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土地转让简单合同(精选5篇)
1.厂房土地转让简单合同 篇一
厂房含土地转让合同样本
我现在购买一个以前国有的土地,含厂房,我想要一个这样的合同,包括土了的转让,房屋的购买权,不要两个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市 区 街(路建筑面积:平方米平方米
占地面积:;
划拨 出让
二、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该产权清晰,无纠纷。否则,甲方违约,该合同无效,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1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 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力。
1()
2()
乙方盖章:
2.厂房土地转让简单合同 篇二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因此,以划拨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但同样规定政府审批是转让的前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对价。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或经批准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充其量算作是对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含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说及相关程序规定显得不伦不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相转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混乱,也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随着使用划拨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小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建议取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规定,规定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凡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变成有偿使用,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家直接收回或变更为租赁等其他使用方式。
根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條、第七条规定意见,“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为补偿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款应认定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为补偿合同可谓定性准确,把握到了此类合同的实质所在,有利于有关转让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
3.《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3.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4.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4.2政府批准的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
4.3取得批准的时限
“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3.简易厂房转让合同 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于在珠 新青科技工业园东福街31号3号厂房西南侧单层钢结构铁朋及铁朋内水电等功能性设施(外观为蓝色,以下简称铁朋)转让给乙方(该土地房产权权属人为),详见附图。
二、转让费及付款方式:转让费为壹拾叁万叁仟元整(¥:133000元),铁朋面积为700㎡,转让单价为190元/㎡;甲方需在2011年7月15日(可以在此日期之前移交)移交铁朋予乙方。乙方在移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付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133000元)。转让费不含税,以现金方式交易。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对所转让的铁朋结构维护完整,不得破坏内部设施。
(2)甲方必须保证所转让的铁朋无办理任何抵押和经济纠纷等事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铁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以后改建或转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需有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四、违约责任:在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违约则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为转让费的一半。
五、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4.农村厂房转让合同 篇四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地块及房屋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 ,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四方界址为东南 西北 。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因该地块上已建成永久性房屋,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敞坝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拾陆万捌仟元整,余款人民币陆万元整一次性付清,即乙方于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陆万元整。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无任何担保;在能够办理产权手续的前提下,甲方还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待甲方交付房屋后,因建设该房屋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完善该房屋的相关手续。鉴于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仅由甲方承包经营,甲方保证该土地的所有的使用权人自愿将该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一并由乙方支配使用。该土地及房屋如遇征用拆迁,对于补偿等事项,所有权利由乙方独自享受,甲方无权干涉,由此产生的一切收益 (即地上附着物,房屋、前后院坝及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补偿款等) 归乙方所有。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不能按约定交付房屋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相应房款则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支付的定金。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上保留一份。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5.厂房设备转让合同Y 篇五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享有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厂房、设备、材料等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设备、材料等基本情况
工业用地
1、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____平方米(约______亩,四至详见附件:土地及地上物租赁协议书,地上物移交清单,曾华方占地平面图),甲方因_____取得对该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 ___ 月___日至_______年 ___ 月___日。
2、位于_______________,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____平方米(约______亩,四至详见附件:土地租赁协议),甲方因_____取得对该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 ___ 月___日至_______年 ___ 月___日。
厂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甲方享有对该厂房的合法所有权。厂房内主要大型设备:航吊车___台。(厂房及办公室内设备、材料等详见附件:厂房租赁协议)。
二、转让标的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厂房及办公用房内所有的设备、材料等。
2、转让价款共计___________元整(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元)。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四、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对本协议项下的工业用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及对厂房、厂房及办公用房内所有的设备、材料等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其未对本协议项下的工业用地、厂房、设备、材料等设定任何抵押或债务,且第三人不会对本次转让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3、本次转让前,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它纠纷,概由甲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理清,与乙方及转让给乙方的厂房、办公用房及设备无关。
4、甲方在本转让协议签订前与左森林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并继续履行,“厂房租赁协议”下的甲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的受让方及乙方享有。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00
2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附件:
1、土地及地上物租赁协议书,地上物移交清单,曾华方占地平面
图。
2、土地租赁协议。
3、厂房租赁协议。
4、北京市琉璃河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办公室买断款票据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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