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精选11篇)
1.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一
母子公司相关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通过出资,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控制的公司,故而也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分为全资子公司和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两种形式。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不具有事实上的决策独立性。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活动有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2、控股与签订支配合同是形成母子公司的基本方式。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已达到对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通过与他人共同设立子公司或收购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子公司的股东,或单独设立全资子公司方式控制子公司。二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而控制子公司。此情况虽然母子公司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但由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通过签订控制合同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由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务拥有实际表决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4、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三、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1、《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母子公司的外部法律关系: 首先,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根本,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又为子公司控股股东,虽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母公司又往往为了集团利益滥用子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见前述《公司法》第二十条)
五、我**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在法律资格上,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母公司之所以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其原因就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控股权。正是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大股东或是唯一的股东,对其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才享有相对的或是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目前,我**子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大致有三种: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和相融型财务管理体制;
集权型:母公司掌握着财务管理决策权,对子公司采取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有利于发挥财务调控功能,完成集团的财务目标;但容易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降低企业在市场中的适应能力。
分权型:母公司仅保留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子公司相对独立,拥有一定的财务决策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基于结果进行考核,采取间接管理;有利于降低母公司干预的负面效应,子公司有充分的积极性,财务政策更灵活;不利于集团整体利益的协调和统一。
相融型:母公司侧重战略发展方向的集权,子公司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强调结果控制;有利于规避集权和分权带来的不足,协调母子公司间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权和分权的力度难以把握。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相关
一、我国关于认定“关联企业”的法律依据:
关联企业也称为关联公司, 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目的通过特定手段而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应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包括: a、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程序合法合规;
b、通过与非关联方价格比较,证明关联交易价格较为公允; c、关联交易支付较为公允,未发生拖付、欠付;
d、关联方之间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保理相关规定:
1、《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实行)》(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
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
第四章 经营监管与风险防范
第十五条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3、《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4年7月8日)
第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商务部信息系统)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2.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二
一、《办法》确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为: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 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 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 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后, 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 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2、汇总纳税的范围。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 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税款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 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12或1/4, 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 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 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 其中25%就地入库, 25%预缴中央国库, 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5、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 (1~6月份按上上年度, 7~12月份按上年度) 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为: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0.3×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 当年不做调整。
6、征收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相关问题解析
1、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 (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 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的相关规定。
2、无须就地预缴所得税的企业。
主要有: (1) 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 、国有邮政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及银行投资公司、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等; (2)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5)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 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汇算清缴
鑫达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通信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总公司设在杭州, 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先后在南京、武汉和深圳设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2009年深圳分公司适用20%的所得税过渡税率, 总公司及其他分公司适用25%的税率, 上述分公司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 并采取分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办法。2009年第三季度汇总后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万元, 各分公司2008年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占分公司合计数的比重如表1所示。 (表1)
该集团公司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第一步, 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2009年第三季度的所得, 杭州总公司应按照2008年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 +0.30×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根据上述公式, 可以求得南京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20%×0.35+19%×0.35+28%×0.3=22.05%。同理, 可以求得武汉和深圳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分别为32.7%、45.25%。
第二步, 计算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总额。集团公司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其中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 50%由总公司分摊, 即总公司分摊所得额20000×50%=10000 (万元) , 各分公司分摊所得额20000×50%=10000 (万元) 。在各分公司分摊的所得额中, 南京分公司分摊10000×22.05%=2205 (万元) , 武汉分公司分10000×32.7%=3270 (万元) , 深圳分公司分摊10000×45.25%=4525 (万元) 。则鑫达集团应纳税总额= (10000+2205+3270) ×25%+4525×20%=4773.75 (万元) 。
第三步, 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预缴的应纳税额。集团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的应纳税总额4773.75万元中, 总公司应分摊4773.75×50%=2386.88 (万元) , 各分公司分摊4773.75×50%=2386.88 (万元) 。南京分公司应分摊2386.88×22.05%=526.31 (万元) , 武汉分公司分2386.88×32.7%=780.51 (万元) , 深圳分公司分摊2386.88×45.25%=1080.06 (万元) 。
第四步, 汇总清算。在2009年度终了后, 集团总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集团总公司按照上述办法统一计算集团2009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抵减总公司、各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 多退少补税款。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 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 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 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该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合理解决所得税收入的跨区转移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跨地区经营,汇算清缴,就地预缴,二级分支机构
参考文献
[1]刘晓伟.汇总纳税企业如何预缴所得税.税收征纳, 2008.6.
[2]周存慧.浅议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会计师, 2009.1.
3.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三
全球领先的包装食品生产商雀巢(Nestle)公布了略好于预期的第一季营收数据,归功于销量和价格的双双上涨。该公司第一季度营收增长0.5%,至209亿瑞郎(约合218.5亿美元)。按内生增长基础计的营收增长4.4%。雀巢第一季在发达市场的营收增长2.5%,在新兴市场增长6.7%。
联合利华(同上)
联合利华(Unilever)第一季营收约为128亿欧元,好于预期,从去年所受的冲击中好转。扣除汇率影响、并购或资产处置的第一季基本营收增长2.8%。
达能
全球最大酸奶制造商达能(Danone)公布第一季销售优于预期,受亚洲婴儿食品销售回升及瓶装水成长强健所推动。达能表示,第一季基本销售较去年同期增长4.8%,较2014年第四季的同店成长4.7%微升。计入汇率波动的整体销售达到54.71亿欧元(58亿美元)。第一季婴儿食品销售成长11.6%。
百事
百事公司(PepsiCo)公布第一季度财报,净利润为12.21亿美元,去年同期的净利润为12.16亿美元。该季度营收为122.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滑3%。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THE COCA-COLA COMPANY)公布2015年一季度财报,盈利和营收均好于分析师预期,该公司在第一季度中的碳酸饮料和非碳酸饮料的销售量均增长1%。在截至4月3日的第一季度,该公司的净利润为15.6亿美元,去年同期净利润为16.2亿美元。营收为107.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
亿滋
亿滋国际公司(Mondelez International)发布财报称,一季度净盈利增长近一倍,调整后盈利好于市场预期,得益于成本削减和产品提价。该公司当季净盈利从上年同期的1.50亿美元,增至3.12亿美元。营收下降10.2%,至77.6亿美元。
卡夫
卡夫食品(Kraft Foods)公布第一季度财报,净利润为4.29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的5.13亿美元相比下降16%。卡夫食品第一季度销售额为43.5亿美元,未能达到分析师此前预期。
好时
北美最大巧克力类糖果制造商好时公司(Hershey)发布财报称,第一财季盈利不及预期,主要是由于不利汇率的影响,以及中国业务的疲软。截至4月5日的财季,该公司净盈利从上年同期的2.53亿美元,降至2.45亿美元。营收增长3.5%,至19.4亿美元。
康师傅
4.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 篇四
收编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
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5.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五
《矿山安全法》实施:1993.5.1
(首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里程碑意义。此法即覆盖了职业病危害内容,又覆盖了生产安全内容)《劳动法》实施:1995.01.01
《行政处罚法》实施:1996.10.1
《刑法》实施:1997.10.1(刑法修正案
(六)2006年6月29)
《消防法》实施: 1998.9.1新法2009.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0.12.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2001.4.21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002.5.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2.3.15
《安全生产法》实施:2002年11月1日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3.6.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0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2004.1.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2004.2.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2004.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 2005.8.3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实施:2005.9.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1.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9.1
《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2007.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实施:2007.6.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2008.1.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施:2002.10.3
(二OO二年九月三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6.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六
食品卫生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卫生标准》《餐饮部餐具检查测标准》《酒类卫生管理办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油污染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要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附表《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安全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劳资关系管理类:《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劳动纠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 《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7.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七
·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分别按总、分支机构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第四步: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未按以上方法计算预缴税款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将税款差额在总、分支机构中补缴、扣减。
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企业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1.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3.对应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预缴另一方(或几方)少预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分配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数额的,应在随后的预缴期间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分配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预缴数中扣减。
4.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即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5.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目前对于企业进行2008年度汇算清缴是否适用,各地税务局做法并不一致。企业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8.外资企业法律法规汇总 篇八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分类;防范措施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涵义
“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三、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
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四、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2.建立企業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五、结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汾.加强电力法制建设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年27期
9.社会保险法规汇总 篇九
(1)综合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5月18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5月18日】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999年6月15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2)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993年7月2日】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2月14日】
(3)医疗保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8月4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4)失业保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5)生育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6)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00年1月13日】
10.测绘法规课件考点汇总讲解 篇十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资质分级: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工程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共11项。
测绘资质管理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抽查测绘资质报告公示内容
测绘资质管理----资质申请
申请测绘资质的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4、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生产、加工、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的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2、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3、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5、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鉴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6、测绘成果及资料管理制度材料;
7、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测绘资质管理----法律责任 测绘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的三种情形之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应当予以办理注销手续的六种情形之一;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六)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规定,应当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六种情形之一;
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7月9日制定,2015年1月1日施行。
测绘执业资格的特征:测绘执业资格的主体是个人;测绘执业资格隶属于国家职业资格体系;测绘职业资格的对象是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幻灯片15 测绘资格管理----资格取得
考试:申请资格考试的条件:测绘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测绘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位或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理学或工学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考试的组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测绘资格管理----执业管理一
执业要求: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执业范围:
1、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2、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3、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4、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5、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执业能力 :
1、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4、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规定:
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可以不一致。
执业效力: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测绘文件修改: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执业收费: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质量责任: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幻灯片21 注册测绘师岗位及数量规定:
1、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注册测绘师担任;
2、测绘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要求根据单位资质等级、业务性质和范围、人员规模等,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之日起满3年后,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注册测绘师应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当数量的注册测绘师。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甲、乙级测绘单位注册测绘师数量要求分三个层次:第一,涉及互联网地图服务业务,不作要求;第二,涉及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4个专业,要求甲级2名注册测绘师、乙级1名注册测绘师;第三,涉及大地测量、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求甲级5名注册测绘师、乙级2名注册测绘师。
测绘作业证管理----作业证申请
申领测绘作业证:测绘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范围: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人员;从事外业测绘作业人员、需要领取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即: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申领测绘作业证应上交的材料:
1、测绘作业证申请表、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申请人彩色证件照片1张。
测绘作业证注册:测绘作业证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们负责注册核准,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核准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各测绘单位应当将测绘作业证送交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核准。过期不注册核准的测绘作业证无效。幻灯片23 测绘作业证管理----测绘作业证的使用:
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1、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2、使用测量标志时;
3、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4、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特殊要求: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持证人员义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上交与换领: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幻灯片24 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
测绘作业证的管理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定测绘作业证的式样;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注册核准及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违反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人员违反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1、将测绘证转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3、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4、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幻灯片25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审批二
合资合作测绘禁止:
1、大地测量;
2、测绘航空摄影;
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海洋测绘;
5、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幻灯片28 外国人来华测绘管理----监督
特别要求: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 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成果管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 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 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 动的,由其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 目录。
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 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幻灯片31
第四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法律要求:
1、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2、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4、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5、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配套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幻灯片32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大地坐标系
现行大地坐标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过渡安排: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测绘基准的特征:
1、科学性;
2、统一性;
3、法定性;
4、稳定性 幻灯片33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一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审批:
国家局审批范围:
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2、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3、其他需国家局审批的。
省局审批范围:
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2、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3、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幻灯片34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1、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测量标志管理---概述
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测量标志两种。具体包括的内容详见《辅导教材》P63 测量标志的特征:
1、空间位置精确性;
2、位置控制范围性;
3、保管 长期性;
4、法定性。
第六章 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成果的特征: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具有著作权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测绘成果保密范围:绝密、机密、秘密。
测绘成果的保密规定:
1、测绘法律、法规对成果保密管理的规定;
2、《保密法》对测绘成果保密的相关规定;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
5、国家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1、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等级;
2、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审批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4、告知申请人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乙级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5、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6、配合保密部门进行保密检查;
7、对提供、使用保密成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对测绘成果涉密人员的规定:详见《辅导教材》P117 幻灯片57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
2015年3月发布《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内容:
1、航空、航天遥感项目档案;
2、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3、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4、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
5、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
6、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7、工程测量档案;
8、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
9、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量档案;
10、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2.1.1控制测量与控制网
/控制测量的定义
为建立测量控制网而进行的测量工作,包括平面、高程和三维控制
/工程控制网的作用
控制全局、提供基准、控制测量误差积累
/工程控制网的建立依据
工程测量规范、专业测量规范
工程控制网分类 口按其他标准划分
(1)按网点性质分:一维网、一坌网、三维网
(2)按网形分:三角网、导线网、混合网、方格网
(3)按施测方法分: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GPS网
(4)按坐标系与基准分:
约束网(附合网)、独立网、经典自由网、自由网
(5)按其他标准分:首级网、加密网、特殊网、专用网(如隧道网、建筑方格网、桥梁网等)2.工程控制网建立 2.1概述
2.1.3工程控制网特点(2)施工控制网的特点
一般特点:
控制范围较小
点位密度较大
精度要求较高
点位使用频繁
受施工干扰大
其他特点:
点位布设要便于施工放样
控制不要求精度均匀
投影面选择:放样精度要求最高的平面上
“控制点坐标反算的两点间长度与实地两点间长度之差应尽可能小’’
平面坐标系:采用独立坐标系
2.工程控制网建立
2.2工程控制网方案设计 2.2.1工程控制网设计步骤
①根据布网的目的、要求和控制范围,由图上规划和野外
踏勘,确定控制网的图形和参考基准(起算数据)②根据测量仪器条件,拟定观测方法和观测值先验精度 ③根据观测所需的人力、物力,预算建网成本
④根据控制网图形和观测值先验精度,估算控制网成果精
度,改进布设方案
⑤根据需要,进行控制网优化设计
2.5质量控制与成果归档 2.5.2工程控制网质量检验
基本要求
1)平面控制测量以点为单位成果;高程控制测量一般以测段为单位
成果,不便以测段为单位成果时,以点为单位成果。
2)成果质量检验的抽样方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分层随机抽样。3)成果质量元素包括数据质量、点位质量、资料质量。其中,数据
质量包括数学精度、观测质量、计算质量3个质量子元素;点位质
量包括选点质量、埋石质量两个质量子元素;资料质量包括整饰
质量、资料完整性两个质量子元素。
4)成果检验方法包括比对分析、核查分析、实地检查、实地检测等
方法。5.1概述
5.1.3水利工程测量
任务
>规划阶段:为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水利枢纽布置、灌区规划等提供
小比例尺地形图;为水利枢纽地区的引水、排水、推估洪水以及了
解河道冲淤情况等提供大比例尺地形图(含水下地形图),还有路
线测量、纵横断面测量、库区淹没测量、渠系和堤线、管线测量等 >建设阶段:施工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线路测设、安全监测、收方
与验方测量、竣工测量、工程监理测量 >运营阶段:沉降、位移、渗漏、挠度等变形监测,库区淤积测量,电站尾水泄洪、溢洪的冲刷测量
工作内容
>施工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包括水下地形测量)、纵横断面测量、定线和放样测量、变形监测等 8_工程竣工测量 8.1概述
竣工测量
定义:是工程竣工时,对建(构)筑物或管网等的实地平面
位置、高程进行的测量工作
目的:为检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为工程使用中的 检修和设备安装提供测量数据
任务:根据施工控制网进行现场实测或补测
内容:控制测量、细部测量(亦称竣工测量)、竣工图编绘
竣工图:是工程完成后,符合工程实际状况的施工图。
竣工总图(竣工总平面图):是设计总平面图在施工后实
际情况的全面反映,即反映竣工后工程设施在地面上的实
示立置,是反映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主要国家和行业的规范
、三、标准
GB 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CJJ T 8-2011《城市测量规范》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CJJ 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1.1.1 项目工程管理部建立项目测量组织机构 1.1.1.1 工作内容及重点
测量组织机构应明确如下内容:测量机构的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归口部门。组织机构设立的重点是规范内部测量技术质量体系责任人。
1.1.2 项目测量分队编制项目控制测量设计书 1.1.2.1 工作内容和重点
设计书应说明测量任务的来源、用途、测区范围、测量内容(控制网复测或加密等)和特点等。
a)测量分队队长组织编写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初稿,技术设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任务概况。包括:任务来源、用途、测区范围、内容与特点等基本情况; 2)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自然地理概况包括:地理特征、居民地、交通、气候情况、与控制测量有关的地质情况、测量困难类别;已有资料应说明:已有资料的施测年代、采用的平面、高程基准、资料的数量、形式、质量情况评价,利用的方案;
3)引用文件。包含:本技术设计书编写所引用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技术文件等; 4)成果规格和主要技术指标。本次控制测量出图的比例尺、平面和高程基准、投影方式、成图方法、数据精度、格式、基本内容以及其他需明确的技术指标; 5)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测量仪器的类型、数量、精度指标,专业应用软件,人员配置;作业的技术路线和流程;作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环节和质量检查的主要要求;上交、报批、归档、备案的资料内容和要求;有关的附录。
1.1.3 项目测量分队编制控制测量成果报告 1.1.3.1 工作内容和重点
控制测量成果报告应包含:任务来源及测区概况、实施依据、控制网布设方案、主要技术规定、测量仪器、观测方法、测量资料内业数据处理、附件等内容。1.1.3.2 工作条件及依据
测量设计书、测量手簿、项目技术要求、涉及的标准、规范规程。1.1.3.3 工作方法及要求
测量分队队长根据测量设计书、测量手簿、项目技术要求、涉及的标准、规范规程拟定测量成果报告提纲,并按照提纲展开编写。提纲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任务来源及测区概况; b)实施依据;
c)控制网布设方案; d)主要技术规定; e)测量仪器; f)观测方法;
g)测量资料内业数据处理; h)附件。
报告格式可参考《测量成果报告书范本》(见附录G)。
11.法律管理助力企业发展 篇十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愈加激烈,中国中小企业的成功往往是凭借自身的技术或市场专业优势而迅速发展起来。企业家的管理水平往往欠缺,仅凭过去成功的经验,再加上自己的悟性,很难让企业持续发展,最终难逃夭折的命运。
中国的企业家和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惑,如何有效管理企业最为突出。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认识到:管理才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如果离开管理就算你有伟大的理想、领先的技术、充足的资金,企业仍然难以做大做强,因为当企业人数增加到100人以上时,如何让员工团结在一起,完成高效率的工作将是每个企业都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忠慧的律师在为大量企业家服务的过程中也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的企业家在业务创新方面非常活跃,但普遍缺乏管理创新。企业靠产品与技术虽然赚了不少钱,但管理工作并不到位:企业没有系统而有效的管理方法,只是靠传统的管理方法组织生产;没有靠制度去留人与用人,而只是靠高薪留人、情感留人;没有健康的企业文化,没有优秀的管理团队;没有认真地研究管理,只在就事论事地处理事务。
这样的结果就是,企业家在外不断添置新设备,引进新项目,回到公司发现员工没有积极性,项目没人接手,设备没人操作管理,市场没有开发,管理也没有跟上,所有工作都集中到了老板一个人的头上。
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企业的管理却没有创新,几乎所有的企业至今仍然在使用几百年、上千年前的传统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对新时代的员工起不到有效的管理和制约作用,已经严重影响地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家和创业者虽然都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也都在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寻找解决办法,比如参加各式各样的总裁管理培训班,通过商学院MBA学习管理,但这些都很有限。因为当前的工商管理理论与方法均来自于西方国家,很多理念与方法不一定适用在中国企业,很多企业家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聘请职业经理人去管理企业,最后发现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完全照搬西方的管理体系并不一定能够解决我们的管理问题;另一方面,传统的家长式、家族式的管理也不能有效地管理企业,我们的企业家处在一个充满创新与竞争的互联网时代,这个时代留给每个企业的机会与时间都不会太多,管理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迅速发展的瓶颈。
法律管理助力企业发展
法律管理方法是忠慧律师在为众多中小企业服务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地深入研究,针对中国企业发展问题提出的全新的企业管理理念与方法。法律管理的提出就是要解决当前我们广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的管理问题,帮助他们克服企业发展的瓶颈,真正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法律管理将在企业运曹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传统的法律服务已经很难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特别是今天的社会,法律已经渗透于经济活动的每个领域,只有真正熟悉管理、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实践经验的法律管理专家,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
法律管理方法可以简单地被理解为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企业的管理问题,如果进一步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其实就是管理。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的治理,其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手段。法律管理方法的核心是保持企业运曹风险与效率的平衡。
法律管理从企业发展的三个层面帮助企业实现高速发展,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核心动力。首先,法律管理能在企业决策层面,帮助企业“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即通过法律、管理、产业政策分析等方法,系统地帮助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方向时,进行决策分析与风险管理评估,让企业能够做正确的事,在发展方向上不出问题,“为之于未有、治之于为乱”此为法律管理之道;其次,法律管理在企业执行层面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工作,保证企业能够正确高效地做事。“干里之行始于足下”,通过细节的落实与执行来实现目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没有好的执行与实施,再好的战略与方案都是空谈。仅仅提供咨询与法律意见并不能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法律管理的专业性,要求我们必须落实每一步的实施,真正保证最终目标的实现。“为大于细,图难于易”此乃法律管理之行。最后,法律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外部的市场竞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动态,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来保证自身的业务运曹无懈可击,同时对于竞争对手的任何失误与错误都能够抓住机会予以痛击,从而迅速形成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快速成长.
法律管理将是未来中国优秀企业家的必然选择
外部环境变化决定了企业家必然选择法律管理作为企业自身的管理方法与手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未来国家的法治建设都将依此顶层设计展开,依法治国已经是国家的根本,企业运曹必须强化法律管理力量,以适应外部社会与法律环境的变化,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导致企业遭受重创。
企业内部主要有股东、高管、员工这三大类主体组成一个法人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有参与人员的利益协调越来越复杂,靠个人权威和影响力已经很难摆平。特别是员工层面,在当代年轻人中,为生存而劳动的人越来越少,员工起诉企业的事情已经非常普遍,现代企业人与人之司的关系已经由过去的情感和权威演变为法律关系。彼此尊重,在法律关系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内部各项管理的落实与执行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否则最终给企业带来的就是一系列的败诉与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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