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

2024-09-30

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3篇)

1.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 篇一

信访局规章制度汇编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增强信访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信访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巩固区委开展“求真务实”作风教育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在不断总结往年开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它先进单位的成功经验,现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编印成册、发给全局每人一本,以此作为全体信访干部共同遵守的准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希望每位干部认真学习,对照检查,落到实处,确实做到警钟长鸣,以实现机关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区信访工作的全面发展。

目录

一、信访工作服务指南

二、信访工作服务承诺

三、政治学习制度

四、议事制度

五、日常工作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保密制度

八、岗位责任制度

九、工作人员文明守则

十、考勤、考绩、请销假制度

十一、文书档案收发管理制度

十二、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日常办信接访制度

十四、建立村级信访工作制度

十五、信访工作例会制度

十六、信访统计分析月报制度

十七、信访信息呈报制度

十八、信访通报制度

十九、信访工作片会议制度

二十、领导接待日制度

二十一、领导挂钩督查制度

二十二、排查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二十三、确立信访工作预案制度

二十四、规范依法信访制度

二十五、信访认定告知制度

十六、建立信访部门与执法执纪机关联系会议制度 二

十七、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八、信访案件督办督查制度

二十九、信访效能督办制度

十、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与政绩挂钩制度

十二、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十三、信访工作记功表彰制度

一、信访工作服务指南。一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信访工作服务指南;二是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三是坚持为群众服务,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四是坚持为领导服务,协助领导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服务承诺。一是积极开展文明用语、服务忌语活动、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不拖不推,认真核实,及时处理,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二是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三是对群众的申诉,做到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处理意见做到同申诉人见面;四是对群众的揭发和控告,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通知揭发、控告人,并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五是对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将做到热情欢迎,虚心采纳,确有重要创议的将予以提出表扬和鼓励;六是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三、政治学习制度。一是全体干部必须坚持每周一的政治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必须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政治理论学习。要结合本局实际,拟订学习计划,组织大家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以及报刊重要文章。学习现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二是如确有要事必须事先向局领导请假,否则,以缺席论。但事后应主动做好补课;三是要严格按照学习时间、实行考勤登记制度,如超过学习时间五分钟,则视为迟到,如迟到半小时者,则以缺席论,每月统计并公布一次;四是学习期间,不得开小差、不得讲话、做小动作及看其它课外书、报等,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对重要学习内容要求每人写一篇心得体会或感想;五是对在学习中表现突出者,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的同志,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四、议事制度。一是坚持每日上班前十五分钟的交班会,总结昨天工作情况,布置当天工作任务,交待有关事项,提出有关要求;二是重要事情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具体时间由局领导确定并通知;三是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四是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会,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会,会后应做好个别交待,每次会议都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五、日常工作制度。一是全体干部在工作期间必须自觉地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是要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三是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四是要顾大局,训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五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改善工作作风;六是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六、奖惩制度。一是对在本职岗位上默默奉献、兢兢业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同志,可结合年终总结评比时,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报请提升使用意见;二是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消极怠工、经常迟到早退、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降级降职处分;情节轻微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纠正;三是按国家规定的工作人员工作日为标准,对超勤者应给予适当奖励,除正常的休息日、节假日和领导批准外,对缺勤人员应按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不得迁就照顾,节假日上班和特殊事务加班的按规定补贴加班费,切实做到赏罚分明,公道正派。

七、保密制度。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庭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11、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八、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1〉主持本局全面工作;〈2〉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信访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3〉负责本局的业务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安排和思想政治工作;〈4〉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件;〈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做好来信登记、转办、交办工作;〈2〉文件收发、立卷归档、档案保管工作;〈3〉信访统计、分析工作;〈4〉公章保管和办理用印工作;〈5〉介绍信、证明的出具;〈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外勤科员。〈1〉负责群众来访接待工作;〈2〉对主要来访件参与调查协调和处理工作;〈3〉负责来访统计,信息上报工作;〈4〉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信访工作人员文明守则。一是上班、开会准时,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开会按时到场;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及请销假制度;二是遇事马上就办,接受工作任务不推拉延误,互相配合协作,不推诿塞责;按级请示,不擅作主张,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三是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机关各项制度和纪律,具有良好公德;参加会议和活动要礼让互敬,先人后已,不争先恐后;四是坚持为政清廉。为群众办事不托办私事;执行任务不谋取私利,不用单位通讯费办私事;五是讲究仪表举止,参加会议和活动着装整洁,举止得体;办公时间不闲聊,工作场所不高声喧哗;六是用语文明规范,工作交往和接打电话中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生冷用语,禁讲粗话、脏话;七是搞好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物、不乱堆物品,不乱停车辆,不在会场或禁烟区吸烟;保持机关大院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八是待客礼貌周全。接待客人热情周到、彬彬有礼;客来主动相迎,受问耐心作答、客走起身相送;九是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机关财产物品和一切办公设备、花草树木等;十是养成节俭习惯。节约会议、办公等开支,办公用品节约使用,节约用水、用电,注重上下班或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电风扇等。

十、考勤、考绩、请销假制度。

1、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上下班一律实行签到,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勤。缺勤按日均工资计扣,日考勤表由当日值班员负责考勤,下班后收交由专人保管按月统计汇总,作为月度处理和年终考核依据;

2、考绩制度。年终要对全体干部进行考核,根据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以及工作实绩等,统一规定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并将得分情况与民主测评相结合,以此作为调整和提拨任用的依据;

3、请销假制度。休息日、节假日按上级规定执行,病假、事假一天内由局领导批准,一个月一般控制在三天以内,否则,必须报请上级领导批准,对无故超假者按缺勤处理。对请假人员统一使用请假条,届时及时销假,没有销假按缺勤处理。

十一、文书档案收发管理制度。

1、本局文件、文书、简报、档案由内勤科员统一收发拆封和登记管理。

2、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文书民、档案按顺序分别登记,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密级文件的管理,按照传阅的范围和时间送有关人传阅后,及时签收,集中管理;

4、内勤科员必须根据文件的特征、类别、密级以及保存价值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以便于以后查找和使用;

5、每年度年终,必须进行一次文件清理工作并做好文件的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非保管人员不得保存应归档文件、文书和材料;

6、没有存档价值的材料,经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定期烧毁,销毁时,要进行登记,并同领导现场监督销毁。

十二、卫生管理制度。一是人人动手养成卫生习惯,每天上班前后10分钟,各科室人员对自己的办公室内卫生进行清扫,做到门窗、桌椅无灰尘,墙壁、天棚无蜘蛛网、地板干净无痰迹;二是办公室内的摆设,布置必须做到整洁、美观、井然有序。墙上张贴制度、职责、资料等要排列整齐,不准乱张贴;三是积极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

十三、日常办信接访制度。要及时把当天受理的群众来信件和接待的群众来访件移交有关责任单位处理,遇有重要来信或来访件应及时呈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对上级业务部门转来的来信或上访件及时交办并呈报分管领导,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业务部门督办件、查报件、排查件等应按“五定”(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挂钩督办领导、定办理要求、定办理时限)进行落实,并按时向上级反馈办理情况。镇(街道)信访办对当天受理的来信来访件应及时呈报镇(街道)分管领导,并着手予以处理,对群众初信初访中反映有道理且能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对上级交办件、批示件、查报件等应及时处理并按时向上反馈,因不属职能范围或涉及多个部门不能按时办结的,也应按要求反馈办理进度,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四、建立村级信访工作制度。成立村(居)信访工作小组,形成区、镇(街)、村(居)三级信访工作网络;建立每周一次村(居)主干轮流接访制度,就地解决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建立每半月一次村(居)信访工作排查会议,村干部联系村民入户做息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发生大规模的集体越级上访后处置不力,造成重大后果的村(居)要实行综治“一票否决”。

十五、信访工作例会制度。区里按季度或工作阶段,镇(街道)、村(居)按月或工作需要召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信访工作小组会议,传达上级信访工作指示精神,分析辖区信访形势,汇报本单位本部门群众信访情况、信访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排查辖区内存在的信访热点难点问题。

十六、信访统计分析月报制度。区、镇(街道)信访局(办)每月5日前,必须及时将上月辖区群众信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上报。

十七、信访信息呈报制度。区、镇(街道)信访部门必须指定一名专职信访干部兼任信访信息员,加强对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政策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领导反映社情民意和带有全局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区每月必须向市信访局报送5条以上信息,镇(街道)每月报送2条以上信息。村(居)必须指定一名干部兼任信访信息员,负责收集辖区群众信访信息,及时掌握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群众信访动态。

十八、信访通报制度。区里每月通报一次群众信访各级政府情况,区领导接待日情况,各责任单位信访件办理情况,以及重要信访问题情况。

十九、信访工作片会议制度。按照省、市信访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今年起,把四镇三街道划分为二个工作片区,按季度召开工作片信访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需由多个单位和部门共同解决的信访问题,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二个片区会议分别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参加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由区分管领导商定,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二十、领导接待日制度。区里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时间,镇(街)、村(居)每月领导接访日由镇(街)统一确定并报区信访部门备查。领导接访日增设法律咨询,由司法部门派干部参加接访。区信访局、镇(街)信访办要将领导接待日信访件实行单列管理,跟踪督办,交办结果或进度情况于下个接待日前上报分管领导和接访领导。

二十一、领导挂钩督查制度。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业务部门督办件、查报件、排查件以及区里排查的重要信访件,都要列入领导挂钩督查范围。对领导挂钩督查信访件,挂钩领导要亲自协调、督促过问信访件的办理,并在办理情况报告上签字,以示负责。

二十二、排查处理信访问题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经常开展排查处理信访问题活动。区每月排查一次,镇(街道)、村(居)每半月排查一次。同时要根据各个时期信访重点开展排查,注意解决新出现的信访问题,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特别是要对可能在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择机上访的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预测排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疏导化解,积极防范,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十三、确立信访工作预案制度。在重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及时制定敏感时期信访工作预案,成立处置信访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认真做好敏感时期前后的信访工作,主动分析辖区和本单位群众信访形势,摸排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在此期间上访的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人员、信访蛮缠户的监控,防患于未然。并确保在此期间信访信息畅通,每天下午五点前上报群众信访动态一次。

二十四、规范依法信访制度。各级要加大对《信访条例》和市政府《通告》宣传力度,教育本辖区群众依法、逐级、文明、有序上访。凡发生群众越级上访时,有关单位领导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接访、化解矛盾;个别上访群众不听劝告,无理缠访、闹访、严重干扰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强制带离,并按照市政府通告规定予以处置。对个别借信访之名在背后指使、操纵、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企图以此给基层领导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予以严惩。

二十五、信访认定告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办理,经办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公正处理。对一些已办结但当事人不服的信访件,责任单位应将办理结果报区信访领导小组认定后用书面告知信访当事人,教育他们不得无理越级闹访缠访。

二十六、建立信访部门与执法执纪机关联系会议制度。自今年起,区信访局正式列入区执法执纪机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便为执法执纪机关提供案源,并联系执法执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同办好信访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十七、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管辖和职责范围内信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对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在开展信访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领导将严格按照莆城委办[2000]84号文件规定予以追究领导责任。区委、区政府赋予区信访部门行使信访工作协调权、调查权、监督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十八、信访案件督办督查制度。对被列为市滚动管理的重点信访问题,省、市、区领导批示件、上级督办件、查报件和一些重点信访积案,将由区委办、区府办或分管领导牵头,抽调区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切实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对查办报告内容不清,处理结果避重就轻、敷衍塞责或处理意见不明确等,将责成责任单位重新办理;对工作失职,产生不良影响或酿成严重后果的,由督查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区委、区政府将根据建议坚决予以责任追究。二

十九、信访效能督办制度。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能解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而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区效能领导小组或效能办给予责任单位领导或责任人效能告诫:

1、凡发生越级到北京集体上访一次的,将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

2、凡一年内因同一问题重复越级到省集体上访二次、到市或区集体上访三次,将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即该信访件的直接责任领导)进行效能告诫,告诫后,在本年度内因同一问题再次出现越级到省、市集体上访的,将再次给予分管领导效能告诫,并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效能告诫;

3、一年内被列为市季度信访滚动管理一次的,将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效能告诫,累计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的,将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被列为市年度信访滚动管理的,将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

4、一年内同一问题重复二次进京、或三次进省、或四次到市集体访的,将给予责任单位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十、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制度。区信访局每年年底将对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的信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按照城厢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凡年终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下的单位,将被列入滚动管理对象。

十一、信访工作与政绩挂钩制度。干部提升使用和评先评优工作必须与信访工作实绩相挂钩,今后考核使用干部,任前要征求区信访领导小组意见。对处理信访问题不及时、敷衍塞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单位及主要领导评先评优须征求信访部门意见,凡年终被市、区列入信访滚动管理的单位及领导不得评先评优。以此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

十二、干部挂职锻炼制度。从2003年起,每年从年轻干部中选派部分干部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增强年轻干部的群众观念,培养他们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十三、信访工作记功表彰制度。

区委、区政府每二年表彰一次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将上报市委、市政府记功表彰。

2.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摘要:我党在实践群众路线过程中创造出的信访制度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频发的大规模集体上访、闹访、恶性截访等事件, 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关于如何改革信访制度, 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争论中大致形成了三种改革取向:强化信访制度、整合信访制度和废除信访制度。本文拟对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于信访改革路径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以期呈现转型期信访制度存、废、改博弈的全貌。

关键词:信访,改革路径,强化,整合,废除

我国信访制度虽然在特定历史时期, 在深化政权合法性、贯彻政策执行、监督官僚体制 (包括司法体制) 和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1]但越来越多的制度缺陷日益暴露, 这些缺陷主要有:一信访体制不顺, 机构庞杂, 缺乏整体系统性, 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二信访功能错位, 责重权轻, 人治色彩浓厚, 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三信访程序缺失, 立案不规范, 终结机制不完善, 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2]有关信访向何处去、如何改革信访制度的争论愈发激烈, 在争论中大致形成了如下三种改革取向。一、强化信访制度强化信访作用的主要思路是: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 整合信访信息资源, 探索“大信访”格局, 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 从而建立起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3]在有关信访部门的权限问题上,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主任张彭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露, 信访机构权力有限是导致信访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4]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认为, 现行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 只是政府之下的一个普通机构, 很多人并未意识到, 信访机构实际上是在代表一级政府行使权力。因此, 必须强化信访部门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 信访部门的领导应该是政府的主要领导。[5]从政治体制角度出发, 中国科学院国情中心研究员康晓光认为, “我们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 在司法难以真正独立的情况下, 中国需要这么一套反馈系统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 了解民众的需要。这是一个没有门坎的系统。”他提议赋予信访部门更多如调查、督办甚至弹劾、提议罢免等权力。[6]在有关信访体系架构问题上,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访模式, 即将现在分散的信访机构统一起来, 形成一个专门受理信访案件的专门委员会, 与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相并列。[7]河北工业大学副教授田文利主张将人大信访、政府信访、法院信访和检察院信访合并为一个综合的国家信访委员会, 使这一机构与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处于同一宪法地位之上。[8]二、整合信访制度整合信访制度主要从中国行政救济现状及宪政建设的角度出发, 主张渐进性改革, 发挥信访在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的作用。以是否明确表态最终废除信访制度作如下分类: (一) 最终废除——彻底改革派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从信访体制在宪法框架中的定位出发, 认为信访体制是辅助政制的一部分, 从属于核心政制, 消解信访困扰的根本出路在于建设、改革和完善核心政制、提升其正义推进效能。他强调, 信访体制应该趋于淡化或消亡, 但在核心政制的建设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之前, 不得不继续借重信访体制——因为离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升、离开执政党内部的民主制度建设、离开各级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的竞争性选举、离开司法独立的有效保障, 要消解信访困扰是做不到。[9]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及其课题组, 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第一, 短期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给信访公民松绑;第二, 中期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第三, 长期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 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大。[10]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从英国建立“衡平法院”的历史中得到启发, 设想当普通法院体系不能给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时, 建立一套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遇到普通程序解决不了的案件, 可以向省级“权利救济法院”起诉, 还解决不了, 就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权利救济法庭”。[11] (二) 只改不废——温和改良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星认为, 应发挥信访救济的独特优势 (节约经济成本或至少让行政相对人感觉成本较低、冲破关系网的束缚、救济效力上略胜一筹) , 集中矫正不讲程序、缺乏规范、充满恣意的根本弊端, 将信访救济改造为行政诉讼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的过滤机制、补充机制和疑难处理机制。[1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培训工委干部周梅燕主张信访制度的改革应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联系起来, 采取渐进方式实现以法治为内容的信访制度改革。就信访机构的设置及功能, 她提出了四点设想:分离党政信访机构;改变人大信访机构直接处理各类信访事项的行政化处理模式;将申诉类信访案件纳入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并加以必要限制;探索NGO介入信访代理领域。[13]三、废除信访制度废除信访制度主要思路是:信访制度充满人治色彩, 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应撤销信访部门, 通过传统的立法救济、司法救济、行政监督等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认为, 中国的信访制度早已演变成聚积怨恨、激化矛盾、制造动乱的温床, 成为封建主义清官情结的祸国殃民的遮羞布, 它悖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客观上成为政权合法性、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 成千上万的访民成了它的牺牲品。并主张在中央、省、市、县设立隶属于人大, 财政、组织独立于政府, 实行垂直领导的冤案申诉局, 建立冤案申诉专员制度, 制定《冤案申诉法》。[14]北京学者黄钟认为, 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弱人大、强行政、甚至一度是无司法无人大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15]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 忽视了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 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 其实直接与宪法或法

3.古代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 篇三

中国古代的信访制度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据《史记·孝文帝本纪》记载:“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另据《大戴礼记·保傅》记载,尧舜执政时期曾设“诽谤之木”、“敢谏之鼓”,“使天下得尽其言”。可以说“进善之旌”、“诽谤之木”和“敢谏之鼓”是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有路鼓和肺石制度。《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大仆)掌其政,以待达穷者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以肺石达于穷民,凡远近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汉朝实行“周鼓上言变事”制度,要求地方官员提供方便,及时将民众击鼓鸣冤之事向上转达,不得随意阻断刁难,否则将遭受惩罚。西汉时期又设有诣阙上书制度,百姓或者下级官员若蒙受冤屈,可以越级上书申冤,这是一种典型的越级信访行为。此外,汉代吏民上书信访的形式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因嬖人奏之”等,而御驾前“庶行上书”,大概是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这种信访形式的源头。

唐朝是我国古代信访制度相对完备的朝代。唐朝在继承前代信访制度的同时,确立了“邀车驾”、“挝登闻鼓”、“立肺石”、“投匦”、“上表”等制度,并由相应官署或官员受理臣民的申冤上访。清人黄本骥《历代职官表》载:“唐代于东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闻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挝登闻鼓。立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鼓者右监门卫奏闻。”其最有名的信访机构莫过于武则天称帝之后,为广开言路而设置的匦使院。“匦”是一种铜铸的大匣子,最初设青、丹、白、黑四个不同颜色的“匦”,受理不同上访投书,后合成一匦,但仍有四个投书口。匦由专职官员管理,以确保言路畅通,下情上达,称为“知匦使”和“理匦使”。

宋朝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朝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设立了鼓院和检院。《宋史·职官志一》记载两院皆隶属于谏院:“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百姓上访进状先由鼓院受理,对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收接。如果鼓院不受理,才可以到检院,如还不受理,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

明代信访制度继续保留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将登闻鼓先置于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来,将其移至长安右门外,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于1377年设立了另外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通政使司。长官为通政使,职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关防诸司出入公文、奏报四方臣民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

清代信访制度中,设有叩阍制度。《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击驾申诉者,名曰‘叩阍’。”“叩阍”分两种方式,鼓状和告御状。即有冤抑的人到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申诉。

编辑:齐庆涛

4.关于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篇四

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规范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使一些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并更好地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服务,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现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重点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一、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的报告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具有超前意识,努力拓宽信访信息渠道,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安全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网。

1、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属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决不延误。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要认真阅批,切实负责。

2、要建立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报送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街道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都要亲自带班、有关人员在岗值班,主要领导和分管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一定要保证随时可以联系上,一旦有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必须迅速处置。

三、要建立规范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逐及负责、逐级报告制度。

1、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由街道主要领导向区信访局报送;区信访局再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向本级领导报告。

2、区信访局收到街道报送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后,根据所报内容、紧急程度、事态发展趋势,逐级报信访局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阅示,然后再根据两个办公室领导的批示精神报相关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时将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及时反馈回街道办事处。

四、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在做好处置工作和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有下列或类似情况的,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直至办结的情况:

1、信访部门接待的30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2、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可能赴上一级机关集体上访的;

3、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4、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要事故;

5、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6、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昆区市府东路街道党工委

5.信访举报管理制度 篇五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企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库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减少、控制和化解群众集体信访、越级信访为重点,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规范信访工作,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全本库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二、信访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信访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

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三、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了解和掌握信访动态,综合分析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办理情况。

3、本本库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属于综合性的,由本库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4、本库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本库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来信人或交办机关。应由本行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本库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应随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四、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收到来信后,信访人员要做到当日拆封、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接到来电或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批转。凡属由我本库办理或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按本库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4、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在信访处置登记表上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上级要求上报结果要直接派人或责成有关部门派人查处。

5、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五、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2、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其举报内容或申诉理由,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接访人员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信访处置登记表。

3、严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要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反映的问题泄露给与信访管理无关的人员,甚至是泄露给被举报人或与问题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本库领导阅示。

⑷对重要来访和结案后重复来访,确有道理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或复议;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其返回。

⑸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本库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⑹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疑难问题要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做好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工作,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本库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7、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同时注意分析和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本库领导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库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

六、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6.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山西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片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片负责人签字,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包片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交办规定的行为。

7.论信访制度的法治化 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社会矛盾日趋严重, 呈现出了矛盾对象日趋多元化、矛盾反抗方式日渐多样化、矛盾种类日益不确定化等方面的特点。根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公民信访总量为478万件/人次, 2000年达到1024万件/人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案件3047件, 而受理的信访案件却多达152557件/人次。2002年又有大幅增加。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涉诉信访397万件/人次”这种现象从某种角度上, 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 中国用3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才走完的发展历程, 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 必然会在中国相对集中的时间里表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之后, 我国的信访法治曾经历过多次改革, 1963年, 我国制定了第一个信访条例草案;1995年, 颁布了第一部《信访条例》;2005年出台了新的《信访条例》;2007年6月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虽然每次的修改都是针对信访条例存在的缺陷及不足, 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举措, 但目前, 社会矛盾问题仍旧严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 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看, 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信访作为当前中国社会矛盾集中体现的窗口, 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不可忽视重要作用, 因此, 如何完善信访制度, 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

2 信访制度的功能阐释

《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中对“信访”的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制度。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写信或来访, 是人民的民主权利, 也是人民监督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2005年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釆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法律理论界对信访的定义存在一些分歧, 但大多集中在侠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上访包括人民群众的信访, 同时也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 团体与团体之间。而侠义的只是涉及人民群众的信访。信访包括“来信”和“来访”。

关于信访的功能, 综观理论界的观点, 主要集中下以下几点:第一, 认为信访是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第二, 认为信访将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第三, 认为信访是信访者权利的救济;第四, 认为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权的行使。从信访的内涵上看, 信访具备这些功能, 但笔者认为, 信访主要集中以下两个功能:第一, 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社会问题引发的种种矛盾, 对于人民群众而言, 如何解决纠纷, 使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无非有几种途径, 和解、调解、法律途径, 当这些途径得不到救济, 只能通过信访的形式解决, 如果信访仍旧无法满足自身的需求, 则可能出现非法的途径解决这些纠纷, 例如不正当的示威游行, 以跳楼等相威胁, 甚至打砸抢等违法行为。第二, 为政府和人民群众提供沟通平台的功能。信访制度的建立其实是国家了解人民群众的“晴雨表”。通过人民群众的信访, 可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 把握人民群众存在的思想动态, 了解其政治动向, 诉求表达, 权利需求, 纠纷矛盾等等。完善信访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 有利于国家的治理。

3 当前信访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3.1 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困境

第一, 公民法律意识缺位而暴露出的盲目性。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维权者认知水平有限, 维护自身的权益, 较少的通过合法程序行使。因此在信访时暴露出盲目性和不理性的特点, 心里上存在对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抵触心理, 且传统上的“拒诉”和“仇诉”心里导致信访群众的盲目性和不理性。另外信访群众存在法律上的误区, 认为只要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去信访, 而忽略信访的程序性。我国的《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 信访现象的纷繁而复杂。信访案件这几年出现了急剧上升的趋势, 出现了纷繁而复杂的现象, 例如“乌坎事件”, 其已经不是几个人或是几十个人信访的规模, 是整个村的村民集体信访, 案件涉及不仅仅涉及到了土地问题, 村官贪污腐败问题, 更存在很多社会矛盾问题。此类的案件很多, 极其复杂。

第三, 信访效率低下。信访部门的信访效率非常低下, 信访案件得不到解决, 无法解决, 存在很多原因, 有因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问题, 有因制度的不够完善等。根据资料显示, 如今的信访案件得不到解决的比重超过了一半, 有的地方甚至更多。

3.2 信访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 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一方面, 我国如今的《信访条例》存在缺陷。例如:信访越级的规定;《信访条例》第33条至35条规定了信访案件的“三级终结制”;对信访部门没有规定解决问题的实权;对信访人数的限制, 《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的集体访不超过5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在《信访条例》并不少见。另一方面, 信访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国如今依据的只有2005年的《信访条例》, 没有更高层次的信访立法, 且我国其他法律对信访没有做任何的规定。

第二, 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信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很多,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信访的程序不规范。我国《信访条例》对信访的程序有一定的规定, 即登记、接待、立案、交办、催办、归档、统计。然而, 现实中确有很多是违反这些规定的, 甚至连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熟悉这些程序, 且由于中国存在的“社会关系理念”, 常对某些关系户开后门, 走“捷径”。这些情况导致了信访没有标准的处理程序, 最终使得信访实务处于被动局势。其次, 我国信访机构缺乏整体的系统性。综观全国的政府部门甚至事业单位, 基本上都设立信访部门, 虽然这些机构的存在从某种角度为群众提供便利, 但由于没有系统和规范性, 导致运行困难, 效率低下。再者, 信访问责制度执行不力。信访问责制度执行不力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政府部门问责不严, 虽然我国《信访条例》有规定信访涉及的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 但实务中却没有严格执行。另一方面, 是对一些过激的群众, 甚至违法信访的群众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给以处罚。

4 信访法治的路径

4.1 信访制度的法治化

首先, 应当提高信访立法层次, 制定《信访法》。制定《信访法》不但能填补当前我国《信访条例》存在的缺陷, 从法理的角度上讲, 也是维护民主权利的一种体现。且信访立法在我国将是大势所趋, 理论界和社会界呼吁的声音很大。但一部法律的出台如果没有合理的设置, 则可能恰如其反, 如何设置是关键。笔者认为, 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 明确信访的功能、地位; (2) 赋予信访部门的执行权; (3) 加强信访程序化规定, 明确违法程序惩罚性规定; (4) 规范信访的“问责”制度。包括对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 也应当对违法信访群众的问责; (5) 放宽信访人数的规定, 同时规定信访代表制度, 对于比较复杂, 涉及的人数众多的案件, 实行信访代表制。

其次, 应当完善地方政府信访法规。在《信访法》的基础上, 地方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 适时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信访法规, 且对一些信访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是实践中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 适当时可以上升为政府规章或是规范性文件。

4.2 健全信访配套运行机制

第一, 应当提高信访部门的效率。首先应提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特别是信访接待人员的素质。根据调查, 如今我国的信访满意度是不高, 其中一个原因是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甚至有因信访而被打击报复的现象出现。其次, 要完善信访程序, 从信访的实际运行来看, 我国信访机构轻视信访程序而过于重视实体。制度化的程序不到位, 在信访的处理过程中, 侵犯信访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第二, 加强信访监督制度。信访制度的完善, 应树立监督理念, 强化信访功能, 结合我国法律的监督体系, 综合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为一体, 设立完善的监督体制, 特别强化公民监督功能, 对于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应付了事, 失职、渎职等行为设立监督机制, 设立追究责任的司法程序, 形成信访与司法救济的链接, 保障信访功能的实现, 强化信访作为公民反映自身民情的功能, 为群众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渠道, 使得信访制度更完善。

第三, 应当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信访工作绩效主要是按照信访案件的数量来衡量的, 这样的考核标准, 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信访部门追求信访的总量, 而忽视信访的实际问题, 是极不合理。因此, 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应当建立信访的效益机制, 从效益上考核信访部门的运行情况, 包括, 信访的成本, 社会满意度, 信访的工作效果。而不应仅把信访的数量作为考核重点。

4.3 树立正确的信访意识, 加强信访源头预防

树立正确的信访意识, 应提高信访者的法律意识, 不但能更好实现信访者权益, 且因信访的法律化, 程序化, 将减少社会矛盾, 减少公民因缺乏信访意识而作出的违法行为。如何提供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特别是信访法律制度; (2) 加大信访意识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等宣传, 实行普法宣传; (3) 提高信访工作部门的法律意识, 熟悉法律相关规定; (4) 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求了解当前社会动态, 提高预防意识, 做到未雨绸缪。另外, 应加强信访源头预防。加强我国的民生建设, 对公民的收入、就业、教育、住房、医疗保障等问题应当重视, 加快推进以民生改善为重点的社会事业的发展。提高就业率,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缩小贫富差距, 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只有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生事业, 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我国的社会矛盾。

摘要:通过诠释信访制度的基本理论, 分析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原因, 认为信访制度的完善必须实现信访的法治化。只有通过实行信访制度的法治化, 健全信访配套机制, 及树立正确的信访意识, 加强信访源头上的预防, 才能解决当前信访制度存在的困境。

关键词:信访制度,法治化,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张宗林, 郑广淼.中国信访[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3.

8.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篇八

关键词:信访制度;信访条例;必要性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根据史书记载就有“诽谤之木”、“敢谏之鼓”和“进善之旌”制度以供人民表达意见,可以说这就是我国最早产生的信访萌芽。据相关史料记载周朝设有“肺石之制”,可以说这是当时的典型信访制度。到了汉代又实行“诣阙上书”,指百姓或官吏有冤情可以越级申诉。三国魏晋时期建立了上诉制度和直诉制度,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但它同时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明清两代也延续了前代的信访方式。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和信访之路的走向,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广开言路和民间公平正义的重视,说明信访在历史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代信访制度开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处理信访问题的文件,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份关于信访的文件[1]。

当代信访制度是指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机构或人员接触,反映情况、表达意见、解决问题,有关机构或人员采取一定方式处理的制度①。

二、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

1.从传统文化角度分析

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是“仁”。“仁”要求之一就是“和”,以和为贵的思想扎根在民众心里,厌讼心理就也就形成了,儒家法律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应以伦理道德规范调整。儒家把君仁臣忠之礼放在最高位置,因此几千年以来民众有着强烈的威权情感,对威权形成崇拜、依赖的心理,信访制度的存在也正满足了他们的心理。

儒家哲学倡导中庸精神,程颐云:“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道家哲学要求柔弱、处下的中道观。在儒道两家的哲学观影响下形成了国人和平文弱的文化性格。中国古典哲学表达出了“无讼、不争”的思想,这对现代信访的建立提供了思想基础。[2]

2.从公民角度分析

权利救济的最便捷方式。公力救济途径包括各种诉讼机制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机制和仲裁制度等②。诉诸法律手段,诉讼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证据,这使得有些案件的判决合法而不合理。另一方面诉讼的成本昂贵,有败诉风险的。信访是免费的且解决问题便捷快速,综合考量信访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最便捷方式。

3.从政府角度分析

党和政府倾听民意的重要渠道。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人们群众的渠道,从多年实践来看,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给政府提出了众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政府的执政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信访制度的建立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

党和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渠道。通过信访的职能部门行使监督和督促权利,促使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其先前所做出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

4.从法制角度分析

从立法上看,法律体系不健全,需要信访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补充。且法律具有局限性,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社会治理方面的立法出现了偏差。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的制定失当,庞大的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④。在立法过程中,弱势群体在法律制定中缺乏自己的发言人,正当途径行不通,故而在利益受到侵时,只能以事后的群体性事件及信访表达心愿。

从法律实施角度看,法律治理机制不完善。受国家财政影响,执法者却长期陷入相对低薪的状态,造成激励不足和队伍腐败。法律救济途径成本相对较高。加上司法不公和执行起来困难,让群众对诉讼程序更失去了兴趣。[3]更多的人愿意寻求经济又快速的解决方式,而信访就正好符合他们的期待。

三、完善信访制度

1.建立信访长效监督工作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之时,完善信访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加强信访工作力量,提高信访工作人员处理能力。二是分类化解。多部门协调处理问题。尊重上访者权利,寻求多元化解决方案;三是对处理对信访事件要进行回访,记录处理的效果和最终解决情况。

2.明确司法与信访之间界限

2014年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办法》就规定涉诉案件信访机关不在受理,这就表明国家正在规范信访范围。一是法院要加强判决公信力的建设。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结合。同时要加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建设,熟悉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二是健全司法监督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3.建立人大信访专员制度

借鉴西方调查专员制度,设立各级人大信访专员⑤。现阶段从中央到地方均设有信访部门,应重新构建信访体系,由各级人大直接任命信访专员,赋予其调查、弹劾、受理控诉等权力,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这种信访专员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组织,以此来保障其行使信访权不受干涉。[4]还要防止信访权的过大而出现超越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现象。

注释:

①参见互联网数据:《人大涉诉信访的研究》,2014年。

②参见崔霞:《论自助行为》,2010年。

③参见牛迎春:《法律监督视野中的人民监督员制度》,2011年。

④参见《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从库兹涅茨曲线看中国社会法律秩序》,2006年。

⑤参见:《信访制度:意义、困境与前景——以涉法、涉诉信访为考察维度》,2009年。

参考文献:

[1]贺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5页。

[2]陈信勇:《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三期。

[3]贺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5页。

[4]孙彩虹,《中国浦东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二期,第47页.

作者简介:

张新娣(1990.10~),女,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9.信访管理规定 篇九

信访管理规定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来信来访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部室、基层单位信访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qb/t15498-1995企

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3管理职责

3.1局长工作部为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

3.2部室、基层单位、吉安电力实业总公司负责信访工作的具体处理,并反馈局长工作部。

3.3各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答复提案和建议,解决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不得将矛盾上交。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收到了“人大提案”、“政协建议”由局长工作部归口管理。局长工作部根据提案内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将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局长工作部,由局长工作部统一对外答复。

4.2各级领导都必须重视做好处理人大提案和政协建议、来信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信访工作协调、督促及查办作用。

4.3对群众来信来访,归口办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属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对来访者要及时答复;对来信者要求七天内答复。

4.4对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

4.5凡是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各信访归口办理部门应协调一致,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4.6凡是要调查核实的问题,信访归口办理部门要认真听取上访人员的申诉,认真组织调查核实,需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4.7信访工作目标

4.7.1来信来访要件件有着落

4.7.2对上级转办的信件,归口办理部门要及时处理,凡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一般信件在15日内答复。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按《xxxxxx工作质量综合考核办法》执行。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还应按xxxxxx有关规定执行。

10.信访双基各项制度 篇十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促使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处理,有效遏制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内容

(一)群众越级访、非正常访情况;

(二)集体上访情况;

(三)信访形势重要及紧急信访问题、重大访情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二、通报方式

全区非正常上访和集体上访通报,由信访领导小组拟定,经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批后,每月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一次。敏感时期,每半个月通报一次。重要情况或特殊问题,随时通报。

三、发送范围

信访工作通报一般下发到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

四、督查督办

(一)开发区督查室、信访领导小组对被通报批评、建议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改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11.简论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行政举措 篇十一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权利救济制度,能否合理地、完全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系到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和和谐关系、调节社会冲突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随着现阶段社会的急剧转型,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急剧增加,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使现行的信访制度问题重重。针对这个问题,文章以行政的视觉角度,分别从规范信访制度的内部机制和改进信访制度的外部机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

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将信访制度理解为“人民群众进行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政府机关通过民主的形式获得社会信息以及实现政府管理”的一种制度。换言之,信访制度只不过是法治国家中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专门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附属性和派生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从我国信访制度的演进过程来看,信访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却一直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仅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一种工具,是介于政府与民众沟通和博弈边缘的一种准制度性安排,致使信访制度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此看来,通过完善信访制度,使其逐渐地成为司法之外救济基本权利、畅通民意表达的重要补充部分是很有必要的。从行政上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信访制度大致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快依法治访进程尽快制订《信访法》

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就是必须由法律来控制全部社会行为,当然也包括信访活动。中国共产党创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让人民群众广开言路、积极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在现行信访制度下,信访无疑是一个缺少规则的权利救济方式,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在无序地自行进行,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也缺乏长效机制。”要改变当前信访活动中司空见惯的无序状况,就必须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重构,使信访活动规范化、法治化,这就要求我们切实将信访工作的目标性和操作性进行统一,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上现有的职责权限也要重新定位,同时还必须目前信访机构的性质和责权范围。完善我国信访立法,在注重总结以往信访制度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借鉴和引用国外的成功经验,使信访工作能够尽快纳入人大立法。把《信访法》制定在《信访条例》的基础之上,不仅解决了所有国家机关的信访问题,而且任何人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自己的思想意志需要表达,都可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如在行政领域或司法领域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监督批评、申诉控告等。这样不但可以切实保障公民信访权、增强国家机关在人民监督下执政为民的自觉性,还解决了各级职能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也降低了群众的信访成本。况且,在宪法中也并没有清晰详尽地描述出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需要制定《信访法》来为公民的信访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备行政救济制度分流各种信访矛盾

我国目前己经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主导,以《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相互配套的行政救济制度体系,形成了由立法、行政、司法共同构建的权利救济的基本体系。但是,我国救济体制缺乏整体框架,彼此不协调不衔接;加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准入限制、成本高昂,司法尚难独立,徇私腐败滋生,使得司法没有权威可言,民众只有选择信访途径来实现权利救济,形成信访超越司法救济的尴尬局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树立司法权威,要改变信访“鸠占鹊巢”的现状,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权利救济体制。

第一,建立救济衔接机制。从加强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出发,取消受理案件的时效限制,允许当事人对历史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注重整体设计,确保面面俱到,加强协调衔接。

第二,限定信访受理范围,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信访受理只定位在公民批评、建议类案件,教育、引导其余类型案件进入司法渠道。

第三,科学界定行政复议、诉讼受理范围。将广泛受到民众关注的人事、工资等问题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得这些原本不受外部监督的内部行政行为重新接受外部行政监督,促进人事、工资等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将现有信访领域的申诉和控告案件分离到司法渠道,降低司法准入标准,减少民众诉讼成本。

第四,保证司法独立,根除司法腐败。法院将不再作为政府的附庸,即人、财、物等方面不受地方控制,真正地实现独立;法官独立审判,不再受行政等各种非正常因素干涉;加大用人机制改革,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等多位一体的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司法机关,杜绝腐败现象,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落实到实处。

通过对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只有规范行政救济的过程、强化行政救济的程序观念,才能使行政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作用。

由于我国信访问题本身具有特定性和突变性,很难从某一具体角度把握和确定解决问题的途径。我们只有在制度上对其进行重钩,才能让信访制度焕然一新,从而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进行政治参与、民主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功能。

[1]庄云仙.浅谈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06).

[2]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2.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及其功能定位 篇十二

(一) 理论基础

现代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社会安全阀”概念, 即敌对情绪的发泄具有安全阀的功能。他还认为, 紧张的释放不一定要通过原始冲突行为, 还可以寻找替代手段:第一, 积累起来的敌意不仅可以向敌意的原始对象发泄, 也可以向替代目标发泄。第二, 如果没有发泄相互之间的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 群体成员就会感到不堪重负, 也许就会用逃避的手段作出反应。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 冲突可以起维护关系的作用。第三, 社会系统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情绪的制度。这些安全阀制度通过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少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1]。

当前, 很多研究者都普遍将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作为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其实, 当法律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领域, 其本身固有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必然导致其功能的有限性。从这个意义上讲, 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都不可能彻底地解决所有的社会冲突。所以, 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在主体制度之外, 存在一些社会冲突的“余量”。因此, 即使是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通常都会在主体制度之外, 设立专门的补充性制度或机制, 解决这些“余量”[2]。

也就是说, 信访制度在我国扮演的就是名符其实的社会安全阀的角色, 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缓解冲突并减轻冲突对社会的破坏程度。

(二) 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为了从制度上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 宪法在规定了选举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之外, 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与此规定相对应, 宪法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 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 负责处理。”这就是说, 在我国, 人民的声音和主张是由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义务组成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

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 信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民主制度, 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信访权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

所以, 我国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论基础, 同时也是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 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因此, 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究竟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功能是进行制度分析时一个常见的概念, 通常解释为“功效和作用”[3]。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 信访制度功能是指信访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功效和作用。

透过对信访制度存在的宪法依据的探询, 以及大量相关研究成果结论可知, 诸观点基本上都认可信访权具有政治参与与权力监督的性质, 相应地, 信访制度具有权力监督和政治参与的功能基本上是不存疑的。然而对于信访权是否属于救济权, 换句话说, 信访制度是否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 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而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 进一步导致了对待信访制度改革的不同态度和观点。

2004年下半年, 于建嵘主持的课题组发表了一份《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危害》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 虽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 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 如不进行彻底的改革, 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4]。这些观点引发了一场对信访制度改革的争论, 大致可归纳为四种倾向:

1.“强化论”及其依据。“强化论”主张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 整合信访信息资源, 探索“大信访”格局, 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 从而建立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其核心观点是扩大信访机构的权力, 使之具有调查权、督办权甚至弹劾权、建议罢免权。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 在司法难以真正独立的情况下, 需要信访这样一套没有门槛的反馈系统来了解社会存在的问题和民众的需要, 并通过赋予信访机构实实在在的权力, 树立信访机构的权威来解决社会问题[5]。

2.“弱化论”及其依据。“弱化论”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主张从国家宪政的高度来认识信访制度改革。首先, 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访功能目标, 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 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 还原其民意表达的本来定位, 不再承担司法和行政的救济功能, 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这种意见以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为代表。第二种主张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 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

3.“废除论”及其依据。“废除论”认为, 应该站在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高度, 来看待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黄钟认为, 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 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 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 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 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 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里。这些都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 信访制度应该废除[6]。张耀杰则进一步指出, 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外所设计的叠床架屋且等级森严的信访机构, 是一种制度陷阱。因此《信访条例》可以废除[7]。

4.“折中论”及其依据。“折中论”是对“强化论”和“弱化论”的折中, 即对信访制度, 不强化不弱化, 以规范为主。它不主张对信访制度做出制度性的大手术, 同时强调保护信访人的权利和政府责任。

有意思的是, 不管信访制度到底应不应该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他们却基本上都是基于目前的信访制度已经事实地发挥着权利救济功能的认识基础之上的。因此, 笔者认为, 无论是强化、弱化、废除, 还是折中, 都是针对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而言的, 而非是某些研究者认为的“信访制度”本身。也即是强化信访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 还是弱化其“权利救济功能”;而非是强化“信访制度”, 还是弱化“信访制度”。

笔者认为, 信访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功能。

从信访权的宪法依据可知, 其包含的申诉权实质属于救济权的范畴。我国宪法列举的批评权可以认为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建议和检举权不能包含在救济权内, 因为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而控告权和申诉权包含在诉讼权内。既然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当权利受到来自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害时, 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得到救济的应有之意, 也是法的正义性必然要求。我国在制定公民宪法权利时同时制定了保障权利实现的救济权, 这种保障的提供是国家的义务, 而对于公民来说则是权利。

从信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看, 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能够说明, 我国规定的信访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中的“余量”而专门设立的一种补充性权利救济制度, 因为司法途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而世界各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救济的立法, 一般是通过三种救济机制来实现, 即行政救济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从我国已有的立法来看, 在公民个体权利的救济方面, 法律主要确立了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这两种机制。正是由于我国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功能发挥的有限, 进一步表明了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从国家层面理解, 信访具有反映社会矛盾和接受人民监督的功能。从个人层面理解, 信访目的绝大部分是为了寻求救济。因此, 信访制度具有也应该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

正确理解并科学对待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 是解决中国涉诉上访困境的关键环节。

摘要:信访制度的存在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同时也有着现实的宪法依据, 是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予以落实的一种制度安排。信访权利属于救济权的范畴,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制度, 具有政治参与、权力监督以及权利救济的功能。正确的功能定位, 是信访制度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好重要作用的前提。

关键词:信访制度,理论基础,宪法基础,功能定位

参考文献

[1]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25, 33.

[2]王晓莹.法治进程中的信访制度困境及其出路[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 2006.

[3]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99:545.

[4]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J].风凰周刊, 2004, (32) :19.

[5]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N].南方周末报, 2004-11-8 (3) .

[6]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4802.

13.信访档案保密制度 篇十三

一、保密范围

㈠、所有检举、控告、申诉的信件,来访记录,举报电话纪录和有关的音像制品、物品;

㈡、“重要来信来访请示”、“来信来访处理卡”及其转办函稿等;

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及本局领导的交办函和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和复印件等。

㈣、标定密级的文件、文稿、书刊、资料;不宜公开的各类统计报表、信访信息;来信来访登记薄、会议记录、收发文登记薄、工作记录等。㈤、立卷归档种类案卷材料; ㈥、其它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保密要求

㈠、信访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本局有关的保密制度,进一步强化保密意识,严禁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㈡、凡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文字材料等,均由工作人员统一登记、拆封、传递和保管。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请缴、归档、销毁。机要文件的接交,应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㈢、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信件和文件材料,不得在办公桌上存放,也不得在非办公地点阅处。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㈣、制发文件、信函、信息等公文,要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注明密级; ㈤、有关单位和本局有关股室需要了解信访线索及其它相关情况,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㈥、室内工作人员在不需要涉及信访举报问题时,应做到不问、不看、不说,严禁在家庭、外出工作、公共场所、私人通信和电话中向亲友、同事等无关人员谈论信访举报问题以及秘密事项;

㈦、对模范执行保密制度的干部,要给予表扬;对失密、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设法补救,对责任人要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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