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10-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关键词: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合理性

1 车船税当前面临的困难

1.1 保险机构面临三难

有法难依。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机构) 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然而, 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其既非行政机关, 也无行政执法权, 又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实可谓有法难依。

在商言商。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 须将其商业利益摆在首位。保险公司若仅依靠微簿的车船税手续费, 则必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经营成本。保险从业人员如无稳定的保险费收入作为薪酬的来源, 则必将面临下岗分流。显而易见, 从实践的角度看, 保险费的收入是商业保险机构的“主业”, 而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则为“副业”, 在主业与副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保险机构势必丢卒保车———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 是为在商言商。

客户至上。时下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 客户就是上帝。保险公司既已从商, 又要做大做强保险市场, 还要发展得又快又好, 不追求一流的服务, 不以客户至上为理念,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将被淘汰出局。因此, 各家商业保险机构势必不敢因代收代缴车船税而影响其与客户的融洽的关系, 于是, 对于拒缴车船税的客户也只能听之任之———虽说《车船税暂行条例》赋予其崇高而又神圣的使命。

1.2 税务部门监管三难

标的小。车船税不单个体税额较少, 而且其总额在全部税收的占比也较小, 所以税务机关不应当也不可能安排很多的人员来监管此税。与此同时, 如此分散之税源又决定了在很大程度是要讲究大量的人力投入--车船税的信息平台与联网工作并非指日可待。因此, 车船税标的小、分散性大与税务机关投入难便形成一道难题了。

不属地。《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 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也就是说,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使用的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税可以不受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为限制, 这至少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 地市级的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很难统计和监督车辆是否纳税和是否在本地纳税。第二, 税务机关对于已在登记地 (以地市级的行政区划为单位) 投保交强险但拒缴车船税的外籍车辆和已在非登记地投保交强险但拒缴车船税的本籍车辆追缴相当困难。

主体多。《联合通知》所称“唯一扣缴义务人”是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而当前我国已有25家。

首先, 多头执法必不一, 25家保险机构涉及从业人员近百万。百万大军师出多门, 税务机关培训难。其次, 受加入世贸和加快发展保险业的宏观政策的影响, 商业保险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与日俱增;以中小城市为例, 一般都有十家以上的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商业保险机构, 而且其数量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会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 税务机关培训和管控的重复劳动多。最后, 多家保险机构为了各自商业利益均视其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 税务机关管控难。

1.3 保监机关决断难

作为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面对相对落后的中国保险业, 应对保险业的审批、发展和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各级监管机构因经验少、人员缺、机构小, 已是困难重重了。一个交强险问题已令保监会左右为难, 先是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传来了各界人士的不同声音, 继而引发中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关于金融政策的听证会--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了交强险费率听证会, 会上, 听证代表意见尖锐、观点不一。因此, 保监会在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强制性和重要性问题上相对会决断难。

1.4 纳税意识自觉难

一方面, 从党的十五大以来, 我国力主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民学法、守法意识得到了明显的加强, 但是, 离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还有一定的距离, 尚需一定的时日。

另一方面, 部分纳税人如摩托车车主 (尤其是农村家庭) 的应纳税款承受能力不足。

2 原因分析

2.1 非主业, 保险机构兼顾难

第一, 保险的专业定位:

一, 从社会角度来看, 保险是分散危险, 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二, 从法律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契约即保险契约。保险的功能有三:一是保险保障功能;二是资金融通功能;三是社会管理功能;应当说, 保险的主业是通过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来服务社会、辅助社会管理, 从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是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保险业的定位。笔者的粗浅理解是:我国的商业保险应当全力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专业保险市场, 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鉴此, 我认为, 商业保险机构不应当也无力在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问题上花费主要的时间和精力, 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

第三, 笔认为, 中国保险业当前面临三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保险业在经济领域的竞争力;极力提高在全球保险业的竞争力;积极应对保险市场中面临的风险及运行的诸多问题。

2.2 无强制, 保险机构代收难

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商业保险实行自愿订立的原则。《保险法》从199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已逾十三年, 自愿订立原则无论是在投保人 (车船税纳税人) 还是在保险人 (商业保险机构) 都已根深蒂固了。投保人也从原来无可奈何地在保险公司门前的排队长龙中艰难地体验着“官商”们“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作风, 欣喜地体验着保险从业人员的一流的专业服务。现在, 一方面, 突然要商业保险机构义正辞严地代收代缴车船税, 转身变为百姓心中头戴大盖帽、身着制式服装的“税官”———他们难免会出现错位。另一方面, 突然让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丧失了“上帝”的身价和讨价还价的余地———恐怕难免导致缺位。我想, 法律法规还是需要适当结合本国的文化和国人的心理, 否则, 中华五千年的文化传统与西方民主、自由的个人主义思想的撞击, 有时不得不出现一些令人尴尬的局面。

2.3 机构多, 执行条例统一难

当前中国境内共有25家财险公司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如此多家之机构, 统一行动谈何容易?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 一方面, 从职责上说,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保险经营活动,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 二是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 从客观上说, 其成立的时间不长, 积累的经验不多, 派出的机构较少, 想在短期内解决保险市场的种种问题已是力不从心, 又要在车船税的问题上提纲挈领———由于行政管理和税收征管经验上的差距, 应当说需假以时日。

2.4 不配套, 税务机关追缴难

《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2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也就是说,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使用的车辆可以不在登记地纳税, 这至少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 税务机关与保险机构很难统计和监督车辆是否纳税和是否在登记地纳税。第二, 税务机关对于已在登记地投保交强险但拒缴车船税的外籍车辆和已在非登记地投保交强险但拒缴车船税的本籍车辆追缴相当困难。

2.5 标的小, 税务机关应对难

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相对较少, 如不有效遏制拒缴现象的漫延, 面对日渐增多的追缴客体, 他们既便夜以继日恐怕也会顾此失彼。同时, 不实行登记地的属地管理, 如要追缴, 征管人员则势必因东奔西跑而疲于奔命。更有甚者, 从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 车船税的标的较小, 税务机关投入的精力和物力不应过大, 这姑且不论, 而实行追缴尤其是到外地追缴恐怕是事半功倍、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保险原理与实务》2005年10月第1版, 第159-180页,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李玉泉.《保险法》2003年8月第2版, 第8、9页,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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