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2024-06-11

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精选9篇)

1.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篇一

房屋面积测绘

合同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

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以及房产测绘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房屋面积测算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南京通济门外大街7号项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1图纸进行测算。

1、规划部门核准图,核准图号建字第号,共/张,设计日期为/年/月/日。

2、建筑设计施工图,施工图号/字 第/号,共/张,设计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次委托房屋面积测算费用按1.0元/平方米 × 房屋总建筑面积 48481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为准)。共收取测算劳务费约计48481 元整(大写:肆万捌仟肆佰捌拾壹元正)(乙方负责房产局测管科报审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给乙方预付款 14000.0 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正),余款在甲方领取《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在签订协议十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成委托任务所需要的图纸(平、立、剖图纸)、必建人防工程面积核定单、房屋顶层2.2米高度位置说明、共有共用部位使用说明及电子图等测算资料。甲方提供的测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保留。

五、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测算资料,在15天内向甲方交付《商品房

预售面积测算成果报告》,若因乙方责任未按期交付,每超过1天,应向甲方支付未完成测算房屋所需测算费用1 %的违约金。

六、甲方提供的资料中如有不明确的信息,乙方将通过确认函进行认证。确认函的原件将上报房产局,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七、乙方交付成果报告之前,若甲方提供补充或修改资料,乙方应结合补充或修改资料进行测算。甲方应将委托测算的时间顺延。

八、甲方领取成果报告后,因甲方房屋设计变更或资料修改等原因需乙方重新测算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商品房竣工后的各项修改进行预测面积成果的实时修正。

十、甲乙双方约定委托房屋的预售面积测算成果和竣工后实地测量成果中相对应的户室建筑面积差不得超出±3%。若因乙方责任超出面积差约定的范围,超出部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向甲方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该幢房屋测算费用的2倍。

十一、甲方房屋设计或施工变更等原因导致房屋竣工后测算成果与本次委托测算成果不一致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十二、本协议双方签订后,若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向另一方支付本次委托测算费用1%的违约金。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 壹拾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 捌份,乙方执两份,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壹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 章)(盖 章)

年 月日年 月 日

南京巨鑫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五台山1号(丰汇大厦)24楼A座 电话:025-84680287

传真:025-84680287-8057

网址:/ad/chgs/

2.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篇二

房地产拆迁测绘管理系统设计和应用

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旧城改造,对房地产拆迁测绘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结合房地产拆迁测绘的特点,本文介绍了系统技术设计实现方案和应用工作流程,并论述了系统的主要特点.

作 者:方盛 FANG Sheng 作者单位:泉州市房产测绘队,福建,泉州,36刊 名: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英文刊名:GEOMATICS & SPATI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年,卷(期):32(3)分类号:P208关键词:房地产拆迁 测绘 管理系统 设计 应用

3.测绘协议书 篇三

工程名称: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测 绘 合 同

委托方(甲方): 合同编号:20xx-

承揽方(乙方): 签订地点:***市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臵等): ***城市规划建设区8平方公里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见附图B区。 第二条

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阳朔县新区以南8平方公里四等GPS控制测量、E级GPS控制测量、四等水准测量,以及1∶1000数字化地形图测绘。

第三条 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测绘工程费:

1. 测绘项目费用预算依据:

测绘项目费用预算依据国测财字[20xx]3号”文件《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结合本测区的实际情况,在《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优惠。

2. 取费项目及工程款和总价款:

预计测量面积8平方公里×50000元/平方公里=400000.0元。 合计总价款:40万元(肆拾肆万元整)。 结算时,以实测面积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开始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提出技术要求。

2、协助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为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交技术设计书,收到甲方审批的技术设计书后10天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2、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的工期确保测绘项目完成。

第七条 测绘项目全部成果应于合同签订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甲方验收(由于当地村民人为妨碍造成误工,则工作日顺延),根据甲方需要,部分急需用图优先完成。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全部成果交付前5日通知甲方,甲方应自收到全部测绘成果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甲方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及支付验收费用。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

1、控制成果表 1 份。

2、各级控制点构网图和埋石点略图各1份。

3、四等GPS控制测量、E级GPS控制测量、四等水准测量和图根导线观测手薄和计算成果1份。

4、技术设计书1份。

5、技术总结报告1份。

6、检查报告1份。

7、编辑完成的图形文件数据光盘两份(分幅图和块图各1份)。

8、1∶1000数字化地形图机绘薄膜底图、图幅接合表各1份。

9、1∶1000数字化地形图机绘薄膜结合图1份。

10、数据使用说明1份。

第十条 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归 。署名权归 。

第十一条 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工程款人民币8万元(壹拾万元)。

2、乙方野外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

3、甲方验收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期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

4、乙方按甲方组织验收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在乙方提交全部正式成果时同时结清余下2万元(肆万元)。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期提供测绘起算资料和必要的测绘成果。否则每天拖期费按 1 ‰支付给乙方。

2、付款时间每拖延一天按 1 ‰支付给乙方。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偿付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 1 ‰计算。

2、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返工直至合格以上。返工时间视作拖延工期(甲方同意除外)。

3、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义务从国家安全的高度做好测绘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向第三方转让所造成的同等成果造价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4.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篇四

(二)——救济途径之行政诉讼

一、房屋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

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1]。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指示和干预地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压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等。可见,当前对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主要是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两种。但是,在拆迁或者征收活动中,被拆迁人本身就处于被动地位,如此短的时间之内根本无法收集到相关材料和法律依据,不科学、缺乏公正的评估报告就很难得到救济。如何才能实现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的权利,这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显然是一种权利真空。

二、房屋评估报告的诉讼救济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是否具有可诉性呢?一般说来,评估报告是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在拆迁补偿中仅仅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除了采取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之外,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评估报告如何进入诉讼程序

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还要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范围。评估报告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评估报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物,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本身有异议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被拆迁人可以采取对补偿安置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迂回方式将评估报告纳入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因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一旦当事人对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就应当对作出裁决的依据之一的房屋评估报告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

(二)评估报告的证明力分析

律师在承办案件时,需要从如下方面分析评估报告的证明力:(1)评估报告的做出是否合法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不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或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出具的评估报告,都属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如果评估报告所记载的鉴定的提起人不合格、鉴定人与案件鉴定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鉴定机构、鉴定过程等操作规范不符合规定等,则该评估报告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评估报告未写明参加鉴定人员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过程,缺少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2)评估报告的价格审查

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审查方面,主要注意的是评估报告中的价格构成。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助费以及被拆迁的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如果评估报告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其他补偿金额混淆在一起,则该评估报告不能采信。

(3)审查评估报告所考虑的因素和所参考的依据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区位主要考虑交通状况、配套设施、人文环境所占用的面积等因素品;用途主要考虑是住宅用房、商业用房还用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主要考虑是主建筑和附属建筑。被拆迁房屋的估价还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另外还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采光、通风等,否则该评估报告就不科学、不准确、不客观。

(4)审查评估报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主要从被拆迁房屋的自然属性进行判断,至于其他社会属性等不相关因素就不应该考虑。例如,被拆迁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就不必考虑,因为判断是否属违章建筑有诸多复杂的因素,按照职权法定化原则,是否违章建筑只能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在实践中同一评估对象中可能有部分合法建筑,部分建章建筑,如果委托人有特别明示和要求,评估机构可以分别作出评估,但是不需要评估直接认定,而是应留给补偿安置裁决机关去裁决。再如,评估时考虑了被拆迁房屋的“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类房屋,因居住人口不一,导致被拆迁房屋估价上的差异,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如果评估机构考虑了此类不相关因素,则该评估报告就不能够采信。(5)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告知了救济权

5.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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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孙国强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6.房屋拆迁评估测绘协议书 篇六

时间:2004年12月29日 作者: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快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为购房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现将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之一---商品房预售方案,须通过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预售项目房屋楼盘表后生成下载。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应符合如下规定:

••••

(一)、建筑名称须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没有建筑名称的,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名称;

••••

(二)、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申报;•••••••••••••••••••••••••••

••••

(三)、预售项目楼盘表中有关规划楼层、不可售部分(如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材料申报;

••••

(四)、每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使用用途、结构、交付使用期限等按相关规定和拟售情况申报;

••••

(五)、房屋预测面积、楼号、房号的数据均应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六)、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预售单位;商业、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车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

(七)、房屋预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每建筑楼栋(所有地下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2、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为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3、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三、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由开发企业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测绘机构应按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合法、准确的施工图;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的,由开发企业和测绘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或受托测绘机构为转化楼盘表须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文本原件、电子文档各一份;

2、该项目全套电子图;

3、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

4、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6、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7、关于使用审验合格图纸进行测绘的承诺。

以上材料送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测绘服务大厅(东城区青年沟路4号),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转化成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七、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证后,预售方案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确需变更预售方案相关内容的,须持下列材料到预售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需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已审查过的施工图主要内容包括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等进行修改的,提供审查机构的审查变更说明和重新测绘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

2、在不违反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办公、商业等分割出售的须重新提供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

变更商品房预售方案及相关内容的,在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八、自2005年1月1日起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7.房屋评估报告 篇七

第一部分 摘要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有限公司位于xxxxxx市xxxxxx区xxxxxx路xxxxxx号xxx层xxx平方米非住宿房屋的使用权抵押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方:Xxxxxxxxx

三、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对估价对象进行抵押贷款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基准日 Xxxx年xx月XX日。

五、估价日期

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六、地价定义

根据土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项目的具体要求,本次评估的价格是指宗地于估价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在下列五项估价设定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1、设定房屋用途为非住宅,土地证载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实际用途为非住宅;

2、三层房屋批准房屋使用期限均为到XXXX年XX月XX日止,自估价基准日起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XX年;

3、于估价基准日时,估价对象三层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权,本次估价结果未圲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对评估值的影响。

七、估价结果

经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和对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估价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估价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使用年限及开发程度条件下土地使用权于估价基准日的抵押价格为:

房屋1和房屋2及房屋3土地总面积XXXX平方米,总地价为XXXXX元。

广XXXXXXXX有限公司

8.测绘保密协议 篇八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使用的测绘成果名称、范围、数量及用途:

1、测绘成果名称:

2、范围及数量:

3、使用用途:

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三)使用方对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除使用方申请的使用用途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测绘成果。

(四)使用方不得利用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

三、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方应当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测绘成果,同时提供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

(二)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条款:

(一)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二)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三、《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开地图应当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

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保密条件。保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插图和示意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或个人送往境外出版、印刷、展示的地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版图的示意图,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当事人应当事先将底图或样图按国家有关规定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测绘成果目录的,应当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条 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复制。

9.土地测绘协议书的 篇九

下简称甲方)因

要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对座落 丁桥R2

1-30 地块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测绘范围和内容:本宗地外50米以内现状及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所要求必须完成的测绘内容。

第二条 执行技术标准: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条 测绘工程费:根据国测发[93]82号《测绘收费标准》、国财经字[]856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文件规定,本工程按以下收费标准核收测绘工程费。

工程总价款以《测绘产品费用结算单》实际工作量为准,按8折核算。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提

交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

办文程序所规定的必要资料并提出技术要求。

2、配合乙方进行权属调查工作,为乙方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3、甲方应在提取成果资料时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调查测绘规范要求,组织测绘力量进行作业;

工作日完成调查测绘任务。 第六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能部门核查通过的硬介质成果。

第七条 因甲方提交资料不全或有误以及调查工作不配合等原因停窝工时,甲方应付乙方停窝工费,同时工期顺延,因此产生连带责任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因甲方原因请求工程停止而终止协议时,甲方应付乙方停工损失费。停窝工费和停工损失费按实际造成窝工、停工的作业组数和天数以650元/天〃组计。

第八条 因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其他权利人利 益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另外绿化面积按0.8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总价款以《测绘产品费用结算单》实际工作量为准,按8折核算。

以上所有费用(包括绿化)约为45000元,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结算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一式 五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 二份, 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 份。

单位地址:

甲 电话: 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月 日 单位地址: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

附属楼5楼(古翠路30-1号)

乙 电话:85121975 方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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