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工作

2024-07-21

汇算清缴工作(9篇)

1.汇算清缴工作 篇一

201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

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现对2011本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布置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1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在2012年4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单位”)办理201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次月5月31日之前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在汇算清缴前按有关程序、报送材料等规定及时办理。

提醒:凡是企业2011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同意,若尚未办理相关所得税减免税手续的,应在汇算清缴前办理好相关所得税审批或备案减免税手续;凡是企业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根据国际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及沪国税所„2011‟101号文,应在汇算清缴前办理好相关事先申报(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一式两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附送电子文档(2011的电子版请从网站http://上的办税服务->>下载中心里下载)。: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银行分行、各类咨询服务性代表处等)。

(二)申报阶段。纳税人完成《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2011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客户端》(如有研发费加计扣 2 除的企业还需填写《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醒:今年参加汇算清缴的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网上申报了。

网上申报不成功的纳税人、需要修改原网上申报数据的纳税人,应持《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和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提醒:为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建议纳税人尽可能在4月15日前完成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同时报送以下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给管理员。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本:一式二份,每一页必须根据要求签字盖章)。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提醒: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披露亏损情况)

(2)财务会计报告(非12月份的月度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提醒:对“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做如下说明,例举: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企业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4、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等涉税事项是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

(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附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6)通过《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打印“关于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事宜的通知”的回执,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为订本式二份);

提醒:所有汇缴企业都要填报纸质报告表。将报告表封面填报好盖好公章并填报表一(关联关系表,必填),对于无关联交易的企业,附表中涉及到非关联交易的信息也必须填写,没有数据的表需填“本页无此内容”并由经办人和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所有汇缴企业在《2011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纳税人基本信息中的 “企业关联业务”一栏都选择填报“是”,并进行客户端电子申报。(与去年填报口径不一样)

关联关系确认及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内容请参考国税发[2009]2号文内容。

(8)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应报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9)《201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报资料受理清单》及《清单》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提醒:详见《受理清单》。《受理清单》一式二份,管理员受理企业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经核对后,将其中一份《受理清单》交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所备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其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提醒:总机构提供汇缴申报表(加盖税务机关受理章的)给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对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含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还应填报《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提醒:今年对于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在《客户端》中新增两个《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应分别填报《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提醒:今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客户端》中新增与其相对应的五个《表》。企业填报时需注意:是按照其取得证书来填报的,如,某企业既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又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所得税优惠类型是选择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来享受减免的,在本次汇缴时需同时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4)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需同时填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备齐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多于全年应缴税款的,税 6 务所专管员初审后尽可能在2011年5月10日前上报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相关资料给所里,经分管所长复审后在2011年5月31日前上报所得税处(退税签报上报区局)。

提醒:今年网上申报自5月26日开始扣缴税款,上门申报的最后限缴日为5月31日。企业应确保银行纳税帐户上的税款资金。企业若在扣款前发现需要修改申报的,持修改后的客户端到主管税务机关,撤销申报后重新申报;若在扣款后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且涉及补税的,应将已缴入库税款填入已预缴税款中再重新申报;若在扣款后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且造成多缴税款的,应将已补缴入库税款填入已预缴税款中再重新申报并按照退税流程申请退税。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后附相关资料:

1.附件一:201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报资料受理清单 2.附件二: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3.附件三:201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辅导

4.附件四:2011年《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辅导 5.附件五:客户端及税收优惠明细说明

6.附件六: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补充情况表表样 7.附件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8、附件八: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十六税务所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2.汇算清缴工作 篇二

一、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存在瑕疵, 导致汇算清缴难度极大

近年来,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 房价不断上涨, 但专门针对房地产转让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却并未水涨船高。据 《中国 建设报》 报 道, 2012 年全国房地产销售额达 6. 44 万亿元, 土地出让收入达 2. 69 万亿元, 但同期全国土地增值税征收额只有 2719 亿元, 与房地产销售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相比, 税负明显偏低。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 一) 名义税率过高, 造成某些房企采取各种方式偷逃税款

依照现行税法,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关系, 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别为 30% 、40% 、50% 、60% 。以增值额为 5000 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3000 万元的项目为例, 如果该项目的增值率为 167% , 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5000 × 50% - 3000 × 15% = 2050万, 房企需要从收入中拿出 25% 用来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负之重可想而知。为降低税负, 某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清缴、偷逃税款。如销售收入和按揭贷款收入不及时计入营业收入, 以延迟纳税; 与建筑企业签订虚假合同, 虚开建安发票, 以达到虚增开发成本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建项目较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银行贷款利息数据多, 金额大, 时间跨度久, 有的企业会故意把其他项目的成本费用记到那些增值额特别高的项目, 以达到虚增该项目开发成本费用, 降低增值额的目的。

(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诸多问题

现行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为: 在销售阶段, 企业以月或季度申报收入为基数, 按一定比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项目销售达 85% , 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 , 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 ( 预售) 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在实际工作中, 某些房地产企业会利用政策漏洞, 采取各种方式延迟清算时间。如有的企业开发的项目销售良好, 但故意留几套房产不卖, 并以未实现 100% 销售为理由延迟清算。即使进入清算阶段, 也会面临征收政策过于繁杂, 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税收征收成本过高。

二、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加大了土地增值税征收难度

虽然每个税种都存在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但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法与会计准则 ( 主要是收入准则) 、制度的差异尤为明显,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正常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规定: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 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可见,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即使买方没有付款, 主管税务机关仍然以发票所载金额或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 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处 理不同

房地产企业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发放职工福利、偿还债务等, 会计与税法均要确认收入, 但税法对视同销售要求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确定收入, 而会计准则仅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 三)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范围规定不同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与之相比, 会计列支的成本费用范围更广一些, 如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领用的设备, 如果附属于工程实体的, 设备发出交付安装时, 就要按其实际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又如, 企业在电梯购入和安装时如果只签署一份合同, 上述两项支出均计入会计成本, 而税法上只认定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部分才能计入开发成本。

( 四)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开发费用的确认范围不同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使用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具体扣除方法为: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 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 房地产开发期间的借款利息除外, 应计入开发成本) 。二者相比, 会计与税收处理存在明显差异。

参考文献

[1] .余美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需准确[J].浙江经济, 2013 (6) .

3.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浅析 篇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调整

0 引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2 时间和期限

2.1 汇算清缴的时间。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截止期限统一为2009年5月31日。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预缴的税款低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5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等事项。

2.2 汇算清缴的期限。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完成。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3 需报送的资料

3.1 一般情况下,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⑤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输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⑥纳税人在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3.2 需要同时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的,应按要求将有关的资料在纳税申报前报送税务机关由税收管理员审核:①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应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企业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②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③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纳税人除应按规定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外,还应附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及广告费发票复印件、广告合同等。④享受低税率优惠。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提供《小型微利企业审核确认表》;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008年度)复印件。

3.3 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资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②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4 需要特别报送的资料。①财产损失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②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4 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4.1 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企业在年末结账后,如果发现了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企业可以进行账务调整,补计在税前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采用跨期摊提的方式,通过“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科目核算跨期的支出和费用。

4.2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纳税人在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等。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未超过5年的,企业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3 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5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对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本年度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且调整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相关处理,如超过了申报期限,就视为放弃权益。如发现有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事项,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对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涉及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的,应该是哪个科目就是哪个科目上;涉及利润表上的相关项目的,则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代替。会计调整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相关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确认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4.汇算清缴工作 篇四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方面

一是汇算清缴职责认识不清。在实践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对企业申报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晰,对偷逃企业所得税法律后果的认识远不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违法责任的认识高。加上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手段简单,汇算清缴结束后的后续监管措施乏力,在受理、审核申报表时多为就表审表,对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只作简单推敲,给企业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汇算清缴不过如此,随便也能过关,造成申报数据随意性较大。

二是财务核算工作重视不够。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比如,有的企业在用工方面制度简单,多用临时用工,大多无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交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款;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很不规范,将企业的一些经营费用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互混淆;还有的企业在发生业务时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白条入帐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各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逐步规范。

三是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新办企业大多呈现增速快、规模小、聘请兼职会计从事财务核算等特性。企业会计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填写申报数据不完整、逻辑不符的情形较为普遍。从近三年情况来看,每年参加汇算清缴企业以20%以上比例在递增,多为中小企业、私营实体或涉农经营组织。通过审核,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免征的增值税应纳入所得额申报所得税等政策理解错误,有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直接进行税前扣除,还有的企业随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认知度不高。许多企业会计责任心不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不积极、嫌麻烦。如从事农林牧渔所得免征、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减计收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但大多数中小经营实体,经营制度不健全,经营渠道单一,开业前期多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以近两年汇算清缴情况看,每年申报减免税资料的企业占参加汇缴清缴企业份额不到两成,而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就更低。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法遵从主动性。

五是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不到位。随着国家对农村市场和涉农产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倾斜,农村各类经营组织如雨后春笋,增长很快。但相当一部分涉农企业对税收的认识几乎为零,认为只要经营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就和税务局没关系。还有的企业长期进行零申报,实质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只为下一经营环节争取减免税;甚至有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一直未启动,只为骗取国家扶持资金与银行贷款。这类企业经常性不能正常申报、也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申报资料,给基层税务管理工作带来困扰。从目前纳入管理的合作社来看,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甚至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些都给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风险。

(二)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及后续管理方面

一是汇缴审核水平有待提高。尽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将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培训,但对汇算清缴的培训工作还是缺少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或业务手册,基层税务人员汇缴审查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随着越来越多管户而增加的工作量,也让很多税务人员力不从心,不能深入了解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勾稽关系,不能对企业申报的跨期结转项目及时核实,一些企业的申报需要税务部门多次提醒催促等情形,使得汇算清缴存在短期突击现象。

二是稽查、评估观念有待改进。为了讲求工作实效,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重收入轻管理”情形,税务人员更愿意在增值税方面入手开展稽查和评估工作。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因为面临的具体工作繁杂而琐碎,很难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做到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人员的“专而精”,使得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不受重视。

三是汇缴涉税软件有待完善。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以手工审查居多,利用涉税软件开展汇缴工作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电子申报软件和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存在程度不等的问题,如部分政策更新滞后、报表间数据逻辑关系不够全面、企业弥补亏损数据不能结转等。加上网上申报系统开通后,即便是汇算清缴系统数据审核未通过,仍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报成功,造成综合征管软件导入数据错误。

(三)社会中介鉴证服务方面

一是代帐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仍需加强。市场经济的活跃和社会分工的进化,很好地刺激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但目前代理企业会计核算业务的执业规范,没有明确文件规定。除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外,还有大量非正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这当中大多规模较小,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其中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人员,大多忙于事务,疏于学习,一些企业聘请税务代理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后,仍被稽查、评估出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介部门的公信力。

二是代理责任追究还需明确。由于国内税务代理行业起步较晚,从事代帐行业的人员龙蛇混杂,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和人员常常为抢占商机,不得不向市场妥协,更多地站在被代理方立场,甚至根据被代理方要求出具内容不实或数据不符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与现行法律对税务代理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明确,税务部门对税务代理行业监管职能淡化有很大关联。

二、今后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政策宣传,保证服务实效

一是拓展各类税法宣传媒介的“窗口”功能,广泛、深入地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重点针对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等内容,每年汇算清缴之前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建议进行动态跟踪改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目的的、实效性的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培训工作,达到“税企双赢”目的。二是进一步优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库等功能,充分发挥电子咨询、网络答复、即时通讯等服务措施的政策咨询功能。三是建立税企“一对一”沟通联系机制,以“税企联系卡”“办税服务单”等为媒介,确保税企沟通渠道通畅,做好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与辅导工作。

(二)坚持知识更新,保证培训常态

一是通过定期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培训,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的实用型人才。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业务培训和基本业务操练,为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做足准备。二是重视每年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专项培训。对纳税人的培训内容,侧重与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紧密相关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及表间勾稽关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法、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事项申报流程,以及申报软件操作说明方面;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每年汇算清缴容易出错项目、各环节汇缴审核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申报流程等方面。只有如此“接地气”的培训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讲求实效。

(三)坚持“两税互评”,提升评估质效

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手段,是提高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根据每年汇算清缴数据,以享受减免税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问题较多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目标,大力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互评”工作,即运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综合比对,采用较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更灵活、更有效的方式进行分析评估。在开展汇缴数据评估时,对于发现企业少计收入、虚列成本、多列支出、开具及取得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达到督促企业规范建账、准确申报的目的。

(四)坚持基础管理,强化后续监督

一是加强基础台账管理。建立分户分项目的明细台账,特别是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效挂钩、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投资抵免等跨延续性管理事项,做好汇算清缴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减免税企业后续监管。对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核算是否准确、减免税用途是否合法等项目开展后续核查,对符合减免税政策但未申报资料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主动告知纳税人;三是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对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抽取重点指标或异常数据,通过报表数据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帐薄与凭证等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性。四是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特别加强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及企业集团间的关联交易管理,注重了解多方信息,防止利润转移和税负转嫁。针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各个环节管理人员长期的努力,加强征管,转变观念,将管理融入稽查,将管理融入评估,将管理融入服务,逐步引导企业规范核算,正确申报,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

(五)坚持人机结合,加快信息应用

广泛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等系统,是企业所得税未来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现行电子申报软件,因政策更新快、系统不完善、指标不全面带来的诸多不便。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功能简单,又没有统一成熟的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软件,因此,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不能充分开展有效的分析运用。应逐步完善综合征管软件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维护功能,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申报数据的质量,督促企业规范核算,为分析、评估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

(六)明确代帐责任,提高中介作用

5.汇算清缴工作 篇五

『字轨文号』深国税告[2010]1号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03-0

3为做好2009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2010年最新修订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09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税源管理科、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需提供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全年各月份)、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审核事项;

3.纳税人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在2009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6.汇算清缴程序 篇六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审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坏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7.财政性资金年终汇算清缴问题探讨 篇七

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第一条规定: (1)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由此产生了企业年终汇算清缴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问题。

二、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中应把握的原则

1. 条件具备原则。

并非所有的财政性资金都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如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而企业 (核电企业除外) 其他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则属于应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而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亏损时, 是要将不征税收入予以事先减除, 如果允许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财产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 则不征税收入将得到重复扣除。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计入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时效性原则。

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 (60个月) 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资金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案例解析

1. 案例资料。某核电企业2009年度获得以下几项财政性资金:

(1) 2009年1月从地方政府借款500万元, 每年年末偿还贷款利息, 五年后归还本金。

(2) 2009年1月吸纳已登记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1名, 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的一次性用工补贴1 000元, 每月社保补贴300元, 共计4 600元, 企业给该职工支付的工资为每月2 000元, 共计24 000元。

(3) 2009年度, 因安置残疾人员2名, 获得8 000元的增值税退税款, 2名职工本年度共发放工资48 000元。

(4) 2009年度, 根据《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获得增值税退税款100 000元。

(5) 2009年2月, 取得一笔由省科技厅无偿拨付的科技补贴1 200 000元, 2009年6月, 企业利用其中的1 000 000元购买了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 企业按10年的期限从2008年7月开始计提折旧, 当年共计提折旧50 000元;此外企业还将补贴中的40 000元用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支出。

2. 纳税调整分析。

第一项:政府借款不属于收入。

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例中需要归还本利, 属借款行为, 与收入无关, 也无须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第二项:“用工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故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 600元。另根据不重复扣除原则, 计入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企业发放给享受用工补贴职工的工资中有4 600元不能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 600元, 最终应纳税所得额一增一减, 总额不变。

第三项:因安置残疾人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属免税收入。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的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 000元。

第四项:核电企业增值税退税款属于免税收入。

依据财税[2008]3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 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 专项用于还本付息,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元。

若企业属于非核电企业, 则该部分退税款属于应税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4]74号) 的规定,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 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 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项:科技补贴。

企业应根据“条件具备原则”判断是否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若满足, 则该企业取得的科技补贴1 200 000元应作为不征税收入,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200 000元, 同时根据不重复扣除原则, 该企业2009年度计提的折旧费50 000元和研发人员工资40 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更不能加计扣除。由此, 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 000元, 企业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 110 000元 (1 200 000-90 000) 。

若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具备, 则企业取得的科技补贴1 200 000元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企业2009年度计提的折旧费50 000元和研发人员工资40 000元可以扣除。

另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该企业1 040 000元的研发支出, 可加计扣除520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520 000元。

8.汇算清缴工作 篇八

各纳税人:

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79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王骏点评——各地税局都在一如既往地发布2011汇算清缴的通知、公告,但涉及具体政策操作的越来越少,重复上位法文件的越来越多,感觉税局似乎越来越不敢说话。目前已经发布的江苏国税、上海国税、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厦门地税的文件几乎都没有什么值得评价的亮点。初看镇海区的通知也觉得其平淡无聊,但细看却令人拍案叫绝。特别是第六条特殊申报事项。

一、汇算清缴范围 :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为确保汇缴顺利进行,纳税人自核自缴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于2012年5月20日前结束。

三、汇算清缴内容: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王骏点评——再次提示按照2008年以后的政策去执行,不可照抄照搬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进入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头了,我们的思想不能还停留在2007年那个内外资割裂的时代)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当依照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享受税收优惠备案:

根据新的征管流程,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改为备案类,且备案事项都属于即办事项。即办事项分为二类,一类窗口当场办结;另一类内部流转7个工作日。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备案事项即从期满次日起自动生效,如提出异议,税务机关另行出具《税

收优惠备案无效告知书》。

王骏点评——方便纳税人,不搞审批,一律实行备案,而且能到场办结的尽量当场办结。

纳税人发生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须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税、免税、低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额以及其他专项优惠等,减免税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参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工作流程》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一年度不享受季度预缴税收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备案办法。

五、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2011年起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执行新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1]2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已废止)。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申请表格包括《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适用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适用于专项申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适用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原《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已停止使用。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属于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特殊填报事项:

(1)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问题。纳税人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

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

[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

2、其他”。

(4)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的定期减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

(五)其他”。

(5)软件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一(1)第24行“7.政府补助收入”,同时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列进行调减。

王骏点评——该项税收优惠在财税[2008]1号文中已经明确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并未明确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不征税收入,实务工作中多数税务机关普遍都将其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镇海区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比较常见的做法,不是突破。

(6)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

4、其他”。

王骏点评——当年王力局长视察浙江,总局发布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也就是国税办函[2009]547号,据传该文件涉及,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填报在年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8行“

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4)其他”,并以该收入合计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27行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王骏点评——明确代理业务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是代理手续费收入,也就是不包含代理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代收性质的款项。

(8)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同时转回已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调整。

王骏点评——预售收入这个词用的不好,房地产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文取代

[2006]31号文之后,预售收入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所取代,而且实际发生的这部分收入可以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基数。但考虑到会计上将这部分收入挂账“预收账款”,达到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时再转为“主营业务收入”,有可能导致同一笔款项重复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但镇海区的调整有点特别,不是只对作为基数的收入去调整,而是对此前已经被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去调整。这从申报表的结构上来讲,是合理的安排。

(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 “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王骏点评——这是对国税函[2010]79号文的一个回应和适应性调整。国税函[2010]79号仅仅明确这部分投资性收益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自己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做扩大性解释,因此不认可这部分投资性收益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这是和宁波镇海区的理解完全不同的。镇海区明确可以拿这部分投资性收益来计算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限额。在实际申报时,不少地区的企业是通过会计调整,将账面上的这部分投资收益转换为主营业务收入再去填制申报表去实现扣除。镇海区允许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单独计算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由此导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调整统一调整到“其他”项。也是一个可行之举。

(10)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填报问题。企业同时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他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所得,须单独计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直接税金及附加-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分摊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实,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同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分别计算的项目所得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不同项目之间可以相互弥补。项目亏损应当依次按照税收待遇相同或相近的其他项目盈利弥补。项目之间盈亏互抵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利的,按照盈利部分对应项目所得适用的税收待遇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之间盈亏互抵后仍然亏损的,按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和上述规定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王骏点评——这是镇海区汇算清缴通知中最精彩的一笔。那个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既不说有效又不说失效的立法怪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该规定虽然号称体现了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与应税项目的亏损要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但实际上将企业所得税综合计征变成了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分项计征,是立法上的退步。国税函[2010]148号事实上一直对汇算清缴申报存在着重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但是镇海区突破了其中不合理的成分,首先明确不同待遇的所得要单独计算,而且该出了单独计算的基本方法,但在享受优惠项目确有亏损的情况下,允许按照税收优惠待遇接近程度的高低依次弥补,这就既维持了项目所得的优惠待遇,又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综合计征的思路。

七、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可自主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上门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由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磁盘以及纸质资料到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报告表》。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报告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仅限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列明之免税收入)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包括网上申报企业),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管员审核后到征收大厅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八、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除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要求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报告表之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不参加汇缴的分支机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机构本年度营收情况);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理。

十、其它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表格下载、填表说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查询下载请登陆镇海区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zh.nb-n-tax.gov.cn)或拨打咨询电话问询。

咨询电话:***5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9.汇算清缴发票深度分析 篇九

一般性税前扣除的判断

通常应税交易行为的发生,双方(企业主体)需要对方(少数是自己开)开具相应的票据作为款项支付方税前扣除的依据。

最为主要的原则是,如果对方是一种应税的经营行为,非免税行为,就应开具发票,如果相反,则应不能开具发票,这种情形下相应的发票之外凭据(包括合同、收据等)也是可以证明并得到扣除的。

发票在中国的税法应用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以票控税”,由于发票与应税行为现实当中存在着时间错开的差异,由此造成发票对税法原则的破坏,这包括实践中对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破坏,增值税条例中对先行开据发票却未有销售产生的认定为具有纳税义务的情形。

在立法层面来讲,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1])明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从性质上来看,发票是收付款凭证,而不是据以判断是否产生应税行为、税前扣除的直接依据(除因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延伸,而不得不采取的销售方要履行应税义务的行为)。

但是一个现实是,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人税法合规性应用时,在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的时候,通过发票开具方与获取方(税前扣除方)互相牵制,也是被迫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中国法律健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作为纳税人,适应比指责更具有价值。若实践当中,因发票事项出现对纳税人不利情形,则从立法原则上来应对、协调,是有应对依据的。

目前发票存在的形式有机打式、定额、手工开具的,对于机打与手工开具的,填写完整有要求,《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对于定额的,由于销售方对内容往往是忽略的,因此纳税人取得后可补充上述相关信息。

随着近二年行政机关与大型国有控制企业出现的虚假发票大量出现的情形,以及持续的打击行动,我们认为未来发票的控制手段将会持续强化,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发的网络发票,可能会解决当前部分手开发票的技术性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票对税收事项影响的判断处理

(1)国税发[2007]108号[2]:自2008年1月1日起,银行代收费业务应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国税发[2008]40号[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4]: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4)国税发[2008]88号[5]: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

(1)如何认识“白条”(可理解为通常意义的“收据”)

如果费用发生的本身不涉及应税行为,“白条”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在对方有应税行为但自身没有开具发票资格时,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处理。

(2)军队(武警)的票据

国税发[2000]61号[6]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但目前实施起来有困难,我们认为偶尔的情形的风险纳税人还可以承担,如果持续的发生,就要引起关注,毕竟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也是有法可依的。

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中规定: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

(3)水(电)分割单

企便函[2009]33号是承认可以作为支付凭据的,但理解上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注意,如果租赁等行为发生中产生的这种代收代付费用,目前除了在营业税上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适用差额计算应税营业额外,其余都会被认为是一种流转税的价外税费用或兼营行为。

(4)取得的票据不合规

表现在取得的发票,对方的发票形式与提供的业务不一致,这时通常认为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多或少存在税收上的问题,如对方本来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但开具的是地税服务业专用发票。因此应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

(5)国外的发票

由于大陆的发票是严格的国家管理体系,但较多的外国纳税人是不用领购发票开具的,代之以自制的“Invoice”,这在报销时也是合规的。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6)行政费收据

只有国家允许的行政费收费才允许开具行政性收据。

(7)关于发票的入账时间

既然所得税法界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的费用还是努力达到当期入账,特别是跨年度费用发票的取得,而如果次年度再列支当年度的费用,从原则上来看,由于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有被调整的可能发生的。

(8)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合法有效的凭据不一定是发票,对于发票的取得,判断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合法有效的凭证还包括如投资时的评估报告,赔偿或拆迁中的法院判决书等。

如何开具发票

(1)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不排除有因为客户付款而要求先行开具发票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从发票作为收付款凭据来认为,没有何风险,但是由于相关实践中的判断,及涉及增值税抵扣的一些控制方式,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与发票存在一致性更便于日常管理。对于发票滞后开具时,纳税义务发生时仍需先行缴纳税款,滞后开具发票,一个建议时提前与税务管理人员进行事先的说明,通常是会被认可的,如增值税的此类差异往往被要求提供相应的说明;

(2)避免开具的发票错误或者丢失,这将直接影响经济结算的进展,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错误,在当月进行直接作废是最便利的操作方式,而丢失的责任,往往造成重开时纳税义务被要求双重征收,而不重开,往往造成客户付款的困难;

(3)对于折扣额的开具,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仍然要求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此应引起普遍的重视,但是增值税由于折扣额可以单独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践中是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要求的打破,而营业税仍将继续,不过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如后续折扣、反卖的形式来偶尔的补正原来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反卖是对退回销售货物的一个反方向操作方式,从常规来分析是不符合增值税控制与经济行为原则的,不过这一行为目前尚对这一“市场行为”限制性的税法规范;

(4)保管好空白发票,发票作为一种可以产生个人利益、公司利益的工具,作为财务从业者保管好发票,被视为与现金等同的效力。至于发票不能携带到外地使用、不能拆本使用等,基本的常识仍需专注管理办法的规定;

(5)发票的开具内容,应明确而清晰,笼统的名称在证明货物发出的真实性上,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不认可,如有可能部分被认为是赠品,或者直接提供货物清单;切不可盲目因为客户的便利而放弃此项原则;

(6)分清开具发票的种类,如适用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发票,就不能以服务业发票代替,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是混合销售行为中,部分纳税人为了“避税”需要,将其分解为货物与随之同时发生的劳务来开具,其结果是有可能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缴纳,国税机关未来再行补征增值税,得不偿失,除非有非常恰当的事前安排;同样的事例要考虑兼营行为的情况;

(7)农产品收购凭证是中国有特色的一个作为采购方来开具的情形,由此造成其利益驱使带来的虚假情形较多,而税务机关在验证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真实性上力不从心,此时纳税人就要关注供应方的身份、款项支付的接收人,如通常要求对方是农业生产者单位与个人或者是专业合作社,若是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或商贸企业就大多会存在问题;

(8)作为控制的环节程序,对于开具的发票,应有相应的内部申请、领取程序,避免交接不清产生的税收风险;

如何接收发票

(1)接收发票的总体原则是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同时要能证明发票与证明交易的经济行为有一致性证明,如材料入库单、相应的付款;而对内部控制上,要保证报销批准的授权、入账的及时与正确,同时要对业务部门取得发票的内容、形式提出具体要求;

(2)首先判断形式上的合规,如发票完整性,取得普通发票验证发票的真伪,进行常识性判断。

a)主要识别发票纸的“防伪菱形水印”,是镶嵌在纸里的;

b)北京国税监制手工开具的发票中“二付款方收执”字样里的“二”字,组成该字的笔画两个横是由大写的英文字母“GS”组成;

c)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国税局印制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上将印制发票使用期限,即在发票各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标志,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在此日期之前开具,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发票一律无效;

d)北京地税机打发票(目前北京地税已没有手工填开式的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的阿拉伯数字印刷呈发虚的感觉,是由密集的规则点状组成。在北京市报刊亭开具的充值卡红色收据,为报销的不合规票据;

e)北京地税机打发票,打印的发票号码与“发票纸上已有的号码”应该一致,否则为无效的发票

二登录当地国税或地税网站查证购票单位与取得发票的盖章单位是否一致;但目前对于纳税人获准自印制的发票,则尚无办法验证真假,需结合支付款项方向来判断;

通常发票都是由收款方开据的,但由于在判断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应税主体时候,有时纳税人会忽略纳税人总机构与分公司、项目公司的关系,如建筑业要求在项目发生地完税,自然就须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或当地分支机构来开具发票,如有的运输企业为了低税率,跑到机构之外的偏远地区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就存在税法风险;

(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验证就会检查出真假;不过目前并没有要求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皆要认证,如用于福利类的将全部计入费用;但有要求是当期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期进行抵扣,现实当中部分税务机关让纳税人滞后抵扣的操作是违规的;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运输发票)由于具有抵扣的功能,其作用跟纳税人获得了“现金”一样具有价值,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对方开具不完整(如运输发票没有填写件数等)、错误(如计量单位开具错误),第一时间退回对方重新开具或拒绝接收,毋将错误信息进行手工修改,虽可能不影响认证,但是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涂改或开具不合规;

(4)承(3),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180天认证期,此时要求对方更换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唯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18号)“依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在实践当中可以突破时间性的限制。而对于普通发票红字的开具,目前全国大多地区尚无严格要求,操作上纳税人自主性比较大;

(5)发票认定合规程序后,a)入账日期,应体现为发票开具日期的账期内,避免跨期费用纠纷的发生;b)付款方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付款方向税法规定一致,虽我们了解到如诺基亚等特别批准的公司因财务结算中心的存在可以变通外,税务机关目前仍有权对付款方向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c)付款方式应以电子支付为主,避免现金交易过多,没有举证的表现;

(6)对于汇总开具的发票,则要根据各地要求,普通发票的明细是否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认证,是必须要取得抵扣清单的,而且要从金税系统开具;

(7)部分情形纳税人面临个体劳务的采购,而个人又未能提供相应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代提供方申请开具发票,从原则上来判断是不合规的,这包括纳税主体、纳税地等条件的可能变化,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利益的考虑往往是接受这种方式的,这种被动的操作方式,风险仍极可能体现;

(8)在风险控制点上,要考虑对前端业务人员进行发票知识的讲解,包括税收利益的判断,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与普通发票入费用的利益比较,以及开具内容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交易的真实性发生,如在发票报销的同时,附上诸如会议内容、议程等,详见各扣除项目的相应解释;如果有交易的主动权的前提,取得发票前暂争取不预付款才是对税收利益的保护,掌握现金主动权是纳税人在任何时候可以优先考虑的方式;

(9)作为管理者,在发票的管理上,要考虑多级的审核,不致只要有发票就可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于已报销的发票,直接盖付款印章,避免被再次利用的可能;

(10)为应对汇算清缴的要求,在行将接近年度结束时,应将当期发生的且已取得的发票尽可能完整的记录入账务中,以避免当年度多缴税款以及次年入账不被认可的可能,不过通过预提的方式进行计列,于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也是大多地区税务机关认可的一种当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方式。

发票的盖章要求

对于发票的盖章要求,是可以选择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而不得盖公章与收款专用章等其他印章,对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要求同时加盖申请人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在已失效的国税发[1995]162号[7]文件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

上一篇:《做家务》教案下一篇:大一经济法试题与答案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