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现状(共9篇)
1.律师行业现状 篇一
说到律师,相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他们得到最多的评价就是:你们律师都很有钱,赚钱也很容易;你们能说会道,能把黑的说成白的,能把死的说成活的,你们是靠嘴皮子赚钱;你们和公检法的关系一定都很好吧,要不凭什么赚钱;云云。
当然这仅仅一部分,类似的话还有很多很多,总之在一定程度上它代表了社会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和行业的认识。
但不管人们是怎么看律师的,律师这个行业的酸甜苦辣只有做了律师、做过律师的人才知道,别看电影、电视、电台、报纸等一些媒体和公众场合见到的律师个个都是神龙活虎,但这些能被大家看到的律师仅仅是律师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的律师都不得为因为成为了律师而默默忍受着律师给他们带来几乎是炼狱般的生活。
拿到律师执业证时间不久,没有太多社会资源,没有太多办案经验。“律师太难,刚开始干,活下去都很难。”这可能是最经典的一句话了。
那么,律师你为什么就这么难?
一、社会的总需求不足,导致律师行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平衡就意味着个中必有艰难。
二、还没形成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就是说这个行业不够大、不够强,社会整体的需求还不足以造就一个强大的律师产业,在这种背景下一个律师个体成长和发展的艰难是在所难免的。
为了给予所有青年律师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结合互联网的法律新模式蒲公英协作网应运而起,立志于律师协作、会计师协作和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悬赏,让您在业务上的难题迎刃而解。
2.律师行业现状 篇二
由于我国律师行业恢复重建只有约30年的历史, 加上我国又缺乏深厚的法治传统, 如何进一步开拓律师法律服务领域, 让律师法律服务深入渗透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显然, 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让社会各阶层、各领域都能从律师法律服务中感受到“物有所值”, 是完成这一重大任务的根本举措。也就是说, 只有律师法律服务能够真正为社会“增值” (包括减少损失) , 而且所“增”之“值”还要大于社会预期, 并且为社会所认可, 律师行业的发展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
但是, 由于具体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千差万别, 缺乏相对规范、相对固定、相对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 律师法律服务质量难以精确量化, 人们往往只从法律服务的结果来判定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这就造成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缺乏清晰全面的认识, 甚至由此产生误解, 引发不少矛盾纠纷。例如打官司, 官司打赢了, 当事人 (客户) 可能认为是自己占理的结果, 与律师法律服务无关;官司打输了, 当事人 (客户) 又可能认为是律师服务不到位, 责任在律师。由于律师法律服务质量难以判定, 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也就不能在当事人 (客户) 那里充分体现出来。扩而大之, 这就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认识和评价, 以至于网络上有人把律师看作是“只收钱不办事”的“黑律师”, 甚至呼吁取消律师制度。
另一方面, 由于缺乏一个客观公正评价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标准,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 律师与律师之间, 律师与其他法律服务行业 (例如基层法律服务所、工商行政事务代理人、专利代理人等等) 之间的法律服务质量往往难以确定, 体现不出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优势, 致使不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从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上去努力, 不从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上去努力, 却在找关系、靠人脉、小动作、做假事以及降低价格等方面下工夫, 有的律师甚至把自己等同于其他法律服务人, 导致律师法律服务缺乏竞争优势, 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 低端、低价恶性竞争激烈, 缺乏拓展高端法律服务事务的动力, 也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改变这种状况, 促进律师行业进一步发展, 需要从法律、行政、行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加强律师执业保障, 改进律师行业管理, 提升律师队伍素质, 而推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化, 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举措。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化,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法律服务本身的标准化, 例如从承揽案件开始, 到如何诚信告知, 如何勤勉尽责, 如何调查走访, 一直到如何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等, 都应当有一套标准化的程序和要求, 有一套评价各项具体工作质量的标准。二是律师行业标准化, 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标准化, 例如管理体系的标准化、工作流程的标准化、工作职责的标准化、工作结果的标准化、工作评价的标准化等等。
律师法律服务标准化的意义和作用
1.可以规范律师法律服务工作
所谓标准, 是根据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 在协商的基础上, 对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活动中具有多样性的、相关性特征的重复事物, 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颁发的统一规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没有标准, 法律服务的一些具体工作就可能出现可做可不做, 可做得多也可做得少, 可认真做也可不认真做的现象。例如律师担任村 (居) 法律顾问, 有的律师经常前往, 了解情况, 向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给予群众帮助等;有的律师则相反, 很少前往, 即使有人打电话来请, 也可能找借口推辞。当事人 (客户) 花了钱请了律师, 却不知律师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更不知道这些具体工作是怎么做的, 心中必然存在疑惑。这是造成目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律师行业存在偏见的重要原因。
同时, 由于没有一个客观评价律师法律服务的标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往往不是围绕法律服务质量展开, 而是看谁的人脉广、谁的关系多、谁的收费低, 导致恶性竞争。为了生存, 律师行业违规、违纪现象有增无减, 不规范作业比比皆是。
通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化, 用相关的标准来规范律师的具体工作, 什么样的业务要办哪些具体的事, 哪些具体的事必须做, 哪些具体的事可以做, 哪些具体的事不能做, 必须做和可以做的事要办到什么样的程度, 每办一样具体的事要有什么结果, 等等, 都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 一是律师在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过程中, 操作起来有章可循;二是当事人 (客户) 能够按照标准来把握律师法律服务工作, 并用标准要求律师;三是可以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注意力集中到如何使自己的工作达标以及如何更好地满足标准上来;四是社会特别是当事人 (客户)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价时有了具体的标准, 在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时有了切实有效的标准;五是律师管理部门可以用标准去评价、考核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促进律师行业的分类管理, 提升管理水平。重庆市出台的“阳光执业九条措施”, 虽然还不能说就是一种标准, 但却包含了标准的要求,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标准的作用。通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 这“九条措施”在规范律师行业诚信执业上的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可以突显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
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产品, 是在服务提供者和当事人 (客户) 接触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 这样的结果通常是无形的。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及其结果是无形的, 难以像一般产品那样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 因此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往往被人为缩小, 甚至被一些人故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为了克服服务产品的这种固有的“弱势”, 更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来突显其价值。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制定各种行业的服务质量标准, 扩展服务质量标准的范围, 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近年来, 我国已经制定和推行了相当多的服务质量标准, 服务质量国家标准的数量正在急剧上升。
与其他服务业相比, 律师法律服务所需要的知识更多, 所包含的智力更高, 其价值也就更高。问题在于, 这样的价值往往不能显示出来, 不被当事人 (客户) 所认知。例如律师作为当事人 (客户) 的辩护人参与打官司, 且不说官司输了, 就是赢了官司, 一些当事人 (客户) 可能也会认为, 不过就花了一点时间在法庭上说了那么一些话而已, 就要收那么多钱, 律师的钱太好赚了。造成当事人 (客户) 这种认识的原因之一, 就是律师法律服务没有标准, 当事人 (客户) 不知道、不了解律师在法庭之外所进行的工作, 所做的准备。有的律师把自己在法庭之外所做的工作告知当事人 (客户) , 把准备的相关材料交给当事人 (客户) 看, 往往让当事人 (客户) 大吃一惊:原来律师这碗饭也不好吃啊!这说明, 要突显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 不仅要按相关标准去做, 还要和当事人 (客户) 进行有效沟通。
制定并严格执行律师法律服务的相关标准, 对于突显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让社会, 特别是当事人 (客户) 了解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内容、程序、要求、质量标准, 从而更好地理解律师工作;二是可以体现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价值, 没有相关的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 就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 也就不能从事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可以对同一法律服务事项进行定性的或定量的评价, 按照标准的规定, 从服务手段、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打分, 从而摆脱律师法律服务给人都是差不多的印象;四是可以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标准的要求, 去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开展差异化的法律服务, 用更加优质的服务去为当事人 (客户) 创造更高的价值。
3.可以促进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化
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体现在其专业性上, 这是律师法律服务区别于其他法律服务的地方。没有专业性, 就谈不上律师法律服务的存在价值, 也体现不出律师法律服务的独特价值。可以说, 律师的专业性就是律师服务的价值所在, 没有专业性, 律师法律服务就难以存在。
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服务标准, 目前律师的竞争主要还靠人脉关系而不是专业服务, 竞争还滞留在价格上而不是集中在专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上。这样, 律师与其他法律服务就难以有根本的区别。同时, 律师与律师之间,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 业务相同, 服务水平相当, 对法律服务市场资源的占有是平面化、无层次、地域分割式的, 没有形成按服务能力、业务类型、业务难易程度、服务质量高低进行纵向的分配或分布, 市场竞争只能靠人脉关系。社会, 包括当事人 (客户) 对律师的评价, 往往不是其专业水平, 而是其社会关系, 和法官、政府官员的关系。这样, 法律服务行业就可能始终陷于低端无序的恶性竞争之中, 一方面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又影响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要改变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低端竞争、低价竞争的现状, 一条重要的路径就是从律师法律服务的标准化入手, 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 增强律师法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我们知道, 标准化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 没有专业化, 就没有标准化, 没有专业化, 标准化也就失去了意义。通过制定和推行律师法律服务标准, 规范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产品, 彰显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专业品质, 突显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价值, 可以与其他法律服务划清界限, 构建一道进入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准壁垒 (也可以说是技术壁垒) 。同时, 通过这样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也可以促进律师行业内部的重新分化和重新组合。每个律师、每个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对照相关标准, 按照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相关的长处, 以及自身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所处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的发展阶段, 正确为自己定位, 规划发展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并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发展目标的实现。这样, 不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会有不同的专业分工、不同的服务方向、不同的服务水平、不同的服务方式, 就可以形成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的市场发展秩序, 就可以改变目前同质化严重、差异化不明显、专业性不突出的局面。
4.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经过30多年的实践, 目前律师行业的管理, 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 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缺乏相应的标准, 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规划不具体、指导不明确、评价缺标准、考核难问责等问题。以律师培训为例, 培训内容通常集中在知识领域, 理论讲得多, 缺乏操作性, 因而往往得不到律师的认可。一些律师, 特别是年青律师最需要的是对具体的律师法律服务事项如何操作的培训, 而由于没有权威的、具体的技术标准, 这方面的培训很欠缺。
制定和推行律师法律服务标准, 可以大大促进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一是可以将标准作为培训教材, 使培训教育更有针对性, 这对提升律师, 特别是年青律师的执业能力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管理, 在制订律师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律师行业运作时, 有了具体的标尺, 可以更切合实际, 也容易得到律师行业的积极响应;三是通过组织制定律师法律服务标准, 有利于提升律师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对律师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四是有了法律服务标准, 可以按照标准来要求律师, 并对律师进行考核, 从而大大简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负担, 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同时, 在律师行业推行标准化建设, 也包括推行律师行业管理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管理制度化的最高形式, 可以运用到律师工作的各个方面, 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工作方法。通过管理标准化, 可以明确律师行业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可以对律师行业的相关活动用标准来进行规范, 形成相应的模式, 明确责任, 减少差错, 还可以信息共享, 简化程序,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增加委托人的满意度, 促进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 重庆市律师行业正在实施“建设内陆法律服务业高地”的战略。提高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 特别是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水平, 对于完成这一战略目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市现有律师事务所500多家, 既有从业人员上百人的大所, 也有个人律师事务所。但不管是大所还是小所, 都存在着一个管理问题, 都需要提高管理水平, 实施管理标准化。
3.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现状与完善 篇三
关键词:律师;执业权利;执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3-0017- 02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律师为或不为一定执业行为以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保护的权限。律师执业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体的执业权利,也有称之为履行律师职务所必需的工作权利,[1]主要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场权、通信权等;二是执业保障权,包括执业人身权以及执业救济权利,如执业自由权、拒绝搜查与扣押权、执业言论豁免权、拒绝辩护与代理权等。这两种权利相互配合,是律师有效履行各种法定职责的支撑。
一、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现状及《律师法》的完善
我国立法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简略、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这些重要的权利在适用过程中阻力重重。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具体执业权利,着力解决律师执业中的“三难”等问题,同时增加了律师执业保障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具体执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1)会见难
我国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未取得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律师会见都要经过批准或变相批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常常受到刁难和限制,比如申请会见的手续繁杂,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不及时答复;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在会见过程中受到监管人员干扰、受到有关司法人员的歧视等等。对此,《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阅卷难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律师能够看到的仅限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提供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其他不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律师则无从看到;此外,起诉后案卷存放在检察院,而有关规定又明确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到法院查阅材料。针对阅卷难,《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能否与控方处于同等诉讼地位的标志。《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诸多限制:一是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未作明确规定,这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行为于法无据;二是立法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必须经过同意或者许可,律师向保护人一方调查取证要经过“双重许可”,由于有关人员的不配合,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显得格外被动与艰难;三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依附于证人,如果证人不同意,律师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很少被同意。此外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相比增加了律师进行刑事辩护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此,《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法》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修改,是符合刑事诉讼原理和国际趋势的。
(二)执业保障权利被漠视
我国现有立法对律师执业安全方面没有体现应有的保护,《律师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基本无毫无操作性可言,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其权利而言要重要得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在第306 条中规定辩护人妨碍证据犯罪,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也是少见的,国外的律师执业都有一些豁免性的规定。而且我国将这一罪名的侦查、起诉权同其他普通刑事罪一样赋予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显然处于极端弱势的不公平地位。[2]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法》就律师豁免权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项规定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积极意义。
二、律师执业权利制度弱化的原因
(一)社会观念的排斥
在制约律师执业的因素中,首要的因素就是社会观念的排斥。首先,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息讼”、“无讼”的观念根植于人民的心底。由于律师职业是在传统的文化背景影响之下产生的,中国没有诉讼“抗辩”的传统,传统观念中律师大都作为教唆词讼的反面形象出现,近现代的法制演变也未能使律师的地位、权利获得实质性的提升和保障,律师所遭受的不良社会评价比比皆是。其次,官本位思想导致律师执业地位地下,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尽管处于转型时期,但是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仍根深蒂固,律师没有与司法机关同等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一旦发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由于受地方保护、特权思想等因素影响,又没有强有力的机构出面解决,致使这类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这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
(二)立法理念及制度的缺位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十分明显的控强辩弱的诉讼结构。这种诉讼结构内在机制实质上的不平衡性,形成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无法逾越的障碍。在这种立法理念之下,我国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设计明显失衡,无法充分保护律师执业权利。首先,从《律师法》来看,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而且都是一些具体执业权利的简单列举,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这种列举具体诉讼权利的做法意义不大,而且作为也很难能够完整地体现各种具体执业权利。其次,《刑法》第 306 条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律师极易可能因法律对“帮助”“引诱”无明确的规定而无端地受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再次,立法上对律师执业保障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也直接影响律师权利的行使。
三、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的建议
(一)转换立法思路。
《律师法》作为一部“非基本法律”,对很多权利的完善问题是“束手无策”的。[3]如将有关内容划归《刑事诉讼法》调整不仅与律师辩护权利属于诉讼权利的本质更加接近,与两部法律规范功能上的各自特点也更加契合。因此应当取消现行《律师法》所有有关具体执业权利方面的条款,将规范的重点转移到律师执业保障权的有关内容上。
(二)保障制度具体化。
如果想让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得到健康发展,以促进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保护,除了每个执业律师及律师组织的自身努力外,相关司法制度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和保障,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制度,首先应做好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取消扰乱法庭秩序、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等对律师正常执业不利的模糊性规定,通过《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订,完善律师具体执业权利,增加律师执业保障权利。其次,制定配套规定,细化《律师法》规定的执业权利,如《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但是如果法律不能对哪些言论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进行详细解释的话,这个裁量权还在法官的手里,将不利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第三、建立健全律师权利受损后的救济机制,如《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没有规定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怎么解决,应该在立法中设定、完善律师投诉、申诉和司法救济渠道,确保受侵害的律师能够寻求到公正的法律救济。
(三)通过配套的司法体制改革来予以保障实现。
单凭修改一部《律师法》也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律师权利的作用,每次修改解决一个问题又带来新的问题,涉及到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时候也会不断有新问题的出现,所以必须同时寻求其他途径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比如完善立法机制和司法制度,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并完善对侵害律师权利行为的惩戒机制,从而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切实维护公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邓路遥.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反思与构想[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2] 魏东.论中国律师权利保障的不足与完善[N].http://www.htlawyer.cn/Look_news.asp?id=33.
[3] 陈卫东.律师权责在两法修订中要合理分布[N].法制日报.2005-02-2
4.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汇报 篇四
一、我州律师行业基本情况
我州有5家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35人。建立了3个党支部,共有党员21人,占总人数的60%。
近年来,全州律师工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实践活动为主题,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重点,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突破口,以发展为主线,以诚信教育为重点,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各律师机构充分发挥“三贴近”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注重服务质量,着力为全州招商引资、市场经济主体、房屋拆迁、金融机构信贷、企业改制、农村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发挥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为各级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建言献策,为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政府当好法律参谋。同时,组织律师参与各级领导在信访接待中心定时值班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疏导社会矛盾纠纷,引导和促进社会矛盾通过法定程序合法解决,发挥了律师在维护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州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以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竭力为本地经济保驾。两年来,全州5个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36家,代理各类诉讼案件1469件,非诉讼案件83件,代写法律文书1123件,解答法律咨询1975余人次。
二、我州抓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服务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进一步强化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律师在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显得尤为紧迫。近年来,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认真抓好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㈠从实际出发,抓好组织建设。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3名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都成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对不足3名党员的,按照地点相近、行业相似的原则,也都分别成立了联合党支部,从而使每个党员都能过上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没有一名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
㈡注重培养发展,不断壮大党员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发展法律服务行业党员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政治思想过硬,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的法律服务人员及时培养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加大培养力度,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㈢加强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行业的党员队伍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常利用党课、政治学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增强了党性意识,坚定了理想信念;
㈣开展扎实有效的组织活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通过开展 “党员挂牌上岗”、“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窗口”、“党员责任区”等具有行业特点的组织活动,增强了法律服务行业党员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把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宗旨变为现实
三、我州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㈠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不够。有的律师事务所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重业务建设,轻思想和组织建设,每所平均只有3名党员,党组织的力量比较薄弱;个别党员律师思想出现偏差,党性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只要做好业务工作,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行。律师执业机构在改制后,尽管本质属性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事实上都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㈡党的组织活动开展难。律师行业内部的领导机制、管理模式随着行业内在的要求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上级党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缺少针对性,分类指导力度不够。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满足于读读文件,上传下达,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导致党组织活动少、内容枯燥、效果差。每所党组织中只有少量党员,加之律师在业务上的独立性和分散性,难以组织开展活动。
㈢对党员的管理难度较大。一是对党员律师的思想教育弱化。党员律师对政治理论学习热情不高,即使是组织党员学习,也往往是用业务知识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二是对党员律师的管理松懈。律师执业机构中积极主动的独立的党组织活动几乎没有,由于活动的组织形式,活动的时间、方法、内容上的不适应,组织活动又缺乏强有力的考核机制,使得党员律师参加组织活动无法保证。三是组织发展工作不正常。党支部书记、委员都忙于办案,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无人管、无人问,使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逐步减弱。
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㈠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对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内在动力及其职业特点的结合点认识不清晰。以党政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理念、基本形式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导致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发展、与律师个人的发展相脱节。对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理念落后,造成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没有内在动力,缺少活力和生命力。
㈡行业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造成党员活动难于保证。由于职业的特点,律师接受委托后,必须进行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应诉,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的党员律师流入外地执业,但因多方面的原因,组织关系还留在原所,导致较长时间内都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平时党员律师的政治学习只能要求其独立完成,党组织对律师党员的教育少,管理和监督少。导致一些党员律师对自身要求放松,体现不出党员的先进性。
㈢党建的形式和内容单一,缺乏与律师行业特点相结合的党员教育和管理,党员的发展工作停滞。由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的理念陈旧,在党建的形式和内容上沿袭党政机关的做法,因而形式和内容都严重脱离律师行业的实际,思想教育空对空,组织活动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因而效果甚微;由于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得不好,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没有很好结合,党组织对于非党员律师缺乏吸引力和感召力,因而许多非党员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不愿加入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进展缓慢。
五、加强和创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几点建议
㈠把握发展机遇,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职责,积极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把新形势下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改进工作方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抓好律师党建工作,实现党对律师行业的领导。其次,律师行业要提高对自身的认识,澄清模糊思想,把加强党建工作与加强律师行业的管理、发展联系起来,通过抓党建,帮助、引导、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㈡加强组织建设,使党支部成为律师所发展的政治核心。首先,必须把主要精力用在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上,只有支部书记、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才能增强党支部在律师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才能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战斗堡垒和领导核心。其次,必须围绕改革、发展来加强支部建设,坚持与时俱进,改进、创新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再次,必须定期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学习,有针对性开展理想、操守教育,教育党员律师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敬业为民、诚实守信、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四,必须用严格的制度、严格的纪律和符合律师工作特性的方法保证党支部的组织制度、生活制度、监督制度和工作制度得到落实,把接受党员和职工群众的评议,作为检验支部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形成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的长效机制,使党支部的工作走上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轨道。第五,必须充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干事创业的热情。党支部要经常与律师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律师的思想动态,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出浓浓的家庭氛围。以深厚的感情对待职工群众,必然会紧密党群关系,增强基层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㈢紧扣行业特点,把党建工作与律师执业活动有机统一。在律师行业开展党建工作,应针对律师执业特点,开展以“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为主要内容,通过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活动主题,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分类指导,探索活动方式,加强自身建设,使律师行业党组织形成工作规范有序,活动丰富多彩,内容常搞常新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一,党建工作要与律师行业经营和管理相统一。律师党组织活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律师行业的发展相融合。党员律师要模范地执行行业规范和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党员律师要争做业务骨干,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要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民主管理建设。只有这样,党组织才有地位,才有亲和力和凝聚力,对律师行业发展才有促进作用。第二,党建工作要与律师行业形象建设相统一。律师行业是以“服务”为唯一特征的,而服务是以“诚实信用”为前提。因此,律师党建工作,必须将诚信建设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相结合。党员律师必须做“诚实守信”的带头人,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的模范,做诚实守信的标兵,带动、教育和影响其他律师。第三,党建工作要与提高律师综合能力相统一。党员律师要牢记自己肩负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作用的任务,要求党员律师要在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上起带头作用;要在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耐心仔细上起带头作用;在办案中要在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上起带头作用;要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上起带头作用。律师党建工作必须采取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律师的素质逐年有所提高。这样既提高了素质,又融洽了感情,既开展了党的活动,做了群众工作,又使非党律师团结在党员的周围,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第四,党建工作要与律师文化建设相统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离不开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在创建律师文化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律师党建工作可以开展党建工作模范律师事务所、模范党员律师的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还可以积极开展律师文化研究、社会公益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等,进一步增强律师对自身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5.律师行业加强法律服务工作措施 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的富民政策,积极为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服务支持,县局决定组织全县律师开展“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主题宣传服务活动。
一、活动内容
(一)以市委三届八次全会、九次全会精神为重点,深入乡镇街道和基层村(居)社区,面向基层群众宣传“民生十条”和“富民十二条”的政策措施。
(二)深入基层村(居)社区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抵押融资、农村房屋建设与“地票”交易、收入分配调节、公租房建设管理、微型企业与支柱产业培育、区域经济发展等有关“民生十条”和“富民十二条”的专题法律宣传和义务咨询活动,为基层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民生十条”和“富民十二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民生、富民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三)开展面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贫困群体、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活动和行业内的结对帮扶活动,从物质帮助、智力支持、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给予帮扶。
(四)开展基层群众对“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需求的调研活动,全县律师要面向基层开展法律服务,为“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支撑。
二、活动措施
(一)开展不少于30场政策宣讲或义务法律咨询活动。全县律师结合“五项工程”中的“担任千个村居法律顾问、助推城乡统筹”活动,围绕贯彻落实“民生十条”和“富民十二条”,为担任法律顾问的村居进行政策宣讲、开展义务法律咨询。
(二)举办以“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为主题的座谈会,积极研讨贯彻落实“民生十条”和“富民十二条”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围绕“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发展专题调研,切实找准本县律师行业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积极跟进“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服务。
(四)围绕“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积极深化“结对千户贫困家庭,密切联系群众”活动。继续开展律师结穷亲活动,对口帮扶20家贫困户,重点帮扶残疾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家庭。
(五)围绕“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大力推进法律服务均衡化发展,各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互助,互派人员交流业务拓展、内部管理的经验与体会,共同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等,大力促进我县律师业的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主题宣传服务活动,是履行律师工作职能,践行执业为民宗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是深入拓展律师工作,宣传提升行业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联系实际,认真谋划,周密安排,务求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务求丰富多样和特色鲜明,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各律所开展宣传服务活动的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内容。
(二)抓好结合,务求实效。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把主题宣传服务活动与“五项工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律师业务拓展和业务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宣传服务活动中充分发挥和展示律师工作的职能作用,在宣传服务活动中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律师业务,使宣传服务活动与律师自身业务发展融为一体,相互促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业务效果的高度统一,防止把宣传服务活动与律师工作割裂开来。
(三)支部党员,创先争优。带头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会精神,走民生路,念致富经,促进共同富裕,是律师党员的职责和光荣使命。律师党员要把宣传服务活动作为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载体,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大力宣传县委、县政府的民生政策、富民措施,大力开展贯彻落实“民生十条”和“富民十二条”的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大力在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推进律师工作的深入拓展,当好“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宣传员、服务员。
(四)大力宣传,提升形象。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活动的宣传,要精心谋划和推进,与活动同步组织实施。要及时向县局报送开展宣传服务活动的信息、简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活动成果,提升行业形象。
6.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之调研报告 篇六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某市律师队伍人数减少,律师业发展缓慢的现象进行了调研分析,总结出几大扼制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 键 词〕:律师行业 发展 机制 改革 措施
一、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某市律师行业在2000年以前人数众多,队伍壮大,发展比较迅速。2000年,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国律师事务所均进行了脱钩改制,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淡出了司法行政机关,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开始了新的发展。经过改制,某市一部分律师脱离了律师行业,使得律师人数有所减少,此后几年间,某市律师事务所数量以及专职律师人数变化不大,截至目前,较十余年前的律师人数减少了近四分之一。此前,我们也针对某市律师流动情况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许多律师通过种种渠道流转到了其他地域或者其他行业,直接导致我市律师人数下降,律师队伍缩减,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甚至一度停滞不前,成为困扰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分析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近年来,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律师人数变化不大,甚至呈逐年减少的趋势,通过调研,我们发现造成这种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地域经济原因
某市是一座中小城市,人口不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部分想取得更大发展,收获更多利益的律师并不满足于在本地执业,转而通过跨地域转所等途径转向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律师甚至选择脱离律师行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以谋取更大发展空间和机会。据统计,近年来某市跨地域转所的律师七十余人,这部分人员基本流转到了经济发达地区,属于律师执业的正常流动。另有部分年轻律师通过考取公检法公务员等途径转行到了其他行业,直接脱离了律师队伍。由此以来,造成了律师总人数减少,律师队伍逐年缩减的现状,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
(二)管理体制原因
目前,某市律师的流动主要有两个方向:经济发达地区和公务员队伍,究其原因,跨地域转所系律师执业的正常流动,而年轻律师的频繁流动转行则属现今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问题,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不适宜年轻律师的发展。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仍是传统的“个体户”模式,即律师个人虽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签订代理合同,处理事务时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旗号,但实际上律师只是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管理费,律师事务所并不向律
师分配任何利益,律师收入完全来源于自己代理案件的收费,其收入直接与个人的案源能力挂钩,而律师能否接到案件,其实与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律师的个人能力、社会资源密切相关。在这种利益分配模式下,缺少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基本无法找到案源,而那些从事律师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也始终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无法顾及或很少顾及年轻律师,因此年轻律师收入得不到保障,对于他们来说,虽然律师有可能是一份发展前景可观的工作,但他们首先要面对的仍然是生存问题,为了生存,许多年轻律师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初衷而投入其他行业,从而使律师队伍人数下降,律师业发展缓慢。
(三)法制体系原因
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并不健全,法制环境也并不完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比如众所周知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新《律师法》已经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以方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律师“会见难”问题。在我市,据部分律师反映,在个别县市律师持“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仍然遭到拒绝和阻拦,给律师办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除此之外,据调研,律师办案还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律师取证难的问题,还有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遭拒绝阻拦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律师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长此以往,极容易使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失去信心,从而转往其他地市或者转行从事其他行业,造成律师队伍的缩减,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四)社会观念原因
律师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掌握任何国家权力,但是,却同样担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使命,因此,在发达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非常高,非常受人尊重,但是,在我国,这一点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点是“权力崇拜”和“官本位”,这就使得人们很难将不是“官”的律师置于一个很高的社会地位,现实是许多人不能平等地对待律师、尊重律师,特别是一些行政机关单位和企业单位,他们对律师往往并不欢迎,甚至认为律师是 “被雇佣者”,为“雇主”服务是应该的,“雇主”只需付钱给律师,哪还有“尊重”一说?另外,政府职能的设置不利于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比如国企改革工作,该项工作中许多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依据法律出具改制意见等事项都非常需要律师的参与,但这些工作通常都由政府职能部门“一手包揽”了,律师往往参与不进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也就无法彰显其社会地位。至于普通百姓,他们对律师的认知也并不全面,有时因为律师为之辩护的当事人犯有滔天大罪,百姓便会认为这个律师是在“助纣为虐”、“善恶不分”,认为律师与那个“罪人”一样——“简直就是个魔鬼”!其实,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只是个中立者,他们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应该受到尊重的。
(五)业务风险原因
和其他许多行业一样,律师行业也并非风平浪静,其中充满了风险,身处其中的律师们,兼为社会人与法律人,其风险是双重的,他们除了要面对生活中的种种风险以外,还要面对因为执业所带来的职务风险,这种风险大致分为两类:
首先,是安全风险,即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风险,它可能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还有可能来自民间群众。如今,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而迁怒于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尤其是伤害对方律师的事件,往往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给律师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而普通百姓因为对律师的误解而伤害律师的事件也偶有发生,他们认为律师只能替“好人”说话,而那些替“恶人”说话的律师,就如同“魔鬼”,让他们深深憎恨。
其次,是责任风险,即律师因为执业过错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是行业处罚和惩戒。比如《刑法》第36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就是悬挂在律师头上的两把利剑,律师因此被判刑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民事案件代理中,如果律师因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有可能使一个收入菲薄的律师倾家荡产。另外,如果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处罚,严重违规的律师还有可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照而砸了饭碗。所有这些风险,都决定了律师这一行业干起来并不轻松,也正因为如此,才有许多才学丰富的人对这一行业望而却步,想进来又不敢进来,或者有进来了又因不能承受其责任之重而退出的,也因此造成了律师业人数逐渐减少,发展缓慢的现状。
三、解决措施
要想解决以上扼制律师业发展的种种瓶颈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律师法》宣传,特别强化领导干部法律普及程度。
造成律师业发展缓慢的现象有许多原因,归根究底是法律普及程度不够,法律以及律师的重要性并没有被提升到一个应有的高度上去,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律师法》的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对便利律师办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不仅要在律师中积极宣传新《律师法》,还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摆正对律师的认知,加强对律师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特别在领导干部中加强包括新《律师法》在内的法律宣传,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普及程度,因为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和决策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绝大部分民众的认知导向,在这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一切都应依照法律行
事,而这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只有广大民众认识到了法律和律师的重要性,律师的存在才有意义,律师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律师业也才能随之迅速发展。因此,要加强普法宣传,在领导干部和广大民众中宣传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普及程度,强化大家的法律意识,凸显律师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促进律师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改革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为年轻律师创造发展机会。
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并不利于年轻律师的发展,要改变律师业发展缓慢的现状,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一些有效的改革措施已经萌芽,比如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改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改革的尝试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除此而外,还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1、执行机制的改革。某市几乎所有律师事务所现行的执行机制都是主任负责制及合伙人管理制,主任直接指挥内勤,合伙人既负责决策又负责日常管理,甚至主任自己直接来实施管理,其他聘用律师从不参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只关注自己的业务和收入。使“平等的介入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在部分大城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比较科学:部分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由一个合伙人(一般是主任)来负责,而如果主任不是负责人,就只作为一个形象代表;建立行政办公室,聘请一名行政主管(一般非执业律师),上对合伙人负责,下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伙人的管理成本,同时避免了合伙人之间因日常管理而产生的矛盾,又减少了管理的层次和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如此的执行机制达到了淡化主任和合伙人在具体执行中作用的目的,强化了合伙人、行政主管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提高了执行效率,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我们应该借鉴这种管理模式和执行机制,使我市律师事务所也能够规模化、科学化发展。
2、分配机制的改革。目前某市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分配方式是“提成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并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它使律师事务所形成了“个体户”式的大联合,律师之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因为争抢案源而矛盾重重。同时,这样的分配方式直接决定了新律师收入偏低甚至得不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十分必要。当前,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工资制”的分配方式,即以律师工作的综合绩效作为确定律师收入分配的依据。这种分配方式能够比较全面地考虑律师的综合素质,有效地鼓励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律师之间业务协作,也有利于年轻律师的发展,不失为一个良性分配机制,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应该不仅能体现律师事务所的效益,也要能够体现律师个人的效益,充分考虑到律师的个体经济利益,这样,才能激发律师的主动性,从而创造更大的效益。我们应该淡化单纯以收费额为效益和能力指标的观念,强化综和素质、综合效益为指标的观念,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
3、人才机制的改革。好的人才机制应该包括人才的认定、引进、培养、分工、使用、晋升、淘汰等多方面的制度规定,还应该有合理的人才资源配置,即合理的分工。当前我市律师事
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不完善的管理模式和分配模式所造成的律师事务所人才机制的不健全,合伙人只关注聘用律师的代理费收入高低,以便通过收取更多管理费的方式来减轻合伙人的成本负担,而聘用律师也不会关心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而只是关注哪一家律师事务所给予的提成比例高。如此一来,合伙人以及其他律师都各自忙各自的,律师之间没有专业的分工也没有良好的协作,律师事务所的人才引进和发展也被忽视了,整个律师事务所形同一盘散沙,没有团队效应,也无品牌优势,难以得到长远的发展,与规模化、科学化、专业化的发展目标相去甚远,对律师业的发展毫无益处。因此,必须重视律师事务所人才机制的改革,加强对人才机制的研究和实践。首先,应优化组合并科学配置不同学历、年龄、性别、专业、特长和能力的人才,培育起有别于其他行业的律师文化。其次,应淡化以收费多少为衡量人才唯一标准的观念,以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强化对不同人才(尤其是年轻、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另外,完善考评、激励等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科学的人才管理和运行机制,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长久不衰。
(三)做好律师管理工作,强化服务观念。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做好律师管理工作对律师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应做好以下两方面:
1、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自律作用。
当今律师业的发展并不完全依靠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赖于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早在1993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就指出: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将这一体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此后,“两结合”管理体制便逐渐推行开来。目前这一体制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其一,应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管理职责,充分体现和发挥宏观管理功能。其二,要加强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充实其行业管理职能,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其三,要妥善正确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关系。此外,最重要的是要注重发挥律师协会行业自律作用,有效的律师行业管理能够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减少律师违法乱纪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律师执业环境;能够使司法行政部门更少的行使惩戒权,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局面,从而有效促地进律师业的发展。因此,要不断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实现两者之间黄金比例点的结合,使律师行业管理早日走向自律和自治。
2、强化管理意识,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承负着对律师行业管理之责。新修订的《律师法》
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就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有权依法监督,依法指导,协调配合。律师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律专业性很强,与国家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一定要强化管理意识,做好管理工作,这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做好律师管理工作,就要做到两个方
面,一是要“管得住”,就是指律师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这个“自由”必须有限度,这就有赖于行政管理。我们负责着对律师事务所建设、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注册、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处罚以及律师流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我市律师都能够服从管理,对相关工作能够积极配合,从未出现过律师不服从管理而与司法行政机关相对抗的事件,有效实现了律师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保证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 “管得好”,这主要是指在管理好的同时也要服务好。平时我们也非常注重这方面的工作,与律师协会一起,积极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积极保护律师各项权益,及时了解律师生活与工作中的困难,为律师排忧解难;积极为律师办理各项行政事务,从不拖延、推诿;积极组织针对律师的各项表彰活动,鼓励律师工作积极性;积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为律师提供便利的办案条件;积极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为律师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等等。如今,面对正在开展的“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更要进一步树立服务理念,在工作中的方方面面体现“服务”观念,真正做到“以律师之忧而忧,以律师之喜而喜”,如此才能做好服务工作,从而以服务助管理,以服务促发展。
全省目前正在开展“解放思想、科学发展、奋力实现新跨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们正是以这次活动为契机,深入调研了某市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总结了几大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有待实践。今后,必须牢牢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实现新跨越为目标开展律师工作,推动某市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促进某市律师行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吴爱英部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中国司法》2008年第5期)
[2] 《律师事务所管理:一个不能忽视的道德问题》(《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
7.市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汇报 篇七
服务闽北发展
南平市律师协会(2010年9月14日)
南平市律师协会是南平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现有律师事务所28家,执业律师176人,律师党员72人(其中专职律师党员44人,退休后从事律师党员23人,兼职律师党员5人),党员占律师总数41%。今年7月份以来,我市律师行业按照市委和省律协党委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注重宣传,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推进了律师事业各项工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促进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高起点地开展
一是精心组织。市律协成立了由会长任组长,市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律协副会长、支部书记任成员的全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详细分工,确定指导联系点。在秘书处下设了专门的活动办公室,调配有关人员具体负责该活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为确保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有计划、有步骤,高质量地扎实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制定活动方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了《南平市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各 支部召开动员大会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层层动员,对各律师所支部和律师党员参加活动提出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在学习实践活动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我们都及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保证各阶段重点突出,环环相扣,扎实推进。每个阶段的开始,我们都认真组织动员部署,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每个阶段中期,我们都及时分析汇报,掌握活动进度,加强督促指导;每个阶段结束,我们都及时小结,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正不足,确保活动切实有效顺利地开展。三是加强理论武装。我们紧紧抓住律师党员受教育这个重点,着眼于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臵,贯穿到整个活动的全过程。在学习培训上,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培训、专题辅导等形式,组织广大律师党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以及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省、市委《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学习要求,落实学习内容,丰富学习形式,创新学习载体,强化学习效果。四是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南平市律协网、南平普法网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动态,积极编写创先争优活动简讯,宣传创先争优活动情况,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是作出公开承诺。要求每个律师党员作出公开承诺,并将承诺书挂到市律协网站。明确承诺内容:律师所党支部围绕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公正廉洁执法执业活动方面作出承诺;结合当前在各律师党支部开展的“警示教育活动”等作出承诺,带动全市律师诚实守信、依法执业,自觉把个人职业发展与党和国家的大局和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主动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突出主题、特色明显,扎实推进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取得实效。
一是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引导律师党员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律师队伍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履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做到“三拥护”、“三维护”和“三个至上”,坚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与全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相结合。认真汲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李庄案件的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努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引导律师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学习研究、了解实情、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升律师党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与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和自身建设相结合。紧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这一主题,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武夷所、启新所积极培养发展优秀青年律师入党,增强律师党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加强党建推进所建,用党支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7月28日,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检查组司法部宣传司朱江华副司长、中华全国律协办公室宋今今副主任一行在 省司法厅肖新建副厅长等陪同下到我市指导检查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工作,检查组一行到武夷律师事务所检查指导创先争优工作,并在武夷所召开了律师党员座谈会。座谈会上,市律协叶志强会长对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汇报,武夷所、启新所分别介绍本所支部开展创先争优工作情况。检查组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和与律师党员座谈等形式,对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我市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律师党组织和党员律师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广大律师党员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新增长区域发展、城市建设、小城镇改革发展、民生工程等“五大战役”中,律师党员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启新律师事务所担任市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律顾问,为高速公路承建发包、施工合同、房屋拆迁等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二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我们把律师参与涉法活动作为践行律师使命,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措施来抓。从2005年4月开始,我市律师就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在市县两级信访局设立律师值班室,市信访局星期三上午的律师值班咨询日已成为信访群众熟知的固定栏目,同时各地律师还参与书记市长大接访活动、市长信访接访日、三长接访日等各种领导参与的信访活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以律师独特的地位,架起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在调处纠纷、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1-8月,我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参与党政、人大、政协领导接待日活动202人次,接待上访群众2982人,参与涉法案件调处589件,解答上访群众咨询2793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今年上半年全市律师办理法援案件132件。三是为抗洪抢险,灾后重建服务。今年洪灾我市遭受重大损失,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广大党员律师紧紧围绕当前这一中心工作,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抗洪抢险第一线,在抗洪抢险中,欣开元所、启新所、齐欣所党支部组织律师主动深入灾区开展“律师法律服务下乡”活动,向灾民宣传上级有关政策,强化应急处理机制,开展心理疏导和抚慰,现场解答群众疑问。在恢复重建工作中,律师党员发挥法律职业优势,贴近灾区、贴近群众,为灾区群众解答重建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欣开元所支部书记杨仁江为邵武有关部门提出“6.20”洪灾受损企业财产保险索赔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浦城皇华律师所公开向社会提出诚信十项承诺,以极大的热忱为群众服务。全市律师党员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踊跃捐款捐物,以实际行动弘扬和展示我市律师对灾区人民的关注和支持,经统计,全市律师党员共投入抗洪救灾人数116人次;清理淤泥、土石100余立方;捐赠衣物50多件,已捐赠现金7200多元,律师党员以自已的实际行动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存在问题
目前,我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推进有序,总体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个别支部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认识有偏差,在工作的安排部署上不够深入、细致等;二是活动特色不够突出。个别支部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识不够深刻,工作的思路窄、措施少、创新少,有的结合实际不够紧,工作流于一般化。三是活动氛围不够浓厚。有些律师党员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不够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宣传力度和广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下一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思想再强化。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精神,组织律师党员认真学习胡锦涛、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律师党员把创先争优活动的每个环节贯穿到具体工作实践中,促进创先争优活动拓展广度、提升热度。
二是任务再落实。坚持把灾后重建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三级联创”结合起来,加强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职责再明确。明确工作要点和工作标准,做到规定动作一个不少、工作环节一个不漏。及时交流做法经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党员律师践行所做的承诺。
8.律师行业现状 篇八
2012年5月14日至19日我所开展了律师行业管理调研活动。通过采取座谈、走访当事人、查看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我律师行业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县仅有国资律师事务所1家。
(二)全县现有执业律师1名,申请实习律师2人。本科以上学历的有3人。
(三)律师党建基本情况。律师党员1人,组织关系在司法局党委,与司法局党委一起过组织生活。
二、调研内容1、2011年度我县律师考核情况为应考核1人实考核1人,考核结果为合格。
2、调研组一致认为省律协考核文件非常科学,可操作性强,因此完全赞成这一做法。
3、我县司法局专门成立了律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考核文件并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挥。考核组领导认真组织人员实地查看,认真针对各所是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是否规范执业、是否正常开业等几个方面进行突击检查。
通过现场察看资料、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行个别谈话、发放整改通知等方式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律所进行规范。
4、2011年度我县没有申请执业的律师因此没有对实习律师考核情况的调研。
5、律师业务培训好的做法、经验或存在的问题。
建议强化“法律共同体”意识,可由司法部出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这倒是十分宏观的司法行政管理内容,司法部理应当仁不让),在律师、法官、检察官培训方面互相开放、互相认同;必要时,可以共同组织“法律职业年度培训”,在法律职业业务培训上策应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化。
6、服务转型跨越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县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2起及时化解了矛盾。参与城中村改造一起。
7、2011年我县法院受理刑事案件134件,我县律师仅办理6件。占4.5%。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被告人经济困难无钱请请律师的少;二是被告人及家属认为请律师不如请客送礼;三是认为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外来的律师水平高因此请外地律师。
8、我县律师事务所开通了网站。
9.律师行业现状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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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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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财经 分类:这个律师干啥的律师点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鲜晓斌 律师,方本律师事务所
2009.8.1
1笔者按: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了题述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考虑到无论是对用人单位,抑或是对劳动者,劳动合同都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文件之一,而该示范文本结构清晰,约定精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笔者(博主)特此做一些简要的分析,以供各位朋友分享,并期望能够抛砖引玉,相互指正。
以下,所援引的示范文本文字均标明章节和条款,其中,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示范文本全文请点击查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
第2章 试用期
第2条,系试用期条款。根据笔者执业经验,客户多有任意规定试用期期限之误解,为该示范文本使用者友好(user-friendly)考虑,建议在本条末尾附注“[注:试用期期限请注意依据第1章第1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19条写明,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4条,具体约定了“不符合录用条件”,值得借鉴——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3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5条,以附件1的形式约定工作内容(岗位描述)及工作地点,简洁明了,推荐。
第7条,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适当的【岗位调整权限】,埋下伏笔,即——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4章 劳动报酬
第9条,工资约定主要涉及加班、经济补偿金、病假等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相当重要。以附件2的形式单独列出明细(工资构成)及标准,推荐。
第11条,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工资调整权限】,且呼应第3章第7条,继续埋下伏笔,且进一步细化到“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极大增强了用人单位HR部门的可操作性。即——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5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13条,强调了“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8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24条,以具体情形方式列举了“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的情形(同时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6条),极大增强了用人单位HR部门的可操作性。即——
“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30条,明确约定离职交接手续,即——“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考虑到离职交接手续系争议多发阶段,故这样的规定尤显必要,且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将离职交接手续和经济补偿金支付挂钩(同时参见示范文本第9章第31条),对劳动者妥善履行离职交接构成明确约束。
第9章 经济补偿
第32条,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其中,第3项载明“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
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笔者认为,这和劳动合同法第47条存在出入,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在劳动者工作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将产生争议。根据示范文本本条约定,若生争议,建议劳动者结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择一高者请求经济补偿金(本观点供探讨)。
第10章 赔偿责任
第33条,约定了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且细化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2处提及损失赔偿,即——
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示范文本的约定合法有效,值得推荐。
第13章 附则
第41条,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规章制度的适用。同时,避免了直接写明《劳动手册》(或类似名称)作为合同附件的做法。该做法的最大缺陷在于,任何时候一旦涉及《劳动手册》(或类似名称)的变更,均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
第42条,看似不经意,却是一条重要条款。以笔者执业经验看,在涉及必须通知等情形时,通信地址的确定可避免一方任意声称未收到相关通知。
附件3 保密协议
第1条,将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列出,并辅之以兜底条款。推荐。
第4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保密责任的赔偿责任,但一个实践中的问题仍然存在,即如何证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90条约定了该项损失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不支持单纯的违反保密责任的违约金约定,唯一的解决之道在于结合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3条,同时参见示范文本附件4第5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三条款”(即第22、23、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在2种情形下可约定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金,即——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附件4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不错的文本。其中——
第2条,合理增加了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签约的通知义务。
第4条,合理约定了用人单位随时免除竞业限制并相应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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