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文

2024-11-2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文(共2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文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龙建筑〔2014〕20号)

来源:日期:2014-07-10 【字号: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情况,现就对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既是企业招投标应用工具,也是行政监管部门实施市场行为监管的工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必须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管理。

1.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建档目录

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该办法规定的省内及省外入闽企业均应开放建档目录,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2.优化建档服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建档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是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基础条件,必须加强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1.加强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严格执行闽建筑【2008】28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进入龙岩市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办理企业或人员变更及延期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或备案失效的不得承接业务。

2.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推介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未按规定办理信用档案信息的,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限制其在龙岩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推介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诚信企业的服务名单。为招标人提供信誉好、口碑好、人员及时到位及服务优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比选的服务。

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清出力度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检查。每年对已在龙岩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备案检

查,重点核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的在岗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代理业绩及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等。经核查不符合资格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从责令限期整改之日起,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逾期不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并取消其在龙岩市辖区范围内招标代理资格。

三、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是招投标市场的主体,应遵照《招标投标法》并严格执行2008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及专用本编制招标文件,最大限度实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要求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即投标报价得分加其他因素得分的方式,其中其他因素评分可按施工组织能力、企业资信情况、企业管理水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等标准评分,其分值比例为:投标报价得分可占90分,其他因素得分可占10分。

工程项目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分值比例应按上述比例方式。

工程货物招标原则上按2008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及专用本执行,其分值比例为:投标报价得分可占80-90分,其他因素得分可占20-10分。

2.招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要求

2008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本及专用本中涉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条款调整为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再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具体表述如下:“若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招标文件“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要求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依据闽建筑【2013】29号文规定,需在招标文件中写清提交履约担保的形式及具体比例金额,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相同形式及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文件(资格标)“注册建造师、安全员无在建”要求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4]2号),删除招标文件(资格标)中注册建造师、安全员无在建相关条款。只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并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违约责任。

5.招标文件“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要求

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4]2号),招标文件须附上《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6.招标文件(资格标)“营业执照有效期”要求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检验工作。招标文件(资格标)“营业执照有效期”资格审查比对时若显示不合格,可现场人工评审。

7.招标文件(资格标)“人员能力”要求

将招标文件(资格标)“

三、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人员能力”的岗位根据《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4]2号)调整。

8.招标文件(资格标)“投标保证金”要求

删除招标文件(资格标)中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叁万元以下时可采用)的形式。

9.招标文件(资格标)“工资支付保证金”要求

将招标文件(资格标)“

三、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工资支付保证金”合格条件内容调整为:根据龙政建办【2006】245号文规定,投标人在中标后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标人凭“工资保证金到账通知单”到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缴纳情况,并凭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四、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备案程序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坚持谨慎发布的原则,依法履行招标文件报备义务。

1.项目的招标文件经财政或审计审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招标文件计价部分)出具意见书后,将招标相关文件(含答疑、补充、修改和澄清文件)连同《龙岩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在发售(发

布)前5个工作日内报相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盖

章后,持备案表报招标投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相关资料的发布。

2.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除应上述要求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将“龙岩市建设工程电子标书软件”制作的固化后EDO格式电子招标文件以光盘方式一并连同《龙岩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在发售(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报相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纸质文档必须与电子文档一致。经备案盖章后,持备案表报招标投标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相关资料的发布。

3.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报送招投标备案资料的同时将中标工程信息报送至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各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登录填写后与相应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联

系上报事宜。每月5日将统一核查数据。若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在报送招投标备案资料纸质文档的同时将固化后EDO格式(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光盘方式报送,纸质文档必须与电子文档一致。

五、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

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投标得以顺利实行的有效保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资金的安全,加强管理,依法依规收取和退还。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且不超过80万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可采用基本开户行出具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函、基本开户行出具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汇票的形式实现投标担

保。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3]29号),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六、严格开标现场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应共同维护有形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市场服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业务训练,确实承担起相应责任。

1.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管理

⑴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招标代理人员所持有的上岗证,发现人、证不符立即清退同时记录不良行为,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⑵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现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会议时,因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不过关以及工作发生差错等原因,导致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低下、招标组织混乱或者出现开标会场纠纷等情形的应责令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维持开标会场的秩序,确保招投标平稳有序。

2.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

⑴招标代理机构所参会人员均须经过龙岩市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交易中心发放的上岗证持证上岗。

⑵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且工作程序及工作质量应具有塑源性、追诉性。项目负责人还应维持开标会场的秩序及现场管理工作,保持会场平稳有序。

⑶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七、加强邀请招标项目中标人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

为保证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数据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筑业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承接新项目后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登记。若未建立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的中标企业,各招标代理单位应提醒中标企业建立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完成各项数据录入。

附件:招标文件备案表[1].doc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3日

龙岩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

招标人(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2、招标投标工程交易中心凭此表备案后发布招标相关资料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济建市字【2009】7号文 篇二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6〕119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 件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

(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

(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所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及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承担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岗位资格证书》,评标专家应持《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重复计收。

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

(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

(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

(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第十七条 拟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文本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完整,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4个工作日前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发布招标(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三)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制定合法的预审标准、淘汰程序。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要求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排出名次,选择资格预审文件或预审公告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

(三)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的标段划分;

(六)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

(七)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八)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九)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十)投标报价要求;

(十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三)投标有效期限;

(十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5日前,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采取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记要或书面解答应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

第二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人设立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且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文件应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凡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提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后,投标人需更正、补充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更正、补充材料时,应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若符合要求,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且妥善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更正、补充材料无效,招标人应拒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满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格)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投标时间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通知有形建筑市场和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会议的程序如下:

(一)宣布到会人员和投标人;

(二)宣布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名单;

(三)抽取或推荐投标人代表;

(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查验投标人证件;

(五)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逆向唱标。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效委托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拟定的项目经理应持项目经理证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否则视为放弃。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的;

(七)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八)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财政投资项目的评标,应当全部由政府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实行代理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可以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择,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抽取工作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用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未中标的投标人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规划设计、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截止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已按本办法规定备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指定招标人采用固定的格式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信息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拟中标人名称等予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未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或者提交的报告不符合要求未备案的,不予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或以欺骗行为获取投标主体资格和投标项目经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依法纠正,接受处罚,招标日程相应顺延。

第五章 合同备案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订立违背一方意愿的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

(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人履约担保;

(四)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条 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改正后的合同重新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借用或者挂靠他人资质的;

(三)依法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

(五)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违法分包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履约金不予退还,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合同备案管理。对合同的履行应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履约诚信档案,将招标人、中标人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依法予以处理并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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