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法规(共8篇)(共8篇)
1.园林工程法规 篇一
案例一:
1998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问题:仲裁条款有效吗? 解答:
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当时乙方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
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从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受理费由香港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香港公司败诉关键在于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1994年9月10日起至1996年9月10日止。香港公司虽称其曾于1995年5月2日、1997年1月5日两次函告广州公司,但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所以未获法院采纳。因此,为了使诉讼时效延长,一定要留下证实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给广州公司,应亲自送广州公司签收,留下回执,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民事权利在被侵害时得到法律的保护。案例三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目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82174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邀约已经承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并未签定,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显然,被告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8万元。
案例评析: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四
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交通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主要内容确定为:⑴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⑵编制招标文件;⑶编制标底;⑷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⑸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⑹发放招标文件;⑺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⑻接受投标文件;⑼开标;⑽评标;⑾确定中标单位;⑿发出中标通知书;⒀签定承发包合同。当地交通部门于2000年4月1日向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并组织领取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工期1年,工程质量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4月10日,招标小组发现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有误,遂进行修改,并及时通过电话通知了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鉴于投标时间过于紧迫,招标人决定将投标截止日期延迟至4月24日16时。在开标大会上,除了到会的各家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小组还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开标前招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通过了公证。在审查中,法律顾问对一家建筑企业提出疑问,这家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因此招标小组决定保留该公司标书。
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该项目施工招标工程中,哪些方面是错误的?请逐一加以说明。解答:
该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误:①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是错误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②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短于20天。③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且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案例中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错误。④开标前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是错误的,因为按照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内容,已进行过资格预审。⑤招标小组认为那家建筑公司的标书有效,予以保留是错误的。因为该公司的标书虽有单位公章,但仅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因而是废标。
案例五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问题:请对此案例进行评析。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主体结构为终身保修,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案例六
1998年,被告某工程公司与该公司职工郑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某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原告吴某经人介绍到被告郑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郑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某日下午,吴某在安放道板下的铁钩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吴某的左手砸伤。郑某立即送吴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10元,已由郑某全部承担。1999年2月,某法医技术室对吴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随后,吴某与郑某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吴某以郑某和工程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问题: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解答:
郑某与吴某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郑某应对吴某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郑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郑某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吴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吴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郑某应负的民事责任。被告工程公司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郑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乌某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没有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某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某(死者之母)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某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某不承担民事责任。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虽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道桥公司的安全设施是有缺陷的,对由此造成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国道指挥部已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不应对乌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八: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建一豪华别墅,遂与某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月1日至4月20日,地基完工;4月21日至6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7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4月初开工,该项目楼花在房地产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建成该项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派人员遂以承包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该承包公司遂起诉该企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完工为由抗辩。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如果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妨碍了承包人正常作业,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工作虽未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但却超出了进度和质量两方面的限制,则承包人也可拒绝接受检查,或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承包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承包公司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九:
2002年3月,甲乙双方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宿舍楼的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隐蔽工程由双方共同检查,相应检查费用由甲方支付。地下室防水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则答复:因公司内事物繁多,由乙方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一周后,甲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乙方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返工。乙方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应由乙方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地下室防水工程的要求予以认可。甲方多次要求乙方付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对地下室防水工程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地下室防水工程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问题:复检支出费用应由谁支付。解答: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本案中,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甲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乙方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于甲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至于甲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乙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甲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因此,应由乙方承担复检支出费用。
2.园林工程法规 篇二
1 杭州市园林地方立法现状
1.1 杭州园林法规发展历史
清末法律在推动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向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对民国时期的立法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诸多重要法律并未颁行, 已颁行的法律中也大多没有真正实行。但总的来说, 它所确认的近代立法原则和精神得以保存下来, 并为继后的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沿袭, 即使在今天也仍有所体现。因此, 清末法律改革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虽然在这段时期还没有相关的园林法规的出现。杭州近代城市公园始于民国初年。最早的公园是湖滨公园和孤山公园。民国时期, 园林法规似乎已经开始萌芽, 虽然除市政府颁布一些护林布告及游览规则外, 未制订完整法规。建国后, 园林事业蒸蒸日上, 杭州市政府特别重视植树绿化, 把它当作市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与此同时, 政府也颁布了许多相应的园林法规文件。20世纪50年代, 园林建设和保护的重点在西湖, 市政府颁发许多有关西湖山林、公园方面的法规;60、70年代, 对西湖一些相关法规的漏洞进行修补, 园林法规也在探索实践中;80年代开始,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 出现许多园林建设的新问题, 诸如西湖水质、公园建设等问题, 更加促进园林法规的发展, 比如此期间颁布了非常重要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条例》。
1.2 杭州市园林法规的立法内容
依据法律效力的不同, 杭州现有园林地方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表1) 。
1.2.1 地方性法规。
1976年后, 对相关法规进行清理, 制订《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经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29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该条例对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作出界定, 对西湖、名泉、文物古迹、公园、风景点、山林、绿化的保护、规划和管理以及奖励与处罚, 分章作出规定[2]。1988年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园文局局长施奠东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条例》中对市区绿化的管理体制,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经费来源以及各类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刘玉甫关于《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 》修改的说明, 并通过《条例》[3]。1994年杭州第八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4]。1998年杭州第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条例》[5], 并于2001年浙江第九届人大会议进行修改[6]。2001年杭州第九届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和三十四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7]。
1.2.2 地方性政府规章。
1949年11月, 市政府颁布《护林布告》和《西湖山区森林保护办法》, 规定西湖山区山林, 不论公有、私有山, 一律不许任意攀折、采伐, 荒山只造林, 不许开垦, 严禁挖树根、采土石, 新植林地一律封山。1950年6月, 市政府发布有关西湖山区营葬问题公告;同年9月, 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公告颁布《西湖山区封山区营葬办法》, 规定环湖地区、风景点及其周围, 公路两侧150 m以内为禁葬区域。1953年12月, 市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西湖山区林木修枝疏伐分益办法》。1956年11月, 市委颁布《西湖山林林木经营管理的规定》《西湖区群众营林区林木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和《关于国家营林委托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 对国家营林区和群众营林区的范围及林木抚育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作出规定。1957年8月, 市委颁布《西湖山区森林保护办法》和《西湖山区挖掘黄泥的管理规定》, 凡入山开垦、取土采石、采集标本、药材、架设电线、修枝疏伐、采伐及迁移树木, 均应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在规定的营葬区营葬, 应经西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园林管理局批准。1962年3月, 市委发布《关于护林育林的布告》, 重申定期封山、轮封轮放办法。1975年5月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2]。
1.2.3 规范性文件。
用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多, 如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编制办法、规划管理规定等。1950年7、10月, 市政府分别颁布《西湖风景区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风景区花卉、树木、草坪、建筑物管理保护规则》, 1956年11月, 市委颁布《西湖风景区及公园游览管理规则》, 1962年3、8月又分别颁布《关于保护国家公共建筑、林园、文物古迹的规定》和《西湖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局于1955年11月颁布《西湖风景区及公园游览管理规则》。1975年4月, 市公安局、园林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西湖风景区及城市管理的通告》。上述公告、通告、规则、规定及条例, 对西湖风景区的山林、公园、风景点、水域、文物古迹的管理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
2 园林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宏观上讲, 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园林法制就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 探讨其发生、发展、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
2.1 现行国家园林法规体系极不健全, 地方性园林法规应给予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有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是1985年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1987年建设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但是随着经济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 条文中不合理的地方越来越多, 急需修改和完善。由于国家法规出台在程序、时间各方面都要比地方法律复杂, 所以完善地方性法规显得非常必要。
这种立法滞后的局面使得加快风景区立法势在必行。杭州市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一些条例, 如《西湖风景区管理条例》《西湖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对旅游产业开发行为进行规范, 以免对旅游企业的许多违规行为制裁时缺乏理论依据。总的来说, 当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绿化用地、绿化施工竣工验收和园林维护管理时有法定程序可以遵循。
2.2 利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实际问题中出现的复杂关系
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 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由于法律与生俱来的强制属性, 对确保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 应把以往正确的政策按立法程序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实施。《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 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很少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除非对自己的利益损害太大, 否则一般不会主动揭发别人的违规行为。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政策明确的情况下, 执行、监管不严的现象应该怎样规避。从园林法制的实践来看, 普遍存在着重立法轻执法、重规范轻处罚、重控制轻导向的现象, 造成许多园林法规的处罚都只是象征意义的。因此, 只有真正意识到立法和执法的辩证关系, 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园林的法制作用[8]。
2.3 园林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重要作用
基础性技术规范的完善是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 尤其是对于一些核心的规划技术指标 (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 而言, 基础性技术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一项特殊的园林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屋顶绿化规范》等。但是对于核心内容的确定仍然过于简单, 难以囊括和适用不断变化的新情况, 需要有系统、严密、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虽然目前已经有很多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 仍然需要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 制定更完善的园林标准, 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9]。
3 结语
在我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 虽然杭州的园林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 但杭州市整体园林建设已经越来越规范和合理, 杭州政府在园林法规建设方面不断地进行了很多理论探讨和实践, 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制定城市绿化的运作机制, 根据城市绿化的相关内容构建出符合自身发展的园林法规体系。面向未来的发展, 这些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杭州现有园林法规体系指明了方向, 也必将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
摘要:园林法制是园林绿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园林法规就是通过对园林行为的预测为行业发展清除障碍, 同时通过执法保证园林建设的顺利实施。通过探讨杭州园林法规发展历史及其政策, 提出城市园林法规建设应逐步法制化、系统化, 通过改进和完善杭州现有园林法规体系, 为城市园林事业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园林法规体系,地方立法,浙江杭州
参考文献
[1]冯采芹.国外园林法规的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1.
[2]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杭州市志:第4卷[M].北京:中华书局, 1999.
[3]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杭州年鉴 (1989) [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0.
[4]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杭州年鉴 (1996) [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7.
[5]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杭州年鉴 (1999) [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2000.
[6]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杭州年鉴 (2003) [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2004.
[7]杭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杭州年鉴 (2002) [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2003.
[8]孙志远.论园林法制在现代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及作用[C]∥城市大园林论文集.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2
3.园林工程法规 篇三
关键词: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实践多种教学方法
中职学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中等实用型人才,学生毕业后主要在各行各业的生产一线工作。因此,中职生在校学习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重视实践技能的培养,理论知识是为配合操作技能教学而存在,简单够用就可以了。中职建筑专业开设《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其教学目标也是如此,但是当前多数中职学校这一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并不能实现这一教学目标,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改进。
一、中职建筑专业《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特点
建筑专业学生对工程建设法规的掌握和运用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能力、职业素养的高低,关系到学生未来的工作业绩和个人发展,而中职《工程建设法规》就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紧密联系的建筑行业法规课程,通过这一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工程建设法规基本常识,强调掌握工程建设法规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培养学生熟练运用所学建筑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如何运用符合中职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把大量抽象的理论,刻板的法律条款用简单直观的形式转变为学生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知识,通过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实现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目标,成为这一课程在教学方法上要研究的主要课题。
二、当前中职《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采用学术型教学方法,即大多采取课堂教师讲解,学生听记做练习的传统教学方法,课堂气氛沉闷单调,学生被动接受,缺少学习兴趣,实际运用能力更无从谈起。
(二)教师多数为专业课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学知识,缺少工程与法律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理解相应的法律关系,不能很好地把知识点和实践相结合,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缺少体现中职教育特点、适合中职学校层次学生使用的教材。现行教材基础理论知识表达比较枯燥死板,只是各种法律法规的罗列,没有突出实践性教学内容。
(四)传统的考试方法忽视应用能力考核,使擅长思考探究和动手实践的学生成为传统评价方式的受害者,不仅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严重违背了中职教育的初衷。
三、立足现实,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总的教学思路应该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和“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充分用好现有条件,优化教学手段,强调对实际工作流程的重现,使教学过程尽可能反映企业实际工作过程,从而实现教学与工作的零距离对接。这一方面使得课堂教育与职业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因为引用大量的实证案例,使学生感到教师言之有物,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起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模式。
(一)以精选的典型案例导入教学内容
教师要用好现有教材,在授课前注意信息的收集整理,并综合自己的教学经验,对教材知识进行宏观分析,策划教学过程、设计启发学生思维的“问题”,精心选择紧密贴合教材中相关知识点的案例,在简要介绍理论知识,让学生知道案例在讲什么,在案例中要分析什么后,迅速导入案例,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后,再对相关理论知识点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详解。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所选案例是为教学服务的,是为了让学生更清楚地掌握某一知识点所采用的,比如对于一般性条文,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教师就要寻找能够验证条文的一般性事件案例,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紧密结合起来。
(二)通过真实的项目工程实务训练巩固知识点
无论从工程建设的角度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剖析案例都是让学生能有效掌握知识的实用之道。在教学实践中要充分发挥项目教学法,任务驱动法的作用,如实施任务驱动法时,按照“典型工程任务-目的、任务分析-方法讲解-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项目-教学过程点评-工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分析-学生形成的文件-学生之间互审-教师评价-任务完成”的流程,变“学做分离”为“做中学”,使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
(三)培养学生在实践中自主学习的能力
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多渠道搜集案例。在每节课结束之后,带领学生对本节课所讲的知识点进行回顾,然后有针对性地给学生布置作业,让学生课后找可以解释课程中的某个理论或现象的具体建筑工程案例。学生因为在课堂上已经初步了解了相关的理论知识,他们通过主动寻找与理论贴合的案例,并寻找案例与理论知识的贴合点,用案例中的现象来解释理论知识。这种由学生自己搜集案例的方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大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并增强学生多途径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
(四)组织讨论,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
讨论是使案例教学高效实施的有效手段,这一方法能够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来,变被动为主动,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讨论促使学生理解理论知识,并有效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讨论前,教师就要将案例资料发放给学生,给学生留下充足的时间,搜集相关资料,并进行思考和分析。在学生讨论研究案例过程中,教师应该更多地从讲台前站到学生的背后,仅仅发挥引导纠偏作用,给学生的案例讨论提供建议和解惑,避免学生在案例讨论中出现偏差。最后,教师对讨论的观点进行汇总评价。这种方式可以让学生有机会尝试利用学到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不仅巩固了理论知识,还提高了學生的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五)将实践操作环节纳入工程建设法规教学的教学计划
将实践操作科目作为教学中的强制性环节,在学生的课程现场实习和毕业实习中,对于教材中涉及的各类知识,我们可以通过让学生按法规要求编制某一文件,进行实际的分析和操作,或参与实际的工程文件编制等方法,引导学生把所学内容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加深对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学生对建筑法规知识的应用能力。
(六)进一步改进改革考试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
传统的考试方法忽视实践能力考核,不能真实反映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对中职学生完全有必要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侧重考查学生运用工程建设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必要建立一整套考核评价标准,依据学生平时的课堂发言、讨论表现、案例分析报告和实务操作水平,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综合考评,力求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推动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七)充分利用电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教师应当通过制作电子课件,在理论的讲解、案例分析等过程中,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有效扩展课时容量,充分发挥其直观形象、通俗易懂的优点,使原本抽象、枯燥的教学内容活泼生动,让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率的目的。
总而言之,要提高中职工程建设法规课程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实现课程教学的预期目标,需要博采众长,融合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实践中不断调整和更新,做到与时俱进,可以说教学研究“永远在路上”。
参考文献:
[1]叶胜川,刘平.《工程建设法规》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4.05建筑工程法规 篇四
一、单选[共70题,每题1分,总计70分]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除外。
A.要约人拒绝履行的 B.承诺人撤销承诺的 C.要约人撤销要约的
D.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有效的是()。
A.受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C.因故意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合同内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A.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B.履行地批发价格履行
C.全国平均市场价格履行
D.全国平均发价格履行
4、()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
A.合同履行
B.合同清偿
C.债务履行
D.合同终止
5、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
A.撤销合同
B.解除合同
C.中止合同
D.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6、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目的。
A.重新安排合同
B.申请履行合同
C.恢复履行合同
D.马上履行合同
7、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果是()。
A.终止合同
B.解除合同
C.恢复履行合同
D.中止合同
8、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A.自己的名义
B.他人的名义
C.第三人的名义
D.债务人的名义
9、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实际履行,是指违约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的责任,都必须()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按照要求履行。
A.在对方要求
B.能够履行
C.能够清偿时
D.根据对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够履行的
10、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A.直接损失
B.实际损失
C.全部损失
D.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1、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B.自己的过失
C.处于紧张精神状态
D.缺乏经验的情况下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种情况下是无效的。
A.可以不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B.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C.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D.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1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A.债务人
B.债权人
C.第三人
D.债权人和债务人
14、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的规定,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
A.合同内容
B.协商内容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D.人民法院
15、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A.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不消灭
B.抵押权先消灭,债权后消灭
C.债权先消灭,抵押权后消灭
D.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16、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A.一定期间内连续
B.特定期间内连续
C.一定期间内间断
D.特定期间内间断
17、动产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订立动产质押合同。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保证形式
D.电话形式
18、法律规定,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A.债权人质押担保的当事人
B.债权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C.债务人质押担保的当事人
D.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19、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A.不少于一个月
B.不少于两个月
C.不少于三个月
D.不少于六个月
20、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事先考虑通过()解决纠纷。
A.调解
B.诉讼
C.仲裁
D.和解
2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不包括()。
A.仲裁
B.诉讼
C.和谈
D.调解
22、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种。
A.一种
B.二种
C.三种
D.四种
2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正确的是()。
A.仲裁庭可以由5名仲裁员组成 B.仲裁庭可以由2名仲裁员组成 C.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组成 D.仲裁庭可以由4名仲裁员组成
24、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
A.简易程序
B.普通程序
C.特别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25、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A.缺席判决
B.按撤诉处理
C.中止审理
D.终止审理
26、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A.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来决定是否
B.采用独立审判
C.组成合议庭
D.可以独立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
2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A.一律不开庭
B.必须开庭
C.以不开庭为原则
D.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
28、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对象是()的判决、裁定。
A.一审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发现确有错误
29、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讨论决定。
A.上级法院院长
B.审判委员会
C.首席仲裁员
D.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30、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关于开庭质证,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B.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D.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31、口头形式的答辩是指答辩人在开庭前未以()提交答辩状,开庭时以()进行的答辩。
A.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B.口头方式 口头方式
C.书面形式 口头方式
D.口头方式 书面形式
32、诉讼管辖不包括()。
A.地域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
C.移送管辖
D.指定管辖
33、裁判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时的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
A.告之当事人重新起诉
B.告之另一方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
C.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D.终止执行
34、执行措施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B.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C.不可以令被执行人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D.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35、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A.中止执行
B.终结执行
C.不予执行
D.继续执行
36、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不可以是()。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C.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D.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的
37、仲裁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不包括()。
A.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B.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的
38、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的罚款。
A.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39、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A.责令改正
B.罚款
C.赔偿损失
D.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0、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拘留。
A.15日以下
B.15日以上
C.25日以下
D.25日以上
4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A.人民检查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消防机构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4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A.责令停止施工
B.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C.处以罚款
D.责令停业整顿
4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A.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B.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45、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
A.赔偿损失
B.刑事制裁
C.行政处分
D.行政处罚
46、对于无权代理,如果未经代理人追认,则应由()承担责任。
A.被代理人
B.代理人
C.第三人
D.行为人
47、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
A.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B.从义务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C.从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48、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物权包括()。
A.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B.自物权、他物权
C.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D.以上都不正确
49、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申请延期。
A.上级主管
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
D.发证机关
50、下面关于分包的有关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C.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D.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负责
51、下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说法错误的是()。
A.建设项目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B.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应当公开招标
C.招标投标活动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D.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52、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能力。
A.承担投标项目
B.承担招标项目
C.英语熟练应用
D.提前完成投标项目
5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两种。
A.上部和下部
B.大部和小部
C.内部和外部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54、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
A.最小
B.最大
C.为零
D.不确定
55、下面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说法错误的是()。
A.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B.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C.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D.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双数
56、下面不属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的是()。
A.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B.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C.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D.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5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A.5日内
B.10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58、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下面对《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B.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C.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辅的方针
D.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5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包括有()。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C.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D.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60、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其中选项不属于的是()。
A.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B.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C.没有找出责任人不放过
D.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1、设计单位应当就()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的说明。
A.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B.完成后的设计方案
C.设计方案中的技术术语
D.设计图
6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2年
B.3年
C.5年
D.6年
63、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之日起计算。
A.开工建设
B.竣工验收合格
C.竣工验收时
D.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
64、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A.国务院
B.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5、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
A.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内容
B.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
C.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D.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66、下面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说法错误的是()。
A.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B.保险金额可以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C.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D.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67、下面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1%到2%
B.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
C.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0.5%到2%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68、如果工程保险的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
A.相应提高
B.相应降低
C.较多
D.较少
69、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A.政府
B.污染者
C.盈利者
D.全体公民
70、下面关于董事会说法错误的是()。
A.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l~2人
B.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其成员为3~10人
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二、多选[共30题,每题2分,总计60分]
71、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哪些条款()。
A.价款或者赔偿
B.违约责任
C.标的、数量、质量
D.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2、标的可以是()等。
A.工程造价
B.货币
C.劳动条件
D.劳务
E.货物
73、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
A.合同的内容合法
B.合同的目的合法
C.合同的行为合法
D.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
E.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7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没有了市场
E.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5、《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的形式。”
A.合同书
B.信件
C.不包括电子数据交换
D.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E.电传
76、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撤销权消灭。
A.当事人有争议的 B.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 C.经法院确认没有撤销权的
D.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77、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法津规定当事人因()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期诈、胁迫
D.变更、修正
E.乘人之危
78、广义的合同包括()。
A.民法中债权合同
B.物权合同、身份合同
C.民法中的劳动合同
D.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
E.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
79、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A.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B.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熟悉纠纷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
C.仲裁必须公开审理
D.裁决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 E.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80、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送达申请人
B.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C.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D.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E.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81、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按撤诉处理。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B.被告反诉的
C.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D.原告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82、关于证据的提供或者收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没有责任提供证据
B.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D.仲裁机构无权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83、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A.可以不是被告住在地
B.合同履行地
C.合同签订地
D.可以不是原告住所地
E.标的物所在地
84、仲裁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况的,仲裁协议无效。
A.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的
85、《仲裁法》可以解决()纠纷。
A.未成年人保护
B.建设合同
C.刑事判决
D.继承
E.买卖合同
86、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包括()。
A.承包商资质纠纷
B.联合体承包纠纷
C.隐蔽工程竣工验收产生的纠纷
D.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产生的纠纷
E.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87、违反《招标投标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有()。
A.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
C.吊销营业执照
D.没收违法所得
E.暂停资金拨付
88、刑事处罚主要包括()。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劳动教养
D.无期徒刑
E.死刑
89、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包括()。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劳动教养
D.管制
E.剥夺政治权利
90、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有()。
A.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人行为合法
D.行为内容合法
E.行为形式合法
91、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A.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权利
C.职权
D.民事行为能力
E.法律规定的行为资格
92、著作人著作权主要有()。
A.表演权
B.署名权
C.发表权
D.修改权
E.保护作品完整权
93、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下面关于安全生产规程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C.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D.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E.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94、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
A.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B.使用爆破器材的建设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C.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D.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省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征得公安局同意即可爆破作业
E.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施工单位不必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省主管部门批准,但必须征得公安局同意即可爆破作业
9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9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B.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针对本人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D.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97、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A.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B.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C.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D.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有足够的资金
98、企业变更的形式有()。
A.转产
B.停产
C.合并、分立
D.停产整顿
E.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99、一级建造师考试题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有()。
A.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B.完成指令性计划
C.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D.提高工人工资
E.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100、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D.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但不可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 第1题
试题答案:D
考点72:1Z302011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请参见书中 IZ302011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第2题
试题答案:A
考点76:1Z30202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请参见书中 IZ302022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第3题
试题答案:A
考点77:1Z3020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第4题
试题答案:A
考点77:1Z3020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31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第5题
试题答案:D
考点78:1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第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78:1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第7题
试题答案:D
考点78:1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32 抗辩权的规定
第8题
试题答案:A
考点79:1Z302033 代位权的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33 代位权的规定
第9题
试题答案:D
考点82:1Z302042 违约责任的形式;
请参见书中 IZ302042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10题
试题答案:D
考点82:1Z302042 违约责任的形式;
请参见书中 IZ302042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11题
试题答案:B
考点85:1Z302052 可撤销合同;
请参见书中 IZ302052 可撤销合同
第12题
试题答案:A
考点86:1Z302053 效力待定合同;
请参见书中 IZ302053 效力待定合同
第13题
试题答案:A
考点89:1Z302062 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请参见书中 IZ302062 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第14题
试题答案:C
考点91:1Z302071 保证;
请参见书中 IZ302071 保证
第15题
试题答案:D
考点92:1Z302072 抵押;
请参见书中 IZ302072 抵押
第16题
试题答案:A
考点92:1Z302072 抵押;
请参见书中 IZ302072 抵押
第17题
试题答案:B
考点93:1Z302073 质押;
请参见书中 IZ302073 质押
第18题
试题答案:D
考点93:1Z302073 质押;
请参见书中 IZ302073 质押
第19题
试题答案:B
考点94:1Z302074 留置;
请参见书中 IZ302074 留置
第20题
试题答案:D
考点98:1Z303011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及特点;
请参见书中 IZ303011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及特点
第21题
试题答案:C
考点98:1Z303011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及特点;
请参见书中 IZ303011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及特点
第22题
试题答案:B
考点99:1Z303012 仲裁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2 仲裁程序
第23题
试题答案:C
考点99:1Z303012 仲裁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2 仲裁程序
第24题
试题答案:A
考点100:1Z303013 诉讼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3 诉讼程序
第25题
试题答案:A
考点100:1Z303013 诉讼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3 诉讼程序
第2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100:1Z303013 诉讼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3 诉讼程序
第27题
试题答案:D
考点100:1Z303013 诉讼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3 诉讼程序
第28题
试题答案:D
考点100:1Z303013 诉讼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3 诉讼程序
第29题
试题答案:B
考点100:1Z303013 诉讼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13 诉讼程序
第30题
试题答案:C
考点103:1Z303023 证据的应用;
请参见书中 IZ303023 证据的应用
第31题
试题答案:C
考点104:1Z303031 起诉与答辩;
请参见书中 IZ303031 起诉与答辩
第32题
试题答案:B
考点105:1Z303032 诉讼管辖;
请参见书中 IZ303032 诉讼管辖
第33题
试题答案:C
考点106:1Z303033 执行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33 执行程序
第34题
试题答案:C
考点106:1Z303033 执行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33 执行程序
第35题
试题答案:A
考点106:1Z303033 执行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33 执行程序
第36题
试题答案:D
考点106:1Z303033 执行程序;
请参见书中 IZ303033 执行程序
第37题
5.建设工程法规试题2 篇五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考试大注册建造师考试网(om)提供
A.质量保修书B.质量保证书
C.质量维修书D.质量保函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10日B.15日
C.30日D.60日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为()。
A.6个月B.一个采暖期、供冷期
C.3年D.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A.工程质量监督机构B.建筑业协会
C.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A.6个月B.1年
C.2年D.5年
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
A.6个月B.1年
C.3年D.5年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监督管理。
A.政府B.企业
C.社会D.行业
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C.施工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D.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
1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
A.指定购买B.合约购买
C.招标D.关联交易
1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不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B.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C.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D.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1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中国注册建造师考试网()提供
A.8小时B.12小时
C.24小时D.48小时
13。下列选项中,()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A.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B.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D.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E.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1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D.住宅质量保证书
E.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如果建设项目是商品住宅,才必须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D、E选项的叙述不够严谨。
1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D???)符合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C.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D.任何情况下设计单位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16。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E???)符合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B.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D.工程监理单位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E.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非正常的联系
1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A.建筑业协会B.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1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符合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B.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C.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干预
D.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E.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而不是不能进行任何干预,C项的表述不够严谨。
19。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符合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B.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
督手续
C.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D.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E.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过验收程序即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程序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合格,而不是走过场。
2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符合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A.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B.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C.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6.机电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篇六
目 录 建设工程的报建.................................................................2 建筑工程的报建.................................................................2 机电工程的报装.................................................................6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7 招标法...............................................................................10 物权法...............................................................................11 合同法...............................................................................12 建设工程合同法...............................................................15 劳动法...............................................................................16 消防法...............................................................................1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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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一节 建筑工程的报建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国家,我们国家的法制法规比较健全,只是许多时候执行不好。但我们的各项经济活动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要去越那雷池一步。本讲主要介绍与我们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招标法、物权法、合同法、消防法、劳动法、特种设备条列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等。
根据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该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报建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桥梁、道路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报建程序:
计委立项—建设局、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局地形测量、规划设计方案、圈定用地红线—建设局、规划局审批用地红线,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国土局办理征用地手续—设计院方案图设计—建设局审批建设规划红线和方案图—设计院设计施工图—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建管站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发放开工报告书—施工合同审查—质监站办理质量受监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监理审批手续—建设局审查各项开工手续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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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全,审批开工报告书—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管站办理施工许可证,实地施工放线定桩—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局审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建设工程报建流程及需要资料
1、申请书:
2、计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
3、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复印件须盖建设单位公章);
4、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5、初步设计文件:立面效果图小样两份、初设说明书一份、初步设计图一套(含总平面图1份、建初图1份、结初图1份、水初图1份、强电初设图1份、弱电初设图1份、暖通初设图1份等),另单备地下室平面图1份、给排水总初图1份、住宅项目电视广播系统初设图1份(无专门电视广播初设图,可用弱电初设图代替)、防雷图1份(建筑高度80m以上项目)、转输水箱(水池)所在楼层给水平面图、地勘报告1份。
6、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一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等; 7.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
四、建筑节能审查备案(5个工作日)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 建筑节能设计图 建筑热工设计计算书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3个工作日)
(一)、行政审查 立项通知(复印件一份)
消防、规划、环保、广电等部门出具的行政审查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设计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勘察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二)技术审查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原件3份
2、《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施工图审查报告》原件1份
3、审查合同、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4、《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5、建筑施工总平图一份(加盖审查机构章)(复印件一份)
六、招投标监督备案
(一)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比选监督备案(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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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比选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比选的提供)
4、工程量清单及参选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5、比选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参选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6、资格预审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7、资格预审暨参选邀请书或邀请参选书(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8、比选文件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9、比选文件备案情况通知书(复印件)
10、评选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比选人鲜章)
11、中选候选人告示材料证明
12、中选通知书(另册)原件
13、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14、中先人的参选文件完整一套(另册)副本
(二)国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监督备案资料(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招标的提供)(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4、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5、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6、资格预审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7、资格预审暨投标邀请书或投标邀请书(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8、招标文件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9、招标文件备案情况通知书(复印件)
10、评标报告完整一套(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11、中标候选人告示材料证明(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12、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
13、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1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完整一套(另册)副本
(三)非国家投资项目中标备案资料(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委托招标的提供)(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4、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控制价编制的委托合同(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5、招标委托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22
6、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原件或加盖招标人鲜章)
7、中标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
8、中标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招标人鲜章)
9、中标通知书(另册)原件
10、施工合同(另册)原件
(四)免予招标备案资料(即办)
1、有效的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承包人的资质(复印件)
4、承包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复印件)
5、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免予招标报告(另册)原件
7、施工承包合同(另册)原件
七、新墙体材料审查意见(即办)
1、施工图审查通知书
八、报建费的核定(即办)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材料
3、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即办)
1、规划批准总平面图一份
2、立项批文
3、中标通知书:(1)国家(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备案通知书、中标通知书(2)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报告收讫回函、中标通知书(3)免予招标工程;免予招标备案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建筑材料检测委托合同
6、消防审查意见
7、监理合同
8、设计合同
9、勘察合同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报告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12、缴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费通知单”或“关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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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项目手续办理统一收费”的函(开发区)
十、安监备案(5个工作日)
1、文明施工责任书1式2份(每栋)注:签订责任书日期由安监站填写
2、安全监督备案表1式3份(每栋)注:登记日期由安监站填写
3、施工安全条件审核表1式2份(每栋)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证(复印件)
5、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和安全措施增加费协议1份
6、安监备案工程信息表1份(每栋)
7、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监督备案须知要求装备现场
十一、核发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
1、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业主单位盖章、2、中标通知书(原件)招标(备案)资料收讫回函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手续(复印件)
4、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附件包括许可证副本和规划总平面图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6、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副本原件)
7、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原件)
8、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
9、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原件)
10、建设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注:预付工程备料款为工程用款的25%,为365天计)
11、计划生育责任书(此责任书 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施工押证;(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与中标及合同确定的项目经理一致。(2)施工员岗位证书按一个施工员负责3000㎡的规模计算押证数。(3)安全员岗位证书超过10000㎡的工程规模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注:在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前提下承诺以上时限。
第二节 机电工程的报装
机电工程安装的报批主要指与压力容器有关的设备、管道或特种设备的安装。安装前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必须将有关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生产厂家的资质、生产厂家当地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资料报建设单位(即业主)当地的监测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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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安装完毕,应报相关职能部门检测。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
第二章
一、建设工程承包、发包
(一)有关建设工程承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承包合同制,我国相关条例、法律早有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有关建设工程发包的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建设工程的转包
(一)建设工程转包概述
建筑企业将承包的工程全部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者;总包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指结构技术要求相同的)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者;分包单位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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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
给其他施工单位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就施工工程质量损害与转包人共同向原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转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是基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责任,而转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质量损害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转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上对原合同发包人侵权的法定责任。
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均属违法转包行为。
根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式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一次转包,是指由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别肢解以后,再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该工程被再次或者数次转包的行为。
根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式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施工转包又可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和专业转包。
目前,在有效防止转包的实践中,不少承发包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设定和具体条款内容等方面作了探索,在同一工程分包的前提下,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做法,是一种已经为承发包双方接受的,防止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三、建设工程的分包
(一)建设工程分包概述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对建设工程分包的限制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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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施工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方完成。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工程分包法律又要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根据我国有关资质管理方面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分包单位。总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这一方面是为保证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最终实现工程质量所要求的。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建设单位的认可。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某一总承包单位,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表明建设单位对这一承包单位的资质水平及施工能力给予了肯定,并信任这一承包商能较好地完成施工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因此,承包商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给他人,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为防止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因此,规定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三)转包、劳务分包及劳务合同的区别
1、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如前所述,转包,是转包人不实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所谓劳务分包,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综上,转包与劳务分包具有如下区别:
指向的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
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的双方互相按各自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亦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劳务分包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务分包,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亦不能将其作业内容再次交由其他人完成。劳务分包的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分包作业向劳务分包的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9 / 22
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内部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公司。劳务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各种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般属于民法调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由劳动法调整。
由此可知,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其即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承揽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只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会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章
招标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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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物权法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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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
经济合同法
第一节
经济合同法有关概述
一、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否则无效。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否则无效。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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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三、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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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三、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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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
(一)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类型:(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按有效合同处理。
(二)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1、收缴非法所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其处理原则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审判实践中的法院判例一般掌握原则是,按照其实际施工部分的造价收取工程款;对其多收的超出其实际施工部分造价的工程款则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④。
2、合同无效后,视竣工验收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合同无效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垫资问题
对垫资承包问题,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按有效来处理。当事人对垫资返还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一般工程欠款来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时,法院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该垫资利息的诉求。
(四)建设工程分包问题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以转包为由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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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修复的;将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六)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解除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完工的建设工程且质量合格的,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修复至该工程合格并承担修复费用;已完工的工程经修复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工程价款;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如果发包人也有过错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是因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一方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该工程价款。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
对造成上述工程质量缺陷,如果承包人也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九)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
第七章
劳动法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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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章
消防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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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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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概述: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等都需要其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设计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2.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3.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4.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窖、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5.制造要求。
6.热处理要求。
7.防腐蚀处理要求。
8.无损检测要求。
9.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10.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11.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12.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13.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1)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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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
(4)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5)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7)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8)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
(9)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
2.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
4.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在工艺参数、所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二、通常的压力容器概念:
(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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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关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人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输使用登记续。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详见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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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本。
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7.园林工程法规 篇七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1]2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地方财经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农村城市公交专用]》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1]240号)
8.园林工程法规 篇八
欧盟以其2001年2月《关于未来化学品策略战略白皮书》制定的战略目标为出发点,经2002年5月完成对《白皮书》中提出的化学品新政策的商业影响评估,于2003年5月7日推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制度)的咨询文件(法规草案),供社会公众进行网上评议。这表明欧盟的化学品新政策已经进入到法规制定的实质性阶段。在可预见的将来,当REACH制度以欧盟法规的形式确立之后,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对以化学工业为起点、延伸到各个工业部门的产业界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并对全世界的货物贸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2003年4月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关于REACH制度的研讨会上,欧盟企业总司司长Jean-Paul Mingasson先生也承认,“新化学品管理体制可能导致贸易壁垒的产生和贸易水平的全面下降”。下面,我们就来剖析一下欧盟化学品新法规中隐含的贸易壁垒。
REACH制度将引发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大地震
欧盟委员会在《白皮书》中历数了欧盟现行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缺点,这个制度由一系列的指令(Directive)和法规(Regulation)构成。拟议中的新法规将取代40余种现行指令和法规,包括:《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危险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现有物质风险评价和控制法规》和《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与配制品营销和使用的指令》,以及欧盟新指令中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法规的指令》等等。而新制度的实施又将辅以一系列新的指令和法规。新指令、新法规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必然会有新的要求。这与以往的法规修订、增补不同,是一套全新的体制。新制度将引发欧盟技术法规体系的大地震,房倒屋塌之后,在旧体制的瓦砾堆上矗立起新制度的大厦。其他国家的企业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REACH制度对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带来的重大变革。如此规模巨大的法规体系的变化,对于已经熟悉欧盟现行法规、并按现行法规组织生产、出口的各国企业而言,无异于背负一座大山,步履维艰,徘徊在欧盟市场之外。利用技术法规的变化来形成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常用的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欧盟将达到其保持和增强在化学工业领域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目的。
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各成员在制、修订其技术法规时要做到对贸易影响的最小化,而欧盟化学品新政策的出台显然并没有遵循这一原则。
高额注册费用带来高生产成本
在欧盟的现行化学品管理制度中,将1981年以前上市的化学品称之为“现有化学品”,而1981年9月以后进入市场的化学品是“新化学品”,要按要求进行通报并进行安全使用的评估。根据拟议中新法规的要求,10万种现有化学品中约有3万余种要进入REACH制度,其中80%只需注册,其余20%在注册之后还要经过各成员国主管部门根据注册文件进行的评估和提交附加信息、进入许可程序。根据2002年5月欧盟企业总司聘请瑞典一家独立咨询公司所做的新政策商务影响评估报告,仅仅注册的直接费用就达26亿欧元。平均每种化学品用于注册的直接费用高达8.5万欧元!这些费用用于准备注册申请文件,包括该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毒性、生态毒性等性质的测定和报告、生产和进口该化学物质的预期用途、在预期使用中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量、预计产量或进口量、对该物质的分类及标识建议、对安全使用的初步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商务影响评估报告还预计4亿欧元用于约7万种中间体的“简化注册”,平均每种注册费用约为6000欧元。对于7万种左右的聚合物,工业界估计约有55%将在新制度下豁免任何要求,其余3.2万种聚合物需“简化注册”,预测费用为6亿欧元,平均每种注册费用达到1.88万欧元。加上拟成立专门的机构(Agency)管理REACH制度的实施,商务影响评估报告的估算费用为4亿欧元。这样,总计直接费用为40亿欧元。由于新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企业对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所以这些高额费用必将摊入化学品的生产成本中并对下游用户造成直接负担。特别是对那些依赖从欧盟进口化学品为原料的企业,这无疑直接增加了他们的生产成本,压缩了他们产品的利润空间,削弱了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生产成本的上升,抑制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新产品的热情。
REACH制度内含的连锁反应
REACH制度的主要要求直接适用于化学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他们要提供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性质的资料、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降低风险的措施。这是因为化学品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不暴露在化学品的环境中。如车载芳香剂、定型发胶就是人们直接接触或暴露在化学品环境中的典型例子。除这种直接接触外,更多的是间接接触和暴露。如造纸工业在制浆、脱色、漂白等工序中都要用到化学制剂。而人们则通过纸张的消费接触到化学品。再如纺织工业在印染、后整理等工序也要用到大量的化学制剂。而衣物更是人们须臾不离的朋友。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带来了REACH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下游用户(Downstream User)”。除要求化工产业负责产品安全外,拟议中的新法规将这一责任进一步延伸到整个生产链。包括生产商和进口商在内的化学品下游用户应对其产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负责,并提供有关化学品使用和暴露量方面的信息。化学制剂(即化学品半成品)生产商和其他的下游用户也有义务对其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因为其生产的产品延长了有关化学品的生命周期。相关评估工作应包括有关产品的处理和废料管理。此外,产业还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证明使用有关化学物质的效益大于为消除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而引发的成本。实际上,只要一种商品在正常使用或处置中释放大量化学物质,如果该物质尚未注册,该商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就要向REACH制度注册该物质。例如,木制地板中的甲醛。对于已经注册的化学品,下游用户要支付相关费用。另外,下游用户须确保其客户(即其他产业部门和消费者)能安全地使用其产品。当一种化学品以最初注册时未曾预料到的方式使用时,应向REACH制度的管理机构报告新的用途或降低风险的措施。由此可见,REACH制度不仅影响到化学工业本身,而且还延伸到制造业的各个角落。这种大面积的注册要求,对于所有工业部门而言,都是一个严重的壁垒。
“首注永享”制下的信息费用
为实施REACH制度而建立的“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管理一个中央数据库。所有化学品的注册信息都将录入这个数据库。REACH制度的特点之一是以大量信息为基础对申报的化学品进行格式化的“标准”安全性评估,目的是尽量减少试验、特别是动物试验。这个制度维护了首次信息生成者、首次动物试验完成者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其后,当任何企业注册同样的化学品或其同样的用途时,信息系统首先进行搜索,只要有“先注”信息存在,即使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的数据是申报企业自行完成的,仍要交纳“信息费”,否则就不可能完成注册程序。REACH制度通过这种方式将试验费用降到最低限度。然而,这种强制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经济实力、技术力量均占优势的欧盟化学产业在化学品注册上独占先机,甚至处于垄断地位。REACH制度鼓励共享试验数据,但是“共享”是要付费的。REACH制度鼓励联合申请注册,但是“联合”是用钱买来的。正如英语国家的人常说的那样,No free lunch(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谁抢先注册,谁就永远享有首次信息生成的知识产权。而且,所有下游用户都要向中心数据库购买关于其所用化学品安全性的非机密信息,否则在新制度下因未完成注册而使其产品不能进入欧盟市场。对所有向欧盟出口的企业而言,特别是有多种产品的企业或产品中用到多种化学物质的企业,为完成REACH制度下的注册,信息费将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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