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2024-10-1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精选6篇)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8〕101号)附: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就学,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2008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调整完善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由中央财政和广西区财政共同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为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及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对象是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二、各地资助人数的确定。广西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全覆盖;其 1 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按55%或60%的享受比例确定资助人数。

三、经费分担。落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根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市县财政按5:4:1的比例分担。

四、资助经费的下达。根据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基本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自治区财政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在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将补助资金(含县级承担经费)拨付所属学校。

五、生活补助经费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学校,生活费补助按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收到学生提出的补助生活费申请后,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7天。

六、受助学生的确定。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没有实行全覆盖的县(市、区),在分解、下达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名额和 2 资金时,要优先将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受助范围。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获得资助的基础上,由各地按照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低收入家庭子女和独生子女。

七、资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和监督。收到县财政、教育拨付的资助经费后,由学校根据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名单和补助标准,以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按学期及时将生活费发放到学生手中。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发放情况和签领制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对发现存在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生活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必须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我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根据各校住宿生人数的8%下发各学校的贫困生人数,发放标准每生每年1250元,要求各学校严格按照评定程序确定学生名单,并对本项工作作了严格规定。

一、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补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贫困家庭学生,同时应重点补助孤独,贫困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因病因家庭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绝对不得搞平均分配、轮流享用。由符合受补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就读的学校提出补助申请,并填写《阳谷县农村贫困中小学生资助调查表》。2.学校审核。在对贫困中小学生摸底工作中,要求各学校班主任逐一进行调查了解,做到“三个一”,即工作一定要细,了解一定要全,确保一个不漏。组织由学校、学生家长、班主任、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根据乡镇财政所、村委提供的材料,评定受助学生名单。严格把关,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个也不能救助。

3.公示。对确定的贫困学生名单,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范围内通过公示栏或公示墙张榜公布确定的学生名单,接受监督,公示为时七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重新审定。4.上报。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学生名单及学生有关信息上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

5.审核。教育局结算中心对学校上报的补助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补助学生名单通知各学校。

6.发放。教育局将经费拨付到各学校后,严格按照确认的名单和补助标准,召开贫困生生活补助发放会议,将生活补助费直接发放给学生,并由受补助学生和家长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学校存档备查。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二、有关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事关学生和群众切身利益,各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评审、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手中。要建立补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

2、要严明纪律。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是国家扶贫助学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决不允许虚报冒领,决不允许截留、挪用、克扣、贪污和缓发。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的评审、核查、公示、上报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严禁看关系、送人情,严禁搞平均分配,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落实到应该享受的贫困家庭学生身上。各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领取生活费补助资金的人数、名单、金额以及学生或家长本人领款签收情况,以备审核和检查。要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和家长手中。对不按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导致恶性信访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篇三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 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5]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保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中央、省、县共同设立了“两免一补”专项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为加强我省“两免一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责任,规范全省“两免一补”各项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下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的资助范围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含县域内特殊教育学生。重点向29个国贫县、省贫县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区、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口家庭的学生,也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受。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

第三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

1、家住农村地区(持农村户口)并在农村(含乡、镇、县城)中小学就读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课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孤儿(含艾滋孤儿)、烈属、军属家庭贫困的子女,残疾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持农村特困证和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病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3、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按湖北省统计局2004年对我省绝对贫困家庭界定标准即年人均纯收入645元以下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根据省统计局有关界定标准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4、县域内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两免一补”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下达资助人数。每年春、秋季开学之前,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两免一补”专

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下达到县(市、区),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各学校。

2、公开资助信息。学校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通过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张贴布告等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范围、评定标准等。

3、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填写《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

4、评审及公示。评审小组由学校、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0人),对申请免费教科书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5、上报。学校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拟定享受“两免一补”的贫困家庭学生花名册(附表2)与评审、公示情况(包括评审小组名单、身份构成及审核人签字等情况)一并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6、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各地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根据农村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作出适当调整,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调整情况,并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

第五条 对认定为资助对象的贫困学生发放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印制的《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证》(简称《资助证》)。学生凭《资助证》,享受“两免一补”。

《资助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审。在同一县(市、区)资助范围内的学校升学与转学均可继续使用。初中毕业,《资助证》自动失效;小学入学新生按规定程序审批、申报取得《资助证》。每年秋季开学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印制好当年新增的《资助证》。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领取《资助证》,加盖公章后,发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当年《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花名册》认真审核填写《资助证》,并会同学校将《资助证》发给受助学生。

《资助证》与受助学生花名册一一对应。受助学生花名册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各存一份,建档备查,并录入全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从2005年秋季开始,中央财政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机构,对全省的免费教科书进行统一采购,以降低出版、发行等环节的费用,节省下来的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生。

2、中央免费教科书的范围是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小学国家课程必设科目为: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外语、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科学(自然);初中国家课程必设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选择生物、物理、化学)、历史与社会(或选择历史、地理)、艺术(或选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等),不包括地方课程

教科书。如地方要编写并发行地方课程教材,应限页数、限价格,并免费为受助学生提供。中央免费教科书的扉页上须以适当方式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3、免费教科书版本与版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选用的教科书版本(版别)应尽量集中,避免因选用教科书过于分散,影响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各科目的教科书版本(版别)与版型的选择,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中选定,选用原则是,同一市、州同一年级应采用相同种类、版本和版型的教科书。

4、为保证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从2005年秋季开始,对义务教育阶段教材选用权限应适当调整,教材选用权上收到市(州)。选用教科书,既要坚持教材多样化,又要将价格因素作为选用教材的重要因素。

5、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秋季分年级的教材选用、统计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便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下学年度免费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两免一补”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1、资金筹措渠道。根据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中央财政负责安排提供免费教科书资金,省级财政负责安排减免杂费资金,县级财政负责安排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免杂费标准严格执行我省“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含信息技术费)。补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各地视财力和生活水平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2、资金拨付方式。免教材费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逐级汇总的免费教科书验收情况和教材采购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免杂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拨付到县级财政国库,县级财政国库在收到省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学校,作为学校的公用经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在春秋两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学校,各学校及时兑换成食堂餐券,发放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上。

第八条 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的费用,不得收取杂费,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强监督,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

1、实行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重点审计贫困学生资助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位,是否真正落实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上,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2、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贫困学生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真正使“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要在每年年底对辖区内“两免一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于11月底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对各地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的执行情况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建立奖惩制度,保证“两免一补”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篇四

做好贫困生的资助工作是实践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是为人民谋利益、巩固教育成果的重要手段。2012学年度,在上级组织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我校高度重视贫困生助学工作,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上级的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二免一补”政策,紧紧围绕贫困生助学工作的目标,加大了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做到了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贫困而影响学习。现将2012学年度我校贫困生资助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我校成立了成立了贫困住宿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蔡建荣 副组长:孙志军

成员:黄大勇、崔阳敏、刘必林、罗卫东、周文、唐敦军、蹇斯兵 办公室主任:殷美林

该工作小组深入检查贫困生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其他部门协助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

二、操作规范,程序到位。

贫困住宿生资助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助学金的发放,我们严格按制度办事,经过申请、评选、公示、审核确定等几个阶段,接受监督,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放到最需要的贫困学生手中,我校重点把握了以下环节:

(一)是严把对象确定关。严格遵守《方案》要求,按照贫困扶贫工作的贫困标准界定,并有班级、年组领导以及学校三层审核制对受助学生发表意见。

(二)是严把资助条件关。为了规范管理,确保资助对象绝对贫困,明确规定了申报贫困生的范围、对象、基本条件和贫困生家庭界定标准,切实保证了孤儿优先、残疾优先、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家庭贫困的子女优先和绝对贫困家庭子女优先。

(三)是严把公示公告关。我校把资助政策进行公示,而且把享受资助的名额、对象进行公示,并把受助学生名单打印成册。做到了政策公开,条件公开、名额公开、对象公开,同时接受同学和家长的监督。

(四)是严把资金管理关。我校严格遵守《方案》要求,受助贫困生、学生家长、班主任一律实行签字确认,做到了层层审核,层层把关,层层监督,确保资金如实、如数下发到每名学生和家长手中。

三、督导检查,及时到位。

学校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落实,督办检查,务求实效,指导工作,及时到位。对于“补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于违反者,坚决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决不姑息。

四、强化责任,措施到位。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派专人参加各年组的评审过程,复核住宿学生及其家长,并对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有效地保证了贫困住宿生资助工作健康发展。救助经费,全部兑现。

经过一年的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校共有304人得到了资助,其中中学生187人,小学生117人。但要想长期做好这项工作却是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要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的宣传工作。

2、进一步做好贫困学生档案资料的更新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

黄山头镇中学

5.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篇五

海财行〔2008〕26号 海教财〔2008〕20号

关于印发《海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08〕2号)文件规定,现将《海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1‟104号)精神,建立我市贫困家庭儿童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牡丹江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幼儿园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办(含公办性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在园幼儿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残儿童;

(二)烈士子女;

(三)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资助人数不低于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5%。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依据物价部门备案或批复的各幼儿园收费标准中每月实际缴纳的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的50%,每年最多资助10个月。

第五条 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资助的贫困儿童,由家长提交•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的相关证明;

(二)农村特困、低保或城镇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审核、评定 各普惠性幼儿园要遵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体幼儿家长宣传资助政策,幼 1 儿园在收到幼儿家长提交的•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园长、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踏访和评审。将拟资助名单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明细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所属幼儿园分别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复审,审核无误后,下达资助人数及资金额度;市直属幼儿园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确定资助人数及资金额度,并将资助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各区教育局将所管辖普惠性幼儿园资助汇总情况(附件2及附件3)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资助形式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受资助幼儿所在幼儿园,每半年拨付一次。幼儿园根据实际收费情况,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两次支付给受资助幼儿家长。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资助在园人数5%以内的学前教育资助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安排。市直属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管辖普惠性幼儿园资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资助在园人数5%以上部分所需经费,由幼儿园在事业收入中提取3%予以解决。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由牡丹江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一)各幼儿园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园长是该园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专门的学前儿童资助档案,将申请表、申请材料、受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凭证及工作情况分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二)要加强管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资助儿童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受资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三)普惠性幼儿园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牡丹江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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