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审判流程(共8篇)(共8篇)
1.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篇一
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管理改革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阶段完成的时限,并由法院各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计划、人事、组织、监督、控制和奖惩等手段,对案件各阶段的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院各类案件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破产案件的流程时限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和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流程的日常管理,根据案件流程信息进行决策,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审判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审判庭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案件流程信息。
第二章 立 案 第六条 立案庭负责下列案件立案审查、登记工作,执行相关时限规定,计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一)审查民事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在收到起诉书及相关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三)对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书、指令再审裁定书或者再审决定书、函件,或者本院作出再审裁定书、再审决定书后七日内立案登记。
(四)对破产申请的审查立案,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七日内征求本院民事审判庭意见后决定是否立案或者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五)因管辖改变而移送来院的各类案件,在收齐案卷材料后2日内立案登记。
(六)对劳动改造管理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日内立案登记。
(七)审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司法职权行为违法的申请,在7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调齐相关卷宗与立案材料一并移交审监庭。
(八)审查请求司法赔偿的申请,在7日内决定立案登记或者通知不予受理。
(九)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立案庭收到行政案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当日交行政庭审查,行政庭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立案庭根据行政庭审查意见2日内办理立案手续或裁定不予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亦依此办理。
再审案件应收取诉讼费的,由审监庭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交纳诉讼费。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拟缓、减、免诉讼费的,应报请院长审批。但批准缓交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申请的,立案庭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保全申请。符合立案和诉讼保全条件的,立案庭在报请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在立案的同时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并开始执行。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财产和证据保全,由审判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该保全裁定送达及执行由执行庭负责。
第九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2日内将除自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执行局(庭)和相应办理机构,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进行登记的同时,将有关案件信息输入计算机进行管理,有关信息内容应符合司法统计的要求,不得缺项、漏项。
第三章 分案及排期开庭
第十一条 立案庭分案要结合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工作量、未结案件数等因素合理确定案件主审法官,要保证各主审法官手中未结案件数的动态均衡。刑事案件、行政和执行案件按专业对口原则分案。原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由原发回重审的主审法官审理。
第十二条 立案庭分案确定案件主审法官后,审判庭不得随意变更。决定回避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决定之日将卷宗退回,立案庭2日内重新分案。
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判决案件、申诉复查案件以及对民事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属于立案庭自办案件,由立案庭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案原则直接确定承办人。不服行政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行政庭办理。
第十三条 主管院长对于主管审判庭受理的重大、疑难或者案件相互之间有关联等类型的案件,认为确需调整承办人的,可以协调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立案庭应将分案信息及分案后的变动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
第十五条 各类一审案件、再审案件均应实行立案庭排期开庭;二审案件审判庭接到案卷材料后,主审法官7日内决定是否开庭,同时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排定开庭时间、地点。主审法官不得自行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 立案庭应当在下列期间内排定开庭日期及开庭地点: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1日至20日之内。
(二)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后的20日至45日之内。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25日之内。
第十七条 审判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对开庭日期有异议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经庭长批准后至迟在原定开庭时间届满3日前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应当从严掌握,认为理由充分的,可以变更排期,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公诉机关。
第十八条 审判人员应认真做好庭前准备,通过阅卷等方式认为需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调查取证的,应尽可能在庭前完成,提高一次开庭成功率。第十九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由审判庭自行确定再次开庭时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庭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应当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当事人反诉或需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在30日内再次开庭。
(三)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应当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等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15日内再次开庭。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应在法定的审限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经本庭庭长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副本送立案庭备案。
案件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向立案庭提交申请书,立案庭在3日内登记备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合议庭对经开庭审理的一、再审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在休庭后5日内进行评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审判长接到法律文书文稿后依职权规定在2日内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审理的一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审限届满10日前进行评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后2日内制作出法律文书,审判长接到法律文书文稿后依职权规定在2日内签发。
第二十四条 案件开庭审理后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在合议庭评议后5日内报送审判委员会,报告需要翻译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案件主审法官应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后2日内制作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审判庭结案后,应在2日内将已签发的法律文书文稿连同案卷移送书记员管理处,结案卡应由承办人填写一并移送。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结案向书记员管理处移送有关材料,应至少在结案期限届满前7日,以保证裁判文书核对、印发、送达等,否则视为超审限。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在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在3日内完成,裁判文书校对、复印、填写送达回证、退卷、报结案手续。立案庭接到书记员报结手续,应立即将结案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
刑事案件生效后3日内书记员填写执行通知书,并交案件承办人签发后移交送达。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结案后15日内完成卷宗的整理装订,以备案件评查和督察,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之前向办公室档案员交卷一次。
书记员交卷时应做到:(1)装订材料完整、装订牢固、整齐美观,并分正副卷材料分别装订;
(2)卷内材料按规定顺序和要求排列,逐项编写页号;
(3)按要求填写卷内目录和卷宗封面,粘贴封条,加盖骑缝章。本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保留3份,装入证物袋;
(4)交案件主审人审查卷内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备考表中签字认可,同时由主审人确定保管期限;
(5)编写归档清册一式二份。
交档前书记员管理处负责人应对卷宗分类整理,按类别统一编写归档清册,集中交档。
归档案件不符合条件的档案室立即退回,书记员5日内补正完毕重新交档。
第五章 送达及移送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负责送达本院各类案件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按照方便原则,调解、裁定准予撤诉方案结案的及审判庭可以同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送达的由审判庭负责。
第三十条 立案庭对当事人在沁源县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由自己送达,其它在辖区以外的案件可以委托送达。
第三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的送达事项及要求:
(一)开庭审理10日前由审判庭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作好送达笔录,询问委托辩护人情况。送达起诉书副本后2日内通知被告人亲属委托辩护人,被告未请辩护人依法应指定的,5日内落实指定事宜。
(二)开庭审理前3日由审判庭向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出庭通知、传票、张贴开庭公告,向法警大队交付提押票。
(三)当庭宣告判决,审判庭3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立即送达,宣告判决同时应做好宣判笔录。
第三十二条 民商及行政一审案件的送达事项及要求:
(一)立案后5日内由审判庭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向对方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双方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二)当庭宣告判决的,由审判庭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宣告后立即送达,宣告判决时应做好宣判笔录。
(三)一方不服判决的,在接到上诉状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被上诉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送达事项按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不同业务部门之间有关卷宗流转及其他工作事项的移送,应相互办理完备的交接手续。卷宗流转包括(1)本院与上级法院移送卷宗;(2)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登记完成相关任务移送审判庭;(3)审判庭结案后由庭室书记员保管;(4)书记员对本院一审提出的上诉案件转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本院已生效案件整理装订归档;(5)申诉、再审、评查、督查等工作需要调卷、退卷等等。其他需办理移送或交接的工作事项:(1)审判庭交立案庭的送达事项;(2)审判庭交法警队提押人犯工作;(3)委托送达完成后退回送达回证的登记移交;(4)立案庭或审判庭收取案件证据;
法院之间及本院各部门之间移送或交换手续时要相互监督,接收方对移送方未按流程规定及岗位责任完成工作时,不予接收或对移送方的工作瑕疵予以注明,否则责任由接收方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向主审法官发出催办通知书,主审法官应当在5日内审理终结或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案件在审理期限届满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审理终结,立案庭应当向主审法官发出案件超审限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各类案件立案登记时随卷设立案件流程表,相关人员对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间必须认真填写,不填写流程表或填写不实的按违反流程规定处理。流程表结案后由立案庭收集,结合卷宗情况及时追查违反流程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与审判流程有关的庭、室、队应认真执行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纳入法官和业务部门的岗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八条 立案庭应当每月将排期开庭、案件审理及超审限及其它违反流程管理情况报送院领导和纪检室,并通报各审判庭。
第三十九条 立案庭负责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审判庭未按本规则执行的,应及时通报,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报有关院领导处理。
第四十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以及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的,由纪检监察室核实,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审管办应会同纪检监察室、立案庭定期对流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监庭要结合立案庭通报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的问题,在年终考核中提出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选任法官每查出一次违反一般流程管理制度行为的扣考核分1分,超审限的扣5分,其他责任人由各庭室按本部门目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庭室领导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长处理。在协商处理期间,对正在办理或急需办理的事项不得相互推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的日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2.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篇二
一、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自侦工作提出新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 是指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 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 确保案件质量, 防止错案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 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二是在审判中, 庭审成为决定性环节, 特别是重在第一审的法庭审理。2015年2月, 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 提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必须尊重司法规律, 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意见》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
在依法治国大前提下的司法制度改革, 正式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相对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侦查部门在未来的工作中势必要面临的更多的问题与挑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 直接言词原则将被提倡和强化, 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等将最大化的在庭审中做出, 并且庭审的裁决将以庭审中直接得到并认可的言词和认定的其他证据综合判定。简而言之, “案件的事实认定要在法庭上形成, 证据要在法庭上查明、确认”。经过多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虽然非法取证现象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传统的“由供到证”、“立案即定案”的侦查模式还是很难避免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非法行为。
二、新形势下检察自侦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 以侦查为中心积习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权力分配而言, 公检法权力平等, 不存在审判权高于侦查权或者侦查权高于审判权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 侦查权过于膨胀, “立案即定案”、“口供至上”、“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仍然影响较大。在法庭审理阶段,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调查模式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笔录仍然是法庭审理的基础, 法官在庭审中的审查成为对侦查证据的再次确认。在这种背景下, 侦查员办案过程中往往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 容易形成“涉案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确认, 因而容易在取证过程中突破强迫性讯问和说服性讯问的合理边界, 滋生非法证据。证据的瑕疵将导致在庭审阶段形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二) 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将更加凸显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中, 侦查阶段据以定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传闻证据, 在庭审中将重新面临质证。理想的案件庭审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下的, 即被告人如实供述, 证人如实作证, 由此得出的裁判结果是最接近自然事实的。而在现实的庭审现场, 情况往往并非如此。言词证据本身客观性较差, 而且当事人由于心理的变化, 当庭做出不同于侦查阶段陈述可能性极大。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的惩罚, 在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时往往倾向于利己方面, 而证人在法庭供述时, 可能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的影响, 做出虚假证言。由此导致当庭审查的结果往往有别于案件的自然事实。
(三) 公诉部门将强化对自侦工作的规制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 庭审中的控辩对抗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加强, 证据的审查也必将更加严格, 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阶段。这就必然迫使公诉部门进一步提高公诉质量, 强化其对侦查部门的引导和规制功能。检察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检察机关, 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最后一道关口, 必将最大限度地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具有完备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不但审查起诉环节将加大对证据的甄别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 甚至提前介入侦查, 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取证。在庭审阶段, 侦查员、鉴定人都有可能被要求出庭接受询问, 以“情况说明”的证明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庭审要求。
三、检察自侦工作前景探析
(一) 强化证据意识, 确保证据的稳定性
职务犯罪侦查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是侦查工作的现实需求, 也是避免侦查过程中滋生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途径。基于检察自侦工作的特点, 初查阶段是立案前的必经程序。为此, 实行精细化的初查是案件成功的重要基础。在初查过程中以收集和固定物证、书证为主, 以获取言词证据为辅, 在不惊动嫌疑人的前提下, 审慎地搞好外围调查工作, 客观、细致、全面地收集证据。在取证过程中自觉树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识, 坚决杜绝“毒树之果”, 注意法律文书的使用, 确保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对直接影响立案、定罪以及可能影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及时收集和固定。在传唤嫌疑人后, 贯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这既是确保讯问过程的合法性的有效途径, 又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
(二) 强化技术侦查等证据采集手段, 做实做牢证据链
现阶段形势下, 侦辩的对抗性愈来愈强, 而职务犯罪手段却愈加隐蔽化, 以传统方式发现犯罪线索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侦查人员应在思维上拓展空间, 目光不应仅局限于口供、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形式,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 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 结合现实和虚拟空间, 全方位, 多角度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及时高效的固定证据, 通过对获取信息的分析梳理有价值的信息。例如, 现在智能手机被普遍使用, 通过对嫌疑人的手机分析我们就能获得大量的信息。通过手机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 股票软件, 购物软件等可以发现嫌疑人的财产信息, 通过手机中的关系网络, 如微信、QQ等可以了解嫌疑人的社会关系及联系对象, 通过旅行软件、打车软件、导航软件以及手机自身的定位功能等, 能获取嫌疑人行动轨迹。这样就能更全面的掌握嫌疑人的信息, 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
(三) 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积极应对出庭等新挑战
自侦部门应有针对性的培养不同方向人才, 例如财会、金融、外汇、证券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方面, 以确保及时高效的获取证据, 避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靠获取嫌疑人的口供来突破案件。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 2015-1-14.
3.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篇三
关键词:审判中心 刑事抗诉 应对之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抗诉工作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抗诉通过纠正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来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另一方面,抗诉以含蓄的方式肯定了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只对部分争议焦点才提请二审法院裁断,并自觉维护终局性裁决。在实践中,后者的价值往往被忽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审判机关大部分的案件并不提出抗诉,从公权力的角度承认了司法的公正,而部分提出抗诉的案件,更进一步地接受了检验,为纠错提供了机会,不但无损于法律的权威,反而更加能够为民众所接受。因而,不能为了抗诉而抗诉,而要以抗诉为切入点,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地行使职权,避免司法擅断和审判权膨胀,才能真正地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
一、刑事抗诉的现状
笔者所在的J市基层检察院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以J市检察院为例,2010年至2014年的抗诉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从抗诉类型来看,五年来所提出抗诉的案件23件,均为二审抗诉,没有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审监程序的刑事抗诉工作仍是薄弱环节,并亟待作出调整。
第二,从抗诉量、抗诉率来看,五年来共提出抗诉案件23件,平均抗诉率1.64‰,其中2010年提出抗诉2件,抗诉率1.22‰,2011年提出抗诉5件,抗诉率2.40‰,2012年提出抗诉3件,抗诉率0.96‰,2013年提出抗诉5件,抗诉率1.39‰,2014年提出抗诉8件,抗诉率2.23‰。总体而言,抗诉量、抗诉率稳中有升,但抗诉率远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抗诉率6.13‰。
第三,从支抗数、支抗率来看,五年来提出抗诉为上级院支持的4件,平均支抗率为17.4%,4件被上级院支持抗诉的案件均集中于2011年,年支抗率高达80%,其余年份均没有案件获得支持抗诉,比例严重失衡。
第四,从法院采纳数、采纳率来看,五年来法院仅改判1件,平均采纳率为25%,远低于同期全国平均采纳意见率72.48%。
第五,从案件类型来看,五年来提出抗诉案件的原审罪名达16种,其中侵犯财产案件5件(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及职务侵占罪各1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件,扰乱市场秩序案件4件(非法经营罪3件,强迫交易罪1件),侵犯人身案件3件(故意伤害罪2件,强奸罪1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2件,其他类型案件5件。其中,经济犯罪案件占比43.5%,这其中固然有经济犯罪案件较为复杂、存在争议的客观原因,也不免有案外因素的存在。
第六,从抗诉理由来看,因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而提出抗诉的共3件,占比为13.04%,因法律适用错误提出抗诉的共16件,占比为69.57%,其中因定性错误提出抗诉的9件,占总抗诉数的39.13%,因量刑错误提出抗诉的6件,占总抗诉数的26.09%,定性与量刑均有误的1件,占总抗诉数的4.35%;因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有误而提出抗诉的4件,占比为17.39%,单独因审判程序违法而提出抗诉的为0。
第七,从方式启动来看,五年来所有的抗诉案件均为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没有因被害人申请而提出抗诉的。
二、刑事抗诉的实践困境
近五年来,J市检察院抗诉工作总体上呈现平缓发展的态势,客观上由于J市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较高,执法环境相对较好、审判活动违法情形也相对较少,但从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来看看,J市检察机关抗诉工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抗诉工作有待加强
1.提出抗诉的数量偏低,存在应抗而未抗的现象。虽然J市法院办案质量较高,但2014年J市法院判决的案件3511件,有被告人上诉的636件,被二审法院改判的57件,发回重审的26件,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应当抗诉而未抗诉的,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2.法院改判的比例偏低,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本已是相对把握较大的,然而仍无法获得法院的改判支持,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3.诉讼进程的效率偏低,妨碍错误的裁判得到及时纠正。“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往往要时隔数月才能等到二审法院的裁决,而只有在短时间内对错误予以纠正,才能消除错误判决所带来的影响,带来较好的社会效果。
4.提出抗诉的持续性偏低,无法形成连续不断的监督合力。抗诉工作必须不间断地进行,才能形成“一种内在的完整和外在的不遗漏,内在完整是指刑事抗诉权在行使过程中对审判权表现出来的无形而整体的存在,这种存在使审判者时刻心存警觉并在裁判时不断约束自已的审判行为;外在不遗漏是指一旦审判者忽略了这种存在并做出了错误的裁判,刑事抗诉权就会立即启动,对错误的裁判及时予以纠正”。[1]J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平均间隔80天,最长的为160天,无从保持对审判机关持续的监督强度。
(二)抗诉的理念有待转变
1.“不敢抗”。部分办案人员片面追求支抗率,一定要有充分的把握才敢抗诉,此外,一些办案人员在提起公诉前已就案件与法院相应承办人做好沟通,迎合对方的观点。
2.“不愿抗”。部分办案人员本着“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理念,一味回避诉判分歧,而且案多人少矛盾也加剧了办案人员“不愿抗”的思想。
3.“不会抗”。办案人员为确保有罪判决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案件审查、举证质证、辩论方面,对审判的监督相对弱化,个别办案人员审查判决流于形式,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发现判决错误。
4.“不当抗”。有的办案人员对于可以直接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抗诉外监督方式的,一律提出抗诉,未能合理运用诉讼外监督方式。
(三)抗诉的水平有待提高
1.重个案,轻类案,局限于就案论案,不能针对一类问题加强研究,形成专项监督。2012年至2014年,J市检察院共对四起知识产权类案件提出案件,四起案件,均因涉案产品的数额认定问题,被法院改变定性或删减罪名,其中,2012年11月,法院以产品标识不合格不属于不合格产品,将常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以物价中心无法估价为由,对涉案产品的数额不予认定;2013年1月,法院因物价中心没有就涉案侵权产品的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出认定,将谢某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一罪,实际上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部分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2013年3月,法院又因无法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将朱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改变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4年2月,法院以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涉案货值,从而将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这四起案件抗点基本一致,检察机关未能针对该类案件强化研判,导致在抗诉中屡屡被撤抗。
2.重实体,轻程序,抗诉案件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证据认定错误。五年中单独对程序违法提抗的为零。事实上,确实存在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不被保障、审判组织组成等问题。如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该案自2012年9月6日第二次开庭后,法院以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为由先后12次对该案延期审理,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应提供具体的线索,法院认定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且延期审理期限仍受限于上级院批准延长的3个月。但本案辩护人每次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均未提供具体线索,在案件延期审理期间也从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仍多次宣布延期审理,且被告人丁某自2012年6月21日被逮捕后至2013年12月20日判决,已经远远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
3.重普通程序,轻简易程序。J市检察院5年来提出抗诉案件中简易程序案件为6件,仅占26.09%。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对于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各地则纷纷探索集中出庭机制,由于集中出庭人员对于案件不熟悉,且疲于应对庭审,忽视了对于监督职责。
4.重量刑畸轻,轻量刑畸重。五年中因量刑畸轻而抗诉的19件,对量刑畸重提出抗诉的仅1件,对部分畸轻、部分畸重提出抗诉的1件。对于量刑畸重的案件,办案人员认为被告人一般上诉,可以通过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对其权益进行救济,因此选择性地放弃对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如周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检察机关从实际出发,审慎考虑被告人罪轻因素,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该案中,对于判决认定周某为主犯,检察机关持不同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虽作为管理人员,负责招聘工人、发放工资、买菜等事务,月工资仅2000元-3000元之间,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5.重主刑,轻附加刑。针对量刑所提出抗诉的,均是由于主刑不当而提出,单独因附加刑适用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没有,而实践中,确实存在附加刑的适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本应抗诉的,却只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6.重二审轻再审。实践中再审抗诉的标准比二审抗诉更加严格,且启动再审抗诉的内、外部程序复杂繁琐,严重制约着再审抗诉工作。
(四)抗诉的标准有待统一
1.量刑的理解各异。刑法上“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在某些情形下并无严格的法律解释,即使法院的量刑偏低或者偏重,超出法定量刑幅度以外的“低级”错误较为少见,对于“同种罪名、数额悬殊、犯罪情节各异的案件判决量刑却相同”和“同种罪名、同样金额、同样犯罪情节而判决结果却相差甚殊”的情形,尚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检察机关即便不同意判决的量刑,抗诉上也没有把握。
2.证据的运用各异,导致检法对事实的判断上出现分歧。运用证据能认定何种事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案件的把握及认识的角度,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即便采信相同的证据,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如邓某诈骗一案,证人蔡某证实2009年12月邓某共三次独自一人到该仓库载走货物,且独自一人到该仓库载布的只有邓某;证人林某证实该仓库设有电动门,每次载布都要由蔡某从里面打开电动门才能进入仓库,且证实以前没有发现布匹丢失过;老板洪某亦证实12月之前,该仓库没有发现被盗。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蔡某系洪某的岳母,可排除其偷走布匹的可能,而布匹是大宗货物,一旦丢失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排除该仓库12月份以前有丢失布匹及12月份丢失的布匹是其他人所为,库存明细表和出仓单可体现进出仓账目清楚,且与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丢失的布匹共有98匹。而据相同的事实,法院仅就低认定邓某诈骗的布匹为15匹。
3.抗诉必要性的认识各异,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争议较大,但法律规定不明确,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容易产生较大的分歧意见,导致抗诉的必要性不充分,即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很难被法院所采纳,甚至不为上级院所支持。如唐某强奸、盗窃一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某不以实施盗窃为目的的入户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有关“入户盗窃”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求,因而不认定盗窃罪,而检察机关则认为“入户盗窃”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局限于以盗窃为目的,只要行为人以犯罪为目的,非法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即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入户,符合“入户盗窃”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求。
(五)抗诉的机制有待完善
1.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公诉、控申、刑事执行监督等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对本部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未能结合全局进行分析研判,容易错失有效线索。五年来,J市检察院抗诉案源全部来自公诉部门对裁判文书的审查,由监所检察发现或由控申、举报等其他途径获取的案源为零。
2.市一级检察院的指令抗诉不如人意,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需要报请市院同步审查以外,目前基层院均不向其上级院送交一审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上级检察院缺乏必要的渠道来了解基层院一审判决的情况。
3.审判机关的内部请示制度不能逾越。实践中,对于争议案件、疑难案件、重大案件,法院往往先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再作出判决,即便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法院已有所倾向,不会轻易变更之前的结论,某种意义上而言,已提前剥夺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如此一来,诉讼进程异化为行政程序,导致抗诉流于形式,打击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与信心。
三、刑事抗诉的完善之策
检察机关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新要求,对刑事抗诉要有所调整,逐步将诉讼监督的重心转移到审判活动上来,着力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核实和纠正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我们的着眼点虽然在于抗诉工作,但也不能忽视抗诉外审判监督方式的作用,如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可以通过较为柔和的方式,使一些不需要用抗诉解决的错误得到纠正,服务于审判中心的题旨。
(一)强化意识,打造“敢抗”队伍
1.树立审判监督理念。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一方面,要尊重法院的一审判决,不随意提出抗诉。“刑事抗诉权从本质上来讲是法律上的一种救济方法,作为一种救济,它需要协调法的安定性与法的真实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在一般情况下,法的安定性高于法的真实性,不允许重开程序,但如果生效裁判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则允许突破法的安定性而追求法的真实性,以实现法的救济性。”[2]另一方面,要克服工作中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2.提高队伍专业水平。增强岗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办案人员判决审查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分析案情的能力、法律论证的能力,组织学习相关的指导文件和成功抗诉的案例,使干警对抗诉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有更清晰的认识。
3.建立考评激励机制。将抗诉工作的情况记录进检察人员执法档案中,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每年开展审判监督专项评比活动,评选优秀监督案例,奖励先进分子。
4.高度重视抗诉请求。对于被害人提出的抗诉请求,及时关注,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努力使每一位诉讼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多措并举,完善“会抗”机制
1.实行事先请示汇报。对每起拟抗诉案件,基层院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上级院指派专人听取意见,对案件抗诉点和抗诉理由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抗诉质量。尤其对职务犯罪案件,坚持上下级同步备案审查,及时沟通,统一思想。
2.落实上级指导工作。上级院既应建立资源丰富、种类齐全、示范性强的案例库,总结抗点和抗诉技巧,加强类案研究和指导工作,还要对重大普通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抗诉案件,做好提前指导工作。
3.加强内部衔接配合。加强公诉部门与刑事执行监督、控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案情沟通、线索流转、信息共享等制度,保障公诉部门及时从控告申诉、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中发现抗诉的案源。
4.提高量刑建议精度。“量刑活动基本上具有一定规律性,量刑结果与案件情节之间的关系基本可以通过统计分析以及数学方法予以总结把握。对此,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法院将近几年已判决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进行分类整理,找出其中的规律性,对具体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化,联合制定一个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3]诚如上文所述,并非为了抗诉而抗诉,抗诉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检法两家达成共识的量刑虽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抗诉,但更能精确量刑建议幅度,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尽可能减少随意性。
5.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对提出抗诉或支持抗诉的刑事案件,各级院检察长应主动要求列席审委会,针对法院承办人的意见,进一步阐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对合议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要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三)强化审查,提高“抗准”水平
1.把握抗诉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影响公正裁判的行为。具体包括:(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如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判决、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如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不确实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据以定案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或者不应当排除的证据却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因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不采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判决改变起诉事实认定的。(3)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一方面是定罪错误,如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另一方面是量刑明显不当,如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量刑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或者不均衡;适用主刑刑种错误;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错误;适用刑事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4)人民法院存在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如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而直接采纳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的。
其二,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抗诉。抗诉所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抗诉确实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合乎公众朴实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
其三,有抗诉必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领域存在分歧是不可避免的,该分歧已较为明显地反映在司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和司法实践的较量与制衡上,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以罪刑法定的严格规则限制司法的自由裁量,同时又要在罪行法定的界域内予以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因此,这几方面可视为无抗诉之必要:(1)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认定犯罪性质、情节或者有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判决未认定起诉指控罪名或者相关犯罪事实的;案件定罪事实清楚,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明部分或者全部犯罪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部分案件事实或者判决无罪的。(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被告人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量刑偏轻的;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量刑偏轻的。(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其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
2.突出抗诉重点。制定刑事案件一审裁判审查明细表,对照审查,深挖抗点,着重从这几方面入手:容易混淆的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罪名认定错误;对刑事判决定案采信证据不当,以致事实认定错误;对自首、立功、主从犯、犯罪形态等法定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以致量刑明显不当;对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缓等刑罚执行方式错误;对并处、单处附加刑适用错误;对法律调整期间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拓宽抗诉视野。从片面注重抗诉量刑畸轻向抗诉量刑畸轻、畸重并重转变,从片面注重审查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向全面审查审判程序延伸,从片面注重审查定罪量刑结果向对定罪量刑情节、刑罚执行错误等盲区全面审查转变,并勇于在一些疑难领域,实现审判监督的有力突破。
4.延伸抗诉效果。在注重个案监督的同时,通过建立分类审查和分类备案机制,从个案中对比发现法院裁判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对类案执法失衡的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检法联席会议、一类问题通报等丰富监督层次,提升监督效果。
综上,本文虽立足于如何“敢抗、会抗、抗准”来完善刑事抗诉制度,表面上是为了“多抗”而进言献策,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前的“多抗”是为今后的“少抗”服务的,从而全面提高审判的质量,是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还可以进一步延伸至案件之外,使抗诉审的裁判结果对未来的司法以及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遵守等方面加以影响。
注释:
[1]赵建伟:《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2期。
[2]谭淼、韩阳:《刑事诉讼再审理由之理性分析》,载《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3]陈德:《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初探》,载《南京检察》2009年第3期。
4.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流程 篇四
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细则
为加强刑事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由立案庭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刑事案件进行自动分案,随机选定承办人。
二、案件经立案庭分转到刑事审判庭后,由书记员在收案册上登记,并由庭长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或调整承办人,并通过系统确认。
三、庭长指定承办人后,及时通过系统发送给承办人,由书记员及时将案卷材料转交承办人,由承办人在收案册上签字确认并对系统显示的新收案件予以确认。
四、承办人应在接收案件后3日内完成审查起诉报告,并将起诉书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送达被告人。
五、一般应在5日内完成阅卷工作。特殊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阅卷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10日。
六、承办人应在阅卷后3日内完成提审工作。
七、承办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排定开庭时间,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系统。
八、承办人应在收案后1个月内完成开庭审理及相关工作。
九、合议庭应在开庭后3日内完成第一次评议。
十、对于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庭评议后3日内完成审理报告并经庭长、主管院长核签后提交讨论。
十一、承办人应在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3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提交庭长、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十二、庭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2日内完成审核;主管院长应在法律文书报送后3日内完成签发。
十三、承办人应在法律文书签发后3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印制和送达。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四、承办人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准确在系统中输入开庭日期、合议日期、签发日期、结案案由、结案方式、结案日期、送达日期等信息,并在案件审结后1日内在系统
中确认结案,并将裁判文书录入系统。
十五、案件的审理期限为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为超审限,但在法定审限届满之前有审限扣除、审限延长情况除外。
十六、遇有法定的审限扣除、延长情形,承办人应及时办理审限扣除和审限延长审批手续,并在系统中及时输入相关信息。
十七、宣判后案件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由承办人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机关和对方当事人,并由书记员装订卷宗后,连同上诉状转立案庭移送上级法院。
5.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篇五
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唐永刚
自2010年开始,我院实行审判流程网上管理,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案件进行管理、统计和考评。两年来,共录入案件近千件,对我院案件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审判流程管理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此专门对此项工作进行调研和总结,目的在于推动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我院承担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审判监督庭,因该部门仅1人,且承担了全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从年龄上看,从事审判流程管理的该名法官已超过50岁,年龄偏大,精力不足;从专业知识程度上看,该法官非全日制法学类院校毕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知识结构不够全面;但从工作经历上看,该法官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审判工作已超过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我院将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全院审判流程的无纸化管理,从立案、审判到最终结案归档,全部实现网上管理。领导可随时通过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查看案件每一
个环节的详细信息,统计部门可以根据已录入的案件信息直接生成司法统计报表。我院在实践中,由审判管理部门(审监庭)对案件流程信息进行监督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以百分制的比例直接纳入本院案件质量考评结果。
自我院启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以来,从最初的“不懂、不熟”到“摸着石头过河”,最终实现了案件承办人完全独立录入案件信息,网上信息与审理情况同步,领导不必到业务部门询问,通过该系统即可掌握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但由于我院法官老龄化比较严重,对计算机软件运用不是很熟练,因此对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主要还体现在“选择式”和“填空式”的信息录入。全院所有案件信息均存放在服务器中,服务器设置在机房,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个人电脑损坏不会导致案件信息丢失。但我院目前尚无专职网络管理员,仅由一名从事财会工作的干警兼任,因承担的工作较为繁杂,加之不是对口专业出身,导致在解决软件问题上力不从心,业务庭案件信息系统出现问题时经常不能得到及时快速的解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判流程,我院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考评办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审判流程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并在法定时限内有所缩减,以提高办案效率。我院将审判流程
管理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考评时,审判流程占有一定的分值,最终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总体得分。
借助“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我院对每个案件都建立了电子档案,将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资料全部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需要查看案件材料时无需调卷,登陆该系统即可查看该案的所有材料,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通过两年来的不断摸索和实践,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逐步迈入正轨,案件质量得到提升。但由于“小法院,人员少、兼职多”以及历史原因,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少、法律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年龄偏大且工作量大,这些原因仍然制约我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进步。尽管受客观条件限制,我院仍通过自身努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认真地开展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提炼和完善,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审判管理实现科学化和现代化,审判质量不断提升。
6.审判管理工作汇报 篇六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二、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案件流程管理监督制度。由立案庭对全院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统一分案,审管办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拖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认真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我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考核办法》,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生效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在院务会上进行评析。二是重点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办负责统计,并交由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各业务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一篇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牵头成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一、办案质量显著提高,案件陪审率上升。截至九月份,在已结的719件普通程序案件中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有
426件,陪审率达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个百分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今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除了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使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为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28个基点。
三、办案效果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我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截至九月份我院协调调解撤诉率达5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2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
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有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识。一是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督和处罚的机构,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二是对审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网上办案能力不足。我院在编法官93名,其中四十岁以上办案法官48人。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20.8 %。他们主观上对网上办案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传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部分案件网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更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录入等情况经常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一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受影响。
三、质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通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量化模
型。目前评估指标的设臵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内容不尽合理,无法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相关评估、考核指标的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反思与修正。指标评估体系中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臵了指标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可测出分数,但针对业务庭和法官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基层法院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审判管理认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量化质效考核指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开展质效考评是落实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针对业务庭和法官量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突出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均衡度、上诉率、发改率、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
年初将全院的审判质效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业务庭,由各庭制定计划,逐月分解,责任到人。通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调动内力、激发活力,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质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7.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篇七
1 业务流程优化国内外研究综述
业务流程优化(Business Process Improvement, BPI)是一项通过不断发展、完善、优化业务流程,从而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策略,在流程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要对流程进行不断的改进,以期取得最佳的效果,流程优化不仅仅指做正确的事,还包括如何正确地做这些事。业务流程优化的目标就是加大增值业务的服务时间与效率,缩短或除去非增值业务时间。
执行业务流程优化一般分为三个阶段:①业务流程描述,通过对需要实施流程优化的企业进行调研并收集相关资料,将企业或服务机构的业务过程清晰的描述出来;②业务流程分析,对当前的流程进行问题的剖析,并找出导致问题产生的要因;③优化方案的提出与实施,针对所找出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要因,对业务流程中的冗余、相互独立的流程进行优化,以达到改善目标。
在国外业务流程优化已经被成功的引入到了很多医院和卫生保健系统中:瑞典的Stockholm医院他们通过建立“手术准备室”为病人适时进行预先麻醉的办法,成功解决了由于病人在手术室内进行麻醉所导致的从上一个手术结束到下一个手术开始之间平均需要59分钟的问题;英国伦敦的Hillingdon医院在医疗服务流程的重组中,将血液检查由在中心化验室进行改为在患者所在的科室进行,使等待血液检查的时间大为缩短。
相对于国外医院,国内医院习惯于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在人们的医疗需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现在,庞大的职能型组织的现代医院,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丁燕华[1]认为我国医院大都采用串行的工作模式,后一项流程的进行必须以前一个流程的完成为前提,这样导致医疗资源配置和信息共享能力差,医院运行效率低,流程增值能力差。
赵谦[2]指出患者在门诊的有效就诊时间很少,大约只占10%,如果能够将患者的有效就诊时间提高30%,那么患者在医院的停留时间就减少2/3,如果能提高到50%,则减少近4/5的停留时间。而由于医院的纵向架构,使得任何一项从病人服务满意角度出发的改革都很难推进。
林琦远[3]提出HBPM(医院流程化管理),认为以流程为向导,从医院的战略和患者需求的角度出发,可以极大的提高医院工作质量与效率最终实现患者满意度。他指出医院施行HBPM模式是解决医患供需矛盾的新思路,为降低医疗成本、充分利用医疗信息资源以及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提供了必要条件。
齐二石[5]通过ECRS原则将传统医院的就诊流程进行简化、合并与重排,大大地减少了患者在医院门诊的排队等待时间,缩短了患者在门诊的行走距离。他提出“一卡通”式服务,通过建立医院一体化的信息系统,进一步简化患者在医院的就诊程序。
通过国外成功的案例以及国内学者的相关理论研究,可以看出通过IE的方法和手段对医院就诊流程进行改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目前医院就诊效率低的问题。而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除了改善医院就诊流程之外,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并共享医疗信息,打破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医院就诊更便捷,改善目前我国医院“看病难”的问题
2 省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流程与问题分析
福建省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共5层,其主要功能集中在1到3层,其中一楼大厅分布有交费窗口4个、取药窗口6个(西药窗口4个,中药窗口1个、中成药窗口1个)、注射点滴室等;二楼分布有挂号台和各科室;三楼是门诊检查中心,主要进行抽血、尿检等常规检查。目前该院已实施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每天的平均就诊流量为1000人。从医院门诊大楼的整体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依据功能的集中性,即科室集中性来安排的,虽然这样分布可以使医院形成一个一个的专业群,但是从病人就诊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分布增加了病人在就诊过程中的移动和等待时间,减少了实质的诊断检查时间。以下是该院门诊的就诊流程图示。
根据该院门诊的就诊流程图,通过实测门诊流程各环节的平均操作时间(包括周期时间、候诊时间、排队时间等),绘制出如下门诊就诊的价值流图
从图中可也看出该院门诊整个就诊的周期时间为108分钟(各环节的就诊周期时间+移动时间),对病人具有价值的流程为就诊、检查、取药三个步骤,因为这些步骤是由医生向病人提供的对于病情治疗有帮助的环节,这些增值环节的总用时为19分钟,占整个就诊时间的17.6%。而排队、候诊、走动这些对于病人病情治疗毫无帮助的不增值时间达89分钟,占总时间的82.4%,其中排队等候占61.1%,移动占13.7%。此外,还有虽然对病人没有价值但属于医院的就医流程的必要不增值活动,包括挂号、交费等,病人在这些环节花费的平均时间为5分钟,占总时间的4.6%。产生价值流图中非增值时间过长的因果分析图如图3:
从价值流图中可以发现整个流程中取药和检查两个环节所花费的时间在整个就诊时间中的占用比例是最大,而实际对于病人有效的增值时间又仅占这两个环节总时间的14.3%(6/42*100%=14.3%),占总就诊时间的5.7%(6/108*100%=5.6%),说明这两个环节的服务能力水平较低,而且该环节与其上下游环节的连接性存在问题,因此是流程优化的重点。而对于交费环节而言,人们在整个就诊流程中可能会出现两次或更多的交费次数,在实际服务过程中,交费一般是作为服务流程的末端环节,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出现多次交费情况,一方面增加了病人的移动次数和移动距离,另一方面拉长了病人的排队等待时间,也使整个就诊流程被中断,因此交费环节也是流程优化的一个方面。
3 改善对策
3.1 取消常规检查前的交费步骤
由于该医院已经采取HIS系统以及就诊磁卡对病人在医院就诊期间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电子化存储,因此在就诊过程中对于需要做常规检查的病人而言,医生只需将需要检查的项目输进病人的就诊磁卡上,病人携带医生开具的检验单以及就诊磁卡到检查中心进行采检,等到就诊过程全部结束之后,一次性到一楼大厅进行就诊费用的清缴并取药,减少病人的交费次数以及排队等待的次数。
此外,由于该院的交费窗口存在交费与办卡两种服务,开办一张医院就诊磁卡所花费的平均时间为6分钟,而交费的服务时间仅为2分钟,从生产系统角度看,当加工时间长的工序排在加工时间短的工序前面是,会导致整个系统的等待时间加长,排队队伍加长。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一个办卡窗口,将两种服务过程隔开,使交费窗口能以一个相对稳定的节拍(2分钟交费时间)进行服务,这样就可以进一步缩短交费所花费的时间。
3.2 根据就诊流程重新布局诊室
由于检查中心分布在门诊大楼的三楼,对于就诊流程中的“就诊—检查—就诊”这一小流程而言,病人就要来回在二楼与三楼之间移动,这样上下层之间的移动不如同层平移来的节省时间与体力。因此可以考虑将某些常规非需要大型仪器的检查项目布置在二楼大厅处,各科室则围绕着检查中心进行排列,这样在两个部门移动次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时间缩短一半以上。重排后的布局图如下:
3.3 取药窗口重新配置
从交费结束到取药离开门诊的时间需要二十分钟,占了全部就诊过程的18.5%,而对病人有增值意义的时间仅有1分钟,即拿药时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该院的取药分为中、西以及中成药三种窗口,而在这三种取药窗口中,中药窗口的配药速度最慢,西药和中成药的药品准备速度相当。该院对这三种取药窗口的分配比例是1:4:1,配药速度最慢的中药仅一个窗口在运作,根据医院HIS系统统计,该医院一天有近1/5的人挂中医号,平均每天就诊人数在1 000人左右,也就是每天中药窗口要服务200人左右,西药与中成药窗口平均的服务人数为160人左右,由于中药种类繁多,每味药都需人工称量,配一单中药所花费的时间是西药的1.2倍左右。因此,在不增加取药窗口的情况下,取消中成药取药窗口,将其并入西药取药窗口,将原有的中成药窗口改为中药窗口,这样中药窗口的服务强度就变为100人左右,与西药窗口的服务强度大体持平。
3.4 采用网上门诊预约挂号
目前该院只开通了电话预约挂号服务,但是由于医院科室众多,病人对各科室医生的基本情况(包括门诊时间、医生职称等)并不了解,因此虽然有预约服务,但却很少有人使用。开通网上预约挂号服务,就可以将每天各科室坐诊医生的信息公布于网页上,在病人点击网上预约后,医院的HIS系统直接为该病人进行挂号排队,病人就可以知道已预约人数以及自己排队的顺序,如果按原先诊断周期时间20分钟左右计算,病人还可以较准确的知道自己大概最迟可以开始接受服务的时间,在如果病人预约与医生就诊节拍基本吻合的话,就可以实现“流水线就诊”。
4 改善后效果评价
改善后医院的门诊就诊流程图如下:
与改善前的流程图相比减少了就诊前的候诊流程以及常规检查前的收费流程,根据改善后的就诊流程图可以绘制出改善后的价值流图如图6所示:
经过改进之后的门诊就诊总时间为67分钟,比原先108分钟缩短了41分钟,改进了37.96%,在不增加病人排队等候时间的情况下,医院的总服务能力可以从原来的平均每天1 000人增加到平均每天1 380人左右。改善之后病人就诊的增值时间从原来的24分钟提升到32分钟,提升了33.33%,增值比从原先的22.22%提升到47.76%,对于病人有效的时间提高了一倍多,有利于医生对于病人病情的详细诊断,提高病人的服务满意程度。由于取消了原来普通检查之前的交费环节,使得原有的“就诊—交费—检查”流程变为直接的“就诊—检查”,在总就诊流程中减少了2次的移动次数,6分钟的移动时间,以及11分钟的交费周期时间。改进之后非增值时间占总就诊时间的50.75%,比原先的82.4%降低了31.65%。经过改进,医院就诊的排队、等待、移动的时间得到了比较大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门诊在走廊、楼道的拥堵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改善后的价值流图是在较为理想的状态下得到的改善效果图,病人的预约与医生就诊时间不一定都能打到完全的合拍,实现完美的“流水线就诊”,但是通过实行网络预约挂号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人们在8:30~10:30之间扎堆挂号、扎堆就诊的现象,可以很好的降低挂号、就诊两个环节的排队等待时间。实行网上预约挂号,从源头控制好进入门诊就诊流程的“批量”,可以很好的平衡流程中各环节病人的拥堵现象,即使没有实现理想程度的“流水线就诊”,但是比起原就诊流程的平均108分钟的就诊周期,也有很大程度的改善。
5 总结
医院作为一个典型的服务型机构,如何实现顾客满意应该是医院改进的一个目标,通过业务流程优化实施的三个基本步骤并结合现代工业工程的改善手法以及持续改善的思想,对医院就诊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适当的取消、合并与简化,并依据就诊流程重新布局门诊作业现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排队时间, 减少病人的移动次数与移动距离,为医院的流程优化与服务能力提升提供了参考,以期实现医院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摘要:医院作为一个典型的服务型机构,如何实现顾客满意应该是医院改进的一个目标。通过工业工程流程程序分析法、价值流图、ECRS等改善手法,以福建省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流程为例,提出对该院门诊流程的改善方案,以期提高该院门诊的运作效率。
关键词:工业工程,业务流程优化,价值流
参考文献
[1]丁燕华,孙蔚.业务流程改进在医院管理中的应用[J].卫生软科学,2010(5):412-415.
[2]赵谦.流程再造的研究及在医院运营管理中的运用[J].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35-36.
[3]林琦远,杨家印.医院流程化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1):26-28.
[4]MARIA DO CARMO CACCIA-BAVA,VALERIE C KGUIMARAES,TOR GUIMARAES.Empirically testing de-terminants of hospital BPR success[J].International Journalof Health Care Quality Assurance;2005,18(7):552-563.
[5]齐二石,徐刚.基于工业工程ECRS的医院流程改善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07(3):178-180.
[6]江志斌,储斌.工业工程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2005(7):30-32.
8.工作流程审判流程 篇八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对起到侦审纽带作用的公诉环节势必带来较大影响。公诉部门应转变理念,努力提升证据审查、出庭公诉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应对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公诉 证据审查 非法证据排除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的再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是相对于“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来的,但并不涉及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职权大小、地位高低的重新划分,也不否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关系,其重点强调对证据标准、证据裁判的严格要求,发挥庭审在审查事实、认定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和应处刑罚中的决定性作用。[1]具体而言,可从两个维度来分析,一是从刑事诉讼阶段上,不管是侦查阶段收集固定证据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过滤证据,均是为了庭审阶段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强调庭审阶段的重要性;二是从庭审实质上,改变“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现状,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理案件证据,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2]“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符合法治化进程在司法层面的客观规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对证据审查要求更严格
长期受“侦查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公诉人在审查证据时站在检警大控方的立场,强调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协作,共同指控,导致一部分公诉人重证据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的思想严重,着重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而忽视合法性审查,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要求不严,对自身审查证据要求不高,为起诉到法院的部分案件证据埋下隐患。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法庭必将会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审查公诉部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的每一份证据,特别是常被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问题,如果这些程序性的证据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将会导致无罪判决的风险。
(二)非法证据排除常态化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利用“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辩护切入点,当庭提出“非法证据”的问题并且申请法院依法排除。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法官将会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更高的标准进行审查,对于非法证据问题也会高度重视。如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法官会召开庭前会议或庭审中依法启动排除程序,核实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一旦无法确定证据的合法性,也无其他可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空间,那么法院将会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影响案件质量,增加诉讼风险。
(三)庭审对抗性增强
长期以来,我国庭审对抗性较弱,公诉人对法庭辩论也不够重视,认为经过自己仔细审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均会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按部就班开完庭即可,而忽视庭审辩论环节。然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法庭将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庭审不再是走过场,有罪判决也不是庭审前已预定的结果。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将充分得到发挥,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理由,仔细审查证据,审慎认定指控事实,解决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基本问题。同时随着律师权利保障的到位,辩护律师也会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从而使法庭对抗性增强,增加庭审阶段的不可预测性。
(四)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增多
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更是微乎其微。但事实上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真相。[3]特别是在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中,辩护方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申请法庭让案件关键证人等出庭就知晓的事实说明情况,就鉴定问题、专业性知识进行解读,并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询问。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公诉工作的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人审查证据、出庭支持公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部门应作好全方面的应对。
(一)树立新理念,适应新要求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公诉部门改变以往落后的办案理念,以先进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司法办案为法律负责。
1.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过去的刑事司法活动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只要实体结果处理正确了,程序可有可无,最多被看成实现结果的工具。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正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程序的独立价值愈发受到重视。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应努力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并不必然等同于裁判的合法性,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规定,也不必然意味着结果的正当性,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裁判结果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保障。程序不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实体公正,要消除过去程序虚无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的错误认识,树立程序公正的自觉认同,发挥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功能。
2.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理念。证据裁判原则解决的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基础以及证据的法律资格问题,强调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是证据,不能以情理推断代替证据证明。要反对“唯经验论”和“唯感情论”,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只能以证据说话,做冷静的观察者,不做价值评判员。
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理念。疑罪从无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即在案证据对于能否认定其实施犯罪存疑时,应当不认为其实施犯罪,并作无罪处理。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是法治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公诉人在打击犯罪的思想与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上作抉择,如果对证据能否证实案件事实确实存在疑问,只能坚持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不起诉处理,而不能毫无责任感的起诉到法院。
(二)做实庭前工作,严格证据审查
1.认真审阅案卷材料,严把证据审查关。公诉人审查在案证据既要总体把握,又要细致入微,同时还需要全面客观。不仅要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要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更要特别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后,客观、公正的揭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再现案件真相,切勿主观臆断,或者只依据部分证据判断案件事实。由过去“卷宗为中心”向“证据复核为中心”转变,严格审查运用在案证据,最大限度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重新收集,让审查后的每一份证据都经得住法庭的检验。
2.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侦查机关容易一味追求打击犯罪,其卷宗材料记载的内容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审查起诉阶段有必要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充分听取并高度重视其辩解。实践中部分公诉人习惯站在指控犯罪的立场,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为准,在提审时也只愿意听到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供述,而排斥其作无罪的辩解。公诉人应当理性平和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发的事实经过,了解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如其反映有非法取证的行为,要作好调查应对。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意见,特别是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的问题,为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庭审阻力打下基础。
3.核实关键证人证言,事先固定需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证言。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有争议的案件,应注意核实关键证人的证言,特别是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由于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易变性,在侦查阶段已经形成书面笔录的证人,由于某些原因的影响,很可能在庭审中改变证词。对于被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也应当事先了解作证的动向,并就需要作证的内容形成书面笔录。对于上述人员的证言,在询问时最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
4.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非法证据绝不带病入法庭。公诉部门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机制,拓展审查发现非法证据的渠道,凡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情况的,应依照程序逐级报领导审批决定排除非法证据。一方面充分保证案件质量,不让带病的证据入法庭,另一方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岗位练兵,提升出庭公诉的水平
“公诉人参与庭审之目的不是片面追求对被告人的定罪结果,而是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公正对待的前提下查明案件真相,运用证据证实己方主张,通过质证辩论消除法官疑虑,不能消极期待法官庭后阅卷而应付庭审”。[4]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对抗式庭审,公诉部门应大力加强岗位练兵,全方位锻炼公诉人的实战水平。
1.强化法庭讯问能力。法庭讯问是庭审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非常考验公诉人的经验和能力,实践中多数公诉人都做的不到位。法庭讯问得当能够清晰展示全案的事实经过,为后面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打下基础。公诉人应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制定不同的讯问计划,对于认罪案件,依照起诉书的顺利依次讯问即可,展示案件的全过程。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则需要运用策略型讯问,争取让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或者让被告人对自己的辩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强化举证质证能力。公诉人举证时应详略得当,突出指控的针对性。对于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疑问,如果属于对证据三性发表的质证意见,须结合证据予以说明,打消辩护人和法官的疑虑,如果是属于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由于属于法庭辩论的范畴,可明确说明将在法庭辩论环节予以详细阐述。
3.沉着应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对于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要有预判,要向其告知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告知作伪证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捕捉出庭证人的行为举止、心理顾虑,出庭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不一致的,不能听之任之、置之不理,应当适当给与引导,并运用策略破除其谎言。
4.加强法庭辩论能力。法庭辩论主要针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应当根据出示的证据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与辩护方进行正面交锋。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案件中,除了正面立论构成犯罪之外,还要善于抓住辩方观点的逻辑矛盾之处,从反面有针对性地驳论被告人辩护人观点的不妥之处。充分释法说理,努力说服对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同时也让法官对全案证据予以采信,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
(四)转变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取证
以审判为中心是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否定,要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侦查为基础,重视侦查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公诉部门要强化对侦查的引导、监督、规制,对侦查机关的陋习和违法侦查行为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使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围绕公诉人出庭成功指控的需求进行,从应对法官质疑和辩护方挑刺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帮助侦查人员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使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注释:
[1]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2]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0日。
[3]曹向荣、宋春阳:《“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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