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

2024-10-15

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共16篇)

1.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 篇一

职工带薪休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和七六八厂集体合同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修订我厂职工带薪休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依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其标准为:

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十年以上(含),二十年以下,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0天;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含),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

第二条休假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第三条每年在以上标准天数中有5天由企业统一安排全厂职工休假,其余时间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及工作情况予以安排。统一休假时,除工作必需并报厂人力资源部批准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班或存休。

第四条在统一休假或者在安排休假期间没有休假的,且年底前无法休假的,应在本内对职工应休假而未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的月工资(休假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不足12个月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计算。

第五条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任务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好休假人员的具体时间。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性使用,但由于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可以给予补休,但一律不得跨享受休假。

第六条当年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带薪休假:

(一)已休假(不含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符合或超过带薪休假标准天数的;

(二)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者;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旷工三个工作日(含)以上者;

(五)离岗一个月(含)以上者。

第七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凡已休假又超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者,年底扣除休假工资。

第八条我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按照职工本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厂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规定之修订稿须经厂务会通过后予以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08-10-23

2.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 篇二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 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 而从上个世纪6 0年代开始, 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 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 9 9 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 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 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 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 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 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 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 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 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 我国1 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 但从实质上看, 《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 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 顾及了职工的利益, 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 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 有5 6.4 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 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 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 2 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 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 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 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 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 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 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其职工薪金的计算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 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 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 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 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 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 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 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 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目前, 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 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 甚至被直接“牺牲”。

(4) 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但对企业而言, 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 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 弥补了《劳动法》第4 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 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 《条例》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 《条例》规定, 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 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 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 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 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 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 如沿海发达地区, 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 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 增强职工法律和维权意识, 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 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 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 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 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 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 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 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 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 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 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 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xinhuanet.com/home.htm2007-10-1711:10:34

3.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尚有难度 篇三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务院2007年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6年来,职工休息休假情况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总体状况并不乐观。

一是没有休假的。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没有实现休假制度。目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职工个人在企业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即使知道有休假的条例规定,也不敢轻易提出休假的要求,怕穿小鞋或者丢饭碗。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职工休假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二是假没休够的。按照条例规定,根据职工工龄长短,每一年可分别休假5天、10天和15天(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内)。但事实上,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的机关、事业和部分团体单位,能够按上述规定把假休满的职工实在太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往往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一年内象征性的休息三、五天即可,有的甚至多年没有休过一天假。

三是不愿意休假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补偿。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此,有的职工因经济利益的刺激,愿意多领取报酬而主动放弃了休假。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欠佳的弊端

多种因素的融合,使职工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弊端至少有三。第一,不利于身心健康。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是国家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举措,劳逸结合、张弛有度符合人的身体心理的发展和成长的需要。第二,不利于扩大消费。大量情况表明,职工休假期间,很多时候会外出旅游,旅游产业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作用明显,如果全国每年每个职工都能坚持年休假,这对经济增长不过分依赖于投资、促进经济转型很有好处。第三,不利于亲情培育。职工休假能暂时放下手中的工作,多些时间陪伴亲人,利于亲情的培育和家庭的和谐。人生短暂,社会竞争激烈,我们都忙于生计、行走太快,有时需要在途中停下来歇歇脚,看看路边的风景,陪陪身边的家人。

如何更好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职工休息权利的重要渠道,让我们共同呼吁努力,把这项关注民生、各国普遍使用、科学人性的好制度落在实处。

首先,树立“健康中国”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也有“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等提法,何不进一步树立“健康中国”理念呢?中国人被称作东亚病夫的日子一去不复返,随着国力的增强,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也应该有大的提升。

其次,领导干部带头休假。从中央、省领导率先做起,以平常人的身份坚持休假,并把休假情况见诸新闻媒体,起示范和导向作用。美国总统布什、奥巴马和家人在戴维营或德克萨斯州、马萨诸塞州度假的新闻时常被报道,但从未听说过中国领导人的休假度假情况,如果中央政治局领导带头休假,无疑将是另一番景象。

最后,部门加大监督检查。人事、劳动部门要对机关、企事业、团体实行休假制度加大监督检查,设立有关投诉举报电话,对执行较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不鼓励不提倡职工多领取经济报酬不休假的做法,并从政策规定上加以约束和限制。

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篇四

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

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保公司员工当年享受年休假。

2、职工年休假必须在当年度执行,不跨年度安排(可分段安排,一次不得少于一天)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3、凡由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的疗休养活动,均作年休假处理。

4、部门员工休假时间由所在部门经理安排,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休假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每年年初各部门必须将《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职工年休假安排表》填写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申请年休假必须提前一周填写《供销公司职工休假单》报部门经理批准后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及子公司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实施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职工带薪休假天数及有关规定:

(一)、职工休假天数决定于工作年限,进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各子公司参照《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在统筹安排好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统一按上述原则执行年休假制度。

上海化工供销有限公司

5.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

第四条 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当已安排带薪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带薪年假天数、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带薪年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推荐] 篇六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且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职工在本公司工龄已满3年的,4年开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为最长天数。新进公司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1累计工龄满1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2累计工龄满10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6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则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各项福利费用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公司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办法中的 “”是指公历。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人力资源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制订: 编制日期:

7.从企业角度看中国的带薪休假 篇七

一、何谓带薪休假

一般而言,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比如, 2013年5月的《人民日报》报道:瑞典《劳动法》规定, 工作满180天的雇员每年享有带薪休假5周的权利, 另外还有带薪病假、育儿假等。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 放弃带薪休假的权利是违法的。

二、带薪休假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实施需要。人们普遍存在“带薪休假”的需求。从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看, 带薪休假在不同国家的意义并不相同。比如, 对于瑞典的人民而言, 带薪休假属于保健因素, 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则会感到不满意;对于中国的人民而言, 带薪休假属于激励因素, 如果有这个权利则会感到满意。因此, 与没有实施带薪休假的企业相比, 有带薪休假的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必然较低。

此外, 实施带薪休假能够很好的体现企业文化中的人性化, 而企业文化会引导企业员工的日常行为。比如, 当销售人员感受到人性关怀, 自身行为也会更加人性化, 在服务顾客时就能传递出来, 进而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获得潜在顾客以及高忠诚度的顾客, 有利于开拓企业的市场份额, 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中国的实施现状。第一, 相关法律缺乏约束力。尽管早在1995年就把“带薪休假”制度郑重地写入了《劳动法》。但从2008年就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到今天, 带薪休假仍未广泛实施。即使是在北京, 许多民营企业的职工甚至与一周休息两天假的劳动制度基本绝缘。

第二, 基于发展中国家的背景, 加上全球经济的萧条, 国内就业的竞争强度大, 企业与求职者相比居有利地位。据中国经济网报道, 2013年大学生遇“史上最难就业季”;一份来自麦可思研究院的调查数据显示, 从2012年12月12日开始到2013年1月11日结束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本科毕业生签约率为38%, 低于上届同期8个百分比。

第三, 由于历史传统和文化熏陶, 中国人民大多有以下特征:缺乏维权意识;不敢或不好意思说出自己的需求, 而大多数企业的带薪休假制度要求员工提出申请之后才会统筹安排;有野心, 为了获得工作上的成功, 常选择加班, 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保护劳动者应得的权利, 却无法论证自愿加班、牺牲假期的行为不合理性。

3.简要分析。如果不实行带薪休假, 或有名无实, 是否会丧失带薪休假给企业带来的全部好处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就企业文化而言, 没有带薪休假的企业在人性化方面仍会显得弱一些, 但由于当前认真施行带薪休假的企业很少, 所以相对显不出太大差别。第二就工作效率而言, 没有带薪休假可能使员工身体素质下降, 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但基于中国当前的竞争激烈、员工自身的野心等因素, 员工在短期内不会显现出疲态, 仍会努力保持工作效率。第三就工作满意度而言, 带薪休假是中国员工的激励因素, 如果没有并不会导致不满;即便对于个别员工而言属于保健因素, 但是考虑到竞争压力、就业压力等影响, 一般也不会表现出不满行为。

三、结语

8.带薪休假,不算请假等 篇八

于雪梅(湖北武汉)

律师意见: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我国《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依据此规定,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公司不得因您依法休带薪年假而扣发您的全勤奖。

值班加班,如何界定

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电工,工作实行“做一休二”的轮班制,即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轮到谁来上班,就必须24小时在岗。我向公司要求加班费,被拒绝。公司领导说,劳动合同中已经注明是轮班制,而且当班的24小时中,晚上是可以适当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所以超出劳动时间部分应该算值班。同时,物业岗位实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究竟该不该给我发加班费?

邓海光(河北石家庄)

律师意见: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看工作性质。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最重要的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所以,您应该得到加班费。

见义勇为,不算工伤?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上个月的一天夜晚,我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门外有人呼救,就冲了出去,见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士。我奋不顾身制服劫匪,被其捅伤。我治伤花去了3万余元。劫匪被判刑,因其无力赔偿对我的伤害损失,我只好寻求工伤保险的帮助,却被所在公司拒绝,理由是我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而且与工作无关,所以我只能找劫匪或被害人索赔。请问,我见义勇为受伤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叶连松(福建福州)

律师意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您见义勇为受伤,劫匪和被劫女性应当对您所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公共利益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您的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以,您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隐瞒疾病,不能免责

问:我丈夫患有严重的恐高症,医生曾多次告诫其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三个月前,我丈夫帮李某建造私房,没说自己有恐高症,结果从脚手架上跌落,当场死亡。请问,我能否向李某索赔?

王学军(河南平顶山)

律师意见:您丈夫应自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一般为伤害损失的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您丈夫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您丈夫和李某的过错程度来划分。您丈夫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恐高症,而且医生要求他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却隐瞒病史,从事与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工作,对潜在危险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存在重大过错,自然难辞其咎。李某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审查,也为损害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如果李某能主动过问其身体状况,也许您丈夫会说出真相,便有消除损害发生的可能。如果您丈夫继续隐瞒,李某则因已经履行自身审查职责,可以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即李某所应承担的实质上是一种选任、审查责任。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逐条解读 篇九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个年度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10.关于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意见 篇十

*******

关于20**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意见

各科室:

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经队委会集体研究,现就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如下:

一、休假安排原则及相关政策

职工年休假安排的原则,一是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为目的,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二是统筹合理安排,确保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三是个人服从组织,尽量照顾个人的实际情况;四是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国务院《职工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分别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休假期间,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假期。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满20年以上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下一不安排年休假。因单位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个人原因应休未休年休假和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单位的工作实际,休假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在6月至10月份,具体安排见附表。

三、休假注意事项

1、原则上严格按安排时间进行休假,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变动,未经单位同意不按时休假者,以自行放弃对待,不补假,不计酬。

2、凡外出旅游度假者,一律要先在单位备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休假前,休假人员要在单位领导、科室领导处履行休假

手续,将手头工作处理好。对假期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要向主管领导交代清楚,并向有关人员做好工作移交。

4、休假期间,应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单位有事必须随叫随到,确保工作、休假“两不误”。

5、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有防汛、应急值班任务的,要自行与其他不休假的同志协商调换,报政秘科备案,并向领导汇报,不得因休假贻误防汛、应急值班。

二○**年**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工 带薪年休假 安排

******20**年5月26日印发

11.谁在享受带薪休假 篇十一

单位性质、企业效益,是决定因素吗?工作繁忙、加班、走不开,这些人们的口头禅真的是导致员工无法休假的最终原因吗?还是有什么更深层次的原因在决定着带薪休假的实现?

享受休假 单位制度先行

——典型个案:外资企业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是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最好的单位,此外,一些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中央机关的员工往往也都可以享受到带薪休假。这类单位都会有关于带薪休假的明确规定,休假时间、带薪办法公开、透明,从而保证了员工的带薪休假权利及其实现。

北京某外商独资IT企业员工王先生对记者说:“我们公司的规定是:‘正式合同制员工从进入公司之日起,每工作一年会得到十天年假。工作满一年后,可以开始使用年假。工作满3年后,每年增加1天年假;年假累计天数,最高不超过15天……年假期间,发放100%工资。’而奖金是根据绩效考核评定,与年假无关。”

“休假前要经过审批的,少于3天由部门主管审批(三级经理),3天和3天以上的休假由二级部门经理审批。原则上是手里的工作不忙就可以申请休假,经理会权衡同时休假的人数。”王先生说:“如果自己的确有要紧的(私)事一般都会批的,管理还是比较人性化。不休的话会换成工资——按年假的天数再发一份工资,和日工资一样……我们这儿(的人)一般都休假,不休假的很少。”

在中外合资信息咨询公司工作的汪女士也是可以享受到带薪休假的人们中的一员。她说:“单位有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只要是正式职工,在一定级别以上就有。(休假期间)工资、奖金都有……(员工的)级别是在招聘的时候就定了的,进来以后根据业绩评定。职员这一档有五级,从第三级开始有假期。职员之上的级别是主管、经理、总监、总经理等。好像经理以上就可以休10天了。我是三级以上(职员),个人资料上写着可以休息五天。”

“我们公司不仅有休假,而且(单位)每个人都有旅游费。一年2000元,但是必须以部门为单位花,自己拿不到钱。部门组织(旅游)一般是利用周末时间。然后再个人休个人的(带薪休假)。基本上人人都休。也可以用来抵消病假、事假什么的。”

北京某国有房地产公司的马小姐马上就要随公司去海南度假了,她兴奋地对记者说:“我们原本年初就打算放年假的,就是因为太忙了才拖到现在……现在许多单位都在争先恐后地放年假,组织出去玩儿呢,特别是政府机关……我们公司(员工)估计在下周或下下周,分两批去海南,就是借年假的一个机会顺便玩儿一趟。时间大概5天,具体的安排现在还不知道。”

马小姐还说:“(关于带薪年假)公司有明确的规定,‘凡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假期为5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员工,给予双薪补助。’”

某中央级媒体记者史先生则说,在媒体工作非常忙,平常也经常加班。但是大家在休年假方面,“该休就休,该多久就多久,工资照发。”

看来,工作繁忙不是理由,经常加班亦不是借口。员工能否享受到带薪休假,最终还是看所在单位的带薪休假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公开,有章可循。

无法休假 缺乏相关规定

——典型个案:私营企业

与这些保证带薪休假的单位相比,另一些无法享受带薪年假的员工往往抱怨自己所在的单位制度不健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即使有相关规定也不公开,因而没有办法获得应有的带薪休假。

IT行业王先生说,曾经“在一家私企干了9~10个月,从来没有听说有(带薪休假),可能是因为所在的企业不太正规。”

信息咨询行业某私营企业员工肖女士说:“我们公司没有休假的规定,带薪休假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在周末和平常不停地加班,然后倒休。”

那么,即使经理级别的也无法享受带薪年假吗?肖女士说:“公司都是自己开的,那些股东、经理休不休假就随便了。我们的一个副总刚刚休假了,不知道是不是带薪。”

“但是,可以请假,其他员工请假就都不给钱,工资、奖金都没有。有事的话,请一两个月假都没问题。老板也不会把你逼死……刚去工作的有事儿应该也可以请假,就是不知道老板会不会批准。反正会催着你回来,不高兴呗。”

记者采访的在另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的李先生的答复与肖女士如出一辙:“带薪休假?我们根本没有这个概念。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同事们都说很忙没有时间休假,自己也就不好意思提出来。而且提出来以后跟自己利益相关的很多东西就没有了,比如说客户呀什么的……”

北京某国有企业于小姐也是从来没有休过假,她对记者说:“不知道别的单位有没有带薪休假的规定。我工作两年了,没有休过,这方面我不太懂。”最后,她询问记者:“法律上规定的带薪休假,像我们这样的应该每年可以休多长时间呀?”

带薪休假 呼唤制度细化

在国外“带薪休假”已相当普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定。在我国,“带薪休假”实际也早已进入法律条文,《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施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却也因缺乏细化规定而留下大片空白。

任何制度都需要不断细化,要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例如带薪休假每年休多少天、是否可以分段休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如何处罚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带薪休假在实施时不打折扣。

在我国,有权对带薪休假作出具体规定的国家权利机关是国务院。然而,《劳动法》实施以来,国务院的具体办法却一直没有出台。

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政府曾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带薪休假做出具体规定:“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

12.关于职工带薪休假的管理规定范文 篇十二

1××××××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带薪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一、目的为完善职工休假福利,规范职工请、休假管理,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除临时工、见习学生外的,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的职工。

三、内容和规定

(一)公司职工带薪请、休假的类别有: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法定假、公假、探亲假、年假。

(二)请、休假管理规定

1、病假

(1)所有转正员工因病无法正常班的,可向公司申请病假;

(2)申请病假须出示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费用原件或开具休息证明;

(3)所有转正员工因疾病全年请病假不得超过15天;重大疾病住院请病假不得超过30天;若特殊情况需要疗养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4)试用期职工因病连续请假达三天或累计请病假达五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不享受病假待遇。

(5)病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以书面形式按《员工劳动管理规定》中的“请假”程序逐级完清手续,否则不享受病假待遇。

(6)病假计薪方法:计时工以月度基本工资为基础计算后支付;计件工按30元/天计薪。

2、婚假

(1)所有转正员工领取了结婚证,在筹备或举行婚礼期间,可向公司申请连续6天的婚假;

(2)婚假为一次性连续给假,且包含期间内所有的节、假日,须在领取结婚证后六个月内享受,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婚假待遇;

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5月01日第0次修改

13.状告公司,讨带薪休假权 篇十三

宁雅萍退休前是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名缝纫工。2003年1月1日,38岁的宁雅萍和宁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2008年8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自从该条例实施后,宁通公司的职工们就开始互相掰着手指算自己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规定放几天的带薪年休假。宁雅萍从2003年进入宁通公司到2008年已经是第五个年头了,按照规定,她一年可以有五天的带薪年休假。

2009年1月10日,午餐过后的宁雅萍趴在休息室的桌子上,一边翻着旅游手册一边在笔记本上写写画画。同事王静走过来问:“宁姐,你这是在写啥?”宁雅萍回答道:“我和丈夫准备过年时带孩子去北京转转,正计划出游路线。”见宁雅萍在制定旅游线路,王静也动了心:“宁姐,过年就放七天假,你跑那么远,来回时间够用吗?”宁雅萍搁下笔笑着说:“按照以往过年放假就七天时间,亲戚之间还要走动走动,时间肯定不够用,今年不一样了,去年刚施行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不是有规定,说工作满五年没满十年的,每年可以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五天,这样一来过年的七天假期再加上五天年休假,都快有小半个月了,肯定够。”听了宁雅萍的话,王静也打起了年休假主意,说一旦等宁雅萍年休假批准后,自己也去申请。

1月20日中午,宁雅萍在王静的陪同下向总经理魏宇国递交年休假申请书。魏宇国拿起宁雅萍的年假申请书看了一会,才问道:“你这是想向公司申请年休假?”魏宇国的反问让宁雅萍有点摸不着头脑,她点点头。得到宁雅萍的肯定后,魏宇国直摇头并把申请书放在了桌子上:“新年里不能申请年休假。”一听魏宇国不批年休假申请,宁雅萍有点着急了,连忙问道:“魏经理,年休假是国家规定允许的,怎么不行?”魏宇国解释说:“本来新年就会给职工放假七天,如果新年之后再休五天的年休假,其他员工知道后也跟着效仿,那年后公司还要不要继续运作了,订单怎么完成?”魏宇国的话虽然有自己的考量,但宁雅萍认为自己作为公司多年的老员工,一直兢兢业业,想休年假也是根据规定来的,经理不批,分明是有意阻止。

此后,又有不少同事去申请年休假,即使是在任务量不忙的时候,员工的年休假申请也从未通过。随后,宁通公司发出声明称,员工除非有必须休假的理由,否则一般的年休假申请不予批准。声明发出后,大家心里都有怨言,可谁也不敢多说什么。

追讨带薪休假权

2015年年初,宁雅萍开始私下询问其他员工年休假的事,想看看大家是怎么想的,既然国家有规定,这是职工自己的权益,不能白白地丢了。没想到不久之后,她就被告知达到法定规定的50周岁退休年龄,公司要为她办理退休手续。3月26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宁雅萍问会计:“都说年休假如果不休的话要补发三倍的工资,这么多年我一天年休假都没休过,这钱是不是得补给我?”

会计说这事他做不了主,得请示总经理才行。过了两天,会计给宁雅萍打来电话,让她过去一下。到了办公室后,会计给宁雅萍结算了2014年、2015年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共1245元。“考虑到你是公司的老员工,领导特别批示把这两年年休假钱补给你。”“那之前的十年呢?”会计摇摇头:“补给你两年已经算是仁至义尽了,咱们之前每年的工资待遇都结清了,你当时没提,权当放弃。”宁雅萍不同意,最后嚷嚷到了总经理室。

刚开始,总经理魏宇国态度还算客气:“宁姐,你在我们公司干十多年了吧?”“今年正好12年。”魏宇国想了一会开口说道:“我实话和你说,公司也是看你是干了十几年的老员工,才会把去年和今年的年休假补偿金发给你,这也算是公司老员工的福利了,其他新员工可没这个待遇。”宁雅萍听后立即反驳道:“魏经理你这话可说的不在理,这年休假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的,我是公司的员工,就有权利向公司索要我应有的权利和补偿,如果公司不愿出钱,当初我们申请休假时,你就该批准。”

魏宇国什么话没说,拿出了宁雅萍前两天才办理的退休档案,指着档案上的退休日期,说道:“根据50周岁退休的规定,你在3月26日已经正式从公司退休了,也就是说你和我们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了。而我公司和你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终止。你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向公司提出来要求公司向你补偿未休年休假的赔偿金一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因此公司有权拒绝你的要求。”魏宇国的话激怒了宁雅萍,她一把扯过合同丢在了面前的桌面上:“退休前我找你们问年休假的事,你们一再往后拖,现在我退休了,你们又说我不是公司员工,没权来索要年休假赔偿,我就不信,这事全由你们说了算。”

回到家,宁雅萍气得连饭都吃不下去。丈夫劝她,她说:“钱不是最重要的,我在公司任劳任怨这么多年,凭什么到头来还得把苦往肚子里咽,我就不信这事掰不直。”

之后,宁雅萍多次跟宁通公司谈判协商,但始终没得到满意的答复,她决定请律师打官司,为自己讨回“年休假权”。

宁雅萍来到了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法律服务所,正式委托律师殷豪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将重庆宁通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自己从2003年至2015年工作12年以来未休的年休假补偿金。

2015年4月21日,殷豪代宁雅萍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通公司支付宁雅萍200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待遇36000元。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多次合议后裁决:宁雅萍2003年至2007年的年休假不予支持,而2008年至2014年的年休假予以支持,宁通公司需向宁雅萍支付2008年至201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共计9259.81元。

宁雅萍对这一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服,随后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5年7月28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宁雅萍追讨“年休假权”一案。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2008年至2013年,宁雅萍和宁通公司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宁通公司并未按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规定,在期间安排过宁雅萍进行带薪年休假,侵犯了宁雅萍的休假权;2014年到2015年,宁通公司虽然没有安排宁雅萍年休,但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支付了两年的年休假补偿金1245元,已经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2007年之前,因《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还未真正实施,对宁雅萍要求补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5年9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宁通公司按宁雅萍日工资三倍支付宁雅萍2008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金9259.81元。

宁雅萍终于讨回了一个说法,对她来说,钱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她讨回了一个员工的尊严。其实,年休假是公司对职工工作年限的一种肯定,更是一种福利,可就是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效益最大化,直接把年休假抹杀,不仅不让员工休年休假,也不支付相应的赔偿。很多员工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跟单位追究,长此以往,“带薪休假”就被“束之高阁”,只是“看上去很美”,却够不着,咽不下。(作者声明: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视为侵权!)

14.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 篇十四

所属各部门:

按照 《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人教字〔2008〕18号)和《关于印发<半导体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半发人教字〔2008〕16号)文件规定,经所务会研究决定,2014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自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至8月8日(星期五),各部门按照每位职工(含项目聘用人员)的工龄年限和工作岗位性质,相对集中地安排本部门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参加今年科学院和研究所组织的各项疗养的同志,相应地减少5天带薪年休假。

三、为保证与所内外工作联系正常,在此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全天在岗值班人员,并请将值班地点和联系方式于7月16日前报综合办公室于光军。值班应尽量安排没有年休假或年休假较短的人员。

四、研究生的休假按照《关于研究生请假、放假的管理办法》(半发人教字〔200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参股公司的休假事宜由各公司自主决定,在公司工作的研究所职工应服从公司的休假安排。

六、安全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研究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逐级落实责任,明确职责任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做好研究所在集中休假期间的安全工作。

七、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严格人员考勤登记制度,既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又相对集中地安排好带薪年休假。

人事处

15.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篇十五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得到落实,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

第三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由人力资源部确认)。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条 新入职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人应提供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其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各类离岗人员。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年休假根据公司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次休完。

第十条 坚持企业安排与个人申请相结合、企业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职工年休假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职工休假计划。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年休假。公司鼓励职工因病或因事需请假时,优先选择申请年休假。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车间)工作情况和年休假安排计划,与职工本人沟通后,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安排通知单》(以下简称年休假通知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二)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部门将年休假通知单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休假人工作年限及休假天数及本休假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由休假人直接负责人通知休假人,并指定职务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休假人方可休假。

(四)部门如实考勤,并于次月将年休假通知单随考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职工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以下简称年休假申请单),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中层干部年休假需经总经理批准);

16.职工带薪休假申请书 篇十六

“2.5天小短假”:

如何避免“画饼充饥”

一度引发猜测的“2.5天弹性作息”11日水落石出。《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各地方、各单位请假程序大多繁琐,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审批。26岁安徽白领吴菁说:“根据公司规定,要先领请假表,再找领导层层签字报批,请4个小时的假,光签字都不止跑上4小时。”

广东财经大学旅游管理与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张伟强教授说:“要让小短假落到实处,首先需要对多出来的0.5天假期给予界定,如果定义为占用了工作时间,那么怎样去补,就要有明确政策。”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说,弹性休息等措施是要在不影响各单位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前提下,集中居民休假时间,释放旅游消费潜力,促进旅游消费增长。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是鼓励性和倡导性政策,非强制性政策,也不能全国“一刀切”,各地各单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实施。

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也表示:“对于2.5天的小短假,分析其三大关键词,‘鼓励而非统一、‘夏季而非全年、‘有条件的单位而不是全部,也说明这项政策惠及的群体和人数是在一定范围内的。”

错峰休假:

怎样“假节合一”量身订制

11日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错峰休假。在稳定全国统一的既有节假日前提下,各单位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带薪休假与本地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副教授杜炜指出,落实错峰休假首先要合理安排和调整休假制度,要在保证国庆、元旦等传统重要假期基础上,结合南北方、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调整假日品种;其次是在带薪休假制度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可拆分现有的长假,分解成多个与民族节日相契合的“小长假”。

事实上,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在践行带薪休假与当地民族节假日灵活结合的方式。每逢壮族三月三、傣家泼水节、藏族藏历新年等,当地便施行灵活变通的休假模式,通过“挪假”“拼假”的方式让人们“玩得好、休得好”。

采访中旅游专家们也建议,相关错峰休假等制度落实后,各地还需根据地方特点,挖掘当地乡村民俗、节庆活动,面向不同的人群,包装打造多样化的旅游体验类产品。

带薪休假:

私企“重灾区”如何“攻坚”

“带薪休假难,主要难在私企。”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我国80%以上的劳动力在民营企业,收益不稳定,必须努力工作以保住岗位。”

专家指出,带薪休假在我国从制度层面已经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全面落实,这需要用工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工会和员工等多方面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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