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精选7篇)
1.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 篇一
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管理研究论文
1、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
1.1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的全民健身计划
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在充分挖掘高校体育潜在优势的同时,能够培养出更多的积极主动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也能够为社会和家庭体育提供组织者和倡导者,进而以高效的带动作用和聚集效应促进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设施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全民健身计划得到切实的实施和落实。
1.2有助于进一步满足公众对体育设施的需求
当前,我国人民对健身的需求越来越高,积极参与健身的人数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大对体育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但是,依据我国当前的国力以及在体育事业发展方面确立的方针,大量地新建各种体育设施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高校积极将自身的富余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以进一步满足公众对体育设施的需求。
1.3有助于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理念的建立
在我国,多数高校的体育设施都是属于国家的,因而积极向公众开放是应该的,但我国也有一些私人或是私人企业拥有数量不少的体育设施,通过高校体育设施积极向公众开放这一做法,能够带动他们确立并强化公共服务的理念,进而将其拥有的体育设施面向公众开放。
2、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现状
在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已经逐步展开,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缺点,其现状可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有越来越广阔的市场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体育价值观上的改变、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以及终身体育观念的建立,体育活动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和健身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这就使得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有着非常广阔的市场,且这一市场还将不断扩大。
2.2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水平较低
我国高校中的富余体育设施有很多,当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逐步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但这些已开放的高校体育设施并未得到公众的高效运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热情,进而影响到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3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
在我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主要是面向社会进行体育设施的开放,但其开放的程度是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约的。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高,且收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的程度较低,因而收费也较低。
2.4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指导类服务开展得不够理想
通常来说,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不仅包括对社会放开体育设施,还应包括在开放体育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有偿的体育指导类服务。但当前,高校的体育教师有较大的教学和科研压力,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体育指导类服务的开展。
3、做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策略
针对当前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的现状,应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有效进行。
3.1高校要进一步协调好学生需求与社会需求的关系
高校体育设施是由国家投入巨资修建的,主要用来保证高校体育能够正常地开展教学和课外锻炼,进而实现体育教学和高等教育的目标。因此,高校在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时,必须要以保证日常的教学和课外锻炼为前提,切不可本末倒置。
3.2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和校内外各有关部门的联系
高校在将其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和校内外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这不仅有利于高校体育设施进一步为社会所共享,而且有利于高校树立其体育设施服务和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3.3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当前,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表面上看来比较齐全,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为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高校还要提高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规划好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时间安排和收费标准、适当地增加一些指导类的服务等,以进一步做好高校体育设施社会化服务管理。
2.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 篇二
一、高校设施对外开放的原因
1. 国家相关规定
2002年2月21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修订) 》明确指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收取适当费用。”[1]同时,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是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深入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精神重要举措。[2]针对于国家发布的各项条例来看, 国家都很重视高校设施对外开放这一项目,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也是体现了国家“全民共享”这一理念, 我国政府希望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活环境。因此,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这一工作, 是刻不容缓的, 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更是我们需要深思的。
2. 高校资源具有可开放性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也是基于一定的数据而得出的结论, 例如某大学图书馆占地面积31 981平方米, 拥有336万册图书, 楼体价值7 427.8万元;体育场拥有8 072平方米面积, 价值3 211万元;体育馆拥有32 000平方米面积, 价值14 941.6万元;计算机拥有11 878台。这些数据仅仅是一所大学, 但是由一所大学的相关数据, 我们可以了解到, 高校的资源非常丰富, 并且高校资源具有可开放性、共享性。由于高校假期期间, 这些资源被闲置, 不会被经常使用。并且所闲置的资源依然会产生很多管理费用, 那么如何能让这些设施产生的管理以及其他费用不会给学校财政带来负担, 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对外开放则是处理这个问题的有效对策之一。
3. 广泛的社会需求
近几年来,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 收入的增加和假日的增多, 生活观念不断转变, 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步的提高, 人们不再满足于当前的现状, 开始追求身心的健康, 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 高校设施的对外开放则可以满足人们部分的需求。人们不需要过高的花费就可以享受到健身房, 省市图书馆的待遇。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满足人们需求, 是我国政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走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具体体现。
二、应建立高校设施对外开放的有效管理模式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的有效管理模式是每一个高校提高自身水平所要经历的步骤, 高校设施的对外开放的有效管理模式的形成需要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等条件共同作用而形成的, 接下来本文将要就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有效管理模式的建立有利于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阐述。
1.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有效管理模式建立的益处
(1) 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
在高校设施对外开放的过程中, 高校资源中的闲置资源可以加以利用, 例如体育场、体育馆、图书馆等, 在假期时这些闲置资源都需要管理费用的支撑, 这是一笔很庞大的开支, 而这些管理费用都是从学校的财政中支出的。对于学校而言, 这部分开支的不断增加, 会给学校的财政带来压力, 但对外开放则会减轻学校这部分开支的压力, 甚至会增加闲置资源的收入。
(2) 体现全民共享宗旨
高校设施的对外开放也充分显示出了全民共享的宗旨, 高校中的体育馆和体育场可以让爱运动的人们来运动, 传播奥林匹克的精神。同时图书馆中的书籍可以对外开放, 给社会人士办理借阅书卡, 让社会各界人士都有阅读的权利, 实现全民读书这个良好目的, 让那些没有太多经费读书的人有书可读。这样一来, 有利于提高个人、社会, 甚至整个国家人民的素养, 同时也有利于保证社会民族的安定与和谐。
(3) 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对外开放对学生也是有众多的益处, 学校不管对外开放的时间段是什么时候, 但是最终对于学生来说在校使用学校设施的时间延长了。例如, 女生平时运动较少, 学习时间很紧, 这样女生们就可以利用开放的时间进行锻炼;图书馆也是学生愿意去的地方, 可是到假期或者某些时间图书馆不开放, 学生想要借阅书籍变成了一件难事, 开放会让更多的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 去阅读书籍, 也会增加他们的阅读时间, 增加知识的积累。
(4) 有利于高校设施的不断完善
高校设施的对外开放有利于高校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由于对外开放, 更多的人进入学校来使用这些设施, 使用的过程, 也是学校不断完善的过程, 学校可以借此机会, 设立一个建议收集箱, 收集人们对这些设施的改善建议, 对这些建议进行分类研究,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使学校的设施提高一个层级, 也为学生的学习、娱乐、生活提高品质, 带来便利。同时也会使国家政府更加重视学校的设施建设, 帮助学校对其设施进行不断的完善。
2.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的难点
(1) 对外开放的管理难度大
虽说高效设施的对外开放对高校对人们都有很多益处, 但是每一件事情都是矛盾的, 都有其两面性, 在高校设施对外开放中, 也是有些许弊端的, 尤其会使学校管理难度增加。高校设施向社会开放, 会有更多的社会人群进入学校, 在这里指的社会人群不单单是进入学校使用设施的人群, 也指一些无所事事进来闲逛的人群, 这样一来, 高校的安全管理将受到一个艰巨的挑战, 如何去登记进入学校的人群, 如何管理人群的去向, 如何确定进入学校的人群不会给学生带来影响,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值得深思的。
(2) 高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高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的成本与收益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 在这里的开放问题, 我只是想说设施维护的问题。对外开放在一定程度上所用的设施都会出现加快磨损老化的现象, 而这种磨损现象在设施折旧账户中会体现出来, 也会增加学校支出, 这就需要学校在对外开放定价上要有所思考, 制定合理的价位, 让使用者和拥有者都能接受, 并且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做到合理、公平。
(3) 对外开放纠纷问题堪忧
对外开放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问题, 一些小摩擦, 虽然发生的几率很低, 但是也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 在体育场, 有些人在开放的时间使用一些体育器材做一些高难度的动作, 结果因此而受伤或者是更坏的结果, 那么学校将会有不必要的麻烦, 这种麻烦的发生会给学校的声誉带来影响。
(4) 对外开放时间难以确定
现在大学校园中几乎在任何一个学习季时间各个场地的学生都很多。那么对外开放的时间段就只能选取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的时间段, 使学生可以安心学习、娱乐, 使社会上的人们可以进一步丰富自己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但这无形中会剥夺设施管理者的休息时间, 所以说, 对于管理者来说, 是个很纠结的问题。
三、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有效管理模式建立的对策建议
针对影响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有效管理模式建立的不利条件, 在管理方面对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有效管理模式的制定提出以下的建议。
1. 利用高校人才管理对外开放设施
高校的对外开放是一个很巨大的工程, 尤其是管理方面, 管理方面的人才是对外开放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相关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文章中曾指出:人力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也是高校体育场馆发展的主要资源。资料显示, 目前高等院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大部分是由非专业、非学历、非培训的人员以及临时工组成, 通过对他们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专业结构、职别结构进行分析发现, 体育场馆管理部门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不高, 文化水平较低, 年龄区域“老龄化”。由此可见, [3]高校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需要的是更多的专业性人才进行管理, 而高校是人才聚集的地方, 可以利用学校自身的人才资源, 对对外开放的设施进行有效管理, 具体的人才选择需要与学校实际情况, 所要开放的设施而定。
2. 确定合理的开放时间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需要与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 有选择性进行对外开放, 选择合理的开放时间。这里的开放时间需要在保证学生正常的教学时间以及保证各种学生训练, 比赛时间等基础之上确定的, 这样不仅会保证了学校正常的“生活”, 也会给他人带来便利, 开放时间的确立需要校方协调各个开放场馆的时间安排, 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 这其中更加体现管理者的重要性。以免出现时间冲突, 避免学生与其他人员在不必要事件上的冲突。
3. 建立合理的保障制度, 使开放更加安全可靠
在对外开放期间, 首先需要学校保证在校员工与在校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开放人群的安全, 这就需要学校的保安部进行配合, 做到有冲突及时处理, 防止冲突扩大的原则。同时也需要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 以此解决一些安全责任的问题, 安全责任是学校对外开放需要注意的一项问题。教育部2006年3月16、17日在京联合召开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座谈会, 会上上海市场浦区殷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祥秦介绍了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中关于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通过与中保财产公司协调, 由中保财产公司负责进入学校体育场馆人员的人身保险问题。[4]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建议同时可以应用到学校其他可开放设施中去, 以此保证学校与开放人群的安全与利益, 保证开放可以有序的进行。
4.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保证设施可利用
虽然对外开放会增加一定的收入, 但是对外开放时设备的维护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同样也会增加一定的支出, 因此我们可以将对外开放的场馆或设施进行商业化的转变, 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例如, 我们可以与企事业单位, 团体或者给个人等联系, 通过对其单位的宣传拉取赞助, 可以在场地或设施的相关位置上粘贴相关宣传标识, 赞助商也获得了相应的回报, 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也可以举办相关活动获取赞助, 取得资金。同时还可以采取责、权、利产权清晰的股份制等形式。这种形式可以更加有力地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 使高校设施对外开放可持续发展。[1]
综上所述, 高校设施对外开放利国利校, 调查显示, 已有很多高校进行对外开放, 但是也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因此, 在高校设施对外开放这个问题上, 如何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 需要各个学校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抉择, 本文只是对建立有效管理模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摘要:高校设施的对外开放已经被关注很久, 高校的闲置资源在学生离校期间仍会被计入学校的管理费用, 这不仅是学校财政的负担, 也是一种资源浪费。高校设施对外开放能够提高闲置资源利用率, 体现全民共享宗旨, 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有利于高校设施的不断完善。但又存在对外开放的管理难度大, 高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高, 对外开放时间难以确定等问题。建立高校设施对外开放有效管理模式, 要利用高校人才管理对外开放设施, 确定合理的开放时间,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保证设施可利用, 建立合理的保障制度, 使开放更加安全可靠。
关键词:高效设施,对外开放,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陈琳.国内外真人图书馆服务比较研究[J].图书馆, 2011 (2) :117-118.
[2]陈永浩.西安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现状调查与分析[D].西安:西安体育学院, 2011.
[3]申秀芝, 闫坤.对构建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的思考[J].体育博览, 2011 (16) .
[4]申秀芝, 闫坤.优化高校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策略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旬刊, 2011 (8) .
3.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 篇三
关键词:学校体育馆设施;对外开放;必然性;应对策略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对外开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重要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组织地向外开放对于学校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必然性
学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问题,国外很早就出台了这方面的政策,使得本国体育场馆的使用发挥到最佳水平。例如德国认为属于国家或地方的体育馆都应向民众开放,以保证民众足够的健身运动空间。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也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趋势。
1、缓解社会负担,搞活学校资源。我国社会上的体育场馆设施极为有限,2003年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03m2,是发达国家的1/5、1/10,满足十几亿人的体育锻炼的需求,社会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学校将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可有效缓解国家在体育场馆设施方面的投入压力(全国体育场馆供学校使用的占47.5%)。学校对外开放时可选择有偿开放,利用场地收费对学校的器材设施进行维修增补,以丰富教学资源
2、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将学校资源与社会共享,为社会人士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也是和谐校园创造的必要举措。高等院校属于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在高等院校的建设中,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人民群众的努力是高校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高校完全可以利用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来回馈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的成果。同时也可为社会培养一批热爱体育运动的爱好者,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3、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社会的发展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求,人们的空暇时间越来越多。如何消遣空暇时间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事情。选择体育锻炼不仅是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更是保障自身健康的重要途径。但运动场所的缺失是现代许多都市民众面临的问题。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求,符合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求。
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所遇到的问题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开放的同时也为学校作为管理方,带来了很多问题。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对外开放在学校本身和社会利益之间产生了冲突。原因大致是政府希望学校不需要其投资直接开放,社会人士也希望学校开放,但学校希望不开放或者是在对学校有的情况下开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问题。这里的安全不仅指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对人身安全的威胁除了因对外开放,校园内可能混进不法分子对学生的安全造成威胁外,还包含在具体的实践运动中可能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学校的体育设施常年缺乏检修,器材生锈老化,达不到安全运动的标准,加上校外人员进行体育运动时,时间多为体育馆管理人员的下班后,没有相关的专业人员做安全指导,这就造成了人身安全事故的隐患,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掌握运动过程中的技巧及做好有效的防护措施,很容易在运动中发生各类危险情况。运动时,大多数人会选择轻便的运动衣,随身携带的财物顺手放到场地周边,全身心投入运动之中,这就为小偷留下可乘之机,之后造成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2、管理问题。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存在三方面的管理因素:管理制度,管理力度,管理人员。目前,我国许多高等院校都将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但对于对外开放的管理问题上并没有相关制度规范
[2]。各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若出现安全事故,经常陷于无章可循的状况。在管理人员配备上,无专业知道人员和医护人员。由此导致的状况是校领导在对场馆设施开放的问题上处于一种怀疑的态度,最终损害的只有是广大民众的活动利益。
3、经费问题。对外开放意味着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使用频率提高,磨损力度加大,使用寿命缩短。但对于学校体育馆设施经费的来源问题,经费使用和经费的监管制度都需要作具体的研究,给出完善的方案。经费的来源有:当地政府,学校本身,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力量。经费的使用:学校体育馆资金应当用于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及服务人员的报酬,用以保证体育设施的正常用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因此,经费的费用也是制约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
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遇到问题的应对策略
针对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所遇到的问题,须有应对策略,才能确保体育场馆设施继续有组织地进行下去。
针对安全问题,我们可从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两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相关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政府可针对市民进校锻炼制定专门的法规,以规范校园锻炼秩序
[3]。学校的保卫处切实发挥保卫校园的作用,对进校锻炼人员严加排查,同时加强巡逻,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预案案,一有安全隐患事故,及时排除处理,。财物安全问题,进校锻炼人员应少带或是不带贵重财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已带入校园内的财物,及时找管理人员进行妥善保管。针对这方面问题,学校可设置相关的电子储物柜之类的东西,以减少校园内安全事故的发生。招聘工作人员时仔细认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他们有高水平的服务,确保对工作负责。
管理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从管理模式去解决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可以优化管理模式,构建相对科学客观统一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评价标准体系。从制度层面去解决管理缺失或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学校方面可以通过引进新的管理人才,依靠社会的力量去解决在对外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如在对外开放的时间内,引进规范的社会力量来管理体育场馆。这样既保证了学校的安全,又解决了民众在校园内进行锻炼时遇见的问题。
经费问题需要政府和学校两方面的力量。政府应将全民健身计划所用的开销纳入年度预算中,学校应当开展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走市场运作机制。引进社会力量进一步保障体育场馆的正常运营。在体育场馆正常运营的过程中。学校必须要有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要有专项资金作保障。学校方面更可以直接引进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或者管理,体育馆的设施得到改善,总之在解决经费问题上可以采取政府拨款、企业扶持、社会力量承保等多方位解决。在校生以及健身民众也从中受益,学校体育场馆设施的经费问题也得到解决。
四、结语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是必然的趋势,但有组织的开放,不管对民众或者学生来说都是切实可行的,在开放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集中社会、政府、民众等多种力量多种途径进行解决。确保体育场馆设施面向社会开放这一有利于学校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个人的事业能够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并且在解决问题中不断积累经验,为将来能实现更好的对外开放打好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肖江兵.对广西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可行性的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0.
[2] 杨镇.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必然与问题分析[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07:302.
[3] 陈永浩.西安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的现状调查与分析[D].西安体育学院,2011.
4.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安全协议书 篇四
锦林小学本着我运动我健康的理念,遵循“安全第一、自愿参与、科学锻炼、互帮互助、热爱环保、低碳生活”的原则,锻炼者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运动中如发生意外,锦林小学有义务组织救援,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协议书签署后此声明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
免责条款: 1.本免责声明适用于法定节假日、暑假、寒假到我校进行体育活动的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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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免责条款监护人签字(真实姓名): 联系号码: 身份证号: 紧急联络电话:
石嘴山市锦林小学
5.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 篇五
近日,三里庵街道杏林社区专门来到合肥建设学校,为他们送去了锦旗,感谢他们在过去两年的时间里,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建设和谐社区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明需求的提高,体育锻炼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时尚”,而可供老百姓日常锻炼的场地不足的问题变得愈发突出。根据合肥市教育局相关要求,学校全面开放了场地设施,共享资源。好的事情,不仅要去做,更要去做好,合肥建设学校以其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开展工作,把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做好、做实。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具体负责,保卫科、体育组、总务科、医务室等部门组成的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五项原则”。即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周边社区居民的原则;二是资源共享、合理开放的原则;三是保证安全的原则;四是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五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原则。
三里庵街道杏林社区积极向社区的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工作,为他们免费办理进出校园健身卡。学校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免费开放田径跑道、篮球场、器械场地,羽毛球场地、室外健身器械、手球场地、排球场地、乒乓球场地等。
6.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 篇六
作者:
法制处
发布时间: 2008-12-22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第五条 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
第六条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
第七条 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 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第二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
第十四条 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设计流量。
第十五条 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需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海港、空港、铁路、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件1、2、3、4。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件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
第十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本规定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制定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收纪要。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预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预验收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要,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跨境工业园区,进出境集装箱/车辆检查场(含后续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含国际邮包、快件)监管点、季节性口岸、临时开放口岸、专用码头、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等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卫生监督(标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圃)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设施等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预先做好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等购置的预算工作,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通[2004]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含集装箱,下同,略)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990人次、24艘次船舶、51525吨货物和343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990×0.2+年出入境船舶量/42×0.2+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1525×0.3+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3435×0.本公式中的:
0.2、0.2、0.3、0.3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海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82平方米。
第七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82平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 “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推荐规格为150 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50cm,高110cm,台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40cm×4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海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外贸大宗散货专用堆场应当建设配备自动机械取制样设备,满足准确、快速取制样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采取样品、样品预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33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六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船舶检疫设施
第三十七条 海港口岸水域应当设置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包括入境船舶检疫锚地和检疫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入境船舶检疫锚地数量、位置及面积,由口岸主管部门会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并铺设检疫浮标加以明示。
第三十九条 海港口岸应当配备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锚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专用停靠码头(泊位)。
第四十条 海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
第四十一条 海港口岸应在船舶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及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和操作设施。
第四十三条 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停靠码头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船舶检疫以及对供应船舶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内陆江河、界河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海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海港货运口岸出入境船员检验检疫查验设施,可结合口岸实际,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2: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空港口岸功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空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26900人次、200架次飞机、581吨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26900×0.4+年出入境飞机量/200×0.4+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81×0.本公式中的:
0.4、0.4、0.2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空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非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邮件等。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52m2。
第七条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52 m2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空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英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 “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推荐规格为150 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
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50cm,高110cm,台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处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40cm×4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空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33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设施
第三十六条 空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航空器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航空器污水、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停机坪)。
第三十七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航空器及其污水、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空港口岸应在航空器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停机坪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航空器检疫以及对供应航空器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空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3: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次、2734辆次机动车辆、36975吨货物和246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0.25+年出入境机动车辆量/7870×0.25+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0.25+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465×0.2本公式中的:
0.25、0.25、0.25、0.25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公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60 m2。
第七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60 m2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推荐规格为150 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50cm,高110cm,台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后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40cm×4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公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33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机动车辆通道和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公路口岸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的最前端,是监测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体温,接受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申报,医学巡查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携带物品,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5米,通道路面平整、硬化,通道数的设立以机动车辆最长候检时间10分钟,每辆机动车辆查验时间10秒为前提,按照10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机动车辆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0分钟内查验的机动车辆数量为60辆)。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一侧,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
电子通道闸口: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对对出入境机动车辆实行电子放行。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四十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包括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池和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
轮胎消毒池:设置于入境口岸区域内最前端的车流节点处,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对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轮胎实施消毒。同周边生产生活区域、设施直线距离不少于50m,并配套建设配药工作间(轮胎消毒池和配药工作间技术要求见第六章附则)。
检疫处理场:位于口岸内生产、生活、办公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低于500 ㎡;场区及进出场通道完全封闭,且进出场通道相互隔离,确保对须经检疫处理的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括查验间,现场办公室,档案室,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稽查办公室,更衣休息室,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四十三条 查验间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机动车辆通道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通道;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用房就近设置于查验通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轮胎消毒池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技术要求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5.74米~6.3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30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水面的长度为:6.3米,截面积为1.47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5.74米,截面积为1.38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10米,坡度为5?~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3.87米~4.35米;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小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25米;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4.35米,截面积为0.79平方米;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3.87米,截面积为0.73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8米,坡度为5?~6?.三、轮胎消毒池配套建设的配药间:
1.面积:60平方米;墙厚:30厘米;
2.内部装修: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
3.电源:配备三相动力电源和两相抵压电源;
4.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四、有充足的自来水水源和通畅的给、排水系统,给水管道直径为10厘米。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公路口岸实际情况,设计建设自动感应式的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在条件具备的口岸,设计建设轮胎消毒池、检疫处理场综合设施,实现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检疫处理一次性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查验区有关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中文和邻国语言文字。
附件4: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口岸功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次、1210厢次火车、36975吨货物和246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0.2+年出入境火车量/1210×0.2+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0.3+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465×0.本公式中的:
0.3、0.2、0.3、0.2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铁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60 m2。
第七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60 m2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铁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为前提,依照每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 “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100cm×30cm,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推荐规格为200cm×8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下统称:规格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300cm×100cm(以下统称:规格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C制作,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前方150cm处,推荐规格为150 cm×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15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15秒为前提,按照15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15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150 cm、宽50cm,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它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150cm,侧面长150cm,高110cm,台面宽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铁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铁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后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15分钟,平均查验时间5分钟为前提,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按规格B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C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150cm,宽80cm,高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依照15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3(即:每查验台15分钟内可完成3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于安装X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40cm×40cm×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铁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D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规格宽大于5m、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5辆集装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铁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 ㎡。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D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150 cm、宽50cm,涂印“检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理业务操作;按规格E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铁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班、接待、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33条所述功能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据)、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铁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列车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列车污水、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专用轨道)。
第三十七条 铁路口岸应当在列车及其污水、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铁路口岸应当在国际站台附近设置相关场所,保障对供应列车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铁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熏蒸处理库应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包括熏蒸库房、施药室、控制室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章 熏蒸库房技术要求
第二条 熏蒸库房是用于存放熏蒸对象并对其实施熏蒸处理的场所。库房规格分小、中、大三种,库房内部容积分别为40、80和120立方米,库房内部高度不低于3米。
第三条 熏蒸库房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无裂缝,表面光滑坚实,墙面披2cm以上水泥层,墙体、天花板、地面需进行防水处理,保证库房内墙面不吸附熏蒸剂以及被熏蒸剂穿透。库房顶层建设隔热层,内部地面比库房外地面至少高15厘米。
第四条 熏蒸库房大门向外开启,门前应铺设坡度合适的斜坡,大门尺寸适宜,以方便叉车等机械装卸工具进出库房作业。
第五条 熏蒸库房内设置排气设备、照明设备用电源,照明设备应具备防爆功能。排气和照明控制设施开关设在相邻的控制室。库房外设置夜间作业照明设施。
第六条 熏蒸库房应配套建设消防水池、沙池、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章 施药室技术要求
第七条 施药室是用于存放现场熏蒸药物和进行熏蒸操作的场所,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密闭性能要求良好,顶层建设隔热层,室内地面比室外地面至少高15厘米。
第八条 施药室设置双重铁门,向室外开启,并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第九条 施药室内设置排气设备、照明设备用电源,照明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排气和照明设施控制开关设在相邻的控制室。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一个施药室可对应多个熏蒸库房使用。
第四章 控制室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控制室是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熏蒸处理进行操作和监控的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与熏蒸库房、施药室相邻建设。
第十二条 控制室与熏蒸库房、施药室之间的间隔墙设置密封的防爆观察玻璃窗,窗体长200cm,高100cm,窗下离地面120cm,通过观察窗应能观察库房、施药室内排气设施运作情况。控制室内靠近熏蒸库房观察窗一侧设置电源接口,用于安装温度、浓度监测等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控制室内设置排气、照明和空调设备电源,其中,排气开关设在控制室外。控制室内安装熏蒸库房、施药室的排气、照明设施控制开关。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一个控制室可对应多个熏蒸库房和施药室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熏蒸处理库建设参考示意图如下。
施药室
熏蒸库房1
控制室
熏蒸库房2
7.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管理策略论文 篇七
南通市地处长江三角洲, 地理位置独特, 文化经济发达, 是全国有名的教育之乡, 并培养出一批奥运冠军、世界冠军, 有着良好的体育氛围。本文试图通过对南通7所高校的运动场馆设施运营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以了解目前南通市高校运动场馆设施运营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 探寻高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因素, 对提高南通市运动场馆管理水平和改进经营能力, 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参考具有重要意义。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南通大学、南通职业大学、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商贸职业学院等7所高校运动场馆设施运营管理现状。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根据本课题的研究需要, 通过中国期刊网, 以“高校”和“运动场馆设施”为关键词, 对相关研究进行文献检索。对现有的研究成果作详细的分析研究。
1.2.2 专家访谈法
采用走访和电话采访等方法, 对7所高校的体育部门负责人就本研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访谈。
1.2.3 问卷调查法
(1) 问卷的设计:根据文献分析和专家访谈的结果, 对南通市高校运动场馆设施运营管理现状设计了问卷, 在设计过程中对问卷内容进行了效度检验, 答案分为:很有效、有效、一般、不太有效和无效五个等级。问卷收回后, 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对其中“有效”以上程度不足20%的选项予以剔除, 并根据专家建议对问卷进行了两轮修改。并采用折半信度法对问卷的信度进行检验, 显示有较高的信度。在确定正式问卷后, 通过邮寄和直接发放的方法进行调查。
(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本研究采用现场施测、现场回收的方式, 在7所高职院校随机发放问卷进行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情况见表1。
1.2.4 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结果运用Excel进行数理统计与分析。
2 研究的结果与分析
2.1 南通市高校体育场馆资源配备现状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南通市高校体育场馆资源较丰富, 这些运动场馆有效地保障了高校体育教学、训练和课外活动的顺利进行 (见表2) 。
2.2 南通市高校体育场馆开发利用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2.2.1 南通市高校运动场馆对外开放的程度分析
高校运动场馆的开放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完成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的正常开展, 然后才向校内师生及周边社区群众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开放。 (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 南通市大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面向校内师生开放, 部分场馆向社会开放, 还有一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未向社会开放。
2.2.2 开放的类型分析
目前南通市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主要采用有偿与无偿结合为主的方式。高校运动场馆以有偿与无偿有效结合对社会开放是当今高校开放的趋势。便于高校对体育场馆的管理。对于一些投入较多人力、财力的场馆向社会有偿开放, 可以为学校带来部分经费, 满足场馆的给养, 从而使场馆得到可持续的利用。对于那些不易损坏、易维修的场馆, 高校通过无偿开放大大提高场馆的利用率, 同时起到了很好自我的宣传效果, 为高校之间人才等竞争创造优势 (见表4) 。
2.2.3 对外开放的时间分析
高校体育场馆有偿开放主要集中在晚上、双休日及节假日, 这主要是与高校的教学时间及周边社区居民的作息习惯有关 (见表5) 。
2.2.4 场馆的硬环境因素
高校运动场馆的硬环境是指场馆发展的物质条件及设施, 物质条件就是学校的物质条件及场馆的自身条件。学校场馆的规模及地理位置对社会开放的程度有很大的影响。规模越大且地理位置较好的院校, 场馆对外开放的效果就好, 学校地处郊区、规模较小的院校, 场馆对外开放的程度就小。
3 南通市高校运动场馆设施运营管理对策研究
3.1 加强制度建设, 优化高校运动场馆对外开放环境
南通市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体育部门管理、个人承包物业管理模式等, 其中以体育部门管理和单位行政部门管理模式居多。高校运动场馆对外开放除了需要数量多、质量高的体育场馆外, 还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 设计和制定适合各院校场馆发展的创新管理与运营方案, 建立健全场馆工作人员培养机制, 加大培训成本投入, 不断提升运动场馆管理员的自身素质。比如场馆的维护和管理制度、良好的安全环境等, 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专业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素质。
3.2 拓宽高校运动场馆开放的时间、范围及提供配套服务
(1) 将闲置的场馆有效利用, 提高运动场馆的利用率是对社会开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 拓宽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的时间和范围是很有必要的, 直接影响着场馆的开放和管理。 (2) 统一组织和管理开放的场馆, 有效保障社区居民有效开展健身活动。 (3) 为配合场馆项目的开张而设置的一些服务项目, 如在周边设置休息室, 提供免费WIFI、儿童活动间, 提供专人照顾。
摘要:高校运动场馆既是高校教学与训练的主要场所, 又是全民健身的主要场所。在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消费面前, 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本文通过多种体育学研究方法, 对南通7所高校的运动场馆设施运营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关键词:南通市,高校运动场馆,现状与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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