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2024-10-09

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共8篇)(共8篇)

1.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篇一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之后,要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2.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进一步发挥慈善 事业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 , 规范部门、行业的捐赠行为 , 整 合社会捐赠资源 , 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 , 对贫 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 , 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扶贫济困、奉献 爱心的良好平台 , 促进社会公平, 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 , 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以下简称慈善爱心基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 , 保护捐赠人、受 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切实发挥慈善爱心基金的社会救助 效力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慈善爱心基金是指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 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 予救助 , 对贫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而面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 形成政府保障同社会 救助相结合的保障格局 , 凡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赌 1000 元以 上、单位捐赠 1 万元以上的款、物及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不合为市外特定灾区、灾民 捐腊的款物)统一上缴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管 理 , 统筹安排 , 合理使用。

第二章慈善爱心基金的来源、捐赠办法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慈善爱心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及筹募的慈善爱心善款 :

(一)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

(二)各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赠 1000 元以上、单位捐赠 1

万元以上的款、物;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

(四)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

资助;

(五)政府捐赠;

(六)资金母体的增值部分。

第六条捐赠活动坚持集中捐赠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捐

赠方式可分为 :

(一)现全捐赠;

(二)实物捐赠;

(三)志愿者活动;

(四)慈善项目捐赠;

(五)认捐基金 : 即通过签订协议 , 将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提善款作为慈善基全 , 本金留存捐赠者 , 每年只将 本金的增值部分(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交付市

慈善爱心基金认捐年限为 5 一 10 年。

第七条恙善爱心基金是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品牌 , 在全市范围内对贫困地区实行一次性资助 , 对困难群体实行一次性救助。其适用范围包括 :

(一)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者;

(二)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三)贫困地区或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三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 , 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

(一)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重大问题

(二)研究慈善爱心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负责慈善爱心基金 5000 元以上资助或救助申请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

(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慈善总会会长分别担任副主任;

(三)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文化局、广电局、房管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第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办公地

点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 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 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筹募、管理、审批、使用和向社会公布当年筹募使用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慈善总会一名领导兼任 , 工作人员从市民政局、团市委、妇联 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抽调 , 亦可招募志愿者兼管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慈善爱心基金的募捐;

(二)负责募集资金的收缴;

(三)负责捐赠物资的拍卖变现;

(四)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以及个人救

助的审查;

(五)负责定向捐赠资金的核算拨付;

(六)对符合资助或救助条件的申请 , 提出意见 , 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 , 提交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5000元以下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

(七)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和主任办公会的审批意见 , 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八)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爱心基金的接收和使用情

况 ,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慈善爱心基金实行统一标志 , 建立专门网站 ,开通专用电话 , 开设专门帐户 , 实行专户管理 , 保证专款专 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慈善爱心基金 的用途 , 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和贷款担保。

进入慈善爱心基金专户的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 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未进入专户的基金按慈善爱心基金管 理委员会与认捐者的协议留在单位合法安全运作 , 每年按协议 时间将利息交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慈善爱心基金的使用采取统筹安排和捐赠者意

愿相结合的原则 , 定向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慈善爱心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救急救难的原则 , 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慈善爱心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救助的个人 , 可直接向市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 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

(一)求助人员户籍证明;

(二)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证明;

(三)求助人员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遇难、受灾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 , 指平专人或慈善志愿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 , 核实后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 , 审查核实后 , 及时提出意见 , 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所有被救助人员的档案资料(第十五条规定的书面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交由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求助人员及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的 , 一经查实 , 除全额追回慈善基金外 , 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追究责任。第十九条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资助的社会公益事业 , 由

所在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 , 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 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捐款、捐物后 , 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收据 , 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凡自然人捐款(物)在 5000 元以上、法人捐 款(物)在 50000 元以上者 , 载入慈善功德榜 , 由市委、市政 府颁发慈善爱心奖牌。

第二十二条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 可按 照捐赠法以及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 , 可免征营业税。如国 家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捐赠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 可以建立冠名定向专项资金 , 专设财务帐页 , 单独核 算 , 专款专用。凡冠名的定向专项资金 , 需签订协议书 , 注明 定向捐赠的金额和项目。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 束后 , 专项慈善资金如有余额 , 直接转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凡捐赠人单独捐赠 50 万元以上慈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慈善项目 , 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项 目进行冠名

第五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慈善爱心基金接受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捐赠的财、物数量及使用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公

布 , 接受捐赠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慈善爱心基金的 , 应追究法律责任支

第六章附则

3.投资基金是什么 篇三

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期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制度。

中国股市开盘时间,股市的开盘时间是什么时候?

中国股市开盘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每天交易4个小时。

上午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15;9:20可以撤单,9:20;9:25不能撤单,9:25以成交量最大的价格为开盘价。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股市不开盘。

香港股市开盘时间:

香港股市在交易日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开盘,16:00交易结束。

4.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慈善会(以下称慈善会)设立专项基金的组织和活动,维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捐赠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用于资助特定范围的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宗旨是开拓慈善项目新模式,畅通慈善新渠道,促进东莞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 专项基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坚持“共同管理”的原则,捐赠人参与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捐赠金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或以上,经捐赠人与慈善会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享有冠名权,名称为“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按照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开展公益活动,连续三年平均每年公益支出要达到本专项基金上年余额的8%或以上。(余额是指在慈善会账上结余的专项基金数额以及已认捐但未到账资金的总和)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程序:

(一)设立意向。捐赠人有设立专项基金的意愿,签署《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设立意向书》;

(二)会内审议。慈善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设立专项基金事宜,履行会内审批程序;

(三)签订协议。慈善会与捐赠人共同协商签订《东莞市慈善会专项基金协议书》,确定专项基金的名称、捐赠意愿、金额、到账时间、管理使用的要求、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及其他事项等;

(四)筹建管理机构。由慈善会、捐赠人各派1至3名代表,并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参加,组成7人以内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在专项基金中领取薪酬。捐赠人有权更换其指派的代表,但应当书面通知慈善会;

(五)落实捐赠款项。捐赠款项的到账方式和时间应在协议中列明,捐赠人应在规定的时间按照指定的方式将捐赠款汇到市慈善会账户;

(六)申请登记设立。捐赠款项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的,符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的条件;申请登记前,按规定要进行验资或资金专项审计。

第八条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核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报告;

(二)捐赠人捐赠意向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慈善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或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六)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简历。

第九条 捐赠款到账方式:

(一)一次性到账;

(二)5年内分期分批到账(不计利息;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时,申请登记);

(三)到账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一年开始,捐赠人需每年向本专项基金额外再注入未到账资金的8%作为当年开展慈善项目的资金(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或以上时,申请登记),汇到指定的慈善会账户。同时,捐赠人应该在10年内将全部认捐款项汇到慈善会账户;

(四)在捐赠协议中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慈善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慈善会的领导下和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慈善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资助的对象、方式和金额等;

(二)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慈善会宗旨;

(三)审议和批准慈善会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检查专项基金财务和会计报表,监督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履行情况;

(六)慈善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纳入慈善会的统一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科目,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到账资金中未来一年内不需动用的部分,可按照《东莞市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投放增值。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基金的程序:

(一)拟定方案。慈善会为捐赠人拟定专项基金项目方案,详列实施对象的范围、资助条件、资助金额等;捐赠人也可自定慈善项目。

(二)审核。慈善项目方案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经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名后生效。

(三)实施。捐赠人和慈善会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慈善项目。

(四)监管。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捐赠人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可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五)跟踪回访。捐赠人与慈善会不定期对慈善项目的实

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经捐赠人同意,慈善会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对慈善项目进行报道。

第十五条 慈善会应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捐赠人可指定注册审计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验资费、审计费等费用,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在专项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投放所产生的增值收入,纳入本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专项基金存放在慈善会账户内所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作为捐赠人对慈善会的非定向捐赠,由慈善会统筹用于慈善公益项目。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60日内,应持慈善会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撤销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慈善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慈善会继续使用,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应当通报给捐赠人。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

务报表,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慈善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监事会和捐赠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的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捐赠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市慈善会监事会,对专项基金及市慈善会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两项审计:即市审计局的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坚持四个监督:即政府部门监督、市慈善会监事会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慈善会通过本会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5.什么是医疗保险基金 篇五

一是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 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二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明确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目的是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帐户,也便于管理。

三是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

6.什么是公司型投资基金 篇六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盈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这种基金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公司型基金成立后,通常委托特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基金资产的.保管则委托另一金融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并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二者权责分明。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之外,即使受托的金融保管机构破产,受托保管的基金资产也不在清算之列。

7.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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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注册金额是多少,有什么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满足于银行存款的低利息投资,更多的人把钱投入了股票以及基金当中,而基金又分为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基金,大多数人和赢了网小编一样只是偶尔听过,但并不是深层次的了解。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私募基金注册金额的相关知识。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

私募基金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1、本源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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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最大区别是基金投资主体不同,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满足特定基金投资群体的需要。由于存在特别的对基金目标有特殊期望的客户,基金发起人为填补市场空白,推出为某些定向客户定制的基金产品,也是扩大基金销售规模的一种市场策略。

正是私募基金的这一特性,使私募基金这一产品合同有协议的性质,即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并共同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及目标,而不是由基金发起人单方决定。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更注重特定投资者的需求。

2、法律法规上的区别

一般来讲,公开募集资金面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开募集行为(无论是股票还是基金)都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及更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而私募基金由于投资者只是部分特定的群体,可以是个别协商的结果,一般法规要求可以不如公募基金严格详细,如单一股票的投资限制放宽(现在公募基金即新基金此投资限制为10%),某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超出一定比例(现公募基金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有不超过3-10%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规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现新基金的最小规模是2亿),不必每季公布投资组合(现新基金是每季公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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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政府认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也要加强,也可能对私募基金提出如公募基金一样的监管要求。那么,在政府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前,讨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区别,就只能限定在募集方式上面。因此,除募集方式外,公募私募的其他区别特征,及各自的内涵,取决于政府监管手段的差异及差异程度。就私募基金的本质来讲,私募基金可以是只针对几个投资者。基金即有集合众多投资之义,因此,现实中,私募基金的定义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而订立的法规所规定的。总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明显区别仍在于募集方式,即是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发布招募书,还是对特定投资者发布投资意向书。

三、私募基金注册金额

私募基金分为三种形式:公司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信托制私募基金。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中还没有专门规定私募基金的最低注册资本。如果是成立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万元,但是目前社会上注册资本最小的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实际约定俗成的至少是一佰万元。公司制是一亿,信托制目前国内很少,则不知。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所说的关于私募基金注册金额的相关知识点。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私募基金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虽然说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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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是私下募集的基金,但是私募基金是合法的,是国家允许的,不等同于非法集资。因为私募基金只是面向于少数人或者是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而非法集资是面向社会大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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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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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激励机制之经营者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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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否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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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http://s.yingle.com/y/gs/1093816.html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多少人组成 http://s.yingle.com/y/gs/1093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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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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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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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平衡型基金 篇八

该类型基金既关心资本增值也关心股利收入,甚至还考虑未来股利的增长,但最关心的还是资本增值的潜力,这种基金同时投资成长型股票和良好股利支付记录的收入型股票,其目标是获取股利收入、适度资本增值和资本保全,从而使投资都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其净值的波动较平稳,获得的收益与相应的风险均介于成长型基金和指数化投资之间。因此平衡型基金适合那些既想得到较高股利收入又希望比成长型基金更稳定的投资者,如主要寻求资金保全的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以及那些相对保守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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