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

2024-06-25

避税(精选9篇)

1.避税 篇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引起了各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极大关注与重视。很多国家制定有反避税条例或规定,我国的税法也制定了反避税条款。国际避税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比国内避税问题更复杂,矛盾更突出。如何有效地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无疑成为国际税收活动中的一个难题。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一是各国税制存在着差异,如一些国家税负重,一些国家税负轻;有些国家税制不公平,如负担能力大的纳税人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负担能力小的纳税人反而缴纳相对较多的税收。二是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避税在一些国家被认为就是逃税,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合法和合理的行为。有些国家正有意或无意地提供被其他国家反对的避税机会,吸引跨国纳税人前去投资经营或从事其他活动。目前对国际避税的性质问题各国都存有很大争议,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是:

1.认为国际避税是合法行为,其理由是它采用合法的手段,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毕竟没有违反法律,不会导致法律责。

2.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间接违法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虽然表面没有违反税法和有关国际税收协定,但实际上却是逃避税法上规定的应该课税的行为,减少了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 造成税负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应该予以追究。

3.认为国际避税是一种中性行为,其理由是国际避税采用合法的方式,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因而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但由于国际避税给有关国家财政收入及税负公平原则等造成的危害,它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总之,这种法律上既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支持的或保护的行为,是一种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性行为。

4.认为避税有合法与不合法或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正当的,合法的避税行为为节税;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避税为逃税,其理由是规避和尽量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每个投资者和经销商天经地义的,普遍的心态,如果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 段如税收筹划来达到这一目的就称为节税,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纳税人采用欺 诈和隐瞒等不合法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就成为逃税,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反避税严格地讲应该是反不正当避税。

个人认为,避税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规定.从各国法律看,避税的合法性是个相对概念,一种避税行为按原来的税法规定是合法的, 在另一个时期却可能由于新税法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而成为违法行为;反过来,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在另一时期也可能会因税法对其限制和禁止的放宽或取消而成为合法行为.所以,我们所说的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 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 定的内容进行自己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 不但不违法, 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 一旦避税行为在法律中被禁止使用, 则以后再出现这种行为, 就属于逃税, 是违法的了。

国际避税的最终结果是导致有关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财权利益受到损失,对于国际避税,一般是有关国家通过调整纳税人的收入或费用,要求纳税人进行补税。因避税暴露出来的税收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国家会对其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税法不断完善,杜绝税法漏洞,防止再次发生避税行为。

浅谈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2.避税 篇二

一、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二是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三是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四是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五是关联企业间劳务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六是关联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信用,采用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二)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国际避税地良好的“税收乐园”环境,为世界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

目前,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转移公司所得和财产,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地境外发生和进行。

(三)利用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协商对等的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待遇,这些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对非缔约国居民的纳税人则不适用。

所谓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导管公司或者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从而间接地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随着国家间相互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多,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四)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实现减少股息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的投资者为逃避税收,往往会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让企业尽量利用债务资本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或避税的目的。

(五)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部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交易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和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无疑给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秘的环境,从而导致跨国纳税人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纳税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的高度快速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等,从而使电子商务成为新的避税形式。

二、我国反避税原则

(一)有理有节的原则

坚持有理有节的原则就是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法规,对一些性质较为恶劣的避税行为以法规予以规范。但对一些在合理范围内的税收节税行为我们要予承认:一来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二来外资进入更多的是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帮助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去。

(二)国民待遇的原则

坚持国民待遇的原则就是对同一性质的避税活动应同等处理,而不能因跨国纳税人的国别(地区)或经营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另外,在一般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也要体现该原则,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优惠,让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三)事先约定原则

坚持事先约定原则是在事先有所约定的情况下(这个约定可以是法律法规,也可以是和企业达成的协议),对避税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的避税此时不在现有的法规及协议的管制之下,只能把这种行为视为一种税收节税行为,尽管它的动机及实际行为被视为不当,也只能在以后给予进一步的约定进行调整。

(四)合理定价及利得原则

坚持合理定价及利得原则主要是针对解决转让定价问题而行使的成本加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等提出来的。这一原则要求对各种原材料、产品、费用的国际价格以及类似企业的利润率等信息都有非常全面、准确的把握。既要给对象企业以合理的利润空间,又要保证我国的税收利益不受到损失,体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准则。

(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

坚持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是因为避税、逃税与节税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界定。因此,在处理避税案件时应根据国际惯例,对节税性质的避税,征收机关不得调整与处罚,而应侧重于修正本国税法及有关法律,倘若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的,则应予以支持鼓励;对非节税性质的避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合理调整应税所得,补税而不加以处罚。

三、对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建议

(一)对我国现行反避税法规弊端的分析

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虽然这些条款办法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1. 现行反避税条款仅针对跨国纳税人通过境外联属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作出相应的约束,实际上,跨国纳税人在我国的避税活动不仅有转让定价形式,还有诸如利用地区税收倾斜政策、新办企业优惠条款、避税地基地公司、电子商务活动等进行避税。

2. 跨国纳税人在我国避税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我国必须建立以税务部门为主,工商行政管理、外经贸、海关、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配合的反避税网络。为使反避税网络的正常运行,客观要求反避税工作必须以国民经济管理法规为法律保障,以协调规范各部门行动。但由于我国现行反避税条款作为所得税法的组成部分,尚属财政金融法规范畴,其调节规范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

3.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反避税条款,而实际上来华的跨国纳税人亦有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存在。

(二)对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建议

借鉴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跨国纳税人的单行反避税法规应包括:

1. 总则。

规定避税的定义,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的适应范围,还应明确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发生的避税范围,以便从中总结避税的规律,制定防范避税措施,更好的指导反避税工作。

2. 纳税人举证的法律责任。

包括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对某些国家规定的“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的做法,我国可不予采取,因为这一规定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严厉的立法方式并受到抨击。

3. 税务机关的权力。

确定税收机关对避税案件的调查权、立案权和处置权等,确保税收机关及税收人员在反避税斗争中的地位。

4. 罚则。

参照国际惯例,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防范,该补税的补税,该处罚的处罚,不仅对纳税人适用,而且对不按反避税法规规定承担义务的有关部门也适用。

5. 规定具体的调整方法。

在产品销售方面,国际上通常采用市场价格法、比照市场价格法和组成市场价格法。在我国制定价格转让制度和政策时,应当考虑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和国外比较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关联企业、公司间的非正常交易,规定出具体的调整方法、程序和计算公式等。在信贷方面为防止利用不正常的贷款利率进行避税,应当定期公布我国的正常贷款利率标准,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分别就不同的贷款种类、期限规定出不同的幅度。这种标准的制订,不仅可以满足反避税工作的需要,而且对我国企业对外贷款、租赁公司财务核算也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6. 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跨国纳税人避税活动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我国税收法规存在漏洞,但与有关的部门经济法规及部门的控管措施亦有一定的关系,为此应在修订部门经济法规的同时,依照部门职责,在反避税法规中明确有关部门反避税的权利与义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跨国公司开业审批及注册登记的权利与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对跨国公司资产评估与经营业务审核的权利与义务;海关对进出口物资、材料控管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对跨国纳税人往来账户管理及为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的权利与义务等。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广泛运用,我国政府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同时,应针对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存在的种种避税手法,制定符合国际规范的反避税条款,以适应我国全方位反避税工作的需要。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在纳税方面有机可乘。跨国纳税人主要利用转让定价、国际避税地、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以及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国际避税。我国应遵循有理有节、国民待遇、事先约定、合理定价及利得和符合国际惯例等反避税原则,借鉴国外反避税法规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我国反避税法规的总则、罚则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等,不断完善我国的反避税法规。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避税,税收法规,完善

参考文献

[1]方卫平.国际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高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5,(2).

[3]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国际税收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关于避税与反避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篇三

避税 反避税

对纳税人来说,税款的征收无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定损失。只要征税作为一种无偿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规避纳税义务。

一、避税的主要表现

1、兴办假“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方投资者,其资金来源往往大部分甚至全部是国内资金,但却可与真“三资”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一切税收优惠。因它有税收优惠之利,许多国内企业或部门有意识的加以利用,而规避或减轻应纳的国内税收。

2、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

,降低税基,在税率上就低不就高进行避税的一种常见的方法,而当前则是外商用以规避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手段。其价格转移形式主要有三种: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故意压低其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费用转移则是指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贷款,咨询等等服务方式,将不应分配给境内关联企业的费用转给境内关联企业,以达到降低其所得税税基,而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

3、钻税收制度的空子,避重就轻选用税目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税目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目,可以划分各税种征免和税率高低的界限。不管税目的制定采用何种方法,面临千姿百态的商品和层出不穷的新产品,税目不是过细就是过粗,不可能很明晰划分其界限和包括一切产品。纳税人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项目从其材质特性、结构、用途等方面去避重就轻选用税目或享受税收减免。

4、钻税收优惠的空子,向境外转移利润

主要形式有:增大减免税期间利润,从而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推迟偿还外国公司债务,趁机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增大折旧扣除额,加快投资的回收而向境外转移利润。

5、钻有关税收减免条文的空子,尽量争取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而少纳税或不纳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条款有时弹性较大,对其界限的量化不够,纳税人充分利用其有利之处,钻进减税规定范围而享受减免。

二、反避税的措施

1、加强反避税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以及“三资”企业并存的多种经济。我国随之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处在起步较晚的经济形式调整时期,因此,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立法还很薄弱,也不很健全。所以,反避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和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完善流转税制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随着流转税制由不分层次、各税种均以全额在各环节征收,改为分层次、各税种只能在特定层次(或区域)以增值额或营业额征收,漏洞已大大减少,但还有些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1)合理设置税种

一是明确税种的性质的作用,从反避税角度看税种的性质应当更加明朗化。按现在的税种结构,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普遍调节的税种,应该是就所有货物的生产和销售,就所有货物的生产、销售紧密相关的业务进行征收,而且应该是统一税率的征收。二是明确各税种的征税范围,互不交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同时采用增值税、营业税平行征收是可行的。但是,这两个税种有各自特定的征税对象,特定的政策目标,所以它们在征税范围的划分上要尽量清楚,以免纳税人避重就轻。增值税侧重于货物的流转,而营业税应侧重于货物生产流转外的产业进行征收,这其中可由纳税人选择使用税种的规定应该尽量减少。

(2)完善征收制度

就各流转税的税种来说,要反避税主要是将各税种的要素逐步完善起来。主要侧重在以下几点:一是征税范围要尽量广泛;二是计税价格要限定;三是税率尽量统一;四是减免税要有明显的目的性。

3、完善所得税制

所得税类是以法人和自然人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税。其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具有税负合理性。但是由于所得税是对国民收入的直接征收,是最终端,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很难转嫁出去,使之成为避税者规避的主要税类。就我国企业所得税而言,需要考虑在以下方面的完善。

(1)统一税法,避免身份避税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税种有两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些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税收条款的做法恰好为避税者提供了便利。特别明显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多于企业所得税,这无疑成了避税的选择点。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2)规范征收制度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避税者主要的着眼点是纳税人及其缴纳义务人的确定等。反避税也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完善。一是增强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概括性,明确纳税人的范围、义务和应税所得项目;二是将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标准具体化;三是税率要尽量统一而起水平要适中;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条款。

4、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4.个人避税 篇四

影响应纳税额因索通常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

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有些人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取得收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是纳税,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使自己的合法净收入多一些。

例如:王先生7月~9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有以下纳税方式:

1、一次性申报纳税纳税人取得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课以较高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而在收入较低的月份,作为纳税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税法为自己提供的各种优惠,如: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较低的税率。相对于业主来说,一次支付较大的费用,负担较重。一般情况下,当事双方不应采取这种支付方式。

2、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

3、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

5.国际税收避税案例 篇五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不管考虑得如何周全,税收负担在不同税收人、不同征税对象之间,总有安排失当之处,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的余地。

[案例2]一个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买进低税国内被清盘的亏损企业,来减轻税负。假定高税国美国的圣力科公司原应税所得5000万元,所得税率60%,应征所得税3000万元。新加坡的兴泰公司亏损1000万元,圣力科公司支付500万元将兴泰公司购进,作为圣力科公司的子公司。在两公司所得汇总计算后,所得税可以少交600万元。减去购进支付的500万元,圣力科公司还可净得100万元。即圣力科公司在这次购买中,获得了相当于500万元资产的一家公司,但其分文未付,反而还得到100万元收益。

6.国际避税的形式及对策 篇六

孙辉兵 吕孟云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 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一半以上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而2004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年累计共入库932.5亿元。避税数额为全部涉外所得税收入的35.4%。而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特别是其中涉外企业国际避税现象非常突出,虽然严格来讲,它并不违法,但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目的和税法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采取相应措施, 积极防范涉外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际避税的形式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2、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3、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 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准备性、辅助性营业活动等。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遇的国家的常设机构所从事的货物购买、存储等活动,转移到有免税规定的有关国家的常设机构中去,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避税的目的。再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从而避税。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4、不转移征税对象进行国际避税。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有时不转移征税对象也可以规避或减轼税收负担,如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避税。不同性质的企业获得所得的性质也不同,不同性质的所得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也可达到避税目的。如作为总分公司,需要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为母子公司,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因此,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就可以在征税对象不进行国际转移的条件下规避税收。

5、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避税地亦称“避税港”、“避税乐园”,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因之支付税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税金的地方。这个场所或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而也被称为“避税港”。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2)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发达国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3)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形式、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避税港主要是从税务工作角度上对这类地区的命名。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有拉丁美洲的巴哈马联邦、我国的香港等。当今世界上大体有3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种是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一类型的避税地常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另一种是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再一种是在按照各国惯例制定税法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避税港的产生,有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经济原因。如从经济上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落后,出于振兴本国经济需要,在税收上制订较多的优惠措施,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的流入。一些发达国家则出于缓解国内投资不足的需要,制订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吸引本国资本回流或外国资本流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例如,选择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可利用的税收协定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最适合于避税的常设机构,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向避税地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等。

6、利用转让定价(Multinational Transfer Price)进行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让价格,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而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价格,在这里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 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是外资企业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避税方法。它的实质是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进行国际避 税, 从而达到税后总利润的最大化。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高进低出”转移利润。有些外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而且缺乏独立的国际购销渠道,往往由外商掌控购销权。外商在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结算中多采用内部定价,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的价格,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使我国应得的财政收入外流,也使中方利益受损。

(2)利用境外贷款业务转移利润。一些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来源于其境外母公司,通过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关联企业对境内公司提供高利息的贷款,这就增加境内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其利润从境内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造成税收流失,并损害中方利益。还有些外商故意把企业的资本额定得低些,或者对其应投入的权益资本投入不到位,而以较高的贷款利率向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加大企业税前列支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

(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中压低加工费。在实践中,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

(4)通过虚列、高报境外劳务费,或以专有技术使用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

(5)商品购销。外商利用中方对国际市场和不熟悉的弱点或对企业控制能力的有限,往往要把原料购进或产品销售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为外商在商品购销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境外转移创造条件,同时也使转让定价成为外商手中规避我国税收的一种最有效、最便利的手段。而且我国大多数外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住国际市场。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为外商的转让定价操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6)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时有两种途径转移利润:一是外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无偿或低价劳务,劳务成本由外资企业担负;二是境外母公司向有关联关系的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则人为抬高劳务费价格,使外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7)融通资金。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计算,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人为地加大了外资企业的利息成本,以从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8)转让设备。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以设备作为股本投资,在设备作价时,将预期利润计入设备成本价格,提高设备的价格。另一种是设备的发票往往由外方经营者的国外公司开具,而不是由设备的制造厂或供应商开具,从而使外商随意高报设备价格。而外商抬高设备价格,一方面可使企业多提折旧,冲减利润,少纳所得税;另一方面还可使外方以较少的实际投入占有合资企业较大的股权比重和较多的后利润。在境外关联企业向外资企业出租设备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往往以提高租金的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9)关联企业之间或者有关系的经济组织间的资金拆借。即关联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因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企业)而进行相互融资,这种融资通常表现为:企业间众多的业务往来中在结算是临时占用对方的资金以及关联企业间为银行贷款相互提供担保与反担保等业务。因为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必然要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分摊投资而带来的利润,使税负尽可能变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7、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 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 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 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而且, 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 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 但从我国取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 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 因此, 许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而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税。再如, 我国关于防止资本弱化的资本金管理制度, 税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 这就可能会产生避税漏洞;另外, 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的规定存在较多漏洞, 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8、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ial Affairs)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方式及来源隐蔽化、地址虚拟化, 交易数据电子化等特征。这就使得交易过程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 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给各国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尤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二、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各地近年来对偷税的处理都偏轻。因此,纳税人就心存侥幸,致使纳税人偷税行为频频发生。在国外,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之所以比较少,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不但有损于纳税人的声誉,而且所受的处罚对纳税人的损失远远超过偷税所获得的好处,从而维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纳税道德。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对偷税的罚款倍数除了有最高规定以外,不能有太大弹性,以缩小法律执行中的弹性区间。其次,在执行惩处条款时一定要从严。特别是我们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多种税收优惠,偷税如果不重惩就很难杜绝。

(一)从纳税人方面看, 防止税收流失可采取的对策。

1.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地下经济活动的蔓延,加强税源监控。首先,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对一些破坏性较大,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走私、制假、盗版等,应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一些破坏性较小,本身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则应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等措施,使之由地下转为地上公开经营。其次,建立遏制地下经济活动蔓延的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全面实行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各种支付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扩大源泉预扣税制度适用范围,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税务代码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税收流失的存在空间。

2.降低税收稽查成本。稽查成本越高,纳税人违规的概率越大。因此降低稽查成本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约束措施之一。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实行电子稽查。充分利用电子网络, 开发电子稽查系统以提高稽查技术和效率,降低稽查成本。(2)建立二级稽查。由税务人员直接实行稽查的制度成本过高, 可考虑建立二级稽查, 即一级稽查可考虑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一般的年度稽查, 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发现问题追究中介机构 的责任。税务机关只需对大案要案进行直接稽查,以降低稽查成本。(3)进一步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机制, 将重点放在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 控制征管流程最后一道防线税收流失的发生。

3.强化惩罚措施, 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在纳税人选择违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亦即企业违规行为发生后将面临的被检查罚款的可能性和轻重。企业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检查和惩罚都是防止和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但由于高检查率相应地会增加检查成本, 且检查的概率与惩罚轻重成反比, 所以高罚款比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违规风险持无所谓态度,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规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检查和惩罚的选择上,今后应更加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 因为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 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 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获率, 保障审理涉税案件的顺畅进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让违规者望而生畏,以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声誉效应, 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纳税记录, 将纳税人分成若干类。对于有不良记录、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 如重点稽查、曝光等;对于诚信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如减少稽查次数、授予荣誉等, 让纳税人重视自身的声誉, 这样有助于纳税人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从征税人方面看, 防止征税人违规或低效能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征税人的基础性工作,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长期以来一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式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查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查效率;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严惩。征税人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严惩比检查更有效。税务机关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制约执法权,建立科学、完善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形成强有力的征管约束机制, 以增强违规风险来规范征税人的社会行为, 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寻租”行为的发生。

3.采取激励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征税人违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违规收益。如果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依法征税的征税人以高额报酬或者相应的激励,那么征税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如果在税收征管人员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则会加大征税人的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征税人自律和增强工作的努力程度,降低企业行贿成功的概率。

4.加强税收能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弱化棘轮效应。要加快建立税收能力评估体系,将征税努力和征税收入联系起来, 真实反映和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努力情况。棘轮效应或称“鞭打快牛”现象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相当普遍。在棘轮效应中征税人(下级机关或个人)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 委托人对其业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下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中都不愿意“超收”(即超过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数), 因而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因为本期超 收, 下期的基数会更大,将来的税收任务会更重。上级机关会认为收入增长是由于地方存在相当的税源, 并非全是征税努力提高的结果。

5.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在执法人员选拔上严格把关。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大学毕业生为主要来源, 消除执法部门的“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端正执法态度。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及财会、税收、法律、微机等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法纪严明的税收征管队伍, 为阻止税收流失提供人员保证。

(三)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制。

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条件下,建立博弈模型,可得出征纳博弈均衡解(发现、不偷税),这个理想的税收流失最小的状态是可能达到的。但是征纳双方在多次博弈条件下,纳税人会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当他认为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低于1/(n+ 1)时,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无税务代理的条件下,征纳双方的密切接触会使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了如指掌,因此,在下一轮征纳博弈中纳税人就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如做出让征税人“不能发现”的假账等。其实税务代理除了在国内减少所谓“人情税”外,更主要的作用是:它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横插在博弈双方之间,使博弈双方信息更加不对称,减少纳税人对征税人“发现”能力的主观估计,从而减少其选择“偷税”的可能性。最后, 激励征税人和限制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根据现代管理理论,控制是贯穿于整个管理活动始末的过程。所谓梯度纳税监控体系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基础性监控——税源监控,检测性监控——纳税评估,打击性监控——税务稽查三个层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控对象逐渐缩小,而监控力度逐步加大的一个梯度型的监控体系。税源监控,就是管理系列将对纳税人经常性的监控寓于纳税服务之中。通过这方面的工作,不但能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而且可以将纳税人无知性、懒惰性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纳税评估,则是介于税源监控和稽查之间的纳税监控。它是税务机关利用自己日常掌握的纳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大面积监控的方法。税务稽查则属于打击性的监控,其特点是监控的力度最大。但考虑到要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和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稽查不能过多。通过梯度纳税监控体系的建立,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并制裁,从而形成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外部约束力。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

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了解和掌握往往是不全面的, 而且通常情况下某些纳税人会极力隐藏其信息或行动。而博弈中各参与人对对手的信息掌握的越全面、越完整, 博弈中的获胜率就越高。因此, 要建立有效的税收相关信息获取机制, 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 最大限度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

首先,要推行税务代码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在现实的纳税人中推行,而且也要在潜在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代码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对税源监控起重要作用。其次,推广电子网络系统。一方面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凡要求使用而不使用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国家统一、规范的前提 下,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加快完善“金关”、“金税”、“金盾”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管理信息网络化,切实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再次,限制现金交易量,建立现代信用制度。这是有效抑制地下经济、治理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六)多管齐下,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款用途,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 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

三、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经济全球化浪潮,要求加强国际税务管理。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经济发展超越国界,进而达到相互融合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商品和要素的跨国界流动,即商品贸易、非商品贸易、资本往来、劳动力流动和技术转移等。从跨国公司的发展来看,全球35万家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控制全球总产值的40% ,国际贸易的50~60% ,国际投资的90%。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猛发展, 外商进行国际避逃税的现象也日益严重。要抑止外商的国际避逃税行为, 改变涉外税收大量流失的状况, 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一)增强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权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避税与偷税的差别,因此,他们就有可能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避税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在税法中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条款。面对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因此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完善反避税法规,在涉外税法中制订反避税条款,并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权力。其主要条款应包括:

1.明确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过去我们对它缺乏专门研究,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避税问题之时,往往是束手无策,甚至有人把避税和偷漏税混为一谈。因此,必须加强对避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等有关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明确避税可能发生的范围和采取的方式,在反避税法规中制订防范措施,更好地指导开展反避税工作。

2.建立价格转让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转让定价避税已经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定正常交易原则。它要求国际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应该按照公开市场中,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无关联企业之间所支付的价格来计算。正常交易原则是正确反映双方的正常价格和收入,合理划分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重要标准。第一,针对外商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向境外转移利润,采取对策,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转让制度,规定出具体的调整方法。第二,为防止关联企业间利用不正常贷款利率进行避税,国家税务局应当定期公布我国的正常贷款利率标准,并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分别就不同的贷款种类、期限规定出不同的幅度。第三,对于支付给境外的劳务费,应有提供费用的凭证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证明。第四,对于外商压低加工费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避税手法,比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加工费计算征收企业的应交税款。3.明确纳税人具有举证义务。一般说来,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并不简单,而一般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兼属地原则确定的,税境往往大于国境,税务机关不容易到国外实地调查交易情况,这就给税务当局的举证带来了困难。为此,很多国家通过税收立法,将举证的法律责任转嫁到纳税人或受益人身上,也就是说纳税人负有向税务当局提供所有被认为是与实施各种税法有关的情报资料的义务。如德国、美国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全部国外事实的特别情报资料,详细阐明了纳税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及提供资料的范围。我们应当吸取这一经验,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强制规定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真实情况,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刚性。

4.明确处罚条款。在制定反避税专门条款时,除了原有税法中对偷漏税的处罚条款以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要求配合工作的处罚条款,对举伪证的要加大追究力度,从而提高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和诚信度,维护税法的权威。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交换和信息反馈工作。

1.明确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反避税问题并不只是税务机关的事,而应多方努力协作,密切配合,加以综合治理。所以在制定反避税条款中应明确审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权益。

2.加强情报交流。从世界各国反避税的经验来看,他们都把交流国际间反避税方面的情报,集中分析国际市场行情包括价格信息作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因此,应充分发挥我国各驻外机构在反避税中的作用,及时搜集所在国有关情报资料和价格信息,并提供给税务部门。

(三)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对于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除了采取以上普遍意义上的宏观对策和具体防治税收流失对策包括反避税对策,还要根据我国涉外税收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大力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确保我国税收权益的完整。

1.夯实征管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是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精细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是继续规范和严格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程序。二是建立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对纳税人实行系统分类,借鉴日本“蓝色申报表制度”,不同纳税意识的纳税人使用不同颜色的申报表。三是建立和完善涉外税务稽查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计算机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水平,扩大信息化覆盖面,实现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纵向联网,实现与工商、海关、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形成全国性的广域网络,做到基础资料共用,专门信息共享,提高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质量。

2.建立健全反国际避逃税的税务管理制度。要深化反避税工作,借鉴国际经验,针对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逃避税行为,及时提出有效对策,避免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3.建立健全严密的涉外税收监管机制。要从整体上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动态跟踪控管,并重点核查。通过与银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做好跨国纳税人出入境管理、资金出入境流动的有效监管,通过税务机关基层管理部门和有关渠道收集、完备跨国纳税人的资料信息,逐步建立跨国纳税人动态监控网络,实施认定登 记、审核评税、约谈询问、税务审计、核定征收、情报交换、离境清税的多环节、全方位的控制管理;同时,建立自动情报交换网络,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和保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情报交换及核查的质量和效率,以及时发现问题,施行重点检查,从而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涉外税收监管机制。

7.避税 篇七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 我国转移定价税制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引起了避税现象的凸显。在此背景下, 为达到优化我国投资环境的目标, 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应从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入手来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 且避免避税问题的凸显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以下就是对基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避税与反避税的详细阐述, 望其能为当前跨国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 并推动其不断完善自身经营手段。

一、转移定价概念分析

转移定价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美国学者卡森和巴克利出版的《跨国公司的未来》中所提出的, 是针对跨国公司所提出的概念, 指的是跨国公司的总部和各地的分公司之间或者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产品和劳务转移过程中使用的定价方法。这种价格的制定, 不受国际市场上产品和劳务的供求关系的影响, 也不用遵循市场上的竞争原则。因此, 转移定价是一种跨国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与正常市场价格无关的特殊定价方法。此概念的提出致力于优化市场环境, 并引导外部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将中间产品所投入的成本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且最终避免外部市场交易行为的产生带来一定的风险问题, 达到最佳的市场交易状态。此外, 转移定价的目的旨在调节理论及避免外汇风险, 同时在此基础上, 引导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生产过程中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经营状态。[1]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一) 破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全球各地区税率的差异, 在进出口产品和劳务的价格上进行设计, 使税率较高地区的分公司的进出口额达到最大的平衡, 减少公司纳税。这种避税方法对我国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破坏了市场环境的公平性。税收起到了平衡各类经济主体的利益的作用。因此, 税收执行过程中要求各经济主体应处于公平的地位。税负公平是市场公平性竞争的重要条件, 但是由于部分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生产过程中利用转移定价的方式将自身税负水平控制在正常水平以下, 最终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了自身竞争优势。但是此种竞争手段是不正当竞争方式中的一种, 即促使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始终处在较低的竞争位置, 并就此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且威胁到了纳税制度的实施, 因而在此基础上, 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并对其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此外, 部分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时常以在华投资子公司的方式来达到转移定价的目的, 同时影响到了同行业企业经济效益, 并对其实际生产造成了一定威胁。

(二) 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 随着各大跨国公司在我国开设分公司的增加, 各类外国公司的税收占我国税收的比重越来越大。经过大量的实践调查研究表明, 截至2013年, 全国跨国公司企业已经达到了70万家。且就国家税务总部不完全统计数据表明, 近年来, 跨国公司在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亏损面已经达到了54%左右, 即年亏损上升到了1 500亿元。此现象发生的一部分原因即为部分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生产的过程中以转移定价的路径来进行避税, 最终由此减少了我国税收收入, 并影响到了国民经济水平的增长。此外, 2013年我国税务总局为避免避税现象的频繁发生展开了反避税调查行为, 且在调查结果中得知, 在调查对象中50%以上的企业处在虚亏实盈的运营状态, 这都我国税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此基础上, 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对避税问题的有效处理, 减少我国在税收上的损失。

(三) 侵吞他人利益

跨国企业合作者利润收入在我国引进外资收益中占着关键性的作用, 但由于某些合作者缺乏对国际市场行情的了解, 从而导致其在投资活动开展过程中只能依靠跨国公司来展开相应的投资环节, 最终由此导致其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下自身利益逐渐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现象的凸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合作者出现零利润、负利润的投资状况, 并就此影响到了我国引进外资的收益。税收是对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资源的补偿, 跨国公司在我国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 又不想缴纳税金, 是对我国其他经济主体和个人的利益的一种侵犯。另外, 部分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现象的产生甚至造成了我国资产的流失, 因而在此基础上, 我国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应注重加强对反避税管制政策的落实, 最终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且避免投资者的利益遭到破坏。[2]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反避税管制对策

(一) 借鉴国外反避税方法

跨国公司的这种避税方法不是最近刚刚开始的, 也不是在我国首次适用, 在很多国家已经出现。因此, 很多国家已经总结了大量的经验和办法来应对这种避税, 我国要想减少或者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在我国避税发生, 就需要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基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基础上强调对国外反避税方法的借鉴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此, 首先, 要求立法制度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注重明确纳税人应负的举证职责, 由此引导其在缴纳税款过程中规范自身交税行为, 即避免转移定价避税问题的凸显。其次, 西方国家在反避税管制实施过程中强调了维护国际税收权益的重要性, 因而我国政府部门在反避税方法实施的过程中应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经验, 推行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例如, 在反避税措施落实的过程中可有效参照美国税法规定, 保障政府权力, 并明确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举证职责, 达到最佳的经营状态。再次, 通过借鉴国外反避税方法来完善税务行政组织也是非常必要的, 因而应强化对其的有效落实。[3]

(二) 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

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局限于某个国家, 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进行避税也不局限于单个国家。通常情况下, 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个跨国公司的多个甚至所有公司, 单个国家进行反避税工作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所以, 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是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有效途径之一,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 在国际反避税合作过程中应注重加强全球性监督环节的开展, 继而引导我国在避税问题缓解过程中突破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差异的限制来实现国际间转移价格的监管, 从而在此基础上可及时发现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避税问题, 且对其展开严厉的处罚行为, 达到最佳的反避税管理状态。第二, 在国际反避税合作过程中亦应通过“国际税收管理中心”的设置路径来实现税收情报的有效交换, 最终从根本上避免避税行为的产生影响到我国发展过程中的整体税收水平。第三“, 反避税调查机构”的成立亦有助于避税问题的解决, 因而应注重推动其工作的有序开展。[4]

(三) 合理运用税收筹划

在部分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为了使自身发展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时常通过“高进低出”即从母公司采购价格较高的原材料, 然后再以低价向母公司销售产品的方式来进行利润的转移。这种操作的频繁发生会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分公司呈现负盈利的局面。因而为了避免此现象的频繁发生, 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反避税管控工作的过程中应强调对税收筹划的合理运用, 即将税收监督职责落实给相关税务机关, 要求其在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结合跨国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实现对定价的合理调整, 并就此引导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逐渐规范自身纳税行为, 从根本上杜绝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转移定价的思想, 最终实现规范化经营状态。此外, 在税收筹划应用过程中亦应通过培训方式来转变跨国公司经营观念, 且避免其产生转移定价行为, 达成诚信经营目标。[5]

(四)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在我国开设分公司既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肯定, 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因此, 我国对在我国开设分公司的跨国公司都有政策上的优惠, 在应对跨购公司转移定价的过程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非常必要的。首先, 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反避税管控工作的过程中应加大对APA即预约定价的宣传, 最终由此来引导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规范自身操作行为, 并基于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定价进行确定的基础上达到避税行为监督目标, 且避免避税问题的凸显影响到我国整体税收水平。其次,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注重结合APA制度内容达成市场透明化发展目标, 并基于强调信息公开化的基础上缓解跨国公司避税问题, 达到良好的避税问题管控效用。再次, 在税收优化政策完善的基础上, 要求税收机关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选择某一特定行业开展稽核行为, 对于避税现象严重的公司, 应进行适度的处罚, 起到惩处不守法单位和警示其他单位的目的, 由此达到良好的反避税工作状态。[6]

四、结语

综上可知, 当前部分跨国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利用转移定价来达到避税目的的经营状况, 大大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 也破坏了我国公正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 为此, 我国税务机构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结合国外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经验, 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象展开细致化分析, 了解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方法、范围和幅度, 并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运用税收筹划、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等途径入手来开展反避税工作环节, 并就此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避免不规范竞争手段的产生影响到我国整体税收水平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层面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且由于转移定价中避税现象的产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市场环境的公平性, 因而我国政府部门在实施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并就此完善反避税管制措施, 达到最佳的企业经营状态。通过对转移定价概念分析入手, 并详细阐述了基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中反避税管制可采取借鉴国外反避税方法;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合理运用税收筹划等策略。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反避税

参考文献

[1]张辑.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应对策略[J].统计与决策, 2012, 11 (1) :58-61.

[2]张磊.我国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综述[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2, 13 (1) :91-96.

[3]李涛.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10, 15 (3) :71-74.

[4]黄敏.跨国公司避税与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转移定价策略性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 2013, 35 (14) :71-72.

[5]李柯.在华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现状及趋势[J].中外企业家, 2011, 14 (7) :45-47.

8.巧妙避税增加收入 篇八

近期,关于个税申报的相关报道频现报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很多人对于高额的税金颇有微词,实际上,只要掌握一些合理的避税方法,就可以使个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避免应缴税款,节省纳税支出。

奖金分次领取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

王珊是知名的花艺设计师,不少大型活动的主办方都喜欢把现场花艺设计交给她做。如果将所得收入一次申报纳税,其应纳税所得额非常高,以她为某公司组织大型会议所得6万元为例,如果一次申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王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60000×20%=48000元,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改为全年分次申报,分次纳税,这样她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5000×20%)×20%=8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00×12=9600(元),王珊可以节税4800元。

理财提示 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税的,针对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的不同,税法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税标准。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学会划分“次”,就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妙用福利支出

除此之外,对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企业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总开支没有增加,对纳税人而言,这些日常开支并不能扣减缴税额度。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相应降低。

理财提示 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纳税人可以在政策范围内与企业多沟通,让企业帮助自己合理避税。

公积金尽量多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王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缴纳146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净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王先生的朋友张先生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张先生推荐王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交纳补充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000元,则王先生可自己缴存补充公积金3000元,这样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865元,节省了600元。

利用个人交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所在单位必须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该问题需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解决;其次,每月交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3种方案:

1、将公积金存放在账户中不支取。由于该部分资金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已获得20%的收益,同时资金存放在公积金账户中可享受存款利息,整体算来,收益不菲。

2、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这样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同时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但是要注意,利用公积金贷款尽可能让每月还款额同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对应,如每月还款额低于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则公积金账户中剩余的资金是无法取出的。

3、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虽然比公积金贷款利息高,但进行商业按揭贷款后,可随时支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这样便盘活了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尤其像王先生这样的高收入白领人士,每月所缴公积金的金额较大,通过按揭贷款将每月还款额以外的资金盘活后,可以进行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得其它的投资收益。

稿酬节税有窍门

按照规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800元,若超过4000元的,折抵20%,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连载作品应合并其因连载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以上计算方法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节税的窍门有下面4种:

如果是连载形式,可以采取系列丛书的形式,争取单独计税。

若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节税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写,这种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再版节税,若该作品预计发行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分期印发,以减少发行量,达到合理避税。

费用转移法,与出版社协商,让出版社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让自己减少费用支出,使自己的稿酬相当于收到了两次费用的折抵,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张先生应出版社的邀请写了一本书,获稿酬7000元,如果只算他一个人的作品,那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70%=784元,如果署上其夫人的名字,那么,他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500-800)×20%×70%=378元,两人共缴纳756元。

家庭财产巧投资

除了尽可能合理安排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国债、教育储蓄和保险产品等。

国债不纳税。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不仅是各种投资品中最安全的产品,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减弱,但对于那些偏好稳健的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值得考虑。

教育储蓄免税。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4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买保险节流税款。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进行合理避税。无论是分红险、养老险还是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时候,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多数家庭,选择合理的保险计划,是个不错的理财方法,既可得到所需的保障,又可合理避税。

9.公司常见财务误区及避税技巧 篇九

2014-08-17 佚名财务第一教室

“公司财产也是我的财产,我为何不能动?”不少私企老板一谈到企业与老板个人应公私两分明都会如此反问。公私账目混乱的情况已是屡见不鲜。账目的混乱直接影响到企业财税规划,企业主只是企业法人代表,并不能因此将公司财产与个人家庭财产混为一谈。而事实上,科学的财务规划在某些业务环节更能合理避税。

以财务准则与税法为纲

在一些规模不大的私企里,往往没有自己的财务监管人员,到结账时便外包给税务师作报表核算,企业内自然没有自身的财务制度,更谈不上“科学”二字。企业主缺钱用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甚至自己的配偶、子女也可随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现金用作个人消费支出,再列入公司账目“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看似方便、理所当然的做法,往往在被税务机关查出后,不仅企业得补交所得税,还需缴纳罚金,正因个人消费不能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事实上,私营企业想要做大做强,除了和经营有关,和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密不可分。往往现金流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导致企业衰落。将公司和家庭的财务分开独立核算,这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主家庭合理避税,另一方面来说,可以避免将家庭财务风险与企业财务危机交叉混合。

依税法规定,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主将自己的开支都列在企业账目上,甚至买车买房都列入公司账目,但是这些项目列入公司账目上,往往会得不偿失。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开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而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

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熟读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令企业老板分清公私,制定规范的企业财务制度,以便更好地规划企业发展,并使得家庭免受企业财务风险之累。

公私分明还需加强老板财务知识

不少私营企业老板最匮乏的便是税务意识。一些企业主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家里的钱往公司砸。“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企业掏腰包”,发觉公司账面不平便让财务通过做账解决,通过做假账来掩盖业务流程的不合理,甚至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过程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事实上,这便已构成了偷税行为。

在一些民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仍然给自己支付极低的工资,而将个人和家庭开支记入公司管理成本中。“既然钱都是自己的,无论放在公司还是自己的账户里,都没有什么区别。”

在这些企业主的思想意识上,将个人生活开支记入企业成本及费用,不仅能减少个人所得税,还能抵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正可谓“一举两得”.其实,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税务局已经明确将这类纳税档案归为“虚假申报”,属从偷漏税行为。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偷漏税行为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由于财务知识的复杂性和财税政策的地方差异性,私企老板需要不断充实财务税务知识,也可通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筹划机构对财务及税务进行规划,使得私企老板可以在增加企业收益和家庭财富间取得平衡点。也只有思想上有了这些认识,才能将公私分明的财务制度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而不会只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

公私受益有技巧

公司财产和个人消费支出有严格的区分,我们并不鼓励将个人消费列在公司支出中以逃避税收。事实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划分物品的使用权而增加企业主家庭收入,从而减低总成本。同样,也可以利用资产的属性和特性来巧妙避税,从而增加公司实际资产。

要将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分离,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公私共用的物品。例如一些企业主购置了房产后,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办公用途,事实上是公司在租赁企业主的物业。而部分企业主的私家车经常也用作办公用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作为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例如固定每月公司向企业主缴纳适合的租金,这一部分列入公司的费用支出,可以增加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减少税收,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主的家庭现金流。

【避税】推荐阅读:

企业合理避税案例07-31

上一篇:我爱家乡的太阳岛下一篇:公务员的一些面试题目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