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知印发(共7篇)(共7篇)
1.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一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
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 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
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 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6.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10.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
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
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1.律师事务所函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事务所函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6.接受指定辩护函 7.委托协议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11.授权委托书
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14.调查取证申请书 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17.延期审理申请书
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19.授权委托书
二、参考文书格式(第20——25)20.刑事自诉状
21.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22.刑事上诉状 23.刑事答辩状 24.申诉书 25.控告状 存根 | 一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 |_______的律师。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存根 | 二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
交付: |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 |人)_____的辩护人。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注:本函用于向检查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存根 | 三
律师事务所函 | 律师事务所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担
交付: |任________你院办理的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年 月 日 |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时间: |(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 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 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 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 持一份。)五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为________案 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 日起至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存根 | 六
指定辩护函 | 指定辩护函 |
领函人: |__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
交付: |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 |________________案被告人(上诉人)的 |________的辩护人。事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批准人: | 年 月 日
七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律 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 ____律师担任________案件的被告 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 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的委托费用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存根 | 八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人、介绍信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
交付: |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 |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由: |________,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时间: |(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 |押场所提交)
存根 | 九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 的函 | 犯罪嫌疑人的函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_律师
交付: |前往________会见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 |嫌疑人________。
|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请 事由: |安排。| 特此函告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时间: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 |交)
十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
师为__________案的第___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 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律师事务所(章)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 ____律师事务所____为________案件__ 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 止。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 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存根 | 十二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领函人: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因涉 |嫌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
交付: |或其家属________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_____。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事由: |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签名)
批准人: |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用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交)时间: |
存根 | 十三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收集、调取证据申请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书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 申请事项:申请______向______收集、调取证 |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涉嫌 |_______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
|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附:证人姓名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
| 个人姓名______,住址或通信方法
| __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 | ____________
存根 | 十四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领函人: | 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______。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辩护律 |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交付: |的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 __________ 批准人: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 时间: |提交)
存根 | 十五
| 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理由: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被控 |__________一案的证人。申请人认为需要该证人 |____________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交付: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批准人: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附:证人地址:________ 时间: | 联系方式:________
存根 | 十六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
领函人: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采取 |的强制措施。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因涉嫌
交付: |________一案,于____年__月__日时始被 |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辩 批准人: |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特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时间: | __________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注:本申请书用于向公、检、法机关提交)
存根 | 十七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领函人: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由于
交付: |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此致
批准人: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时间: | 年 月 日
存根 | 十八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领函人: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案______人 |__________委托的____律师,认为本案关于 交付: |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九条的规 |定,特提对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批准人: | 此致
| 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签名)
时间: | 律师事务所(盖章)
十九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为涉嫌________案件的犯罪嫌 疑人________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 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 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 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 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 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 细住址)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 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 址)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 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 者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
院____年__月__日()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或 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 由和法律依据)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二十三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 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二十四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 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 定),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 由和法律依据)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十五 控告状
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 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目 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实要素)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不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 址)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控告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2000年7月7日
2.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我部制定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财政部
2016年6月22日
附件: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单位(包括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加强管理会计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指引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中起统领作用,是制定应用指引和建设案例库的基础。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包括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案例库,用以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
第三条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并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动单位实现战略规划。
第四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
(二)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
(三)适应性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与单位应用环境和自身特征相适应。单位自身特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
(四)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的应用应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五条管理会计应用主体视管理决策主体确定,可以是单位整体,也可以是单位内部的责任中心。
第六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包括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等四要素。
第二章应用环境
第七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充分了解和分析其应用环境。管理会计应用环境,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础,包括内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与管理会计建设和实施相关的价值创造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资源保障、信息系统等因素。
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市场、法律、行业等因素。
第八条单位应准确分析和把握价值创造模式,推动财务与业务等的有机融合。
第九条单位应根据组织架构特点,建立健全能够满足管理会计活动所需的由财务、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管理会计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置管理会计机构,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管理模式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各层级以及各层级内的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会计责任权限,制定管理会计实施方案,以落实管理会计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应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做好资源保障工作,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果,确保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开展。
单位应注重管理会计理念、知识培训,加强管理会计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单位应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系统规划,通过信息系统整合、改造或新建等途径,及时、高效地提供和管理相关信息,推进管理会计实施。
第三章管理会计活动
第十三条管理会计活动是单位利用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方面服务于单位管理需要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做好相关信息支持,参与战略规划拟定,从支持其定位、目标设定、实施方案选择等方面,为单位合理制定战略规划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融合财务和业务等活动,及时充分提供和利用相关信息,支持单位各层级根据战略规划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设定定量定性标准,强化分析、沟通、协调、反馈等控制机制,支持和引导单位持续高质高效地实施单位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合理设计评价体系,基于管理会计信息等,评价单位战略规划实施情况,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同时,对管理会计活动进行评估和完善,以持续改进管理会计应用。
第四章工具方法
第十八条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实现管理会计目标的具体手段。
第十九条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时所采用的战略地图、滚动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本量利分析、平衡计分卡等模型、技术、流程的统称。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具有开放性,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
第二十条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营运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
(一)战略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价值链管理等;
(二)预算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管理、作业预算管理、零基预算管理、弹性预算管理等;
(三)成本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成本管理、标准成本管理、变动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等;
(四)营运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边际分析、标杆管理等;
(五)投融资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资本成本分析等;
(六)绩效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指标法、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等;
(七)风险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矩阵模型等。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管理特点和实践需要选择适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并加强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集成化应用。
第五章信息与报告
第二十二条管理会计信息包括管理会计应用过程中所使用和生成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充分利用内外部各种渠道,通过采集、转换等多种方式,获得相关、可靠的管理会计基础信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管理会计基础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分析和传递,以满足管理会计应用需要。
第二十五条单位生成的管理会计信息应相关、可靠、及时、可理解。
第二十六条管理会计报告是管理会计活动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会计报告按期间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按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项报告等类别。
第二十七条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管理会计活动性质设定报告期间。一般应以公历期间作为报告期间,也可以根据特定需要设定报告期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三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4.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四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4年1月 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
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规范和促进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就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能。在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多属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难和法律知识缺乏双重困境,亟需获得法律援助。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依法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新形势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加强法律援助服
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践行群众路线,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困难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义务等,让公众了解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引导经济困难的赔偿请求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解答咨询、转交申请等方面的作用,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方便公民寻求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申请,要依法进行审查,在法定时限内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可以认定赔偿请求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对申请事项具有法定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加大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力度
人民法院要为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对于法律援助人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依法予以积极支持;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要充分听取法律援助人员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的决定书、判决书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以及所属单位情况等。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采取增强社会认可度、完善激励表彰机制、提高办案补贴标准等方法,调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根据需要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加大对案件办理工作支持力度。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就确定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变更听取意见时间、终止法律援助等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开展情况,确保相关工作衔接顺畅。
四、提升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果
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类型,综合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赔偿请求人特点和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机构及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点援制,有效保证办案质量;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认真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或者质证等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案情,从维护赔偿请求人利益出发提供符合标准的法
律服务,促进解决其合法合理赔偿请求。承办法官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帮助赔偿请求人正确理解案件涉及的政策法规,促进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特点完善办案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估、案卷检查评比、回访赔偿请求人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跟踪监督,促进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人利益的,要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五、创新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效果延伸机制
5.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五
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8]247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伤病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司法救助应遵循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为主,司法救助为辅的原则。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信访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家庭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政策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救助申请条件,家庭又确实存在生活、医疗困难的,方可向法院申请一次性临时司法救助。
第二条 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管领导组成北京市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作为本市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市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分设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区县人民法院、区县财政局、区县民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领导组成本地区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作为本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司法救助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区县人民法院。
各级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向同级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负责,并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当事人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当事人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财政部门负责救助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法院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救助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还应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救助金统计汇总工作。第三条 司法救助金适用于本市法院案件执行及信访阶段,救助对象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和民事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致伤、致残,急需医疗费用而无力支付,因犯罪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或被害人死亡,造成依靠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北京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严重不足,确需救助的;
(二)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民事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庭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急需相关款项维持基本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及时获得款项,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北京市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救助的;
(三)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而其家庭经济状况又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确需救助的;
(四)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法涉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生活困难,却又不符合享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待遇和现行城乡低保条件,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第四条 司法救助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和医疗救助金。其中:基本生活救助金参照北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医疗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救助,无医疗保障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80%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有医疗保障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障渠道解决。有特殊情况的,需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单独审批。
第五条 司法救助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
2.相关法律文书;
3.身份证、户籍证明;
4.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申请医疗救助金的需提供医疗费支出凭证;
6.北京市居民还应提供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生活困难补助证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7.司法救助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案件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查证;
(三)经初步查证,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金发放条件的,提请庭室负责人审核;
(四)庭室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以及发放的数额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发放的,由承办法官填写《司法救助金发放审批表》,送本院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查后,报本院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审批。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说服工作。第七条 各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办公室应对救助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做好救助金发放统计工作,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票据等附诉讼案卷、归档保存。
第八条 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司法救助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管理体制,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受理;对于指定、提级、交叉、受托执行的案件,由执行法院负责受理。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司法救助金列入
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二)司法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在“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下单独列支。
(三)各级法院对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于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司法救助工作小组报告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因隐瞒事实取得司法救助金的,除强制收回外,可给予申请人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取得司法救助金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承办法官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取得司法救助金的,除赔偿被骗取的司法救助金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已发放的救助款项,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执行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执行案款应优先返还财政。
6.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有关行业协会, 有关中央企业: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走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个子规划。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前言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相关产业。为加快建材工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水泥工业“十二五”展规划》、《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5个子规划。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 》的具体部署, 是推进未来五年我国建材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材工业发展速度最快、质量效益最好的五年。全行业继续实施“由大变强、靠新出强”的发展战略, 在产业结构调整、方式转变、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为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保障。
(一) 主要产品产量和效益大幅提高
受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拉动, 建材工业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 水泥产量18.8亿吨, 平板玻璃产量6.6亿重量箱, 建筑陶瓷产量78亿平方米, 卫生陶瓷产量1.7亿件, 年均分别增长11.9%、10.5%、13.2%和15.7%。规模以上建材工业企业完成销售收入2.7万亿元, 实现利润2 000亿元, 年均分别增长29.5%和42%。
(二) 部分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全面掌握了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大型浮法玻璃、大型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等先进生产技术, 并具备了成套装备的制造能力。12万吨超大型无碱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及全氧燃烧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水泥的大型原料均化、预分解窑节能煅烧、节能粉磨、自动控制以及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大规格建筑陶瓷薄板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 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五年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7.7亿吨, 2010年新型干法产能达到12.6亿吨, 占总产能比重81%。浮法玻璃比重达到87%, 其中优质浮法玻璃比重35%。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55%。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4亿吨、落后平板玻璃产能6 000万重量箱。2010年前10家水泥企业产量4.7亿吨, 约占全国的25%, 前两家产能已超过1亿吨。前10家浮法玻璃生产集中度达到57%。东、中、西部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占比由2005年的54%、25%、21%调整为2010年的41%、29%、30%, 一批浮法玻璃和建筑陶瓷生产线在西部地区相继建成。
(四) 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2010年建材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降低5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其中烟气粉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减少46%和12%。建材工业利用各类工业固体废弃物超过6亿吨, 其中利用煤矸石量占全国50%以上, 综合利用粉煤灰量占全国30%以上。700多条水泥生产线配套建成余热发电, 总装机容量超过4 800兆瓦。玻璃熔窑余热发电技术得到推广应用, 利用水泥窑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有毒有害废弃物及工业废弃物 (以下简称协同处置) 关键技术已经全面掌握, 一批示范工程陆续实施并推广应用。
(五) 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
2010年建材工业出口总额193亿美元, 同比增长17.3%。同时, 依托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成套技术, 带动水泥工业大型成套装备批量出口, 国内企业广泛参与国际工程服务领域竞争, 占有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建设市场40%以上份额。
总体看, 建材工业快速发展仍主要依靠规模扩张和固定资产投资拉动, 发展方式较为粗放。具体看, 行业发展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总体能耗高、排放多, 落后产能规模大, 节能减排任务依然艰巨。二是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低, 加工制品业发展缓慢。三是技术创新不足, 安全环保节能的绿色建材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发展滞后。四是企业平均规模小, 生产集中度低。
二、发展环境
(一) 环境分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建材工业既面临着发展机遇, 也面临着更大挑战。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将发生深刻变化, 既有投资和消费结构调整带来的深刻影响, 也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的紧迫要求, 建材工业发展将由“增量扩张”转向“提质增效”, 由高速增长转向平稳发展。
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 为建材工业发展提供了持续增长空间。未来五年, 国内投资比重将有所下降, 增速也将放缓, 但经济总量仍将保持适度增长, 大规模基础建设仍将持续。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业设施和新农村建设, 以及水利、高铁、公路、港口、机场等重大项目实施, 为建材工业带来了新的市场需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对建材工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 对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品种、质量、性能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广绿色建筑也促使材料向安全、环保、节能等方向发展, 进一步增强抗震减灾、防火保温、舒适环保等新的功能, 同时在生产和使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迫使建材工业加快转型升级。随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 高能耗、高排放和资源型的建材工业面临着进一步降低单位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进一步削减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等多重约束, 迫切要求建材工业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
市场化与国际化的深入发展, 要求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核心竞争力。建材工业主要产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总体过剩, 未来市场竞争势必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 技术、管理、品牌、资本等要素将决定建材企业能否有效应对国际化带来的严竣挑战。
(二) 需求预测
随着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 预计建材工业主要产品需求将呈现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发展速度渐趋平缓的态势。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建材工业发展方式, 立足国内需求, 严格控制总量, 优化产业结构, 加快技术进步, 发展循环经济, 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力度, 走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促进建材工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结构调整。从严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盲目扩张,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进步, 提高产业集中度。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清洁生产, 着力开发集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绿色建筑材料, 促进建材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坚持技术进步。加强自主创新, 强化创新驱动, 大力开发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 加快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研发与应用, 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
坚持优化布局。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物流成本等因素, 立足区域市场需求, 合理布局大宗产品产能。充分发挥水运优势, 促进形成沿江沿河产业带。在循环经济园区和城市周边, 配套发展协同处置和消纳固体废弃物项目。
(三) 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 建材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大力淘汰落后的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 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协同处置推广应用, 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总量提高20%。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得到有效防范。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水泥、玻璃行业重点企业信息系统集成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1~2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
四、发展重点
(一) 优化产业结构
1.优化组织结构
支持水泥、平板玻璃等规模效益明显的行业优势骨干企业, 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 加快联合重组、淘汰落后、“上大压小”和技术改造。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实施横向产业联合和纵向产业重组, 通过资源整合、研发设计、精深加工、物流营销和工程服务等, 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 延伸完善产业链, 提高产业集中度, 增强综合竞争力。
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加工玻璃、陶瓷、非金属矿等行业中小企业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 积极培育“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 引导产业链各类企业加强分工协作, 形成优势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2.优化产品结构
着力延伸产业链, 提升产业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制品, 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 提升产品档次。重点发展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 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加快培育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优化区域结构
水泥。立足服务区域市场, 着眼降低物流成本, 统筹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因素, 优化生产力布局。在石灰石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布局熟料生产基地。支持大型熟料生产企业, 在有混合材来源的消费集中地合理布局水泥粉磨站、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生产线。在大中城市周边, 利用已有水泥窑开展协同处置。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超过900千克的省份, 要严格控制产能扩张, 坚持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着重改造提升现有企业。人均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不足900千克的省份, 结合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兼并重组, 适度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产能较为集中的东部沿海和中部地区, 除优质浮法技术外,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重点围绕发展高端品种、提高质量、强化节能减排及深加工等环节, 改造和提升现有生产线, 鼓励生产加工一体化。支持资源富集的西部地区有序适度发展平板玻璃。引导玻璃深加工企业集中布局和集聚发展。
建筑陶瓷。东部沿海地区要控制总量, 淘汰落后, 引导产业转移, 原则上不再新建产区, 重点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 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产业化, 发展陶瓷机械装备、物流、商贸会展等配套产业。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地适度承接东部地区陶瓷产业转移, 重点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档次及配套能力, 培育区域品牌。西部地区可根据市场、资源、能源和环境条件, 适度布局生产能力。
新型建筑材料。按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集聚发展的模式,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在部分城镇周边合理布局若干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加工基地, 推进部品化。
非金属矿。严格行业准入, 加大资源保护。以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业经济区为基础, 依托优势矿产资源集中地, 统筹规划, 建设石墨、石材、萤石、耐火粘土、高岭土和膨润土等深加工产业基地, 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
4.发展建材服务业
促进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 积极开拓国内外业务。发展建筑陶瓷、石材等装饰及装修材料的创意设计和产品设计。推进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石材等大宗材料物流配送网络建设, 探索建立建材下乡营销配送体系, 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发展面向建材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 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
(二) 推进节能减排
1.加大节能降耗
推广先进节能技术, 对现有生产线实施节能改造, 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全面提高建材工业能效水平。
2.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坚持减量置换, 推进兼并重组, 加强技术改造, 支持“上大压小”, 控制产能扩张, 加快淘汰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稳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后水泥生产线、水泥粉磨站以及落后平板玻璃生产线。2015年末, 水泥、平板玻璃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3.推进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完善清洁生产评价体系, 优化工艺流程,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控制生产全过程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 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广高效除尘技术与装备, 加强生产过程粉尘排放控制, 降低粉尘排放量。推广降噪新技术, 降低声污染。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 降低水资源消耗, 减少水污染。
4.发展循环经济
充分发挥建材工业无害化最终消纳固体废弃物的优势, 建立与国民经济相关产业以及城市和谐发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体系。加快推进协同处置示范工程建设。减少资源消耗, 鼓励综合利用矿渣、粉煤灰、煤矸石、副产石膏、尾矿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 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等产品, 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发展绿色矿业, 强化非金属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三) 加快技术进步
1.加强自主创新
重点突破制约建材工业的窑炉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二氧化碳减排以及低品位原燃料利用等关键技术, 大力开发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加工制造核心技术, 加快研发促进产业升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
2.推进技术改造
支持建材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完善、安全生产、两化融合等为重点, 大力推进技术改造。
水泥。对新型干法生产线实施以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减排等为主的技术改造。
平板玻璃。原料优化和标准化控制、配合料高温预分解、全氧燃烧、熔窑余热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生产线智能化控制等技术改造。
建筑卫生陶瓷。陶瓷砖干法制粉、薄型化、一次烧成, 卫生陶瓷高压注浆、真空挤出等技术改造。
墙体材料。以节能型隧道窑逐步替代轮窑、变频电机替代传统电机为主的技术改造。
非金属矿。以超细超纯选矿加工、尾矿综合利用和改性复合深加工为主的技术改造。
3.完善标准规范
加快制修订特种玻璃、精深加工玻璃、特种玻纤、水泥基材料及制品、防火保温材料、混凝土外加剂、特种陶瓷、非金属矿及加工制品等的技术和产品标准, 加强与应用标准衔接。制修订建材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利用、协同处置、产品质量、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卫生防护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与国际标准对标, 提升国内相关标准的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重点工程
(一) 节能减排工程
工程目标:推动建材工业节能减排, 到2015年水泥、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等主要行业能耗和排放水平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主要内容:在大中型建材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提升能效水平, 最大限度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广和应用重点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 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制订主要行业能耗标准, 在重点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 对不达标企业实施节能专项改造。推广高效减排技术与装备, 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 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 协同处置示范工程
工程目标:开展协同处置, 利用水泥窑帮助缓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压力, 减少土地占用, 实现城市垃圾无害化最终处置, 推动水泥工业向绿色功能产业转变。
主要内容:选择若干座大中型城市, 依托周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 对水泥熟料生产装置进行适应性改造,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和各类废弃物的预处理设施, 开展协同处置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争取到2012年, 在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周边布局协同处置生产线, 到2015年, 部分中等城市周边布局协同处置生产线。
(三) 产能优化工程
工程目标: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5亿吨, 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5 000万重量箱。
主要内容: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件, 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国家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完善落后产能压缩和疏导机制, 确保淘汰落后和产能优化工程目标实现。
(四) 绿色建筑材料发展工程
工程目标: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安全环保节能的新型建筑材料支撑, 适当提高建筑材料耐久性, 推动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产业发展。
主要内容:结合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等专项工作, 以节能门窗、节能墙体、节能屋面系统为重点, 生产并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中空/真空玻璃制品等建筑节能玻璃、外墙用防火保温材料、阻燃隔热防水材料、轻质节能墙体材料、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筑材料及制品, 以及新型抗震节能集成房屋。
(五)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培育工程
工程目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为牵引, 以产业技术进步为支撑, 推动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实施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 大力推进技术产业化及制造规模化。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玻璃、超薄屏显基板玻璃等特种玻璃, 特种玻璃纤维、碳纤维、碳化硅纤维等高性能无机纤维, 风电叶片、高压容器等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 氮化硅陶瓷、氧化铝陶瓷、石英陶瓷以及陶瓷分离膜等特种陶瓷, 人工晶体、超硬材料和特种石墨等其他新材料。
(六) 示范基地创建工程
工程目标:创建以产业链为纽带、资源要素集聚为特征的建材领域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主要内容:在具有资源和市场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基础好、产业链较为完善的地区, 依托龙头企业,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 壮大主导产业, 完善研发设计、信息网络、污染治理、公共服务平台等产业链配套体系, 创建若干玻璃、陶瓷、新型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等生产精深加工一体化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六、保障措施
(一) 强化规划指导
本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要围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加强规划与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的衔接, 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依据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核准或备案相关建设项目。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制订省级建材工业规划, 并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评估机制, 对规划实施的阶段成果实行动态监测, 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必要时按程序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
(二) 创新行业管理
建立健全建材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 强化行业运行监测, 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促进行业平稳运行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 完善产业政策
制修订水泥、玻璃、非金属矿、新型建筑材料等行业产业政策,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能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管理办法。研究制订鼓励发展的绿色建筑材料、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产品和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目录。研究制定鼓励协同处置的相关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推进能效对标和清洁生产审核,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在项目核准 (备案) 、财税、信贷等方面统筹对本规划提出的发展重点和示范工程的支持。
(四) 加强质量管理
推动行业建立全员、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 深入推进水泥、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重点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标和达标工作。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要, 制修订建材产品标准。结合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规程与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建设行业诚信体系, 培育知名品牌。
(五) 加大资源保护
加强非金属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在矿山开采、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产品质量、能源消耗、低品位矿综合利用等方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萤石、耐火粘土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 实行生产指令性计划管理, 严格生产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六) 推进国际合作
鼓励进口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严格控制水泥、平板玻璃等初级产品出口, 支持扩大建材工业高附加值产品及装备出口。按照互利共赢的原则, 鼓励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总承包, 开展境外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合作和投资建厂, 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积极搭建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营销体系和技术输出的专业服务平台。
附件1:水泥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2:平板玻璃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3: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4:新型建筑材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5:非金属矿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7.司法部通知印发 篇七
为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夏粮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预案在启动收购、委托收储企业资格审核、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要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3年5月20日
附 件
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
其他小麦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以2013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2元。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小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个小麦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上述6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號)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与地方粮食部门沟通,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为保证收储小麦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小麦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必须分仓、分等级储存。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在收购启动前将当地所有委托收储库点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实际收购过程中出现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或适当增设委托收储库点解决。增设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活动前公布,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不足,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测算本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确定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活动。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区域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第七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按照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也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小麦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新麦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十条 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委托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小麦数量、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儲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质量验收结果于2013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来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小麦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保管费用补贴自小麦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保管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预案执行期间,为满足市场对陈麦的需求,按照顺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继续竞价销售2012年及以前年份最低收购价小麦,并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小麦收购价格变化情况,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安排、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小麦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农民售粮意愿、小麦市场价格及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指导中储粮总公司執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小麦市场价格,监督政策的执行,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和储粮安全等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中储粮总公司要将执行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工作;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中储粮有关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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