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

2024-10-16

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精选12篇)

1.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 篇一

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抗法事件

天山区执法局解放北路中队

为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工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几年来,我们在全市加大了环境综合执法力度,但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之后,也不同程度地遭遇到不同方式及手段的抗法行为正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增长态势也令人担忧。笔者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相关抗法行为,拟对该类行为的特点、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处理各种抗法行为,既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一、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抗法行为的特点

(一)抗法行为的概念

抗法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抵制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抗法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和弱势群体居多

在将近几年的环境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抗法行为的主体以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较多。而商家大型企业和弱势群体比重较少,这些小规模生产商、经营商、个体经营者大多是个人利益至上而忽视法律的约束。我们还发现,在我们进行环境行政执法活动遇的抗拒执法行为中有85%以上的抗法主体是个体经营商。在限期停产整顿和启动强制性手段实施的时候更容易发生抗法行为。

(三)抗法行为的特点

1、发展速度快,参与人数多,手段较多呈逐级上升态势。

抗法之初,多数是某一个或几个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不理解和不接受,进而发展到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拉扯等,最后在抗法行为人的煽动下,很快就发展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聚集,阻拦执法人员。而且在抗法的行为方式上,也由开始阻拦、谩骂、顶撞发展为抢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手段。

2、暴力抗法方式的多样性。

主要是指暴力抗法的手段与方法具有多样性。从实践看,暴力抗法可以分为“软暴力”和“强暴力”两种。前者包括:辱骂、起哄、躺倒、裸露身体(女性居多)、丢下孩子等;后者包括:强行夺取被扣押或没收的物品,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毁坏执法装备等。

3、暴力抗法多为临时起意。

此类事件行为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大多因为执法与被执法、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激化而发生。暴力抗法大多是在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时发生的,如对违法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违法物品,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失控或是不愿意接受处罚想逃避处罚,继而其就采取极端的方法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临时采取了的抗法行为。

(四)暴力抗法的后果。

绝大多数抗法事件当事人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大,因而所受的处罚较轻甚至绝大部分不作处罚。从抗法的处罚来看,只有当违法当事人造成了执法人员的严重身体损害才被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立案处理,绝大多数是被作为一般纠纷处以较轻的教育。由此造成了抗法甚至是暴力抗法事件的日益增多,恶性程度的不断加重。

二、发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

(一)抗法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现阶段已经过长期的法制化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也在逐年增加。但尽管如此,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的对象大多是农村流动人口、城市下岗职工、郊区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暴力抗法发生后,他们大多意识不到抗法也会构成犯罪。即使对其性质稍有了解,也会以“不懂法”作为搪塞的理由。此外,在他们之中还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尤其是有群众围观时,他们就会起哄、煽动,编造虚假事实和理由以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参与抗法行动。而普通群众在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时又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违法当事人产生同情感,盲目地帮助他们逃避法律,无形中成了暴力抗法事件中的行为人。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社会矛盾激化。

暴力抗法的直接导火线一般都是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执法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违法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必然会受到执法活动的影响,对其个人利益的限制和制裁必然导致其个人利益的损失。在其个人利益观失衡的前提下其心理将极端矛盾,一方面想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又想挽回损失使其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在此情形下违法当事人就容易走极端,采取暴力抗法,以为这样就能够逃避处罚。

(三)行政执法的单一性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是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这就导致了执法权力的单一性。这种权力的单一性在实际操作中就表现为执法方式的单一性,这就给群众和违法者造成的印象就是执法局只会罚款,只会收东西。这种印象形成以后就极易引起违法者和老百姓的反感,再加上管理相对人主要是弱势群体,因此执法工作就很难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上有这样的说法:“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在这种认识的主导下,违法者发现自己利益受损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执法局在欺负穷人,所以他们会起来反抗。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一性是暴力抗法存在的隐性因素。

(四)部分执法干部的态度和方式存在问题

不可否认,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艺术性不强,不文明执法等现象也直接导致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实务方面经验不足,或因执法水平有限,使用法律法规上有偏差,有的甚至作出了错误的处罚决定,还有采用极端手法而导致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虽然存在某些执法人员认为有的违章者确属屡教不改,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执法时态度粗暴;也有的执法人员采用“一刀切”的方法来管理,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因此,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执法人员只有自身作风过硬,才能打硬仗、敢打硬仗,这是基本要求,也是文明执法的一条标准线。

三、暴力抗法的解决对策

(一)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行政综合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而市民和违章者对这些法律法规则知之甚少,还有的根本不知道执法局到底都管些什么。因此,我们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举办咨询活动等方式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了解和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还要开展暴力抗法的防范教育,警示和告诫群众不要进行违法行为。对于发生严重暴力抗法事件要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以案警示,使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和理解执法活动,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在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的以暴治暴,或是继续进行强制措施。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慎用防卫措施,要以缓解矛盾、恢复秩序为主要目的,要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经营上的实际困难,这样老百姓才会把执法队员当成“贴心人”,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降低难度、提高效率。

(三)依法正确处理抗法事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暴力抗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理力度不够,会造成削弱执法力度、助长违法者嚣张气焰、影响执法队伍的社会形象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因此,对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违法分子一定要依法从严打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弘扬正气,形成全社会声讨和谴责暴力抗法行为的舆论氛围,为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然而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后往往将抗法行为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就一走了之,任由公安机关处理,事后也不去了解处理结果,造成常常是“前脚送人,后脚放人”,这样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抗法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纵容暴力抗法行为。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遭遇抗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决。

(四)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政府应该提供收费低廉的农贸市场以解决弱势群体摆摊设点维持生存的问题,同时也要出台相关政策,很好地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及就业问题。以前流动经营的弱势群体一旦有了合法的经营场所,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率。

2.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 篇二

关键词:独立学院,综合办公室,人员素质

独立学院作为在全民高等教育形势下的新兴高校, 行政综合室是党政办公室的一个内设机构, 是具体执行党政办公室职能的机构之一, 既是党政办的对外服务窗口, 也是学院的窗口单位, 承担着办文、办会、办事的职能。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的接待窗口, 代表的是学校形象, 处于承上启下、联系内外、沟通左右的枢纽地位。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全局, 上服务领导、下贴近师生, 对内兼顾各分院、部门、直属各单位, 对外联系社会各界, 同时充当着“发言人”、“秘书”、“服务员”等多种角色。党政行政综合室的工作上去很细碎、简单乏味, 但稍有马虎大意, 轻则影响工作效率, 重则影响学校形象, 甚至给校领导和全校工作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 独立学院党政办行政综合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

素质一:高水准的政治理论与敏感度

要具有大局意识观意识, 要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在任何情况下, 都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 与学院党委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大是大非上真正做到反应敏锐、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 有办公整体“一盘棋”的思想, 团结一心, 密切协作,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领导意图办事, 坚持从学校总体办学目标和全局利益出发, 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使分散的行为变为集体的行为, 以学校大局为出发点, 以统一目标为聚力点, 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合力, 齐抓共管。因此要不断学习政治理论水平, 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才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

素质二:较强的责任心意识

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责任心和责任意识。办公室工作多、杂、乱、繁, 事情看起来简单易做, 其实不然。一个电话传达失误, 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有时候按原则办事还会招来老师和学生的误解, 这时候就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心态面对问题, 能耐心细致的沉下心来做工作, 以一颗平常心对待问题, 同时要在方式方法上采用一些技巧缓解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在日常工作中, 要培养自己的工作习惯, 摸索自己的工作规律, 突出重点, 兼顾一般, 善于抓住主要矛盾, 分清轻重缓急, 着重解决好组织关心的、迫在眉睫的工作, 做到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工作人员要做到勇于承担重任, 切实做到“在其职, 谋其政, 尽其责”。

素质三:乐于奉献的精神

要有甘于付出的奉献意识。党政办行政综合室的工作岗位必然是突发事情多, 应急事项多, 需要加班加点的任务多, 工作难免需要更多的付出。没有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勤奋敬业的高尚情操, 是难以胜任的。因此, 办公室人员要保持一种平静的心态, 平衡的心态、平淡的心态, 勤勤恳恳, 任劳任怨, 谋事不谋利, 奉献不索取, 耐得住生活的清苦和工作的艰苦, 能始终保持充沛的精力开展工作, 心胸开阔, 有甘为人梯的思想。

素质四:全心全意的服务意识

要树立全心全意的服务意识, 把服务作为办公室工作的主线。行政工作零零碎碎, 人称“上管天文地理, 下管鸡毛蒜皮”, 不论是接待来访, 还是打字印刷, 都是不引人注目的小事, 但办“砸”了就是大事件。所以办公室工作人员就要树立“不怕吃苦, 不怕受累, 不畏受气”的服务意识。在接待工作中, 要细心耐心, 不怕麻烦, 举止得体, 张弛有度, 既要坚决维护学院利益, 又要合理处理社会关系,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日常工作中, 应坚持做到以事业为重, 从工作出发, 既要积极主动, 细致周到, 又要把握分寸, 适时适度, 通过服务辅助领导工作, 维护领导形象。

素质五: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

要有良好团队协作、合作意识。善于团结周围人员, 通过团队形成合力;同时和周边组织进行良好的协作和互动。做到识大体、顾大局, 把各自的工作放到全局中去审视、去把握, 既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又要互相支持、互相补台, 强化集体意识, 增强整体合力。只要大家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 就能够战胜遇到的各种困难, 完成一切任务。

素质六:严格的保密意识

要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党政办行政综合室属于机要部门, 负责校内外的文件管理和学院印章等核心资产的管理。文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时间性, 不可有丝毫的随意性, 如果不慎丢失文件或不当公开, 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在领导身边, 能听到或看到一些暂时还未公开的信息, 要做到“不该看的不看, 不该问的不问, 不该说的不说, 不该传的不传”, 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素质七:强烈的廉洁自律意识

要具备廉洁自律的意识。因为党政办行政综合室直接支撑领导的工作, 所以要做到不假传“圣旨”, 不以权谋私, 要固守勤俭, 耐得住清廉, 顶得住歪风, 抗得住诱惑, 守得住小节, 做清政廉洁的表率和模范。

素质八:办公自动化能力

要具备一些业务辅助知识与办公自动化能力。在信息社会时代, 办公自动化大大提升办公效率。所以必须熟悉并熟练使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并能够排除一般性的故障。因为现在大部分公文处理工作都需要打字, 办文人员的打字速度会直接影响文稿的效率, 需要加强文字输入水准。

综上所述, 独立学院党政行政综合办公室人员应该具备上述八大基本意识和能力, 本着“办公室工作无小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责任心, 不断提升意识和能力, 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独特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巧玲.高校行政管理与运行机制研究[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2006 (3) .

[2]高静, 石亚伟.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浅议[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 (4) .

[3]王燕文权, 李继红.高等院校行政管理改革思路初探[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4 (9) .

3.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规制 篇三

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权;权力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5-01

引言

我国自1997年开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工作以来,在城市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综合执法这一机关竟会变得“臭名昭著”呢?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机关设置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来源与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此规定便是综合执法工作得以进行的法律规定,此规定创设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统一行使这一权力的行政机关便是综合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将若干个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原有行政主体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设置与职权。我国的综合执法机关在我国行政执法体系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在行政付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是“有职有责有权”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規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权力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规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亦须受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约,在“越权无效原则”中,指出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过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现状

首先,不能一概抹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取得的明显的积极效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提高了执法的质量和科学性,并且为合理配置行政部门职能,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在综合执法工作的进行中,反而造成了一些了社会问题,具体表现在:第一,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现象的频繁发生;第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发生权力冲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通常会越权行使其他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力;第三,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使有很大的自由发挥余地,因此难免出现行政失当情况。

三、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权力滥用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由于城市管理事务的复杂性,而且我国并没有丰富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实践,故法律难以对城市管理作出及时的、全面的、明确的规定。其中,法律的缺失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我国行政组织法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合理,以及对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设置与不同机关之间权力分配还是不太合理。

(二)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不科学。不科学的执法方式不能使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甚至暴力、违法的执法方式可能直接引起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加剧了执法难度。在实践中,由于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的盛行,人民积怨甚深,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又加深了行政救济和国家赔偿的负担。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在赋予执法机构大范围职权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在许多暴力执法致人损害案件中,缺少相关的监督机制是造成执法者肆无忌惮的重要原因。

四、规制综合执法权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的立法。重中之重便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完善的立法,要将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以及不符合推行综合执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使综合执法工作能走出当前法律地位及执法执法依据不明,职责权限不清,执法程序缺失,执法监督缺位的困境。

(二)加强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在综合执法队伍中要有相当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担任骨干,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一些思想可靠、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来充实执法队伍。此外,还需要通过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包括执法为民的意识与科学执法的能力。

(三)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体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律法规授予执法人员综合执法权以后必须建立完善可行的监督体制:第一,从制度层面上,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执法人员责任制度,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标准,制定完善的过错追究制度;第二,从救济层面上看,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积极迅速地处理相对人的复议请求、诉讼请求;最后,要完善各方面的监督,包括人大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公民的个人监督等。

结语

综合执法工作本身需要很长的自我完善的时间,因此要需要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持续总结和深化改革,不能仅因为出现问题而全盘否定它。笔者对综合执法权的良好行使是充满信心的,因此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综合执法工作的难题,使综合执法权能充分合理地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邹立.行政执法和强制执行中的协商与和解——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看“柔性执法”理念[J].城建监察,2012(8):46.

[3]刘颖.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理基础及法治建设[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49-53.

[4]邢益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机构的法理解析[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1-64.

4.如何构建和谐的烟草专卖执法 篇四

摘要:随着党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发出以后,和谐一词越来越被各行各业所重视,构建和谐的烟草专卖执法也必然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本文拟从如何构建和谐的烟草专卖执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希望能对在专卖制度下如何构建和谐烟草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关键词:和谐

烟草专卖

执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烟草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推进和谐的烟草专卖执法是建设和谐烟草的有效途径。

基层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最基本单元,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神圣使命,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层烟草专卖局承担着市场监管、打假打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等职责。因此,我认为,和谐的基层烟草专卖执法就是在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行政,合情、合理、合法、文明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本文拟就如何促进和谐的基层烟草专卖执法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创新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坚持和谐执法的基本原则。创新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就必须实现由传统的简单的、单纯的执法向和谐的、理性的文明执法转化,将主动服务融入行政执法当中;更加注重细节与规范,认真研究具有人性化和人情味的工作办法,提高执法的工作质量;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广泛听取广大市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的问题,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要做到和谐执法,在创新执法理念的同时,还必须深刻理解和坚持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是和谐执法的核心。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执法中还要考虑到执法对象的实际情况,体现人文关怀,关爱弱势群体,关心民生,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到适当合理,适当合理是和谐执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畸轻畸重的行政处罚都会引致社会的不满,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使执法者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合理的处罚。同时,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率,也要在符合市场管理整体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无故扰乱经营者的经营秩序,不能执法扰民。对于弱势群体,在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主要是增强人文关怀,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掌握好自由裁量权,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坚持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的原则。文明执法是和谐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文明执法,一方面,体现了执法者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素养;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简单粗暴的执法只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反感和抵触情绪,引致行政相对人的对立和对抗,从而损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文明执法有助于改善各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之间产生矛盾,调整好社会关系。文明执法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能因为执法而产生新的矛盾,或使原有的矛盾加深和激化。

公平执法是和谐执法的关键。“法”,平之若水,从水。(《说文解字》),从法这个字的词源来看,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句古训,也是要求凡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就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执法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二、转变传统的执法手段,促进和谐执法

1.加大宣传手段的力度,营造和谐的执法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和谐执法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机会积极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烟草行业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的宣传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树立构建和谐执法的理念,提高零售户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有力地推进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和谐开展,同时赢得广大群众对烟草专卖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2.改进执法方式,不断充实和谐执法的内容。一是坚持教育、纠正为主,处罚为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根据查获的涉烟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当事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实际情况,对情节显著轻微,当事人守法经营情况良好的零售户,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一般不进行处罚,可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以达到要求零售户主动整改的目的。对违法情节严重,守法经营情况较差的零售户,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样就达到了教育轻微违法者,制裁严重违法者的目的。二是注重执法细节。在涉烟违法案件的查获和调查阶段,对于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事情应该严格保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宣传、不泄露;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尽量保证一次到位,避免多次检查对当事人正常的经营秩序产生影响。在查扣涉案物品时,应扣押对案件调查处理相关的物品、证据,对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的其他财物,不得扣押。

3.注重以理服人是促进执法和谐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和谐执法的前提和保证,但是依法行政不等于生硬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保证在法律法规的限度范围内执法,即不得违法执法;另一方面,必须注重以理服人,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讲清楚执法的依据、理由,做到依法行政,以理服人。否则,即使是依法行政,行政相对人也不会乐于接受,不利于执法的和谐。

三、完善促进和谐执法的制度,确保执法和谐。

(一)建立定期学习制度,打造学习型专卖队伍。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专卖行政执法的质量,影响到行政执法的和谐程度,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卖执法队伍,是和谐执法的必然要求。在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招录时,应该严把准入关,把法律素养较高,依法行政、和谐执法意识较强的人员安排到专卖战线上,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的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考核计划,奖惩制度。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件文书的制作、卷烟质量鉴别业务知识的培训。

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制定定期培训制度。争创“学习型队伍”是构建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必然要求,作为执法主体的县级专卖局,应加强对专卖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严格培训纪律,按部就班进行培训。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回头看等形式,加深对和谐执法理念、法律法规的理解、增强专卖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工作技能和服务本领,确保和谐执法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深化。

(二)复杂案件会审制度

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应该建立会审制度。参加会审的人员可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专卖科长、专卖副局长等组成。会审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专卖稽查人员和违法嫌疑人的意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结案后,应对整个过程进行回顾,找出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复杂案件会审制度,有利于对不和谐执法的现象有事前预防的作用。

(三)政务公开制度

阳光透明是和谐执法的保障。所谓阳光透明,就是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到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对象包括: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对违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审批办理结果。政务公开,首先要求执法要公开透明,让执法行为接受行政相对人、社会舆论、法律制度等的监督。政务公开制度的实行,可以避免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的行为;通过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及办理结果的公开,可以减少行政相对人的疑惑,增加其对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信任,可以减少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上访行为,从而有利于和谐烟草专卖执法的构建。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烟草行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根据国家局、市局的文件精神,各县级烟草专卖局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制行业,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已经制定了完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5.三项举措营造和谐安全的执法环境 篇五

一、转变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一是提高认识,树立“阳光执法”理念。该所结合实际,主动从自身素质上找差距,深入分析工商执法与服务地方政府、服务地方经济、促进地方发展的“双赢”关系,将执法意识统一到强化执法与理性执法相结合、创新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轨道上来,使全所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树立起了“公正、透明、高效”的执法理念。二是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努力摒除基层执法人员将执法与服务矛盾化、对立化的传统思想观点,理顺、理清执法与服务二者的关系,将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升到推进地方经济和谐发展的高度上来。

二、严格落实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细化执法办案工作标准,对照绩效考核的执法质量考核要求,根据自身实际,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财物的保管与处理、案件备案、执法监督、网上流程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规范和程序。二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人员中切实树立起责任意识、诉讼意识,提高执法人员敬业精神。

三是严格实施案件流程和法规审核,限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执法权,使执法人员切实从“权力工商”转向“责任工商”。四是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以程序规范促进实体规范,严格落实案件同步录入制度,规范案件流程控制,严格立案管理,严格案件审批,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杜绝“查案不立案、调查不审批、处罚不告知”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发生。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认真落实五大原则。在全面引入教育、警示、帮扶、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六大执法原则为和谐执法保驾护航。一是回避原则。在依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查封违法现场时,把违法者与直系亲属区别开来,在查处中回避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患有严重疾病的亲属,使之身心不受伤害。二是尊重保障原则。充分理解、尊重、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并虚心接受其意见和建议,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三是平等对待原则。在面对严重违法者时,也充分尊重其人格和其他各项法定权利,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理交融打动当事人,避免僵持局面甚至暴力抗法的发生。四是回访原则。案件查处后,采取抽查回访和重点回访相结合的形式,征求当事人对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回访工作中,重点查看当事人是否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检查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现象,了解执法办案人员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五是区别原则。明确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措施适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经营者自觉、自愿纠正

违法行为,规范合法经营行为,防止违法反复,杜绝一罚了之,将工作重心由事后监管为主向重视事前指导、从静态监管向动态服务转变。

作者:陈先

6.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 篇六

城管执法如何适应构建和谐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毋庸置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因此,城市管理部门

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双争”主题教育,只有理清发展思路,实行五个转变,城管执法才能融入社会管理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政府也不断地在转变自身职能,不断地调整、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作为调整、改进和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是管理理念上的转变。城管执法对象大多为弱势群体,以往特定的执法环境和狭隘的思想观念导致了工作方式的粗犷与单一,但随着城市建设的改善和管理态势的发展,过去的“冲冲杀杀”和“扫荡式”的大规模整治已不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要求。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就必须要加强思想灌输和典型引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城管理念,确立“民本位”的价值取向,把理念认识转化为自觉行动,使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转变成为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和服务者。

二是管理方法上的转变。传统体制下的城市管理工作,往往采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等管理方式,既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达不到管理效果。新的城管执法理念,要求确立服务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这就要“宣传、服务、疏导、整改”四管齐下,在具体管理中可以采用“上门聊聊,拉近距离;宣传法规,指出违章;掌握底数,疏导结合;发现困难,积极帮助;整改之后,评比巩固”的“五步工作法”,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体现于“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的管理理念中。

三是管理模式上的转变。随着城市管理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城管执法工作模式,成为探索和思考的新热点。目前,城市管理网格化正在逐渐地成为一种新的城管模式,通过“任务到班,目标到块,责任到人”,逐步形成“以块为主、融条于块、条随块转、相得益彰”的城管运作机制,较好地实现了“人、事、岗”的有机统一。而从五年来宁波城管部门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的发展来看,城市管理正从“小城管”走向“大城管”,管理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是管理功能上的转变。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求城管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同时,主动将自身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宣传精神文明、倡导和谐理念,健全信访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关爱人民群众、服务社会百姓等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在执法实践中处理好与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主动跨前,不分彼此,互相协作,相互配合,不断提升城区整体管理水平。

7.加强高校行政管理创建和谐校园 篇七

随着建设和谐校园目标的提出以及对于学生全面素质教育的加强, 对于每所高校的行政管理能力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现如今高校行政管理的目标已经不仅仅是维持高校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作, 而是转化成为以配合学校教育政策与教学目的而存在的。因此一个良好的高校行政管理制度呼之欲出。

行政管理指的是一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一定的目标为动力, 运用一定的权利对一定的资源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而学校就可以看作是这样一个以教书育人为目的, 以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为动力, 运用其所拥有的人力与物力资源进行管理的组织。而在这个组织中, 分别由领导者、参与者、监督者三个部分组成。如何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建立一个三者有机结合共同发展、和衷共济、内和外顺的和谐校园也应该从这三者入手。

经过了几十年的高校行政管理改革, 现如今我国高校行政管理的现状已经大为改观。

(一) 高校行政管理领导制度的改观

目前我国的高校行政管理制度正在从原来的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转化为校长统一负责制。由于我国的政治情况和历史发展与别国的不同, 对于学校这个关系到祖国未来发展的关键性组织, 我党从一开始便深入领导, 在其中间宣传我党的思想, 为其做好成为社会主义接班人打好了思想基础。然而随着教育改革的进一步进行, 和谐校园建设与全方面素质人才培养的提出, 这种不明确有些过于单一的领导制度逐渐显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 而被校长统一负责制所取代。在这个新制度下校党委主抓思想教育培养, 在学校中宣传我党的思想, 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而校长主抓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 完善学校的管理, 校长全权代表学校并且拥有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务权, 同时健全学校领导机构核心机制。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广, 一批又一批年富力强充满抱负的校长正逐步放开手脚在高校的和谐建设当中大展身手。

(二) 高校行政管理参与制度的改观

和谐校园的提出, 大大改变了高校行政管理原有参与者的深度与广度。原有的高校行政管理通常都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各个学校的处一级部门参与, 其参与者大都是学校的工作人员, 其主要任务就是完成高校的日常行政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专业、集中, 管理起来权威性比较高。然而这样做的后果是造成了学校行政管理过于主观化, 缺乏灵活性。随着高校行政管理改革的进一步加深, 在一些有条件的高校中, 更多的校外人士或者是学生家长甚至是学生本身也参与到了学校的行政管理当中。比如一些家长会、学生会就是典型的例子, 他们的参与大大地扩大了学校行政管理参与者范围, 同时也提高了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广泛性。而原本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也与实际相结合, 进一步提升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 为建设和谐校园提供了基础保证。

(三) 高校行政管理监督制度的改观

对于原有的高校行政管理监督, 更多的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这样的监督体制虽然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但是却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与透明化。为了改变这一弊端, 越来越多的高校将其行政管理的工作进行公开, 使得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透明化, 也方便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 符合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

二、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高校行政改革虽然在不断地推进着, 但是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原因, 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 高校行政管理领导者组成过于单一

校长单一负责制虽然解放了校长的权利, 有利于其能力的全面发挥, 但是多种权利特别是行政管理权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容易造成所谓的行政独裁。一个校长的能力大小以及主观臆断直接影响着该学校的行政管理政策, 不利于民主以及高校行政管理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设, 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所制定的高校行政管理制度与决策也难以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 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进行, 更加不利于一个和谐校园的建设。

(二) 高校行政管理参与者参与管理的程度有限

虽然校内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利进一步提高, 越来越多的外部人士参与到了高校行政管理的工作当中。然而由于制度的阻碍, 高校行政管理制度仍然有待提高, 校内行政管理人员对于行政工作的认识还有待加强, 其行政管理的目的更多的是一种机械性地完成高校日常行政工作, 而没有注意到与外部相结合相适应, 缺乏人性化与弹性机制。另一方面校外人员由于自身身份的限制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更多的只是一个旁观者和见证者, 很难真正参与到高校行政管理的工作当中, 打击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不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

(三) 高校行政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对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的重要性一直以来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 因为良好的监督机制不但有助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有效而负责地完成行政管理工作, 也使得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到其工作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为其日后进行的高校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了事实依据与理论凭证。然而就如前文所说, 所谓的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更多的仅仅是作为一种数据提供或者是绩效反馈, 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约束力。这样一来每一个监督者就丧失了其监督的主动性, 也降低了对于高校行政管理监督的力度, 影响了和谐校园的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 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制度虽然正在朝着领导者、参与者、监督者三者有机结合的目标前进, 然而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 行政管理方法更多的只是流于形式。这样一来不但没有达到完善行政管理的目的, 更严重地打击了各方参与到高校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不利于建设和谐校园。

三、解决我国高校行政管理问题的方法

(一) 变校长单一领导制为多方协商校长决断领导制

这是参照企业董事会管理制度的一种方法, 如果把一个学校比作一个企业, 那么校长无疑是这个企业的最高领导人。校长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学校行政管理的整体水平, 甚至直接关系到和谐校园的建设当中。然而一个单一的校长负责制度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完善, 所以改变原来的校长统一负责制为多方协商校长决断领导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扩大了民主, 提高了高校行政管理的广泛参与性, 群策群力, 大大提高了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 而参与到行政管理决策当中的每个人也会因为其意见被采纳而提高了其行政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最终决定权由校长掌握, 不但提升了其威信, 更加避免了多头管理造成的行政管理混乱。从而最终达到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 以便建设一个和谐的校园。

(二) 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参与者的深度

随着和谐校园建设的进一步加深, 每一个参与行政管理的人员都应该具有主人翁意识。在校长放权的前提下, 每一个管理人员都应该增加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与随机应变能力。同时要加深其行政管理的深度, 不仅仅是以维护高校日常行政工作为目标, 更多的要以实际情况出发, 实事求是, 正确地运用行政管理权利, 使用行政管理手段广泛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为和谐校园建设鞠躬尽瘁。

(三) 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监督力度

为了不再让高校行政管理监督制度成为一种摆设, 应当加强高校行政管理监督的力度与权威性。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 应当真正从每一个监督者的反馈意见中体现出来, 而面对不足必须予以改正。对于学校行政管理能力的高低更要以监督反馈为依据。对于监督要认真听取, 细心对待, 真真正正地使监督产生实际的效果, 从而推动和谐校园的建设与发展。

四、总结

提高高校行政管理能力, 建设和谐校园, 必须要以行政管理当中的领导者、参与者、监督者三者为核心。要明确领导者的义务, 完善参与者的权利, 强化监督者的身份。只有三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得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顺利的进行, 为和谐校园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保证。

摘要:高校行政管理直接关系到和谐校园的建设, 因此如何利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来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是当前高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8.“和谐执法”真的很难吗 篇八

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等行为,都是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这样的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机构形象,老百姓怨声载道,连法院也对此提出司法建议。

据《新京报》报道,虽然150名秀水街市场老商户状告朝阳区政府及朝阳城管监察大队拆除市场行政违法案一审败诉,但北京朝阳法院在近日发布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朝阳城管拆除秀水商亭依据法律混乱,行政机关在拆违工作上存在诸多问题,如主体违法、“滥用”行政强制权、联合执法存在问题较为突出、有关部门不能以正确态度应对诉讼、强制拆除的执法依据较为混乱等。

北京朝阳法院的这份调研报告所揭示的行政执法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司法对执法的有理有据的好建言。其中如各有关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明确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慎用联合执法方式,无权限的机关可参与协调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主持相关工作;拆违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兼顾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小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都是很好的意见。

要实现“和谐执法”的愿景,关键是依法执法,与民为善,切不可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严肃,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这就需要有关执法部门转变执法理念,在实际执法中体现执法的亲和力。

和谐执法,要严格遵守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定的程序执法。要对执法对象讲法讲理讲情。要严格但不要严苛,要以人为本,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理念。某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不习惯“和谐执法”,以为要全副武装、趾高气扬,才能显示执法的气势。执法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社会和谐而不是相反。

和谐执法,就要慎用联合执法。联合执法往往是一哄而上,容易取得“成绩”但又容易形成执法部门间的责任不清,削弱了执法人员的责任心。筆者认为,即便需要运用联合执法,也要明确各方责任。

城管本该是管理城市形象的,然而,如今城管的形象实在叫人不敢恭维。城管执法简单粗暴,屡屡出现暴力执法、无理执法事件。在百姓看来,城管执法人员只会“打砸抢”,只会搞“扫荡式”。完全没有弄清楚城管执法究竟是为了谁。要知道,谁也没有搞“打砸抢”的执法特权!

和谐执法真的很难吗?据《法制日报》报道,在古城西安,城管与小商小贩和谐共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违法行为轻微或初到西安市的投资商、外地游客违反有关城管法律法规的,以批评教育为主,首次违法的免予处罚。西安市这些人性化举措不失为城市管理的制度创新,是一种亲民的和谐管理方式。

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法与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低下,都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诱发种种执法综合症。

9.浅谈构建和谐烟草专卖执法 篇九

摘 要:烟草专卖管理承担着保证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职责。当前新形势下如何创新卷烟专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谐执法,精诚服务,实现最佳社会效果,赢取社会各界对烟草行业的理解支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提出研究的新课题。在此谈谈我的几点肤浅看法。

关键词:执法服务

服务品质

人文关怀

心理和谐

烟草专卖管理既是一种执法行为,又是一种服务行为,强化专卖管理的核心是服务。要构建和谐烟草,必须充分发挥烟草专卖管理职能作用,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稳定卷烟正常的经营秩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的和谐、烟草行业与消费者、零售户之间关系的和谐。给予人文关怀的监督管理行为,是对人权原则的贯彻,是人文关怀的具体化,是和谐文化建设在执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一、专卖和谐执法内涵之理解

专卖和谐执法是烟草专卖执法者根据烟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在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合乎理性、符合社会正常价值取向并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执法行为。概括而言,这种执法理念主要具有如下五个特征:

1、合法性。这是和谐执法的基本前提。在执法管理中要把握好依法行政这根标尺,外塑形象,内强素质,各项处罚要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管理的随机性,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被管理对象信服。

2、合理性。这是和谐执法的内在要求。在一个相对封闭、流动性不是很强的社会群体中,社会成员往往会选择规范(也就是民间所称的“理”)而非法律来解决问题。管理的关键就在于 “法”与“理”的平衡。

3、人本性。这是和谐执法的基本目的。行政执法追求的是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种理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既不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同情,也不是降低执法标准,更不会侵害其他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4、普遍性。这是和谐执法的适用范围。和谐执法不仅是对合法经营者的尊重与服务,同时也是对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合理抑制,而不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行 1 政相对人身份的高低贵贱,体现了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平等性。

5、互动性。这是和谐执法的行为模式。和谐执法改变了原来执法单向的执法模式,注重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交流与沟通,强调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实现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二、当前专卖执法存在着不良倾向

从总体上看,当前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广大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为烟草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由于受烟草专卖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良倾向:

(一)观念上的拜物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没有坚持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经不起时间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物欲的诱惑和腐蚀,致使少数专卖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拜物和拜金主义倾向,以情易法、办人情案、贪污受贿、执法违法、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二)服务上的衙门化。专卖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职能和职责是服从法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但少数基层专卖执法人员宗旨意识淡薄,执法思想不正,公仆意识差,特权思想较重,自视身份特殊,以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以权管人,以势压人。有的吃、拿、卡、要,搞“有偿服务”;有的“强按马头硬喝水”,重罚款轻教育,以罚代管,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服务质量差,呈现官僚化、衙门化倾向。

(三)执法上的随意化。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国家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的问题,对专卖执法队伍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四)素质上的滞后化。专卖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卷烟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并熟悉其他相关知识,新时期对专卖执法主体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五)纪律上的自由化。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忘掉了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抛弃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爱岗敬业精神,把组织纪律、规章制度当作束缚个人的条条框框。

(六)监督上的虚无化。从实际情况看,少数基层单位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专卖执法工作的一大漏洞。

三、存在专卖执法不良倾向的原因分析

(一)理念因素。由于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导致少数人在潜意识中有着“皇 帝女儿不愁嫁”的陈旧观念。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部分烟草企业还存在着“重经营、轻管理;重利益、轻形象”的思想认识,把主要的精力和力量都放在卷烟经营和效益增长上,重视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建设,因而对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执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把重视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造成了管理的缺位。

(二)体制因素。烟草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形成于1984年,几十年来未有大的改变,当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管理体制,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就造成了两种机制的缺失:一是缺少开放联合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注意烟草内部本身的因素,还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因素。由于卷烟是烟草部门经营的特殊商品,加之社会上对烟草行业存有偏见,少数部门认为烟草专卖管理是烟草部门自己的事情,不愿意开展联合执法,执法效果不佳。二是缺少相对稳定性的执法机制。专卖执法队伍的特点是:正式员工少,聘用人员多,机构改革时聘用人员随时有被解聘的可能,人员流动性强,造成聘用人员临时性的思想严重,缺乏系统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同时,由于正式员工与聘用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导致聘用人员心理失衡和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环境因素。烟草企业因体制原因,长期处于一种半封闭、全垄断的状态,作业技术含量不高,竞争不激烈,正式员工危机意识不强。由于员工培训工作的滞后,企业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静态管理模式,没有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态管理,没有花大力气和本钱开展培训工作,或者培训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导致员工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专卖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促进专卖和谐执法的几点思考

针对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积极探索专卖执法工作的规律,创新队伍建设思路,坚持管理和建设并重的原则,以人为本,突出人的作用,做好人的工作,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过硬、经得起考验、具有团队精神的烟草专卖执法队伍。

(一)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方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专卖执法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人性执法,改善优化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要为他们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第二,要树立优质服务的理念。烟草专卖管理既是一种执法行为,又是一种服务行为,强化专卖管理的核心是服务,对零售户从“我要你怎么 做,到我要为你做什么”。第三,要树立亲和包容的理念。专卖执法面对的零售户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性格各异,学养不等。在执法过程中要要围绕建设“和谐烟草”的目标,按照“公平执法、公正执法、温情执法、阳光执法”的要求,对执法管理模式、行政执法方式等进行积极探讨。始终坚持“服务在先,专卖在后,文明在先,执法在后,宣传在先,管理在后,教育在先,惩罚在后”原则。第四,要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专卖执法工作有别于营销工作,衡量专卖执法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地看取缔了多少个无证户、查扣了多少“假私”烟、罚了多少款等,而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衡量执法成果,要以零售户、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度作为评价专卖执法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要以长远的社会效果来评判执法行为的可取性。

(二)加强对执法服务的监督,确保执法服务的完整性和持久性。要通过各种途径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确保“源头活水”,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努力打造专卖执法的和谐品牌。一是透明监督机制,确保程序公开。要把专卖执法服务的标准、流程、依据和内容向社会公开,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二是创新监督形式,明确监督职责。主要通过聘用社会监督员、向商户和部分消费者发放监督卡、开展行政执法明示承诺活动、设立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烟草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较好地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三是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内部监督以本级监督为基础,以上级管理部门监督为主体,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判,通过案件审核、个案监督、执法检查、案件复议等途径,纠正问题,查明原因,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完善补救措施,从而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规范自律意识,为人性化执法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三)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烟草专卖和谐执法,包含执法人员之间的合法、执法人员同执法相对人之间的和谐、执法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三个层面,关键是执法人员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不断提高专卖管理人员素质、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教育是当前最重要的课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的提升应着手于开展资格管理、综合素质培训、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奖惩体系。行政相对人的普法教育活动应积极开展。

(四)在新形势下烟草专卖管理应提出创新执法方式。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除个别严重份子应严惩外,对于绝大多数的行政相对人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执法赢得群众理解的关键,也是体现和谐执法的根本。一是试行主体事项提示制。对市场主体涉及的营业期限、许可期限、办理专项审批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告知。二是轻微问题告诫制。即对市场主体违法市场秩序而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的、或轻微 违法又无相应处罚规定的,予以行政告诫。三是突出问题约见制。即针对市场主体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书面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谈话,避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四是管理责任建议制,即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提出与专卖行政执法职能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其合法经营。五是典型案例披露制。即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新形势下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持续过程,执法服务的理念,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种柔性执法服务理念的贯彻,除了观念上的接受,制度上的建设和实践上的落实外,更应当辅之专卖人员的职业良知,进行能动的执法服务,彰显人文关怀,铺就通往和谐社会的坦途。

参考文献:

[1] 浅谈烟草专卖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管.烟草在线,2011年4月15日 [2] 浅谈如何构建和谐烟草.烟草在线,2007年10月23日

[3] 浅谈烟草青年干部如何在构建和谐烟草中发挥作用.中国烟草,2006年6月2日 [4] 浅谈烟草专卖管理如何向服务型转化.中国桂东,2008年6月25日

[5] 浅谈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云南烟叶信息网,2010年1月20日

10.专卖和谐执法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篇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谐发展,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对卷烟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烟草专卖管理承担着保证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职责。如何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实现专卖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是每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都应当积极探索的一个崭新课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实现和谐执法,体现人性化执法,应着重处理好专卖严格执法与和谐执法的关系:

一是专卖严格执法与规范市场的关系。专卖严格执法是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基本保证,规范的市场是专卖执法的目的所在。严格专卖执法就是严格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而异,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办事,既不极端化,也不情绪化。尽量引导当事人进行纠正和整改,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和处罚,切忌使用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矛盾,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专卖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的关系。专卖执法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重罚,不能一味地用严厉的处罚手段替代在执法中至关重要的教育手段。处罚不是专卖执法的目的,而只是专卖执法的手段,如果把执法的目的和手段混为一谈,将会给专卖工作带来危害。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了什么样的思想才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坚持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经营者树立牢固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观念,让经营者从思想上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要以身试法,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力求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不少事实说明:只有把管理和教育有机结合,促使执法和普法并举,才能达到最佳的执法效果。

三是专卖严格执法与关爱弱势群体的关系。在专卖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这与执法的初衷并不矛盾,也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专卖执法的对象有不少是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外来移民、农民工等等,对于这些弱势群体违反法律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设身处地的为他们想办法、解难题,使他们心悦诚服。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创造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此外,专卖执法还应处理好和谐执法与人情执法的关系。在专卖和谐执法中,执法者可以在如何更好地体现人性化方面进行创新和发挥,但必须遵守法律的底线,严格依法办事。在法治社会,任何曲解和谐执法的内涵,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迁

就姑息,最终都会导致袒护偏私。因此,在执法中,“该罚不罚”是错误的,“当罚不罚”同样是不正确的。假如滥用人文关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这样的执法就是对和谐执法的曲解、异化,是非人性化的。

11.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 篇十一

一、坚持和谐执法理念是要坚持和谐的司法价值和目的

理念是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首先就要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树立和强化和谐执法意识。和谐执法是指执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包括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和谐执法理念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执法要体现和谐的司法价值。人们一般认为,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人们不倦追求的司法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司法除了应具有公正和效率这二层价值之外,更应具有和谐价值。司法应当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谐执法体现了司法的社会关系恢复价值。公正、效率、和谐分别从主权、经济和客观的社会关系三个角度反映司法的价值,构成了较完整的司法价值体系。

其次,执法要追求和谐的司法目的。司法目的是司法机关进行执法行为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人们预先设计的执法理想模式。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是通过执法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同时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全力维护,最终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推动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

最后,和谐执法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谐执法也是一种办案方式,它要求检察机关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注重缓和社会矛盾,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注重强化“四个意识”,即公正公平意识、文明尊权意识、平等保护意识、司法诚信意识,真正做到理性执法,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

因此,坚持和谐执法是遵循检察机关科学发展规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和谐执法,把和谐执法理念体现在执法过程、结果和效果上。

二、坚持和谐执法是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大力倡导和践行和谐执法理念,对于提高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和谐执法是检察机关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已任,以和谐执法理念指导检察工作。

第二,和谐执法是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内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第三,和谐执法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水平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快速发展,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和谐执法意识,进一步转变办案方式,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严格执法和人性执法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坚持和谐执法要立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下功夫

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和谐执法,就要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工作中找准切入点,明确着力点,确定落脚点。要使检察官在和谐执法中提升水平,提高能力,塑造良好形象,让执法对象感受到和谐的魅力,取得最佳的效果,最佳的效应。

第一,要在坚持和谐目标上下功夫。首先要强化和谐意识,以和谐执法理念指导办案,使每个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时刻牢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时常从服务大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认识、定位、把握、检验。其次要以和谐的方式办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做到文明办案,体现执法对实质法律价值的整合。

第二,在坚持维护公平正义上下功夫。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着力点在于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在于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打击和预防犯罪,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于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的职务犯罪案件,探索和健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效果; 在于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依法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在于履行控告申诉职能,在接待来访中做到热情服务,找准问题,既帮助释疑解惑,又依法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减少对立情绪,定纷止争,真正把化解矛盾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

第三,在力求最佳效果上下功夫。首先是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和谐执法效果。正确处理办案力度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定定性。注重执法地为的规范,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其次是通过强化服务实现和谐效果。牢固树立“发展就是硬道理”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既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把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结合起来。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再次就是通过注重细节实现和谐执法效果。牢固树立细节意识,强化“细节决定质量”的理念。注重细节,把握环节,以细节增进和谐因素,化解冲突,做到行为文明、举止得体,以细节争一流业绩,树立良好形象,把和谐执法的理念贯穿于每一个执法环节。

12.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 篇十二

今天的中国高等教育已经是一个非常巨大的系统, 它所滋长的每一个毫厘问题, 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引发社会的颤动。因此, 培植由“自由”雨露滋润的漫布发达高等教育每一块圣洁土地的“大学自治”、“学术权力”、“教授治校”之花, 并备加呵护是非常必要的, 以免“橘生淮北”, 努力营造和谐的大学组织结构中的权力氛围, 支持并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众所周知, 大学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系统内部特有的子系统, 在其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 有着自己独特的权力结构体系。至于这一权力结构体系究竟包含哪些权力类型?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大学组织结构系统中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本文试图从逻辑上、学理上探讨权力的内涵, 阐发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概念关系, 以期在和谐的命题之下, 寻求大学组织内部权力运行的协调。

大学权力的文化审视

澄清大学权力的内涵, 明晰各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特别是其中的逻辑关系, 对于每一个学者来说, 应该都是一件彰显理性而又特别愉悦的事情。很显然, 科学的推定和缜密的逻辑将会显示其强大的读错功能, 使得因为轻信习惯而滋生的认识错位昭然若揭。追根溯源, 我们首先应该探问一下, 究竟权力是什么?

《汉语大词典》解释“权力”是“①权位、势力;②指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和支配力量” [1]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力”的解释是“①政治上的强制力量;②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2] ;台北中华书局的《辞海》则给予“权力”这样的解释:“权力谓威权势力, 具有操纵指挥之效用者也”[3] 。从以上三种定义我们不难推定, 在我们的思想意识中扎根的“权力”含更多“强制”和“支配”之意。当我们把注意力投向西方人的“权力”定义时, 我们会俨然感受到不同文化的注解。《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权力视为一种关系, 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美国心理学家、高等教育学者詹姆斯·费舍尔认为:“权力随着环境不同而变化多端, 只有把有意无意、必然与偶然的因素结合在一起, 才能对别人施加有效的影响。”[4]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朗在其近著《权力论》 (Power: Its Forms, Bases, and Uses) 中提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5] 。由此不难发现, 在西方学者的视野里, 权力更多地倾向于“有效的影响”和“能力”。权力 (power) 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用作能力 (capacity) 、技巧 (skill) 或禀赋 (talent) 的同义语[5] 。因此, 在东西方两种文化的背景下映衬的“权力”意识, 其差异如泾渭之水, 让人了然于心。我们习惯于在自己的“君臣父子, 长幼有序”的儒家文化里对“权力”高山仰止, 心悦诚服地接纳与施展着“权力”的强制与支配。而反观在自由平等的鼓噪声中滋生的西方化的“权力”, 则充满着自然生长的“威信”和“影响”的成份。

在东西方两种文化环境里的不同的“权力”心理内涵的诠释中, 我们可以发现, 在我们转译西方主流文化的某些概念时, 可能会在不经意中产生了某种文化意识中深层次的误解。由此而来的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会不会在我们的转述中产生文化上的偏见和曲解呢?

其实, 在西方, 无论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学术权力”, 还是“行政权力”, 都必须是徜徉在自由的氛围, 聆听自由的声音, 必须以更加“温文尔雅的”、“协商的”、“尊重的”方式出现。否则, 一切权力都可能被弹劾, 甚至被颠覆。所以, 在他们看来, 权力本身并不是资源, 只是参与者为了产生“预期效果”而对资源 (不管是个人资源, 还是集体资源, 诸如财富、官职、声望、技巧、知识) 的动员和调度。然而, 在我们的视线里, “权力”始终是一副面目狰狞的样子, 是神圣的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因此, “权力”就是一种特别不可枯竭的资源, 就必须有役使的对象, 有支配的领地, 有强制的力量。正是这样的原因, 我们的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主体似乎对此消彼长的“领地”和“力量”心领神会, 情形更加剑拔弩张, 更加对立矛盾, 而缺少了太多的“协商”与“尊重”, 甚至即使是以“教师自制”与“民主管理”为特征的“学术权力”也会浸染强制蛮横的作风。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就曾经抨击过这种学术权力的异化和滥用的现象:“对科学创造最大的障碍常常来自那些已经功成名就的学者, 因为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地位, 已经有了自己的学术框架, 容不得新的思想出现, 任何新的思想都被看成是对他们学术权威的挑战。这在全国许多科研机构都是这样, 在‘家族制’普遍的高校尤其如此。学术权力的发挥不再基于学术认同与理解的基础之上, 而是像行政关系中上下级之间关系那样, 可以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 要求一个比自己学术职称低或学术资历浅的学者服从自己的观点或见解。”[7]

逻辑意义上的追问:两种“权力”概念的关系

文化因素的差异而生成的对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理解上的歧义, 直接导致了在高等教育的现实中对两种权力的操作失当。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实际上不对等的关系对等化, 东方式权力的森严令人心怵, 成就了两种权力的对立模式;其二是将“学术权力”纳入“行政权力”之中, 主张两种权力的并不互为矛盾, 甚至完全包含, 取其一便能得其二;其三是因学术腐败现象而引发对“学术权力”的规戒与控制, 主张削弱“学术权力”, 预防学术权力寻租。反思三种操作误区, 我们会发现, 进一步明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概念之间的关系, 将有助于准确地把握高等教育组织结构里的权利分配与协调。

概念是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 它可分为真实概念和虚假概念。那些歪曲客观事实的虚假概念只能影响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国内研究者大多数认为, 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所拥有和控制的权力;同时把高校行政人员享有的权力称之为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职务和身份资格, 约束和服从是其基本特征, 其特性是科层的、刚性的、领导型的、官方的;学术权力来源于学术成就和学术修养, 沟通和对话是其基本特征, 其特性是平等的、松散的、自觉的、民间的[8] 。在概念的理解和划分上几乎成了一种约定俗成, 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看成是一对二分的概念来使用, 并以此来思考高等教育的实际问题。这一概念内涵上的对立导致了高等教育实践中, 诸多研究者, 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者因慑于两种权力之争的敏感, 而疏于思考, 甚至直接回避这一问题, 使得我国高等教育在重视“学术权力”, 尊重“学术自由”, 体现“教授治校”上长期徘徊, 裹足不前。

那么,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究竟是不是二分概念呢?如果不是, 那又是一对什么样的概念呢?

在逻辑学的视野里, 纷繁复杂的概念之间的关系无异于四种, 它们是全同关系、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综上所述, 学者们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理解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种概念是属于交叉关系, 还是全异关系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了我们对待高等教育权力结构的理解, 甚至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目前的高等教育实践来看, 大多数学者有意无意地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看成是一对互为对立的二分概念。事实上, 全异关系的概念在逻辑学上是指那些在外延上完全不同的概念间的关系。那么,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外延是不是完全悖逆呢?我们不妨研读一下马克斯·韦伯和约翰·S·布鲁贝克的经典分析, 应该可以觉悟出其中的道理。韦伯曾在《作为职业的学术》的演讲中说道:“大学教师谁也不喜欢那些关于聘任的讨论, 因为他们很少有愉快的经历。不过, 我可以说, 在我了解的无数事例中, 毫无例外地存在真诚的愿望, 要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9] 很明显, 这里的“让纯粹的客观标准起决定作用”就是要让制度化的行政权力来管理类似于教师聘任这样的学术事务。布鲁贝克则更加诙谐地牵引出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在现代高等教育中挥之不去的联系, “高等教育越卷入社会的事务中, 就越有必要用政治的观点来看待它。就像战争意义太重大, 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 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 不能完全交给教授们决定”[10] 。

显而易见,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是一对全异关系的概念, 当然, 也就决然不是对作为全异关系中的一种形态的二分概念了。因为二分概念是在外延上完全不同, 且外延之和等于上位属概念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由韦伯、布鲁贝克的经典论述我们既然可以明晰两种权力概念间存在着交叉关系, 而且它们的外延也不能构成上位属概念“大学权力”之和。一般认为, 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存在着四种权力关系: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政治权力和其他利益群体权力等[11] 。

诚然,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从逻辑概念上来考察, 它们既不是包含关系, 也不是全异关系, 所表现出的形态应该是交叉关系。

现实的契合:厘清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交集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使得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趋于行政化、层级化, 高等学校的学术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学术权力遭受挤压。在高等学校里, 行政机制代替学术机制, 行政管理代替学术管理, 行政群体代替学术群体, 进而蔓延出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令人沮丧的现象, 甚至导致学术群体的集体失语, 造成学术管理的世俗化, 严重影响了学术的独立性, 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健康。

从前文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两种权力的内涵, 但是如何能解析出作为一对交叉概念的重叠部分呢?厘清这一部分的交集, 寻找“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契合点, 相信将有助于我们从思想观念上摆正学术权力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地位。

大学的职能在今天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在理念、内涵、职能、形式都在不断拓展和变革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 大学呈现出“多元化巨型”的特征。就如布鲁贝克“战争意义太重大, 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 这一转变赋予了大学权力结构新的内涵, 同时也赋予了学术权力新的内涵, 进而使得“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交叉重叠, 给两种权力的制度化配置提供了空间。这一点, 我们通过解剖学术权力的内在结构便可以了解它与行政权力的交集所在。

伯顿·克拉克把学术权力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扎根于学科的权力、院校权力和系统权力[12] 。我国学者颜丙峰认为, 学术权力包括学术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行政管理权力两种, 学术民主管理权力是指教师民主管理机构和教师所享有的依据学术的特点和学术事业发展的规律, 管理学术事务与活动的民主协商自主权;学术行政管理权力是指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人员所行使的, 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管理学术事务的制度化的法定授予权 (颜丙峰, 2004) 。笔者同样认为, 学术权力的内涵是多元的, 广义上的“学术权力”是指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 它应该包括狭义上的学术权力 (academic power) 、学术权利 (academic right) 、学术权威 (academic authority) 三个部分。狭义上的学术权力 (academic power) 也就是颜丙峰提出的“学术行政管理权力”, 正因为如此,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就存在着事实上的交叉。

浏览西方学者的著作, 我们也会经常地发现“学术权力”、“行政权力”这两个概念, 但是, 在对它们的使用上, 却并不是作为对称概念的。西方学者用二分法分析学术权力时, 所指的是大学里的教授 (教师) 权力 (faculty power) 与行政人员权力 (administrative power) 的对立与矛盾。可见, 完全意义上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契合部分, 有着相得益彰的关系。

综合以上观点可见, 学术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内隐着诸多行政管理的要素和成分, 对整个学术权力的实施起着规范、推动的作用。这些要素和成分的存在, 使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出现了共生的交集, 也为在和谐大学中两种权力和谐并存, 相得益彰, 提供了可能性。

权力的和谐:大学事务的制度化诉求

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 表现在以“科层制”架构起来的组织性, 以及以学科、专业、“学问”营造的“无序状态”。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言:“大学内的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 而学术活动是根据学科来进行组合的, 由此形成了分裂的专业, 相对松散的组织结构, 并不太严格的学院或学部、系或讲座层次。”[12] 大学内部组织结构的这一特征, 使得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大学既要行使以“学术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学术权力, 又要行使以制度效率为价值取向的行政权力, 二者共生共存于大学组织之中。眺望世界著名大学, 纵观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 无论是美国、英国, 还是德国、日本, 它们都无一例外地直面这一事实, 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的支点。尽管它们的做法在模式上疏有雷同, 却都较好地在动态中解决了两种权力之间的纠葛, 推动了大学的发展。

既然大学的权力结构有自己的特殊性, 既然两种权力有着相互交叉的交集, 那么, 研究这种特殊性, 依据大学的本质, 明确两种权力的运行机制, 用制度化操作来保障权力的行使, 这在当下的中国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大学普遍采用政府的行政化科层制管理模式, 行政权力渗透到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196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大学暂行工作条例 (草案) 》就规定了“大学的专业设置、变更和取消, 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制订或者批准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课程与学科体系的重大改变, 学校规模的确定与改变……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但是,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 1998年10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世界高等教育会议, 提出了《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 认为应把高等学校的“自治”作为应对世界高等教育变革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和原则之一。1998年, 我国颁布了《高等教育法》, 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享有招生, 学科、专业设置、调整, 教学, 科研, 社会服务, 对外文化科技交流合作, 人事, 财产管理等7项办学自主权。也就是说, 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了法律保障。应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 规范学校的外部环境, 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 剥离行政特权生存的土壤。

在和谐的视野里看大学的各种权力行使, 我们不免要把目光停留在权力空间里的弱势群体——学术权力。要还学术权力一片朗朗晴空, 首先就应该用制度化的学术机制保障学术权力的行使。学术机制是学术事务及其管理中组织机构、人员和制度的总称。学术机制是学术权力体现和运行的载体, 学术机制的健全与否对学术权力的运行和实施起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要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 明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专家学者参与学校事务抉择的权力。在美国的大学权力结构中, 权力的界限是明晰的。董事会主要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评议会几乎包揽了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美国大学内部既有发达的科层组织, 行政权力也是彰显于外的, 但是以教授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仍有效地控制了大学的学术事务。这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最值得借鉴的分权模式。

其次是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它是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关系的保障。要让学术权力行使公开透明;建立行使学术权力的回避制度;保证权利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同时, 制订形成行之有效的学术道德和规范体系, 加强监督, 形成有效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估机制, 充分发挥学术管理作用, 推动学术权力的扎实运行。

大学的发展可以明显地分为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 有些大学因理念的先进而著名, 有些大学则因制度的规整而显赫。出现这样的非线性、不同步的发展, 是大学权力结构的特殊性和大学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毋庸置疑, “大概没有任何打击比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10] , 但是, 要在纷繁的现代大学日常事务中找到行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截然界限, 那是徒劳无益的。然而, 我们也绝对不能因噎废食, 应该在动态的“学术自由”的呼唤和相对静态的大学制度的适应上, 不断调整, 勉力前行。

摘要:“权力”概念在东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诠释存在着差异, 从西方文化中舶来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我们的意识中有了不同的内涵;“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逻辑上是一对交叉关系概念, 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完全对立;通过制度化的规制, 在科层制管理的中国大学里可以加强学术权力的行使, 构建和谐大学。

关键词:权力,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谐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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