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2024-11-01

竞业限制合同范本(9篇)

1.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篇一

HR工具-文本范例

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企业)住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住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B):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C)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主要指以下几类企业(D):

(二)甲方承诺: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年支付额由下列公式求得: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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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PI)

C:竞业限制年补偿费;

AI: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三年或者最后一年从甲方获得的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后,从事其他工作实际或能够获得的收入。

补偿费的数额不得低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补偿费按年(月、季)支付(或在乙方离职时一次性计算付清),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支付、甲方通过邮局支付)。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二、违约责任

(三)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1)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E),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2)、(3)款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F)。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列各项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或者甲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即可视为拒绝支付)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G)。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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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3)甲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五、合同的效力和变更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H)。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 明

(A)竞业限制合同的订约对象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接触企业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维护企业竞争优势影响一般的普通员工不适用本文本。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本文本。

(B)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C)竞业限制期限的计算,应当综合考虑乙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能够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甲方企业在该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的进度等情况,最长不得超过3年。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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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将与甲方重要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可能与甲方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门类列出。(E)(F)(G)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乙方从甲方领取的年补偿费来确定。(H)“签字”是指签字、盖章或者签字加盖章。

仅供参考

2.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篇二

一、竞业限制辨析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 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依此定义, 竞业限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实践中, 人们往往对竞业限制作如此分类, “竞业限制, 按其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在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其实, 在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忠实义务, 已包括竞业限制义务在内。本文论及的竞业限制专指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而且其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存在明显区别。首先, 二者发生时空区间不同。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向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 而竞业限制义务往往是在劳动关系终结后,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其次, 二者的属性不同。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劳动者应当无条件履行, 而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 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法律规定的缺陷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 3条、2 4条当中。该两条规定的内容看似丰富、完整, 实则存在许多缺陷与漏洞。

1.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最低额度及确定方法,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 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 以较低的补偿费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由于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和最低额度不明确, 劳动者在谈判时, 缺乏法律依据, 要么放弃, 要么被迫接受。

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的发放方法不科学。

《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济补偿费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向劳动者发放。这样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可能在另一城市参加工作, 如果按月到原用人单位去领取显然成本过高。即使采用电子汇款的方式来完成补偿费的交付, 也势必增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发放补偿费的监督成本。从成本-效益这一经济学视点来考察, 补偿费的发放显然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3.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规定不合理。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打击报复或者限制劳动者再次择业的非法目的, 往往在约定违约金时, 超过劳动者个人的负担能力, 有的甚至超过了本单位注册资本的总量。劳动者如果不同意这样的违约金额度, 用人单位就可能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时拒绝劳动者, 使其无法就业。

三、完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建议

因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存在上述缺陷, 所以劳动者在设定竞业限制义务时必须慎重。为了使竞业限制能够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择业权之间求得公正、平衡, 笔者认为有必要不断充实完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 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合理确定经济补偿费用。

经济补偿费用应与劳动者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使劳动者丧失的机会成本, 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利益相适应。劳动者丧失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劳动者在择业时不能在限制地域工作和限制行业就业而付出的成本。这一成本具体包括劳动者在其他地域重新寻找就业机会而支付的信息费、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等, 当然, 还应包括劳动者为了在其他行业就业, 而重新掌握必要的就业技能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另外,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利益, 也是确定经济补偿费用的另一个参照系。如属于重大的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应适当多支付经济补偿费用;如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 而且时效性很强, 用人单位则可以适当少支付一些补偿费用。当两个参照系发生矛盾, 出现一高一低的情况时, 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如此确定经济补偿费用, 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选择适当的补偿费支付方法。

补偿费的支付方法, 关乎补偿费用的最终落实。劳动者选择补偿费的支付方法, 应当考虑下述三个便利因素:便于随时领取补偿费;便于随时监督用人单位支付补偿费;当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 未按期支付补偿费, 还应便于劳动者举证证明。基于这三个方面的便利因素的考虑, 笔者建议, 应将补偿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就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专门簿册, 登记补偿费发放情况, 由劳动者签字领取生效。当然, 发放的时间频率可以是按月, 或者按季度发放, 但一般不要超过半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 还有补偿费没有发放完结的, 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剩余的补偿费。

3. 应当为违约金设定最高限额。

“由于《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违约金最高额, 所以, 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基本由双方约定。”针对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 强迫劳动者订立以高额违约金为内容的竞业限制条款, 以及违约金额度难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秘密性质进行详细区分的情况, 笔者建议,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天价违约金, 应当为竞业限制违约金设定最高限额, 以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叶静漪任学敏: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J].法学杂志, 2006⑷.76

[2]潘志江: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法律研究[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⑶.132

3.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篇三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某。

一审查明东某于2003年7月进入A公司工作。同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包含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补偿金。2004年7月30日、2005年9月30日双方分别续签了劳动合同,但关于上述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双方并未做更改。东某与A公司曾另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7年3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约定东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12月30日解除。后双方又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某地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东某竞业限制补偿金4,000元。双方对该判决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另外,该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于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东某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后东某先后投资设立B公司与C公司,且B、C两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2008年9月起,东某又向A公司多次催讨判决生效之后的剩余竞业限制期限的补偿金,并就此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东某的诉求不予支持。东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东某剩余竞业限制期限的补偿金12,000元。

法院另查明,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东某在D公司从事维修工作。D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叠。

二、本案的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A公司应支付东某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在前案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东某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东某后又出资成立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C公司,也以其实际行动不再履行竞业限制条款。故A公司还应支付东某前案判决补偿金的未支付部分。据此,原审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东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20元。

原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上诉称双方前案诉讼中已明确双方合同约定的是东某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并未与东某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东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没有依据,且东某离开A公司后即至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D公司工作,还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B公司、C公司,故即使有竞业限制约定,东某也已违约,其主张竞业限制的补偿没有依据。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东某原审诉讼请求。

东某则辩称,东某在前案诉讼中陈述了东某离开A公司后曾在D公司工作,当时A公司并未就此提出异议。B公司、C公司与A公司无竞争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虽然常被联系在一起,但两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约定竞业限制是保守商业秘密的一种方式。而在雇佣关系中忠诚于雇主是雇员义不容辞的职责,因此,竞业限制不仅限于离职后,在职期间,劳动者同样存在竞业的问题。对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由于其系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故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且应当对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本案中,东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依据是双方合同的约定,从双方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看,其显然针对的是在职期间的违约行为。同时,纵观双方合同约定,对竞业限制范围、期限及补偿金等必备条款,均无明确约定。故东某主张A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补偿金显然缺乏依据。此外,D公司的经营范围与B公司及C公司基本一致,该三公司的部分经营内容与东某在A公司从事的工作属相同领域,故即使东某与A公司就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成立,东某亦未完全遵守约定,其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亦无依据。至于另案已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东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二审法院认为,上述判决系对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并非对事实的认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A公司未行使其上诉权利系其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与本案处理无关。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支持东某的诉讼请求。

三、综合分析

竞业限制义务依据其存在的时间不同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可分为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主要基于双方的相互信任而订立,故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在劳动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其主要表现在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应当尽职完成工作任务,善意行事,忠实于企业,履行保密义务,减少和避免对企业的损害,也不得从事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即使没有法定或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应遵守竞业限制,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行业,这是劳动关系所决定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

但是,随着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这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也将随之而终止,而且劳动自由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主择业并与前用人单位进行竞争,因此,关于离职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当然蕴涵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中,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约定。

本案中,东某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依据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合同虽然对竞业限制义务作出了约定,但是未明确其竞业限制的具体时间和期限,约定不明确也是双方争议所在。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经常有企业利用其自身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未约定劳动者应享有的相应权利如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

实践中,一般认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对于未作出约定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而对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所以,基于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系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的原因,订立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应当对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否则该条款当属无效。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吕涛、高超群供稿

4.竞业限制协议 篇四

甲方:叶氏化工研发(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聘用劳动关系;

2.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及定义

1.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2.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甲方公司”)。”)。

3.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

4.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5.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是下列单位:

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指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第4和第5款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

不竞争的约定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1.乙方保证在甲方的任职期内所使用的技术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不侵犯前受聘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

2.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获酬的第二职业;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人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作为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种类的机构构;

(2)

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乙方作为受托人(或类似的受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

3.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对竞争性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份期权、借贷或组成合伙等),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的亲属在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人事部门告知上述事实。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

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1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7.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活动:

(1)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在公司之外设立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机构;

(2)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3)

不得向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或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服务(不论作为代表、代理人、独立承包人、顾问、咨询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4)

不得在任何竞争者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特许经营者、合伙人、股票持有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5)

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以任何方式向公司的任何先前、现有及潜在的客户提供与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6)

不得以攻击公司的业务能力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名誉。

第三条

补偿费补偿金的支付

1.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后的2个月内建议在离职前完成确认,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期限长短由甲方决定。

2.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

3.竞业限制补偿金费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该补偿金按上海市劳动仲裁案例一般为20%-50%,需要关系在线给予专业意见!,该补偿费补偿金所对应的竞业期限为

24竞业期限会根据职位高低设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个月,补偿费补偿金按月发放。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4.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是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a)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可将领取到的上述补偿费补偿金自行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中使用;(b)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陆续支付给乙方。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6.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与第三条1相矛盾,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则表示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5款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的请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1、2、3、6和7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3.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费补偿金和其它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间接的、有形的或/及无形的财产或/及非财产方面的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专业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而又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乙方工作去向而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补偿金达到一个月;

3.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第六条

修改、放弃

1.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

2.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

3.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不履行,亦不妨碍其日后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行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

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法院。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

2.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无效。

3.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5.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篇五

甲方(公司):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鉴于:

1、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规范化的法人企业。在公司经营发展中,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2、乙方是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成为甲方的员工,按甲方工作岗位的安排,完成份内工作。在完成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获得或可能获得甲方商业秘密及保密信息。

3、乙方在职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技能、经验的机会,同时,甲方向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且将向其支付保密及竞业限制补偿费,因此,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出竞业限制的保证。

4、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作单位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该单位或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此,乙方在甲方中任何知识、信息的使用,均与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任务,均不会构成对以前单位和任何第三人商业秘密的侵犯。

5、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是关系到甲方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愿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所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保护义务。

基于以上前提,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下列含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甲方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3、经营秘密:属商业秘密的一种,是甲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尚未公开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办法、经营方案、投资方案等经营信息。

4、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甲方职工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二、甲方商业秘密列示

下列能影响甲方经营、业务发展、竞争地位、经济利益、稳定和安全的内容直接或通过分析、合成构成甲方商业秘密:

1、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机构及组织的变动、合并、分立;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变动;

(2)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

2、有关经营管理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定计划、经营项目及各类项目资料

(2)投融资方案、投融资计划、贸易渠道等;

(3)公司的业务合作单位名单及业务合作单位信息;

(4)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

(5)甲方重大项目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6)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报告及总结等重要文件资料。

3、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是否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诉讼/仲裁;

(2)各类合同文本内容;

(3)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4)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等。

4、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职员的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甲方在不断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甲方要求保密的新的经营信息及其他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

(3)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权利人。

2、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具体行使表现在:

(1)占有权。即甲方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控制权,未经许可,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2)使用权。即甲方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法律、妨碍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干涉。

(3)收益权。即甲方有权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获取经济利益。

(4)处分权。即甲方有权处置其商业秘密,其可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其可将商业秘密整体转让他人,自己不再占有和使用;还可决定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世,使之进入公有领域,对社会作出无偿贡献。

四、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所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之商业秘密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1、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保守本合同项下甲方之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并

善意履行对甲方义务和取得甲方指示并在业务需要的程度内,向应该知道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某一内容的甲方其他职工或甲方客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直接或间接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披露;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给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者;

(5)对因工作保管、接触到的甲方之客户或合作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妥善对待并报告、提交给甲方档案管理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2、甲方之商业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被公知,但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整体成为公知知识或信息从而破坏其价值的,乙方同意对这各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属秘密的信息所负有的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会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二)乙方为了切实履行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乙方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经营秘密,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利益,乙方作出职务成果(例如:投融资创新方法),乙方应在该等成果接近可成功的应用阶段立刻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并对该等成果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应视乙方创造或构思的成果所具有的潜在价值,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2、乙方须在甲方要求下,协助甲方就乙方的任何职务创新发明、设计、资料或程序等成果申请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就该等申请签署任何必须的文件及采取必要的行为,使甲方能有效地拥有和注册该等发明、设计、改进、资料或程序的所有权。

3、对乙方与甲方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发明,甲方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当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转让给甲方使用。甲方应以价款、吸收乙方入股等方式,向乙方确定或支付合理的报酬。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或离职后的两年内,所作的非职务发明,乙方享有其权利。但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并经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5、乙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有关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带出甲方工作场所,如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按甲方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6、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打听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涉及本合同项下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的有关情况。

7、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合同、工作日志与工作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业务联系单位名单、备忘录、计划、文件、u盘等等。清退应当由甲乙双方列出清单,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与清退资料有关的复制件或软盘。

8、其他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保密制度执行的事项。

五、限制竞业条款

(一)乙方愿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项下的限制竞业条款,并恪守限制竞业义务。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任职期内,或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无论在何地域,除非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1、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聘用或诱导任何甲方的员工离开甲方;

2、单独或联同其他个人、企业、公司或组织进行与或可能与甲方的任何业务发生竞争的行为,或诱导任何在乙方受聘期内曾与任何甲方接触或交易过的业务合作单位成为他方的合作单位或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往来;

3、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与甲方经营投融资、基金业务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企业两年内,乙方所作的与其在甲方任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创造,归甲方所有,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处理条款规定。

(四)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两年内,因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限制竞业义务而造成乙方一定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其标准为:按照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向乙方分月支付24个月。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

六、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本合同即具有约束力。

2、乙方已经与甲方充分协商,对上述条款内容充分理解并自愿签订本合同。

3、假如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失效或不能执行,将不影响该条款其余部分或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假如本合同条款必须作出修改以收窄应用范围或缩短应用时间方可保持效力,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该等条款作出修订,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具有约束力。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注意到,当签署本协议时,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如果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乙方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一年工资总额的50%支付,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

3、乙方在甲方的受聘期满或因故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规定在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执行或保持生效的条文。

八、其他

1、本协议虽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紧密关联,但又相对具有独立性,为此,当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出现违反本协议中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甲方除可行使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外,也可选择使用或同时使用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因甲方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乙方有异议,可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若甲方选择本协议条款行使权利,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 方:

(盖章):签名:

6.最新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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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文

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劳动者则需要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展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关于这个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范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文

总部: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总部/分部/加盟店)。

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员工)。

上列双方当事人为了满足特许经营的要求,根据特许经营系统总部(_________)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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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竞业限制

本协议所称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特许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竞争的行为:

(一)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

(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

(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第二条禁止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_________ 年内。合同终止时间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一)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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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_________ 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条禁止行业

本协议所指与特许经营系统相竞争的业务,应理解为与总部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以下行业:

(一)_________ 行业,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 行业,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 行业,包括_________.第四条禁止地域

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地域范围,包括乙方参与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行为时,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已经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正在筹备经营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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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除外情形

鉴于乙方长期从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可以在_________ 行业、_________ 地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原来的业务,但不得开展特许经营及_________.第六条补偿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甲方(不)给予乙方补偿,补偿标准为_________;但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无权要求补偿。经总部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不再给予乙方补偿。

在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甲方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由_________ 承担补偿义务。

第七条支付

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_________ 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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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八条总部保留权利

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其他义务,均视为总部享有相应的权利。在甲方终止与总部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后,以及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当甲方为分部或加盟店时,总部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除非乙方已经按照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甲方不得放弃对乙方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甲方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九条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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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三)_________.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其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并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为乙方所参与的业务在违约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许经营系统在违约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在违约期间所得利益,或者在违约期间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给予_________ 万元以上_________ 万元以下的赔偿。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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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无权要求甲方继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内容无效,仍应按原协议文本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 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 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是有一定时间的,通常是由当事人事先进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如果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话,则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希望赢了网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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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新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文http://s.yingle.com/ld/221943.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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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篇七

探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尤为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构成商业秘密要有一定的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特点是:

(1)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取。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无从知晓,一旦成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点。(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即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4)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的区别就是它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或国家执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加以保护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其受保护的重任全部由权利人自身把握和行使,缺乏经验和有效措施,就要承受秘密泄漏或被他人侵犯的后果。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在权利人因自身因素造成秘密流失后使用该秘密并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聘用。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等。(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方要充分地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的义务与权利要基本对等,在约定劳动者保密义务的同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利。明确协议义务与权利的终止条件。(3)保密协议的期限。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4)违约责任。需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保密协议除包含以上条款外,还应当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下面我们再探讨一下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披露公司秘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一般员工是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但是也不排除有的单位把部分劳动者界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一般为2—5年。但从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

(4)竞业限制补偿。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但对补偿金的数额并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对违约金的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着协商确定。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制订保密协议时,如未同时制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虽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举证难度大,不易于操作。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制订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制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金的1至2倍。

8.保密津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篇八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据企业的保密规定和保密协议,应该负有保密义务。为了慎重起见,企业往往在员工入职订立劳动合同或签署保密协议时,对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的保密义务进行约定。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一些人对此规定理解的偏差,造成很多人对“保密费”“保密补贴”“保密津贴”“竞业限制补偿”等问题不能达成共识产生纠纷。因此,笔者以案例分析为基础,对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费问题给予明确的探讨和分析,以减少大家对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补偿理解的偏差和困惑。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2007年9月进入某软件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在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做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2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6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李先生个人账户。在工作中,李先生与其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了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2008年1月15日公司与李先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此外,李先生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李先生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2010年8月,李先生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公司为了强化产品开发力度,早已从竞争对手公司挖来了新的研发经理,公司书面通知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李先生只能按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李先生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公司表示以后看情况考虑。

后来,李先生迟迟未拿到竞业限制补偿,故将软件公司诉至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李先生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李先生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一个竞业限制的协议,自己遵守协议的同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津贴”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李先生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李先生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分析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该限制协议因要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签署《保密协议》,企业是否应给予员工“保密费”或“保密补贴”?“保密费”“保密补贴或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吗?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通过聘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其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有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2)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不超过两年的一个期限。(3)费用的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结合本案来看,李先生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李先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企业限制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求员工离职后仍然保守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为此目的付出的费用称之为“保密费”似乎不无道理。但把竞业限制补偿费当成“保密费”是错误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对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利被限制,经济上遭受损失给予的弥补。离职后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的保密义务,有约定的属于明示义务,没有约定的,重要商业秘密部分承担默示义务,该义务的承担,企业不必额外支付对价。员工可以以企业没有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为由拒绝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得以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为由免除自己的保密义务。保密津贴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情提示

1.劳动权利的被限制与补偿费是一种对价关系。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公司来说,权利可以放弃。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做了要求,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法律对竞业限制适用对象、期限及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1)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竞业限制的员工应支付的补偿标准,而只是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且各地规定的标准差别较大。

3.用人单位设计竞业限制制度,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竞业限制条款不仅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还应当包括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等内容。 另外条款应合理、可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链条

1.《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9.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九

协议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XX限制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XX限制条款是无效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劳动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XX禁止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XX限制业务XX限制: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甲方或其关联企业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XX限制期限:XX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之日起____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风险提示:

虽然XX限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个约定的时限可以随心所欲不受限制。XX限制期限的约定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以及员工掌握秘密的程度协商确定,但应注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XXX。XX限制区域:指甲方或其关联企业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任何竞争对手,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三、对价及其取得甲方对乙方承诺,在乙方履行协议义务的期间,或者协议结束后离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后一段期间内,所履行约定的XX限制的义务,公司应给予XX限制补偿金。双方可协商解除XX限制的协议,不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XX限制的合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若双方约定了XX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或是没有如期支付补偿金,则员工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不履行同业XX限制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约定XX禁止补偿金时,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XX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四、违约救济风险提示: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应当在XX禁止协议里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可要求其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可直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公式。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约定违约金时不宜过高,以避免员工以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增加麻烦。乙方一旦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公司和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乙方同意,公司和其关联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协议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协议的违反。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效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XXX____月____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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