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2024-07-27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精选5篇)

1.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篇一

前言: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为避免类似文革中决策的失误而给国家带来更大灾难的发生,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结了挫折中经验教训,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上了党和国家工作的议事日程,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了党章。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方式的转变,而不是党领导地位的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深刻理解党在依法治国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对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建立

(一)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了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又强调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1700年后的今天,经历了人类史上的数次思想革命,政治领域中的民主观念、人权观念开始为普通人所关注,并逐渐根深蒂固。保障人权,尊重民主,维护公平,体现文明的观念也不断为大多数文明国家所接受,基于这种变化,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法治思想中的“法律至上”主义在近代有了新的意义。各国政治团体,政党派别更倾向于把法的至上性作为抑制民主被过分滥用的一个有效的武器来保障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为法制对民主的保障所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保证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防止被人滥用,所以政治家们更关注法治的实施,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也集中在“法治”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是其具体内容有哪些。

英国学者戴西认为,法治的标准有三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的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也曾提出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与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门以法治为议题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②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全,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等。

如上学者关于法治标准的论述虽然说法各异,但却都突出了法治最基本的方面:尊重法的权威,保障个人人权的实现,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对我国全面而又有重点地理解法治提供了重要启示。

(二)我国对法治思想的认识与接受

中国学界对法治思想的讨论明显晚于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上溯100多年,我国历经了无数次社会变革,遭致在中国大地上,从未有过一场真正意义上严肃的关于法治的讨论,虽然建国后,出现了短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期,但却最终还是淹没在了混乱的中国政局之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个转折,这次大会前后在思想界引发的一场关于中国历史经验教训和现状的深刻反思与总结的讨论,打破了人们思想上的僵局,使法治思想的重生提供了可能。

当代中国人开始接受近代法治思想之初就不把它当作纯学理来看待。而是借鉴各国关于法治近代研究成果把其与政党、国家制度、及其周围环境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我国学者姚建宗在其著书《法治的生态环境》中对法治的生活立场、生存土壤、制度基调、人文情怀;时空领域,法律环境以及法治意义的现实载体多方面作了系统而又形象的阐述,提出了许多新的法治观点。法学理论界名宿张文显教授对法治意义也从“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的基本认识出发,作了全面而又富有特色的归纳,并提出了法治社会六大基本标志:①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基础上。②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和政党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③国家一切权利根源于法律且要依法行使。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只能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一切人开放。⑤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活动。⑥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秩序和充分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使来自于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合理的补偿。①

《宪政的中国之道》一书作者王人博也总结了法治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使公开的、一般性的、明晰的;第二,法律应当使相对稳定的;第三,特别法(包括法律、命令和行政指令等)必须依据一般性的、公开的、普遍的和相对稳定的规则制定;第四,司法独立必须给予保证;第五,必须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当享有审查权利以判断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当容易、第八,不允许执法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委曲法律。②

综合各家对法治标准的认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中国的法治化”:首先指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其次是指实现一种社会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意义

(一)法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工具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国家从出现之初就以阶级统治的身份而存在着。任何阶级的政权都通过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组织来掌握和运用的。而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组织则往往是本阶级先进分子或是由其组成的机构。这样就形成了执政党来代表政权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形式。政党执政以后,把他们的纲领通过宣言或是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宣布和肯定。这样。在资本主义多党轮流执政的国家中,对轮流上台的执政党同所谓的“在野党”要求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执行执政党的政策,既保持了国家政策的稳定性,又充实和完善了他们的法律。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法的形式肯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对巩固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纲领,贯彻各项方针,政策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之源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威性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前进。体现在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国共产党中央审批。1982年以来,中国四次修改宪法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随时代发展,国情变化,不断将党的理论创新战略性根本政策反映到宪法中去。近年来,在对社会问题的整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弥补法律的空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的结合点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二者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实现党的领导首先要靠党的政策的正确。政策的正确与否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经的起检验,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法的灵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所要维护的就是其所辖范围下所有个体的权益并确保其公平。一切公民个人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无不通过法的形式得以肯定。

由此可见,政党政策所予以终极指向的与法所诉求的共同点都着眼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始终服从于,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利益。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到“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再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为所谋,情为民所系,每一个印象都表现出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党性。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成功与否得益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当前,着眼于这个全局,实行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的标志。

四.在依法治国各个具体环节中坚持党的领导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依法治国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以及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及党政关系的新模式都仍处于探索之中。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行政。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于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再则,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才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真正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关键就是要从依法执政这个党执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和领会。关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实行依法行政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十年**之后对党当时的现状的思考与总结中。邓小平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随着党富国强民执政使命的不断驱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并不断改善。今天,我们充分肯定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自身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的实践性探索成果的同时,我们还要站在历史选择与发展进程的高度,敏锐洞悉中国政治体制变革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选择与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作为面前,正确把握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与发展的方向与原则。努力倡导法制文明,创建有中国特色,可以超越或与现代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唯一正确的前进方向。

(二)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要逐步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社会观念

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使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而使各项规范化的政策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巩固,确保了立法的正确方向。同时,以法的形式来肯定党的政策,不仅是执政党政策实现的保证,也使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全社会一体化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另一面是党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因为我党是国家之中的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的执政党,所以党不仅是立法的主体,还是法治的对象。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党章,就是从党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的成熟之举。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对待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党的政策对我国各个时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具有至观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益组成部分。但只有法律才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布的法律有最大权威性。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党组织及党员要建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刻理解宪法精神,明确区分作为一个党员与国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义务,用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避免用党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务,逐步提高立法中的宪法至上意识。同时也要求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不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目前,宪法和法律已经成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施政的出发点和基本手段。相信,随着党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对新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探索的不断深入,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的处理将更加和谐,更加成熟。

(三)依法行政中坚持党的领导重在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中国当前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多集中在党对干部任命权与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垄断,以及党对权力监督不力所带来的权力腐败与党对用人,决策中失误问题的处理不力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影响现行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合理性,也是关系到“以党统政”与“依法治国”政治秩序与治国方略的实际绩效与历史命运。制约权力监督,防止腐败的滋生,改变高度集权的现状,要注意如下事项:

1.首先要正确对待党政关系

在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党政关系体现在两部分:一是党与政府的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前者从政治层面上讲,指的是与政协中的各个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代表或组织的关系。后者从国家组织层面上讲指的是党与政权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按照我国权力结构模式,政府是从人大产生并向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是权力机关与执政机关的关系。因此,党如何正确处理同人大的关系才是中国党政关系首要问题。党与人大的位置摆正了,党同政府的关系就自然易于处理了。显然,近年来,来自中央到地方的实践都有迹象表明人大的地位已下降到了党委及政府之下,进人大工作被认为是领导干部的退居二线。人大更是被中外学者形象地称之为“橡皮图章”这就是党委和政府权力不断扩张,人大权力逐渐缩小的必然结果。

2.理清了党政关系,我们就要采取具体措施来制约权力滥用了。制约权力滥用是一项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全方位多层次构建,既要立足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要致力于党员干部队伍的培养与教育为一体的建设,方能取得成效。

(1)改革当前人大制度,提高办事效率,使各级人大真正成为人民参政议政的活动场所。科学合理严格规范民主程序,扩大民主范围,提高公众集体议事决策度,以集体权力来制约个人权力,为扩张人大权力,限制党委越权办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着力调整权力配置,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合理分解,明确界定。具体包括:明确权力内容,明确权力运作规则,明确用权规则。真正实现权力运行法规化,程序化与权责一体化,保证权力行为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另外,按照政府体制改革步骤与方式推行政府权力下放,精简机构,严格限制领导干部权力,防止权力“越位”等,要在全党范围内,要求各级党委尤其是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出现。

(3)努力培养,精心选拔,创造出适应并能够促进法治化进程的政治领导层。同时,对在职的党员干部还要大力加强其权力观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特别是宪法观教育,通过提高行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形成作为一个具体行政活动执行者的从政道德观念来抵制私欲的膨胀,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杜绝权力异化现象的发生。另外,通过思想教育的方法,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使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弄明白,“过去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作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自觉地讲奉献,体现人生价值,自觉地做到奉公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监督权力的实施是另一个至观重要的问题,针对当前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问题,努力加强权力机关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当前促进我国法制监督体制构成的主要目标。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公示制,听证制,承诺制,质询制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权力运作全过程,疏通人民群众向权力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维护公共权力,从外部有效抑制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核心问题是保证领导干部行使和运用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监督氛围。党内各项事业都应在党内公开,都要经过党内讨论,民主评议。对党员中权力的持有者,执行者,严格按照德、能、勤、绩、廉多层次多角度评议,确立其升、降、惩、罚.奖等。通过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相互监督。机制上,要强化纪检机关监督职能,扩大纪检权限,减少纪检过程中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等。充分发挥党内纪检监督谨戒性作用。对严重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处理,以铁的纪纪律和法律告诫当权者依法行使职责。

(四)司法工作中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是一把“双刃利剑”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来维护司法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为其提供秉公办事,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司法工作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对公民、团体权益的保障与维护的政策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正义的一把利剑。在民间。作为国

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其公诉人检察长被人们形象的称之为象征忠、义、勇的“红脸关公”;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法官又被赋予善于主持正义力量的“黑脸包公”。人民对于司法机关工作在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政策的稳定,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同时,我们也要想到,至高荣誉中也包涵着人民对于国家司法工作的期望。司法工作通常被看作是国家法制文明的窗口,司法工作肩负着司法和监督双重职责,尤其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各种社会监督中最重要的力量。

建党这么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以一向的善于律人律己,从严治党避免了重蹈苏联和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覆辙,赢得了国际政坛的尊重。但是与此同时,另一个与高度集权同时滋生、相互助长的事物------掌权者的腐败也不容乐观地增长了。我国的腐败现象尤其是发生在共产党领导人身上的腐败事例比许多国家都严重而普遍。中纪委向党委的十五大,十六的提交的两份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期间,全国处分的党员数分别为669300名和846150名,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开除党籍人数分别为121500和133711名,增加13.3%,因为腐败问题处分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分别为78名和98名,增加25.6%。从这组数据加上各种民意调查和各种案例分析,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认识到反腐败的形势不是“比较严峻”而是“仍然严峻”,不仅要反对腐败,而且还要反对和防止腐败。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挽救党的紧迫感与响应民意的责任感,中国共产党在世纪之初,不仅两次出台中央纪律检察报告,而且大力改革司法体制,尤其是监察体制,颁布《监察》法,与党内的腐败分子进行了一场又一场的殊死斗争。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曝光日渐增多,一个新的历史课题摆在中国共产党的面前-------如何才能不断增强党防腐拒变的能力?

当前,对于这一历史性课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尚在探索之中,但是勿庸质疑的一点是中国共产党必须依靠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监督制度才能逐渐减少甚至防止腐败的发生。

按照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检察机关对国家在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享有侦查权,对诉讼享有监督的职能,是国家法定监督机关。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且也应当是社会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却承担着既要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又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双重职责。如果两种力量同时向其施加压力,检察机关在选择是忠于党还是忠于法律的问题上就会存在分歧。因此,党如何用法律监督的职能来完善自身的领导比起党在领导法律来维护法的尊严、公民权利是一项更为艰巨的任务。

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的在党委领导下,法律授权下,以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依法预防体系系统工程是一项既有益于加强党对司法机关工作领导的,又有益于改善党的领导的有益尝试。相信随着党领导方式的不断改善,检察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作用将愈加明显,中国司法体制将愈加完善。

综上所述,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彻底建设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要将党在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执法活动彻底纳入到法治轨道,既要实现党政活动的法治化,政府行为合法化,权力结构法治化,民主参与法治化,又要中国共产党同其他一切组织和个人一道守法、护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引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自发地将整个国家系统的法治建设向前不断推进。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各个环节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党的主张,还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只有靠拥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捻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既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又具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崇高的政治威望,能够率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成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的组织协调者,守法的行动带头者,普法的思想引导者。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政治资源。

参考书目:

1、张光博著《论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王人博著《宪政的中国之道》,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孙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大出版社,2003年版;

4、张之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应松年著《法学专题讲座》,国家的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6、《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吴邦国《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 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求是》,2004年第3期;

8、宋树涛《更好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求是》,2004年第2期;

9、陈建国《修已正身、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求是》,2004年第2期;

10、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寿林著《当代社会主义民主论》,中国共产党中央学校出版社,2002年版;

12、丁丽华《论邓小平行政法治思想》、《毛译东思想研究》2004年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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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低碳贸易,国际贸易格局,阻碍,对策

一、国际贸易格局调整是挑战也是机遇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 “低碳”成为越来越热的话题, “低碳经济”亦渗透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国际贸易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及国际贸易实际情况, 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后经济危机时代, 国际贸易格局将发生重大调整。首先, 在原有的劳动力、资本、技术、自然资源等要素之外, 又多出了一个碳要素, 各国在参与国际分工过程中所拥有的比较优势会发生转化。发达国家在新能源技术上占有领先地位, 希望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占据未来国际市场竞争制高点, 而尚未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 粗加工比重大, 耗能多, 污染大, 要在短时间内一下子大幅度削减碳排放量, 无异于令其退出国际分工。其次, 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许多国家特别是近些年来已然丧失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发达国家, 以限制碳排放为名征收碳关税则有可能成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好借口。美国众议院在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就包含了有关碳关税的条款。随后, 法国也提出, 从2010年开始对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国家的进口产品, 将征收碳关税。这些贸易标准往往都是发达国家率先制定, 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再次, 随着未来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扩大, 碳排放权有可能像劳动力、资本、技术、自然资源等其他要素一样跨国流动, 甚至还会更加自由地流动, 很可能替代一部分货物贸易。

总体而言, 国际贸易发展将呈现出一系列新趋势。一方面, 国际贸易规模扩张将会受到抑制, 国际贸易应当发挥低碳的而非高碳的世界经济增长发动机的作用。另一方面, 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将趋于下降, 而低耗能、低污染产品比重将趋于上升。在如此的国际贸易格局中, 哪个国家能够率先引领世界低碳经济革命, 就能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 发展低碳贸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突显了出来。

二、我国发展低碳贸易面临的阻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国理应抓住此次机遇, 加快实现经济向低碳转型。改革开放30多年来, 中国出口贸易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但同时, 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三高产品 (高能源、高能耗、高污染) 过多等制约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使我国对外贸易不仅面临能源持续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护巨大压力更受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制约。

(一) 我国出口商品中高耗能产品过多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 我国出口位于前十位的产品门类分别为: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等;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贱金属及其制品;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杂项制品;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塑料及其制品、橡胶机器制品;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矿产品。目前我国能源消耗最多的产品门类分别是:金属类;化工类;纺织品类;机械类;食品类电机类。可以看出, 除了食品类行业, 我国能源消耗最多的产品全部位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前十位。不减少单位出口产品的能源消耗, 低碳贸易难以实现。

(二) 我国出口商品中高碳排放产品比重过高

近年来, 随着含碳量高的商品逐步转移到我国的出口行业各部门, 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高碳产品所占份额明显提高。世界范围的加工生产是导致国内碳排放量不断增长的主要原因。为此, 我国出口贸易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 国际市场愈发严格的碳排放要求使我国产品的低成本优势受到挑战另一方面还须应对发达国家实行的碳关税问题。我国出口高排放产品, 把清洁输出国外, 将污染留在国内, 给低碳贸易的发展制造了很大的阻碍。

(三) 我国出口商品中低碳技术含量过低

在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中, 中低端制成品比重高于50%, 各行业所生产的产品同质化, 恶性竞争现象较为明显。我国出口商品之所以会表现出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特征, 主要是因为没有掌握高端的低碳技术。对于我国进出口贸易而言, 首先大部分出口企业的研发资金缺乏或者研发能力较弱, 本身技术水平有限;其次某些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没有把节能减排作为考核对外贸易的一项重要指标, 因为实施低碳技术和低碳贸易可能与企业的短期效益和地方政府的短期经济发展目标相冲突。

(四) 低碳贸易尚未自由化

多哈会谈能够帮助成员国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 开发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清洁技术, 为全球发展低碳贸易提供了机遇。但目前多哈会谈处于停滞状态, 各成员国之间无法继续进行协商以及制定统一的行为准则。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低碳贸易准则, 低碳技术、标准和措施有可能成为进口国设定贸易壁垒的手段 (如碳足迹认证和碳关税等) 。也有一些国家趁机对国内的低碳产业进行补贴, 给我国产品在国际商场上的竞争带来不利影响。可以看出, 我国发展低碳贸易还须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的阻碍。

三、中国发展低碳贸易的对策研究

国际能源署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碳排放年平均增速为2.7%, 居全球之首。后经济危机时代,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出口贸易如果继续保持以高碳产品为主的出口结构的话, 将会受到低碳贸易壁垒的重重阻碍。因此, 向低碳贸易方向转型迫在眉睫。

第一, 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应当为低碳贸易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制度信息、财政外交等方面的支持。立足国情, 积极发展低碳经济, 我国政府应在宏观方面运用价格手段来调节能源价格, 以制约企业无止境地出口高碳排放能源。同时, 出台配套的激励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低碳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规则的制定, 加强国际低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尤其是加强与欧盟、美日的交流和合作。充分利用我国广阔的市场条件, 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吸引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政府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资金、人力、技术平台到社会资源开发与优化配置, 政府都责无旁贷。

第二, 充分调动企业自主性。鼓励出口企业采取先进的低碳技术, 积极开发新能源产品, 实现出口结构升级。只有出口企业本身能将节能减排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中。首先将出口产品由低级产品向高级产品转变, 实现产品升级。其次企业应推行低碳经营的理念, 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与精益生产模式, 调整能源结构, 尽量减少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消耗, 发展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调整企业经营结构, 加强创新管理。调动企业自发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低碳技术和低碳管理经验。

第三, 促进政府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发挥行业协会等部门的协调和咨询功能。按照目前国际低碳贸易发展的趋势, 低碳壁垒将成为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而一种新形式。一方面, 我国出口企业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国外推行低碳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积极应对出口壁垒。另一方面, 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的合作, 通过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对设置壁垒的国家施加影响。同时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支持下, 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 使我国出口企业避开低碳壁垒, 平衡国际贸易顺差, 缓解贸易关系。同时, 也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利用国外先进的低碳技术设备和较高的低碳生产标准, 增加我国低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因此, 后经济危机时代, 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 我国要抓住机遇, 有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强调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环境责任意识, 致力于低碳技术、经营管理的创新, 在贸易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 趋利避害, 快速融入世界低碳贸易的发展潮流中。结合我国基本国情, 大力发展我国低碳产品出口贸易, 促进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参考文献

[1]贺宁化.低碳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0 (2) [1]贺宁化.低碳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0 (2)

[2]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关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 2009 (11) [2]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关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 2009 (11)

3.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篇三

Wang Fujun(Ansh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Developing small town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change our country’s dual economic structure and complete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 round way.In the urbanization,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laggard planning, the irrational layout, the infrastructure in small towns getting behi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weakening of economic functions of small towns and other problems.In allusion to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hat we should develop small towns with advanced planning and rational layout, establish the managerial system which is favor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mall towns and leaders in small towns should rightly deal with Three Relations and other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Small townsUrbanization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Author: Wang Fujun(1968-), Master, Finance and Economy Department, Anshan Normal University, Associate Professor, engaged in the research of national economy management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王福君(鞍山师范学院)

摘要:发展小城镇是改变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规划滞后、布局不合理,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发展,小城镇经济功能弱化等问题。本文提出了发展小城镇要超前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管理体制,小城镇领导者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等对策。

关键词:小城镇城镇化进程农业产业化

作者简介:王福君(1968—)硕士鞍山师范学院财经系副教授,从事国民经济管理研究。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发展小城镇是改变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规划滞后、布局不合理,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发展,小城镇经济功能弱化等问题。本文提出了发展小城镇要超前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管理体制,小城镇领导者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等对策。关键词:小城镇城镇化进程农业产业化

小城镇是指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农村建制镇。目前我国的小城镇发展迅速。据2001年统计,我国有县城2053个,农村建制镇19555个,这些星罗棋布的小城镇镇已经初具规模,经济发展活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发展小城镇既是推进城镇化,逐渐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推进城乡共同繁荣,实现全面小康的重要途径,也是壮大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

一、小城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小城镇是乡镇企业发展的基地

小城镇的发展为乡镇企业和农村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工业、技术、文化教育、信息、市场、金融、交通通讯、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有利条件。而乡镇企业和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又为小城镇的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这种相互依存的良性循环,使小城镇在全面繁荣农村经济最终实现农民富裕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2、城镇是城乡物资交流的场所和文化生活服务的中心

小城镇由于有较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比较方便的交通条件以及较好的服务设施,历来是城乡物资交流的场所,农产品的集散地①。由于小城镇又是一个文化生活服务中心,有利于逐渐改变农村居民传统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文明程度、生活质量和水平。

3、小城镇是调节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比重在逐年增大②。尤其是大城市的卫星县城和无支柱产业的边远县城,剩余劳动力一般已占劳动力总数的1/2左右,小城镇吸纳这些剩余劳动力,既防止了他们盲目涌入大城市,缓解大中城市就业压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又能在城市需要补充劳动力时从这里流出予以满足。以广大农村为依托的小城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农工相兼,亦工亦农,就地消化,使之安居乐业。同时也为城市一些有专长、善管理的高素质剩余劳动力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地方。

4、有利于开拓农村市场,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小城镇中的各种企业吸引着不少外资和民间资金,促进了城镇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影响着建筑、建材、冶金、轻工、家电、餐饮、娱乐等的发展。扩大了国内需求,推动了经济增长,同时也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乡镇企业等非农产业健康发展。

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1、规划滞后、布局不合理

小城镇规划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与附近城市的发展结合在一起,这是一项

整体的区域性的规划,它决定着区域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整个建设与发展战略布置,目前我国小城镇规划滞后于小城镇的发展,而且现在的布局又不合理。我国的小城镇几乎都位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且又沿交通干线成线状分布,根本无法形成条块结合。

2、小城镇基础设施落后于经济发展

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城镇的生活服务设施已有较大的提高。但是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等满足不了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小城镇经济发展的瓶颈部门。小城镇应首先加强当地水、电、路、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带动建筑、运输、包装、餐饮、教育、娱乐、体育等相关产业发展。

3、小城镇经济功能弱化

以往城镇化的动力主体是政府,城镇的设置、规划、建设都取决于政府的政

③治取向和政治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与当地经济特征的融合度,缺乏整体性、前

瞻性,不能用长远眼光来考虑开发、建设小城镇,导致小城镇辐射能力没后劲,基础设施不配套,服务供给难保障,城市和产业层次递进缺位,功能互补缺乏。

4、小城镇建设法规不健全

小城镇的建设法规应与城市建设法规相区别。在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各类工程设施管理、环境保护与绿化管理等方面都要有较详细的法规,以便操作,而且在操作中要严格执法,避免有法不依和变项执法情况的出现。

三、有计划发展小城镇的对策

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由此可见,发展小城镇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一)发展小城镇要超前规划,合理布局

1、科学规划小城镇的性质和功能

科学规划小城镇的性质,是指从小城镇在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所担负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出发,来确定小城镇的功能。主要依据是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状况、小城镇对大中小城市的依托程度等,以此确立了小城镇的功能,才能确定小城镇的性质,是工业城镇,矿业城镇,商业城镇,还是旅游城镇等,从而确立了小城镇的发展方向、规模,而后布局。

2、正确规划小城镇的经济格局、使之各具特色

既然是小城镇,规划其经济发展方向时,就应以小为主,注意与当地经济特征的融合,以发挥本地优势为主,以发挥传统产品为主。立足于区域优势,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形成自己的优势产业及结构,据此形成自己的城镇特色和经济结构。在规划时要避开大中城市的优势产业,挺进夹缝形成不同特色的专业化小城镇。浙江省小城镇的经济格局比较有特色;义乌是小商品集散地;胜州主要生产领带;海宁生产皮革;庆源生产香菇;东洋生产塑雕等。

3、规划小城镇发展时要服从经济区域内城镇体系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小城镇的规划要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小城镇要形成区域经济的一个支撑点,要形成经济网络。在行政隶属的体系中,要形成村→镇→县城→中小城市→大城市这样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不但是行政的,更应是经济的、社会的,不同层次要担负不同的功能,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

(二)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管理体制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小城镇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空间布局等方面发展还不平衡,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所以必须从体制上解决以下问题:

1、户籍制度待进一步理顺。户籍制度造成了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虽然于2001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户籍制度改革,但户籍制度在实际中仍用来区分保护和限制的对象。给予城市劳动力以就业保护和一特殊的就业权利,而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没有形成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城镇化的发展,在实际中应实施居住证制度。

2、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2002年各城市政府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但城镇化进程中往往会出现城市近郊部分农民的耕地已被城市建设全部征用,政府虽付给一定量的补偿金,但并没有负责给这些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各地政府应根据小城镇特点,把小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根据其经济实力确定合适的保障范围、项目和水平,使进城的农村人口能享受到城市的保障,以吸引他们融入小城镇。

3、地方性的就业政策有待理顺。地方性城市政府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往往迫于城市就业的压力,而人为地抬高劳动力异地就业的门槛,限制了从业自由,破坏了市场对工资的决定原则,这种以就业保护为特征的城乡分割政策,阻碍了城镇化进程。

(三)小城镇领导者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小城镇虽小,但也关系到各方面,需要处理好若干关系问题,特别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土地的分配和使用,人口的增长和控制,国家的财力和自我积累能力,农业智力的开发和人才的培训,工农业产品的生产与交换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较好的领导素质,就会只注重任期内的效应,而忽视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难以取得经济、社会、生态的最佳效益。小城镇领导者要正确处理的关系是:

1、正确处理城镇化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

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农业的国际化趋势,在我国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农业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转移,走城镇化道路,没有城镇化提供的条件,农村产业化也无法进行,但城镇化也需要有农业产业化来提供物质基础。小城镇根植于农村,它在规划布局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利用农村得天独厚的农副产品资源,形成农业产业化。在实际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城镇化优势,全力支持和帮助推进产业化进程;另一方面,在农村产业化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和帮助农村推进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功能体系。

2、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的关系

在原有乡镇基础上大力发展小城镇,是目前认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的捷径,但会导致城镇建设过于分散,规模过小,失去了城镇化原有的意义。据统计:如果把县城从目前的1.4万人平均水平扩大到一倍,就可以多吸收剩余劳动力4800万人。如果把集镇从目前的500人的平均水平扩大一倍,就可以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2650万人。城镇过于分散既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也不利于保护土地和环境资源,同时也无法形成城市的效应。应当考虑当地的客观条件、发展方向、辐射能力等因素,不能以近期利益为出发点,要看到长远成本(如二次迁移成本等)。

3、正确处理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辅业的关系

小城镇是经济发展聚集的结果,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小城镇的发展。要因

地制宜、突出重点、强调特色。要全面确定和培育当地的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一个小城镇没有主导产业,也就没有持久的生命力。除了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外,还要大力发展其他辅业,同时还要积极开发农村房地产、旅游等新兴产业,但要分清主辅关系。

(四)积极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的基础设施是小城镇经济发展的瓶颈,要打破过去政府大包大揽、一 包到底的作法,可以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可以鼓励企业、个人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到小城镇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①张丽华•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的思考[J] •北方财贸,2003,(1)第33页 ②许丹艳,张计堂•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劳动力如何转移[J]•市场与管理 第22页

4.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篇四

1. 中国控烟工作进程中媒体报道现状分析

1.1 媒体成为控烟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控烟工作是建立在烟草危害已经被证实, 健康生活方式成为普遍追求的基础之上。控烟工作中的新理念、新方法需要通过媒体进行广泛传播, 另一方面, 控烟工作在技术层面上面临着对旧有观念和真相的澄清和解释, 在政策层面上, 面临着政府、技术机构、烟草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如何突破难题, 所有这些都让控烟议题成为媒体记者最为关心的领域。国外多项研究发现证实, 利用媒体进行健康/卫生教育倡导活动, 的确能促使健康行为的改变, 进而减低社会疾病风险、罹患率与死亡率[1]。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控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成为控烟健康传播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笔者对中国疾控中心2006-2010年媒体控烟主题采访申请数量进行了分析, 分析显示控烟工作已经成为继传染病之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我国媒体在公共卫生领域中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1.2 新媒体成为控烟领域的重要健康传播平台

新媒体是利用数字技术, 网络技术、移动技术, 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2]。以微博、博客、社交网站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正在成为控烟工作的重要健康传播平台。例如, 微博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有益于群体共识的达成, 构建社会成员间的互有勾连的圈子, 化解群体极化现象[3]。关于控烟议题的官方微薄和个人微博正在影响越来越多的微博用户。例如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的“随手拍支持控烟”微博, 是卫生部控烟大众传播活动“无烟医院随手拍”活动官方微博。其他地方健康教育机构也纷纷建立自己的官方微薄以杨功焕、吴宜群、许桂华为代表的控烟专家也纷纷开通微博, 及时发表自己对控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外, 很多媒体记者科普作家也通过自己的微博表达对控烟工作的支持, 例如人民日报王君平的微博、著名科普作家方舟子的微博等。

1.3 媒体对控烟工作的整体关注度偏低, 缺乏持续关注

对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百度新闻中关于“控烟”条目的搜索发现:舆论关注度基本比较平和, 仅在2011年1月、5月初和5月末以及12月出现四次高峰 (如图) 。究其原因:2011年1月上旬-中旬, 舆论的动力源是我国没有如期履行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2011年5月初和5月末, 舆论的动力源是最新《控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推动了控烟进程。12月舆论的动力源为“降焦减害”院士的出现。12月8日上午10点, 网友刘志峰发微博, 质疑工程院新晋院士谢剑平。“降焦减害”院士的当选迅速成为媒体追踪的热点。烟草院士之争, 显示了公众对中国烟草工业入侵科学领域的广泛担忧, 社会舆论一片哗然。究其原因, 媒体控烟舆论的推动力往往是政府的举措和重大节日和重大事件, 对控烟的整体关注度较低, 缺乏持续关注。 (图1)

1.4 缺乏控烟深层次报道

自每年发布控制吸烟报告都会备受媒体关注。但是媒体往往关注的是控烟报告的本身, 而对控烟报告背后的深层次问题缺少更多的解读和关注。此外, 由于我国的控烟报道往往集中在控烟政策或执行效果本身, 往往忽视了控烟与个体的联系, 控烟报道的人情味不浓。控烟的宣传角度往往停留在健康知识层面, 媒体很难找到真正的“新闻点”将报道发布出去。

2. 控烟工作健康传播对策建议

2.1 打造一批控烟领域的明星专家, 凝聚一批活跃的媒体记者

健康传播理论提示我们, 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意见领袖在控烟工作中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 中国疾控中心杨功焕、梁晓峰以及控烟协等多位专家已经成为控烟领域的明星专家, 但专家资源远远不够, 我们还应当引导社会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在控烟领域发挥自己的专长, 多视角、多维度在控烟层面释放强大的声音。我们还应当通过新媒体关注、凝聚一批活跃的控烟媒体记者, 并与他们保持沟通。

2.2 充分重视意见领袖在控烟中的作用

还应当联合社会知名人士, 共同扛起控烟大旗。例如, 百度CEO李彦宏就是控烟工作的积极支持者2011年6月, 百度CEO李彦宏还与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一起穿上“被吸烟, 我不干”的控烟环保T恤, 代表百度基金会和盖茨基金会缔结公益策略同盟, 共同促进全球公共健康发展。这提示我们, 应当对社会知名人士的控烟态度进行了解, 充分挖掘他们在公众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2.3 加强对媒体的引导, 提升媒体报道专业性

作为控烟主管部门, 在引导媒体开展控烟报道工作的同时, 不仅要主动表达控烟专家的意见, 还应当推荐媒体深入到法学、社会学等各个相关学科领域, 全面报道烟草行业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 提升媒体报道的专业性, 同时作为控烟的技术机构, 要改变单一的控烟政策方面的宣传工作, 结合新闻事件, 加大对戒烟方式、技巧等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

2.4 找准新闻切入点, 为媒体提供更多的信息源

控烟报道不应当只是“世界无烟日”前后的议题, 她不仅只和健康相关, 只要找到好的新闻切入点, 无论何时, 都能成为媒体追踪的对象。实践已经证明无烟立法是实现室内环境无烟化的关键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建议, 政府应通过无烟立法, 尽早对所有公民提供保护措施。我国首部符合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的地方性控烟法规, 《哈尔滨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简称《条例》) 将于2012年5月31日正式实施, 中国疾控中心和哈尔滨政府联合举办了白天倒计时活动。笔者认为, 鉴于《条例》在中国控烟立法中的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就应当以此为契机, 牢牢抓住“控烟立法”这一信息关键点, 利用此段黄金时间, 主动策划媒体报道方案, 让媒体参与、关注条例的宣贯、生效、实施、执法、多部门合作等各个环节, 为提供更多的具体信息, 积极推动国家层面的无烟立法。

3. 小结

综上所述, 基于媒体在健康传播中的重要作用, 在控烟工作中要充分掌握、认识媒体发展的新形势, 借用各种先进的传播手段, 开拓新的媒体沟通领域, 积极设置控烟议程, 不断提高媒体沟通质量, 提升控烟工作在公众中的影响力, 从而推进控烟进程。

参考文献

[1]徐美芩, 黄淑贞.艾滋病新闻报导内容之分析[J]新闻学研究杂志, 第56期, 237-268页.

[2]景东, 苏宝华.新媒体定义新论[J].新闻记者杂志, 2008, 6:1.

5.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篇五

一、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股票期权, 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 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激励制度, 在现代公司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最早的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始于1993年深圳万科集团的股权激励方案。在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主要形成了四种典型的模式:一是上海仪电模式, 即股票期权模式;二是上海贝岭模式, 即虚拟股票期权模式:三是天津泰达模式, 即激励基金购股模式:四是吴中仪表模式, 即期权+股权模式。

2006年我国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标志着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在此不久, 国资委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三项法律构成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基石。在这一法律背景下,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 虽然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 可是与此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法律体系还未形成, 同时加上市场制度和企业的法治结构还不健全, 比如缺乏相应的会计制度、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等等, 股票期权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遇到诸多的阻碍, 股票来源和股票出售的问题一直无法很好的解决。现在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发展依然比较缓慢, 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无法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激励作用。

二、股票期权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阻碍

如果说有效的证券交易市场是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 那么,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股票期权制度充分发挥长期激励作用的保证。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上还相差甚远, 这种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构成了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法律障碍。从我国的实践出发, 股票期权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阻碍, 主要是股票的来源和股票的流通两个方面。

(一) 现行法律对股票来源的制约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充足的可以支配的股票是关键。因此必须解决股票的来源问题。在美国, 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公司的留存股票;二是增发新股;三是从市场上回购股票。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票期权制度实施所需要的股票, 在来源的渠道上有较大的制约。

1. 原则上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回购的股票是股票期权制下股票的一个重要的来源。然而我国的《公司法》却对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依据法律的规定, 公司只有在以下的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此之外,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而且公司收购后的股票必须及时销毁或是转让, 不得长期持有、获益。虽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 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 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但是那仅仅适应用上市公司, 对其他的公司却不适用, 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仅仅有2000多家, 只是我国公司企业中的一小部分。由此可见, 从总体上讲, 我国依然对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 对于公司为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而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范围太窄。这样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行使股票的来源的渠道又被限制了。

2. 对公司增发的新股进行严格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发行新股规定了严格的资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依据法律的规定,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有:第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 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第二, 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第三, 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第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与此同时, 新的《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 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制作认股书。”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 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并公告。”由此可见, 公司发行新股都要经过国务院证劵监督机构的审批, 没有自己的自由。这些严格的增发股份的条件和程序, 使得我国公司的增发股份的机会大为减少, 很难满足公司员工行权对增发股份高效、简便的要求。

(二) 现行法律对股票出售的阻碍

由于股票期权具有双益性特征, 期权人要想实现其股票利益, 必须使行权人在行权后能较自由地出售由此获得的股票从而获得差额利益。然而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同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强制性规定完全否认了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所得的股票变现的权利, 不合理地加重了其所承担的风险。可能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一是股票因缺乏流通渠道而无法变现。持有人不能及时获取收益, 从而使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作用受到限制。二是可能产生逆向激励效应。股票期权的持有人面对在任职期间内转让股票的种种限制, 可能会促使他们提早离开公司, 恰恰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初衷相反。

三、解决股票期权制度的对策

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再加上企业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不完善, 股票期权方案的实施效果还是不够明显, 更遇到了许多法律障碍。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股票期权制度的成功离不开其健全的法治的支持。因此, 我们必须要从股票的来源、股票的流通, 信息披露等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保障股票期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使其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 通过拓展预留股和允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保障股票的来源

首先, 要拓展预留股票的空间。修改《公司法》中关于预留股份的条款, 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时预留股份的情形和预留股份的持续时间。注册资本的缴足时间可以根据公司实行股票期权的实际需求, 适当的延长, 而不是仅仅局限在2年;同时将对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预留股份实行股票期权的政策, 推广到其他的非上市企业, 刺激企业选择股票期权制度。

其次, 国家应该允许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为实行股票期权制度而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先,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规定, 列举可以回购自身股票的原因。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规定, 为公司职工或公司的关联企业的人员购买的需要, 公司可取得自己股票, 第8项则明确禁止公司以买卖自己股票为目的而取得自己股份。其次, 在回购的程序上,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至少要经过2/3多数股东的同意。最后证券法应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决定作为内幕信息, 禁止知情人员利用此进行内幕交易。同时应要求公司持续披露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况, 使投资者能借此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也使监管者能利用此进行有效监管。

最后, 为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增发股票制定专门的法律。我国的股票增发间隔时间长, 工商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过于复杂, 条件也十分的严格。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商事公司法》, 对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制定专门的增发股票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 只要声明售出期权或是行权, 并最终以货币或是债权抵偿缴纳了相应数额的款项, 并配置认购书, 增资即为最终完成。

(二) 调整股票出售的规则, 促进股票的流通

首先,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窗口期规则”。“窗口期规则”是指公司经理人员只能在窗口期出售股票。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入和利润等股票业绩公布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至每季度第3个月的第10天为止。内部人只能在重要信息公布前后的禁行期以外的时间进行股票交易。从而规范股票流通的市场, 保护交易安全, 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其次, 应该放宽对股票期权受益人行使股票期权的限制, 一方面, 逐渐取消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期内禁止出售股票的规定, 允许他们在不违法的、适当的情形下出售手中的股票期权获益。另一方面, 规定在《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公司年报、中报公布之前及之后的合理时间内, 禁止知悉该等信息的期权持有者行权或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 若违反此规定, 则由公司收回期权或没收其行权所得收益。

(三)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 保障股票期权制度的稳步发展

首先应完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股票期权实施信息披露法规》, 强制实行股权期权的公司披露实行股票期权的具体操作和流通程序。同时增加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同时, 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

然后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经济制裁与行政、刑事处罚并用。对于实行股票期权的公司, 不能及时、充分的披露信息或是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是重大遗漏的, 证监会要责令其改正, 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情形特别严重的, 要对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一定的行政或是刑事处罚。

还应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可借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追究中介机构和个人责任。中介机构应该诚信交易, 平等的对待股票期权交易的双方。对于那些弄虚造假, 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甚至欺诈的行为, 要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慧.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回顾与展望[J].商业经济, 2009 (7) .

[2].陈斌.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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