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信息公开(10篇)
1.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一
2012年,区国税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局、省局、市局和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上抓好落实,依法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我局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时,配备了2名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
2.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我局先后制定了《区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办法,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内容和程序、范围和形式、时间和期限,确保公开的信息既及时准确公开,同时又做到该保密的能保得住。
3.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我局适时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指示和精神,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知识,增强了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同时,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12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0条。其中,工作计划2条,占4%;收入统计1条,占2%;税务稽查情况1条,占2%;队伍建设3条,占6%;人事管理5条,占10%;其他信息38条,占76%。
区国税局通过区局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多渠道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1.网站
区国税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有领导信息、主要职能、行业概况、工作计划、政策法规、税收征管、办税指南、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税务稽查、收入统计、队伍建设、人事管理、注册税务师管理、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等17类税务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
2.新闻媒体
2012年,在《晚报》、《日报》及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共报道17篇新闻。
3.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发布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信息公告栏、滚动电子信息屏等,定期通过办税服务大厅张贴欠税公告。
4、其他途径
除依靠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信息外,我局还通过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网上咨询、手机短信、借助“税收宣传月”和“12.4普法宣传”等方式,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借助“萝卜节”和“风筝会”等重大节会活动,有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高度重视通过公众问答、局长信箱等方式发来的各种信息咨询、情况反映及有关诉求,能够做到及时反馈和办理。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未发生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没有因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或减免费用情况。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不足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部分政府信息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公开的情况。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业务研讨,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与更新、政府信息申请的回复办理等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更新工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2.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篇二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喝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
3.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三
12月2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图为大会现场
图为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作重要讲话
2011年12月2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税收工作,研究部署2012年税收任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做好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在充分肯定税务系统2011年工作的同时,要求税务系统在2012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坚持依法行政,深化税制改革,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创新税收征管,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同志代表总局党组做了工作报告。他指出,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批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重视与关心,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圆满完成2012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肖捷指出,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抓好依法行政、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核心业务,不断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税收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坚持依法行政,税收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认真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组织收入,开展税收资金安全检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进行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集中清理,对5个省国、地税局开展执法督察。上线运行税收执法疑点信息库。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行为。
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税收调控取得新成效。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研究实施促进服务业、物联网、动漫产业、农林牧渔业等发展的税收政策。着眼于区域协调发展,出台新一轮为期10年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施支持困难地区、民族边疆地区等区域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海南进行离境退税和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着眼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税收支持力度。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研究实施促进就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实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着眼于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政策。
国税总局:优化税收制度 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2011年12月28日10:5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我要评论(2)字号:T|T 优化税收制度安排,税制改革实现新突破。为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为消除重复征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积极深化增值税改革,扎实细致地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上海、重庆开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为促进节能减排,制定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抓好核心业务,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工作迈出新步伐。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为目标,推进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窗口单位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国税局、地税局协作方式和内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废止逾期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完善车购税管理和服务办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减少税收流失为重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深化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统筹谋划创新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增值税等税种管理,着力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积极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构建全方位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体系。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步伐,加强信息化日常管理。
加强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素质实现新提高。集中开展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副厅局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在部分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加强巡视工作,对6个省国税局开展巡视检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高素质专业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深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今年全国税务系统有260多个单位荣获中央文明委授予的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税务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税务廉政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推进税务廉政文化建设。
完善内部行政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迈上新台阶。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和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等专项治理,对“小金库”治理进行全面复查、督导抽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实施税收科研精品战略。积极引导涉税舆情,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加强机关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肖捷强调,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税务部门实际,明年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坚持依法行政,完善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税收征管,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发展、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肖捷指出,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明年的税收工作,对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好形势,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抓紧完善和实施“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抓住税收立法、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税收法治水平。在立法环节,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行为。在执法环节,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防止占压、挪用、混库、转引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开展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工作。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对审批项目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在执法监督环节,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严格落实问责制度,着重抓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全面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完善落实税收政策。围绕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速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国有大型企业重组改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延长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适当扩大优惠范围的税收政策等。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政策反馈机制,确保税收政策取得实效。
三是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在增值税改革方面,全力抓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消费税改革方面,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继续跟踪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情况,完善有关政策;在财产行为税改革方面,严格执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做好车船税法实施工作等。四是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提高税法透明度,推行个性化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推行纳税风险提示,做好税收政策异议处理工作,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建立税收争议化解机制,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和不断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在减轻纳税人负担方面,要进一步梳理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整合调查检查事项,推行自助办税、同城通办、“免填单”等服务方式,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深化国、地税合作,联合开展纳税服务、税务检查等工作,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切实增强纳税服务效果,运用信息技术改进纳税服务方式方法,打造功能全面、方便应用的网上办税服务厅。完善总局、省局两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健全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五是积极创新税收征管。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完善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税收分析的实效性,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切实完善和落实三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大力推进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和跨境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化信息管税,加大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数据管理与应用,加快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网络发票试点范围,搞好各类应用系统的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深化各税种管理,完善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全面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降低税收成本和税收流失率。六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班子整体功能,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着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坚持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改革方向,完善竞争上岗、考察任用、聘任制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总结完善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机制,积极探索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扎实做好国税系统三、四级管理单位规范津补贴工作。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水平。着力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启动实施“千人工程”和“十万人工程”培训计划,加快培养税收工作急需紧缺人才。创新培训模式,加快总局网络培训学院建设步伐,大力推广在线学习。着力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税务文化建设,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广大税务干部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努力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深化创先争优活动,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全面完成惩防体系建设五年工作规划,研究制定第二个五年工作规划,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局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税收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促使领导干部规范用权、勤政廉政。进一步深化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税务干部不断增强廉洁从税意识。
为了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肖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顺应社会各界的新期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一要牢记神圣使命。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宗旨意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找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切入点,更加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高度重视纳税人和干部职工的关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要忠实履行职责。从总局做起,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恪尽职守、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领导干部要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实担负起工作责任。要坚持正确政绩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和做表面文章。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营造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良好氛围,努力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三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深入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认真落实经费向基层、向中西部困难地区倾斜的原则,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四要坚持勤俭节约。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奢靡之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减少迎来送往。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进一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研究完善经费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后勤管理科学化水平,积极建设节约型税务机关。
4.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四
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以前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年6月21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1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告》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5.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
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要围绕税务人员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激励人,塑造人,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中,培养“四有”税务人才。
(3)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基层建设必须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建设水平。
(4)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基层建设各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在基层建设中,尤其是在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业务流程时,要注意周密安排,做好思想工作,提高效率,又要保持队伍稳定。基层建设必须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切忌搞形式主义。必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讲求实效,防止“一刀切”的现象。
二、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
3.领导班子建设。以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和抵御腐蚀能力为重点,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加大基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充实基层单位领导力量。
4.组织体系建设。基层税务部门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税务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依法、求实、效能、规范,有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5.干部队伍建设。坚持科学管理,从严治队,热情带队,着眼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技能和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
(1)思想政治方面。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业务素质方面。充分利用系统内外的教育资源,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在抓好各类培训的同时,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要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建立税务系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要坚持按需施教,统筹规划,加强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估。建立干部学习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切实执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规定。
(3)工作作风方面。树立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拚搏、争创一流的良好行业风气。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实行公开办税,实施“阳光作业”,为纳税人提供文明、诚信、热情、高效服务。实行政务公开,营造民主管理氛围。树立艰苦奋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勤俭节约、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精神,雷厉风行、令行禁止,讲究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6.管理基础建设。全面贯彻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的税收各项征管制度。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推行分级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7.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税务人员廉洁从政意识,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查处税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良好的税风税纪。
8.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引导税务人员不断更新观念,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实际操作应用能力。进一步优化和重组税收业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完善工作制度,简化工作手续,规范工作程序,杜绝重复建设、重复开发,提高数据质量和网络安全,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9.税务文化建设。依据各单位的客观条件,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过程中,努力建设物质、制度、行为和精神文化。引导税务人员树立科学的价值观,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培养、树立、宣传先进典型,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文化建设氛围,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税务部门的行业文明形象。
10.工作生活环境建设。加大基层建设投入,保证正常经费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技术装备基层单位,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电子化水平。逐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条件和交通工具等。因地制宜地美化、绿化、优化环境。建好文体活动室,图书资料室等设施,丰富税务人员业余生活。
三、基层建设的标准
11.政治过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税务人员的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忠诚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好。
12.业务熟练。熟悉现代税收、市场经济、法律、财会、金融和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全面掌握岗位技能,熟练处理各项税收业务。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测试措施落实,业务考核达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
13.作风优良。岗位目标责任明确,行政管理制度落实。办公、学习、生活基本设施齐备,环境整洁。政务公开,内部、外部关系融洽、协调。实事求是,言行一致;爱岗敬业,团结拚搏;服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良好,税容严整;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社会形象良好。
14.执法公正。管理科学、高效,征管机制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手续完备,数据完整准确,档案资料齐全,监控责任落实,达到规定的指标和要求。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两权”监督措施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严重责任事故,无刑事犯罪案件。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有力。
15.服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规范服务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四、基层建设的领导与措施
16.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建设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和指导。要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制定基层建设的目标,明确基层建设的重点,提出基层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基层税务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把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具体工作岗位、具体工作人员,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17.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基层意识和群众观念,建立各级领导定点联系基层制度。领导机关布置任务、安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要坚持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好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条件相对比较困难的基层单位,要作为基层建设工作的重点,予以更多地关心,努力为基层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18.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基层建设,并明确分管领导重点抓。地、市以上税务机关的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基层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分析基层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局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19.科学考评,加强监督。上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目标评议考核体系,把基层建设的目标、标准、内容纳入到领导机关的绩效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之中。要规范管理方式,保持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要规范管理行为,对督导基层建设的方法、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要健全基层建设激励机制,加强监督,严格奖惩兑现,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基层建设的全面发展。
20.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各级领导机关要选好用好基层建设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培养、树立、宣传和奖励,关心爱护先进典型。要加强对争先创优工作的指导、检查,对典型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使广大税务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推动基层建设深入开展。
本《纲要》是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纲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5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政函〔1995〕011号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同时废止。
6.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六
国税发[2000]165号
2000-12-22国家税务总局
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1)对于征税通知上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应向税源管理二科填报《外贸企业调整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情况报告》,返纳该笔货物已退税税款;未申报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3)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须视同内销征税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时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无法准确划分出口货物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同时填报《进料加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进项转出申请表》,按表中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7栏。
(4)企业应在收到《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的下个月内,将经征收部门审核的《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或《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报送给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将经税务分局确认的视同内销征税的表附在原《关于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后归档。
(5)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操作上,在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按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同时,将可办理出口退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4栏“免税货物”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6)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同时有出口退(免)税货物及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由于出口退(免)税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前,不予退(免)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暂不能申报抵扣,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税货物已出口并向税源管理二科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后,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税源管理二科审批后连同相关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二)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出口业务销售成本”科目。同时,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7.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七
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而证券经纪人未明确,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税务总局出台本公告,符合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证券经纪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规范证券行业有关经纪业务支出项目的财务核算,有利于保持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证券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实际上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部分是证券经纪人实际发生的展业费用支出,按照
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部门调研测算的情况,经研究,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8.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9.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35号
2010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药品经销行业;
(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1.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
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以及贯彻落实稽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国家(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要不断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科学周密部署
一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采集、分析、利用各方信息,探索案源管理科学方法,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必要时先行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解剖式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全行业检查方案。二是要坚持和谐税收理念,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行业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取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进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宽严相济,确实提高税法遵从。三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分行业专家型稽查人才,不断强化稽查核心业务能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要统筹安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与专项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二是要明确有关部门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和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做到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沟通顺畅;三是要健全国税局、地税局协作机制,尽可能实施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四是要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健全税警协作机制,落实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要深入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及时对各部门移交的案源信息分析筛选、立案查处,也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的职能作用。
(四)创新方式方法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分级分类稽查,结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合理设定纳税人分类标准,确定不同层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二是要继续推行税收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完善税收自查的相关工作制度,促进纳税人自觉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积极开展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努力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五)及时全面总结
10.国税总局信息公开 篇十
2016年11月08日03:19 京华时报
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
22年前就接触国安工作
1980年至1984年,来自四川仁寿的陈文清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接受了当时最好的法学教育,大学本科毕业。
偏居西南一隅的西南政法大学,曾被称作中国法学的“黄埔军校”,走出了中国法学界的“半壁江山”。
有人评价说,西政的“新三届”(1978级—1981级)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成功典范。他们的学术或政治成就对中国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是所谓“西南现象”的大致含义。
32岁任乐山公安局长
大学毕业后,陈文清从基层派出所民警干起,32岁升任乐山市公安局局长。1994年,34岁的陈文清转战国安系统,出任四川省国安厅副厅长,4年后转正。2002年,陈文清升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跻身副省级高官行列。
2006年,陈文清调任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成为当时最年轻的省级纪委书记,并于次年当选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
2011年,51岁的陈文清当选福建省委副书记,继续兼任省纪委书记。2012年11月任中纪委副书记,成为当时最年轻的中纪委副书记。
去年9月,陈文清以国安部党委书记身份公开亮相。
四川国安工作获肯定
早在20多年前,陈文清就与国安结下了缘分。据媒体报道,1994年,四川省国家安全厅成立,陈文清升任省国安厅副厅长,分管情报、对外联络、行政装备等工作。
4年后的1998年1月,38岁的陈文清出任四川省国安厅厅长,同年9月兼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由于工作性质,这段时期关于陈文清的报道很少,有报道指出:“他提出了‘两手抓’战略,并亲自带队到各市地州搞调查研究,迅速协调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调整、充实部分业务骨干到第一线。四川的安全工作很快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受到省委和国家安全部的充分肯定。”
强调预防腐败重要性
陈文清的反腐观可以在2008年他接受《检察日报》专访时体现。那篇访谈中,他着重谈了“预防腐败”的意义。
“我体会,反腐倡廉必须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坚决惩治的同时实施有效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由之路。国际上的共识也证明了这一点。北欧国家、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廉洁程度较高,一条公认的经验就是高度重视预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预防腐败作为基本宗旨和重要措施,强调在有效打击腐败的基础上做好预防腐败工作。”陈文清如是说。
民政部部长黄树贤:
曾是最年轻县委书记之一
在纪检系统工作20多年后,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如今有了新的任务。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免去黄树贤的监察部部长职务,任命黄树贤为民政部部长。
不满30岁即任县委书记
公开资料显示,黄树贤出生于1954年,江苏扬中市人。按照官方发布的简历,黄树贤的学历是“大学普通班”,上世纪70年代曾在南京大学文科班文史哲专业学习(后曾就读于南京大学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从南京大学毕业后,1977年,23岁的黄树贤回到老家江苏省扬中县,成为长旺公社文化站的代理站长。由此起步,黄树贤在扬中县工作了8年,历任县委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代县长,县委书记等职。1984年,不满30岁的黄树贤在家乡担任县委书记,也是全国最年轻的县委书记之一。
1985年,黄树贤离开扬中县,出任共青团江苏省委书记,时年31岁。在共青团江苏省委书记任上干了4年后,于1989年调任江苏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自此进入纪检监察系统。
多举措监督奥运工程建设
2000年底,黄树贤升任监察部副部长。2002年后兼任中纪委常委,2007年起兼任中纪委副书记。2012年十八大后,已当选中央委员的黄树贤留任中央纪委副书记。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黄树贤接替马馼出任监察部部长;同月底,国务院任命黄树贤为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
在担任监察部副部长期间,黄树贤曾兼任北京
奥运监督委员会主任。2003年至2008年5年间,北京奥运监督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专设工程监督室,监督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以及奥运人才招聘引入公示制度、奥运门票销售引入公证监督机制等等。
2015年,他在中央纪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追究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相关党组织责任。
在民政部讲话时提“四风”
今年10月31日,在民政部召开的干部大会上,中组部副部长周祖翼在会议上宣布了关于民政部领导班子调整的决定。中央决定黄树贤同志任民政部党组书记,免去李立国同志的民政部党组书记职务。
在会上发表讲话时,黄树贤表示,要坚决贯彻
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的工作,全面加强民政部机关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大力弘扬民政系统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着力构建民政部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财政部部长肖捷:
离开11年后重返财政部
肖捷是辽宁开原人。出生于1957年6月的他曾在北京做过近两年工人。1978年,他考入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金融专业,毕业后进入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工作。在财政部工作19年后,肖捷升任财政部副部长。
曾是国税总局最年轻局长
2005年,在财政部工作长达23年的肖捷“空降”地方,任湖南省省委常委、副省长。两年后的2007年8月,肖捷出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晋升正部级,时年50岁。他也是国税总局成立以来最年轻的局长。
肖捷主政国税总局期间曾力主推动增值税改革,其间国税总局还成立了纳税服务司。
2013年3月,在担任了近6年国税总局局长后,肖捷出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正部级)。同年9月,肖捷成为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15名成员之一。
早在1987年,肖捷曾与楼继伟等人合著论文《新旧体制转换中改革思路的选择——关于经济运行模式与财政税收改革的若干思考》,提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的基本构思、原则设想以及经济体制配套改革方略。
2010年10月初,肖捷曾在杂志发表《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反驳国外某杂志“2009年税负痛苦指数中国排行第二”的说法。
朋友评价其努力超乎常人
2008年底,时任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姚峰发表《我所认识的肖捷》一文,从中可以窥见肖捷的从政和行事风格。
“作为他20多年的同事、朋友,我可以见证他的成功来源于他超乎常人的努力,他的勤奋、刻苦、自律、博学、敬业,来源于他对很多物质享受的放弃。”姚峰在文中自述道。
文中,姚峰讲述了肖捷在湖南工作期间的一些往事。
在湖南工作时,湖南省按照国务院关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对辖内四家证券公司进行清理。一次,一家证券公司就重组方案给肖捷汇报,又是投影,又是书面材料,厚厚一沓。他进入会场后,听了几句,就打断了汇报人的发言,说:“材料我事前已看过了,你简洁点,就直说,现在问题在哪?需要省政府怎么支持你们?重组成功后对省里有何实际意义?”
“当时的湖南证监局局长参加汇报,事后对我感慨许久,说很长时间没有参加过这样短小而又高效率的会议了。”姚峰说。
2006年3月,时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到湖南考察工作,肖捷以地方首长又是志同道合的老朋友的身份陪同。他专门推荐尚福林去长沙的贾谊故居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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