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选举(精选13篇)
1.工会委员选举 篇一
工会第一届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第一届委员会由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中心党总支领导,工会筹备组组织。
二、工会第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7 名。按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的要求,提名委员候选人8 名,差额人数为1名。
三、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各科室推荐和自荐,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四、本次选举,由工会(职工)代表第三次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 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必须重新进行选举。
六、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 权。同意的,在该候选人名字上方的符号空格内画“√”;不同意的,在该候选人名字上方的符号空格内画“×”;弃权的,对候选人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可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则该另选人无效;如另选他人,在选票上的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该候选人名字上方的符号空格内画“√”。另选人的姓名要按规范汉字书写,字迹辨认不清的,不作统计。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含另选他人)要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对选票上的同一候选人,如果既画不同意标记,又画了弃权标记,将按不同意票统计。
七、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 数方能当选。如果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同意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工会筹备组提请大会同意,不足名额可以暂时空缺;如果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得同意票相等时,以不同意票少的当选;不同意票相等时,经中心党总支和筹备组研究,提出增加或减少委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大会表决。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监票人人选由工会筹备组 从会员(代表)中提出,经党总支审议,提交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工会筹备组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验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会场共设1个票箱,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九、投票前,由监票人打开票箱,请代表当场验证;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向大会报告。
十、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书面报告计票结果和当 选结果。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结果时,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一、本选举办法的未尽事宜,授权工会筹备组研究处 理。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工会委员选举 篇二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构, 掌握破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实践中, 由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 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全部破产事务。出于效率与成本的考虑, 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在债权人会议之外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常设性机构, 以代行债权人会议的部分监督职能和其他职能。债权人委员会是企业破产中的一个重要机构, 在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债委会的良好运作能减轻管理人工作效力, 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因此, 是否能充分调动与利用债权人委员会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对破产事务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已经有着较为详尽的研究, 但是我国学者针对债权人委员会, 其研究基本限于实体层面, 侧重于研究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债委会的法律地位等, 缺少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程序性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选举制度的问题研究。债委会成员的选举是债委会设立的起点, 选举制度的完善对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对于确保各方权益、保障破产事务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 是债权人委员会良好运作的原点与基础, 如果不能厘清该程序性问题, 那么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必然造成制度性“原罪”, 阻碍破产事务进程, 有可能损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 势必最终使管理人陷于被动的尴尬局面。因此, 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法律问题亟待研究。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提名
(一) 有提名权的主体
我国《破产法》六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委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债委会成员。在选举程序中, 应当对被选举的主体进行提名, 而进行提名的前提是明确具有提名权的主体。因此, 笔者将先分析有权提名债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主体:
第一, 管理人不具有提名权。笔者参与的破产案件中, 债委会成员候选名单都是由管理人事先拟定, 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尽管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 但不能说明管理人具有提名权。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法院具有重大事务决策权, 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 重大事务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笔者认为, 管理人这一行为实质为法院授权的代办行为, 管理人的推荐名单实质为经过法院同意的债委会成员候选名单。
第二, 法院具有提名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 债权人往往因为数目众多、地域分布广泛, 债权人之间往往缺乏了解, 要求债权人提名出合适债委会成员较为困难。法院可以通过管理人对债权人状况获取较为全面的了解, 提出合适的债委会成员人选较为可行。另外, 据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法院具有重大事务决策权。笔者认为,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权, 但法院实际具有提名权, 今后的法律修改也可明确规定法院具有提名权。
第三,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具有提名权。法律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难看出, 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名债委会候选人。笔者认为, 债权人的提名权与法院提名权并列, 债权人认为法院推荐名单以外的债权人更加胜任, 可以推荐其他债权人作为候选人。另外, 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提名权的行使条件, 笔者建议, 今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救, 规定债权人数占10%的债权人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
(二) 提名债委会成员的考虑因素
在提名权明确后, 应当提名哪些债权人作为债委会成员呢?债委会成员代表了特定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因此提名适格的债委会成员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笔者将分析该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债委会成员代表了特定债权人群体的之利益, 因此分析其提名构成, 应当以债权人的代表性角度分析。我国法律虽未对债权人的类别明确相应的法律概念, 但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破产清偿顺序之规定, 债权人分为四类:一是对债务人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 二是职工债权人, 三是税收征管机关债权人, 四是普通债权人。上述四种债权人, 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之利益。
笔者认为, 债委会设立之目的在于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 保障债权人之权益。但是, 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在债务人清偿能力有限的前提下, 这就不可能充分保障到每一个债权人之利益, 在企业破产进程中也很有可能出现损及某一方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因此提名能够代表相关主体利益的债权人进入债委会监督破产进程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于债委会成员的提名, 笔者有如下观点:
第一, 让担保债权人拥有尽可能少的债委会成员席位。从法律上而言, 担保债权人享有最优先的清偿顺序, 使得担保债权人缺乏工作动力, 而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清偿依赖于担保物的高价变现能覆盖担保债权的金额, 这使得普通债权人组成的债委会有足够的动力与积极性努力工作, 尽可能帮助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当然, 个别案件例外, 特别是金融债权为主的破产案件中, 债权人可能绝大多数都是担保债权人, 在以担保债权人为主的案件中, 不需要考虑这么多的因素。
第二, 税收征管机构代表无须获得债委会成员席位, 因此不需要提名其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其理由如下:首先, 从现实角度而言企业欠税只占国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这一点已得到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立法和相关研究机构的认同。①对于国家而言, 企业破产欠税是几乎可以忽略的一笔财产, 因此没有必要专门要求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委派代表至债委会。我国今后每年破产的企业数目将会十分庞大, 要使每一个破产企业的债委会成员中都有税收征收机关代表, 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必须要求税收征收机关委派代表参与破产过程, 那么所造成的人力、财力投入甚至有可能超过欠税金额, 反而得不偿失。其次, 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中, 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滞纳金、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都可以在企业破产前起到确保税款征缴的作用, 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出现破产企业欠税的情形。综上而言, 提名税收征管机关代表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无必要性。
第三, 让普通债权人拥有尽可能多的债委会成员席位。正如前文所言, 普通债权人对破产事务的关注度远远超过担保债权人, 主要由普通债权人组成的债委会拥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
笔者认为, 除了上述分析外, 还应当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债委会成员的代表性, 即第一, 债权人的威望与能力;第二, 债权金额的大小;第三, 债权人是否同债务人具有关联关系;第四, 债权人地域代表性。
现笔者详细分析之:
第一, 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影响力与能力。破产是一个利益协调与解决问题的过程, 因此, 对于入选债委会成员的威望与能力有较高要求。影响力与能力是一个抽象的条件, 法律无法对此进行评判, 应当结合破产个案在众多债权人中选择出合适的债权人加入债委会, 促进破产顺利进行。实践中, 有影响力与能力的债委会成员往往对破产事务的进展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能稳定债权人的情绪, 化解破产事务中的各类矛盾, 甚至能通过个人影响力协调管理人无法解决的难题。
第二, 应当考虑债权金额的相对大小。依据债权额度, 可以把债权人分为大额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 任何人都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债委会中大额债权人往往只会代表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遭受损害。为了避免此现象, 有观点认为, 应当提名相应数量的小额债权人参选债委会成员, 理由是大债权人占据着主导权, 这极有可能把中小债权人排斥到边缘地位, 损害其利益, 无法体现破产中的公平。在破产实践中, 效率与公平应当并重, 大债权人往往在债权人会议和债委会中都占据着主导权, 这有助于快速集中处理破产事务, 提高破产效率, 因此实现破产的高效性是较容易的。特别是在重整案件中, 重整是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同样也是大额债权人重生的机会, 出于自救, 大额债权人往往尽其所能为债务人筹措资金、吸收投资人、落实重整计划。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体现在分配制度上, 同一顺位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制度使大额债权人谋取私利损害小额债权人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此, 笔者认为, 无须过分考虑形式的公正, 应让尽可能多的大额债权人进入债委会。
第三, 应当考虑债权人是否同债务人 (破产企业) 具有关联关系。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在一些破产案件中, 债务人会精心策划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来实施逃债行为, 最终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笔者认为, 任何债委会成员候选人, 都应当严格审核其是否同债务人具有关联关系, 凡是同债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都不得成为债委会成员。
第四, 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地域性。笔者参加的一起破产案件中, 该案件中外地债权人数量众多且住所地较为集中, 管理人与法院在拟定债委会候选人名单时, 担心外地债权人因路途遥远缺乏参与破产事务的积极性, 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均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 外地债权人对候选人名单提出质疑, 进而对破产事务处理的公正性表示质疑, 甚至表示自担交通成本也愿意成为债委会成员。因此, 笔者认为, 在类似上述破产案件中, 事先应征求外地债权人的意见, 尽可能在债委会成员在地域上分布均衡, 打消债权人的质疑。
三、债委会成员选举方式
(一) 职工代表是否需要选举
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从字面解释上而言, 债权人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但是这里的“债权人”在逻辑上并不包含“职工代表” (即职工债权人) , 二者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那么职工代表是否应当通过选举产生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职工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理由如下:
第一, 从字面解释而言, “选任”修饰了职工代表。在法条中“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为定语, 修饰限制了其后的所有主体。因此, 即使“债权人”和“职工代表”两个主体是并列关系, 二者也一同接受“选任的”修饰限制。因此, 职工代表也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 选举职工代表有其必要性。在破产企业中, 职工数目众多, 要选择代表其利益的主体, 选举是最民主透明的选任方式, 从制度上而言, 选举出来的代表就是代表多数人利益的代表。选举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凝聚职工共识, 化解潜在的矛盾, 有利于社会稳定, 保障破产顺利进行。
第三, 选举职工代表有其可行性。同一个企业的职工, 一般不存在时空的分隔, 长期的共同工作, 也让职工之间有着基本的了解, 这有利职工们选择出其认为最合适的、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代表, 并且职工之间组织一场职工代表选举也并非复杂、专业的活动。因此, 选举职工代表具有可行性。
综上而言, 笔者认为, 职工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未选举职工代表,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后应当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 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于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①该制度原本用于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 法律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中的债委会成员选举。
累积投票制最重要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化解直接投票制引起的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破产的债委会成员选举中, 也存在着同公司股东选举董事时类似的问题:大债权人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表决优势, 在债委会中随意安插有利于己方的债委会成员, 而中小债权人由于债权分散, 有可能无法选举出代表己方利益的债委会成员, 这对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破产公平受偿是非常不利的。因此, 从保障债权人实现公平受偿的角度而言, 应当在债委会成员选举中引入累积投票制, 允许中小债权人把投票权集中行使, 选出能够代表中小债权人利益的债委会成员。
(三) 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
我国法律并未对债委会成员选举究竟是采用差额选举制度还是等额选举制度做出规定。在与之类似的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制度中, 除了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试行) 》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之选举要采用差额选举外, 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董事选举也未明确规定究竟采用何种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的原则, 或者说“以差额选举为常规, 等额选举为例外的原则”, 一直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人民团体活动中公认的原则。②差额选举原则主要是适用于政治活动当中, 那么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中呢?
从可行性上而言, 在破产中适用差额选举并无障碍, 只要提名的债委会成员多于应选的债委会成员即可。因此, 关键要分析使用差额选举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 有必要引入差额选举制度, 理由如下:
第一, 差额选举制度, 是一种竞争性的制度, 可以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债委会成员需要一定的威望与能力, 一般而言债委会成员能力越强、威望越高也能更好地处理协调破产事务, 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通过差额选举制度, 可以淘汰一部分不适格的债委会候选人, 选拔出更为合适的债委会成员。
第二, 差额选举制度也更符合选举制度的内涵。这一点是在包含债委会成员选举在内的所有选举都适用的, 差额选举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使不同的债权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主张,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委会成员选出后的相关问题
(一) 债委会成员的任期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委会成员的任期, 但是依据债委会成员的职权, 可以确定债委会成员的任期。成立债委会的目的在于监督破产进程、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 债委会成员选出之日, 债委会成员便开始履职, 履职期限截至破产程序终结。
(二) 债委会成员不能履职的救济途径
债委会成员在被选出后, 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履职。债委会成员对于保障破产中债权人利益意义重大, 如债委会成员无法履职, 势必将严重影响受其代表的债权人之利益。
我国《破产法》未对债委会成员不能履职的情况如何救济做出规定, 债权人选出债委会成员, 原则上是代表了特定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而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之间往往有着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因此, 债委会成员一旦不能履职, 必须及时补缺, 否则有可能严重影响破产的公平受偿。
笔者之前讨论的提名、选举之方式, 为债委会成员补缺提供了可行性。首先, 笔者认为债委会成员的选举应当为差额选举。因此, 除了不能履职的债委会成员外, 各债权人还有可供选择的其他债委会成员候选人, 补缺的人员可以从这些候选人中选择, 免除了重新提名的程序。其次, 根据首次选举债委会成员时各候选人的得票数确定新的债委会成员, 票数最多者直接确定为新的债委会成员。
(三) 债委会成员被弹劾的救济途径
债委会成员在监督破产工作的同时, 也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因此, 债权人有权对债委会成员提出弹劾。笔者认为, 每一个债权人, 不论债权金额大小都有弹劾权。
债权人的弹劾对象, 应当包括所有债委会成员, 并不限于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债委会成员, 例如职工债权人代表也可以弹劾普通债权人代表。原因在于, 由于不同债权人群体利益存在冲突, 在破产中很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都发生在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之间, 当债委会内部无法进行利益的协调与保障时, 就应当赋予债权人自我救济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对不尽职尽责的债委会成员或者故意侵害他方利益的债委会成员进行弹劾。
弹劾的条件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资格与义务的规定。
弹劾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有观点认为, 弹劾也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为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 同时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因此, 即便债务人向管理人提出弹劾意见, 管理人最终还是需要将意见转往人民法院, 为了简化弹劾程序, 提高破产效率, 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弹劾即可。另一方面, 弹劾往往是弹劾人向更高权力主体提出弹劾意见。在破产中, 管理人却是接受债权人监督的, 如果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弹劾意见, 显然是一种本末倒置, 颠倒了债权人与管理人的相互关系, 因此是不恰当的。综上而言,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弹劾, 既能确保破产效率, 又能防止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关系陷入混乱。
五、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 健康高效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事务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完善与贯彻是债权人委员会健康高效运转的良好开端。选举制度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上逐步完善, 也需要管理人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不断总结经验并灵活执行。本文笔者旨在抛砖引玉, 以期得到专家的点评,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入详尽的研究。
摘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 而选举制度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原点, 是债权人委员会良好运作的基石。我国关于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 缺乏针对选举中若干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笔者从管理人的视角, 对债委会成员选举前、选举中、选举后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于强化债委会成员选举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
注释
1 韩长印。我国破产分配顺序的重构—“破产分配顺位”学术讨论综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6) :44。
2 同前注。
3 (1) 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84页.
3.工会委员选举 篇三
麦卡琴的诉讼
这一具有转折性意义判例中的原告肖恩·麦卡琴,年龄大概在45岁到50岁之间,来自美国南方农业州亚拉巴马。
成长于深南环境、立身于能源产业(麦卡琴的生意在当地小有名气),麦卡琴几乎是个天生的共和党人,在亚拉巴马当地共和党圈子内十分活跃。在事业刚刚起步的上个世纪90年代,麦卡琴就不遗余力地为各个层次的共和党参选人捐款或募款,后来还跻身于亚拉巴马州杰斐逊县共和党执行委员会,领衔财政主管。2010年之后,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的影响下,麦卡琴很快组建起了自己的超级行动委员会——“保守行动基金”,以实现对共和党、特别是“茶党”候选人更多的财政支持。不过,超级行动委员会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麦卡琴通过捐款实现政治意愿或政策介入的“雄心壮志”。在2011年参加共和党青年保守派联盟的一次活动时,麦卡琴结识了一位亲共和党的竞选财政专家丹·贝克。当麦卡琴毫无保留地向贝克“倒出苦水”时,贝克的意见是或者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撬动那些既有的束缚。
2012年大选周期,出于法律的限制,麦卡琴捐出了约3.3万美元,支持了16位联邦层次共和党参选人,另外的2.5万美元则捐给了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等外围组织。按照麦卡琴的设想,他还想再多支持12位共和党参选人,而且认为针对参选人的捐款额度实在是“杯水车薪”。于是,当年夏天,麦卡琴想起了贝克的大胆建议,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状告联邦选举委员会关于个人捐款总额上限的约束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开启了所谓的司法“斗争”。颇为戏剧性的是,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很快跟进,不但支持麦卡琴的行为,甚至还直接参与到了案件的司法推进之中。
转折性的判决
正是由于共和党组织的介入,麦卡琴的案子迅速吸引了政界和公共舆论的关注。在提请诉讼三个多月之后,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倾向于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判决,认定政府出于防止腐败目的或考虑有权对个人捐款额度进行限制。对于该判决,麦卡琴和共和党阵营显然无法接受,于是麦卡琴本人在2012年10月9日直接将该案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对于“麦案”的处理,又一次显露出以约翰·罗伯茨为首席大法官的联邦最高法院颇具“司法能动主义”意味的政治手腕。在罗伯茨的主导下,联邦最高法院于2013年2月决定接受“麦案”的审理,并最终在一年零两个月之后做出了支持原告麦卡琴主张的判决。关于判决结果,多数派正好是九位大法官中五位由共和党籍总统提名的人选,而四位少数派则都是民主党总统提名的。不可否认,这一判决是罗伯茨法庭又一项沾染着浓厚政党色彩的争议决定。
联邦高等法院对“麦案”的判决,最简单地概括,即以后选举中的个人将可以不再受任何额度限制地向某参选人进行竞选捐款。事实上,关于个人竞选捐款限制的制度安排,来源自上世纪70年代。国会于1971年通过的《联邦选举竞选法案》在1974年的“水门事件”之后得到了严厉的修正,设置了在一个自然年中每个个人进行竞选捐款的总额上限。1976年,这一制度安排曾在所谓的“巴克莱诉维罗”案中遭遇违宪质疑,但并未被推翻。直到在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案》中才轻微松绑,要求上限数额应该依据通货膨胀情况适当调整,并将每个自然年的范围扩展为每两个自然年。
按照目前制度限制,在2013年和2014年两年中,个人可以向竞选参选人、政党组织以及其他政治行动委员会总共捐助12.32万美元,其中4.86万美元被限制给予参选人,同时在每次选举中只能给予单一联邦职位参选人2600美元捐助。但在“麦案”胜诉之后,在一个435位国会众议员、33位国会参议员换届的正常选举周期中,如果个人自由地向两党每位候选人都继续捐款2600美元,这样就达到了原本参选人捐款总额限制的25倍!而且,个人对于两个主要政党全国委员会、100个两党各州委员会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类政治行动委员会的竞选捐助,则势必数十倍、数百倍的暴增。
4月2日案件判决宣布后,麦卡琴欣喜若狂,他直言不讳地感叹“没想到会那么快”。当被问及会否为更多参选人进行更多捐款时,麦卡琴坦言:“当然!我已经开始与一些参选人见面,我会捐助给参选人、政党以及政治行动委员会”。
金钱政治的本性
“麦案”对于个人捐款总额上限的彻底推翻,不但将直接颠覆美国竞选政治的规则性制度安排,也会更为深远地塑造美国政治生态走向。
仅就2014年和2016年两个竞选周期的形势看,“麦案”的胜诉无疑有利于共和党阵营,这也是共和党全国委员会强力支持麦卡琴的逻辑所在。根据对2012年竞选周期捐助数额最多的1000位个人捐助者的统计,其中90%的捐款流向共和党阵营的捐款者为580人,而90%令民主党阵营受益的捐款者为326人,其中差距可见一斑。通常而言,共和党支持者个人握有更多财富,自然也就具有更高的捐款能力,“麦案”的胜诉则恰好释放了这种能力。通常认为,2014年竞选周期有利于共和党,而对于2016年竞选周期,共和党也跃跃欲试,在这种背景下,“麦案”的胜诉将极大地提振共和党获胜的可能性。不过,民主党阵营,特别是参议院民主党领袖早已开始新一轮攻势,将共和党人与《福布斯》全球富豪榜名列前茅的科赫兄弟联系在一起,呼吁选民不要让富人通过共和党掌控国家命脉。这种竞选策略或者可以在“麦案”胜诉之后得到更大市场。
相比于总额上限松绑的个人捐款,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这一制度变通方式将可能失去比较优势。只有明确要求捐款一定用于某些助选目的的媒体造势的“金主”们才会坚持使用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方式。同时,个人直接捐款方式回归到竞选舞台中心位置后,连接“金主”与政治人物之间的人脉则成为捐款去向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对于一个初来乍到的政治新手而言,要想得到更多捐款,政党“大佬”的认同与互动就是重中之重了。这就意味着,作为“大佬”们的政党领袖和资深人物在竞选过程和选后资源分配中掌握极大权势。权力的个人化倾向加剧,腐败滋生的土壤也势必会有所增加。
从美国竞选财政改革的发展历史上梳理,“麦卡琴诉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判决及其后续影响可以说是一种赤裸裸的倒退。一般而言,虽然在竞选财政改革过程中屡次出现了“问题——改革——新问题——新改革”的螺旋渐进,但基本主线还是制度的自我否定与改良。在金钱与选举政治具有天然链接的“美式民主”环境下,一个制度被制定,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漏洞或变通方式,随后又出现新的制度安排,然后再有新的变通。这些变通如软钱、绑并、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等,虽然事实上腐蚀了原有制度,但毕竟是在既有原则基础上的“钻空子”。相比之下,“麦案”的胜诉几乎是推翻了原则,彻底倒退到了1970年之前的状况,几近将40年来的众多改革智慧与制度实践归零。不得不说,这是金钱对政治的操纵走向极端的恶性表现。
相比“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中的收敛,罗伯茨法庭伸向党争政治的手实在是太长了。虽然曾经判决支持了奥巴马医改,但“麦案”的胜诉甚至已足以将罗伯茨法庭的司法遗产降至冰点。当然,民主党阵营也不会坐视不理,新一轮竞选财政改革的大幕将徐徐拉开。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麦案”的胜诉几乎是推翻了原则,彻底倒退到了1970年之前的状况,几近将40年来的众多改革智慧与制度实践归零。不得不说,这是金钱对政治的操纵走向极端的恶性表现。
4.工会委员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医院工会实际情况,经支部讨论研究,决定进行工会改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筹备工作组:
为保证此次改选活动顺利进行,特成立以院支部副书记郑有佰为组长的工会委员改选筹备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
二、工会委员的结构、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结构
工会委员共X人,其中主席X人,组织委员X人,女工委X人,文体委员X人(兼任女工委员会主任),财务委员X人。
(二)条件
工会委员应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一定工会一定知识,热爱工会工作,密切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责任心强,有担当。
(三)产生办法
1、候选人名单报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召开选举会。
2、实施选举时,参加选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采取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人数过半选票时始得当选。否则,另选他人。
3、选举筹备组严格对选出工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资格,重新选举。
4、选举工作将在XXXX年X月X日前全部结束,新任工会委员名单将在院务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新进工会委员认真填写工会代表登记表,交上级工会备案。
5.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 篇五
关于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江宁区教育工会:我校工会于年月日召开了(全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人,实到人,符合法定人数,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了我校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次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了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现将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
况报告如下,请审批:
一、工会委员会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现任职务得票数分工情况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现任职务得票数分工情况
三、女职工委员会
姓名性别年龄学历现任职务得票数分工情况
工会年月日6.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六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次大会选举产生湖南工程学院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15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湖南工程学院工会第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5名,主任1名;湖南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委员7名,主任1名。湖南工程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其中教学科研委员会7人,生活福利委员会7人,民主评干委员会7人,提案委员会5人。
3、选举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大会直接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经审委委员、女工委委员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第二步在各委员会中分别选举正副主席或各委员会主任;第三步将选举的工会正副主席和经审主任报省教育工会审批确定。
4、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选举有效。各类候选人须获得应出席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只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重新投票,补足所缺名额。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中进行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5、选举候选人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建议人选,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其中工会委员会候选人要报省教育工会同意确定。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6、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本次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均不能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由工会提名,经大会通过。
7、选举符号。选举人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请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打“×”;不划符号为弃权。另选他人的,请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每张选票所投的赞成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多于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
8、本选举办法,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
二、湖南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建议名单(15名)朱培立现作副校长、校工会主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马松庭现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教授
黄自力现任校工会女工委主任、高级政工师
陈意军现任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唐唤清现任机械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凌毅现任纺织服装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高级实验师 王迎旭现任计算机与通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王超英现任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卢明纯现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颜卫人现任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张建明现任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彭栋梁现任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胡爱钦现任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苏哲明现任设计艺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李恒祥现任应用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高级政工师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吴振顺胡爱钦卢明纯周寇群
四、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1、教学科研委员会建议名单
刘国繁马松庭刘建强罗毅平黄俊伟邓奕 杨理成2、生活福利委员会建议名单
刘迎春马松庭吴振顺宁立伟李爱国张胜期李轶敏
3、民主评议委员会建议名单
谢伯端马松庭秦祖泽
王民权
4、提案委员会建议名单
刘国荣俞贵邦宁立伟
黄自力
7.工会委员选举 篇七
据统计, 目前浙江省各类中小企业总数已达270多万家, 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 中小企业成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 中小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形势依然严峻, 非公中小企业已成为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主要领域。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非公中小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但由于企业量大面广, 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 职业卫生基本制度不健全, 职工基础培训没有有效落实, 政府职业卫生监管作用不够理想。
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特点, 几年来, 浙江省总工会致力转变思维理念, 拓宽工作思路, 逐步建立以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为载体, 实施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企业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
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
建立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 就是通过工会组织推动, 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 (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建立坚持平等原则, 由代表企业方的委员 (简称“行政委员”) 和代表工人的委员 (简称“工人委员”) 组成, 其中至少有一半为工人委员。行政委员由企业主或行政选派、授权、撤换, 对企业主或行政负责;工人委员由工会选派或工人直接推选、授权、撤换, 对工会或工人负责, 工人委员中应有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及一线工人的代表。企业方和工人方各至少有1名首席委员, 轮流主持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协商机制和咨询机制, 是劳资双方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的平台, 是企业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载体。对于职工查找出来的重大职业危害隐患, 或企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 以及职工关心的劳动保护问题, 联合委员会劳资双方成员开展平等协商。协商既可一事一议, 也可一事多议, 对于协商一致的事项, 能改进的就实施改进, 不能马上改进的, 便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的主要形式是备忘录或会议纪要, 或者进一步修改集体合同中的职业卫生条款、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修改集体合同条款或签订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 由联合委员会提出草案, 提交职工 (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 由企业主和工会主席 (代表职工) 签订。书面协议形成后, 联合委员会定期检查协议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 进行跟踪监督, 确保条款的履行和兑现。
改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状况
1.促进企业整改职业危害隐患, 改善职工作业条件。如, 浙江新农化工有限公司灌装车间出料口的吸滤装置很容易发生人体和物料的直接接触, 造成皮肤过敏或中毒事故发生。在组织职工查找职业危害隐患过程中, 一线职工提出改换成离心装置, 后通过联合委员会双方协商并付诸整改, 这既提高了生产效率, 又改善了工作环境。
2.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如, 海亮集团成立了由7名职工方委员和7名公司方委员组成的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 通过针对安全卫生问题的平等协商形成协议, 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并跟踪落实整改, 建立了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机制。
3.提高了职工的安全卫生素质和民主参与积极性。如, 浙江新光控股集团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 组织职工查找身边事故隐患, 职工提出电镀、涂装等车间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职工需要特殊保护, 经联合委员会平等商议后, 形成了按不同岗位分别给予营养补贴, 每人每天还提供2瓶牛奶的一致意见, 大大激发了职工参与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8.工会委员选举 篇八
关于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省教育工会:
根据陕教工会(2012)16号文件批复及要求,我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召开了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通过了《院长工作报告》,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选举产生了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福利工作委员会,王明绪、李小龙、李孟彦、李勇、张勤华、周弘、穆乾坤七名同志当选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李勇同志当选学院第一届工会主席。
特此报告,请批复!
西安汽车科技职业学院
工会筹备组
9.工会委员选举 篇九
主持词
各位会员(代表):
受上级组织委托,由我主持今天的市教育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换届民主选举大会。
做好工会委员会换届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工会法》,提升工会组织作用,推进民主政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按期换届选举有利于推进工会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激发工会的活力。工会换届工作无论从法律层面、维护权益层面,还是从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层面、创先争优层面上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市教育局机关第X届工会委员会于2006年X月选举产生,2009年就已任期满。因为人员变动等原因,自从谢XX局长退休后,工会委员会一直没有换届。为了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进行,今天我们要进行换届选举,将选举产生第X届工会委员会。
参加今天工会换届选举大会应到会员X人,实到X人,因事因病请假的×人,超过了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工会工作的有关规定,1
可以开会。
我宣布:市教育局机关第X届工会委员会民主选举大会现在正式开始。
先请×××同志代表上届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Xxx同志的对上一届工会工作做了详细的总结报告,并获得大会的认可与通过,现在:
大会进行第一项:宣布并表决通过《汕尾市教育局机关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现在请×××同志宣读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
各位会员对《选举办法》如有意见请发表(稍停),没有意见,举手通过。
大会进行第二项:通过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名单。根据上一届工会委员会推荐,由X、X、X分别担任本届选举大会的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各位会员对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如有意见请发表(稍停),没有意见,举手通过。
大会进行第三项:宣布经预选确定的市教育局机关工会第×届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简历,请看会议材料《候选人名册》。
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XXX同志担任本届工会主席,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同志担任工会委员会委员。
不同意上述候选人的,可另选他人,但必须是本单位机关工会的会员。
现在投票选举汕尾市教育局机关工会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
请监票人检查票箱(稍停),贴封条,请工作人员分发选票(暂停)。
(当选票分发完毕后)没有领到选票的请举手(暂停),各位会员本次大会领取选票、分发选票与实到人数相同,核对无误。
各位会员,领选票后请不要急于画票。关于画票再强调几点:(按选举说明宣布)。各位会员如有疑问之处请举手(稍停)。没有疑问,现在开始画票(暂停)。
(当没有人提疑问后,再宣布)现在开始投票。请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稍停)。
(投票完毕)请工作人员打开票箱,请点票数(稍停)。各位会员(代表),本次选举共发出汕尾市教育局机关工会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张,收回汕尾市教育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
章程》等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选举有效。现在请工作人员开始计票,会员(代表)原地休息,请不要走动、离开(暂停)。
。。
请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顺序宣布)(暂停)下面宣布当选汕尾市教育局机关工会第×届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选举结果报请×××党委和市直机关工会委员会审批。
各位会员(代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当选的汕尾市教育局机关工会第×届委员会委员表示祝贺!向大会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希望新一届工会在局党组领导下,继续发挥工会作用,服务职工,为职工谋福利,让工会更好的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等社会职能。
10.工会委员选举 篇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公司机关党支部负责成立机关车间工会选举工作筹备领导小组,并报公司工会同意。选举工作由车间工会选举工作筹备领导小组负责。
三、机关车间工会委员人选,由车间工会选举工作筹备领导小组推荐,报机关党支部,职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机关车间工会委员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席1名、委员4名。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机关车间工会委员候选人6名(其中差额1名),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
六、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之后,提交职工(会员)大会正式选举。
七、机关车间工会委员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应超过有表决权的人员半数以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其他情况经研究可以重新投票。
八、机关车间工会委员的正式选举实行一张选票、一次选举,当场计票并报告计票结果。
九、选票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不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栏下方的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内画“○”,不画“○”的视为无效。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十、选举设监票人1名。由车间工会选举工作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提交职工(会员)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不是委员候选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十一、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机关车间工会委员会当选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二、选举中如遇其他问题,由车间工会选举工作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工会、党委研究决定。
11.最新工会选举办法 篇十一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二、本届综合执法局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拟设委员3名,其中:主席1名,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拟设委员1名,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拟设委员1名,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本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各工会小组预选产生正式侯选人的基础上,大会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五、本次大会选票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
六、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全部无法辩认的为废票。选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当选。
12.工会选举表决办法 篇十二
表 决 办 法
(草案)(2012年6月21日)
一、凡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有表决权。
二、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方式。在每一项议案的表决中,每位代表对“赞成”、“不赞成”、“弃权”的三项表决意见,只能行使一次权利。
三、大会表决前,代表可以对所需表决的议案发表意见。要求发言者在原座举手示意,征得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后方能发言。每位代表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四、大会每次表决均按“赞成”、“不赞成”、“弃权”三类统计表决结果,大会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大会表决以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为通过。
13.工会委员选举 篇十三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分工会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工作。
二、新一届分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本届分工会委员会负责。
三、分工会委员会人员构成 分工会主席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或本单位同级副职干部,在讨论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能参加所在单位的核心会。分工会委员会中,应设组织、宣传、文艺、体育、青年、生活、女工、财务委员,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一定比例。会员人数100人以下的分工会可设委员3-5人; 会员人数100--200人的分工会可设委员5-9人; 会员人数200人以上的分工会可设委员7~11人。
四、选举过程
1、推选候选人: 分工会委员候选人的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选方式,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会员提名委员候选人,本届委员会根据多数提名意见,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并同整个选举安排计划一并报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审查、批准。委员候选人按照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10%的比例确定。(10人(含)以下最少差额1人,10人以上最少差额2人)以教学、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单位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推选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年龄因素,使委员能任满一届工作。
2、选举时,可以采用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流动票箱投票的方式进行。无论采用何种选举方式,选举时均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直接差额选举。
3、凡我校在职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会员必须超过应参加选举会员(应参选会员数=分工会在职会员总数-长期不在校的会员人数-患重病不能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5、选举前,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名监票人2-3名,监票人必须是参加选举的会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工作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指定非候选人担任。
6、选票上候选人名单应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具体的选票格式由分工会自行设计。
7、选举前应向会员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8、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参加选举会员的半数方可当选。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赞成票数由高到低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或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如情况复杂,可以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或校工会请示),提交会员大会决定。
9、选举结束,要公布计票结果及选举结果。计票结果按得赞成票数由高到低排列,选举结果按当选委员的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10、新一届分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并进行各委员职责分工。主席、副主席的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方式进行,候选人可由本单位党委推荐。
五、选举结果审批 新一届工会委
员会经选举产生后,将选举报告书面报校工会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
六、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补选 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补选。补选前应征得同级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的同意,补选后及时报校工会审批。补选办法参照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分工会主席空缺未补选时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退休后一般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清华大学工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分工会干部登记表 选举日期:
****年**月**日 批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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