进行市场开发及经营,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独家代理独立以甲方授权代理商的名义在_________地区开展甲方已获政府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相关业务以及业务执行中的相关管理事务;该合作是唯一及排他性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合作区域内的城乡及社区电影放映业务;

2、合作区域内电影广告及相关招商业务;

3、合作区域内其他相关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提供有关数字电影项目的详细资料说明文件和完整接收、放映设备系统的国家检验标准、性能指标、质量保证期限及操作规程等(见附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b、双方确定,项目推广第一年为磨合年,自第二年起,一切走入正常运作。正常运作后甲方承诺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度放映电影计划(数量、名称、剧情介绍等)并提供影片卫星接收信号(或已录制好的电脑硬盘)和相关解码;

c、甲方按产品使用手册提供有关数字电影接收、放映设备系统的维修保养服务及技术培训;

d、甲方有权了解、监督并要求乙方依照甲方制订的加盟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加盟院线的操作,同时也必须依照甲方制订的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甲方操作规程一旦有变,乙方作为代理方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改变;

e、甲方有权掌握乙方的工作进程,所签署的业务项目,取得合同正本,并按合同总金额向乙方收取管理费(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见第三条);

f、甲方负责数字电影项目及影片内容的宣传工作。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承诺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并拥有辖区范围内业务开展的能力和经验;

b、乙方承诺其自身或可能有的代理机构、代理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在甲方同意合作的范围内开展,超出合作范围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c、乙方承诺所开展的经营业务是严格按照甲方的总体运营加盟连锁框架下进行,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做出具体的全市发展执行计划(见附件),乙方保证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月度业务进展报告;

d、乙方受甲方委托向各放映加盟点收取加盟费及其它费用,有权在授权经营的业务中以甲方名义催收电影门票、电影广告、放映点加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直接汇入甲方帐户,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与甲方结清账目。

e、乙方承诺提交所有已建立的放映点资料报甲方备案,并按统一模式对所有放映点进行管理。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甲方购置至少两套,每套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数字电影标配设备(标准设备配备型号参照附件,如客户需要,设备配置有所变更,双方商洽解决),并以此向辖区推广,如乙方需要,设备配置有所变更,双方可商洽解决;

f、乙方承诺作为数字电影项目的开拓执行者愿意为项目前期工作(如品牌塑造、经营与运行模式、市场营销策略等方面)提供协助,并以此得到与甲方合作的优惠条件。

g、_________地区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系统均由乙方负责购买。

三、分配比例及支付方式

1、教育院线:乙方在代理区域的学校里放映影片,并在每张票款中提取_________元交付给甲方。乙方保证代理区域内观影人次不低于该代理区域内学生总数量的10%。第一年乙方仍保证每张票款中提取_________元归甲方,每部影片的累计支付金额不低于_________元。每月结算一次(即每次收入到帐后一个月内须将应付甲方的费用结清)。

2、乡镇放映点市场:加盟影院的费用收取额度见各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甲方向加盟影院收取的加盟费甲方得1/3,乙方与区级代理各得1/3。

3、电影贴片广告业务及相关广告招商双方另行协商。

4、乙方独立开发并执行的其他电影放映项目另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放映影片和放映设备造成乙方对第三方违约,则乙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如同时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向乙方赔付实际损失;

2、如乙方未按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逾期利息按0.1%/日计算,逾期超过30天,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逾期费用总额的10%。

3、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7个工作日内不能制订出科学有效的推广和执行计划,或无设备购买能力的,甲方视其为无项目运营能力,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4、如乙方未能按双方商定的发展规划如期开拓市场的,甲方有权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五、合同解除条款

1、如甲、乙双方同意,可解除本协议,并签署解除合同;但已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仍需双方配合执行。

2、如双方未同意,则除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和约,如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六、合同效力

此合同将取代甲、乙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任何有关合同,若须更改合同章节,须由双方书面确认。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双方没有重大分歧,第二年再续签此合同。

七、保密条款

在受委托期间,甲乙双方有义务就其在执行本合同中所了解与接触的对方之商业机密保守秘密。

双方有义务就其在执行本合同中所了解与接触的对方之商业、技术秘密保守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之经营策略/经营方式/商业安排和计划/技术和无形资产秘密。

八、法津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涉及本合同任何问题之争议,如双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双方均接受该机构所作之终局仲裁裁决。

九、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附件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则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合同签署地为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2.电子区域代理商合同 篇二

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注释1)的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进行学习的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代理商,开展“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乙方成为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须了解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pp教育”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甲方对提出经销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负责“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产品的正常运作,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软件升级,修正错误,在线技术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对于甲方产品的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进行免费升级维护。

2.2甲方为乙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免费培训。

2.3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2.4甲方持续完善代理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乙方开展代理商业务。

2.5甲方持有“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的全部所有权。

3.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向客户提供“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的内容及使用方法,提供客户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2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零售价发展客户,与其它代理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损害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乙方违反此义务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同时,乙方违反此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乙方在申请“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新用户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协议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3.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选择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到期用户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乙方未及时为其到期用户续费造成用户名被删除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5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乙方可以使用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及课程编码学习法名义开拓市场。

4.付款/结算条款/与代理商级别

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系统”),具体内容及服务如下:

独家代理:

4.1、乙方向甲方交纳独家代理费元(人民币大写),乙方成为省市区县镇独家代理商。享有该地区独家代理权。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自主研发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万,乙方销售额向甲方返款30%。在两个月内,应乙方要求中,甲方可以无条件将代理费退还给乙方。乙方需将甲方所铺的货返回给甲方。(见附件1)

4.2、代理商可以在授权区域招经销商也可以直接采取连锁经营。订购产品名录见附件4

4.3、可以使用课程编码学习法开办辅导班,公司提供技术与平台,该项服务免费。

4.4、如乙方采用课程编码学习法对学生进行辅导,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办辅导班所需要的各类辅助服务,如制定学习方案、提供阶段试卷等。

4.5甲、乙双方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见附件2)。

4.6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见附件3)。

4.7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将按照总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价格销售。

5.违约责任

5.1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2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交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用户争议,由乙方负责。

5.3如因甲方技术原因给“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产品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免责条款

6.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6.2甲方在进行“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服务器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乙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甲方违约。

7.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7.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7.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8.附则8.1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8.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由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由双方另签新合同。

8.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5双方未尽事宜可增加附页,法律效应等同于主页。

《签字页》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电话:024-86280355乙方电话:

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3号地址:

穗港馨都大厦1602室

3.销售代理合同协议电子版 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相互磋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能量饮料区域总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作为能量饮料系列产品的代理商。产品代理价格为28元/件。

二、甲方指定乙方作为__________地区的总代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跨外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负责将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城市的指定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为取得甲方该产品的代理权,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乙方有自备流动资金用于该产品的经营为__________万元;

2、乙方必须首批进货__________件以上,且是现款现货。

3、乙方有自备送货车一台以上。前期铺市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____元以下的电三轮一辆,产权归甲方所有,六个月内乙方完成销售__________件甲方将三轮的产权转给乙方。

4、乙方在市场拥有良好的商誉,必须保证与甲方同开市场,厂商共担风险,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任何一方不能随意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

5、甲方负责产品前期本区域市场业务人员的聘用,并负担其工资,业务人员由乙方协助管理。

五、甲方为保证乙方的市场利润和足够的销售支持,应尽以下责任:

1、甲方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的前景预测。

2、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为:入市初期,甲方首批给予乙方7%的能量饮料赠品,用于促销和客户品尝。同时甲方配备必要的宣传品(遮阳伞、T恤衫、POP张贴画、横幅等)做为促销支持。

3、甲方为保证乙方的市场利润,将严格优化组合和规范市场,不允许其他商户侵入和倾销。

4.乙方为甲方销售能量饮料累计_________件甲方给于乙方2%的返利标准。同时,在年底总结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给予充分的奖励。

六、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向甲方提供市场信息,而甲方也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厂方政策,同时负责办理所需验证手续。

七、乙方在保证该产品销售较好的前提下,有优先获得甲方生产的其它产品的代理权。

八、双方自达成产品销售协议后单方违约者,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首次进货总额的20%的违约金。

九、协议有效期为一年,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4.代理合同:电视广告代理协议 篇四

甲方:_________广播电视局(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过竞价方式取得甲方广播、电视广告代理权,甲乙双方就广告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一个广播频道和一个电视频道(综合频道)的广告及收费性节目(新闻类栏目、新闻专题除外,以下同)全部交由乙方代理经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组织部、纪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公示、讲话、标语等由甲方安排乙方免费播出,乙方不以此冲抵代理费。

二、甲方正筹备开通综艺频道,如开通后该频道新闻、专题等新闻类节目以外的节目全部由乙方代理经营。该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必需由甲方安排本单位职工,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该频道新闻类节目播出及值班人员由甲方安排,费用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负责合理安排广告及收费性节目的播出时段、时长(每天____至____,____至____间合理安排),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背播出规定安排节目。综合频道的时长全天不少于____分钟(乙方节目源充足为前题,含电视剧)。广播频道每天在____分钟以内(早中晚三次播音每次____分钟以内)。甲方对广告及乙方制作的所有节目进行审查签字后方可播出。

四、《某某新闻》及专题前后的特约影像广告由乙方代理,仅以字幕形式(含一个固定面面)出现的赞助或特约由甲方收取费用。《某某新闻》中开办的小栏目凡有片花的赞助,如由甲方联系则同乙方按____分成,如由乙方联系则甲方同乙方按____分成。

五、甲方对新闻类节目、直播节目进行包装或甲方自身业务需要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广告的,乙方不收取广告费或冲抵代理费。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节目制作的现有设备(需首先满足新闻采制的使用)。如乙方需要更新或购置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满后乙方购买的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提供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使用、保管与维护,损坏赔偿。甲乙共用的设备(摄像机、话筒、灯光除外)正常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乙方不以设备、运行条件等问题要求减免或推迟交纳代理费。

七、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个门面、一间办公室、一个小型制作室)。合同期满后,办公场所(含乙方装修)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归甲方所有。门面装修、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按照《广告法》和相关规定、办法合法经营,并承担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乙方制作广告需要播音时,甲方应免费提供播音员(首先保证新闻播音)。但离开办公区进行播音、节目主持工作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班、差旅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第一年向甲方缴纳代理费税后现金(设定____)万元,后两年分别在上一年税后现金基础上按____%、____%递增,即第二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第三年为____万元+____万元×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所缴代理费(现金)在每月____日前按全年代理费的____分之一缴入甲方。

十一、自协议签字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若乙方连续____个月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代理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全额扣除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并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全额退回乙方____万元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十二、如果甲方无故停播乙方制作的某收费性节目,则每月按该节目前____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乙方损失。由于设备、停电等非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节目停播,甲方应在其他时段补播乙方节目,乙方不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乙方制作的节目,存在与相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或受到观众的反感,一经发现或举报,甲方有权停播,乙方不要求赔偿损失。如遇非抗力因素,甲方长期(____月以上)停办所有收费性节目而且____个月内无法恢复播出,则该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风险抵押金(不计税金),停播当月代理费免交,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

十三、此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此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实行广告代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

十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方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县广播电视局(台)(章)乙方:____

法人代表: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证方: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5.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篇五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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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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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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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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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轮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篇六

「案情」

1985年1月11日,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向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外代)出具委托书,称“我司经营香港至广州地区海上货运业务,日后本司进入广州地区的一切船只,全权交由贵公司负责代理,请贵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入境的一切手续及收取合理费用”,广州外代接受了启通公司的委托,双方正式建立船舶代理业务关系,基本做法是由启通公司预付备用金,广州外代代付港口使费等费用,并收取代理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国内经营香港办理中转货运业务达成分工,根据协议,广州外代负责:(1)接受托运,负责向船公司洽商二程船仓位,并签发二程船提单;(2)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3)接受委托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报关手续费,(4)负责答复专业公司提出的运价咨询工作。(5)缮制出口船舶舱单。启通公司负责:(1)协助外代组织广州地区或附近各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的货源,(2)安排一程驳船,以便及时装运经香港中转货物,(3)负责一切装船现场业务,包括代货主报关手续,„„(5)运价为三方协议,启通公司应与外代共商与二程船公司的结算方式,方便外代的结汇工作,如有特殊议价货物,应在签发提单前通知外代,以便外代及时收取运费;(6)及时提供出口货箱资料,以便外代缮制出口单证及结算费用。在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货运代理协议前,1985年5月起,广州外代实际上已经作为启通公司的货运代理履行了货运代理业务。该“协议书”签订后,更加明确了双方货运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广州外代签发 PKT提单(P指外代,KT指启通),计收运费,广州外代扣除2.5%佣金,余额汇启通公司。这样,在船代关系中,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汇付港口使费,在货代关系中,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汇付运费,形成双向付款的状态。后因启通公司预

付备用金不足,经双方同意,从1988年3月起,由广州外代直接在运费中扣付在船舶代理关系中启通公司所属船舶产生的港口使费,即以“冲抵”的方法解决。在本案货运代理合同下,最后一票货运业务于1991年11月30日签发“预付运费”提单,以后再没有运费发生。1991年3月28日双方就运费对帐后,至1992年5月没有就运费对帐。双方费用最后一次“冲抵”是1992年6月30日,广州外代以1990年12月4日签发的编号为PKT-30329提单项下2,750 美元的运费冲抵启通公司对其的欠款。

1992年6月2日,广州外代以启通公司拖欠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扣押启通公司所属的“启通3号”轮,船舶代理业务中止。6月30日,广州外代向本院起诉,在一审答辩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启通公司均提出尚有部分运费未结清,要求一并清算,但没有提起反诉,法院对启通公司在答辩中提出的运费要求未予审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花城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了双方自1986年1月至1992年5月每月的往来帐,经该所针对广州外代的诉讼请求进行专项审计,结果为:广州外代起诉状请求事项中的运费佣金16,718.59美元及重付运费收入665.44美元应予确认。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请求中的1992年5月份的船舶使费30,537.42 美元及银行手续费203.20美元予以确认。广州海事法院于1993年10月25 日以(1992)广海法商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启通公司支付广州外代港口使费30,537.42美元、银行手续费203.20美元、运费佣金16,718.59美元及重付运费665.44美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0日以(1994)粤法经二上字第1号判决维持原判。执行中,启通公司向广州外代支付了49,294.65美元。

原告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1984年10月,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签订船舶代理协议,广州外代作为启通公司在广州地区的船舶代理,按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和代付港口费。1986年7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货运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广州外代按约定收取2.5 %的佣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签发PKT提单(P是外代的英文代码,KT是启通的英文代码),(2)计收运费。上述两份代理协议涉及两种不同类型的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产生港口费;货运代理产生运费和佣金,广州外代向启通公司支付的运费和启通公司向广州外代支付的港口费,一直是按上述协议约定进行冲抵和结算的。自1984年双方开展业务始,广州外代根据“货运代理协议书”,共签发了3,604份“运费预付”提单,应收海运费为港币23,630,525.34元。广州外代已向启通公司支付运费270次,金额为港币 15,487,151.78元;广州外代在应付给启通公司的运费中扣除部分运费冲抵港口费61次,金额为港币1,403,032.49元。至今,广州外代尚欠启通公司运费港币6,740,432.08元。另一方面,根据船舶代理协议书,广州外代应向启通公司收取港口费的来单共214 份,总金额为2,688,945.90美元。启通公司通过直接汇款支付港口费131次,金额为2,875,480.60美元;广州外代直接从应付启通公司的运费中扣除部分运费冲抵部分港口费61次,金额为180,005.11美元。广州外代尚欠启通公司港口预付金186,529.42美元。自1984年11月1日至1992年6月2日止,广州外代尚欠启通公司运费和港口预付金8,195,230.07港元;另外,启通公司于1994年8月多付给广州外代有关费用共49,294.65美元。请求法院判令广州外代偿付启通公司运费和港口预付金8,195,230.07港元;判令广州外代向启通公司退还多付的费用49,294.65美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赔偿由于广州外代错误申请扣押“启通三号”轮给启通公司造成的经济上及信誉上的损失。

被告广州外代答辩认为: 本案船舶代理合同与货运代理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应分别处理。船舶代理合同产生的费用纠纷,广州海事法院以(1992)广海法商字第22号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二审予以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启通公司再次起诉无理。1986年7 月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签发提单,计收全程运费,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运费结算,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从1986年开始因启通公司一直不按

约定预付港口使费备用金,广州外代长期代启通公司垫付港口使费。1988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启通公司指示,广州外代将代收的运费冲抵港口使费,同时,制作运费清单,连同委托收付凭单、冲抵的港口使费清单一并邮寄给启通公司。广州外代代收代付每一笔运费的行为都构成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每次代收代付权利都是根据所签发的每一份提单和原告的指示产生的,而每一份提单都是一个运输合同,每一提单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均分别计算,每份提单的运费也是分别结算的(提单涉及的托运人不同)。对于启通公司所托收的每一笔运费和汇出的运费或冲抵的运费,都是即时清洁的。启通公司收到每笔运费、运费清单和委托收付凭单,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州外代计收运费是否正确,结算是否正确,其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启通公司索赔运费的诉讼时效应按每笔运费的结算分别确定,即以启通公司收到每一提单运费的结算清单时分别起算,而不应从货运代理合同中止时起算,启通公司每次收到运费和有关清单后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数年之后再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

广州外代不存在欠付启通公司数十万美元的事实。启通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但其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启通公司出具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粤会所查字(94)第160号)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启通公司属境外企业,单证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均应以当地法律为准,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核实其单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述查帐报告未能根据全部原始凭证作出,原始单证欠缺,大部分资料是复印件,而且都是启通公司单方提供的单证,未能准确反映帐目的真实情况。启通公司应向法院提供原始凭证供核对。对于启通公司的帐目真实情况,不仅要审查其公司帐目、原始单证,还要核查启通公司在香港开户银行的全部往来帐目,查证启通公司是否收到该笔运费。因广州外代签发的提单中有一部分根据启通公司的指示计收运费,有一部分由启通公司直接与托运人结算,有一部分由启通公司与二程船公司结算。只有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查帐,才能准确反映帐目情况。因此,请求驳回启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涉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确定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因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广州,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启通公司向广州外代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按双方货运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广州外代应负责计收全程运费,并与船公司结算运费,余额汇启通公司,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这说明广州外代负有及时代收运费并向启通公司支付运费余额的义务。

就广州外代代收的运费而言,其显然不是一次产生的,而是随着合同中每票货物托运,装船,签发提单,代收运费,扣除运费佣金,按约定余额退启通公司,每一票货运的代理业务依次分别单独产生,合同履行是不断发生同种类的货运代理关系,而不是连续不断的。货运代理合同没有约定待合同结束时再行结算,而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根据该约定每笔运费应在广州外代应当收到运费之日起,即从其签发提单之日起逐单在一个月内结清。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应看当事人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本案中一票货运的运费,预付运费则为签发提单前发生。根据合同约定,在广州外代应计收运费的一个月后就应与启通公司结算,将余额汇付给启通公司。如果广州外代未按时将余额汇付启通公司,启通公司就可行使请求权要求广州外代支付代收的运费。此时即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按照双方业务流程,启通公司未按期收到运费,或收到每笔运费、运

费清单和委托收付运费凭单,就知道结算是否已按期进行或是否正确,权利是否被侵害,此后,启通公司未积极与广州外代结算,向广州外代追讨,表明其开始懈怠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之间要求结算是要求核帐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仅此而已,不能视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视为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由于当事人双方帐目交叉,广州外代根据约定将双方债务进行冲抵。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归于消灭,冲抵的效力就在抵销额内,并不能构成同意履行所有债务而将最后一次抵销视为时效中断,已冲抵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1992)广海法商字第22 号案答辩和该案上诉中,启通公司均提出尚有部分运费未结清,但未以诉的形式提出请求,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启通公司没有提出时效中断事由,也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断的事由,本案也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依法需要延长的情形。“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已过十二年,诉讼时效已过。“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应依照双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在运费发生的一个月后,广州外代未按约定向启通公司支付运费余额,启通公司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从此时起算时效。启通公司最后一笔运费的发生时间为1991年11月 30日,请求该笔运费的时效应从1991年12月31日起算,经过两年,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启通公司于1994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广州外代支付在1991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运费,显然已过诉讼时效,失去了法律的强制保护,本院对启通公司的运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港口预付金,自1992年6 月启通公司终止船舶代理合同,广州外代于1992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启通公司偿付拖欠的代理费、港口使费、佣金、手续费及利息,两审均判决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支付港口使费30,537.42美元,这说明船舶代理合同结束时是启通公司尚欠广州外代费用,不存在广州外代欠启通公司港口使费预付金的情形,包括港口使费预

付金在内的整个船舶代理费,两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已为既决事项,不可再诉。本案中启通公司再向广州外代请求港口使费预付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启通公司请求的1994年8月多付费用49,294.65美元,是其为履行(1992)广海法商字第22号判决而支付的款项,在本案中提出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广州外代因与启通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请求法院对启通公司所属的“启通三号”轮实施扣押,该行为所涉案件已由两审法院审结,广州外代胜诉。故广州外代扣船并无不当,启通公司请求扣船损失无理,不予支持。

广州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于1998年9 月18日判决:驳回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表示服判。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时效问题。正确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顺利审理本案的关键。

在审理过程中,对如何起算本案运费请求权的时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是长期合同,应将从1986年7月10日合同成立至1992年合同结束间的履行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启通公司与广州外代双方签订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协议,是长期合作合同,启通公司应向广州外代支付船舶港口使费、运费佣金,广州外代扣除运费佣金和抵扣港口使费后,余下的运费退还给启通公司。尽管两份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但双方在两份代理合同的结算上确实存在“预付”、“抵销”、“扣除”和“退余额”的交叉,虽然货运代理协议中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但双方并没有进行定期结算,存在争议时也没

有核账,双方的债权债务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并反映在双方的往来账上,将双方长期以来的业务往来拆解,以每一次船舶代理或货运代理作为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审理或起算诉讼时效,破坏了合同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有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让原告每成立一笔运费,就追偿一次,不利于长期业务合作,实际操作上也不可行,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实际终止业务时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是长期的,但货运代理合同明确约定“运费争取在一个月内结算完毕。”显然,双方对债权清偿期进行了约定,尽管业务是长期的,但运费是逐单产生并确定的,由于广州外代代理签发的是“预付运费”提单,并且合同约定由广州外代代收运费,那么,当广州外代签发提单时,广州外代就应当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因此,提单签发时,启通公司对广州外代的债权就已成立,每签发一份提单就确立一个债权,实际操作中逐单结算简单易行。如果广州外代没有在签发提单后(即其应当收取运费之日),一个月内结算运费将余额汇给启通公司,其就未按约定清偿期清偿债务,这时,启通公司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就可以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即从清偿期限届满时,也就是签发提单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算,在二年的时效期间内,未发生中止和中断时效的法定事由及可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就已届满,被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应当明确的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应先看请求权何时发生,合同的履行是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只能作为探究请求权发生时间的根据而已,若直接以合同履行、结束等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此显然与民法“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诉讼时效”的基本理念不符,并于法无据,难以服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一个极原则的规定。那么如何来确定请求权的可行使之时呢?依民法理论与实务的解释,无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算;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本案货运代理

合同项下先后发生一次次同种类之债,一次次确定债权并产生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自应分别起算,因为毕竟债权的确定及请求权可行使的时间不同,决不能因同种类而混淆。

本案所涉运费显然不是一次产生的,而是随着货运代理合同下每票货物托运,装船,签发提单,代收运费,扣除运费佣金,按约定余额退启通公司,争取一个月内结算,从而由每一票货运的代理业务依次分别单独产生,合同履行不是连续不断的,而是不断发生同种类的货运代理关系,各货运代理业务间没有不可分割的牵连,每笔运费应按约分别结清支付,合同并未约定待合同结束时统算,合同的长期性不等于结算的无限推迟,直至合同结束清算才发生金钱给付之债。长期货运代理合同只是当事人间每次货运代理业务一直共同遵循的原则,免却双方就每一货运代理业务分别委托签约之烦恼,此即为航运实务中长期代理合同与航次代理合同之分别。如以同一时间(合同结束时)作为非同时确定之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显然于法理不通。

预付运费为签发提单时发生。启通公司请求的运费,均为广州外代代为签发的“预付运费”提单下的运费。合同约定“争取一个月内结算完毕”,虽然“争取”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带有或然性,不具有“必须”、“一定”之类的确定性,但不应因此而将“结算完毕”解释为无限期的,或者是将“结算完毕”的期限认为是可有可无的,既然限定于“一个月内”,就应严格遵守,不应予以宽限。根据合同约定,在广州外代应计收运费的一个月后(广州外代是否收到运费在所不问),若广州外代未与启通公司结算,将余额退启通公司,启通公司就可行使请求权要求广州外代结算并退费,此时即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按照双方业务流程,启通公司未按期收到运费,或收到每笔运费、运费清单和委托收付运费凭单,就知道结算是否已按期进行或是否正确,权利是否被侵害,过此时,启通公司未积极与广州外代结算,向广州外代追讨,即表明其开始懈怠行使请求权,懈怠持续两年,若无中止,中断事由或可延长情形,其胜诉权消灭,失却法律的强制保护。

双方均为营利性法人,对已发生的债务自有强烈的商业意识,每一票货运实现,运费发生,按合同约定,自知何时可行使请求权。至于时间稍久,业务渐多,双方帐目交叉,不知债的具体数额,为其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应视为其不知请求权可行使的理由,因为债权人知其请求权可行使的状态早已形成在先,尔后,由于久日久之,业务积累和交叉,才发生不知帐目的情形。债权人未积极行使权利是双方帐目不清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其懈怠行使权利,终因结帐繁多,帐目混乱,对多年陈债旧帐,剪不断,理还乱,双方难以协调,终于引发诉讼。因该代理业务历时较长,业务繁多,所涉证据量大,举证困难,进入诉讼后,广州海事法院传唤当事人进行九次质证,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该案显示出债权人在业务上的重大疏忽,法律上懈怠的不可宥恕性,正说明了懈怠行使权利的后果,法律上实行时效制度之重要性。时效制度有其重大功能,除稳定法律秩序,作为证据之代用,避免举证困难外,其重要作用还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及促进社会经济流转正常进行,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

审理时效问题,不宜在审理之初,就立意查明某一行为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应遵循先初步确立时效起算点,再查时效中断事由,最后确定有效的时效起算点,全案审理才能有序进行,有条不紊。本案审理,经过质证,最终遵循了这一步骤,也注意到一些可能中断时效的事由:

1、要求结算,结算结果可以表明双方对债权债务重新确认自应作为时效中断事由,在长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有单方要求结算但未结算的情形,仅仅要求结算,其意就是要求核帐以明确债权债务,仅此而已,不能视为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之债,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冲抵,由于当事人双方帐目交叉,有广州外代将双方债务抵销的情形,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抵销的效力就在抵销额内,不能上升到抵销意味同意履行所有债务而将最后一次抵销视为时效中断,重新起算时效。经冲抵的债权债务已归于消灭,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3、启通公司在(1992)广海法商字第22号案中的抗辩和二审上诉中的理由,在(1992)广海法商字第 号案一审答辩和二审上诉中启通公司均提出尚有部分运费未结清,但在一审和上诉中启通公司始终未以诉的形式提出请求。一审庭审中的抗辩和上诉的理由,只不过是一种“观念通知”,告诉法院并不是其欠广州外代的款,仅仅是对广州外代请求的否认,还不能构成“诉”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启通公司的抗辩和上诉理由在两审判决中均未得到认可,因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既不能视为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视为向广州外代提出要求,故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7.招商代理合同 篇七

甲方(委托方):北京晟森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项目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9号阳光首院售楼中心2层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推广甲方上述租赁项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寻找合适的意向租户。为明确双方的租赁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租 烟台 市 福山 区 阳光首院2#和3# 商铺(下称“该项目”)。该项目商铺租赁面积为【3542.08】平米(建筑面积)。

第二条出租条件

甲方根据乙方推荐客户的综合条件,共同促进乙方推荐的意向客户成交,并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佣金

3.1 双方商定,该项目的租金及押金由甲方收取,甲方在收到客户首次租金及押金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一个月租金的50%作为代理佣金,并在支付佣金前开据应付佣金款的凭证。

3.2乙方提供佣金支付佣金的账户信息为: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第四条委托期限

4.1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

日止。

4.2 委托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委托合同,新合同内容双方

另行商订。

第五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5.1 甲方保证可合法出租该商铺。

5.2甲方与乙方签署租赁意向书,并以此租赁意向书为首次看房客户确认,保证

乙方的权利。

5.3 乙方负责介绍租户给甲方并促进成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7.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双方提出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

第七条附则

8.1本协议一式贰份,以中文写成,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8.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8.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篇八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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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9.代理合同 篇九

甲方:

乙方:西安务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兹有___,就读于西安航空学院,大一,现在在本公司参加实习,为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现特拟定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代理试用期为二个月,任务为销售30张会员卡,若完成,即

试用期合格,转为正式工,享受底薪加提成的待遇,若未完成,只享受基本会员卡销售提成。

2、代理转为正式工后,公司会授予其阎良区总经理的职位,将获

得每月300元的底薪,需销售至少30张卡,业绩突出还将获得奖金。

3、代理工作期间应该尽心尽职为公司服务,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

益及声誉的事情。

4、5、甲方(签字):

10.房产合同 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篇十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转让房屋位于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转让价格:___________该房屋转让总价为___元整(大写:_____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支付___元(大写___元整),在甲方将产权证办到乙方名下后,两月内付清余款____元(_____元整)。

第四条,双方协议签定后,经双方确认之日起,该房屋为乙方所有,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此协议双方签定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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