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4-10-05

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精选4篇)

1.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篇一

以色列农业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 2013-05-15 11:23:25

来源:《吉林农业》2012年9期

以色列位于亚洲西部,自然资源贫瘠,山区和沙漠占国土面积的23.以色列自然条件恶劣,沙漠化、干旱严重,全国淡水资源只有20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300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严重缺水水平。年降雨量在400~550毫米,降雨主要集中在冬季的12月至次年3月,降雨量分布不均,从北往南雨量递减,50%的国土面积年降雨量少于150毫米。耕地面积40多万公顷,人均不足1亩地。以色列全国人口700余万人,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5%,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约为2%,农产品自给率达95%.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棉花、柑桔、葡萄、蔬菜和花卉,其果蔬、花卉大量出口,占领了欧洲40%的市场份额,有“欧洲冬季厨房”之称。棉花单产世界第一,水果和蔬菜单产水平位居世界前列。

1.以色列农业的主要特点

1.1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

以色列农业增产的96%靠科技,其高度发达和集约化的农业是以强大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作为后盾和支柱的。政府每年用于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方面的经费高达数亿美元,占GDP的比例位居世界前列。目前,以色列已建立一整套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农民合作组织紧密配合的农业研究和推广体系。他们的科研项目直接来自于生产一线,并由生产部门提供部分科研经费及试验基地,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组织来承担。一旦取得成功,通过农技推广服务站举办培训班,建立示范点,进行实地推广。所创利益由生产部门和科研部门双方分成。以色列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开办或联办私人示范农场、科技型开发企业、推广型的培训示范基地,很直观地传播新技术、新品种。因此,以色列每一项农业新成果、新技术都能以最快的速度得到应用和普及。

以色列农业生产者大多受到了良好的教育,现在基布兹里的农民,有一半多受过高等教育。以色列特别重视对农业人才的培训,国际农业培训中心每年都免费进行培训教育,由农业专家亲自授课,讲授水利、气象、农产品储藏加工等方面的知识。

在农产品销售服务上,有专业的内、外销组织,它们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全国农产品内销组织“努瓦”有职工7000多人,全国70%以上农产品通过该组织购销。它是非盈利性组织,通过收取7%~12%的手续费维持运行,年收入超过20亿美元。以色列农产品出口组织是一个非盈利的半官方公司,现有员工300多人,在国外设有8个办事处,主要任务是组织货源和批销产品以及收集市场信息。政府不负担费用,靠收取5%的手续费维持运行,年底农户参与利润分成。此外,农户还成立了一些跨地区的专业组织,例如花卉组织、蔬菜组织和畜牧组织等。这些组织组成了利益共享的联合体,配套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种服务。

1.2高效节水的灌溉系统

以色列全国处于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境内鲜见大小河流,淡水资源极为匮乏。因此,以色列人把水称之为“蓝色的金子”。农作物、果园、蔬菜的灌水,由最为节水的滴灌来解决,即:利用一系列口径不同的塑料管道,将水和溶于水中的肥料、农药通过压力管道直接输送到作物根部,水、肥、农药均按需由电脑控制定时、定量供给。目前,以色列90%以上的农田、100%的果园、绿化区(含城市街道行道树、公园和房前屋后的绿化等)和蔬菜种植均采用滴灌技术进行灌溉,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节水滴灌王国。滴灌比漫灌节水13~12,可有效防止土壤盐碱化和土壤板结。滴灌技术的普遍应用,使以色列建国至今,农业用水总量30年来一直稳定在13亿立方米,而农业产出却翻了5番。以色列注重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保护资源、环境,实行用水许可证、配额制及鼓励节水的有偿用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农业用水执行配额奖惩,超过配额加价3倍。此外,以色列在污水回收利用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污水利用率达90%,占农业用水的20%,是世界上污水回收灌溉最成功的国家。

1.3高科技的广泛应用

以色列是世界农业科技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农业的科技贡献率达96%.把高科技普遍应用于农业生产,是以色列农业的一大亮点,也是以色列农业具有强劲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源泉。他们利用高科技手段提升农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十分重视新品种的选育。利用生物技术和其他手段,不断培育出品质优良、抗病虫,适应当地气候和地力条件的作物种子、种苗,以先进的栽培技术指导农民种植优良品种。二是努力提高农业机械化和化学化水平。近年来,以色列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发展农用机械,主要农机都实现了更新换代,将先进的电子技术应用到农机上,发明了装有计算机和自动装置的拖拉机,能高效地完成从犁地、种植到收割的全套田间作业。化肥不仅充分保证国内需求,还大量出口。各种杀虫剂、除草剂也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单产。三是注重新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如计算机出现以后,广泛应用于滴灌、温室、种子、育苗、栽培、植保、收割、加工、储藏、保鲜等环节,实行计算机控制,使农业成为一个具有高度社会化分工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以色列科学家对不同植物所需的光照、水分、养分、温度、湿度、栽培管理方法和预期产量都做了系统的研究,为农民开好了科学种田的“处方”,农民只需根据“处方”,用计算机对灌溉、施肥、湿度和温度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2.对我国农业的思考与启示

2.1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坚定农业产业化发展信心 传统农业是自给自足和以家庭为单元的经营方式,现代农业则通过产业链把农户同市场联系起来。农业的现代化不仅体现在生产资料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生产经营形式的现代化上。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的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很高的大农场及其组成的合作社联盟、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组织。单靠农户经营难以完成我国农业与国外大市场的对接,难以抵御进口农产品的强势竞争。需要培育全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个较好的选择,以色列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典范。他们除了基布兹、莫沙夫这种地域性农业组织外,还建立了农业劳动者联合组织和农产品合作销售组织等专业组织,这种农业地域性组织与专业组织相结合的集体与合作经营被视作农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我们要加大农村经营体制的组织和制度创新,鼓励通过租赁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增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参与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加速发展。

2.2着力构建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对农业的支撑能力 科研、推广和服务是以色列农业高度发达的源动力。以色列的农业有着非常完善的服务体系:一是国家提供的免费服务;二是联合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和相关企业提供的有偿服务;三是集体农庄和合作社内部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有两大特点:一是非常专业;二是能覆盖整个产业。目前我国的农业服务体系仍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功能不清等问题,哪些应由政府提供无偿服务,哪些应由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服务两者混淆。结合实际,我们应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集中力量建设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分,要明晰职能,组织科研人员对农业产业化建设中的许多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技术改关,大力推广新的技术成果,把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人员同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民联结起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而对那些应由企业、合作社或社会组织提供的商业性有偿服务,应在市场规划引导下进行,政府不可大包大揽。

2.3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城镇化不仅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调整城乡和区域结构、增加基础设施投资的过程,而且是优化人口素质结构、提高农村人均资源占用量的过程。我国许多地方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应以推进城镇化带动区域协调发展,当前重点要加快中心镇建设步伐,增强中心镇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统筹城乡发展,增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能力,做到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统筹发展。

2.4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教育,着力提高农民素质 以色列农民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7%,其他至少是高中文化程度。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为学习、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时也使农民乐于接受新生事物,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鉴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农民培训工作力度,提升培训教育质量,多层次举办农民专业技能培训班,切实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和敬业素养,为现代农业发展打下基础。

2.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篇二

1 日本构建现代农业政策体系的主要做法

日本的农业现代化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明治维新到二战 (1880-1945年) , 这是为摆脱封建制度以及推广采用新技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 日本选育良种, 总结、改进、推广传统的生产经验和技术, 同时通过实验引进西方技术中适合日本农情的部分, 增施有机肥和化肥, 大力普及以牛马牵引为主的改良农具如短床犁等, 促进了农业生产。同时, 日本政府对农业的直接投资在1878-1937年间迅速增加, 农民从技术教育、作物改良等方面的政府投资中享受到很多利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推广采用新农法时, 明治政府结合近代国民教育的普及, 十分重视对农民实行直接或间接的农业生产技术教育, 大力举办各种农业学校、农事实验场等, 从而为农业现代化打下了可靠的人才基础。

第二个时期是二战后到1970年, 是通过战后改革来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 从而使农业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 日本进行了以“农村民主化”和解放贫困农民为主要目标的农村改革, 其内容包括进行土地改革、建立农业协同组合、促进农业技术改良等。1948年, 日本政府通过了《农业改良助长法》, 以促进现代农业技术的开发, 加强农业的改良与推广;1953年又通过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以推动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普及。进入20世纪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以后, 日本的农业也开始了向现代化方向的迅速转变。到20世纪70年代初, 日本农业的机械装备水平、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灌溉面积比重等指标在发达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日本的种植业、饲养业在这一时期实现了机械化、自动化、良种化、化学化。

从20世纪70年代起, 日本农业的现代化进程进入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日本农业的现代化, 主要表现为生产全盘机械化和栽培科学化, 农业机械日益趋向大型化、高性能, 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 夺取了高产高收。

2 日本现代农业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2.1 日本农地法律和政策的基本框架

日本的农地政策体系是主要由四项基本法组成的, 即《农地法》、《农业经营基盘强化促进法》、《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和《土地改良法》等。其中《农地法》是农地制度的基础, 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取得农地的资格, 以及对农地的所有权及利益的关系。《农业经营基盘强化促进法》是建立在《农地法》基础上的, 其目的在于促进农地的流动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振兴区域整备法》旨在协调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利用之间的关系, 规定了农业振兴地区的基本条件。《土地改良法》规定了土地改良事业的实施方法, 以达到促进农业基本建设的目的。

2.2 农业补贴政策

2.2.1 价格支持

日本农产品都程度不同的受到了政府的价格支持, 尤以大米得到的价格支持为最。价格支持成为日本农业保护的最重要手段, 价格支持保护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①管理价格制度。属于这种价格制度的产品主要是稻米, 另外还有烟草, 这类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制定, 政府按制定的价格收购产品。②最低保护价格制度。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小麦、大麦以及加工用的土豆、甘薯、甜菜、甘蔗等的价格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产品伪价格不至于跌至很低的水平, 政府规定了最低价格标准, 若市场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度时, 产品全部由政府的有关机构按规定的最低价格购入。③价格稳定带制度。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对肉类和奶类产品的价格支持。这种价格支持制度是政府在自由贸易的前提下, 通过买进和卖出方式, 使产品的市场价格稳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从而形成了所谓的“价格稳定带”, “价格稳定带”一般要高于市场的均衡价格。④价格差额补贴制度。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大豆、油菜籽和加工用牛奶等产品的价格支持。具体操作是, 政府规定目标价格, 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 政府把实际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补贴给农民。⑤价格平准基金制度。这种方式主要用于蔬菜、小肉牛、仔猪、蛋类及加工水果等的产品的价格支持。这种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差价补贴制度。所不同的是, 当这些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目标价格时, 价格差额不是全部由政府支持, 而是由政府、农协和生产者三者共同出资建立的资金支付。这种由政府、农协和生产者共同出资建立的基金被称作“价格平准基金”。⑥目标稳定价格制度。这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奶制品的价格支持。基本做法是, 政府每年制定出各类奶制品的“目标稳定价格”, 当市场价格低至该价格的90%时, 由畜产品推销公司收购该类产品;当市场价格高于该价格的4%时, 畜产品推销公司则抛售该类产品。

2.2.2 生产补贴

日本政府对农业的生产补贴种类繁多,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水利建设补贴制度。水利建设补贴是日本农业投入补贴的重点对象。对于大型的骨干工程, 则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兴建, 对于小型的工程, 则由政府提供补贴, 补贴占全部费用的比率大约在60%左右, 有些工程甚至可达90%, 政府还为农民负担的部分提供低息贷款。②农地整治补贴制度。农地整治包括土地改良、农田扩并与整形、农用地开发、水田改作等。③机械设备补贴制度。农民联合购买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育苗设施, 大型米麦加工、烘干、贮藏设备以及某些灌溉、施肥设施等, 都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 贴的数量一般可占到全部费用的50%左右。④基础设施补贴制度。农民联合建设温室和塑料大棚、建设现代化养猪、养鸡、养牛场等, 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 补贴的数量一般占到全部费用的40%左右。另外, 农民联合栽培多年生植物、果园、茶园、桑园等, 也能得到政府的—定补贴。⑤农贷利息补贴制度。政府补贴以外的农业投入费用由农民承担。为了鼓励农民向农业增加投入, 日本政府通过低息贷款的形式给农民以支持, 其利率比市场利率低1/3~2/3。⑥灾害补贴。灾害补贴对象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农地及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由国库承担, 这样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降低农产品成本, 不会因自然灾害过分影响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⑦农业保险补贴。农业本身是受自然因素影响最大的产业, 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 但是一般的商业银行无力承担, 日本农业保险的做法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 并具有强制性, 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农户和农场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额根据每千克保险额乘以标准产量的70%计算得到。每千克保险额每年由农林渔业部规定, 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田块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 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80%。保费补贴和损失赔偿对稳定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支持作用。

2.3 日本农业科技政策

①建立由三级组成的全国农业科研试验网。日本中央、县和市町村政府都设有完善的农业科研和试验机构, 而且相互协作和配合, 形成全国性的科研试验网。②建立完善的推广制度。为使科研成果在各地得到应用和推广, 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推广普及制度和组织。中央研究机构或大学的科学试验成果, 要在各地方的农业试验场进行试验, 鉴定其在特定自然条件下是否有推广价值, 在获得成功的地区, 将其提交给当地农政局和基层农业试验场进行论证认可, 决定是否推广。为了推广和普及农业科研成果, 在县一级建立农业改良普及所和普及员制度;在基层农业合作组织设置农业指导课和农业指导员;在市町村政府设农业技术员;这三股技术力量形成一支强大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大军。③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农业教育。日本一般国立综合大学中都有农学部;有农业大学66所, 有中等农业技术学校677所, 在校学生20万人;此外, 20世纪60年代政府提倡高中教育多样化和大兴职业教育以来, 普通高中也设有农业教育课程, 并设有各种各样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进修培训机构。

2.4 农业合作组织

①农业协同组织。“农协”的事业范围以农村流通领域为主, 兼营生产领域和生活领城, 在社会化、专业化基础上开展综合经营。“农协”组织一般都设立三大经营部门:共同销售部门、共同采购部门、信贷、保险部门。②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即共同利用组织、集体栽培组织、畜牧生产组织和经营组织等。这些组织大多是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随时建立的, 因而不太稳定。③地区农业集团。这类组织以村为基础, 把所在地农户组织起来, 对生产进行统一的调整、指导和管理。

2.5 农业贸易政策

由于日本经历过数次粮食恐慌, 深知在动荡不安的世界环境下, 主要农产品, 特别是粮食大米的生产依靠外国进口是极不安全的。因此, 战后制定了以土地改革法、农业基本法、粮食管理法为支柱的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 并不惜以高额补贴来发展和扶持农业, 因此, 在既要扩大农产品进口数量和种类的同时, 又要对进口农产品在价格和数量上严格把关, 将其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这就是日本农产品直接贸易政策的基本原则。

1994年4月, 日本接受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定, 也就是说日本的农产品对外贸易政策, 特别是直接贸易政策有一个较明显的调整。除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农业补贴条款中留有宽容余地这一有利条件, 继续以特殊形式大量补贴农业, 对稻米实行关税化的特殊措施外, 其他农产品一律实行关税化, 取消所有的进口许可、配额、确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 且关税税率也要逐年削减。

2.6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政策

日本政府在1992年制定的农业《新政策》中明确指出, 要充分利用和保护农业和农村所具有的国土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机能。因此, 日本确立了能够明确受益关系的计量评估手段, 推进保持优美景观的农村综合治理。日本政府委托三菱综合研究所对水田所具有的公益性机能进行调查, 结果表明:水田的外部经济效果比日本的水稻总产值高47%以上, 其总金额为4.7万亿日元 (1989年大米总产值为3.2万亿日元) , 其中包括防洪 (替代水库) 的金额1.2万亿日元及涵养水资源、防止土壤流失等效果。

3 日本构建现代农业政策体系取得的成效

①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以水田为中心的全部农事活动, 包括耕地整地、育秧插秧、中耕锄草、撒粉喷药、收割脱粒、烘干贮藏、运输、畜牧业挤奶、供水、供料、粪便清除、产品运输、园林病虫防治、灌溉施肥, 全部实现了机械作业, 花卉全部实行工厂化育苗和温室、塑料大棚无土栽培, 化肥农药使用日趋高效低毒化。②实现了乡村城市化, 缩小了城乡差别。农村山青水秀、环境优美, 商业、文教、医疗、通讯设施齐全, 公路四通八达。农户有豪华型小汽车, 外出办事购物以车代步, 到田园乘车作业。农民住宅建设别致漂亮, 有的农户住在城市, 作业在乡村, 同城市居民无异。③实现了农业高效益化。20世纪70年代末, 农户的平均收入就超过了城市职工家庭的平均收入。到1980年, 每个农户平均收入达441万日元, 比1975年每户增加99.6万日元, 增长29%。④消费水平已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化。近年来, 形成了以动物食品为主, 植物食品为辅的日本型生活结构。⑤农业科学技术已高科技化。日本新兴生物技术在农业科学试验和技术推广中广泛应用, 在某些方面超过了欧美农业发达国家的水平。牛的冷冻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温室育苗技术、植物组织培养技术、食品的保鲜贮藏技术、作物配方施肥技术, 已在农村普遍推广使用。⑥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已电脑化。乡村户户有电脑, 利用电脑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 一个农民, 不仅懂生物技术、会驾驶拖拉机和汽车, 而且还会操作微机, 成为一个多面手。

4 日本构建现代农业政策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4.1 加快农业立法, 以完普的法律制度规范农业现代化实践

日本农业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 要使中国农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增长,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必须把党和国家发展农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运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建国以来, 我们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 依靠的主要是行政手段, 也就是依靠领导人的讲话、报告、政府的计划、指令和各种文件等来进行, 使得这种管理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导致农业生产的发展处于不断的波动状态之中。我们应当认真总结经验, 深刻吸取教训, 借鉴日本政府管理农业的成功作法, 加快农业立法, 实现农业管理的法律化、制度化, 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管理农村经济的方式、方法。

4.2 建立教育、科研、推广三结合的农业科教体系

在日本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中, 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以及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发挥若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在21世纪实现农业现代化, 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科研、教育和技术推广三结合的农业科教体系。要加大农业科研和教育投入, 努力提高农业科教投入的总体水平;要发展农村教育事业, 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 搞好农业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并抓好中年农民和干部的科技培训工作;要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规范化建设, 努力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4.3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实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日本政府的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 克服了小农经济本身对农业现代化的阻碍, 使得农业走上了富有特色的现代化之路。农业保护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农业实施保护的实践经验, 从20世纪90年代起, 我国就到了应该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政策的时候了。但是, 直到目前为止, 我国农业向工业转移资源的做法仍在继续, 对农业仍处于一种负保护的状态, 致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农民收入增长不快, 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因此, 若不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 我国农业将难以支撑目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藉要。

笔者认为在我国今后的农业保护中, 应更多地采用农产品价格补贴措施。比如对粮食、油料、牛肉、棉花、烟叶、蚕茧等重要的农产品, 可以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补贴制度, 以保护生产者利益。

4.4 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日本农协的发展背景与中国的国情和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比较接近, 为中国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如何管理小规模农户, 把他们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提供了借鉴。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 中国农村经济的组织制度曾经历过从个体农业到合作社农业和集体农业的曲折历史。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逐步在农村建立了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各类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发展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与日本农协的成功经验相比, 目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 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和完善。

4.5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我国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必须坚持把土地的集中和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基本方向。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地经营规模未能有效扩大的基本原因是, 在小土地私有制条件下, 农民对地价增值的预期很高, 高地价限制了农地市场发育和农业经营规模扩大。中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为农地流转和集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一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 并通过农地使用制度改革, 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明晰产权, 建立起合理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形成有利于促进土地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以及使土地的经营与农民的就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机制。此外值得一提的是, 要注意政策的协调一致性, 才能达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结果。日本在各项法律上, 都力图促进规模经营的扩大, 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日本长期以来又维护高地价, 使一些占有土地而无力经营者, 不愿转让土地, 土地经营规模也就难以扩大。

参考文献

[1]殷小兰.中日农业现代化进程比较及其启示[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3 (2) .

[3]张玉棉.战后日本农业保护政策与农业发展的启示.外国问题研究[J].1998 (2) .

[4]王汉民.现代化的日本农业、农村、农民[J].河南农业科学, 2004 (8) .

[5]徐瑜青, 张云静.日本农业现代化是怎样发展起来的——日本农协的作用[J].粮农科技与经济, 2003 (4) .

[6]安新哲.日本现代农业和我国农业发展展望[J].国外农经.农业经济, 1998 (4) .

[7]彭嘉圣, 彭晗.日本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经验及启示[J].农村展望, 2000 (6) .

[8]中国农业代表团.日本的农业政策改革及其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00 (12) .

[9]杨林娟.美国、日本的农地制度对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启示[J].甘肃农业, 1999 (4) .

3.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篇三

1.农业政策的基本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一直实行高度保护的政策。 1999年,日本出台了新农业基本法,即《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删去了旧基本法中制约农业的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规定。此法中有四个理念:食品稳定供给、农业的多功能性、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并确立了日本农产品自给率的目标。新基本法的理论基础就是农业的多功能性,强调了农业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新基本法中包括了食品、农业和农村,从消费者角度强调了需求导向的作用,更重视市场机制作用。日本政府在农产品贸易政策、国内支持政策、粮食流通体制及农户经营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在农业经营相关政策中,集中培养农业经营重点对象又是重中之重。作为培养对象的农业经营体担负着提高自给率、保证食物供给的任务因此,应把政策措施的重点放在“农业经营培养对象”上,并确定具体方法。通过加大大家庭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法人化进程,完善农业结构。日本期望以“认定农业者”制度推进农业结构改革,实现农业经营相关政策的目标,即确立“理想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2.1价格支持 日本农产品价格管理有五种类型:大米等管理价格制度;猪肉、蚕茧等稳定价格制度;甘薯的保证最低价格制度;牛奶、大豆等的差价补贴制度;蔬菜、鸡蛋的价格安定基金制度。大米是日本的主食,仅大米价格补贴就占整个价格补贴的70%以上。因此,大米是日本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保护手段就是旧粮食管理法之下的价格机制,其中生产及流通一直是日本农业政策最敏感的领域。根据国内与国际形势的不同,日本对粮食管理法作了多次调整。对于其他农产品,根据其不同特性及市场反应,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价格稳定制度、价格差额补贴制度以及价格平准基金制度,这些措施构建了日本较为完善的价格支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农产品市场。

2.2收入补贴 农户直接支付制度。日本山区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由于历史原因与自然条件的限制,山区、半山区的农业发展相对落后于平原地区,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针对山区、半山区地区等的直接支付制度》,对该地区的农户进行直接收入支付补贴。从实施看,要求接受补贴的村落签订“村落协议”,以村落为单位,全体农民参与;对于不能签订村落协议的地方,由单个农户签订“个别协议”,要求接受补贴的农户根据协议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灾害补贴。日本是个灾害频繁的国家。据其相关法律,灾害补贴对象主要包括:被灾害损害的公共设施及农地、农业设施。灾害补贴的费用主要是由国库承担;生产资料购置补贴。凡是按一定标准联合起来集体进行平整耕地的,在购置农业机械、构建农用设施方面的费用,50%可以从中央财政得到补贴,25%可以从都府县得到补贴,其余25%则可以从接受国家补贴的金融机构得到贷款,有些地方市町村财政还要补贴12.5%;制度贷款。日本政府的农业信贷政策主要表现在为农贷利息补贴制度。制度贷款属于长期低息贷款,按政府干预的方式不同分为三种:吸收各银行的资金投入农业,政府给予债务担保;利用农协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政府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财政资金贷款。制度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所鼓励的生产事业,主要项目有农村渔业贷款、农业改良贷款和农业现代化贷款;农业保险补贴。由于日本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特殊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保险的需求非常强烈。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并具有强制性,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额每年农林渔业部规定,标准产量由农业互助社按农田情况确定。稻农交纳相当于与正常年景收入10%的保险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为50% ~80%。保费补贴和损失补偿对农民收入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2.3一般政府服务 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生产。日本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各种资助和补贴项目。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补贴,20%用于大型公共水利设施建设,80%直接投入农田基本改造;重视农业科研推广和人才培养。日本农业科研和推广体系比较完善,科研机构由国立和地方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科研机构三部分组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的投入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民间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的40%左右。日本农业推广服务则主要通过政府改良及企业和农协的营农指导来开展工作。日本政府对加强农技推广组织建设和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给予大力支持,并将培养农业“接班人”纳入农业政策制定范畴;支持农协的发展。日本农协在日本农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政府规定农协不用缴纳所得税、营业收益税和营业税。因此,日本农民加入农协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加入农协还可享受到“捆绑式优惠”。一方面,政府给予农协的垄断权力本身就是最大的优惠,而农协的垄断又会产生更多的优惠;另一方面,农协在建设仓库、增加固定设施及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可以得到政府高达80%的补贴。

3.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3.1构建更加具体、直接的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通过对日本农业政策体系的分析,能看到其制度的完善,对于不同农产品的特性及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措施。我国也应将政策更加细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及自然条件,细化到每一种情况,严格落实。同时,在采取间接扶持农业措施的同时,更应该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当然由于我国有9亿农民,基数过大,国家无法对每个农民都给予大力的扶持,那么,国家可以通过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大力扶持,直接补贴农民,这样也激发了农民积极加入农业合作组织的积极性。

3.2加大科研推廣力度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集合大家的力量,尤其是各大高校在校及未就业的大学生,将研制出的农业科研成果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利用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将技术带到农村,教会农民如何使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

3.3建立完善的扶农法律体系 我国在扶农立法、监督和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为了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政府应加强农业立法,建立农业政策实施的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控。在农业资金投入方面,制定农业投入监督管理法规,保障农业融资渠道畅通,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增加资金流通的透明度,提高农业的投入产出效益,使政府的农业政策能够真正达到扶持农业的目的。在建立了较全面的农业法律后再对农业进行扶持,实施后,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再进一步完善法律。

3.4提高我国综合经济实力 日本之所以能对农业进行如此强有力的扶持,是因为它有强有力的经济支撑。我国也应该加快发展经济的步伐,提升我国的经济地位与综合国力,但这并不是建立在工业压榨农业取得的成果,而是依赖于我国广阔市场空间和巨大的创新潜力,充分调动起各企业的创新能力。如果经济进一步发展,那么我们在世界农产品的贸易中就会站在一个更加主动的位置,而不是被动地接受。

4.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篇四

1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产生的较晚, 但却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在1997年日本政府提出关于建立介护保险的议案, 历经三年, 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介护保险制度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应对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医疗和护理问题, 为老年人提供治疗和照顾服务。其主要的参保对象是两类人群, 第一类是65岁的人群, 第二类是40-64岁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 其中第一类人群被纳入强制性保险, 而第二类人群则是申请被保险。介护保险主要向这两类人群提供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 具体包括家庭访问, 上门服务, 养生指导, 对老年痴呆人群的介护, 医疗设施的介护、短期入所等服务。

在待遇给付方面, 保险金的缴纳因参保人所属的类别不同, 缴纳费用的比例也不同, 其中最高的是第二类人群, 其缴纳比例如图1所示。在支付保险金方面则是根据支援水平分为六级即需要介护、介护1、介护2、介护3、介护4、介护5, 这六个等级都有各自护理费用的规定。在整个介护保险范围内, 个人负担10%的服务费, 剩余90%均由介护保险负担。超出介护服务范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入住专业机构时, 个人需缴纳伙食费和生活费。

2 我国养老护理的现状

目前, 我国在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方面仍处于空白状态, 只有少数发达的省市实行了养老护理, 建立了养老院等机构, 例如大连市的“居家养老院”。但是在我国类似于这样的养老护理的数量还微乎其微,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过农村地区大批的中青年劳动力都涌向城镇, 出现了“空巢家庭”的状况, 加之在农村地区并无养老保险, 这使在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农村老年然出现了吃饭难、上厕所难、穿衣难等困难。

相对于农村而言, 城市老年护理问题也不容乐观。虽然在城市的养老机构要多于农村, 但只是在发达地区, 并且我国养老机构缺乏大量的专业护理人员, 并不能为老年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护理服务。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 养老机构少, 医院的医疗护理费用过高, 造成多数城市老年人选择依靠自身护理, 这势必也在城市出现了老年人吃饭难, 上厕所难, 穿衣难、洗澡难等现象。

3 日本介护保险对我国养老护理的启示

日本历经三年于2000年出台的《高龄护理保险法案》, 虽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 例如费用过快增长。但是, 该法案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日本老龄化危机, 满足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因此,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是具有借鉴作用的。

3.1 具有社会性质的保险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护理保险, 美国的护理保险是具有商业性质的, 而日本的介护保险具有社会性质。这意味着在缴费方面国家负担较多, 从而缓解了家庭因为缴纳保险费而带来的经济的压力, 最终使大多数人参加到介护保险中来。实现了大多数人享受老年护理的目标, 解决了多数老年人由于年老而带来的生活不便的困难。

3.2 介护保险具有法律效力

日本在推出介护保险时, 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 具有法律效力。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了介护保险的对象、服务内容, 给付办法等内容, 使工作人员能够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同时, 在该法案中还对护理人员的专业级别做了明确规定, 使参保人可以放心参保, 避免因为担心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而放弃参保的可能性。

3.3 服务项目健全

日本介护保险的服务项目包括居家服务和设施服务, 护理人员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等级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 这样满足了参保人因年老带来的不同护理需求, 使老年人在身体健康和心理需求都得到了满足, 特别是居家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在家中获得护理需求, 解决了老年人不愿意在陌生环境中养老的问题。服务项目的健全解决了由于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生活困难, 身体健康和心灵空虚等各种问题, 缓解了老龄化危机, 加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4 介护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的高峰期, 老年人的护理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在医疗保险的不完善, 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依然存在的情况下, 老年人看病难, 护理难的问题日趋严重, 特别是农村的“空巢家庭”, 由于护理机构少, 老年人生活上缺乏照顾, 心理空虚的现象更为严重。因此, 实行介护保险势在必行。

4.1 我国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目前, 由于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现代人观念的转变、医疗条件的改善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四二一”、“四二二”、甚至“八四二一”的家庭结构, 这样的家庭结构不但加重了子女的养老负担, 也使老年人在晚年生活和心理关怀方面存在着风险。此外, 随着人类生活脚步的加快, 工作压力大, 空气污染指数高等环境因素也日益影响着人类的身体健康, 易在晚年发病, 这必然对家庭提出了特殊的护理需求, 但是特殊的家庭结构使得老年人的此类生活照顾存在着缺失。因此, 我国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 为老年人在晚年提供保健等服务, 满足老龄化的需求。

4.2 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改变

意识形态可以改变推行方与惠及方之间的交易费用并保证新制度的推行使用。目前中国的城市居民大多处于子女与父母分居而住的状态, 农村则多是“空巢家庭”。这种状况促使大多数老年人改变了依靠子女照顾的观念, 而是依靠自身养老, 更有一部分老年人选择住进养老院。传统依靠子女养老的观念的改变有利与我国推行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提高老年护理保险的参保率, 从而解决老年人希望在家获得养老护理的问题, 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4.3 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告诉发展, 国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高额的医疗护理费用, 仍使许多需要老年护理的家庭入不敷出, 最终选择放弃医疗护理。这促使我国必须要寻找一条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的道路, 建立具有社会性质的老年护理保险, 加大财政对老年护理保险的支出,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为老年护理而带来的家庭经济危机。同时, 也能够使由于经济困年而放弃老年医疗护理的人群得到想应的健康和心理护理。

4.4 医疗保险改革尚未完成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并且还在不断的进行医疗保险的改革, 以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解决人们“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如果将老年人的护理保险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中, 不但可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还解决了推行一项新制度所带来的成本问题。一项新制度的单独推行, 会花费较大的成本, 如果将其作为新医改方案的一项内容, 调高医疗保险的缴费率, 则会相对节约由与推出新制度所带来的高成本, 同时也使人们更容易参加到护理保险中来。

4.5 满足就业需求

老年护理保险的推行, 必然要求大量的具有良好素质, 良好技术水平的护理人员, 这就为具有该方面技术水平的人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岗位。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缓解了我国目前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带来的就业压力, 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 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和我国在为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的缺失, 决定了我国保险市场对老年护理保险的需求。但是, 由于护理保险的费用较高, 必然要求我国要建立具有社会性质的老年护理保险, 以解决我国存在的医疗护理费用过高, 老年人在生活, 健康等方面需要帮助甚至部分人就业的问题, 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完成, 老年人传统居家养老观念的改变也为建立老年护理保险提供了时机。

摘要:随着老龄化问题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各国都相继推出了符合自身国情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日本也不例外, 与2000年出台具有社会性质的高龄护理保险法案即“介护保险”。介护保险成功地解决了日本老年人的护理需求问题。目前, 我国也处于老龄化的高峰期, 老年人护理需求的为问题已成为热点问题, 如何解决老年护理的问题, 是否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来解决该问题?文章通过对日本老年护理的介绍, 阐述了日本老年护理给我国构建老年护理保险带来的启示, 以及就我国目前存在的老年人对晚年护理的需求、老年人传统养老观念的转变、医疗改革尚未完成等积极因素进行了分析, 以论证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关键词:介护保险,老龄化,养老护理

参考文献

[1]王磊, 林森, 赵晔.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J].地方财政研究, 2013, 5.

[2]郝志梅, 田炜, 邢凤梅.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10, 8.

[3]张腾.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介绍与效用评析[J].东南亚纵, 2010, 7.

[4]李绍华, 汤质如.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对我国老年医疗保障的启示[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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