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2024-06-18

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共14篇)

1.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一

略论基层残联的形象问题

陆 静 波(残联)于-4-13 9:55:52发布)

基层残联是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改善残疾人状况的重要环节,因而形象问题很重要,它不仅是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基层残联工作水平的迫切要求。

一、基层残联形象中的两个不可忽缺要素

形象包含有很多内容,但必须具备的有两大要素:一是高品位的工作思路,二是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高品位的思路是做好工作的先决条件,没有好的思路必然没有好的结果。思路又是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也是必然的 。残联也不例外。尤其是当代社会进步的高速化,思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可以很武断地说,工作思路决定工作成果,其工作过程的表象性,都是由工作思路来决定的。

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的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如果某单位被人认为工作的思路也没有,那么某单位的形象就可想而知了。我国新时期的残疾人事业发轫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二十多年来的残疾人事业从开创到形成,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果,在改革形势下,残联这个新型的事业团体也必须要有与时代合拍的工作思路,摒弃随意性、盲目性,强调思想的超前性、独特性,要在群体的智慧中获取思路、在更新思想中拓宽思路、在深入实际中完善思路,一句话,思路是形象的生命,没有了思路形象就无从谈起,特点为间接性。

同时,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基层残联形象的灵魂。高品位的思路必须由高素质的人员来实现,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工作质量和工作档次 ,他的表象是人的业务素质、思想作风以及活动方式在工作过程中的充分展示,特点为直接性。政策确定了,人就成了决定因素,单位形象的主体是人,因而人及其工作过程是形象要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要素。

二、形象展示中的服务原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组织的任务是:联系、团结、教育残疾人,反映残疾人的要求,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服务。说到底基层残联的主要工作是体现在服务上,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伦理情操、工作精神以及工作能力等等,都要通过服务过程来展示,残联工作的目的就是为残疾人服务,所以服务原则高于一切。

基层残联应该是一个服务型的部门,应该使残疾人感到亲切、舒适、温馨,塑造出自己的形象特色。一是树立服务理念。在工作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用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品位和延伸服务内涵,创“残疾人之家”优质服务品牌,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和体现热心、细心、耐心、爱心的工作,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快捷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二是建立高效管理体制。各司其职,精简高效,形成纵横工作网络,在效能型、服务型、开明型、廉洁型的统一责任中顺利运作,体现服务的自觉性;三是建立服务体系。充分运用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富有特色的服务工作体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四是建立规范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

三、引入品牌发展战略

市场经济中,名牌是企业高质量产品的标志,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乃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也往往通过名牌产品来显示。残联工作尽管不是经济工作,但是服务理念是相通的。

品牌就是最好的形象。形象通过服务品牌来展示,在这里同时也是残联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凝聚,是基层残联在工作中的综合体现。因此,创出工作中的服务品牌就是塑造形象,是塑造基层残联工作形象的一个聚焦点。

工作中的服务品牌具有超值的耗散效应。服务品牌一但得到社会认可,那么它的影响力是巨大的,残联的其它工作必定会因此而得到带动,形象的实力基础也就越显强劲。

基层残联的服务品牌还要注重科技含量。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中基层残联“一体化”建设要求,县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等等。一系列的服务机构只有牌子不行,必须得有与时代合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设备,比如办公自动化、指导电子化、检测机械化,达到即时办理、快速办理、准确办理的服务要求。

良好的形象必然产生“形象效应”,它不仅体现基层残联在工作中的服务程度,而且全面评价残联工作的全过程,因而基层残联必须高度重视形象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抓好形象工程,开创新时期残联工作新局面。

2.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二

一、草原生态保护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在法律适用方面, 理顺《草原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要删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草原草场的规定,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但是由于该法主要是针对耕地制定的, 并不能考虑草原本身的自然属性及其特殊性, 因此, 并不适用于调整草原草场的承包, 建议对该法凡涉及草原草场的法条一律废除, 实践中只需援引《草原法》的规定即可;要补充《矿产资源法》的罚责空白, 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草原上排放污水、甚至喷洒巨毒农药来破坏草原, 但目前《矿产资源法》仅有第32条进行了规定, 法条单一、配套制定不完备。同时, 《草原法》第54条规定也仅为原则性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草原的行为, 应处以15-20万元罚款;对主观故意破坏草原的行为, 如损失面积达到20-40亩的, 应追究刑事责任, 并明确追诉标准;要明确非法开垦草原的量刑标准, 《草原法》的非法使用草原行为, 它们的表答文本都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草原法》只规定了罪而没有设定刑罚。建议在不打乱刑法典条文的前提下, 颁布刑法修正案, 将草原违法行为的具体刑罚直接插入刑法典原有条文中予以修改或补充, 这样既指引和规范了公民行为, 又能避免法院援引条文时导致的司法适用弊端;要加快地方配套立法, 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 《土地管理法》、刑法所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在理论界被认定为《土地管理法》和《草原法》, 这就形成了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典三者之间的链接, 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这种间接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却显得非常有限。建议积极做好《草原法》的配套地方立法工作, 对《草原法》上述存在的缺陷先行改革, 在立法上加大调研力度、注重质量, 制定出具有当地特色的草原资源生态的立法, 以民族自治地区为例, 可制定单行条例先行缩小《草原法》中有关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数额的幅度, 以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给执法带来的偏差。同时, 可增设对对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草原的行为和对主观故意破坏草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明确责权利之间的关系。[1]

二、草原生态保护执法的完善建议

在草原执法方面, 内蒙古人民政府要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章进行清理、统一,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草原法》相抵触的行政规章, 以形成较为完整、协调的法律体系。同时, 要协调各级草原行政主管机关的行为, 避免因各部门随意解释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地区倾斜或部门局限, 直接追究政府的执法责任;各级草原行政主管机关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去行事, 有关草原方面的重大决策要以法律为依据、要有合法性审议程序, 并受法律制约;当条件成熟时, 在不损坏法制统一的原则下, [2]各级地方政府要明确基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确立该机构对草原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违法程度所进行的鉴定结论能够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有效证据;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草原地区制定特定的执法配套规章, 以解决当前草原执行难问题, 使草原行政执法程序、草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等真正落到工作实处;要成立专门负责草原承包工作的组织, 统一规范草原承包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统一管理草原流转行为, 对草原承包合同、牧场流转合同的原始文字进行记录和整理、对所辖区的牧户承包情况的数据表封存归档, 便于纠纷时进行文书查询, 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杜绝非牧户承包、任意发包等现象;要强化执法监察力度, 改善基层草原执法人员工作装备条件, 增加执法行为的技术含量, 把执法部门和学校、科研单位互动起来, 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要增强执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聘请牧民、律师等为民间监督员, 在行政首长办公室设立草原执法行政监察小组, 以此订立奖惩制度来考核草原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 考核结果每年公示一次;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高度重视草原执法队伍建设, 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度, 推行草原执法人事聘任制度改革, 用考核制度去规范草原管理干部和执法人员, 提高执法水平。

摘要:草原是我国珍贵的生态资源, 是防止干旱、半干旱地区沙漠化的最后屏障。国家通过制定有关草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对这些地区的生态进行保护, 取得良好效果。但是, 在法律实施层面, 由于草原所处地区经济的相对落后、法律保护意识的相对淡薄, 致使农牧民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 草原执法人员不知如何全面具体落实法律化管理。本文立足于草原法、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等法条, 从理论、实践层面上寻求草原执法环境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有效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实施

参考文献

[1]张建雄.贯彻实施新草原法的一点体会和建议[J].榆林科技, 2012 (2) .

3.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三

文科类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学校所设置的所有课程中规定学习者必须修习的课程,某一专业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提供某专业领域的知识和能力,满足他们基本的发展需求并达到基本的学力水平。其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学位课和学术前沿讲座。选修课程是指在学校所设置的所有课程中可以允许学习者自主选择进行修习的课程,提供学生个体感兴趣的知识内容,发展其特长和爱好,拓宽知识面,满足个人化的教育需求,追求的是实现“个性”的教育目标。其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是指学习者在某一学科门类范围内或一组课程范围内选择学习的课程;任选课是指为拓展视野,体现不同学科交叉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全校学习者自由选择的课程。

按课程内容的知识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结构性知识课程和非结构性知识课程。结构性知识课程是根据结构性知识而设计的课程,其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其包括必修课中的公共学位课(如外语课、政治课)、学位基础课(如教育管理学、教育哲学)和专业学位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史)。授课的教师一般选择某一本或某几本指定的教材作为教学内容,按照教材的单元、章节进行教学,知识的逻辑结构十分紧密,其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专门知识,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运用自如。非结构性知识课程是根据非结构性知识而设计的课程,其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没有结构性知识那么紧密,逻辑结构也没有结构性知识那么严谨。其主要指选修课,如专题类课程和学术前沿类课程。教师一般根据某一个主题而选择教学内容,大多没有指定的教材,知识之间没有十分明显的联系,其目的是使学生拓宽知识视野、掌握学科的前沿动态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关于划分结构性课程与非结构性课程所包括的课程并不是一定的标准,其划分的标准是授课的内容。例如,我校开设的必修课中的政治课程是按照专题形式开展的,其属于非结构性知识课程,而有些院校是用特定的教材作为授课内容,其属于结构性知识课程。

二 文科类硕士研究生MOOC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在针对于文科类硕士研究生课程设计及运用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学习内容分析环节。教师在教学目标分析、学习者特征分析和学习者需要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与组织教学内容。一般情况下,专业课的内容属于结构性知识,其有特定的教材,可以作为教学讲义。如高等教育学的专业学位课——高等教育学,有几种不同版本的《高等教育学》教材,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可以以某一本教材作为教学讲义,也可以综合几种教材形成新的教学讲义。专题类与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内容一般属于非结构性知识,它们没有特定的教材,教师可以从学者的学术论文、书籍或教材等截取某一部分或章节进行整合作为教学讲义。如高等教育学专业的选修课——国际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题研究,现在没有专门的书籍或教材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与阐述,教师可以把其分为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在收集关于英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资料时,可以查阅《高等教育史》或《走进世界名校:英国》等书籍、在知网搜索相关文献资料或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最后进行筛选、加工从而形成讲义。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内容主要是对本学科某一热点问题的探讨、教师对学生分享某一学术会议的内容、某一模块知识点的讲解或学术沙龙等,例如“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方向”“分享中国高等教育论坛的内容”“高等教育信息化”。其分析学习内容的方法与专题类课程的方法大体相同。

第二,制作学习资源环节。在现有的MOOC课程中,大部分课程都以视频的方式呈现教学内容,这种方式是否适合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硕士研究生在思维方面有了更高的抽象性和理论性,并由抽象逻辑思维向辩证逻辑思维发展。同时观察事物的目的性和系统性进一步增强,已能按程序掌握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细节特征,思维的组织性、深刻性和批判性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独立性更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大多是成年人,年龄在22~35之间,他们有明确的学习目的、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注重学习效率。并在思想认识、心理素质和知识积累等方面已经具备专攻某个学科研究领域的基本条件。学习资源呈现方式选择讲义与视频讲解相结合的方式。讲义是全部教学内容的文字资料,教师上传到MOOC平台,学生可以随时下载使用。视频资源是主要讲解教师认为重点或难点的知识,一个视频只针对于某一个知识点进行的讲解,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短小而精悍的视频可以保持学生的注意力,降低产生厌学情绪的几率。简单的知识以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能力完全可以掌握,教师只需录制讲解重点、难点知识的视频,把节省的时间用在组织讨论交流、发展学生思维和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上。学生对于教师没有讲解的知识存有疑问,可以通过MOOC平台中的讨论模块发布话题,同学之间相互帮助,解决问题;如果问题还没有解决,在“线上自学+课堂讨论”型的模式中,教师在课堂教学时进行详细地讲解,在完全自主学习型的模式中,教师可以在实时交流的环节在线进行详细地解答,也可以通过“回贴子”的方式同学生交流而进行解答。

第三,设计测试题目及答案环节。在现有的MOOC课程中,大多是理工类的课程,其测试题目是客观题,答案是唯一的;而文科类的课程,大多数的测试题目是开放性试题,答案不是唯一的。而MOOC平台并没有针对开放性试题做技术上的支持,所以需要教师在设置答案的时候做特殊的技术处理。笔者认为,一种方法是将主观题目客观化,变成多项选择题或者其他形式;另一种方法是设置答案的呈现方式,只有在学生回答完测试题目后,才可以看到参考答案,这里就需要助教做大量的工作来保证学生答案的有效性,是其通过思考写出来的,而不是胡编滥造或者抄袭而来的。对于有些较难的题目,教师可以采取录制视频的方式来呈现答案,详细地讲解,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与运用新知识。

第四,讨论交流环节。讨论交流活动是存在于课程开始到结束之后的各个环节。通过此类课程的学习,主要培养文科硕士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学术能力、批判性思维、表达能力、交流与协作能力等。需要教师与助教充分利用社交工具,关注学生的动态,了解学生的想法,无意识地引导学生思考、交流。例如,可以利用微信建立讨论组或朋友圈,教师与助教分享关于课程的一些资料、信息及前沿动态等,使学生无意识地进行思考、参与交流。

第五,评价环节。关于学生是否充分学习、是否掌握了新知识方面,不仅从学生讨论交流的内容、测试题目的答案可以了解,MOOC平台还提供了统计学生学习时间等统计功能。教师与助教可以从后台查看每一个学生在平台的的学习时间,也可以查看每一个同学观看某一个视频的次数。这样,不仅可以从了解学生学习时间的多少、是否有学习,还可以了解讲解知识方面的问题。例如,如果教师查看到几乎每一位学生都对同一个视频观看了很多次,那么关于此视频知识内容的讲解就存在问题,在课堂上或实时交流的时候就要重点讲解这部分知识,并且反思自己的教授方式。关于学生自评和互评环节,教师一定要制定出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细则,让学生有依据地客观地进行自评或互评。例如,评价某一位同学的小论文,可以从论文的逻辑结构、叙述语言和观点的新颖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设计;另一个维度是等级分配方面,可分为完全符合、比较符合和不符合3个等级,相对应2分、1分和0分。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具体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教师进行认真、深入地分析与设计。

参考文献

[1]姜蔺,韩锡斌,程建钢. MOOCs学习者特征及学习效果分析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13(11):54-59.

[2]程璐楠,韩锡斌,程建钢. MOOC平台的多元化创新发展及其影响[J].远程教育杂志,2014(2):58-64.

[3]李青,王涛.MOOC一种基于连通主义的巨型开放课程模式[J].中国远程教育,2012(3):30-36.

[4]樊文强. 基于关联主义的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MOOC)及其学习支持[J].远程教育杂志,2012(3):31-36.

4.略论行政管理中的民主问题 篇四

略论行政管理中的民主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民主不再仅仅是人们的价值追求,还要求广泛的参与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这是人们自我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律和民主制度的建设,还要重视民主的伦理化,建设形式上和内容上统一的民主.

作 者:李汉卿 Li Han-qing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刊 名: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年,卷(期):“”(4)分类号:C93-03关键词:公共行政体系 民主 民主伦理化

5.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五

重点从微观角度研究半干旱草原区植被建设生态需水相关问题.介绍植被恢复过程现状生态需水量计算方法,以充实和完善生态需水理论的研究,并为半干旱草原区生态建设提供一定科学依据.

作 者:何京丽 HE Jing-li  作者单位: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呼和浩特,010010 刊 名:水土保持研究  ISTIC PKU英文刊名:RESEARCH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年,卷(期): 13(6) 分类号:X171.1 关键词:干旱草原   植被建设   生态需水  

6.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六

内容提要: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人格和拓宽公司的盈利空间,也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对此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然这些规定仍显简约粗疏,不仅对转投资的一些决议程序与不当转投资效力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还缺乏相应的风险规制机制。因此,仍有必要在廓清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转投资制度。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将部分资产投入另一 企业 并因此成为该企业出资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相对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而言,其是先以股东事前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的一种“转”投资。作为公司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转投资不仅可以使公司实现多元化的战略经营,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及制造技术,还能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给公司带来上述诸多好处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交易安全,严重者还会导致公司股本抽逃、资本虚增,诱发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一、我国新旧《公司法》对转投资的相关限制

基于转投资固有的负面效应,我国公司立法从一开始就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WWW.11665.COm这种限制集中于旧《公司法》第12条,包括两个:一是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规定公司只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二是对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时,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前一限制意在防杜公司对外投资时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因为投资有限公司外的其他 经济 组织,一旦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公司须负连带责任,如此则会损及公司原有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而后一限制则在防范公司对外“大兴投资”,从而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有充足的 发展 后劲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与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法)不同,20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则有了较大的突破。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 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上述对比可见,就公司转投资对象而言,新法不再明确将其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上,而是扩大到其他企业。这就意味着在原有两种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投资非公司性质的企业法人,前提是这种投资不会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转投资的比例上,新法已完全放弃了50%的上限要求,将转投资的规模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给予了公司更多营利与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公司立法中的国家行政干预色彩,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和进步意义。但从公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转投资的规定仍显简约与粗疏:不但很多问题的处理还缺乏直接与明确的依据,而且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不周。下面,本文尝试对新法的转投资制度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寻求解决实践问题的可操作方案和应对转投资风险的规制策略。

二、公司转投资的前置程序问题

新法虽赋予了 现代 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但对转投资仍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转投资无论数额多大,事先都须经过内部相关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通过方可进行。至于究竟是经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则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的具体章程规定。但问题是,转投资远非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于公司而言远非不可或缺少。因此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发现公司章程没有涉及转投资规定的情形。这就会令人产生一个困扰: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转投资还可以进行吗?或者说,如果还需要经过决议,那决议应该由何种内部机构做出?如何做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笔者以为还是应该结合公司立法的一般原理及其他条文来加以解答。首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新法都没有要求将公司转投资决议程序与数额问题作为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因此即便章程没有涉及,公司开展转投资仍可进行(注释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次,综观新法,有关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规范中都有明确涉及公司投资的决定问题。如第38条第1款就赋予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第3款则列出董事会的一大职权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尽管转投资仍可进行,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前置决议程序。虽然乍一看,这两个授权性的规范区别不大,但仔细推敲,两者“貌合神离”,各有所侧重: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从宏观、根本上对公司是否进行转投资,以及转投资方向等涉及投资计划安排这一重大问题做出决议;至于微观上的具体投资方案则交由董事会决议。因此,两种决议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较之股东会更为合理的差别(注释2:持该观点者典型代表为北京大学李飞博士。参见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载《法学》第11期,第87页。)。

不过,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投资问题的决议纳入绝对多数表决权的事项范畴,这就使得这种决议的做出只须股东会与董事会两席中过半数的表决权分别通过即可。当然,由于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行使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对于过半数的表决权应如何进行 计算 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还是存有一定的差异。

三、公司不当转投资的效力问题

这里所讲的“不当行为”,又称“不当转投资”,是指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体与程序而发生的一系列转投资行为的概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二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三是没有依照正常程序而发生的转投资行为。由于新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规定不当转投资的责任。故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转投资的法律效力问题,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将之归为无效处理。相反地,是否有效,理应视行为性质结合相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逐一加以甄别:

其一,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通常情形下,这种行为的无效性自不待言。但新法第16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但书条款却为这种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灵活的.空间。换言之,如果其他法律有做特别的规定,则公司也可以成为与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有做特别规定的应数《合伙企业法》。如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      二是虚增公司注册资本,妨害资本维持。再举个例子,比如,甲公司注册资本是4000万,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2000万) ,在此条件下,乙公司向母公司转投资1500万。从公司账面上来看,甲公司注册资本变成5500万,但这1500万纯属虚增资本。甲公司注册资本的虚增又为其向乙公司继续投资提供了 法律 空间,如此相互持股可无限循环下去,从而不断地增加甲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得注册资本、公司总资产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失真,在实质上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危害交易安全。

毋庸置疑,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正是基于公司资本重要性的考量,在注册资本上,新法并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而继续保留了旧法的法定资本制,其目的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上述公司相互投资中出现的股东抽逃资金与虚增资本则必然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此外,对公司相互投资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公司相互持股还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形成垄断与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 经济 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见,新法对转投资制度的放宽并不表明转投资的积极效应必然得以彰显。相反地,新法只关注公司单方面的转投资行为,而忽略了公司相互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防范问题“却会留下制度漏洞,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被不当放大”[2]。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可能是当初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

五、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制

不可否认,新法在公司转投资规定方面体现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上分析可知,对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风险防范的缺失却不能不说是新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对转投资做出必要的限制应是今后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重心。具言之,可以采用的主要调整措施有:

1.公开投资状况,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持股比例之通知和公告已有规定,规定了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但它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不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投资状况难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为维护其他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益,特别是避免因为资本虚增而使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必须在立法上对相互投资的公司课以通知义务。在此,德国和 台湾 地区的立法资可借鉴。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就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取得超过25%的股份时,须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他公司:此后如所持他公司之股份有所变动,或持有数低于25%时,必须再作通知。受通知的公司须将上述受通知的持股情形,依章程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之。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8款规定,如果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他公司,受通知公司亦应于收到通知5日内公告。公司为前项通知后,发生一定条件的变动时,还要在5日内再为通知。因此我国不妨可以借鉴类似立法的成熟经验,在今后修订公司立法中进一步规定公司转投资后的投资状况公开义务:一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及时通知该被持股公司,且被持股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告。

2.界定母子公司关系,限制相互投资及表决权行使

前述分析表明,公司间相互投资可谓弊端丛生。因此,各国对公司特别是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规定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达10%以上,则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该持股公司的股份。日本《商法》第2编第211条之2款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时,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瑞典《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惟一的例外情况是子公司接管了别的 企业 ,而该企业刚好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对于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子公司对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则应通过母公司赎回以减少资本的方式注销或由子公司将其转让出去。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法虽对一般公司相互投资的股份没有严格限制,但都同样无不例外地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并把表决权限制在25%之内。足见,基于子公司反向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虚化的严重性,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加以重点规制。即在明确母子公司定义的前提下,规定除非特殊情况下,子公司不得反向投资母公司,子公司因特殊情况取得的母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掉。此外,对于一般公司的相互投资,笔者认为亦不能置若罔闻,仍须对相互投资后表决权的行使施加限制,如规定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或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此一规定目的是防止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形成内部人集团,扭曲公司治理机制,相互行使投票权以对对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造成不当干预,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完善相关制度的配套,多渠道控制转投资风险

公司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单凭完善转投资的规制机制以防范和控制公司转投资风险难以奏效。笔者认为公司法内的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如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制度、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对间接防止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利用其地位擅自或随意作出转投资决定,遏制转投资风险和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上同样亦有作用。因此完善这些相关制度,使之与转投资的规制机制相协调配合,多渠道地控制转投资风险效果更佳。鉴于篇幅关系,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展开详细论证。

结束语

公司转投资作为20世纪在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既有其极具吸引力的利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弊端。随着资本投资功能的增强,从公司本身的目的,从公司促进社会经济 发展 的角度而言,公司是自由的经济主体,有通过转投资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自主安排治理结构的自由。因此,新法放松转投资限制的规定,无疑与公司内在扩张需求相契合,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然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亦言,“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效率,而且还需致力于创造秩序。为人们所需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效率与正义兼顾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4]所以从纯法律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估计不足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平正义考量的欠缺。因此,这种欠缺理应通过今后修订公司立法加以弥补,以使我国公司法不仅能充分发挥转投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制度功效,又能较好抑制这种功效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全面、周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目的。

注释: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6. 201.

[2]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30.

[3] [英]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31.

7.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七

1 草原生态奖补机制落实成效

1.1 草原生态奖补政策落实迅速有力

自2011年乌拉特前旗在启动实施补奖政策2年来, 旗委政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2012年该旗草原奖补机制实际发放各项补贴7337.8万元。其中, 禁牧和草畜平衡补贴4832.52万元;牧民生产资料补贴416万元;牧民转移安置项目1764万元;草原管护员12万元;牧草良种补贴313.28万元。共涉及大佘太镇、小佘太镇、明安镇等7个苏木镇39个嘎查村, 1.78万户、6.39万人。

1.2 草原生态环境改善显著

草原补奖机制等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以来, 乌拉特前旗草原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成效十分显著。草原监测数据表明,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植被盖度、高度、亩产干草量3年平均值分别为28%、20.5cm、25.7kg。2012年与3年平均值相比分别提高了6个百分点、2.5cm、14kg。具体见表1、表3与图1、图3。

在草原植被盖度、高度、亩产干草量增加的同时, 草群结构也由单一型逐步向多样型转变, 增加了柠条、沙蒿、沙打旺、针茅等优质种类。草原植被恢复后, 水源涵养能力明显增强, 水土流失得到控制。沙尘和大风天气日益减少, 年均风速由来原来5~6米/秒下降到目前的3~4米/秒。

1.3 草原生态建设成果得到巩固

乌拉特前旗草原多属温暖干旱、半干旱区, 降水量多在350mm以下, 牧草有效生长期只有5个月左右, 天然草场的产草量 (按干草计算) 仅为100~200㎏/亩。该旗将草原补奖机制牧民转移安置项目与旗退牧转移项目结合起来, 对生存环境恶劣及就地扶持成本高且效益差的白彦花镇点不斯格嘎查实施了生态移民。落实移民资金1764万元, 已转移安置牧民441人。通过生态移民, 围封禁牧, 草畜平衡等措施的实施, 有力地巩固了草原生态建设成果。从该旗农牧部门了解到, 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 该旗天然草原草群结构发生很大变化, 优良牧草比例有所增加。特别是近两年来, 草群盖度达到20%, 暖季生物产量达到40kg, 植被高度提高了30%。

1.4 促进了畜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

调查发现, 在实行草原补奖机制之前, 该旗大部分牲畜群圈舍简陋, 饲养管理方式粗放, 牲畜出栏率低, 饲草料大量浪费, 饲养成本不断攀升。在草原奖补机制实行后, 加大了对农牧民在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刈割利用、封滩育草、松土施肥、舍饲圈养、防止病虫鼠害等方面的培训和示范, 逐步改变农牧民的传统粗放的饲养管理方式。再加上该旗结合农技推广和牲畜棚圈建设及牲畜良种补贴项目, 积极推行舍饲圈养的养殖模式, 畜牧业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深刻调整, 现代畜牧业发展势头良好。

2 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草畜平衡推广难度大

该旗草原类型以荒漠为主, 无论是划为禁牧还是草畜平衡的草原, 总体生产能力都很低, 加之牧区户均草场面积小、人均牲畜差异较大, 按35亩天然草场饲养1个羊单位的标准实施草畜平衡, 有些地区连温饱问题也无法保证。而且划为禁牧的草原将享受国家4.74元/亩的补贴, 划为草畜平衡只能享受国家1.185元/亩的补贴, 虽然该旗政府为了与全旗禁牧政策相一致, 把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补贴标准都提高到了4.95元/亩, 可是旗政府配套资金一旦无法到位, 农牧民实施草畜平衡将比禁牧付出的代价更大。相比之下, 牧民更愿意接受禁牧而不接受草畜平衡。

2.2 禁牧周期相对较短

根据多年的草原保护和建设实践经验, 5年的禁牧期对于该旗这样的荒漠草原来说时间太短, 即使取得了一定的生态成效, 也禁不起二次利用。同时对于农牧民来说, 由于受舍饲圈养条件的限制, 如果实施禁牧就意味着放弃畜牧业生产, 这与"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的禁牧原则相悖, 并且势必导致农牧民收入下降。所以5年的禁牧周期不仅不利于草原生态的恢复, 也不利于农牧民增收致富。

2.3 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于荒漠草原来说, 国家奖补资金的多少与牧民实际禁牧做出的牺牲不相适应, 特别是人口相对集中、户均草场面积小、草原载畜压力大、急需实施退牧转移的地区, 奖补资金额度小, 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取得的生态效果也不明显。而且在奖补资金的发放上, 没有与农牧民履行禁牧义务进行有效挂钩。对因禁牧考核扣下的补贴资金如何使用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

2.4 配套资金、项目没跟上

根据该旗实际情况, 对全旗568.18万亩的草场统一以禁牧标准全覆盖后, 共需资金2812.49万元, 抵消中央下达禁牧、草畜平衡2028万元以后, 仍需旗财政补助资金784.1万元;加上管护人员工资12万元, 共需旗财政配套资金796.1万元。尽管该旗政府已全额配套2011年资金, 但由于该旗本级财力有限, 无力全部承担, 无疑给政策的实施带来变数。虽然草原奖补机制配套实施了牧民生产资料补贴、牧草良种补贴、牧民转移安置项目, 但由于补贴力度和规模没有跟上或配套项目不全面等问题, 导致草原奖补机制在项目推进上后劲不足。

3 加强草原奖补机制的对策

3.1 加大禁牧补贴面积, 保障生态安全

本着“保生态、调结构、惠民生”的实施原则, 结合荒漠草原和该旗的实际情况和农牧民群众的意愿, 加大投入力度, 进一步扩大禁牧面积, 延长禁牧期限。与此同时, 要协调好林业、畜牧草原的禁牧职能, 充分发挥草原管护员的管护作用, 力争在禁牧工作上形成合力, 真正将补贴资金落实为“禁牧补贴”而非单纯的扶贫资金。

3.2 建立政策修复机制

草原奖补机制从诞生到实施共经历3个年头, 对于这样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新政策, 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这就需要建立启动政策修复机制, 以充实和完善现有政策。在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过程中, 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机制奖惩办法, 对奖补工作成绩突出的苏木镇和嘎查村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禁牧政策或者破坏草原的农牧户进行惩罚。同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在禁牧区放牧, 对牧民奖补资金落实不到位的苏木镇, 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

3.3 加大配套项目投入力度, 转变生产方式

草原奖补机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除了要认真落实好中央的奖补政策外, 还要切实研究禁牧和推行草畜平衡后农牧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必须着力转变农牧民生产方式, 不断提高舍饲畜牧业生产水平和效益。

(1) 落实牧草良种补贴项目

尽管国家投入资金用于牧草良种补贴, 但由于补贴标准低, 农牧民及养殖场 (户) 种植牧草的积极性不高, 难以解决草畜矛盾。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 提高牧草良种补贴标准, 引导广大农牧民大力实施人工种草、草地补播改良, 建立抗灾保畜打贮草基地, 提高草地生产能力, 增加饲草料供给, 减轻天然草原载畜负荷。

(2) 推广舍饲圈养技术

以落实牲畜良种补贴项目为依托, 以实施农技推广项目为契机, 整合和捆绑相关项目和资金, 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 鼓励、引导农牧民由“靠天养畜”的传统方式向科学养畜、健康养畜的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舍饲半舍饲养殖方式, 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推广规模养殖新技术, 加快牲畜出栏周转, 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3) 加大牧民转移安置力度

牧民转移安置是系统工程, 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才能确保牧民“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而且转移安置牧民也是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最有效、最直接、成本最高、难度最大的工程。所以要坚持不懈的通过各种方式引导转移牧民积极主动开辟属于自己的致富道路, 激发牧民就业、创业、致富热情。政府要积极落实一系列鼓励创业、就业的扶持政策。建立转移劳动力基本情况数据库, 有针对性的开展转移就业和培训服务。同时, 对转移牧民中有创业意愿的人员组织创业能力培训, 对创业牧民实施放宽创业贷款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等政策。设立牧民转移安置专项基金, 用于转移牧民进城创业、居住、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方面补助。在"稳得住, 能致富"方面, 努力形成政府搭桥, 牧民主动,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生动局面。

3.4 建立矛盾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从近年来草原矛盾发生和发展情况来看, 只要涉及草原的矛盾纠纷不会单单的牵扯草原问题, 而是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 如果单凭草原监理一个部门解决这些问题, 将不利于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牧区的和谐稳定。所以在草原奖补机制领导小组成员框架下, 急需建立由旗政府牵头, 信访、农牧、国土、民政、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草原矛盾协调解决机制, 理顺农牧区因草原问题而引发的各类矛盾, 集中力量解决历史遗留难题、多种利益纠葛的社会矛盾, 为政策的实施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3.5 做好草原监测与防灾减灾工作

8.草原畜牧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路 篇八

2近百余年来,对内蒙古草原进行不合理开发的结果,草原生态环境现在已经严重恶化了,很多农牧民因之而贫困,因之而成为生态难民。说起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不外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其中人为因素又可分为人的行为因素和制度因素两个方面。

行为因素中包括滥垦、滥挖、滥砍、滥采、滥牧等行为。权威人士认为,在我国草地退化的人为成因中,过度放牧占283%,过度农垦占254%,过度樵采占318%。但就过度放牧、过度农垦、过度樵采三个成因的内在联系来看,过度农垦是过度放牧、过度樵采的原因。因为,滥垦草原直接导致草场面积的缩小而加剧草畜矛盾和人畜矛盾,并造成过度放牧;涌入草原的大批农民为解决他们的取暖烧饭问题,必然大量樵采。而人的行为受制于制度,所以草原退化沙化的人的行为原因,实际上就是制度原因的表现形式。

制度因素中包括政策导向、法律制度、产权制度、传统观念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原因。

(1)从政策导向的影响看,1958年的“以粮为纲”的农业政策和20世纪90年代的“粮食自给”等政策的实施,对于内蒙古草原来讲,是一场灾难。据不完全统计,在“以粮为纲”的农业政策和“牧区粮食自给”的指导思想下,从1958年到1976年的18年间,开垦内蒙古大草原共4500万亩,导致了草原的严重退化沙化。根据实验,开垦1公顷土地就会使3公顷土地沙化。按这一比例计算,从1958年到1976年的18年间,已使13500万亩土地沙化。

(2)从法律制度方面看,虽然早在1985年就已经颁布和实施《草原法》,但《草原法》在保护草原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再加上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对草原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草原照旧退化沙化,没有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在草场承包经营权债权化的情况下,常常发生发包方通过调整合同来损害草场承包人利益的现象和草原的开垦、流失、污染等现象。如目前在牧区普遍存在的上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外乡人,利用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或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或通过有偿流转制度,租到或承包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草原进行掠夺性经营而导致草原的退化沙化。

(3)从草场产权制度方面看,首先,“畜草双承包”进程的不同步性造成了草场的退化沙化。1983年起,牧区全面推行“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从1984年开始内蒙古牧区全面推行“畜草双承包”责任制,应该说草场承包和牧畜承包的时间起点基本上是同步的。但是,在实践中,其进程却不同步的,家畜“作价归户”工作于1985年就基本结束了,而草场承包却时隔15年到2000年才基本结束。在这期间,草场处于无人管理的“公共草场”状态,牧户随意使用他人草场,一味追求牧畜头数。其结果,牧畜头数激增,草场严重退化沙化。其次,草场有偿流转制度造成了草原的退化沙化。从理论上讲,草场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有两种形式: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流转和不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流转。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流转,是指由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承包人自己完全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承包人地位的状况;不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流转,是指由承包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合作入股的方式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而承包人仍为原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状况。根据我们的调查,在牧区只存在不改变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流转形式,而这种流转形式对草原最具破坏性。最后,在无准备无投资的情况下,对草场进行的划分造成了草场的退化沙化。在进行草场承包时,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匆忙地对草场进行了划分。牧民没有能力全部围栏自己所分到的草场,国家又没有能力替牧民围栏草场的情况下,牧民就有一种趁机尽可能地多利用草场的心理,使劲增加牧畜头数,结果,草场退化沙化了。

(4)从传统观念和价值观方面看,首先,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讲,世间最好的东西就是“好”字本身即“女”和“子”,而且“女”和“子”越多越好,叫做“多子多富”。这种价值观和生育观念的影响下,人口出现了绝对过剩现象,对我国生态环境形成了巨大压力,并致使有的地方的生态系统濒临崩溃。其次,“内蒙古地广人稀可以容纳更多的人”的人地关系观念影响下,大量的人口涌入内蒙古,给这里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最后,在唯农是种、见地就开的小农意识和观念的影响下,涌入内蒙古的流民开垦了大量优良天然草场,导致草场的严重退化沙化。

总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原因就是人的因素即人口数量过多、素质过低。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人口规模必然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在这方面,有很多历史实例和现实例子,现在人们也普遍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过低的人口素质又如何破坏生态环境呢?过多人口的形成本身就是人口素质过低的一个表现,在人的素质过低的情况下,人一到生育年龄就会自然繁殖,只知道生育,而不考虑如何养活;人的素质过低了,人就难以对自己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规律进行正确认识,只顾向大自然索取而不思回报大自然;人的素质过低了,人就变得保守落后而形不成先进的意识形态,更形不成高效率的制度,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3在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日益遭到破坏的情况下,一方面,一部分牧民和开垦草原农民本身贫穷了,成了生态难民。截止2000年底,我区还有80万绝对贫困人口和300万未稳定脱贫人口。除这一部分人以外,还有一部分农牧民则正在失去他们生产生活条件,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他们也很快成为贫民或生态难民。另一方面,草原植被的退化和裸露化,在每年的冬春季节里产生着严重的生态外部性——沙尘天气,影响着京津唐地区民众之福利。从长远看,也有可能对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气候产生影响,使其朝着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生变化。因此,进行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势在必行。那么,如何进行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呢?进行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式方法有很多,但我以为,我们应该从生产力的两个源泉方面入手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通过强有力的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丝毫不能松动。这一政策在中国农村已经开始松动,允许农民生育第二胎。这样做的考虑之一可能就是国家无力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其实,人口激增而导致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其巨额损失,国家同样不能承受。因此,我们不仅要求自治区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而且也要求内地及发达地区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政策。从理论上讲,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越高,他们对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的物品和服务的人均消费量就越大,换句话说,发达地区的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的物品和服务的人均消费量大大高于欠发达地区人均消费量。因此,他们人口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我们生态环境压力的增加,反之,则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发达地区的人比欠发达地区的人负有更大的责任,城市人比乡村人负有更大的责任。

(2)在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基础上,首先,明确草原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主体。内蒙古草原是我国北部生态屏障,如果它退化殆尽而变成沙漠化土地之后,不仅会危及我国生态安全,而且也会危及我国政治—经济安全。1986年,布伦特兰曾意味深长地说道:“在不久的将来,穷人中的环境问题,通过政治不稳定和动乱的传播,也会影响富人。”因此,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建设是属于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应由中央政府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京津唐上风口。按照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损害者对受损者进行赔偿的观点,我们内蒙古应该对京津唐地区民众进行赔偿。这种理论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可能有效,但在生态建设方面显然具有局限性。实际中,我们也像庇古所主张的那样做的话,必然要犯错误。

其次,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从经济学角度讲,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来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第一产业应按照以牧为主的方向并依“草、林、牧、农”的顺序进行调整。第二产业应以发展绿色产业和绿色产品为突破口,加紧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食品工业,以促进我区工业化的实现。工业化的动力源是能源工业,因此,培育和发展新型无污染能源工业又是能源工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工业化的实现以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为先导,因此,应该优先发展那些投资少、发展快、具有未来前途的高科技产业。第三产业中应该优先发展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讯业,在此基础上再发展旅游业,蒙药制药,蒙文信息处理等产业。

9.略论服饰类汉字的文化解读 篇九

服饰类汉字数量众多,它们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纺织业的.悠久历史和服饰品类的异彩纷呈.文章以常见的服饰类汉字作为考察对象,上溯其源,下探其流,以求揭示服饰类汉字深邃丰厚的文化内蕴.

作 者:古敬恒 吴楠楠 仲卫东 GU Jing-heng WU Nan-nan ZHONG Wei-dong  作者单位:古敬恒,吴楠楠,GU Jing-heng,WU Nan-nan(徐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江苏,徐州,221116)

仲卫东,ZHONG Wei-dong(徐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刊 名: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年,卷(期):2008 10(1) 分类号:H02 关键词:服饰   汉字   文化  

★ 文化类雅思大作文写作技巧

★ 文化类活动颁奖词

★ 文化类毕业论文:陆贾与贾谊

★ 托福独立写作:文化类话题解析

★ 类作文范文

★ 文化作文

★ 感情类作文范文

★ 叙事类作文

★ 时政类作文范文

10.草原文化铸华章 篇十

——我盟建设民族文化大盟掠影

记者 王大为 实习记者 安晨雪

文化如水,泽润万物;文化如歌,和谐共振。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和根系;文化,是软实力,是衡量一个国家、一座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正是基于这一深刻的认识,2004年盟委、行署提出建设“民族文化大盟”的口号。5年来,我盟文化大盟建设步履矫健,依托丰厚的民族文化资源,着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深入挖掘、整理、弘扬民族文化遗产,大力弘扬传承民族文化。几年来,以蒙古长调、呼麦、马头琴等典型元素为代表的民族文艺,焕发出了神奇的魅力;以元上都、汇宗寺、贝子庙、恐龙化石区等为代表的众多历史文物遗迹,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以那达慕、祭敖包等活动为代表的民俗文化,向世人展示了草原文化的丰富内涵……

如果说锡林郭勒草原上的“工业浪潮”令世人瞩目,那么,与之相伴而来的文化建设则更让人惊奇。谱写了一曲两个文明和谐发展的时代乐章。现在,让我们放缓匆行的步履,回眸锡林郭勒蒙元文化谱写的绚丽与灿烂。

文化铸魂:让蒙元文化辉映更广阔的世界 锡林郭勒需要了解世界,世界也需要了解锡林郭勒。而这一任务由驰名中外的蒙元文化符号或活动来承担最为便捷和经济。

2004年以来,我盟确定了“盟里抓品牌,旗县抓特色”的思路,各地依托当地最具代表性的文化标识,精致打造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一批形象鲜明、易于记诵、地域性强、风格浓郁的文化品牌渐趋成熟并被世人认知。

蒙古长调,可以说是草原文化的精髓,是蒙古民族音乐艺术皇冠的一颗明珠。在锡盟这片土地上曾培养出以“歌王”哈扎布、莫德格为代表的一大批长调演唱艺术家,使锡林郭勒长调在全国和世界文艺舞台上大放光彩。西乌珠穆沁旗长调演唱艺术家照那斯图是将长调带入课堂的第一人,为锡林郭勒长调艺术的普及、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为典型的锡林郭勒长调代表作品有《小黄马》、《四季》、《赶马》。近几年新创作的长调歌曲《神马颂》先后获全区建设民族文化大区征歌一等奖,全区第九届“五个一工程”奖,全区第八届艺术创作“萨日娜”奖。

为了更好地打造蒙元文化品牌,我盟投资3亿元,建造了占地27万平方米、汇聚蒙元文化精粹的综合性文化建筑———蒙元文化苑,它由蒙元文化博物馆、民俗馆、民族歌舞剧院、蒙元文化研究中心、蒙元历史名人雕塑群和科技文化长廊组成,生动形象地诉说着蒙元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深远影响和神奇魅力。2008年,在建中的博物馆就已经接待中外游客3万多人,使蒙元文化更加名扬四海。当我们逐一翻阅全盟各个旗县依托传统文化精心打造的“文化名片”,就会感受到锡林郭勒独有的文化激情:东苏旗的“乌兰伊德文化”、“沙嘎文化”、“绳艺文化”和“印记文化”源远流长;正蓝旗的“元上都文化旅游节”、“苏鲁锭祭祀仪式”和“察哈尔宫廷奶食节”名扬四海;西乌珠穆沁旗依托“摔跤健将的摇篮”、“蒙古族长调之乡”、“民族服饰之都”和“游牧文化之源”之美誉,释放着乌珠穆沁草原文化的无限魅力;镶黄旗头顶“中国蒙古族阿尔斯音乐之乡”和“中国蒙古族火不思传承基地”的耀眼光环。

近年来,我盟依托各地的文化特色精心打造的“中国〃锡林浩特国际游牧文化节”、“天堂草原西乌珠穆沁旗民俗风情节”、“中国〃元上都文化旅游节”、草原皇家御马文化节暨全国马术绕桶冠军赛”、“绿色地平线东乌珠穆沁草原旅游节”等文化旅游品牌让古老的草原熠熠生辉。

在这些文化品牌的引导下,民族文化娱乐表演业、民族文化旅游业、民族文化服饰表演业、民族文化影视音像出版业和民族工艺品制造销售业也顺理成章地发展壮大起来,向外界展示了蒙元文化的无限魅力,也让世界了解蒙元文化,走进锡林郭勒。

文化惠民:让城乡居民共享文化发展新成果

4月29日晚,蒙元文化苑民族歌舞剧院座无虚席,大型民族舞剧《草原记忆》在这里首场演出,受到观众一致好评。这台在锡林郭勒大草原肥沃土壤里汲取生命甘泉的大型民族舞剧,充满浓郁的草原气息和民族特色,把几十年前在草原上发生的令人柔肠百转、气荡挥泪的感人故事演绎为一部大型舞剧,将观众带入一个远在天边的梦幻草原的记忆中,通过唯美精彩的舞段、回转磅礴的舞台效应,折服了观众。该舞剧挖掘民族传统文化,运用民族歌舞艺术的多种元素,凝聚了文艺工作者们的辛勤汗水而大放异彩,堪称草原舞台艺术的一朵奇葩。

2004年以来,西乌旗本着“文化塑旗”的宗旨,先后举办了有2048名跤手参加的搏克大赛和有800匹蒙古马参赛的阿吉乃大赛、“中国铁木真国际草原山地车邀请赛”、“中国草原大赛马”、“骏马杯”全国7人制橄榄球冠军赛、全国女子搏克邀请赛、“照那斯图杯”蒙古族长调民歌赛等,成为百姓精神生活中的一道盛宴。

2006年,如雨后春笋般,西乌旗的93个嘎查一下子“冒出”了88支业余乌兰牧骑,其中的优秀人才又组成了6支苏木级业余乌兰牧骑。为了让这些基层“文化星火”形成燎原之势,旗里每年都拿出一笔资金为他们购买演出设备和组织演出活动。两年多的时间里,业余乌兰牧骑编演民歌、舞蹈、小品、马头琴演奏等文艺节目328个,参加演出人员800多人(次)。2007年夏天,各路业余乌兰牧骑开进旗政府所在地的文化广场,为城里的居民献上了7场散发着草原花香的文艺晚会……

近年来,我盟始终把文化发展作为一个百姓共享共建的产业来抓,举办的一系列文化体育活动不仅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了一场场文化盛宴,也让草原文化走出草原,走向世界。

文化保护:让文化大盟建设根基更深

自1260年忽必烈在开平府(今正蓝旗东50里处)登基,确立了自己的都城(史称元上都),展开统一大业,蒙元文化即在这里奠基、传播。近年来,我盟借助这一历史,力打蒙元文化牌,并以元上都“申遗”为抓手,通过加大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好地丰富和加深外来者对当地悠久和独特历史、文化的理解。目前,元上都的“申遗”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预计2012年可以正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经过近些年的努力,全盟荣获国家级先进文化旗县2个,获自治区级先进文化旗县2个、苏木乡38个。荣获国家级优秀文化站1个,自治区级优秀图书馆1个、文化馆(站)3个。近年来,我盟还相继成立了民族文化艺术创作研究会、元上都历史研究会、体育总会等多个社团组织,为系统研究民族文化奠定了基础。编写出版了《蒙古族通史》、《锡林郭勒文化》、《走进元上都》、《汇宗寺》、《多伦县文物古迹》等具有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的多部书籍。在民俗文化的挖掘整理方面,近几年各地收集出版的原创书籍达386本。

民族文化大盟的建设,让我盟的民族文化在传承中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保护。现在,我盟确定不可移动文物300处,已成功申报元上都遗址、汇宗寺、贝子庙、多伦清代古建筑群等4处国保文物单位,其中元上都遗址成为我区唯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申报山西会馆、洪格尔岩画群等29处为区保文物单位;命名38处旗保文物单位。近年来,先后累计投入5000多万元重点对元上都遗址、汇宗寺、贝子庙等文物进行维护修缮。馆藏文物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全盟总量达3500余件,其中一级文物29件套、二级文物44件套、三级文物59件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先后对濒危的乡土民间传统艺术进行了抢救、挖掘、整理、恢复、创新。那达慕、祭敖包、勒勒车制作技艺成功入选第一批国家级文化遗产名录,成为锡林郭勒独特文化品牌;蒙古包制造技艺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多声部民歌潮尔、蒙古族婚礼进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展项目名录;火不思、蒙古包、乌珠穆沁婚礼、乌珠穆沁服饰等9项文化遗产进入自治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火不思等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自治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示名单。

11.略论农业机械维修的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农业机械;维修;问题及对策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逐渐深入,农业机械数量也逐渐增多,人们对农业机械的质量以及技术水准也要求更高,为此,除了要购买质量合格的农业机械外,还应落实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农业机械维修对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技术水准、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等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农业机械的维修十分重要与迫切。

1.农业机械维修特点

(1)时间较为集中。通常来说,很多农业机械都是在农忙的时候使用,这个时期农业机械的作业强度比较大,容易出现各种损坏和磨损情况,为此,要维修农业机械也通常在夏季和秋季50天左右,同时还应在农忙前后的约15天做好农业机械的保养工作[1]。

(2)技术标准逐渐增高。随着国家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惠农政策逐渐落实,在处理三农问题上,农业机械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农业机械销售市场也处于持续升温状态,各种新型的农业机械不断涌现,其种类、型号等的发展都逐渐多元化和多动能化。加之,各种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以及高兴电子技术被广泛应用在农业机械上,这些都要求农业机械的维修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标准。

(3)维修和保养的地位逐渐提升。在信息科技时代,农业机械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这对农业机械的性能及作业而言,正确维修与保养显得十分重要,倘若农业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了故障,必须要及时检查和维修,不能因为故障而耽误农忙季节的使用,确保农业的丰产丰收。

2.农业机械维修存在的问题

(1)农民知晓的农业机械相关知识较少。由于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所以在使用和操作农业机械时很难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与功效;加之,很多农民都未接受较为系统和专业的知识培训,缺乏安全驾驶意识,对农业机械的操作技能也未能充分掌握,这就使得农业机械化生产的效率和质量难以提升,对农业机械的发展也有阻碍作用。

(2)维修技术需要强化。因为维修技术显得生疏,多数维修人员未能全面掌握农业机械部件的具体结构,更不知道怎样拆卸机械,出现故障时,也只是盲目地硬拆硬装,很容易破坏机械的零部件,如果用力过猛,还可能出现扳手脱手等情况,对维修人员造成伤害。如在安装拖拉机电机时,维修人员如果用力过猛,就可能拧断螺丝,使其从发动机上掉落,进而伤害到维修人员。

(3)维修保养推广工作未落实。当前农村农业机械推广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缺乏健全的推广机构,对农村机械化生产以及农业机械的发展都有影响。加之,在农村专业的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很少,要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和有计划性的指导很难,很多时候都只有农民自己去摸索,这样一来就很容留下安全隐患,严重的还可能引发伤亡事故。因为农业机械维系保养推广工作未落实,导致其维修和保养工作也受到一定影响。

3.农业机械维修的有效对策

3.1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作为国家促进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业顺利、稳定发展的重要规章,对农业机械的维修有重要作用,为此,应全面强化并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章程,严厉杜绝并打击各种无证经营农业机械维修的情况。同时,严格遵循许可程序以及《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有关标准,审定并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坚持做到“合格一个、发放一个”,确保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的良好运营[2]。

3.2落实农业机械保养指导工作

农业机械保养指导工作十分重要,相关技术人员应多与农民沟通交流,指导农民正确保养农业机械,让农业机械保养技术手段能落到实处。为此,政府需要做好两点工作:一是给农民讲解农业机械技术指导的作用和益处,让农民深刻认识到农业机械保养和维修对农业机械的重要意义;二是把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操作、驾驶等作为重点指导内容,让农民严格依照说明书操作和保养农业机械,避免因为日常保养不到位而造成农业机械故障,进而有效保障农业机械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3强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

随着农业机械技术的不断发展,其设备诊断技术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效避免因为盲目维修而导致的材料损失和热力浪费的情况。传统维修通常分为定期维修与事后维修,但这两种维修方式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机械的需求,为此,还应着力发展预知维修,尽可能避免农业机械造成的灾害、尽量缩短维修范围与时间、有效提升农业机械作业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倘若确定故障的检查方法缺失,或是花费的诊断费用超出了诊断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那么就最好不使用预知维修的方法。

3.4创新农业机械维修体制

创新的农业机械维修体制对农业机械的有效维修有保障作用,要创新农业机械维修体制应从以下四点着手:一是借助政策与资金大力扶持有实力的农业机械维修大户,强化他们的技术水准与维修装备;二是落实新型农业机械经营组织的扶持,强化他们的维修水准及农业机械经营水准;三是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可以借鉴轿车专营店的做法,推出农业机械精密部件专修服务,全面强化农业机械维修工作;四是责成农业机械生产企业针对农业机械销售在区域的销售情况,成立易损件配件维修中心,及时落实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对于具备有偿回收价值及修复价值的旧件实施维修,充分利用资源。

综上所述,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现代化农业机械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为此,必须要做好农业机械的维修工作,有效避免因为维修不到位或是不正确而导致农业机械工作时中出现故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参考文献:

[1]彭自荣,高春丽.浅论农业机械维修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科技与企业,2014(02):13转15

12.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十二

一、乌拉特草原的生态补偿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相继修订实施了一系列草原监督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 规定了通过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等内容来恢复草原生态。另外, 为了弥补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的损失, 内蒙古自治区根据不同区域制定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及规定。

乌拉特草原作为典型的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区域, 因此成为本文主要论述的研究对象。乌拉特草原目前实施补奖标准为:1.禁牧每自然亩补助4.74元/年, 草畜平衡每自然亩补助4.74元/年 (地方配套3.555元/年) [1]。2.未到期的退牧还草项目禁牧420万亩和休牧105万亩, 全部转入补奖项目, 禁牧补贴标准4.95元/亩, 休牧4.74元/亩 (地方配套3.5025元/亩) 。3.草原管护员工资6000元/人 (自治区配套2000元/人, 旗县配套4000元/人) 。上述补奖资金由国家资金和自治区配套和旗县配套组成, 其中国家资金占总比重73%, 自治区配套2%, 地方配套25%。禁牧区减畜70%, 按4:3:3比例分三年减畜。

二、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

为了了解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现状, 发现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笔者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形式进行了调研。笔者发现乌拉特草原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虽然已经尽力实施草原生态补偿的各项政策帮助, 但还是不能根本性的改善项目实施效果。目前主要问题有四:

(一) 补偿对象和范围过小

目前乌拉特草原实施划区轮牧和禁牧等多种结合措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措施中, 有不少是政府依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 但是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草畜平衡的补贴的, 政府也没有出台政策进行补助, 所以即使是强制推行的, 所得到的补贴很少甚至没有补贴, 这导致一些提供了许多草地生态系统服务的产品的主体实际上是没有补偿的。此外, 部分损害了草原生态环境的主体, 得不到应有的惩罚。[2]根据草原生态受偿意愿的调查结果统计, 只有77%的被调查者所在苏木实施退牧还草, 23%的被调查者没有参与实施退牧还草工程补贴。

(二) 补偿标准不合理

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非常重要, 它与农牧民的获得利益的多少密切相关, 也会影响该区域经济社会能否得以持续发展, 而且反映了是否遵循了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而更重要的是, 它的合理与否是草原生态补偿顺利实施关键因素之一。但现阶段草原生态补偿的标准在理论上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也缺乏作一般参考的公式和模型, 在实践中各个地区也主要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补偿的详细内容。因此怎样确定现金补偿的根据, 是基于人口或牧场的覆盖面积?单位补偿数额应该多大?采取的补偿方式有哪些?这些问题均无法得到统一解答。调研显示,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的标准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究其原因, 一方面, 因为草原自然资源的价值难以衡量, 补偿价格难以准确草原生态价值而只能粗略估计甚至忽略, 且牧民因生态建设放弃原来生产生活方式而损失的机会成本难以被准确核算, 因而核算存在困难。另一方面, 所谓自由协商实际上往往沦为是收益方与保护方的利益博弈。在补偿标准的制定上, 被补偿对象通常不具有发言权与决定权, 缺乏合适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对补偿标准的意愿与要求, 而且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也不愿意对其付出太多, 所以标准往往偏低, 而且甚至过于偏低。

(三) 补偿形式单一

这种完全由国家承担的生态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不能将“受益人支付”的原则得以充分运用, 减少了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偿。同时, 目前还没有收益地区提供对草原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 这实际上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 非常可能使得获得利益的地区忽视了生态补偿效益以及原住民所做的利益牺牲和贡献。这种完全由中央政府补偿导致了获得利益的地区“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不利于顺利和有效地实施生态补偿。

(四) 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

现行的生态补偿有关法律条文中法律要素并不完整, 例如缺乏对草原生态补偿法律概念界定, 对于草原生态补偿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完善。此外, 相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到位。比如:乱开垦破坏草原在性质上归属于破坏农用地罪, 然而因为量刑依据方面有所欠缺, 导致有些严重违法乱开垦草原, 破坏草原的案件不能用刑事责任予以制裁, 而仅能对其进行经济制裁, 而就连这种处罚通常也面临执行困难的状况。而对于怎么处置有关违法案件缺乏具体规定, 仅规定了扣留违法用具等处罚, 对于某些拒绝恢复植被的行为缺乏进行强制恢复的规定等, 可见法律的制裁威慑效果不佳, 无法有效制止对草原乱开乱垦, 破坏植被等行为。此外, 对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权利规定不均衡, 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匹配的责任。

三、完善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扩大补偿主体

目前我国草原生态补偿主体仅仅包括国家政府, 这使其承担了繁重的补偿重担和压力。对此, 我国还应使包括农牧民等自然主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等在内的受益者也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其在享受利益时承担相对应的义务, 并接受政府补偿机构的监管。

(二) 明确补偿对象

我国规定的生态补偿对象为牧民。然而现实中我国部分草原尚未包产到户, 因此仅仅规定牧民为受益主体显然范围过窄。因此, 笔者建议补偿对象应扩大至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草原资源自然保护区、因退耕还草受到经济利益损失的自然人和法人[3], 提高上述主体的积极性。

(三) 设置灵活的补偿标准

面对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标准过低、适用过于死板的问题, 我国需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高。为此, 我们需改变当下一刀切似的补偿标准, 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补偿标准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当地经济所遭受的间接损失, 并适时进行调整。

(四) 优化补偿方式

我国补偿采取政府财政负担的单一方式, 不能完全满足现实所需。为此, 我国可建立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在政府补偿方面, 可以采取技术支持税收优惠政策、实物补偿等多种方式。而在市场补偿方面, 我国可以采用草原碳汇、放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

(五) 健全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 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以及违法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其次, 可以通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法律责任。例如, 目前嘎查 (村) 委员会通过草畜平衡责任书规定了委员会与农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 确立了委员会承担做好草畜平衡具体工作, 执行项目规章制度、服务指导、监督检查,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减畜任务等责任;农户承担服从监督和管理,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减畜任务, 采取措施实行舍饲圈养等责任。任何一方一旦违约, 将受到警告、处罚等责任。

摘要:近年来内蒙古政府根据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的具体情况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生态补偿的标准和资金来源等内容。通过调研发现, 针对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补偿对象和范围过小、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形式单一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需要我们扩大补偿主体、明确补偿对象、设置灵活的补偿标准、优化补偿方式以及健全法律责任。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草原,生态补偿,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立枫.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实情况调查——以呼伦贝尔市为例[J].经济视野, 2012 (9) .

[2]张洁.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衡现象与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 (9) .

13.略论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的内涵 篇十三

作者:陈丽娟编辑:studa20

【摘 要】本文将从企业文化的角度概括论述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经营理念,着重阐述了企业文化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中的价值。

【关键词】企业文化 农村信用社 经营理念

一、何谓企业文化

什么是企业文化?目前学术界对企业文化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从本质上讲,企业文化实际上就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具有企业特色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是研究企业生存、竞争、发展的科学,是企业的“灵魂立法”,对外是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心力。它的出现,标志着企业管理从物质的、制度的层次向更深的文化层次发展,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和竞争的深化,竞争的方式、内容也表现为企业文化竞争。

二、农村信用社之企业文化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合作金融企业,本文就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粗浅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文化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发展目标,企业精神、行业风气、服务规范、企业形象以及金融法制、制度文化和传播文化、金融文艺等很多方面。农村信用社加强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不仅是对过去工作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新时期战略调整的理性选择,农村信用社独立运作以来,创造了许多值得好好总结的文化理念、管理思想、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如以人为本、以农为本、以社为家、诚信合作等方面。这些都是对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的有力实践和探索。对全员的思想和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导向,凝聚、整合和培育作用,是农村信用社的灵魂工程、民心工程、动力工程和智力工程。

三、农村信用社如何走好企业文化之路

企业文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规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因此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具体的说,分为远期和近期目标。

远期目标是建设“四个一流”的,具有“中国农信人”特质的长效型现代化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文化。

近期目标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认真总结、提炼、创造出农村信用社核心价值观,将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创优服务、转换机制、改进作风等有机结合起来,下大力气夯实基础,增添亮色、整章建制、规范行为、重塑社魂,进一步提升经营和管理层次,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信用社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1.将企业文化建设与规范员工行为、工作作风有机结合。树新农信形象,创新农信精神文化。促进金融职业道德教育与企业精神教育的有机结合,并进一步创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文化氛围。采取统一培训与岗位练兵、业务技术比赛相结合,培养大批熟练掌握现

代金融知识及相关产业经济理论和精通计算机操作及网络管理系统的专门人才。并将服务用语、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岗位职责等一系列行为规范汇编成《员工手册》作为广大信合员工的行为准则,并在广大信合员工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文体活动,并抓好人生观教育、敬业爱岗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化无形为有形,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境界。

2.将企业文化建设与业务经营结合起来。提速发展新业务,创新农村信用社物质文化。搞好市场定位:坚持以农为本、为农服务、与农共舞、与农共赢。呈现出“农信塔台、农民唱戏”共同致富的新农村建设的新气象。

3.将企业文化建设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提增品牌效应,创新农村信用社信贷文化,并以“敬业、诚实、守信、创新、效益”作为信贷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和精神内涵。

4.将企业文化建设与创优服务结合起来。提升服务层次,转变服务观念,创新农村信用社行为文化。

服务是一切创新的手段、方式及其过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服务是一切创造利润和财富的手段,客户是效益生长的源泉,员工是创造效益和财富的主体。作为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实践“三个第一”服务思想,就要强调“态度第一、关系第一、团队第一”。态度决定一切,它决定立场、方向和成功。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神经,理顺关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是领导组织要求;团队是主干,带好团队是领导天职,要重视天时地利人和,发扬农信人“诚信、团队、牺牲、创新和奉献”精神。

作为员工,要坚持“学习第一、执行第一、创造第一、”不学习,就不能贯彻和执行,不执行就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不创造就没有发展前途,就不能实现最佳效益的这三者的辩证关系。

14.略论草原文化研究的几个问题 篇十四

造成草原如此严重的荒漠化, 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 主要表现在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对草原持有的不同价值观上。首先, 农耕与游牧民族持有截然不同的经济价值实现方式。游牧民族, 例如蒙古族及其先民们, 自古以来就是在人)))家畜)))自然界)))人这种闭循环中, 通过家畜的生产力来满足自己经济需求的。因此, 草原的丰美程度本身是游牧民族经济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即草原是他们最重要的资源。而传统的农耕民族实际上没有/ 草 地0概念, 对他们而言, 草地就是荒地, 越是水草丰美的草场, 越值得垦殖、采挖和种植;否则就是资源的闲置, 就是浪费。由于这种农耕价值观在包括近半个世纪的大部分历史时期扮演了主导文化角色, 古代的/ 主谷制0、/ 屯田制0才得以演变到现代的/ 以粮为纲0和生产建设兵团等。只要对历代统治者启动开垦草原的动因做一简要分析, 便可明了这一点。清朝推行的所谓/ 借地养民0、/ 移民实边0的/ 新政0, 就是以时任山西巡抚的芩春煊的奏请为根据的。芩的/ 筹议开垦蒙地0奏文称: / 查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 地方旷衍,甲于朔陲, 伊克昭之鄂尔多斯各旗, 环阻大河, 灌溉便利, , 以各旗幅员计之,广袤不下三四千里,若垦十之三四, 当可得田数十万顷。0 急于求财的清廷于是委派官员, 督办垦务, 开始大面积开垦内蒙古西部草原。在西部放垦之后, 理藩院左丞姚锡光也上奏光绪, 要求放垦内蒙古东部: / 内外蒙古, 地质膏腴, 民俗劲悍, 此尤根本之根本。, , 当经营内外蒙古荒地, 宜及时采东西殖之策, 用晃错实边之谋, , , 招民垦种, , 昭乌达、哲里木二盟之巴林、达尔汗各旗, 未垦荒地纵横方数千里, , 尚可开地数十万顷。0[ 3] 浩浩荡荡的汉族农耕移民涌入内蒙古东西部草原地区, 乱开滥垦全面开花, 就是这样开始的。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后, 对草原价值的这种错误观念被继承了下来。中国本是个草原大国,拥有约4 亿公顷天然草地, 其中79.83%为牧区草原。但对如此举足轻重的国土资源, 直到1985 年才出台了专门的草原法;并且在现行宪法颁布(1982 年12 月4 日颁布施行)之前, 草原的资源属性在前三部宪法中都没有得到明确反映。以第三部宪法(1978 年3 月5 日颁布施行)为例, 把国土资源问题仅表述为/ 矿藏, 水流, 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0 显然, 这里是把草原当成荒地对待的, 而荒地对具有数千年农耕传统的大部分国人而言, 只不过就是尚未耕种, 因而是尚未体现其经济价值的土地。正是基于这种价值观,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在草原地区出现了三次大开垦, 从而导致了严重的荒漠化。然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 内蒙古草原第三次大开垦的原因更复杂一些。因为其后果比前两次更加严重的这次开垦是在中共中央于1981 年底已经批准/ 以林牧为主, 多种经营0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建设方针, 1982 年宪法把草原明确列为国土资源的一种, 5草原法6于1985 年已经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出现的。笔者认为, 除了传统农耕文化根深蒂固这一原因外, 在我们决策体制和机制中的诸多弊端也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次, 农耕与游牧民族对草原的社会-精神价值也大相径庭。移居草原的农耕民族认为开辟了新的安身之所;而游牧民族因世世代代繁衍生息于辽阔的草原, 从而认为草原就是他们社会存在的空间, 就是他们的家园, 他们就是草原民族;农耕民族的大量迁入定居被认为是自己生存空间的缩小。秀丽山川、辽阔草原早已成为游牧民族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的对象和源泉, 成为他们的精神支柱。以蒙古族为例, 他们驯化和培育了适应中亚草原严酷自然环境的五种家畜, 并在经营这一独具特色的畜牧业的悠久岁月中创造一整套生产工艺的同时, 系统地掌握了关于草原地区动植物群落、地上地下资源方面的知识, 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审美观和生态观。正如..俄罗斯著名学者古米列夫所评价: / 游牧民族在他们自身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社会文化类型。对此, 人们不应认为是粗俗、落后和停滞不前的。而农耕民族对此却没有起码的认识, / 逐水草而居0 成了他们描述游牧文化落后的代用词。把北方民族视为落后民族, 甚至把林海茫茫中以林副业为生的居民视为野人,是中原汉族根深蒂固的观念。难怪1930 年国民党政府5蒙古农业计划案6称: / 食肉酪饮, 固无害

于体魄之发育;逐草迁徙, 实有碍于文化之增进;此蒙古同胞之智慧文化所以逐渐落后也。宜先将农业与人生之体智及社会之文化关系详为宣传,是人人深明农业之重要, 而乐耕种。0难怪汪精卫也称: / 今日世界最要紧的经济原则, 要以较小的土地, 养最多的人口, 而游牧民族适得其反。故蒙古之生产方式, 实有改变之必要。0[ 2] 解放后提出和实施的/ 定居化0政策, 虽在吸收定居文明长处方面有可取之处, 但把牧区的贫穷落后统统归于游牧生活造成, 进而做出在两个五年计划内使牧区完全定居化的决策[ 15] , 实际上也是/ 农耕先进,游牧落后0传统思想的沿袭。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在/ 文化大革命0期间, 把蒙古族自然保护习俗作为/ 牛鬼蛇神0进行了/ 横扫0, 草原地区民众传承多年的祭祀天地山水、星辰日月、树草敖包等富有生态内涵的习俗从此开始失传或丢失。这场浩劫本身虽在二十多年前就已宣告结束, 但因为只从政治上进行了拨乱反正, 它对草原地区民族传统文化所造成的恶果迄今没有得到清算,即文化上的拨乱反正至今无人着手。应当指出, 20 世纪后50 年对草原的开垦虽没有前50 年的规模, 鉴于此时被保留下来的草原更为珍贵, 即按其经济、生态和民族文化价值衡量已显著升值, 它所造成的后果却更为严重。众所周知, 解放后人民已经当家作主, 特别是蒙古族已经成为自治区的主体民族;如上所述, 草原又是它们的家园。那么由这两个前提得出的一个直接的 # 7__

荒漠(Desert)是指分布于亚热带和温带的干燥地区,约占全球陆地面积的1/3强。草原则是介于荒漠与夏绿阔叶林带之间的地区,它属于夏绿旱生性草本群落类型。草原气候的特点在于比夏绿阔叶林带干旱,但比荒漠要湿润。如果气候持续比原来更加干旱时草原便向荒漠过渡,这就是荒漠化(Desertification)过程。荒漠化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荒漠化是指沙质荒漠化(Sandy desertification),即沙漠化,它指的是原本不是沙漠地区出现类似沙漠景观的自然环境退化过程和原有的固定半固定沙丘活化起来以及历史时期的沙丘前移入侵等演变过程。广义荒漠化则除了沙质荒漠化外,还包括草地退化,草原植被荒漠化、水土流失和土壤盐渍化等。其实,殃及环境的不仅仅是沙漠化,草原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壤盐渍化等荒漠化的其他方面也都同样危害或威胁着人类共同家园的安全。

近年来,内蒙古草原荒漠化正在呈现出加剧的态势。由于连年干旱,加至不合理人为干扰增多,致使草原植被退化面积逐年扩大,草原涵养水份能力下降,不时有河流断流现象发生,时而又发生水患;草地沙化不断扩展,扬沙天气和沙尘暴越来越频繁,其危害不仅越过了内蒙古的境界,甚至越过了我国国界。前不久,作者围绕这一问题曾到呼伦贝尔草原考察,了解到草原开垦等不合理的草原利用方式对草原荒漠化加剧具有显而易见的影响。

一、草原开垦是草原荒漠化的催化剂

草原开垦会导致草原荒漠化的加剧,这是历史已经证明了的事实。然而,由于人类认识运动的反复和曲折,至今有一些人以各种理由重复着开垦草原的错误。大量事实表明,一些地区草原退化、沙化等荒漠化过程是在草原开垦和植被遭破坏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这里列举呼伦贝尔的情况来阐述这个问题。

呼伦贝尔草原是位于欧亚草原区东端的一颗明珠,以其温度适宜、河网密布、水草丰美而闻名遐迩。呼伦贝尔草原的东沿是大兴安岭森林向典型草原过渡的草甸草原区,这里分属于鄂温克旗和陈巴尔虎旗管辖。它包括山地草甸草场,低山丘陵草甸草原草场和部分高平原草甸草原草场。这里水分条件较好,干躁度为1.5——2.0,湿润系数大于0.6;据20世纪80年代考察资料,这一地区常年平均每公顷产草量为2750——5250千克(鲜草)。这里土壤条件也较好。因此,这里就成为养育呼伦贝尔大草原的水系发源地。但是,若干年来这一块宝地未能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相反,几次大面积开垦却把它害得满目疮痍。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粮食短缺,为了从全局上解决粮食自给,扩大耕地,增加粮食产量,成为十分迫切目标。所有可开垦的荒地都要垦殖种粮。在这种背景以及一些决策者头脑中挥之不去的传统农耕文化底蕴双重作用下,在南方围湖造田,在北方视草原为荒地毁草种粮。1960年,呼伦贝尔盟(现改为呼伦贝尔市)耕地达到44万公顷,比1949年的15.09万公顷猛增了191.58%。其中地处上述草甸草原的鄂温克旗和陈巴尔虎旗分别开垦耕地2.87万公顷和1.08万公顷,从此撕开了牧区禁止开荒的禁令。后经国务院决策,呼伦贝尔牧区绝大部耕地实施闭耕还草,才延缓了呼伦贝尔草原生态危机的加剧。

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呼伦贝尔草原上再一次掀起开垦草地,毁草种粮的高潮。这一次草原开垦,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都远远超过了以往的历史。事情发生的动因以及运作机制,也同过去有很大的不同。尽管此时,具有“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等条款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经颁布施行,但在地方性粮食自给决策思想指导下,在市场经济利润原则驱使下,看准粮食生产有利可图的耕地“开发者”们蜂拥而至,来这具有历史教训的地方,注入资金,又一次毁草种粮。前后长达逾10年之久,至今尚没有彻底撤出。据统计,1985年呼伦贝尔盟耕地总面积55.73万公顷,其中作为草原牧区的鄂温克旗和陈巴尔虎旗耕地面积分别为0.198万公顷和2.268万公顷;1997年呼伦贝尔盟耕地面积增加到133.05万公顷,比1985年增长138.75%;其中鄂温克旗和陈巴尔虎旗分别增加到5.69万公顷和8.356万公顷,分别增长27.7倍和2.68倍。近两年,由于干旱和土地肥力下降,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粮价又下滑,经营者几乎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加至政府已开始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草原上开垦的耕地这才开始缩减。

草原开垦与草原荒漠化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可用以下事实来解释。由于呼伦贝尔草原上开垦的地方,大多地处河流水系上游或发源地,开垦使此地植被遭破坏,地表裸露,增大了水份蒸发,雨多成水患,水土流失;无雨就在强烈蒸腾作用下,迳流减少,甚至出现河流断流、湖泊干涸。随着大风日的增多,裸露的表土和沙尘随风而起,形成扬沙或沙尘暴天气。实事求是地讲,历史上很少见到沙尘暴的呼伦贝尔,如今这几年沙尘暴频繁,不能不说同违法开垦草原有着直接关系。不争的事实证明,草原开垦不仅仅破坏了草地植被,也破坏了整个草原生态环境这个大系统,破坏了当地的小气候。为了耕地“开发者”有限的利润,为了为数不多的3——5年粮食收获,我们付出了环境资源上的如此沉重代价,究竟值不值?任何一个头脑清醒者,如果能够客观地面对眼前事实的话,都不能不承认草原开垦是得不偿失的短视行为。事情到此还远没有结束,人类的认识运动也不可能经过了一次就可以完结。有朝一日,在市场经济运作下,草原开垦又有新的利润可图的时候,会不会有新的草原开垦者诞生呢?当然,人们并不希望历史悲剧的重演。

此外,令人关注的是另一种草原开垦,即目前仍在超载过牧而草原退化严重地区酝酿的牧区开发饲料地计划。其目的是为解决饲草料不足的困难而提出来的。它的逻辑思路是目前草场提供的牧草不足以饲养现有牲畜,解决的办法就是开发家庭小面积(每户1——2公顷)饲料地,用井水(或其它水源)浇灌以保证饲料地获取满意的收成。但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饲料地究竟开在何处好?不是什么地方都可以开垦种饲料的,首要的是有没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浇灌条件。为此,人们把湿地、古河道、小河沿岸滩地作为开发饲料地的首选地。我们知道,人们把湿地比作草原的肾脏,肾脏全都开垦了,草原生态系统将会怎样呢?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古河道的水利开发潜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大量开采地下水用于浇灌必将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因为干旱牧区天然降水根本不可能弥补大量开采所形成的地下水亏空)。二是土壤条件难能支撑长久。草原地区土壤大部由栗钙土构成,土层薄、有机质含量低、肥力贫瘠,开发饲料地持续长久是难能做到的。也许刚开发的头几年,在保证浇灌的条件下能有不错的收获,可是随着水源不足,地力下降,饲料地收成就很难保证长期丰产。到那时,水资源衰竭,地力(肥力)下降了,饲料地也就无法再维持正常生产了。这种为眼前几年的收获而付出沉重代价的作法实在不值得。《21世纪议程》要求我们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着想啊!三是大量分散的饲料地也会对草原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为了纠正大面积毁林毁草垦殖的错误,正在采取退耕还林还草的措施,那么分散的遍布各地的、小规模饲料地开发就对生态安全不会构成威胁吗?事实上,它必然同样会构成威胁的。原因在于大量分散的小片饲料地虽不像大规模连片耕地那样直接明显的危害周围的植被和环境,但由于饲料地上种植的绝大部分都是精饲料和青贮玉米之类作物,它的耕作过程及效果不同于种植牧草,仍然需要翻耕(土层薄的地方依然把下面的砂壤翻上来),同样破坏原生植被,从而使地表丧失植被保护而完全裸露出来。没有植被保护而裸露的地表比起没有植被保护的草地,地面水份蒸腾增加了许多,特别是秧苗尚未长出来的春季和收割后的秋季更是如此。人们常常因为一家一户所开的饲料地面积不大而忽略这一问题,可是所有牧户家家都搞上饲料地,那是个什么概念呢?内蒙古牧区总计牧户47万多家,每户都按开2公顷饲料地计算,饲料地总面积将是95万公顷,相当于目前内蒙古牧区现有耕地面积的总和(2001年为96万公顷),几乎是1万平方公里。四是目前草原本该休养生息,而不是加重或转移它的负担。几十年来,内蒙古草原超负荷运行已是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应当是让草原休养生息。按照物和能的平衡原理,牧户开垦饲料地的做法其实质是把大面积和整体草原超载过牧的沉重负担转移到小面积的饲料地上罢了,这是试图用局部加重负担来缓解整体超负荷的计划。这一目标难以达到,因为局部正是整体的一部分。所谓“面”上减负,实际上整体并没有得到减负。因此牧区开辟饲料地的作法应从经济成本、对资源和环境的损害等方面,以长远目光加以重新审视和检讨、论证。

那么,草原开垦究竟同草原荒漠化有没有联系呢?下面看看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的一组数据也许就能得到答案。

应该说明的是这里列出的草原退化面积中包括有以下特征的区域: ① 草群种类发生变化,原有建群种和优势种衰退,非原有侵入种成优势; ② 优良牧草生长发育减弱,可食产草量下降; ③ 草场生境条件恶化,表现为旱化、沙化和盐渍化,地面裸露; ④ 出现鼠、虫害。可见,草原退化的加剧,当然可以视为草原荒漠化的加剧。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草原退化与草原开垦密切相关,随着草原开垦面积的增加,草原退化面积也在增加。换言之,这里随着草原开垦面积的扩大,草原荒漠化在加剧。我们应该肯定,草原开垦就是草原荒漠化的催化剂。

二、不当的利用方式,给草原退化雪上加霜

除了开垦草原外,其他不合理利用方式也对草原退化产生了推动作用。

(一)草场分割,承包到户,使轮牧难实施。

20世纪80年代以前,内蒙古草原利用方式主要是四季轮牧。那时,牧民把全部草场分为放牧场和打草场两个部分。放牧场又按季节划分,每个季节都备有专门放牧场,春季接羔保育在春营地,夏季在夏营地渡过,秋季抓膘在秋营地,过冬则有冬营地。四季牧场间隔距离比较远,少则20——30公里,最多可达上百公里。正是这种远距离游动轮牧方式保证了草原植被不致退化。它就是倍受批判为居无定所、逐水草而居的“落后”游牧方式。它虽有先天的缺陷,如:冬季抵御风雪灾害能力差、提高牧人生活质量比较难等等。但正是这种轮牧方式和牧人在生活质量方面付出的代价却换回了对草原生态的保护,千百年来保持了草原的盎然生机和不变的绿色,把充满活力的草原留给了我们这一代人。社会的变革把一个划分草场、承包到户的时代推到了所有牧人的面前。原以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划分草场承包到户之后就可以无限激发牧人生产积极性,既可以保护好分到牧人名下的草场,又能建设好承包到户的草原。实践结果,事实与预期之间的距离却非常大。主要是草场划小了,远距离游动轮牧做不到了,常年在面积不大的小片草场上放牧,植被反复被牲畜践踏,无法正常再生,退化就不可避免。从客观上看,也正是划分草场、承包到户以来,超载过牧现象普遍起来,也正是这一时期草原退化越来越严重。我们仍以上文列举的鄂温克旗为例加以说明。

从以上数据不但可以看出牲畜饲养头数与草原退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时间分布上也可以看出1980年前的草原退化速度比较缓慢,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间退化速度却明显加快的状况。而退化速度加快的这20年正是实行划分草原,承包到户,家庭经营,停止游牧的20年。过去游牧年代里,游牧距离一般在上百里(50公里以上),有的夏营地远在100多公里之外的河流上游凉爽的林缘草地。承包到户后,一般一户草场也就400——600公顷,草场小了,想游牧也游动不起来。这一判断也符合内蒙古牧区总体实际情况。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内蒙古牧区先后都解散了生产队,按户划分草场,实行家庭经营制度。之后,内蒙古的牲畜存栏数虽有大幅度增加(由1983年的3917.8万头只增长为2000年的6209.5万头只),但由于草场划小了,游牧结束了,轮牧也不搞了,草场退化就逐年加剧起来(全区草原退化比重由80年代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39%,90年代末上升为73%;退化面积由80年代的2500万公顷扩大到4667万公顷)。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个别地方或局部地区存在着有悖于上述状况的现象而怀疑它的真实性。这些年来,局部建设取得成功,但整体上却难以遏制退化趋势的例子已经不少。因为局部终究不是总体,无法代替总体。因而,用局部个别实例去否定宏观总体形势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另一方面,多数牧民致富心切,恨不得一个早上就成为永远同贫困无缘的富裕户,在他们看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唯一可供选择的路子就是多养牲畜,同时一段时间里社会上曾经存在着盲目鼓励多养牲畜,以养畜头数多少来论英雄的倾向。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牲畜在有限的同一块小片草场上,一年四季不停地反复践踏,结果草场退化加剧就再也无法避免。

(二)集中定居,使定居点周围草场退化严重。为了克服游牧对牧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利,划分草场,实行家庭经营的牧民,纷纷选择水资源和交通条件较好的地方集中定居下来。于是一个嘎查一二百户集中定居的较大的村落出现在牧区。牧户的牲畜常年就在定居点周围草场上采食。游牧时期作夏营地的林缘草场却没人去利用(后来,耕地“开发者”就趁机把那些夏营地的草场开垦为耕地)。由此,定居点周围草场逐年退化加剧。退化区域以定居点为中心辐射状对外扩展,原来没有退化的逐步在退化,原来轻度退化的变为中度退化,原来中度退化的加重为重度。退化草场的草群盖度和平均高度都明显下降,可利用牧草总量也随着减少。与此相反,在致富欲望驱使下,牧民要多养牲畜的心理预期却有增无减。处在这一增一减夹缝里的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在遇到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而资源和环境的安全也正在受到越来越严重威胁。

(三)不合理打草,为草原退化推波助澜。鄂温克旗一向注重打草贮草,然而划分草场、承包到户以来打草生产上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的牧户自家牲畜不多,把自己承包的打草场转租给他人打草,收取租金;有的牧户打草出售(还有出口到日本的),赚个好价钱;有的牧户牲畜多,承包的打草场满足不了自家牲畜的需要,因此竭尽所能地多打草。凡此种种,打草人都想方设法多打草,为此采取“推光头”的办法实施刈割。如此年复一年,草籽没等成熟就全都割掉,打草场的退化在所难免。总之,草原荒漠化过程中虽然自然条件的干旱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但是人类的不合理经济活动却决不可忽视,草原开垦、不合理定居、放牧和打草的不合理等等都起到加速或推动草原荒漠化的作用。

三、草原退化:人口剧增难辞其咎

近年来,随着扬沙天气和沙尘暴的频繁出现,一些不知情的人们误以为这是牧民在草原上放牧之过,从而完全迁怒于牧民身上。其实,这样说是很不公平的,千百年来牧民祖祖辈辈都在草地放牧,为何同样是放牧,以往没有沙尘暴现在却有了呢?道理在于草原作为再生资源,不是不可以利用,利用过度才出问题。超载过牧不是合理利用资源,而是利用过度。所以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放牧利用草原本身上,利用得当者本不应受指摘,利用不合理才是被关注的关键。超载过牧作为草原利用不合理现象之一,它的真正原因是牧区人口的过度增长。人多则畜多,而牲畜多到超过牧场承载限度时就成为超载过牧。

上一篇:华侨大学15年建筑快题下一篇:物联网考试重点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