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租房合同(13篇)
1.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篇一
近年来,房屋租赁的普遍发生随之带来的便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出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也包括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还有转租的,不交租金的,那么到底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承租人提前退租的话能要回押金吗,转租是否有效呢,这一系列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房产律师,避免因租房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吗
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约的。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提前退租能要回押金吗
租客违约,提前退租。按照一般的租赁付款方式,房东手里至少有等同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一旦遇到租客提前退租,房东可以用这笔押金来缴纳由租客所造成的如水电煤等遗留费用,或者用来支付寻找下一租客时所产生的中介服务费。通常,房东认为租客提前退租应视为违约,押金不该返还。但有的租客认为自己结清了水电煤等费用,且未给房屋内家具家电造成损坏,理应拿回押金。这时纠纷产生了。关键是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金或是怎样约定的。
租客提前退租,双方要求中介返还中介服务费。这类纠纷虽然也是由租客提前退租引起的,但却转变为与中介之间的纠纷。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存在,中介方的责任就告一段落。尽管租客提前退租,但因为合同早已生效,因此,因租客提前退租给双方带来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责任。
简单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简单租房合同书。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篇二
问:发包人通知解除合同, 承包人如何应对
北京龙山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发包给太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 双方签订有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认为2003年1月份之前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4500万元, 发包人则认为其按合同不欠工程进度款, 为此双方发生对合同理解上的差异。2003年2月起, 承包人以拖欠工程款严重为由停工。发包人在劝说复工无果的情形下, 于2013年6月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请问工程承包人怎么办?
律师观点
1. 承包人的第一要务是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作为工程承包人, 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书后, 第一要务是尽快尽早决策, 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再采取相应措施。选择同意还是不同意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考虑二个因素, 一是发包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承包人是否愿意、客观上是否可能继续施工?
2. 发包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 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形, 判定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换言之, 发包人解除合同有无道理?是发包人违约、还是承包人违约?还是双方都违约?哪一方违约在先?哪一方的违约严重?一方虽然有违约行为, 但是否到了必须解除合同的地步?等等。
具体到本案就是, 发包人是否拖欠承包人巨额工程进度款?如果拖欠, 则承包人停工有道理, 发包人违约且无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可选择不同意解除合同。如果不拖欠进度款, 则承包人擅自停工违约,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只能选择同意解除合同, 且要承担违约责任。
3. 承包人是否愿意继续施工或客观上有无可能
如果发包人解除合同是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 是发包人违约, 但承包人如根据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认为无法与发包人继续合作, 或内心不愿意继续施工, 那么承包人仍可以选择同意解除合同, 并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
4. 承包人选择同意解除合同后怎么办
承包人选择同意解除合同后, 应当就下列事项立即与发包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现场已完工程量如何计量计价?工程款如何结算、如何支付?现场的设备、周转材料、材料的如何处理?工人提前退场往返费用的补偿?等等。如果双方不能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 承包人应注意现场证据的收集与保护!
另外, 承包人应在时间上先于发包人到中级法院起诉, 否则被动。根据司法实践, 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要求承包人先退场交付工程, 而对几千万工程款拖欠问题只字不提。而对诉争几千万的工程款纠纷, 至少应在中级法院以上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只能审理是否退场, 显然对承包人不利。
5. 承包人选择不同意解除合同后怎么办
3.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篇三
杨某于2006年4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淘汰落后产能停产歇业,自2010年8月起不再安排杨某工作。2010年11月4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劳动合同;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拖欠与纠纷。公司于当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2010年11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038元和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2038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杨某的仲裁请求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杨某与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杨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杨某与某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解除了劳动合同,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和2010年9月、10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均不成立,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应该是多元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作出规定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事人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具有快速、及时和履行迅速的特点,能有效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客观上也能避免因过分依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收集、留存好协议等相关证据。
4.单方解除租房合同什么意思 篇四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因此,协议解除本身就意味着双方解除,而不是单方解除。
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说,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租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二、租房合同的违约金多少合适
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三、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
合同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其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篇五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称之为“辞职权”。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劳动合同正式解除。
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特别解除权:《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对劳动者是否有提出解除发生争议,最好还是像行使辞职权一样,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不可抗力解除权:《劳动法》没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权,但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解除劳动合同却有明确规定。所谓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客观事件,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变化等等,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笔者认为,不可抗力也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
劳动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并非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响到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
6.已签合同如何解除就业协议 篇六
8月底,学校给我们安排编制,签了劳动合同,有半年的试用期,但现在编制还没有办下来。我9月17号交的辞职信给校长,校长答应了。我是不是要等一个月之后才能离开学校,早离开就算自动离职了?
今天才告诉我还要写一份,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申请,我劳动合同已经签了,还要写这个申请吗?
就业协议里面有违约金一项,我需要支付吗?
7.保险合同解除问题法律研究 篇七
一 、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对象来看,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合同法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亦是提前终止已经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需要同时具备如下两项基本条件。
1.保险合同必须是已经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出现无权代理、双方代理的情形时,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即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更无提前终止其效力之说。
2.该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什么时间发生以及发生后会产生什么法律结果,均为不确定的事件。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会随着时间发生许多的变化,将对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重要的影响,或许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对当事人更有利。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也就不存在保险合同解除的问题,仅仅涉及到合同的终止问题。
(二)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来看,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限制程度因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比较宽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的,而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却较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进行全面的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均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保险法》第15条却明文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条对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赋予了任意解除权,依据该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即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基本上不受限制,而保险人只有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行使解除权。
(三)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来看,保险合同的解除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对方的同意
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行使之后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通知对方即可,通知到达时合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亦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保险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解除权,但应当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宣告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力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一)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非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保险人不得行使其法定解除权。由此可知,法律对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制。那么,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呢?
我国保险法直接规定的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投保人虚假陈述而产生的解除权。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谎称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解除权。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3)因违反防灾义务而产生的解除权。保险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4)因危险显著增加而产生的解除权。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5)因人身保险复效不能而产生的解除权。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而产生的解除权。保险法第58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与对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解除权,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
三、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5条明文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说明,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以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既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既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也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虽然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解除权。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保险法》另有规定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上。一般而言,法律是不允许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因此这种限制只能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主要是针对以高风险、高流动性物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和强制性保险合同。例如,《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条是对航程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的规定,即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再如,《海商法》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也作了相应的限制。《海商法》第228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四、我国保险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针对保险合同解除权时效应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了当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实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2年。鉴于立法上的统一,有的学者建议将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权时效规定为2年,以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笔者赞成上述观点,因为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实现时效制度的宗旨。
2.《保险法》应该对保险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既可以制订出细致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也可以在确定总的原则的前提下,制订例外的规定,以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法律的实施。
3.区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限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时间范围。我国保险法第15条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这不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同时也与合同立法的一般原理不相吻合。笔者认为,将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限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较为适宜。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体现。
摘要: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虽然保险合同的解除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的解除”并没有差异,均为合同当事人消灭合同约束力所为的法律行为,但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相比具有解除原因的特殊性、解除后果的不确定性及解除权时效的复杂性。因此,认真分析保险合同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的区别,正确把握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征,积极探讨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的意义。
8.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①合同解除只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解除合同是为了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跳出合同关系的束缚。因此,解除合同仅适用于有效的合同。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约定或法定的条件。③须有解除的行为。是指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时,实质上是当事人在解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时,则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三、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又称事后协商解除。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者发对契约,是无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第一契约的效力溯及消灭。
(2)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相对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或者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单方解除权的权力来源有两个:第一,事前约定,即约定解除。第二,法律的规定,即法定解除。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它是指在货物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享有法定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
(2)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在此情况下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的适用应满足的条件:有合法的债务存在;有履行的可能;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默认的方式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一方明示或默示的行为是在合同履行之前表现的;当事人所表明不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债务。
(3)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当发生迟延履行时单方解除的情形有两个: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
(4)根本违约。依合同实践,根本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一方发生根本违约的,法定解除权在非违约方。
(5)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法领域,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并非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原订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出现该情形的处理模式是: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否予以变更和解除,取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考量的标准是公平原则。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四、合同解除效力
解除导致合同消灭,但究竟是如何消灭的,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消灭?是一步解除还是全部解除?合同消灭时,已经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这些就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均需加以讨论。
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自始没有合同效力,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9.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篇九
经济补偿金,往往是职场人士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一个焦点。很多职场人士知道被侵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其支付情形、计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结果或是丢掉了应有的权益,或是漫天要价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提前解约可获经济补偿
典型个案:
番禺区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提出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咨询自己可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由于单位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约,单位一般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没有疑问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完善补充,因此在计算标准上,往往要考虑跨2008年的问题。如果是2008年之后签订合同,直接按《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计算。王先生的个案中,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先生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1年3个月,根据原规定应当得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1日工作两年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得到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便是其应得的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也有补偿金?
典型个案:
白云区某公司职员李先生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近日,公司书面通知李先生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先生问: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合同期满,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上述李先生自2006年与公司签合同,按相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满,共两年零5个月,他可获得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称职被解约有无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典型个案:
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司职员罗小姐已经工作多年,公司新调任的部门经理来了之后,提出很多“新思路”,由于罗小姐文化素质不高,适应不了。公司认为,罗小姐工作能力跟不上新要求,属于不称职,以此提出要与她解约。罗小姐咨询: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这方面,《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解约,需要经过培训、调整的过程,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这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称职”的理由随意解雇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适当保护,也是合理的。因此,上述罗小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标准可参照上面的案例进行计算。
10.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篇十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变更(一)、关于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二)、关于变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出现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八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原用人单位工作二年。虽然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且”的含义是二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赔偿问题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和你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相关,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1.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篇十一
摘 要: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劳动法中的重点规范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法的完善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大量纠纷也大都集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制建设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采取文献收集法和法律释义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意义和目的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合同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后在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阻止勞动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按理来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可能会有很多原因导致原本订立的合同没办法履行到合同期满,这样法律就赋予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劳动合同解除特征
1.2.1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想获得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作为前提。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这样就涉及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1.2.2要有解除的意思表示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协议解除还是单方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协议解除中要有双方协商的意思表示。而单方依法解除时,符合法律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动的解除,要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1.2.3需依法解除
双方或是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双方协商解除时,一方不能把违反法律法规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双方都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商量。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只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样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
2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2.1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尽管其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2.2统一预告解雇通知期不合理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享有选择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替通知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时解雇劳动者。我国在预告解除通知期的规定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个体差异,一律规定为30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者可期待的利益也不同。试想一个工作了几个月的劳动者和工作了几年、十几年的劳动者,一个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和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在被解雇时的预告通知期如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2.3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却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缺陷。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损害赔偿范围,表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3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
3.1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
针对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2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
因为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我国的劳动立法对解雇预告期没有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个体差异,使得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期限的这部分劳动者因病、伤、工作能力、年龄等因素,在简单规定的统一预告通知期内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一律规定通知期为30日,显然不能体现对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3.3明确规定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
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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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 篇十二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后未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否需要对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可否因为异议无效而直接判处合同解除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合同相对方延迟行使权利, 通常是对合同的有效性的自由放任的态度, 因此他应当承担闲置权利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取进行合同实质性审查, 以此保证市场效率。
另一种观点是, 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参与合同实质性审查, 从而确定合同解除权的合法性, 确定其是否滥用, 避免破坏稳定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其中明确列示了解除合同需满足的情况, 包括不可抗力、先期违约、一方彻底性违约等, 而这些条件产生与否又因合同双方当事人主的主观认识不同而难以确定, 因此在实践中大多需要利用司法程序对其中一方合同解除行为进行核实。
我认为在实践中适用《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时, 首先应该检视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解除权是否有效, 其次方可进入对异议期间和异议行为的审查。如果经过法院审查, 发现了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并不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 例如市场情形的变化并非不可抗力的介入、合同相对方并不存在彻底违约的情形等) , 这样,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将不具备解除权利, 这样就不能以相对方是否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而判断合同解除的效力, 如果以此判断将容易触发恶意解除有效合同的行为, 会严重影响交易环境, 从而破坏公平交易原则, 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比如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无法有效执行合同义务, 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利用合同相对方对于异议期限的疏忽而未能有效做出反应, 导致合同解除, 这样就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异议权行使方式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另一方是否只有起诉法院这一种方式吗? 其他反对的方式 ( 如书面答复, 继续按照约定执行合同等) 能否有效?
一种理解方式为, 如合同相对方对另一方的解除行为存有异议,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避免双方久争不下, 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因此不认可除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理解方式是, 当合同另一方采取行动除了适合其他明确的终止合同的行为不同意 ( 书面回复等) , 应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有效性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对方及时响应解除合同的行为, 避免交易的不稳定性。实践中可以采取扩大解释的方式来考察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合同效力。
首先, 《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制定是有相关背景的, 旨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 提升交易效率, 节省时间成本。
其次, 异议应当扩大解释, 不要死板。民事纠纷强调的是自愿和自觉, 公平谈判的前提下建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 在争议发生之前, 一般公共权力不应积极干预。合同是双方公平自愿的合意, 其中一方主张解除合同, 另一方只要明确表示了异议, 就表明了其对于此合同效力的看法, 而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应该过多的加以限制, 只要能够真实有效的客观反映合同相对方对于解除合同的看法, 则此行为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只有当解除方不认可相对方的异议, 至此双方产生民事纠纷, 则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或者协商的途径来解除。《解释 ( 二) 》第二十四条的中心思想就在于使合同双方当时人对于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问题及时且明确的做出意思表示, 而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之外, 采取书面回函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 也明确的表达了一方的真实意思, 应当认定此种异议行为有效。
三、结论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后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直接判处异议无效还是对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呢? 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方面得考虑交易安全, 一方面得注意促进交易, 目前没有大量的理论观点完全支持某一方。从平衡的角度出发, 不管异议是否有效, 都不能以此来决定解除权的合法性审查。而在做出异议表示的过程中, 需要遵循意思表达真实原则, 在司法认定实践过程中, 包括直接采取异议、书面回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方式都可以认定为是对合同解除行为的异议表示, 应当认定为与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着同样的法律效力。
摘要: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相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或者三个月后提出异议的, 法院是直接判处异议无效还是对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呢?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一方面得考虑交易安全, 一方面得注意促进交易, 目前没有大量的理论观点完全支持某一方。从平衡的角度出发, 不管异议是否有效, 都不能以此来决定解除权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诉权,异议期间,异议方式,实体性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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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刁青云.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M].上海:上海百家出版社, 2008-4
13.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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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
相信大家都知道单位是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那么这个解除赔偿金是怎么算的呢?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是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必须要支付给劳动者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是怎么算的相关文章。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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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三).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
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医疗费用×25%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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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25%
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应发劳动者工资X25%
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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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部分X25%
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协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与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未满一年按一年标准计算)
计算依据: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确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主张项目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计算: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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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主张项目:
⑴一般情形: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
⑵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X50%)
⑶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月工资X6个月X100%)
3,计算依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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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资(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依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2、计算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及计算依据。
1、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X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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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依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额外经济补偿金计算及依据
1、计算:经济补偿金X50%
2、依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九)工资的认定标准: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附则:本办法计算依据采用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用人单位解除的,也可能是劳动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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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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