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服务合同

2024-07-06

工程采购服务合同(10篇)

1.工程采购服务合同 篇一

买方: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中铁信息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采购乙方HP DL380G7服务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量保证

1.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参数)。

1.2货物质量保证期应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叁年。

1.3货物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安装

2.1乙方进行安装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详见附件技术参数)。

2.2乙方提供安装图纸,由甲方签字确认。如有变更,需由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验收

3.1货物验收:货物到达后,乙方会同甲方对货物的数量、包装和完好状态进行清点和查验,甲方在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签字确认收到货物。货物未实施安装前,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3.2安装验收:安装结束,由乙方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验收,并向甲方出具安装检验报告和货物合格证书。

3.3安装调试结束后,甲乙双方依照约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和安装验收标准进行最后验收,验收结果由甲方签字认可。

第四条合同履行

4.1合同金额:人民币

4.2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4.3履行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18号: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指定位置。

4.4履行费用: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4.5付款方式:

4.5.1合同签订后预付20%货款,安装结束经甲方验证合格后,甲方在取得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的形式支付剩余货款。

4.5.2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

第五条保修及售后服务

5.15.2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故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回应。

5.3如需现场检查和维修,乙方应当在小时内到达,并在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

5.4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乙方进行维修只按零部件成本价收费。

5.5乙方进行保养和维修应当存有记录,并经甲方签字认可。甲方以经过其签字认可的记录进行费用结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乙方未能按期交货或者未能按期安装调试,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乙方迟延交付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乙方仍要缴纳上述违约金。乙方承若

6.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第一条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另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若乙方违约造成的甲方损失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乙方承诺此机型为原厂出厂标准配置,CPU保修序列号随主机修序列号,如乙方提供机型未达到上述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按假一赔十方案处理。

6.3乙方未按4.5.2约定提供发票,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

6.4乙方未按第五条约定提供售后服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4.1乙方未能在第五条约定时间内作出回应或到达现场解决问题,每迟延一小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1%的违约金。

6.4.2乙方不能提供保养维修记录,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保养或维修费用。

6.4.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提货款及设备尾款,甲方应当按应付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7.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7.2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8.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账号:08857020__92146041

账号:43010117

开户行:

开户行:

税号:320__2757330562

税号:320__2742353614

联系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___年___月__日

2.工程采购服务合同 篇二

说到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 我们可以这样打个比方, 就像去市场买菜。我们先是有了具体的购买需求, 然后通过在市场上对多家菜价进行比较, 最后确定要买哪一家的。签订合同也一样, 首先, 我们要对工程所需材料有大致的了解, 这一步主要是通过工长和预算人员提供的工料分析和物资需用计划体现出来的。工长根据工程进度需要, 结合预算人员对该部位所用材料的用量分析, 编制出物资需用计划。这份计划提交到材料采购部门, 相关负责人要对此种材料从质量、价格、服务等几个方面做市场调查, 最后筛选出4~5家符合要求的供货商, 作为备选。搜集供货商资质, 会同工程、质检、材料、预算部门对其进行资格预审, 然后通过多方竞标、评标等招投标程序, 确定最终供货商。对未能选用的供货商应做好沟通, 表示希望有下一次合作的机会, 并分类别作为采购信息资源登记在企业材料采购信息库里。

采购合同的签订阶段, 双方如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 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在此之前, 让我们大致了解一下什么是买卖合同。所谓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条款主要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标的物的验收、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交付期限和地点、付款方式及风险承担。具体到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 首先要对采购的材料进行全面了解, 包括产品规格及特性、计价单位、验收标准、存放要求等。材料员应会同经济师、质检人员一起签订合同, 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包括产品的特性、运输方式及存放要求、验收标准、运费负担、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和出现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分担、质保期及对质保金的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第一,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此看来,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 一定要注明具体的交付地点, 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承担。第二, 关于在途运输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着对采购方 (即买受人) 有利的角度出发, 在签订合同时, 应明确约定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毁损、灭失由出卖人负责, 把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三, 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违约金和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密切联系, 若违约金低于损失, 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反之, 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减少。在实际签订合同中, 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最好不约定违约金。如需约定, 双方要制定合理的违约金范围, 当发生违约事实时, 不至于严重损害一方权益。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 不只是静止地按条款履行合同, 而是在动态和变化中履行合同。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同,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的程度均会有所不同, 不仅在由谁履行上会产生理解差异, 还会在履行多少、履行后果以及不履行的责任上产生争端。因此, 譬如材料在进场验收时, 材料人员应结合质检、工程相关人员, 双方应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履行合同承诺。如产品进场验收合格, 要及时组织进场卸货、存放、保管, 及时办理入库与结算;如产品不合格, 应及时与供货商协调、退货, 办理相关退货手续, 维护双方良好的信誉。

此外, 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与授权签约人的问题。通过本人多年签订工程材料合同的经验, 在签订合同之前, 对方最好能提供以下资料: (1) 年检合格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2) 法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果合同签订人不是法人, 还要提供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采购结算与合同管理 篇三

关键词:原燃料结算 合同管理 降低采购成本

1 采购结算

1.1 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 钢铁企业生产,消耗的物料品种繁多,结算方式多样。对于大宗原燃料的结算一般采取优质优价的方法。优质优价包括“按质论价”结算和“按质论量”结算。按质论价结算,就是在原燃料采购过程中,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的价格为基础,依据与合同相关的计价条款和原燃料的实际检验结果确定原燃料的最终结算价格;按质论量结算,是不依据物资的检斤量做为最终结算量,而依据检斤量与理化检验结果确定的干基量确定最终结算价格的结算方法。大宗原燃料采购结算的特点是紧扣合同,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

1.2 采购结算与合同条款 钢铁企业原燃料产品的合同条款一般有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及交货时间,验收标准、质量加减价约定、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价格、质量加减价条款和验收标准是结算的的重要依据。

1.2.1 合同价格:即合同的的基价,其他有效成份的加减价都在此基础上进行。通常合同的基价有三种:含税包干到厂价、车板含税价和车板不含税价。

1.2.2 验收标准:①计量、化验均以买受方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②计量、化验均以出卖人为准,按日结算(按批次结算)。③计量以买受方为准,化验结果按出卖人方结算。④计量以出卖人方为准,化验结果按买受方结算。

1.2.3 质量加减价条款约定的内容 钢铁企业大宗原燃料合同根据物料有效成份的不同,加减价方式不同。通常在结算当中按合同加减价方式的不同,我们把结算类型分为有效成分累加类型、简单计算类型、折吨计算类型、等级判定类型、中间换算类型等。这一部分条款是优质优价结算的核心内容。

1.2.4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或火运。

1.2.5 结算方式:①一票结算,开据17%增值税票。②两票结算。即含税包干到厂价减运费,其余开据17%增值税票。

1.2.6 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需(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7 其他约定事项:①合同履行有效期。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3 原燃料采购结算员的工作程序①审定合同:结算员收到业务科签定的采购合同,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推敲。②收集资料:收集交库单、化验单、磅单等原始票据,了解掌握企业调价及合同条款变更、异议处理情况。③结算:结算员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类型,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据各种数据指标和对应关系,计算采购价格出据结算单。

2 合同管理

2.1 合同管理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外在表现,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2.2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 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2.2.2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2.3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3.1 认识根源 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

2.3.2 法律意识: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最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我们说,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

2.4 加强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结算关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现代企业若能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根据合同的订立、履行、结束的时间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应对处理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

2.4.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4.2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培训不断加强签约人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合同法律意识。合同管理员应该是既懂业务又懂法律的人员担当,可以起到事前防范的效果。

2.4.3 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采购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采购部门结算人员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3 充分发挥结算作用,完善合同结算条款

做为原燃料供应的源头部门,为充分发挥结算的作用,我们几次号召全体业务员对合同进行自查、自纠,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整理、调整结算方式,规定更为合理的奖扣区间。发挥集团整合优势在保证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堵塞业务漏洞,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

3.1 防止以次充好,改变月加权平均结算为单批结算方式 结算中我们发现,月加权平均结算与单批结算两种计算方法对于奖励封顶而处罚却不封顶,并且处罚比奖励力度大的采购合同,其结果尤为不同。供应商如果按月加权平均结算,在一个结算周期所送的煤平均不超标就可能有奖励,常常逃脱其中个别超标批次的处罚,有可能以次充好,不能保证进厂原燃料质量的均衡性。为此,我们协助业务科对此类合同结算条款进行了修订,喷煤灰、硫指标月加权平均结算变为单批次结算,一个化验批次一个结算价格,显示质与量的对应结算,为供需双方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3.2 针对精粉水份严重,合同条款规定加倍扣水 曾有一阶段,进厂精粉出现了水份严重超标,致使储料厂无法码垛,入炉料配比不准,对入烧稳定性产生影响。为了加强进厂原料的质量,提高入烧炉料的稳定性,综合各方意见,从合同上加以约束,即:“水份≤12%时,按化验水份干基结算;12%<水份≤14%时,按公式[12+(化验水份-12)×1.5]扣除水份进行干基结算;14%<水份≤16%时,按公式[15+(化验水份-14)×2]扣除水份进行干基结算;水份>16%时,拒绝进厂。”水分大于12%加倍扣罚,水分超标现象及时得到遏制。

3.3 保证炉况顺行,结算条款规定球团返矿不付款 球团返矿由于抗压强度不够造成的球团粉量增大,对高炉的冶炼产生一定的影响。优化粒度组成的的关键是筛除小于5mm的粉末,一般<5mm的应不超过3%-5%。

为此,我们建议合同结算条款改为“含粉<5mm不超过5.00%,含粉超标部分不予结算。”这一结算方式的改变,使进厂球团矿的含粉率大大减少。

3.4 规定合理磅差,严谨供货合同 各大矿务局炼焦煤的结算以对方发货时的检斤为准,我公司的检斤化验只作为下转厂矿成本的依据,双方检斤化验结果存在较大误差,虽然在煤的采购中矿务局煤炭结算以对方为准是全国惯例,但我公司承担着较大的途耗及化验结果不符带来的经济损失。如何约束矿务局的质量检验结果?我们从实现的时间上,要求对方在发出物资时立即报出水份。经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分析研究,我们对双方水分差超过4%的月份做了统计,及时与供方沟通协商决定,我们在合同中增加“水分差超过4%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合同生效后,制约了对方化验水分过高现象。

3.5 发挥集团整合优势,及时调整计量检斤结算办法2008年上半年,钢铁企业发展势头强劲,原料价格一直上扬,焦炭和有些炼焦煤种一度出现紧张的局面。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个别品种的合同条款向供货商作了倾斜和让步,例如焦炭和1/3焦煤合同验收标准规定“以出卖人出厂检斤过磅、化验结果为准”。

2008年6月30日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我们认真分析市场变化,把握市场价格走向,掌握各钢铁企业的采购信息,充分利用集团优势、从8月26日始,焦炭、部分1/3焦煤的检斤、化验结算方式改成以买受方为准,降低因供方检斤、化验为准可能在途耗、化验误差方面带来的“潜在”经济损失。

4 结论

4.IBM服务器采购合同 篇四

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器,乙方向甲方销售本合同所约定的设备,并且提供服务器操作系统的基本安装、技术支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第二条 设备价款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明细价格表详见上表)。除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价款。

2、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税费。第三条付款期限及方式

1、甲方按照下述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货物到达当日开箱检查无误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当

日付全款。

2、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开箱检验

1、本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进行。如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有缺货、损伤、破损或与装箱单不符的现象,则应由甲方和乙方的代表当场作出确认。如证实上述的缺货、损伤是由乙方(包括乙方所委托的承运人)原因所致,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补足、更换短缺或受损部件。

2、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在货到交付地点或买方仓储地点后未能在3日内开箱,甲方将妥善保管货物。在具备开箱检验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未于甲方通知检验的3日内进行检验,而且双方未就另行确定开箱检验日期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合同设备存在任何短缺、缺陷和损坏,并且上述短缺、缺陷或损坏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则乙方应在开箱后15日内免费替换或补足。第五条 安装和验收

1、设备安装

(1)合同设备的安装由甲方负责,乙方指派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协助操作系统的安装。(2)安装工作开始前,甲方应准备好安装环境和条件。乙方在甲方协助下进行操作系统的安装,其他相关应用软件由甲方自行安装。第六条 质量保证与保修

1、乙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设备为全新的,并符合本合同所述规格、质量和技术特性。设备保修期按ibm厂商标准执行,为三年有限现场保修。

2、保修期内如果设备出现问题,由ibm厂商提供服务,为3年(7*24)4小时上门服务。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本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篇二:ibm服务器合同样本 购 销 合 同

需方:********************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xxxx年 0x 月 0x 日 供方:***********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xxxx-0x-0x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需方向供方订购下列货物,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供货清单及总金额 :

二、运输方式及费用:

1.运输方式: 供方承担运输费用,并承担货物交付给需方前的一切风险。2.需方货运详细地址:需方单(***********有限公司)

三、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20500)整

四、交货方式:

1.发货日期:货款到帐后当日内或(外地)见到电汇底单后1个工作日内。2.如由供方负责发货,发货日期以承运人签发的单据日期为准。3.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单位。

五、货物验收

1.验收标准:供方保证所提供所有产品为ibm原厂产品,验收方式:从供货之日起,需方在货到当日进行ibm原厂外包装无破损验收签字,逾期视为需方已验收。若ibm原厂外包装在验收前发生破损或改变(运输途中的轻微破损除外),需方拒绝接受、并可以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2.供方所认定的货物到货即损(doa)条件:(1)非人为损坏(2)外包装无破损(3)机器有明显外观损坏或机器无法正常使用。三条同时满足doa方可成立。doa申请有效期:货物从供方库房发出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发货地市内)或七个有效工作日(发货地市外)。发生doa后,由供方负责向厂商办理索赔事宜。3.供方为需方免费安装好扩展配件,预装好指定的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由需方提 供)。

六、保修条款:按照原厂商保修的标准,并供方负责对所有提供的货物硬件免费保 修3年。并对整个工程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及其维护3年。

七、所有权:如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供方有权将货物 收回,需方须负担因违约而给供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收回所产生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违约责任:

1. 供方责任:供方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交货的或逾期交货,供方需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须按照未付款部分的百分之一向需方支付违约

金。如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验收标准,供方须按合同款的百分之十向需方支付 违约金并在两日内重新提供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

2. 需方责任:需方未能按其合同中应履行的付款义务,每延期一天须按照未付款 部分的百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因台风、地震、水灾以及其它非需、供方责任造成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不可抗力。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 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事件详情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 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

十、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十一、合同担保:如需提供担保,另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合同变更:合同履行中,如一方需要修改,必须在三日前提出,征得对方同 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壹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 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十五、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时间: 2010 年0x 月 0x 日

需 方:***********有限公司供 方: ***********有限公司(盖章)(盖章)代 表 人: 代 表 人:xxxx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帐号:

地 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篇三:ibm服务器询价采购

盐 城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yccg0807-xj42 ibm服务器询价采购

编号:yccg0807—xj42 询 价 采 购 函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保证采购单位对专用设备的及时采购,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对下列设备进行询价采购。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方可进行投标。

(含 1.投标人必须是获得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伍拾万元以上伍拾万元)。

2.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项目的经营资质和能力,业绩好,技术力量强,有履约能力。

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ibm服务器1台(详见报价单规格和配置)注: ①所报商品为原厂正宗原配产品。②所报配置为主要配置,其他按标准配置配备。③如无明确说明,不

得在原厂标准配置的基础上减少或降低技术配置。

三、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时,投标函至少应提交以下投标材料:报价单、资质证明、质保及服务承诺、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以上凡提供复印件的,如需确认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便验证。)报价单及其他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一式贰份,请于2008年7月25日上午11:00 前将投标函装订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至我中心(外地供应商可采用传真报价)。我中心会同有关人员于7月25日将对各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确定采购中标意向单位。

四、由于招标内容中对部分采购商品要求不详细,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补充说明其详细规格型号,如存在多

种可选择情况,请投标人说明在全部各种情况下的报价。如不作明确说明,评审小组或采购方可认定其所报配置型号为可能存在情况的最高标准或按有利于使用方的原则确定规格型号。

五、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六、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须向用户单位提交人民币壹仟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供货安装调试结束后无息退还。

七、所供物品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凭用户单位的验收合格报告和经由用户单位盖章的货物发票复印件,其中发票原件交给用户单位),支付货款95%,余款作为售后质量保证金,使用六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结清余款。

八、中标人(鉴证合同时)按中标金额的0.8%向采购中心缴纳中标服务费。

九、本询价不设分包,不可拆分细项。

十、本次询价标书费200元,售后不退。招标人信息

名 称: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盐城市鹿鸣东路6号、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联系人:俞洪兵 范 蓉 电 话: 05*** 83080136(fax)

招标人帐户信息

(1)标书费及服务费帐户信息(根据缴款人的开户行,建议选择同行缴款方式): 开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行:盐城市工行儒学支行 帐 号:***2893(2)投标保证金专户帐户信息: 开户名: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工行儒学支行盐 城 市 政 府 采 购 投标保证金专户帐号:***0566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报价单及有关承诺、说明盐 城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yccg0807-xj42 报价单及有关承诺、说明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愿意按照本询价函(yccg0807-xj42)的要求和下面的报价提供所需商品,并保证所供商品为原厂原配产品。

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二00八年 月 日

5.工程采购合同模板 篇五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程采购合同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采购合同1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西关路路东,创业街路北天坛路路西,沿街门头房的玻璃门,及玻璃窗的制作安装。

二、工程质量及要求。

1、玻璃门要用12毫米的钢化玻璃,门上方采用8毫米的钢化玻璃,玻璃窗要用10毫米的`钢化玻璃,门窗框架采用50×100的铁方管,外包不锈钢拉丝板、地弹簧、不锈钢拉手为玻璃门专用材料。

2、产品样式符合施工图纸或工程样板要求,安装坚固,表面光洁,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约定玻璃门 /平方米,玻璃窗 /平方米,工程完工以实际平方计算结算。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定金__,以定做钢化玻璃,等,安装完框架付__,安好门扇付__。

四、工程质保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质保期为乙方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到期后为__

五、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工程二期为xx年8月__号到xx年__。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采购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验收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经济责任

1、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_____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_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_____的罚金。

2、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_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_____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__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___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八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___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_%的补偿金。

第十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共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_____份、副本_____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采购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供需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办公家具(见明细)业务,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以甲方的要求及图纸标示为准。

二、技术标准:以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技术、质量标准。

三、验收标准:货到现场安装完毕后开始验收,所供应的全部家具应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要求外观无瑕疵,结构无松动,规格、材质符合合同约定。

四、交货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五、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总额________________(见订单明细):(大写________________)。

七、货物明细:(附表一:订货单)。

八、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总合同款的________%

作为定金,并于货到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付清;

2、乙方交货后,并收回全部货款的同时,应与甲方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向甲方交付质量保证金________元,该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或纠纷,甲方应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售后维修或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扣除相应质量保证作为损失补偿。

九、包装与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责任: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付款。

十一、乙方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或与封样、图纸标示相符),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付货款,或扣除总货款的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货送到,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付货款,或扣除总货款的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应保障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期内,为甲方无偿提维修服务,除非人为损坏,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报修应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服务到位,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质量责任保证金。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合同附页、订货单、收货验收单与合同正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如对本合同发生歧义或纠纷,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时各自保留法律诉讼权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6.采购合同范本(工程类) 篇六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 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内容较多时作为合同附件)

是否需要安装:,安装要求: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2)按样品,样品作为合同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乙方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或材料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或材料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和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第二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乙方应负责设备或材料的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乙方应采取足以保护设备或材料的包装方式,若由于乙方的包装问题,导致设备或材料受损,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设备或材料,乙方应对设备或材料的损坏承担责任。如因前述的包装原因造成货损坏导致乙方逾期交货或导致甲方受到其它损失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甲方项目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

3.运输及装卸:由乙方负责设备或材料的运输及装卸,并承担运输和装卸的费用,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造成设备或材料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运输及装卸造成货损还导致乙方逾期交货或导致甲方受到其它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甲方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4.与甲方相关的单证的转移:乙方应在交付设备或材料时,向甲方交付设备或材料相关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

乙方应在交货前5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设备或材料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2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

第四条 验收:

设备或材料到场后,甲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设备或材料数量及质量情况,若数量与清单数目不相符,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设备或材料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回或补齐设备或材料,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设备或材料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设备或材料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证明(设备或材料进场验收单),此证明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交货验收证明(设备或材料进场验收单)必须加盖各方公章方为有效,否则不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凭证。

乙方产品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1.单价:元人民币;

暂定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以上价格是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应向乙方支付的设备或材料费用,包括所订设备或材料的制作、供应、包装、出厂检测、税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质保期(两年)的维护等费用。上述单价为包死价格,供货期间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最终总价为供货完成后乙方提交供货证明材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格。

2.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任何一笔费用前,乙方均应当先向甲方提交经各方盖章确认的交货验收证明以及与付款金额相符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迟延支付相应费用,并且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设备或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等不合规定或约定,应自收到设备或材料后2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如甲方所购设备或材料为需安装调试方能发现其以上瑕疵的,则甲方应自安装完毕并调试之日起2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通知后,应在2日内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货。

第七条 设备或材料保质期以及售后服务的约定:

乙方对设备或材料提供年的质量保证,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损坏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负责退货或换货;并承担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

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响应,具体时间如下:

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答复,乙方保证其传真和电话处于24小时正常开通状态,甲方将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殆于维修,经甲方书信通知后,乙方仍存在殆于维修或不及时维修的情况,此类情况发生三次以上扣除全部质保金并且甲方有权另行

选择维修单位,解除乙方整个项目维修权利,此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须派员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12小时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

第八条 安全责任:

乙方应对设备或材料运输、装卸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负责,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除返还甲方其已付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0%的违约金。如因乙方不能交货还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乙方所交设备或材料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等不符合同约定的,如甲方同意接受,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接受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如乙方经修理、调换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因此还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1日的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偿。.

4、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现象、火灾、意外事故、地震、罢工或工厂关闭、骚乱、暴动或**、禁运、战争,任何将来的法律、命令、法规或其他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违约后,则违约方不得引用不可抗力条款而免责,对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协商同意,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本合同附件:(可附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7.工程采购服务合同 篇七

关键词:海洋石油,服务采购,现状,问题

一、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现状

中国海洋石油产业起源于20世纪80年, 通过对外合作和政府支持, 得到了高速高效地发展。通过向国外企业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我国海洋石油企业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经验。

1.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方式

“服务采办”——勘探、开发、生产、钻完井中的技术和承发包服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大修理及其它维修, 各类咨询、中介、生产、工程等服务。

2.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方式

目前,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主要有: (1) 公开招标,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国际国内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公开竞争性招标。 (2) 邀请招标, 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办事宜报价、谈判的采办方式。 (4) 定单采办, 对签有采办联盟协议、长期委托采办协议的供应商直接以定单的方式采办。 (5) 询价采办, 指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在报价基础上比较, 确定供应商。 (6) 集中 (统一) 采办, 对具备集中优势、可形成规模效应的货物和服务进行统一组织的采购行为。 (7) 自行招标, 指具有招标能力但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单位, 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 自行组织招标的行为。 (8) 应急采办, 指对生产建设有直接影响, 按照正常采办程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而又没有库存和其它的解决途径的采办。 (9) CFRE采办, 指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 发包方负责支付采购费用的采办行为。

3.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评标办法

(1) 最低评标价法, 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包括三个要素: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最低;投标价不低于自身成本。

(2) 综合评价法, 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 依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定性、定量分析比较, 结合投标人的报价综合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4.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的组织方式

对于海洋石油工程项目而言, 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 成立工程项目组, 由项目组提出采办需求, 公司审批后, 由采购部门负责该项目服务采购的全面工作。总公司成立采办专业委员会, 负责监督管理项目采办包括服务采办工作, 并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项目采购工作。

5.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的工作程序

服务采购的主要工作程序包括:编制服务采购计划及采购进度计划;筛选并确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编制询价文件及报价评审;招标评标定标;召开供应商或承包商协调会及签订合同;调整服务采购进度计划;催交项目服务工作进度;进场监督检验;合同履行及付款;现场验收及收尾工作等。

6.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合同管理

主要是对服务合同的签订前审批流程、商务谈判、技术澄清、服务合同变更及索赔等程序性文件的管理, 及对服务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印章使用、合同评审制度等管理内容。

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中存在问题

1. 理论指导相对缺乏

相对于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有质量管理体系、进度方面有传统进度计划、费用方面有全面的概算预算管理, 海洋石油工程的服务采购管理缺乏比较完善的体系和理论支持。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服务采购管理还处于萌芽阶段, 仅仅是意识到服务采购管理的必要性和优点, 而服务采购管理的有关理论却相对较少, 项目服务采购管理的理论指导大大落后于行业发展速度。

2. 管理方法陈旧落后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现阶段的主要方法有: (1) 项目服务采购计划控制方法, 此方法基本沿用企业服务采购运作方法, 根据项目的进展和需求, 制定服务采购计划。根据项目各种因素的变化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调整计划内容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服务采购, 未考虑项目的生命周期和具体需求, 精度低、预见性差, 对关键设备和物资的采购无保障措施。

(2) 项目服务采购质量控制方法, 对于项目服务质量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企业采购背景的前提下, 项目服务采购的质量控制也仅仅限于项目交收后的检验。项目服务采购的人员仍保持着企业采购的需求方心态和作风。在质量控制方面, 基本属于事后控制。未考虑项目服务采购需求受到项目生命周期的限制。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服务采购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较为落后。对项目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管理仍沿用企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传统管理模式, 项目服务采购计划还仅仅是简单的费用及工期安排, 对服务采购合同的管理基本停留在文档管理的初级阶段。在项目服务采购的过程中, 并没有运用和实施战略分析、动态跟踪、过程控制、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工具和方法。

3. 项目缺乏统筹兼顾

在项目管理的实际运行中, 不同项目的服务采购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战, 信息得不到有效共享、资源得不到统一调配。而且这也影响到项目服务采购的谈判地位和策略影响, 直接对采购的工期、费用、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源一定的条件下, 加强多个项目之间的协同, 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内部资源, 进行协同运作, 产生协同经济, 是项目群管理的关键。统筹兼顾, 在项目采购的层面上考虑到项目的相关性和关联性, 是海洋石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2004年5月.

8.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探讨 篇八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5-0134-02

电力企业财务、人力、物力的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而物资管理则是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的采购对产品生产的影响重大,物资采购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物资采购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隐含着多种风险。而采购风险又与合同风险联系紧密,该类风险会贯穿于整个合同管理过程当中,所以说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对该环节的工作给与足够重视。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电力企业虽然十分重视合同的构建与法律适应等问题,但却未将执行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未能和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不仅导致采购工作的合理性较差,还会引发合同未能履行等诸多风险。

1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识别的定义和分类

1.1  电力物资采购风险的定义

电力物资采购包括借贷、购买、租赁、交货等多种方式,它是一种有形的采购,物资采购指的是购买技改、电力生产、科技项目、辅助材料、电力营销所需原料、设备和备件、工具等物资的行为,与物资购买相关的职能包括需求计划、项目设计、合同管理、招标管理、仓库管理、物资验收、运输与配送等。而电力物资采购风险则是指物资采购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存在偏差的可能性。电力物资采购风险将会贯穿于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而采购风险又与合同风险联系紧密,该类风险则会贯穿于整个合同管理过程当中,所以说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对该环节的工作给予足够重视。

1.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分类

本文主要将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分成了以下几大类。

1.2.1  品质风险

评判电力企业物资采购是否成功的标准主要包括能否准时收到物资以及所接收物资的品质和数量是否达标,所以说物资品质对电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电力企业所采购的物资品质不佳将会对企业的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1.2.2  服务风险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如果服务质量不到位也会引发一系列风险,其风险主要包括因物资供应商服务质量不佳所造成的风险以及采购无形服务所引发的风险。

1.2.3  交期风险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如果可以确保物资交期的准确性将对供应商在产品交期准确、产品品质的提升上有很好地促进作用,也可以将缺货、运送的损害降至最低,缩减物资运输成本。

1.2.4  弹性风险

为确保生产的顺利运营,电力企业需要在生产前作一些相关预测,企业根据产品的预测结果的好坏向供应商增加或减少物资订单,因某些外在因素甚至出现紧急插单等现象,供应商因自身产品供应的弹性问题会引发一定的风险。此外,还存在采购方拿到产品后因进行价格调整、产品修正等而引发的弹性风险。

1.2.5  存货风险

电力企业可能会因存货系统出现问题、偶发性排程问题、当预测失真、支援调度等问题而造成供应链受阻的危害,进而引发存货风险。

2  规避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2.1  电力企业要加强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并优化物流

协同合作

电力企业想要确保自身企业的正常运转是以供应物资不间断为前提的,这也是物资采购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采购合同管理可谓是电力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电力企业是通过采购合同这一桥梁与供应商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体系的,良好的合同管理体系不仅可以降低电力企业的成本,还可以提高供应商的运作效率。面对复杂多变的物资采购环境,电力企业必须找出采购管理系统的薄弱环节,强化该环节的管理功能,对供应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有清楚的了解、认识,通过改善采购制度的控制及强化供应商的选择等多方来防范物资采购风险。

通常情况下,大型电力企业拥有较为广泛的物资采购市场,合同管理所涉及的内容也会有所增加。在此基础上合同管理就要有侧重点,应该将重点放在物资材料供应是否及时及服务是否可靠等关键问题上。供应商要确保供应系统的稳固以及物资供应时间的准确。

最后,电力企业要组建一支最佳组合的高质量采购管理团队,为电力企业提供的可靠供应保障。电力企业要加强供应程序的建设,强化采购合同的风险控制,优化供应品质管理工作。

2.2  制定弹性化较强的物资采购合同,保持结构化转机

电力企业与物资供应商的供应链合作中存在供应与需求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物资的采购管理中,物资供应商和电力企业之间所制定的物资采购合同应该具备一定的弹性。在受到外界环境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的解除该影响带来的危害,使电力企业和供应商之间保持良好的供应关系。通过制定弹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合同来降低由外界环境不确定因素引起的风险。当前大部分电力企业通常采用JIT方法来加强供应链的管理,减少电力企业的库存、降低运营成本,一旦物资需求有较大波动或遇到突发事件情况,这种运作模式就会因弹性不足而使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说电力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应变能力,不仅要注重企业的效率与效益,还应该保持物资采购管理的适度弹性。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是防范风险、确保采购管理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电力企业想要与物资供应商之间建立长期的策略合作伙伴关系,就要加强双方成员间信息的交流与共用,并且要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制度性,在正式合作体制的约束下,在采购管理双方成员间实现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的和谐协作关系。

2.3  强化监督体制,使双方认真履行物资采购合同,避免

企业利益受损

电力企业与物资供应商在签订物资供应合同之后,就要严格遵照合同要求依法行事,根据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电力企业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履行效果的验收、检查及分析,进行有效的监控,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或违约可能,要规避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将合同危害降到最低。电力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对合同做出及时的更新与补充,必要时还应该及时解除合同。此外,还应该强化合同纠纷的管理工作,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双方纠纷,将风险降至最低。

3  结  语

物资采购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物资采购预期目标无法实现,在物资采购活动中隐含着多种风险,企业双方应该加强物资合同的管理工作,以此来规避风险,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劲.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之我见[J].才智,2011,(4).

[2] 胡振华,周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9.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篇九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物资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10.工程采购服务合同 篇十

(银皮书)

目 录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2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10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5-7)...........18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25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2-13).........3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42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50 第二部分 附注......................................................59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1.合同

定义

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1.1.1.3“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1.1.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1.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1.1.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1.1.2人员

1.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1.1.4检验与竣工

1.1.4.1“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1.1.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1.5.1“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1.1.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1.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1.1.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1.1.6其他定义

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1.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6.5“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6.1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1.4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1.5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 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的优先次序

1.6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h)承包商的建议书。

现场的文件

1.7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1.8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5.4款中提到的文件。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3.3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通讯联络

1.8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派人员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广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 1.9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3.3款所提到的)。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1.10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1.11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颁发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1.12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1.13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1.14如果承包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2.雇 主

一般义务

2.1雇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第13条规定向承包商支付。

现场的进入与占有

2.2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此类进入和占有权可不为承包商所独享。

如果由于雇主一方未能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和占有现场的权利,致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按照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许可、执照和批准

2.3在承包商请求和承担费用的前提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为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的运送(包括清关)以及工程的完工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上述请求也可包含:当承包商的设备运离现场而出口时,要求雇主协助申请任何必须的政府批准。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2.4在雇主认为适宜时,雇主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将复制件交给雇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发生终止合同事件时,承包商:

(a)应按照第16.3款的要求执行;

(b)应按照第19.6款的规定从雇主处得到支付。

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3.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雇主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根据雇主对雇主代表任命的条件,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其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具体批准时,则此类要求应于第二部分中注明。否则,雇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雇主处得到任何必要的批准。

除非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其错误、漏项、误差以及未能遵守第5.3款和第5.4款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根据合同将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函件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2雇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雇主代表应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随时听候使用。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雇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类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雇主代表的任何此类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

(a)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b)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的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雇主代表的指示

3.4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雇主代表根据合同发出 的指示。

雇主代表尽力达成一致

3.5当要求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未能达成一致,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根据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4.承包商

一般义务

4.1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的要求、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

承包商应在竣工时间内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期内修补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或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工、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物品。

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雇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如有时)及第4.7款中所提到的参照项。承包商应将雇主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第14条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不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履约保证

4.2承包商应自费从第三方处取得一份履约保证,保证的金额与货币种类应与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相一致,并在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雇主。履约保证应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提供,并采用本条件附录中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 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实施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应持续有效。履约保证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根据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承包商代表

4.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代表承包商):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无论承包商代表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雇主代表。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工程协调

4.4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包括在雇主的要求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承包商的协调。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中的规定,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a)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他们的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合法公共当局的工人,这些工人可能被雇用于现场或于现场附近从事雇主所需的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

承包商应将来自分包商的全部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之外从事工作的细节)收集、整理并提交给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为了保证其他分包商、承包商本人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商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地负责。分包商

4.5除非在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a)承包商在购买材料时或向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需征得同意;

(b)其他拟雇用的分包商须得到雇主代表的事先同意;

(c)在每位分包商现场开工的预定日期之前,承包商应至少提前28天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

(d)如果可行,承包商应为来自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提供一个被选为分包商的公平合理的机会。

承包商应对所有分包商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并为之负全部责任。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4.6如果分包商在工程的设计和实施或在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持续且可转让的义务,而且此类义务在合同期限结束后仍继续存在,则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结束时于雇主提出要求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将此类尚未终止的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放线

4.7承包商应根据雇主的要求所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商应自费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质量保证

4.8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遵守该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承包商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 提交雇主代表,供其参考。任何文件在签发给雇主代表时,都应按合同规定的细节,附有经签字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应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并有权要求对其进行修正。现场数据

4.9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由雇主委托他人根据该项工程勘测所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的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承包商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在费用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并彻底搞清了以下内容: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与气候条件;

(c)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产生影响或作用约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影响工程实施的事宜

4.10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完全理解了合同价格的合宜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价格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定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时)以及为合理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4.11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地表以下的条件,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检查这类条件。在收到此类通知并检查和调研之后,若这类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在基准日期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这类条件所导致的附加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中。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进场路线

4.12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彻底搞清了他选用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承包商(就双方之间而言)应负责进场路线的维护。承包商应提供他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劳工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任何标志或方向指示。承包商应为使用此类进场路线、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路线的来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雇主不保证任何特定的进场路线的适宜性与可用性,也不接受在修筑此类路线期间不宜或不能持续使用进场路线而引起的任何索赔。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的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工程的目的其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进度计划

4.14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进度计划,供其参考。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验和试运行的各个阶段);

(b)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主要事件与活动;

(c)根据第5.2款进行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提交、批准和同意的期限;

(d)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此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前导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不论雇主代表何时要求,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实施工程承包商计划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供其参考。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此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展与进度 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进度报告

4.15承包商应编制月度进度报告,并将6份副本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日期起至开工日期所在月历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承包商完成了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a)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b)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c)(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d)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商的设备的记录;

(e)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们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9)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承包商的设备

4.16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该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承包商的设备。所有承包商的设备一经运至现场,都应被视为专门用于该工程的实施。没有雇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任何此类承包商的设备移出现场。安全措施

4.17承包商应在其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从现场开工至移交雇主,承包商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环境保护

4.18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承包商应保证在合同期间,现场中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数值,也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电、水、气

4.19为工程之目的承包商有权享用现场上供应的电、水、气及其他设施,其详细规定在雇主的要求中给出。承包商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消耗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承包商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为此类测定和设施的使用提供任何必需的仪器。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节负责提供各类机械和材料(如有时)。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此类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

在收到机械和材料后,承包商应在原地目测检查,并应将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随后,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或作为一项变更,由承包商(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达成一致)进行此类弥补。在目测检查后,此类机械和材料将归承包商照管、监护和控制。承包商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不应解除雇主对此类机械和材料中任何未发现的短缺、缺陷或损坏所负有的责任。

雇主还应按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细则、安排及收费:保证各类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将这些费用支付给雇主,雇主代表应负责确定这些应付款额,并作为扣款包括在期中和最终支付证书中。现场清理 4.21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妥善处置承包商的任何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商应立即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的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承包商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保持该部分现场与工程处于雇主代表满意的清洁和安全状态。除此之外,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履行承包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合同期结束。

若承包商不能在履约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运走所有留下的承包商的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予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从此类出售的收益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可以承包商处收回不足部分的款额。现场治安

4.22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

(a)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未获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b)授权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和雇主或雇主代表授权的人员。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3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并得到雇主同意作为作业区的任何附加区域。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他的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并避免和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化石

4.24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 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如果由于执行雇主代表的这些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费用,且此类延误和(或)费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所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类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根据第8.3款的规定,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总额,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5-7)设 计

一般义务

5.1承包商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这些设计人员应为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如有时)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对于工程的每一部分,如果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未在合同中指定,则必须事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导致任何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者与雇主之间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或专业义务。

承包商应使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具备从事设计所必须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随时参与同雇主代表的讨论。施工文件

5.2承包商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规章要求的批准,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的运行进行描述。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雇主代表均应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进行检查与审阅。

当施工文件的每一部分编制完毕可供使用时,该部分应随后提交雇主代表,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要求的 期限,该期限(除非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应超过21天,开始日期自雇主代表收到一份施工文件并收到承包商认为该文件已编制完毕,可根据本款进行施工前的审核与使用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限内通知承包商施工文件不符合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标准,则该文件应根据本款由承包商自费修正、重新提交并审核。

除得到雇主代表事先同意的那部分以外,对工程的每一部分而言:

(a)与该部分工程设计和施工相关的施工文件的审核期限期满之前,施工不得开始;

(b)施工应按施工文件进行;

(c)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前已提交的供施工前审核的任何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并随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修改后的文件,供其进行施工前的审核。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为实施工程需要进一步的施工文件,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指示后,应立即编制该施工文件。

承包商应自费修正所有的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

承包商的保证

5.3如果法律上与实践上可行,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实施以及完成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其优先次序为:

(a)工程所在国的法律;

(b)经过变更予以修改或修正的组成合同的文件。技术标准和规章

5.4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的实施与完成的工程均应遵照: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的规章;适用于工程正在生产的产品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承包商的建议书和资料表的或法律规定的在雇主的要求中注明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中的此类规范及其他事项的参照性规章,应被理解为是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中的参照性规章。如果含有实质性变动的或适用的最新国家规范、技术标准或规章在基准日期之后开始生效,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遵循上述规定的建议。如果雇主代表认定此类建议构 成变更,则他应按照第14条着手变更。样品

5.5承包商应根据第5.2款中提到的施工文件的程序向雇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有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

(b)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样品(如有时);

(c)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所指定的附加样品。

每件样品均应标明原产地及在工程中的预期使用部位。竣工图纸

5.6承包商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并随时更新)工程实施的一整套“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的“竣工”位置、尺寸和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完全用于本款之目的,在竣工检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

此外,承包商应绘制该工程的“竣工图纸”并提交给雇主代表,表明整个工程已实施完毕。在工程进行时,应绘制此类图纸并提交雇主代表审查。承包商应取得雇主代表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套有关“竣工图纸”的缩微胶片拷贝、一份原尺寸大小的正本及六份复制件以及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施工文件。在此类文件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操作和维修手册

5.7竣工检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的要求编制操作和维修手册并提交雇主代表,该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雇主能对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与维修手册提交雇主代表之前,不得认为根据第10.1款规定的移交目的,工程业已完成。承包商的错误

5.8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存在错误,承包商应自费修正这些错误和工程。专利权 5.9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但以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a)该索赔或诉讼是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而产生的;

(b)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是由于为合同中指明或可合理推论出来的目的使用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而引起的;

(c)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部分或全部工程与其他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设备的联合或配套使用而引起的,除非此类联合或配套使用在合同规定的基准日期之前已向承包商公开说明或在合同中指出;

(d)该侵权(或声称的侵权)不是由于承包商遵循雇主的要求而必然引起的结果。

当雇主遭受到本款中的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费为解决该索赔去进行谈判,并接受由此索赔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对可能有损于承包商的谈判、,诉讼或仲裁应不予承认,除非在被要求之后的一合理时间内,承包商仍未去进行谈判、应诉或参加仲裁。

除雇主同意之外,承包商不应做出任何有损雇主利益的认可,直至承包商按雇主的要求提交雇主此类合适的担保。该担保的数额应为雇主可能负责的且本款中的保障所适用的补偿费、损害赔偿费、手续费及诉讼费的估算额。

应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协助承包商对任何此类索赔或诉讼进行争辩,承包商应偿付雇主由此而导致的全部合理开支。6.职员与劳工

职员与劳工的雇用

6.1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职员和劳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工资标准及劳动条件

6.2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 同类工商业现行的标准和条件。如果没有现成的标准或条件可适用,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从事类似于承包商工作的工商业雇主所付的一般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为其他人服务的人员

6.3承包商不应从为雇主或雇主代表服务的人员中为自己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劳工。劳动法

6.4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其雇员的相关的劳动法,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商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工作时间

6.5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不得在现场进行任何工作。除

(a)合同另有规定;

(b)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该工作是无法避免的或必须进行的,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

(c)雇主代表同意。为职员和劳工提供设施

6.6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及其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膳宿及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的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雇主的要求中规定的设施。承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雇员在构成工程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健康与安全

6.7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自始至终在住地和现场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以及救护服务。还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保证有关人员的健康、安全与福利,作好财产损坏的记录并写出报告。

承包商应指派在现场的一名职员负责现场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及时向雇主代表通报任何事故详情。承包商的监督

6.8只要雇主代表认为为了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必需时,承包商应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及期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为圆满、安全地实施工程的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所需的方法和技术,可能会遇到的危险,以及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承包商的人员

6.9承包商应仅雇用(或使他人雇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技术和经验的、认真负责的合格人员。雇主代表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使他人撤换)雇用于现场或工程中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民包括承包商的代表;

(a)经常行为不轨;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规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商应随后指定(或使他人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0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或劳工发生任何非法的、制造事端的以及妨碍治安的行为,并保持安定以防止此类行为殃及邻近工程的人员和财产。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实施方式

7.1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合同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适当装备的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 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运至现场

7.2承包商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卸下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以及其他物品。检查

7.3在工程进行的任何地点,雇主及雇主代表应有权在制造、加工和准备期间,对接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以便在现场或任何实施地点检查、审核、测量及检验任何工作。

在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随即进行检查、审核、测量或检验,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商不需要进行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雇主代表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检验

7.4如果合同规定了竣工后的检验以外的其他检验,承包商应为此类检验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有效进行检验所需的协助、劳工、材料、电、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

承包商应与雇主代表商定对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设备以及工程其他部分进行检验的时间与地点。雇主代表应于24小时前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有经验的合格职员进行合同规定的检验。

若雇主代表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或如果承包商与雇主代表商定雇主代表将不参加检验,除非雇主代表对承包商另有指示,否则,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此类检验应被视为是雇主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向雇主代表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若雇主代表未参加检验,他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雇主代表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拒收

7.5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雇主代表确认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雇主代表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同时说明理由。承包商亦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雇主代表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

7.6在下述时间的较早者,每项工程设备和材料均应成为雇主的财产:

(a)当运至现场时;

(b)当根据第8.9款承包商有权获得相当于工程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的付款时。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8.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8.1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代表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可能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开始设计和实施工程。此类通知应在“生效日期”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而不拖延地开始实施工程直至完工。竣工时间

8.2在工程或每一区段(如有时)的竣工时间内,整个工程以及每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应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竣工时间的延长

8.3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致使承包商在竣工时间之前或之后延误工程,承包商可申请延长竣工时间:

(a)一项变更(如果未根据第14.3款商定对竣工时间加以调整);

(b)不可抗力事件(如第19.1款所定义);

(c)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期的延误原因;除非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条款;

(d)现场的自然条件或环境异常恶劣,并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对此无法预见;

(e)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如果承包商准备申请延长竣工时间,他应尽快将该意图通知雇主代表,并在任何情况下应于引起延误事件开始之后的28天以内发出通知,同时附上合同要求的以及与此类原因相关的任何其他通知。承包商应在现场或雇主代表接受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其延期申请所需的同期记录,以及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检查所有此类记录,并应提供雇主代表要求的各类副本。

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起的28天内(或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提交其延期申请的全部详细证明材料。此外,如果由于引起延误的原因持续超过7天致使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交所有相关细节,他应在不超过28天(从此类延误的第一天算起)的期间内提交其中详情,并在引起延误的最后一天之后的21天内提交延期申请的全部和最终的证明材料。

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去商定或确定应给予的预期的或追补的竣工时间的延长。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当确定每一延期时间时,雇主代表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修改(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8.4如果下列条件成立:

(a)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

(b)公共当局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商;

(c)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期前无法预见的;

则此类延误应被视为是根据第8.3款有权获准延期的延误原因引起的。进展速度

8.5若在任何时候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第4.14款所指明的进度计划,或很明显将落后于该进度计划,则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考虑到当前情况的修订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同时将正在采取的为加快施工进度,以便在竣工时间内完工的步骤通知雇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为履行本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导致雇主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并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8.6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自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止之间每日或不足二日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该笔金额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但全部支付款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损害赔偿费(如有时)的限额。

在不排斥采用其他方法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雇主可以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损害赔偿费的总额。当根据第8.3款予以延期时,根据本款应付的款项须相应地重新计算且任何多扣部分应予返还。此类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均不得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其任何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在雇主有权得到误期损害赔偿费之后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按第15.1款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在一规定的合理完工时间内完工。该行动不应影响雇主按本款得到付款的权利以及按第15.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暂时停工

8.7雇主代表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暂停引起的后果 8.8如果承包商在遵守雇主代表根据第8.7款所发出的指示以及在复工时,遭受延误以及(或)招致费用并且若此类延误以及(或)费用(在基准日期之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预见的,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一份副本提交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商定或决定:

(a)承包商有权根据第8.3款规定,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将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

同时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如果暂停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由第17.5款所定义的承包商的风险造成的,则承包商将无权得到此类延期和支付的费用。

如果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是由于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采取第8.7款规定的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为修复此类损蚀、缺陷或损失所需的延期和招致的费用。

暂停时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8.9如果有关工程设备的制造或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则承包商有权获得该未被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支付。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付款应为该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在停工日期时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承包商根据雇主代表的指示已将这些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

如果承包商要求的话,雇主应随后接管对此类暂停的工程设备以及(或)材料的保护、保管、保障以及保险的责任。暂停的工程损失或损害的风险从此转移给雇主。持续的暂停

8.10如果第8.7款所述的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且此暂停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则承包商可通知雇主代表,要求在28天内同意继续施工。若 在上述时间未得到许可,承包商可将此暂停影响到的工程部分视为第14条所述的删减。若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根据第16.2款终止其受雇。复工

8.11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在通知雇主代表后与雇主代表一起检验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失。

如果雇主根据第8.9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的风险和责任,承包商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14天,该风险和责任应重新归属承包商。9.竣工检验

承包商的义务

9.1承包商在根据第5.6款及第5.7款提交文件后,应根据本条和第7.4款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雇主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后他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代表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检验结果时,雇主代表应考虑到因雇主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工程或某一区段通过了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以及雇主提交一份有关所有此类检验结果的证明报告。延误的检验

9.2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此类检验。承包商应在此期限内他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雇主代表。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可自己着手进行此类检验。雇主代表如此进行的所有检验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此类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之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重新检验 9.3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第7.5款适用,且雇主代表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9.4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雇主代表应有权:

(a)指示按照第9.3款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b)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雇主应从承包商处获得与第15条规定相同的补偿。

(c)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雇主如此要求的话):合同价格应按雇主与承包商可能商定的数额予以减少(仅限于用来弥补此类失误),随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他的其他义务继续工作。

10.雇主的接收

移交证书

10.1除第9.4款所述情况外,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竣工(下面(a)段所述情况除外)并已通过了竣工检验,且根据本款已颁发或认为已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时,雇主应接收工程。如果工程分为区段时,承包商应有权为每一区段申请移交证书。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地区段(视情况而定)将完工并准备移交前14天内,向雇主代表发出申请移交证书的通知。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应:

(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说明根据合同工程或区段完工(某些不影响工程或区段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除外)的日期及通过竣工检验的日期;

(b)驳回申请,提出他的理由并说明为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随后承包商应在根据本款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 此类工作。

若在28天期限内雇主代表既未颁发移交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而当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动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移交证书。雇主的使用

10.2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雇主代表已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若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而不是区段)已颁发了移交证书,对于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间,延误完成该工程以及组成区段的一部分)的剩余部分的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相对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的价值比例相应减少,此类价值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决定。本款规定仅适用于第8.6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费的比率,而不对上述限额构成影响。

如果在移交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

(a)该被使用的部分自其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b)当承包商要求时,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

(c)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责任应转给雇主。

雇主代表在为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后,应尽早给予承包商机会以使其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去完成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检验。承包商应在合同期满前尽快进行此类竣工检验。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10.3如果由于雇主(或其雇用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雇主代表随后应相应地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合同期限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雇主代表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予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11.竣工后的检验

雇主的义务

11.1如果合同规定有竣工后的检验,本款将适用。除非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劳工、材料、电、燃料和水,并应根据由承包商按照第5.7款提供的手册以及在此类检验过程中同能要求承包商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的检验。

竣工后的检验应于工程或区段移交给雇主后,在合理可行时尽快进行。雇主应提前21天将一个日期通知承包商,说明在该日期后将进行竣工后的检验。除非另有商定,此类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雇主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若承包商未在商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雇主可进行竣工后的检验并应被视为是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认可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应由雇主与承包商整理和鉴定。在评价此类结果时,应将因雇主提前使用工程而对竣工后的检验的结果造成的影响(此类影响是可合理看出的)考虑在内。延误的检验

11.2若因雇主无故拖延竣工后的检验致使承包商产生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连同合理的利润应由雇主代表根据第3.5款的规定加以确定,并应加入合同价格中,如果未能在合同期(或由雇主与承包商商定的任何其他期限)内完成对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后的检验,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则工程或此类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重新检验

11.3如果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雇主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竣工后的检验。若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重新检验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并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 11.4如果下列条件成立,即:

(a)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任何或所有的竣工后的检验;

(b)作为此类未通过检验的损害赔偿费应支付的相关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已注明(或其计算方法已详细规定);

(c)承包商在合同期限内向雇主支付了此类相关金额。

则工程或该区段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工程或一区段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而承包商随后建议对之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则雇主代表可指示承包商,只有在雇主方便时雇主才希望进行此类调整或修正。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在雇主代表通知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进行调整或修正并满足竣工后的检验。然而,若雇主代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发出任何此类通知,则应解除承包商的此类义务。此时,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已通过了竣工后的检验。

若因雇主无故拖延允许承包商进入工程或到工程设备地点去调查未能通过竣工后的检验之原因,或进行任何调整或修正,致使承包商产生了附加费用,则应将此类延误导致的附加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支付给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2-13)

12.缺陷责任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2.1为在合同期满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及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完成至该日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b)按照雇主或雇主代表可能作出的指示,在合同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若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坏的情况,雇主或雇主代表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修补缺陷的费用

12.2如果第12.1款(b)段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情况引起,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

(a)工程的设计;

(b)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则雇主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就调整合同价格进行协商。在此情况下,第14.3款将适用于此类工作。合同期的延长

12.3工程移交后,合同期可延长一个时间段,其长度相当于工程或任何区段或工程设备项目因某种缺陷或损害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的时间长度的总和。但合同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或工程设备的安装或材料的投入使用根据第8.7款发生了暂停,则本款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本应交付、安装和移交之日起3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的情况。未能补救缺陷

12.4若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雇主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规定在该日或到该日修补缺陷或损害,并将该日期及时通知承包商。

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未能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且此类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第12.2款(a)段、(b)段或(c)段所注明的原因引起的,雇主可(自行):

(a)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雇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

(b)要求雇主代表确定与证明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

(c)在该缺陷或损害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对不能按期投人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雇主还应有权收回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工程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此时,第15,1款将不再适用。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

12.5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雇主代表或雇主的同意下,承包商可将有缺陷或被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进一步的检验

12.6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影响到工程运行时,雇主可要求重复必要的竣工检验或竣工后的检验(或二者)。该要求应在修补缺陷或损害后28天内通知承包商。此类检验应按第9条或第11条(视情况而定)中的规定进行。

进入权

12.7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承包商应有进入工程的各个部分以及查阅工程的工作记录和运行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负责工程运行的机构所限定的任何合理安全措施的情况除外。由承包商调查

12.8如果雇主代表要求的话,承包商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否则,调查费用及其合理的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中。履约证书

12.9只有在雇主代表签发了履约证书并送交承包商,说明承包商已履行其义务且使雇主代表满意的日期之后,合同才能被认为业已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雇主代表在合同期满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已提供了全部施工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任何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

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未履行的义务

12.10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及雇主仍应负责完成届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依然有效。13.合同价格与支付

合同价格

13.1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

(a)工程的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

(b)合同价格不应按劳工、材料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

(c)承包商应支付因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引起的所有关税和税费,而合同价格不应因此类费用进行调整(第13.16款的规定除外);

(d)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仅为估算的工程量,并不得被视为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完成的实际或正确的工程量;

(e)资料表中可能列出的任何工程量,价格或单位工程量的支付费率,仅应用于此类资料表中注明的目的。

如果按提供的数量或完成的工作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支付,有关测量和估价的规定应按第二部分中的规定进行。预付款

13.2雇主应为承包商的动员和设计向其支付无息预付款。此类预付款总额及分期预付的次数与时间(一次以上时)应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以支付合同价格的货币比例支付。在承包商向雇主呈交了第4.2款所述的履约保证以及一份金额和币种与预付款相同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其格式与银行须经雇主认可)之后,雇主代表应对首次分期预付款颁发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在偿还预付款之前,此银行保函应一直有效,但该银行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

该预付款应在雇主代表依照本条开具的期中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减扣的方式偿还。除非在投标书附录中另外注明了其他百分比,否则:

(a)此种减扣应开始于期中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

的总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超过合同价格(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

(b)该减扣以预付款的币神及其比例,按全部预付款偿还前所有备份期中支付证书中数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减扣与偿还)的25%的分期偿还率进行。

如果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按第15条、第16条或第19条(视情况而定)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

13.3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在每个月末之后向雇主代表提交一式6份报表,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根据第4.15款有关当月进度情况的详细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适当项目,这些项目应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截至当月末已编制的施工文件和已实施的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包含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段至(9)段中所列项目);

(b)根据第13.16款,由于立法变更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c)作为保留金减扣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其减扣直至由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d)根据第13.2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e)根据第13.5款,为工程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f)根据合同(包括第20条的规定),但第8.6款除外,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额和减扣额;

(g)对所有以前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除。支付表

13.4若合同包括一份支付表,列明合同价格将分期支付,除非在此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否则:

(a)在此支付表中所报的分期支付额应被用于确定第13.3款(a)

段所述的合同价值;

(b)第13.5款将不适用;

(c)如果分期支付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所达到的实际进度制定的,雇主代表应有权修正此表。该修正应按第3.5款的规定进行,并应仅考虑所达到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支付表中分期支付所依据的进度情况。用于永久工程的工程设备与材料

13.5若本款适用,则期中支付证书应包括:①已运至现场为永久工程配套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预支款额;②当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的一项扣除款额。雇主代表应根据以下规定来决定每笔预支款额和扣除款额:

(a)如果雇主代表认为已作到下列各点,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包括预支款额:

(i)工程设备与材料符合合同要求;

(ii)工程设备已运至现场。在现场妥善存放并采取了恰当的防止损失、损坏或损蚀的措施;

(iii)承包商按雇主代表批准的格式对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要求、订单、收据和使用所作记录进行保存,且此类记录可随时供雇主代表检查;

(iv)承包商已提交了购买工程设备与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同时提交证明该费用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v)工程设备与材料均属投标书附录中所列之内容;

(b)在雇主代表审查完上述(a)段中所列文件并参照了由其确定并认为恰当的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合同价值之后,他将确定运至现场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费用,由其证明的预支款额为该费用的80%;

(c)有关已构成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扣除款额应为上文(b)段中雇主代表为此类工程设备与材料所证明的预支款额;

(d)此类预支款额与扣除款额所使用的货币种类应由雇主代表按下述方式确定:

(i)对于每笔预支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有

关各项已构成永久工程之后最终应支付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门)对于每笔扣除的款额,其货币种类应为业已证明的各项工程设备或材料的预支款额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

13.6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根据第4.2款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雇主代表才为期中付款开具支付证书或予以支付。此后,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送一份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承包商的金额,同时将一副本颁发给承包商。如果雇主代表认为没有任何应付款额,则他应立即相应地通知承包商。但是,若被开具证书的净金额(在扣除保留金及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如有此规定时),则雇主代表没有义务按本款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

其中支付证书不得由于以下原因而被扣发:

(a)缺陷:如果承包商所提供的物品或已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修正或重置费用应由雇主代表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b)对申请款项中的某部分(仅为部分)有争议:此情况下,应为无争议的部分颁发一支付证书。

雇主代表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任何以前的证书进行恰当地改正或修正。支付

13.7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否则,(a)雇主应从雇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天内,间承包商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

(b)雇主应从颁发最终支付证书起56天内,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支付的款项应从合同中列明的支付国汇入承包商指定的一家银行账户。当使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时,承包商应为每种货币分别指定银行账户,雇主应按此指定账户相应付款。延误的支付

13.8如果根据第13.7款应支付的任何款额被延误支付,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进行计算。承包商有权得到此类付款而无需正式通知,并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保留金的支付

13.9当雇主代表已颁发了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并且工程通过了所有规定的检验(包括竣工后的检验,如有时)时,则雇主代表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工程按区段移交,则在颁发了某一区段的移交证书且该区段通过所有检验之后,应退还的保留金在前一半保留金中所占的百分数,应为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该区段价值所占的百分数。

当合同期期满时,雇主代表应开据证书将保留金的另一半支付给承包商。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11条或第12条,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雇主代表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

竣工报表

13.10在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竣工报表一式6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款额。

估算款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雇主代表应根据第13.6款开具支付证书。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3.11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按其批准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一式6份,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的款项。

如果雇主代表不同意或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雇主代表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雇主代表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雇主代表和承包商讨论并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双方同意的修改后,仍明显存在争议,雇主代表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无争议部分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给承包商。存在的争议可根据第20条随后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一副本送给雇主代表)。结清

13.12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确认最终报表的总额为根据合同应支付他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额。该结清单可注明,只有在最终证书中的支付款项得到支付以及第4.2款提及的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

13.13根据第13.11款和13.12款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28天内,雇主代表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交承包商),说明:

(a)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过的款额与(除第8.6款外)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核算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有时)。

如果承包商未根据第13.11款和第13.12款申请最终支付证书,雇主代表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的期限内提出此类申请,雇主代表应就其认为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雇主责任的终止

13.14除非承包商已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13.10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包括了索赔事宜(工程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发生的问题或事件除外),对于由合同或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对承包商负有责任。外币支付的计算

13.15如果合同价格仅用当地币表示,但某些款项需用另一种货币支付时,则支付当地币与外币的比例或数额,以及计算该款项所用的固定汇率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执行。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未注明汇率,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所采用的汇率应为工程所在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在基准日期通行之汇率。立法的变更

13.16如果在基准日期之后,由于工程所在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法律效力的细则,包括影响承包商履行其义务的货币限制。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4-17)14.变 更

有权变更

14.1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雇主代表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雇主代表要求承包商递交一份建议书而随后

又决定不进行变更,则承包商为此导致的费用包括设计服务在内应得到补偿。

除非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在此之前,承包商不应对工程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如果施工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价值工程

14.2如果承包商认为某一建议能降低工程的施工、维护和运行的费用,或对雇主来说能提高竣工的工程效率或价值,或能为其带来其他利益,则承包商可在任何时候间雇主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4.3款所列的条目中。变更的程序

14.3如果雇主代表在发布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提交:

(a)拟定的设计和(或)将要实施工作的说明书以及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4.14款承包商对进度计划作出任何修改的建议书;

(c)承包商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和(或)修改合同的建议书。

收到承包商的上述建议书后,雇主代表应尽快予以答复,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如果雇主代表指示或批准变更,他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调整合同价格、竣工时间以及支付表。合同价格的调整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商根据第14.2款所呈交的建议书(如果适用的话)。以适用的货币支付

14.4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按上述规定业已商定或确定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则在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同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金额。在规定每种货币的金额时,承包商与雇主代表(或者,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雇主代表)应考虑变更工作费用的实际与预期的货币比例,且不受为支付合同价格所规定的各种货币比例的限制。

暂定金额

14.5每一笔暂定金额仅按照雇主代表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支付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雇主代表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雇主代表可指示;

(a)由承包商实施工作(包括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按第14.3款估价;

(b)由承包商购买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并为此由雇主代表支付以下款项:

(i)承包商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

(ii)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已支付的(或将支付的)实际价格的一个百分比,以包括其他费用、收费和利润。

当雇主代表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以示证明。15.承包商的违约

通知改正

15.1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雇主代表可通知承包商,要求他在一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终止

15.2如果承包商:

(a)未能遵守根据第15.1款发出的通知;

(b)放弃或否认合同;

(c)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1)按第8.1款开工;

(ii)按第8条实施工程;

(iii)表明在工程设计中运用足够的设计能力以使工程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d)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44 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承包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进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e)未能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遵守根据第7.5款发出的通知;

(f)未经所要求的许可擅自转让合同或将工程分包出去。

则雇主可根据合同,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并将其逐出现场。承包商应随后将全部他自己编制的或别人为其编制的施工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转交给雇主代表,但承包商并不被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赋予雇主及雇主代表的权利和权力亦不受影响。

在此类终止之后,雇主可由自己或雇用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双方共同)完成工程。雇主或此类其他承包商可为完成该工程使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的承包商编制的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那部分施工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及材料。在竣工时,或在雇主代表认为适当的较早日期,雇主代表应发出通知/说明承包商的设备及临时工程将在现场或现场附近退还给承包葡。承包商应自费从上述地点撤离或安排撤离上述设备和临时工程,不得拖延。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15.3在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后,雇主代表应尽快确定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并通知承包商。终止后的支付

15.4在雇主根据第15.2款的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之后,雇主在确定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误期损害赔偿费(如有时)、以及雇主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的款额。

雇主在考虑根据第15.3款应支付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后,有权从承包商处收回完成工程所导致的超支费用(如有时)。如果没有出现超支费用,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任何结存金额。贿赂

15.5如果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商或服务人员给予或提出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礼品、小费或佣金作为引诱或报酬:

(a)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行动;

(b)使该人员对与该合同或同雇主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员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则雇主可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根据合同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井将其逐出现场。此类终止和驱逐可视为按第15.2款作出的,本条所有规定均适用。16.雇主的违约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6.1除雇主有权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之外,如果雇主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21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并且未说明承包商无权得到该款额的理由,则承包商可在提前7天以上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交给雇主代表)后,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此行动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3.8款得到支付和根据第16.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承包商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后,雇主随即支付了应付的款额(包括第雌.8款规定的付款),若此时承包商尚未发出终止通知,则承包商即失去在第16.2款中涉及上述延误支付所享有的权利,并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决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

(b)将该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所得的总的数额,加入合同价格。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终止

16.2如果雇主:

(a)在第13.7款规定的支付时间期满后42天内;未能按雇主代表开具的任何支付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雇主根据合同有权扣除的金额除外),(b)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雇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的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c)一直未履行合同中雇主的义务;

(d)未经承包商的同意转让合同;

(e)或者,如果第8.10款所述的持续的暂肘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副本送交雇主代表的情况下,可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通知在发出14天后生效。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

16.3在根据第2.4款或第16.2款终止后,承包商应:

(a)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但应负责雇主代表为保护已实施的那部分工程的安全而指示的可能必要的工作以及保持现场整洁、安全所要求的任何工作;

(b)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

(c)移交至终止日期为止承包商已实施的其他部分工程;

(d)撤离现场上所有承包商的设备并将承包商的所有职员和劳工从现场遣返。

任何此类终止不应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终止时的支付

16.4根据第16.2款终止后,雇主应退还履约保证;并应向承包商支付按第19.6款计算和开具的款额,同时加上因终止合同承包商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利润的损失)的款项。17.风险和责任

保障

17.1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护雇主、雇主代表、他们的承包商、代理人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包括承包商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

这些保障义务应限于因人员伤亡、生病、病疫或物资财产(工程除外)的损伤或毁坏(包括随后产生的失去使用价值)所导致的索赔、损害、损失及开支。此类义务同样应限于由于承包商或其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不履行法定的照管职责而导致的部分或全部的此类索赔、损害、损失或开支。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7.2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承包商应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之后,照管工程的责任移交给雇主。如果雇主代表为工程的某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日期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该区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应移交给雇主。

承包商应负责照管在合同期满之前被要求完成的任何扫尾工作,直至雇主代表书面确认此类扫尾工作业已完成。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不是由于第17.3款所列雇主的风险所致,而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原因,则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对在颁发移交证书日期后由其作业造成的任何工程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雇主的风险

17.3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占用或使用工程的任何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防范的自然力的作用。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17.4承包商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雇主的风险通知给雇主代表。如果雇主的风险导致了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按雇主代表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如果雇主的风险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雇主代表。收到此通知后,雇主代表应根据第3.5.款同意或确定:

(a)根据第8.3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

(b)有关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

同时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承包商的风险

17.5承包商的风险是指除第17.3款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责任限度

17.6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不(作为保障或由于违约或侵权等)向雇主负责赔偿雇主可能遭受的且与合同有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使用损失或生产损失、利润损失或任何合同损失,或任何间接特殊的或由之引起的损失或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合同价格。但本款不应减少承包商:

(a)第4.19款、4.20款、5.9款、8.6款及11.4款所规定的责任;

(b)在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中明文规定的更大的责任;

(c)欺诈、恶意的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d)由于他的行为或遗漏所导致的责任,而这种行为或遗漏是有悖于一个有责任心的承包商在类似情况下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勤勉规则。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18.保 险

设计保险

18.1承包商应为其由于工程设计中的专业疏忽而导致的责任投保专业保障险。此类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及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尽力保持此项专业保障险在整个责任期间完全有效。如果在延长、重续或恢复该保险时遇到困难(如有时),承包商应合理地通知雇主。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18.2承包商应以雇主、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联合名义,为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此保险应能补偿除第17.3款(a)、(b)、(c)和(d)各段中所列的雇主的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若与之相应的保险能随时得到)。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以及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此类保险应能使雇主和承包商目根据第18.5款(a)段规定承包商提交证明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之日止均能得到赔偿。如果由于颁发移交证书前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进行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作业)时导致了承包商应负责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将此类保险的有效期延至履约证书颁发之日期。

上一篇:幼儿园集体备课的要求下一篇:探险作文五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