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1.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要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学习情况,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4、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同事间友好交往,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机构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每个托管学生都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也要注意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玩具、器械等,不乱扔果皮、纸屑、勤俭节约,节水、节电、节气、节粮。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安排好托管学生作业辅导计划,要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发现学生没有掌握的知识点,要指导学生复习课本或资料,必要时给予讲解。
2、负责搞好教室、寝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定期开展学生寝室的消毒工作。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关系。
4、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健康,天气变化要及时为学生增减衣服(或提醒家长给孩子增减衣服)。
5、管理学生午休纪律,注意托管学生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准确,督促学生按时起床,必要时,指导和帮助托管学生穿好衣服。
6、注意托管学生的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7、每半月把学生的被子、枕头整理出来,让常用带回去换洗。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送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或微信)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5分钟到校门举牌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认真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乘坐电梯上下楼时必须有一名老师在电梯内陪同学生,不允许学生独自乘坐电梯。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负责人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的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电梯口、楼梯、阳台追逐打闹。
2.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长期以来, 小煤矿是中国煤炭生产的主力军, 但小煤矿由于规模小, 设备落后,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技术人员匮乏, 职工队伍素质低下, 生产方式落后, 安全保障水平低, 管理人才缺乏等原因, 事故频发、资源浪费严重。据不完全统计, 大约90%的煤矿事故都发生在地方小煤矿。小煤矿采1 t煤损耗6 t资源, 百万吨死亡率是大矿的7.25倍。国有大矿托管周边小煤矿, 借助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 有效解决地方小煤矿[1]安全保障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 推动地方小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窑诸多问题是十分必要的。那么, 国有大矿如何实现对托管煤矿的有效管理呢?笔者结合自己在陕西三安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 a多的工作粗略谈一谈这个问题。
1 健全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责任
俗话说:“打铁还得自身硬”。实现对地方小煤矿的有效管理, 大矿必须得有一支机构健全、作风扎实、责任心强的管理团队。所以, 成立安全管理托管公司 (以下简称安管公司) , 专门托管矿区周边地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是必须的。机构健全的管理公司, 必须配齐公司机关及被托管煤矿的管理人员。视被托管煤矿数量及规模大小, 管理公司配置公司领导:董事兼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公司机关设置安监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室。每个托管煤矿设置管理岗位, 配齐矿级领导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生产矿长) 。煤矿设置安监部、技术部、调度室、综合办公室等。安监部设部长、技术主管、安检员;技术部设部长、技术主管、瓦斯检查员;调度室设主任、调度员、监测监控;综合办公室设主任、会计、出纳、人力资源主管。每一个煤矿设4个区队, 即采煤队、掘进队、通风队、机运队, 每一个区队设队长、技术员。煤矿的矿长、副矿长、部室部长等岗位人员全部由公司委派, 其余岗位人员可通过劳务派遣中心选用原煤矿管理人员。机构设立后, 必须完善岗位责任制, 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 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用制度管理托管煤矿
地方煤矿安全基础资料缺乏, 更谈不上什么规章制度。安管公司接管地方煤矿后, 首先从建章建制抓起, 完善公司的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完备的制度主要有3个方面:a) 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管理、安全信息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责任、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安全文件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追查、事故汇报、安全举报奖励、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预防责任追究、“三违”界定及处罚标准等;b)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通风管理、地测防治水管理等;c) 各托管煤矿在安管公司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管理运行办法的基础上,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完善各自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 能够明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目标、标准及要求, 明确公司员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贯彻执行这些制度的, 才能保证被托管煤矿的生产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3 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治理整改实效
地方煤矿多年来和地方政府形成默契, 尽管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政策很严, 但实际却很放松。安管公司接管地方煤矿以后, 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安全局面, 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就必须在监督检查, 加强管理上下功夫。a) 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托管煤矿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要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各矿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面加强对托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 规范管理, 与公司的管理紧密衔接起来, 保证公司的政令畅通。要坚持“三不生产”原则, 坚持科学的安全发展观, 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相邻国有大煤矿、安全与相邻小煤矿、安全与稳定一方的关系,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在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安全工作, 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在实处;b) 强化现场管理, 杜绝重大事故。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及时按要求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 杜绝盲巷, 杜绝无风、微风巷道。每一个矿必须按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 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严禁瓦斯、煤尘超限组织作业。局扇安设位置必须正确, 杜绝循环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井下构筑风门, 每组风门必须建成两道正反, 并实现连锁。
在地测防治水管理方面, 各托管煤矿要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 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废弃老窑及小窑情况的相关资料, 加强地下水文的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完善探放水制度和措施, 有针对性地编制探放水设计, 探放水设计必须报公司技术部审批。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和措施, 严格按审批的探放水设计组织探放水施工, 做到“逢掘先探, 逢采必探”。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掘进施工前, 必须采用钻探手段, 查清施工区域及其周边危险水源和通道, 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治理, 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及治理前, 严禁一切采掘活动。承压开采区域必须由有关科研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承压开采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 经公司组织论证同意后方可开采。各托管煤矿要按要求数量配齐探放水钻机, 钻机必须运至井下施工现场, 确保正常使用, 要淘汰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工艺。完善矿井排水系统, 结合实际设置强排系统, 各矿技术管理部要结合本矿区实际, 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标准和办法。
在顶板管理方面, 要求各煤矿要制定淘汰木支护方案, 在方案没有实施之前, 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护措施, 加强失修巷道的维修, 巷道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井下主要运输巷道不允许存在2 m以下的高度。掘进工作面前10 m必须有特殊支护措施。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a) 加强设备完好管理, 消灭失爆。主要生产系统 (包括地面部分) 照明, 必须做到防爆照明。按标准规范风水管路、缆线的吊挂。设备做到全部上架;b) 各煤矿要与实际控制人沟通, 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改造生产系统, 淘汰胶轮车运输。在方案没有实施前, 要把胶轮车的防爆问题作为主要议题来治理, 所有胶轮车必须加装防爆设施, 不防爆的胶轮车严禁入井;c) 托管煤矿必须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d) 使用绞车提升的运输系统, 要完善各类安全保护设施, 所有主提升、主运输系统的钢丝绳必须装设透视探伤仪, 并实现实时监测监控。要按规定配齐专职信号工, 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确保提升运行安全;e) 加快淘汰设备的更换。
4 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严防发生超层越界行为
各托管煤矿总工程师要负责强化本煤矿的技术管理工作。a) 要绘制图实相符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每月要根据井下采场的实际变化及时上图, 和公司每月实现正常图纸交换;b) 要规范施工管理。井下一切采掘活动, 必须有统一规划和设计, 设计必须报公司审批同意, 在总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 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并监控井下一切施工活动。井下一切采掘活动必须在公司划定的红线以内, 即自己的井田内活动, 严防发生超层越界行为。
5 有组织地加强检查 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检查公司采取以下方式:a) 公司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托管煤矿每旬必须组织一次井下全方位的安全大检查;b) 公司每月组织不定期抽查;c) 继续推行安全检查表检查方法: (a) 公司每月安全大检查之前, 由公司安监部牵头, 技术部配合, 将所检查的内容制成表格, 检查时对照表格逐项进行检查; (b) 各矿矿长负责, 由总工程师组织并亲自参与, 每周对防治水工作、通风系统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检查, 存在问题立即安排进行整改, 并将检查情况整理成表格形式报公司技术部, 公司技术部按上报的情况监督煤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6 加强思想教育 搞高安防意识
从很大程度来说, 思想政治工作是每个企业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职工思想觉悟高低关乎所有企业未来的发展。当前, 煤矿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加强形势任务教育, 转变员工思想观念, 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是做好煤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方针和灵魂。人的思想支配行动, 只有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 才能有良好的安全行为。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行为的一切活动, 都一定通过他的头脑, 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和动机, 才能使他行动起来”。当人们受到良好的安全思想教育后, 会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安全意识, 形成一种内在驱动力, 即安全动机。有了这种动机, 安全生产就成为具体的实践活动, 即安全行为。因而, 促使职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 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教育。人与人在思想水准、技术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 人的行为具有不稳定性, 随着外界环境、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新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问题, 这些问题也必须依靠思想教育来解决。实际工作中, 员工安全行为较差, “四违”现象屡禁不止, 甚至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主要原因是员工安全意识差、违章操作造成的。在多年实践和血的教训中, 我们总结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为了保证这些法规和制度落实到每个员工的行动中, 必须通过加强思想教育, 强化员工思想认识, 让员工从思想深处洞察安全行为与各种事故的因果关系, 使员工牢固树立抓安全“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和“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压力感, 自觉在实践中严格按章作业, 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 实现安全生产。
7 结语
国有大矿有效托管地方小煤矿, 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 保证大矿及周边小矿安全生产, 积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综合考量是一项系统工程。上文所述, 乃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主体部分, 若要保证这个系统工程高效运转, 除了做好上述工作, 安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还得提高思想认识, 变管理者为服务者, 工作中积极与被托管矿工作人员多方面沟通, 及时消除一切不利于合作的因素, 让安全生产、安全获利成为小煤矿的一种内在需求。只有这样, 对地方小煤矿托管的系统工程才能达到百密而无一漏。
摘要:小煤矿由于规模小、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人才缺乏等原因, 事故频发、资源浪费严重。就国有大矿如何实现对托管煤矿的有效管理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大矿,小煤矿,煤矿托管,制度,检查,教育
参考文献
3.托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检查中,检查组按照《获嘉县教育培训和午托机构专项清查整顿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午托机构是否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堂卫生、宿舍安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我县城区共有29个午托班和38个非法培训机构(大多数教育培训机构非节假日期间无人办公),大部分午托虽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但卫生状况令人担忧,安防措施不健全,未安装监控设备,没有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午托机构住宿环境脏、乱、差,用品用具随意堆放,住宿环境阴暗潮湿,房间不利于阳光照射和通风;个别午托和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一校多址、电线私拉乱扯、灭火器配备不足、灭火器部分压力不足,存在过期未检的情况、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照明应急灯。
4.托管中心计划书 篇四
项目提交人:周小芳
2011.11.08
一、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深圳市新天力园中托管中心
经营范围:中小学生托管、课后辅导、营养配餐服务的提供
场地选择: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四街园中花园小区内
项目概述:为响应深圳市政府,深圳市教育局的号召,深圳市新天力投资有限公司特创办“深圳市新天力托管中心”,将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的孩子组织起来,供吃睡、管学习辅导,解决家长与孩子双方面困难,并且利用系统的管理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二、市场分析
目前,中小学生托管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这是人们常谈及孩子读书后,因上班远而不能及时带小孩,或因工作繁忙不能辅导小孩学习,也有谈到小孩读书后,因吃不好饭变瘦了。而谈论更多的是,父母文化程度低辅导孩子做作业成问题,代沟问题等,由此产生一种想法,如果能把这些小孩组织起来,保证孩子们吃得香、睡得好,同时辅导他们做作业,难道不是一个很的好商机吗?
1.市场需求分析
据调查,现在园中花园小区内有一所广东省一级学校:园岭小学一分部,学校有79个教学班,学生4千余人,因规模宏大,设备先进,师资力量雄厚等,生源源源不断,而园中花园小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人口密集,红岭中小学等学校毗邻其中。而当今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以前大有提高,当今的孩子竞争性强、压力大,父母投入社会工作多,难以照顾好孩子,种种有利因素都为我托管中心提供了良好的资源来源。
2.市场竞争与前景
社会进步必然存在竞争,我托管中心在创办阶段必须重视行业竞争,据调查,目前,深圳园中花园小区内开办托管服务市场的时间不算很长,新东星培训机构,百斯特教育,华瑞教育等都开设于小区内,但普遍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新东星培训项目多而不精,没有自己的特色,华瑞教育不能解决学生接送和用餐问题等。有些个人开办的家庭式托管,师资不合格、服务质量差等。我托管中心只要扬长避短,制定自己的竞争优势,突出优点,创新发展,才能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
三、市场营销策略
1.服务说明与定价
(1)午托:接送小孩、午餐、辅导作业、午睡
450元/月
(2)晚托:接送小孩、晚餐、辅导作业 650元/月
(3)全托:接送小孩、午餐、辅导作业、午睡、晚餐、辅导作业 950元/月
(4)单科课程辅导: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美术音乐等
110元/次(两
小时为一次)
(5)课外知识辅导: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等
300元/月
(6)特殊服务:孩子遇病不能回校上课或白天在校发生事情,提供及时协助 30元/次
2.经营策划
(1)场所定位:
①选择交通方便的场所。
②场所周边学校不少于4个。
③选择的场所在老城区。
④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0m。
(2)设定经营场所:
①营销策略:
加强联系、不断了解、推陈出新、满足需求。
②营销手段:
1)公关促销:利用学校关系,由学校推广促销。
2)熟人推荐:利用熟人介绍。
3)宣传推广:到各学校设点进行宣传推广工作,特别是中午、下午放学时的宣传。
4)单位宣传:到学校门口和深入学校周边的居民区派发宣传单。
5)电话热线:接受家长的咨询、推广。
6)人员推销:直接推销。
7)街道设点:深入各街道居委设招生站,进行宣传推广。
3.经营计划
①把新生入学的促销工作作为全年的重心来抓。
②销售指标落实到个人,经济效益挂钩。
③做好各学校、街道居委的宣传、公关工作。
5.托管中心创业计划书范本 篇五
社会进步必然存在竞争,在创业阶段必须重视行业竞争,在做创业计划书中要涉及到。以下是小编分享的托管中心创业计划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
一、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燕子”儿童托管服务公司
经营范围:儿童托管、课后辅导、营养配餐服务的提供
项目投资:20万人民币
场地选择:xx市xx路
项目概述:如今社会,上班族的压力越来越大,出现了许多没有时间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性格变得孤僻,自卑的例子。创办“燕子”儿童托管服务公司,将父母亲无法照顾的儿童组织起来,管吃、管睡、管学习辅导,解决家长与儿童双方面困难,而且利用系统的管理教育,培养儿童的自我约束、独立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造福下一代。
二、市场分析
目前,xx市的儿童托管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这是我及身边熟人常谈及孩子读书后,因上班远而不能及时带小孩,也有谈到小孩读书后,因吃不好午饭变瘦了。谈论更多的是,父母文化程度低辅导孩子做作业成问题,代沟问题等,由此产生一种想法,如果能把这些小孩组织起来,保证孩子们吃得香、睡得好,同时辅导他们做作业,难道不是一个很好商机吗
1.市场需求分析
据悉,现在xx市有小学几百所,各小学都不同程度出现托管难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各小学平均有900名学生,新生入学需要托管服务约60%,需要辅导各科作业约45%,需要美术、音乐、英语等辅导约30%,需要单科作业辅导约20%。但是,现在小学的托管服务一致不好,经常出教学事故。
从上述数据分析:
①当今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以前大有提高;
②当今的孩子竞争性强、压力大;
③父母投入社会工作多,难以照顾好孩子;
④教育社会化的程度需不断提高。
2.市场竞争与前景
社会进步必然存在竞争,在创业阶段必须重视行业竞争,据有关报道,目前,xx在开发家教、托管服务市场的时间不算很长,但普遍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如:货不对板、师资不合格、服务质量差等。只要扬长避短,制定自己的竞争优势,突出优点,创新发展,才能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发展潜力是十分巨大的,从创业项目来讲,只要重视竞争对手,采取“全方位发展,服务多元化,以优质服务取胜”的经营方针,一定能成功。
三、成本预算
1.薪资预算
说明:专科课程辅导老师不做工资预算,故不计人经营成本。组织一个班另外聘辅导教师,只计提成。
2.投资预算
说明:
(1)对原经营场所只是修补性质的简单装修。
(2)要充分利用原经营场所的基本设施:电器、办公设备、桌、椅、床等,用旧添新。
3.经营成本预算
说明:
(1)学生伙食费用:按每月160名学生计算:其中有80名学生是午、晚餐的,估计240餐次,每餐伙食收费元,则每天伙食费用共360元,按月30天计,每月有22天工作日,计算得每月伙食费用是7920元。
(2)学生伙食标准:针对少年儿童饮食需求,按不同节令制定出符合标准的菜谱。
(3)失业人员创业在税收政策方面有一定优惠。
四、盈亏分析
l.经营目标
(1)实现招生目标:全年l920人次,即每月160名学生。
说明:
①l920人次,实际是每月160名学生的重复。
即:160×12个月=l920人次。
②160名学生是以4个小学计算,平均每个小学录取40名学生,则:4×40=160名。
③每个小学平均900名学生,按录取40名计算,则只是每个学校的%的学生。
6.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点 篇六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建设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 重要环节, 对于完善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和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
探索建设与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的证券市场对接的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是上海市委、市政 府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 在国家有关 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 2012 年 2 月 15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 中心启动, 首批 19 家企业成功挂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出席启动 仪式并为本中心敲响开市锣, 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就我中心建设发表重要讲话, 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为上海智富场外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揭牌。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11〕 99 号部署,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职能主要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股权托管交易活动;发布市场交易信息;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场挂牌提供咨询等综合服 务;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 协助落实本市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 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总体而言, 本中心为一、二级市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 的金融产品和综合服务。
目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注册资本 1.2 亿元,股权结构为:上海国际集团持股 60%、张江高科持股 23.25%、上海联交所持股 16.75%;中心下设挂牌管理部、投资银行部、交易管理部、经纪业务部、登记结算部、市场监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办 公室、党委办公室、风险控制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启动不仅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盛事, 同时也兼具多方面的重要意 义:
首先, 是贯彻落实国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举足轻重。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对于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托高科技园区建设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 有利于加强 金融市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国家关于推 进自主创新的战略部署。
其次, 是贯彻落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部署的重要举措。当前, 全国和上海都处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 迫切需要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启动上海 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部署的重要举措, 对于促 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 拓宽社会投融资渠道, 完善企业公司治理, 为多层次资本市场 培育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中心始终把规范运作放在突出位置, 为了防范市场风险 , 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 本中 心自开建伊始便就各项业务制定了健全的规章制度 , 各项工作的开展均有据可依;对信息 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并建立了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 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同时, 本中心致力于市场化运作, 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未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将继续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按照上海市 金融党委、市金融办工作要求,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下, 推进市场规范创新发展, 致力于实现与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市场对接, 促进直接融资与间 接融资协同服务,不断提升市场面向实体经济、中小企业、广大投资者的服务功能,在为挂
牌企业提供定向增资、重组购并、股份转让、价值挖掘、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同时,努力为挂 牌企业实现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发挥培育、辅导和促进作用,积极发 挥“股份交易中心、资源集聚中心、上市孵化中心、金融创新中心”的功能,实现“规模可 观、服务一流、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奋斗目标。
(一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节选国发〔 2009〕 19号
三、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五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 是:到 2020 年, 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 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较高, 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 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 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流动自由的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基本 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 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金融发展环境。
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七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任务是, 不断拓展金融市场的 广度和深度, 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 具,大力发展企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研究发展外币债 券等其他债券品种;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建设及其协调发展;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 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根据投资者资产配置和 风险管理的需要, 按照高标准、稳起步和严监管的原则, 研究探索并在条件成熟后推出以股 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 做深做精现有期货品种, 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 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在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探索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拓宽上市公司行业和规模覆盖面, 适应多层 次市场发展需要, 研究建立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转板机制, 逐步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主板地位和市场影响力。研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 效途径。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 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家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 逐步 扩大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 逐步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规 模, 稳步推进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 票。在内地与
香港金融合作框架下, 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的证券产品合作, 推进内地与香港 的金融合作和联动发展。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 鼓励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 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支机构, 培育发展再保险经纪人, 积极探索开展离 岸再保险业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节选发改财金〔 2011〕 2991号 “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
四、“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2、发展新的金融市场形态。积极推进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企业进入全国场外交易市场进 行股份公开转让。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为载体,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和 非公开转让市场建设。加快发展保险市场, 研究建立保险交易所的可行性, 积极探索有利于 保险市场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和法规制度建设,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 规范发展贷款转让市场, 逐步把上海建设成为全国性的贷款转让交易中心。积极发展票 据市场, 探索符合市场需求的票据产品以及适合票据市场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 把上海建成 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健全信托登记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 把上海发
展成为全国性的信托产品托管、登记、交易、结算中心。(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11〕 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 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 充分发挥金融在提升自主创 新能力和促进经济发展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 2009〕 19 号、《国务院关 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 2011〕 8 号 精神和经国务院同意的 《 “十二五” 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发改财金 〔 2011〕 2991号要求,现就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认识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 我国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上海进入加快实现 “四 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建设机制 完善、运行安全、功能高效、与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有效对接的股权托管交易市场, 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内在要求, 是服务新时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 有利于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 进一步拓展金融市场,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利于 发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带动作用, 加快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提升自主创新 能力;有利于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 完善企业公司治 理,规范企业股权托管转让行为,促进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和持续健康成长;有利 于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辐射功能,为长三角地区和其他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有序有效流转提供重要支持。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股权托管交易 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做好工作。
二、明确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国家有关金 融改革开放和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部署以及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精神, 适应新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抓住机遇, 科学发展, 深入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 场建设, 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发展转型 提供有效服务。
(二总体要求
股权托管交易市场要坚持与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相对接, 努力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 场体系的重要补充, 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企业资源;坚持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并重, 以市 场化、法治化为基本取向,把创新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源动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 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 重点围 绕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 提供有效服务, 提升自 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坚持拓展市场功能,在立足上海、重点服务张江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企业的基础上, 逐步面向长三角和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不断增强服务功能, 提升 市场影响力。
三、明确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职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是经市政府同 意,依法在本市设立、从事股权托管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组织, 其主要职能包括:为非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 织和监督股权托管交易活动;发布市场交易信息;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进场挂牌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 协助落实本 市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除法律、法规、规章明 确应在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托管交易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交易场所 内的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均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 未经市政府认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市设立为非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的市场组织。
四、加强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实行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在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 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确保市场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市金融办履行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统一、集中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制定 和修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监督和管理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活动, 查处股 权托管交易市场的违规行为, 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根据市金 融办授权, 履行对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股权托管交易 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按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市场公约, 组织和实时监控市 场业务活动;监督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行为;履行市金融办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落实促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 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要根据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 加强协调, 形成合力, 及时 制订和完善促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财政扶持、工商登记、挂牌企业培育等政策措施, 为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支持股权 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有序地通过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登记、转让、融资、结算、过户,并对企业股权托管 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根据区县对企业股权托管交易的政策 支持情况,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以进一步鼓励区县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
本意见自 2012 年 1月 30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2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节选
沪府办〔 2012〕 34号
2012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一、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张江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为进入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做 好准备。加快推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 研究境外合格投资人参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 易中心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研究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发展的财政、工商及外商投资 管理等配套政策。研究推进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五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 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财企〔 2012〕 45号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积极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开展 股权托管交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 [2011]99 号, 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实施主体各区县应根据政府《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 实际情况, 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 展股权托管的相关扶持政策。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县推进企业改制并在上海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托管交易。
第三条(政策扶持对象 各区县制定的扶持政策, 应聚焦改制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成功挂牌的辖区内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扶持政策内容 各区县应参照辖区内中小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体系, 根据中小企业 改制、股权托管挂牌等不同阶段, 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重点应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在公 司改制,以及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自助。第五条(专项转移支付 根据各区县对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
易有关财政扶持的情况, 市财 政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具体专项转移支付的实施 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方案执行。
第六条(专项转移支付申报程序 各区县应将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并在 次年的 2 月底前,将上财政扶持资金支出的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 办审核后,提出专项转移支付事实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财政。
第七条(申报所需的材料各区县财政局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文件;(3各项扶持政策计算依据、相关数据、资金拨付凭证及汇总资 料(纸质和电子版;(4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税务登记情况;(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附则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7.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服 务 简 介
一、创建背景
目前,由于我们家乡经济欠发达,许多家长为了生计,不得不与子女分离进城务工,把孩子留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亲戚朋友看管,孩子们都成了留守儿童。大部分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缺少关爱,缺失亲情,缺乏交流沟通,致使他们学习成绩差,生活自理能力差,软弱无力,自卑封闭,逆反心理严重,有的甚至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我们感应时代的召唤,专门成立了高家岭镇留守儿童托管服务中心。
二、服务中心简介
高家岭镇留守儿童托管服务中心是专门为高家岭及周边乡镇留守儿童及离校较远的就读于高家岭镇中心学校的学生提供食宿及课外教育的服务机构。本中心座落在高家岭镇中心学校旁,始建于2012年3月,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2012年秋季开始提供服务。
三、服务优势
我县目前公立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育资源丰富,教学设施齐全,但无留守儿童托管服务;私立学校有托管服务,但大部分教师没有专业资格,师资力量薄弱。为了解决这一瓶颈问题,我托管服务中心依托鄱阳名校——高家岭镇中心学校,聚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设施,为留守儿童提供优质的托管及教育服务,为孩子们打造在学校和家庭之外的又一个...健康成长之家。
四、服务宗旨
让留守儿童享受家的温暖,让留守儿童沐浴爱的亲情,让留守儿童成人成才,让外出父母放心!
五、服务理念:
养成生活自理、自觉学习习惯,激发学生的灵感,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兴趣,发展学生的特长。
六、服务特色:
1、服务中心建有开放式空调食堂、8人间空调公寓、声乐室、舞蹈房、电脑室及体育活动等设施。
2、开设写作、奥数、英语、电脑、演讲、钢琴、舞蹈、合唱、书法、绘画、武术、棋类、体育类等特长班、兴趣班,均聘请相应的专业教师开展各种特长培训活动。
3、节假日将有专职教师对孩子进行学习辅导。
4、着力于养成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生活实践、社会交往、安全避险等综合能力。
5、寝室安装全景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监护。
6、安装红外线体温测量仪,每天实时测量学生体温。
7、定期开通亲情视频热线,让家长实时了解孩子动态。
8、由营养师科学配用早、中、晚不同花样的营养餐,营养均衡。
七、服务对象:1—6年级学生(限招260名)。
八、服务项目及收费:
1、午托:11:40—14:00(营养午餐+午休+作业辅导),收费1800元。
2、全托:(星期托+月托+学期托+日常生活管理与培养),收费4500元(含寄宿生生活补助费500元)
3、优惠:全托生报名前100名优惠700元,101—150名优惠500元,151—200名优惠300元。
九、报名时间:2012年7月1日—2012年9月1日。
十、报名地点:高家岭镇中心幼儿园。
联系电话:***(李老师)、***(董老师)
8.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今年以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改革、调整、便民、实效”的工作思想,认真落实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积极强化服务措施,保证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最近,我局组织开展了“转方式 调结构”,在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激发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并通过结合上半年工作实际,查问题、认不足、找差距、定目标,明确当前和今后代理工作规划,提升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举措,努力开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管理,热情服务,推动代理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上半年,重点抓了“一个明确”“两个完善”“三个强化”。“一个明确”就是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将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位职工,并且每周一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同时推进。“两个完善”就是进一步完善了档案托管、转移、查询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补缴、转移及代理费收取等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完善简化了档案托管代理和参保缴费、保险费补缴、退休手续办理、档案转移、代理费收取等工作程序,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三个强化”一是工作纪律进一步强化。通过认真学习和落实局管理制度,严格
执行考勤、外出登记和集体活动及工作与服务制度,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和按程序办事的观念明显增强。二是服务意识进一步强化。我们积极开展学习教育,让每一名工作人员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坚决履行服务承诺、正务公开、首问责任制等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印制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业务服务指南》明白纸,设立了公开栏,配备了饮水机等便民设施,创造了便民、利民、高效、优质的服务环境。三是监督措施进一步强化。我们针对各类业务工作的特点,制定了档案接收、参保缴费与补缴、代理费征收等重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杜绝了违规现象的发生。截止6月底,共办理新增档案托管555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档案托管378人,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档案托管177人,累计达10740人。新增养老保险参保192人,医疗保险227人,征缴社会保险费及代理费742万元,上报办理退休手续119人,办理社保卡信息采集424人,发放社保卡737人。
二、查找差距,明确目标,确保“转方式 调结构”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这次“转方式 调结构”在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创先争优活动非常必要,对我们转变观念、调整方式、提升标准,提出了重要的目标和要求,为此,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活动的安排和部署,在组织好学习讨论的同时,认真
查摆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观念落后。在过去的工作中总觉得按规定做好代理工作就行,并没有把档案代理工作放在更高的层次认识,但是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充分认识到,以往存在目标定位不高,服务理念相对滞后,工作规划不够长远等问题。二是创新意识不强,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中,虽然已把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完善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强化内部管理等工作抓紧抓实,但是存在服务不贴近实际,服务措施不到位,针对性和创新的服务方式欠缺及缺乏争创一流的理念等问题。三是工作和服务标准偏低。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实际看,过去制定的标准基本满足代理人员相关业务要求为目的,并没有切实从托管人员的实际和内在心情等细节考虑,没能做到换位思考和认识,所以,通过这次活动和组织开展学习讨论,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转方式调结构对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与保障工作体系建设的影响和需求,为此,我们围绕局党组制定的“突破就业、巩固保险、引进人才、强化维权”四篇文章,明确赶超目标,制定“可比性工作争第一,不可比性工作创一流”的标准,力争在内部管理、规范化服务、创先争优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三、强化措施,扎实落实,开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新局面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创先争优、重在落实”为导向,制定创先争优目标,明确责任分工,高起点推进、扎扎实实
抓好落实。一是立足本职,加强学习,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创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效益,一流团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是在抓好目前档案托管人员的后续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扩大档案代理覆盖范围,逐步将小型私营企业纳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三是倡树“服务无止境,满意是标准”的服务理念,我们力争做到“三个四服务”。“三个四”服务即对每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做到:“四上”(送上一张笑脸、递上一张凳子,端上一杯热水,办上一件实事);“四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有四声);“四心”(热心接待,耐心询问,细心解释,诚心帮助);实现“三个四”制度来提高事务代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
9.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甲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与学生关系: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办公室电话:
家庭电话:手机:
乙方(托管中心)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无法按时接送孩子回家,在自愿前提下,决定将现就读于学校班级的被监护人(以下简称学生)交由乙方接收乙方提供的日托□(午托)□晚托□请选择并在□中ⅴ)服务。为名确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期限与时间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含节假日,如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学校放假等)。
托管时间:中午放学后,下午放学前;下午放学后到当日家长接走学生之前。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要密切配合共同担负起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责任。乙方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托管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托管条件和氛围,安排相应的休息并实施有效的管理。甲方要履行监护人的责任,教育学生遵守托管的有关规定。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与乙方共同承担教育学生的责任,配合乙方教育学生遵守托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不擅自外出脱离乙方管理。因学生擅自脱离管理发生意外斯古尔只认识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及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2、甲方应按时缴纳托管费。如甲方拒不缴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托管的甲方应提前向乙方请假。
3、甲方要积极主动地保持和乙方的联系和配合,甲方如果发生住址、单位、电话等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对乙方的管理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甲方作为学生监护人,应对学生损坏或破坏托管中心的公共财务承担赔偿责任。
5、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甲方在与托管中心签订本协议前,应当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宜办理托管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不定期的向甲方通报学生托管期间各方面表现情况。遇特殊情况随时通报
2、乙方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监理健全安全保障各项制度和措施。
3、乙方须在托管期间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午餐实行分餐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4、乙方应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经乙方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学
生乙方有权做好必要处理,直至终止本协议,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学生有传染性疾病、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在乙方接受托管服务的乙方有权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两日内通知乙方。
6、乙方应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证学生从学校到校外托管中心的在途安全,且不得安排车辆接送托管学生;
未找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学生托管时间内应当有工作人员看管。
7、乙方可以向甲方预收托管费。校外托管中心停办的应当提前20日内书面告知托管学生的监护人,未完
成服务的,按剩余天数退还已收地托管费。
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甲方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果学生不听乙方管理二学生出现安全问题,乙方不负担责任。
2、学生托管期间,食用药品一般应遵照医嘱进行。托管期间若出现较重疾病和其他需要紧急救助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家长进行应急处理。对不服从乙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殴对他人或自身造成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因转学、不需要再进行托管或其他原因可随时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4、由乙方过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救助和赔偿责任。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10.托管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标签: 股权托管 资本证券律师 股份代办系统 新三板 上海股交中心 分类: 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司拟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应与推荐机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第四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条
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二章
挂牌业务人员设置
第六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非上市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等。
第七条
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非上市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挂牌项目。
第九条
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条
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一条
持有拟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在拟推荐非上市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非上市公司挂牌业务。第三章
项目预审核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包括:
(一)非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推荐机构会员立项报告;
(三)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成员;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
(五)资产评估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必要时);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
(七)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动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收到预审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推荐机构会员反馈预审核意见。推荐机构会员收到上海股交中心无异议意见后,可启动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为提高项目质量,防范业务风险,上海股交中心可指派人员对项目小组尽职调查、材料制作等推荐挂牌工作进行指导。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非上市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第五章
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
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
(二)非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
(三)非上市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
(四)非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两个完整会计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的非上市公司,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
(五)非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
(六)推荐机构会员关于非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
(七)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八)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二十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推荐机构会员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出具的结论是否恰当;
(三)非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四)非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推荐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上海股交中心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
股份托管登记
第二十二条非上市公司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拟挂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简称及代码。
第二十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关于股份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拟挂牌非上市公司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第二十五条
拟挂牌非上市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数量、股份转让账户等信息;经上海股交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非上市公司下发股份登记确认书。第七章
申请办理挂牌
第二十六条
拟挂牌非上市公司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推荐机构会员应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海股交中心收到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拟挂牌非上市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三日,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股份转让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同时,推荐机构会员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关于拟挂牌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告。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推荐人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推荐人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监管规则(2012-05-20 23:06:39)转载▼
标签: 股份代办系统 股权托管 上海股交中心 资本证券律师 上海律师 分类: 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股份转让行为进行监管。第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的监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督报价和转让行为;
(二)暂停股份转让;
(三)恢复股份转让;
(四)终止股份转让;
(五)对指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四条
代理买卖机构根据实时转让数据,并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负责监控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第二章
重点事项的监管
第五条
投资者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六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管:
(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
(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投资者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事项的,上海股交中心可自行或要求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调查,并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上海股交中心根据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以下处理,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六)报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章
暂停及恢复股份转让
第九条
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时,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暂停股份转让手续。
第十条
暂停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暂停股份转让公告。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无需提交暂停股份转让申请而必须对其进行暂停股份转让处理情形之一时,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办理:
(一)挂牌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依法做出暂停转让的决定;
(二)挂牌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挂牌公司发生影响股份转让的其他重大事件。第十二条
暂停股份转让公告内容包括:
(一)暂停股份转让的挂牌公司名称、股份简称、股份代码;
(二)暂停股份转让的原因;
(三)暂停股份转让的开始时间及预计持续时间;
(四)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暂停股份转让情形消除后五个转让日内,可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恢复股份转让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恢复。第四章
终止股份转让
第十四条
当终止股份转让行为发生时,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终止股份转让手续。挂牌公司发布终止股份转让公告。第十五条
终止股份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终止股份转让的原因;
(二)终止股份转让的时间;
(三)与终止股份转让相关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指定事项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在上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于挂牌公司报告披露后两个月内对其进行一次常规现场检查:
(一)挂牌后进行过定向增资的;
(二)挂牌公司发生亏损的;
(三)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出现大幅波动的;
(四)挂牌公司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五)上海股交中心认定需要进行常规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常规现场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挂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三)挂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四)挂牌公司的独立性;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如有);
(六)挂牌公司亏损原因及应对措施(如有);
(七)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如有);
(八)上海股交中心认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存在涉及挂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的投诉或公共媒体报道,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由上海股交中心及时对挂牌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当发生如下情形时,上海股交中心须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
(一)对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产生合理性怀疑时;
(二)上海市金融办提出要求时。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至少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能够反映检查的全部过程。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应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涉及的事项、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 上海股交中心在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协助上海股交中心开展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或专项调查后应发布公告的,按照上海股交中心有关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会员、代理买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上海股交中心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推荐机构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代理买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时间:2013-11-04 14:55:03 信息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 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第七条 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第九条 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第十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第十一条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 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第二节 委托
第十四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第十五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 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4 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第三节 申报
第十八条 代理买卖机构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按照委托的内容,根据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当日有效。
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买卖申报的时间为转让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在转让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一条 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系统中无对应定价申报的,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笔申报股份数量应不低于1万股,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二十四条 申报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第四节 成交
第二十五条 股份转让系统对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的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第二十六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同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买卖申报经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配对成交后,股份转让即告成立,转让记录由股份转让系统发送至代理买卖机构。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股份转让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须承认股份转让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股份转让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股份转让行为,上海股交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违反本规则,严重影响上海股交中心正常运行的股份转让,上 海股交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股份转让,其成交结果以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的有关清算交收业务由上海股交中心统一负责办理。第五节 协议转让方式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第四章 其他转让事项
第三十二条 对其股份的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应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停牌时,上海股交中心发布的行情信息中包括该股份信息;挂牌公司股份终止挂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股份信息。第五章 转让信息
第三十五条 股份转让时间内,股份转让系统通过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挂牌公司股份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三十六条 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 成交信息包括: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股份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十八条 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上海股交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第六章 股份转让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股份转让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股份转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的异常行为;
(四)股份转让价格或者股份转让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发现投资者的股份转让出现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股份转让秩序的,应予以警示,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第四十一条 上海股交中心可以针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代理买卖机构、会员、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应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上海股交中心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及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的转让情况等;
(二)相关股份转让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者和操作者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股份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上海股交中心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对第(五)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第七章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转让不能进行的,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五条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代理买卖机构数量超过代理买卖机构总数10%以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实行临时停市。第四十六条 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可能发生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转让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四十七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上海股交中心可以决定恢复 转让,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上海股交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上海股交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上海股交中心另行制定。第八章 转让纠纷
第五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相关代理买卖机构应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上海股交中心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转让的,代理买卖机构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发生转让纠纷,上海股交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转让数据。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对转让有疑义的,代理买卖机构有义务协调处理。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上海股交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上海股交中心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中市场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确定。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小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2-05-20 23:15:58)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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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指导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上海股交中心咨询。
第八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推荐机构会员和上海股交中心并立即公告。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挂牌公司可以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豁免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挂牌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第二章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挂牌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第十六条 披露的股份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报告。挂牌公司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报告。披露的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半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的季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
(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有关事项;
(十四)上海股交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挂牌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转让日,挂牌公司应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章推荐机构会员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持续督导
第二十九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至少配备具有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信息披露人员各一名,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推荐机构会员应督导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推荐机构会员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在两个转让日内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向其指出并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份转让;
(六)暂停其开展定向增资等业务;
(七)终止挂牌。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机构会员可建议上海股交中心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三十三条 推荐机构会员未尽职履行督导责任,上海股交中心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五章上海股交中心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规则和上海股交中心其他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上海股交中心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上海股交中心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挂牌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股交中心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或回复上海股交中心问询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上海股交中心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存在上海股交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上海股交中心可以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2012-05-20 22:41:03)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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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非上市公司挂牌 第四章
定向增资 第五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成交 第五节 结算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六章
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第三条
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
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九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
会员
第十条
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上海股交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推荐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投资机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除应具备第十条中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十三条
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后可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推荐机构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公司改制、挂牌及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可为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应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推荐机构会员在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推荐机构会员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
第十九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第三章
非上市公司挂牌
第二十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
(七)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第(六)条进行认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对于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一个会计后方可申请挂牌;全部为货币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视为存在非货币出资。
第二十一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二十二条
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非上市公司出具同意其挂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在非上市公司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集中登记。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托管在代理买卖机构。
第二十七条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八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挂牌前六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
第三十条
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第三十一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提出申请,经上海股交中心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定向增资
第三十四条
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四)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七)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不少于新增股份总数的30%。
第三十八条
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实施。推荐机构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机构会员将申请文件报上海股交中心审核。
第四十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定向增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上海股交中心在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下发的予以备案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挂牌公司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在挂牌公司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推荐机构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第四十三条
新增股份应集中登记在上海股交中心,投资者所持新增股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托管在代理买卖机构。第四十四条
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转让。第四十五条
新增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同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第五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股份应通过上海股交中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账户。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九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股份暂停转让。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第五十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十一条
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后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第五十二条
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五十三条
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第二节 委托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第五十六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第三节 申报
第五十八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五十九条
代理买卖机构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份的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份转让系统申报。第六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第四节 成交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六十二条
股份转让系统收到代理买卖机构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股份转让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股份转让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代理买卖机构。
第六十三条
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股份登记结算系统发送成交确认结果。第六十五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第六十六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1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1万股的,以撤单处理,如定价申报卖方股份转让账户中该股份可转让余额为零,则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第五节 结算
第六十七条
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双方的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六十八条
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六十九条
上海股交中心在每个转让日终根据股份转让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第七十条
上海股交中心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将交收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上海股交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转让过户。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十二条
股份转让时间内,股份转让系统通过指定网站和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代理买卖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披露最新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第七十三条
报价信息包括:实时揭示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的委托类别、股份名称、股份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第七十四条
成交信息包括:
(一)实时揭示前成交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加权平均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总成交笔数、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等,并逐笔揭示当日成交的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二)非上市公司挂牌首日,前成交均价为该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七十五条
挂牌公司向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挂牌的,上海股交中心自相关机构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上市或挂牌结果公告日。第七十六条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转让的,上海股交中心有权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转让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转让的时间。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七十七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股交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三)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第六章
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十八条
代理买卖机构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代理买卖机构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七十九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第八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第八十一条
代理买卖机构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代理买卖机构对违规转让股份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上海股交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通知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十四条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披露报告、半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第八十五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十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十七条
上海股交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报告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挂牌公司,在股份转让系统予以警示标识。
第八十八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转让日,挂牌公司应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八十九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通过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发生或拟发生变化时,挂牌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第九十三条
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推荐机构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经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九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及上海股交中心其他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十五条
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上海股交中心其他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
挂牌公司违反本办法及上海股交中心其他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份转让;
(六)暂停其开展定向增资等业务;
(七)终止挂牌。
第九十七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上海股交中心其他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九十八条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上海股交中心其他规则,上海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第九十九条
会员、挂牌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的行为,上海股交中心及时报告上海市金融办,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一百条
挂牌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或代理买卖机构的调查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员,是指经上海股交中心审核通过,可参与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挂牌公司,是指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三)推荐机构会员,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提供定向增资等相关服务,并负责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会员。
(四)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是指为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的会员。
(五)申请文件,是指在非上市公司申请挂牌或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等时,推荐机构会员按照上海股交中心规定报送的书面及电子材料。
(六)代理买卖机构,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其认定的其他机构。
(七)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上海股交中心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八)前成交均价,是指挂牌公司前一转让日所有股份成交的加权平均转让价格,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加权平均转让价格=(转让价格1×成交量1+转让价格2×成交量2+„+转让价格N×成交量N)÷(成交量1+成交量2+„+成交量N)挂牌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况,上海股交中心在权益登记日次一转让日对前成交均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后的前成交均价=(前成交均价-每股现金红利额)×除权(息)前挂牌公司股份数÷除权(息)后挂牌公司股份数。
(九)登记结算系统,是指上海股交中心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托管、登记、结算服务的信息技术设施。
(十)委托:指投资者向代理买卖机构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股份的行为。
(十一)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上海股交中心交易主机发送股份买卖指令的行为。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股交中心负责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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