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精选13篇)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 篇一
1.简述规定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2.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包括:实物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两类。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前者是指卖方应按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后者指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方式,适合于难以用文字表示品质的商品。凭样品买卖时要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并做好样品的留样、封样工作。
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可细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买卖等。
3.简述运输包装的作用。
3.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是为了满足货物运输、装卸和存储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成件或成箱的包装。它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护货物在长时间和远距离的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和散落,同时也起到便于储存、检验、计数、分拨及节省运输的作用。
4.简述运输标准的组成内容。
4.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也称哇头,它是一种识别标志,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组织)的建议,应包括四项内容:
—收、发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代号)或简称;
—参考号(如订单号、发票号、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目的地(港);
—件号。
5.简述采用中性包装时应注意的问题。
5.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本身,以及商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对某种商品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某些转口贸易的特殊需要。它是出口商加强对外竞争,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采用中性包装要注意:买方对该产品应该有比较大量的、长期的订单,以使卖方有计划地组织生产;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因中性包装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对我国已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名牌产品、紧俏商品和销路良好的商品,不应接受中性包装,否则会削弱我方产品的名牌地位。
6.简述CIF和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
(1)适用运输方式不同,CIF适合水运,而CIP则适合各种运输方式。
(2)交货地点不同,CIF的交货地点是装运港,CIP则是双方约定地点交货。
(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IF的风险是越过船舷即可,CIP则是货交承运人。
(4)运费不同,CIF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段,CIP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费。
(5)所投保险险别不同,CIF是投保水运险,CIP则是投保各种运输险。
7.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价格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贸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两项内容,即单价和总值。单价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
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价格术语。订立价格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充分的市场调查,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品单价,防止作价偏高或偏低。
(2)根据经营意图和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争取有利的计价货币。
(3)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以规避价格变动的风险。
(4)单价的四个组成部分要书写正确、清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对佣金和折扣的规定要符合贸易习惯。
8.简述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约因或对价;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9.简述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以简短的概念或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贸易术语表明了一定的贸易条件。首先它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即是否包括买卖成本、利润以外的其他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或其他从属费用;其次,它还可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因此,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洽谈的内容,缩短洽谈的时间,促成交易。
10.交易磋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2)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3)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4)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 篇二
一、贸易术语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
(一)贸易术语是价格条款的构成要素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的基本要素之一,合同的价格条款要明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如“USD1 000 PER METRIC TON CIF KICT KARACHI INCOM-TERMS 2010”,贸易术语是构成商品单价的基本要素之一。由于不同贸易术语所表示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FOB是商品的出口成本价,而CIF还包含了货物出口的海运运费及海运保险费。所以,同样商品的单价按不同贸易术语报价,价格不同。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成交商品的价格条件,并将其以条款的形式规定清楚。
(二)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交货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要实现从卖方至买方的交接要经过多个环节,各环节涉及的责任和费用需要在双方之间加以划分。INCOTERMS 2010通过相互对应的形式列出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双方只要确定了交易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有关货物交接的主要责任与费用即按照该惯例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当事双方划分,合同通常无需再就上述内容做出重复规定。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关系到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订立
除构成价格条款的要素外,贸易术语与合同中其他条款密切关联。装运条款中关于交货地点、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与贸易术语后指明的地点相符。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包括投保人、险别、保险金额等。按照INCOTERMS 2010对CIF术语卖方义务A3条b)之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保险最低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采用合同货币’”。合同所订保险条款的内容应参照与选用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保险义务的规定,若双方约定提高险别或保险金额,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额外的保险费用应由哪方支付。
支付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其中最关键的是支付方式。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电汇、托收和信用证,贸易术语与支付方式搭配得当才会有利于货款的顺利结算。若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需注意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这种支付特点与属于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十分契合,如CIF术语虽然规定卖方要自负费用地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但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卖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和其他费用转移自买方。所以CIF术语下,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后,即可持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以及其他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这种凭单交货的做法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点相适应。
(四)贸易术语决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在贸易实践中,常以交易采用的贸易术语给合同命名,如称按FOB术语签订的合同为FOB合同,按CIF术语签订的合同为CIF合同。基于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规定,不同贸易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不同,卖方可能在卖方所在地、出口国装运港或装运地、进口国终站或目的地等不同地点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则卖方不承担货物完好、安全地到达买方责任,因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后的风险和费用是由买方承担的。若合同采用的是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的术语,则可称之为“装运合同”。装运合同是与“到达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在到达合同下,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规定卖方需要在进口国终站或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即卖方要将货物实际交付到买方。由于业内人士一般依据贸易术语判断合同性质,所以合同对卖方交货义务最好不要做出矛盾的规定,如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若在合同中又同时规定到货时间和货物逾期到达将拒付货款,这本身与装运合同的性质相违背,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
(五)贸易术语补充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中未对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适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2010建议“如果想在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应在合同中用类似词句做出明确表示,如‘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指定地点,并标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虽然国际贸易惯例本身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通过合同规定可以赋予它强制性的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据此,若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对贸易术语已有解释的事项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援引惯例对此问题的规定来裁决。
二、买卖合同的规定与履行影响贸易术语的使用
(一)合同规定对贸易术语构成补充或更改
贸易术语虽然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的主要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或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合同补充说明或变通使用。例如CFR和CIF术语都规定卖方要办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手续并支付运费,但在租船运输项下,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却并未说明。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若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的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应由哪一方承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外贸实践中,可以对贸易术语变通使用,常见的做法为规定变形条件。术语变形实际上是交易双方对现有术语的修改使用。只要在合同中做出了与选用术语规则不同的规定,即可认为是术语变形。至于如何变形、变形后术语的确切含义,及其对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完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例如EXW术语规定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考虑到外国人不方便办理本国的出口手续,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EXW cleared for export”,意为在EXW条件下,卖方负责出口清关。
(二)买卖合同执行情况约束贸易术语对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对货物交接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界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FOB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同时规定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则风险可以提前转移,“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由此可知,贸易术语所述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是货物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接运货物的情况下,若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对交易的货物加以正式划拨、包装和标记,则货物在存仓或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仍由卖方自行承担。所以,买卖合同的执行情况将会决定贸易术语划分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三、结论
3.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三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终结 篇四
买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同编号:789009346
卖方:艺福茶业有限公司
第一条 买卖标的1)商品名称:洞庭碧螺春
2)品种:绿茶
3)等级:特级
4)农药残留指标:
日本对于茶进口很严格,从2009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
5)交易方式:文字说明买卖
6)产地:产于我古著名风景旅游胜地苏州市的吴县洞庭山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250g/罐,257~263g范围内均合格。20罐/箱,1000箱
2)单价:每罐150元人民币 FOB上海
3)计量方法: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第三条 包装
包装: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
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等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第四条 货物的价格
1)单价:人民币3000元/箱FOB上海
2)成交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第五条 货物的交付
1)运输方式:由买方负责FOB班轮运输。
2)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30天内予以装船起运。
2、装运港(地):上海。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横滨。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一次性到货,不允许分批装运。
5、装运通知:(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10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5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到达装运港,则
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3)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24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空仓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的交付
支付条款:买方须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以传真形式开到卖方,货到付款。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延至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并必须注明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买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出信用证,卖方有权发出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合同未执行的全部或部分,或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向买方要求赔偿。
第七条 货物的检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装运港所在地上海进行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前30天内,由双方约定的上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达目的港后,如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重量、数量或农药残留指标有问题,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第八条 争议、索赔、仲裁、不可抗力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交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2)在 货 到 目 的 口 岸 买方在30天内复检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通知买方并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
买方: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卖方:艺福茶业有限公司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案例 篇五
一、要约与承诺
案例1对要约内容做了修改的承诺是否有效?
1995年6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要约),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减至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试问:中方是否应赔偿对方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为什么?
案例2要约是否可撤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请问: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案例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案例
在一次广州交易会上,中国某省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给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10吨,须按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我方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屠宰方法,就自行将鸭子从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协会出具了证明。当鸭子运抵该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该批鸭子用的是“钳宰法”,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我方只好退货,损失往返运费及差价,同时还要表示歉意。
案例4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一)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B公司明确告诉日方: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使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意大利。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禁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同时要求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 1
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请问:日本A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三、违约及其救济
案例6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第一个:出售圣诞节食用火鸡案。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由于节日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请问:卖方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约?
第二个:出售普通肉鸡案。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8月装船,比实际迟了一星期。这段时间内肉鸡的市价并未发生什么变化,供销情况亦正常,这时,能否认为延迟交货已构成根本违约,买方能否撤销合同?
案例7预期违反合同案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福建某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1998年5月4日之前交货。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家具厂签约后即依新加坡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新加坡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撤销合同。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说明到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交称依该生产速度,完全可以在交货日完成交货。狮场面家具行令依推测称家具厂不可能按照履行合同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领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未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独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称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向中国贸仲委提请仲裁。
问题:
1.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2.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四、货物风险的转移
案例8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案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德国公司,价格条款为CF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公司遂向香港公司和我国某公司索赔。
请问:货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案例9CIF合同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案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货,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请问:(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例10ABC公司未按时接货而致货物损失案
1999年,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甲公司与法国ABC公司经多次交换电传,达成6万吨大米交易,其中规格:一种为碎粒不超过35%,数量3.5吨,2,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另一种为碎粒不超过25%,数量2.5万吨,3,4月每月约装1.2万吨,并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采用FOB上海条件,另附为ABC公司所熟知并经其克认的甲公司的FOB装船条款,人微言轻销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公司FOB公司的装船条款规定(1)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由于载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爱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需由买方负担.(2)买方必须于船舶到过装运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准.”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月5日发电催请对方速开信用证.并请对方告第一艘船的估计到达时间.经数次电传联系,买方于2月22日派船抵达上海受载.1.2万吨大米顺利装船完毕.为了保证能继续按时装运收汇,甲公司一再催请ABC公司迅速办理3月份应装货物的派船事宜.然而,3月10日,ABC公司来电复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缺,租不到船只,要求延迟一个月装运.由于甲公司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期一个月装运,势必造成中方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中方即复电ABC公司:3月份装运的货物2.4万砘已备妥,不能同意延迟装运期,必须于3月20日前派船抵沪以履行合同义务.3月20日,ABC公司来电声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日夜,该港口遭到特大暴风袭击,致使存放在该港口货场的甲公司的货物受损,损失严重.甲公司于3月23日致电ABC公司,告知其货损情况,让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ABC公司回电称,双主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意外事件造成的货损应由甲公司承担,ABC公司无承担义务.甲公司见磋商无望,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B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请分析: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解决.(2)货物因风暴袭击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11CFR交易下的货物风险承担案
200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吨,其余2500吨小麦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吨小麦已居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持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
请问: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习题 篇六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2.出口报关的时间应是(B)。
A、备货前
B、装船前
C、装船后
D、货到目的港后
3.新加坡一公司于8月10日向我方发盘欲购某货物一批,要求8月16日复到有效,我方8月11回收到发盘后,未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而是积极备货,于8月I3日将货物运往新加坡。不巧,遇到市场行情变化较大,该货滞销,此时(B)。A因合同来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4.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在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要向国家税务机构提交(C)。
A“一单两票”
B“两单两票”
C“三单两票”
D“三单一票”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向国家税务机
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
口购货发票、银行出具的结汇税单以及出
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经国
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予办理。
5.一份CIF合同下,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而其他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因此,(D)。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买方应接受单据
D.银行应接受单据
6.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A)。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7.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B)。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交易过程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A B C)。
A提交货物
B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C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D支付货款
2.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出口结汇的方法有(A B C)。
A收妥结汇
B买单结汇
C定期结汇
D、预付给汇
3.进口国家要求出口商提供海关发票的目的是(A B C)。
A作为进口估价完税的依据
B作为征收差别待遇关税的依据
C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D作为进口商付款的依据
4.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可概括为(A B C D)。
A货
B证
C船
D款
5.在实际业务中,凭信用证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办法是(A B C)。A担保议付
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为跟证托收
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6.进口索赔的对象是(B C D)。
A银行
B保险公司
C承运人
D出口方
7.因租船订船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A B C D)。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海运提单
8.在审核信用证和单据的金额与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A B C D)。A信用证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D若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有相应的规定
9.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是(A C)。
A索赔的时效
B要求买方立即处理受损货物
C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D立即将受损货物转移给保险公司
10、下列货物中,属于卸离海轮,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的是(A B C D)。
A新鲜柑橘
B新鲜苦瓜
C活牛
D活猪
11、在进口贸易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只负责到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的保险货物是(A B C D)
A、散装货物
B木材
C化肥
D.粮食
12、在进口业务中,买方需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进口索赔的期限分别是(A B C D)。A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最长期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B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
C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内
D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4年为限
三、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 1500美元/公吨FOB广州。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答(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7.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口头订立问题 篇七
由于各缔约国间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程度不一, 《公约》允许缔约国对其内容提出保留。出于维护国内已有法律制度及保护国内尚在探索中的国际贸易业务的考量, 中国在交存核准书时提出了两个保留, 即“书面形式保留”和“国际司法保留”。《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鉴于部分国家法律要求合同必须书面订立, 因此, 《公约》规定这些国家可以对此提出保留。当时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订立合同不得采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 因此中国加入《公约》时, 对第十一条作出了书面保留。其意味着即便在销售合同受《公约》约束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涉及中国的公司, 那么《公约》规定的合同订立无需以书面形式的规定也不得适用。当时中国提出这一保留, 一是为了与国内法相统一,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权益, 不然尚在懵懂期的外贸企业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订立了一份国际合同, 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国加入《公约》之时, 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初期, 国际贸易行业尚不发达, 国内企业相关经验不足, 销售合同的书面形式保留对规范经济活动具有必要性。
然而1999年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样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形式方面就趋于一致, 而中国“书面形式保留”的撤销也是大势所趋了。事实上, 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此前多次建议中国政府撤销相关声明。书面保留的撤销其含义是:此后中国进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不必拘泥于书面形式, 而是可以任何形式达成。撤销声明, 意味着与现行国内法相符合, 也是中国更加融入国际社会、遵循国际规范的体现, 不仅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还可以消除其他国家对我国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国内国际不平等的误解, 体现了我国开放自信的大国形象。
不过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这一撤销应引起国内涉外贸易企业的高度重视。“书面形式保留”撤销后, 我国进出口企业一定要谨记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口头合同也是成立的。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 口头交易是非常普遍的。同样, 在涉外经济贸易中, 企业也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订立合同达成交易, 进一步拓展国际贸易业务。比如对资信良好和往来频繁的客户, 就可以通过电话等灵活的方式达成交易, 省去了书面合同的繁琐复杂的形式, 避免时间的不必要浪费与时机的错过, 尤其是在货物急需出手或购进等紧急情况时。这样交易更加灵活、便捷, 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也方便树立商人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但是, 面对资信欠佳的客户或是新客户时, 企业就需要坚持订立条款齐全的书面合同, 以保障自身利益。由此可见, 法律上规定订立合同无需拘泥于形式, 不等同于任何情况下都无须签订书面合同, 涉外企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事实上, 国际间的大部分贸易往来还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的, 尤其是那些数目金额较大、货物繁杂的交易。
另外, 我国政府也可适时撤回对《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的保留即“国际司法保留”, 扩大《公约》的使用范围。书面保留的撤销是我国积极融入国际社会, 与时俱进的体现, 而这个撤销也为下一个撤销做好了准备。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http://www.cisg-online.ch/cisg/materialscommentary.
[2]车丕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可适用性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 2008, (04) .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篇八
班级:08国贸2班 组别:第六组 组长: 组员: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六组
目录
一、问题提出
二、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
三、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四、根本违约的后果
五、结论
六、参考文献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六组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交往中得以广泛认可适用的规则,其与各国国内法对合同的规范相结合,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文从一则根本违约案例开始入手探讨根本违约制度的起源和价值,以及根本违约的构成和后果。
【关键词】 根本违约,案例分析,救济权利,合同无效
一、问题提出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部分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实际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违约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而已。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构成以及法律后果又是怎样?我们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六组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
二、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19世纪末开始,英国法院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是根据违约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合同条款分为条件(Condition)和担保(Warranty)。条件作为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违反担保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弊端是,只要一方违反了条件,即使对方并未因此遭受损害或损害极其轻微,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常常成为对方当事人逃避对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违约制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当事人轻易解除合同的作用。
美国法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律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而是采用“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或“根本性不履行(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概念,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一般只有构成重大违约,非违约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之可能。但实质上这一标准不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如果货物或提示交付的单据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合同,即使轻微违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方可以全部拒收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1条)。
大陆法系并无根本违约的概念和统一标准。大陆法系对违约行为是根据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的形态来划分的,通常包括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也兼指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大陆法系实质上是以违约后果的严重性(即根本违约)作为判定标准,不过根本违约判定标准是结合具体违约形态的分析来体现的。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六组
如今国际普遍认同的关于根本违约标准的的界定则是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中第25条的规定,其对根本违约的界定源于英美法,但是吸收了大陆法的合理成分,是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两大法系融合的产物。
三、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所下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我们从这一概念可以得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即“违约导致损害的存在”。违约的事实及造成的损害是其唯一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
(二)“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实质要件,也是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所在。它包含如下两层含义:
1.违约行为的后果必须影响到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2.违约行为的后果对受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影响必须达到实际的“剥削”的程度,才能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
(三)违约方对违约后果的“预知”是构成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各国合同法对违约主观要件的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即在一般违法的构成要件上采用了英法美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根本违约上采取了大陆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以“预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
根据上述根本违约构成要件来分析上面的案例,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六组
“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务。从本案的情况结合上文对根本违约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根本违约。
四、根本违约的后果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根本违约,其后果就是赋予了非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如下救济权利:
(一)宣告合同无效
这是《公约》的提法,在英美法上,则为“撤销接受”、“拒收”等,同时这里的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亦有不同之处,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主要强调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侧重于公法意义上的救济,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侧重于私法意义上的救济。《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而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可以分为三类:(1)卖方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2)买方违约,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3)可适用于买卖双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二)交付替代物 这是《公约》第46条的规定,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仅仅局限于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很多情况下,非违约方更期待对方能够履行合同,达到缔约目的,而不是在对方根本违约后就宣告合同无效,消灭合同。对于这一点,可以说也是《公约》的一大特色,《公约》赋予了非违约方宽泛的救济选择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以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通关进入中国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订立的目的则不能实现。此时,应当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作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解除其合同义务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第六组
五、结论
就《公约》而言,根本违约制度的价值在于一方面赋予了非违约方救济的权利,使得违约方根本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宣告合同无效或请求赔偿损失等,尽可能的减少根本违约所造成的利益减损,保护非违约方;而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其严格的构成要件实际上限制了非违约方宣告合同无效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使。对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的选择,应力求在这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和“可预见性”作为判断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实现了这种平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往往涉及面广泛,而且当事人之间信息沟通较差,履行过程复杂,履行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的行为会时有发生,如果仅仅因为微不足道的与合同不符的方面而当然的认定违约方根本违约,赋予非违约方以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国际贸易的当事方就会对缔结履行合同有所顾虑,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利的。可以肯定的是,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基本态度都是尽可能的促使合同有效,以加强经济交往的频繁度,繁荣经济,因此,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的时候也需要加以严格限制。
六、参考文献
1.案例来源
http:// 2.张晓丽,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3.王传丽 国际贸易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08年。
4.丁洁,《合同解除若干问题研究—评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
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 篇九
考核要求: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述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 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2、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答:(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以及我国进出口业务所采用的合同形式;
答: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 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 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2、领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 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 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合同条款是合同中通常包括的内容,并不是必须都包括这些条款,合同才成立有效。买 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交易货物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合同的条款内容作出增减约定
3、应用:各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备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谈并 最后达成协议的全部过程。交易磋商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一般情况下采 用书面形式,包括来往的函电、传真等。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 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三)邀请发盘:
1、识记:
(1)邀请发盘的概念:邀请发盘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2)邀请发盘的目的和特点:
答:邀请发盘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拍卖等,情况则有所不同。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询盘的内容内涉及: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告示,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2、领会:使用邀请发盘应注意的事项:
3、应用:正确运用邀请发盘。
(四)发盘:
1、识记:
(1)发盘的含义: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 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2)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 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发盘。”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 第一款 对发盘的解释。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第二: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第三:是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
(3)发盘的生效与失效
答:“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于拒绝通知送到发盘人时终止。”除此之外,下列情况也 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受盘人作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消发盘。
3.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2、领会:发盘的撤销与撤回;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 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由卖方发出,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 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则构成发盘。”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 第一款 对发盘的解释。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二是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三是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发盘的撤回和撤消。
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产生发盘的撤 回与撤消问题。撤回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在发盘已 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发盘可以撤消,其条件是发盘人的撤消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消:
①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 撤消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3、应用:正确运用发盘进行商业报价
(五)还盘:
1、识记:还盘的含义: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 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构成还盘。还盘可以针对价格,也可以针对支付方式、交 货期等重要条件提出修改意见。
2、领会:还盘的法律后果
答:(1)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发盘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发盘人有权针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
3、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正确运用还盘;
(六)接受:
1、识记:(1)接受的含义: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法 律 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2)有效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公约》的 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接受必须是由发盘人做出;2.受盘人表示接 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 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但也有例外的情况。
(3)接受的生效与撤回
2、领会:
(1)有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
(2)逾期接受的效力
3、应用:在国际贸易中正确运用接受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识记:
(1)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答:交易一方的发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 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合同应具备下述条件才算有效成立:1.当事人必须在自愿 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2.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3.合同必须以 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3)合同成立的时间;
2领会: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与作用
3、应用:订立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备注:书面合同的签订
在实际业务中,按照一般习惯做法,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通常还要制作书面合同,将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用书面方式加以明确,这就是所谓的签订合同。
1.书面合同的意义。书面合同的意义在于作为合同成立的依据,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可作 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书面合同的类型。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名称不尽相同,形式很多,均无特定 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等等。我国对外贸 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
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
1)正式合同。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
(2)确认书。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对双方 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它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3)协议。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只要协议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具 体和肯定的规定,一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
4)备忘录。备忘录也是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对某些事项达 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谅解及一致意见,将这种理解、谅解、一致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 来。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意向书。意向书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磋商尚未达成最后协议之前,为达成某种交易的 目的,而作出的一种意愿表示,并把设想、意愿、逐步商订的条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作 为今后谈判的参考与依据。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 篇十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 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11.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篇十一
2、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且具备可操作性,应该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等都应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是买卖合同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条款,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4、价款或报酬,就是货款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大多数应由双方协定。但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
5、质量,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要定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
12.赊欠买卖货物合同 篇十二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货件卖予乙方,约定年月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日内支付货款予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告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日内交付。
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
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可以约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实际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计算迟延利息。
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规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更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甲方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篇十三
苯乙烯(SM)是石油化工的基本原料,用来生产各种合成树脂,如通用级聚苯乙烯(GPS),高抗冲聚苯乙烯(HIPS)、可发性聚苯乙烯(EPS)、ABS、MBS及各种改性聚苯乙烯树脂等,广泛用于汽车制造,家用电器和玩具制造等工业部门。苯乙烯和丁二烯制成的丁苯橡胶大量用于轮胎制造,丁苯胶乳则用于纺织和造纸,丁苯嵌段共聚物SBS热塑性弹性体用于制鞋等轻工领域。
目前工业化的苯乙烯生产技术主要有乙苯脱氢法、环氧丙烷联产法及裂解汽油抽提苯乙烯三条路线。乙苯脱氢法是目前国内外生产苯乙烯的主要方法,世界上90%的苯乙烯都是通过乙烯、苯烷基化法生产乙苯,乙苯再催化脱氢生产的。我国苯乙烯生产大多采用乙苯脱氢法。
二、中国苯乙烯供应分析:1、国内供应商简况:
图表1:国内生产企业产能及产量统计
图表2:-扩产统计表
2、进口情况:
图表3:苯乙烯进口来源国分析
韩国和日本对于中国苯乙烯业而言是两个重要的供应国,但随着中东地区的新装置陆续投产,自中东地区的供应量呈现逐渐增长趋势,而东北亚的日韩等国对中国出口量相应缩减。20中国自韩国与日本的进口量在179.8万吨,占进口总量的49.84%。 年中国自中东地区的进口量达到了117万吨,这也使得中东地区成为中国另一大苯乙烯资源供应地区。主要的增长来自于伊朗,由于伊朗石化产能为60万吨/年的苯乙烯装置今年开工较为正常,使得2011 年来自伊朗的进口货源成倍增加。同时,沙特雪佛龙77.7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开工稳定,从而使得沙特地区对中国的出口量保持稳定。
三、苯乙烯需求分析:1、 按应用领域分析
图表4:苯乙烯主要应用领域
据统计,2011年中国苯乙烯下游需求保持增长,但整体增速有所减缓。在苯乙烯的下游产品中,消耗最大的依然是EPS、PS和ABS这三大行业。
2、按地域分析:
图表5:苯乙烯主要应用的地域
华东地区仍是中国苯乙烯的消费重地,2011年统计当地下游需求总量在503.0万吨,占全国总量的60%以上。华南地区的苯乙烯消耗量仅次于华东,约在140.0万吨,占总量的17.6%。
四、苯乙烯市场分析
截至20底国内苯乙烯装置产能达到668.5万吨/年,20底将扩产至774.5万吨/年。按照75%的开工率测算,20国内苯乙烯产量在500万吨至580万吨之间。
由于全球金融动荡的影响,海外需求不佳,加之人民币持续升值均给中国的出口产业施加重压。另一方面,中国国内房地产市场新一轮政策影响尚未完全显现、家电下乡等需求刺激政策效力减弱。这些均给中国的苯乙烯行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阴影。不过中国苯乙烯市场有着庞大的下游需求总量,经济的发展为苯乙烯需求的增长提供了保障。从表观需求来看,自年以来,中国苯乙烯市场以每两年100万吨的增长量,由20的400万吨增加至2011年的800万吨,除因金融危机国内需求大幅下降以外,其他每年的增长率都在5%-10%之间。特别是、和,这三年的年均增长率都基本超过了15%。预计年中国的苯乙烯行业需求将维持增长,全年表观需求量预计将达到900万吨。
进口方面:年中国苯乙烯全年总进口量在334万吨左右,较2011年的360万吨减少了24万吨。预计2013年中国苯乙烯全年总进口量在360万吨左右,恢复至2011年的水平。
2000.001800.001600.001400.001200.001000.00800.00600.00400.00200.00
0.00
207月1日
800.00
700.00600.00500.00400.00300.00200.00100.000.00-100.00-200.00
7月1日
207月1日
2011年7月1日
2012年7月1日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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