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与标准

2024-09-11

山西省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与标准(精选2篇)

1.广西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一

据介绍,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62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目前高温季节加班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企业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企业实施高温津贴后,不得另外发放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按现行规定的“劳动保护费”,安排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支付费用。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7月8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人社厅获悉,随着炎热夏季的到来,劳动者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我区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10月。

享受高温津贴需要符合条件: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较长。以上两个条件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外以货币的方式再次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是企业可以安排好生产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高温季节期常伴有高湿现象(即又闷又热),且持续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容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2.潍坊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二

气温超过35℃应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超40℃停止露天作业

记者了解到,《通知》要求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同时,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需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每人至少80元 企业不发放补贴最高罚2万

据介绍,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潍坊市目前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近日,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监管力度。记者获悉,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按照潍坊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气温超过35℃应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超40℃停止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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