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调解协议

2024-07-05

意外伤害调解协议(共10篇)

1.意外伤害调解协议 篇一

调解协议书

甲方(同学监护人):

乙方:

1、麻江县高枧小学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韦明强,男,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现经高枧村委 主持调解,经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事情经过:高枧小学四年级二班学生金权在2016年5月4日上午第二节上课时被该校韦明强老师将甲方左耳鼓膜打伤,现正在麻江县医院治疗中。针对该伤害的康复事宜进行以下约定: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乙方(高枧小学、韦明强)承担主要责任。

2、甲方金权受伤后到医院检查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提前预交医疗费用,不得出现拖欠医疗费用。

3、甲方金权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费由乙方负责。

4、甲方金权经医院检查无任何问题后方可出院。

5、甲方金权伤害复发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待甲方金权康复出院后双方再进行协商。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高枧小学、韦明强、高枧村委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高枧小学(善意)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韦明强

年 月 日

2.意外伤害治疗协议书 篇二

甲方:XXX、男、汉族、36岁、住XXX市XX镇九委、身份证号2203XXXXXXXXX

乙方:周XX、女、汉族、33岁、住XXX市XX镇XXX六组,身份证号2203XXXXXXXXXXXXX

乙方丈夫XXX在甲方处工作,XXX在工作期间因意外致使右眼受伤。现在吉林省吉大二院治疗,受伤眼部现已经吉大二院治疗并注油需要静养,为降低医疗费用,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并经乙方丈夫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一、XXX自签订协议时起出院回家疗养;

二、XXX在家疗养期间按医嘱定期回医大二院复查治疗,如需继续治疗所需各项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直至康复为止;

三、XXX在家疗养期间的相应费用等各项事宜本协议未作约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2010年09月14日

3.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篇三

甲方:陈家坊镇中心小学

法人代表:李祥云 乙方:陈家坊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刘琨

监护人:刘仲辞

刘琨2014年4月18日体育课在操场上与同学游戏跑至新教学楼地段时,由于当时基建尚未竣工,不慎被电缆线绊倒在地造成右手手股骨折。现经邵阳市正骨医院一个多月的医治,已花去医疗费用21200多元,护理费用4800多元,后期取钢板医疗费用仍需8000多元,护理费用3000多元,总计费用约42000多元。费用之巨,令工薪之家难以承担,又因在校上课期间发生,故与校方共同协商责任事项。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由甲方承担80%的责任,乙方承担20%的责任。

2.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医药费用33600元

3.此解决为主观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乙方不再要求其他补、赔偿。

4.乙方右手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刘仲辞督促,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4.意外伤害调解协议 篇四

防止校园意外伤害,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目的:

1、了解校园意外发生后带来的伤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条例,了解如何防止意外的发生,明确意外发生后的责任界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案例一北京高三学生体育课自由活动摔成脑震荡

2003年11月20日下午,北京市某中学高三(2)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20分钟后,体育老师安排同学们自由活动,便离开操场。张力与同学苏强在足球场边玩起了摔跤游戏,张力被摔倒时头部着地,当场感觉头昏脑胀。送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脑震荡。治疗数月,花费三万,有所好转,但未能参加当年高考。

案例二湖南小学生课间游戏不慎摔下二楼

1998年12月10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同,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南岳小学学生孙慧婷在教室的二楼走廊上与同学跳皮筋。当跳到第四节时两位拉皮筋的同学将皮筋栓至腰部,离地约90厘米,孙慧婷又手扶着铁栏杆翻身用脚钩皮筋,用力过猛翻过了栏杆从二楼摔下,当场昏迷。住院治疗124天,花费八万余元。

二、同学们在校内意外受伤的原因及分析:

1、在走廊、楼道里踢球、追逐打闹。校园是我们学习的地方,我们需要一个相对比较“静”的学习环境。走廊又比较狭窄,在走廊、楼道里踢球、追逐打闹容易撞倒,刚才我们提到的第二个事例就是属这种情况。当然,不是说我们不能在学校里玩耍了,在学习之余我们应该放松,只是游戏、玩耍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安全第一。

2、集体上下楼时,不讲秩序、互相拥挤。我们一直在强调:上下楼梯的时候要靠右行走,那么你做到了吗?我们有些同学可能会想:不就走楼梯嘛,我随便那边走会怎样?别小看走楼梯,这可是发生过很多的悲剧。

(1)2005年11月1日下午4:30,亳州市估衣小学上完体育课上楼的学生与上完电脑课下楼的学生在楼梯发生拥挤,10人受伤。

(2)2005年11月17日清晨,陕西咸阳渭城第二初中近百名学生急着从三层教学楼涌向操场集合。原有的两条下楼通道有一条被锁住,学生只能拥到一条通道上,有人被挤倒,造成12人受伤。

(3)2006年11月18日晚8:20,江西都昌县土塘中学下晚自习后,同学们争着下楼,十分拥挤。有几个同学停下系鞋带,后边同学挤上来压下去了,这时又有人恶作剧喊:“地震了!”大家拼命

往前挤,前边人走不动,后边人就拼命打前面的人。踩踏惨剧发生,6死11重伤。事故地点在一楼二楼之间,死的6个孩子全是初一年级的。

„„

难道这些悲剧还不能引起我们的深思吗?就因为在楼梯上拥挤,导致了这么多年轻的生命的消逝。我们学校又何尝没有这样的现象:中午放学时,一些班级刚刚体育课结束,大家都往楼梯上赶;一些班级的同学又往食堂冲,于是大家挤到了一块,如果等到同样的悲剧发生就来不及了。所以,我郑重地建议同学们:在上下楼梯的时候一定要靠右,如果人多,请你让一让。只是简单地让一让,却使我们的生命加上了保险。

3、拿小石子或其他小物件互相丢着玩,或者打来打去。这样的场面你一定不陌生吧,尤其是几个小孩子,一开始都趴在操场上玩,到后来不知怎么的就扔起石头来了,没扔到人还好,扔到了呢?有些同学在教室里把书本扔来扔去,把文具盒扔来扔去,你觉得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吗?我们思考一下。

4、打扫卫生时用劳动工具打闹。劳动工具指哪些?扫把、拖把、畚斗。这些都是劳动工具,但是我们同学却把它们当成了武器打来打去,这样的场面你一定也不陌生吧。你觉得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吗?我们也可以思考一下。好了,希望大家做之前都能想一想

5、攀高并从高处往下跳。我们有些同学喜欢从楼梯上跳下来;还有些同学喜欢从楼梯上滑下来;甚至有同学还在上操场上爬树、翻越围墙„„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

6、趴阳台,从阳台上往下扔东西,高空抛物。所谓高空抛物,就是从楼上扔东西到楼下,如:篮球、书本等。后果和我刚才说拿小石子或其他小物件互相丢着玩差不多:万一砸到同学的头上呢?还有同学趴在二楼的阳台上,把跳绳放下来,另外一个同学站在下面拉,万一力气大一点,楼上的同学都有可能被拉下来。像这样的危险举动我们都应该避免做。

7、进食堂、电脑室拥挤;进出校门拥挤。或许你会以为学校是个安全的港湾,根本不会有什么交通事故发生,而恰恰在我们学校门口往西300米就是省道,车辆比较多,我们的同学又往往不顾车辆,自己走自己的路,这其实也是非常危险的。

8、爬墙、玩铁门、教室门。我们同学都是很好玩的,有些人又特别喜欢开同学的玩笑。比如关上教室门,不让其他同学进来,人多一拥挤,可能会发生挤踏事件,后果就严重了。

9、上体育课时在教室里逗留。当你生病或者身体不适不能参加体育课时,一定要请假。当你一个人留在教室里时,可以多看一些有益的书,不要做危险的举动。

说了那么多,那么如何排除我们身边的安全隐患,使我们在学校的生活真正地快乐、无忧无虑呢?希望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出现任何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2)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在课余追逐打闹;

(3)不爬高(含爬墙、窗、树、栏杆、阳台、篮球架等);不在校园内骑车;不登上窗台擦抹课室无走廊一侧的玻璃窗户;

(4)不扔石头、木块、玻璃球等硬物件;不从高处往下抛扔东西;

(5)进出校门注意安全:让一让,等一等;

(6)上下楼梯不要拥挤。

5.意外伤害险细则 篇五

轻工集团现在约400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内容及细则如下:

一、购买额度

1、意外伤害险300元/年/人(包括航空或交通类事故为80元/年/人;一般意外和意外导致的住院为220元/年/人)

2、补充医疗险290元/年/人(指除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费用报销)

二、享受细则

1、意外伤害险

1)员工发生意外导致死亡的,赔偿明细如下:

a)航空类事故最高可获赔偿60万

b)轮船和火车类事故最高可获赔30万

c)公交类事故最高可获赔10万

d)一般的意外事帮导致死亡的,最高可获赔14万

2)因意外事故门诊、住院治疗的,赔偿明细如下:

最高可获赔1.5万,但是有以下几点是需员工自己支付的:

a)门槛费50元

b)需完全自费的费用

2、补充医疗保险

1)报销额度:除去(门槛费100元+需完全自费的费用),剩余的费用*80%

2)住院补贴:90元/天,住院10天以上可报销6—7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三、申报流程

1、意外伤害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发票、住院日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开户行

3)医院规格:县级以上医院

2、意外死亡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补充医疗保险

1)申报内容:发生事故5天之内进行电话申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名字、身份证

号码

2)资料收集:住院总清单

自付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书(盖医院章)

医保手册复印件

病历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帐号、开户行

6.预防意外伤害制度 篇六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为了切实做好广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特拟定以下制度: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师生的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各校班要充分利用夕会、班会课等,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常识,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防、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意外)的良好氛围。

3、针对我校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防意外伤害的宣传与教育。即举行一次防意外伤害专题知识讲座;出一期防意外事故校刊;举行一次有关安全教育的主题班队会;并充分利用校会、国旗下讲讲话系列教育,强化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4、加强管理,发现学生未到校要及时了解原因,未请假的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并立即报告学校。学生请假要有家长签名,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5、课间活动、体育课要密切注视学生的活动安全,严禁随意攀爬单双杆。严禁上、下楼沿楼梯扶手往下滑。严禁课间在操场上猛追猛跑。上体育课时,老师应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体育器材。投掷、铅球、手榴弹、标枪,更应重视防护工作,确保学生安全。校内活动不搞危险的游戏。

6、各班要设立安全监督员,与班主任配合,经常检查,留心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7、要主动与家长联系。通过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把安全问题讲实、讲严、讲细,要求家长切实承当起学生在校外的安全监护责任。

7.意外伤害急救避险 篇七

应急避险常识

一、紧急呼救

1、110报警服务电话

发现刑事、治安案(事)件以及危及公共与人身财产安全、工作学习与生活秩序的案(事)件时,及时报警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应急要点

(1)发现斗殴、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刑事、治安案(事)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危急,无法及时报警,则应在制服犯罪嫌疑人或脱离险情后,迅速报警。

(2)发现溺水、坠楼、自杀,老人、儿童或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走失,公众遇到危难孤立无援,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均可免费拨打110报警。

专家提示

(1)报警时请讲清案发的时间、方位,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如对案发地不熟悉,可提供现场附近具有明显标志的建筑物、大型场所、公交车站、单位名称等。

(2)报警后,要保护现场,以便民警到场后提取物证、痕迹。

(3)遇到刑事案件时,应首先保护好自身安全。

(4)实施正当防卫时,应避免防卫过当行为。

(5)谎报警情或恶意滋扰110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惩处。

2、119火警报警电话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应急要点

(1)拨打119免费电话时,必须准确报出失火详细地址(街、路、门牌号码)。如果不知道失火地址,也应尽可能说清楚周围明显的标志,如建筑物等,并留下电话及姓名以便消防人员进行联系。

(2)尽量讲清楚起火部位、着火物资、火势大小、是否有人被困等情况。

(3)应派人在道路两旁或交叉路口处接应消防车,以便消防车尽快到达起火地点。

(4)应在消防车到达现场前设法扑灭初起火灾,以免火势扩大蔓延。扑救时需注意自身安全。

专家提示

(1)119还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包括:各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救援;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空难及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建筑物倒塌事故的抢险救援;恐怖袭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单位和群众遇险求助时的救援救助等。

(2)谎报警情或恶意滋扰119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惩处。

3、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电话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可以免费拨打122或110报警电话。

应急要点

(1)拨打122或110时,必须准确报出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人员、车辆伤损情况。

(2)双方认为可以自行解决的事故,应把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其他事故,需变动现场的,必须标明事故现场位置,把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3)遇到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如没看清车牌号,应记下车辆的车型、颜色等主要特征。

(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拨打120急救求助电话,同时不要破坏现场和随意移动伤员。

专家提示

(1)找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在交通警察到达现场之前,应注意保护现场。

4、120医疗急救求助电话

需要急救服务时,可拨打120免费急救求助电话。

应急要点

(1)拨通电话后,应说清楚病人所在方位、年龄、性别和病情。如不知道确切的地址,应说明大致方位,如在哪条大街、哪个方向等。

(2)尽可能说明病人典型的发病表现,如胸痛、意识不清、呕血、呕吐不止、呼吸困难等。尽可能说明病人患病或受伤的时间。如意外伤害,要说明伤害的性质,如触电、爆炸、塌方、溺水、火灾、中毒、交通事故等,并报告受害人受伤的部位和情况。尽可能说明您的特殊需要,了解清楚救护车到达的大致时间,准备接车。

专家提示

如果了解病人的病史,在呼叫急救服务时应提供给急救人员参考。

二、电、气、水事故

5、停电事故

突然停电可能会毁坏电器,并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应急要点

(1)遇到停电,应利用手电筒等照明工具,首先检查内部配电开关、漏电保护器是否跳开。

(2)室内有焦煳味、冒烟和放电等现象,应立即切断所有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3)保险丝熔断,应及时更换,但不能用铜、铁、铝丝代替。

专家提示

(1)家中应备有蜡烛、手电筒等应急照明光源,并放置在固定的位置。

(2)电线老化易造成停电事故,应尽快报告有关部门更换。

(3)如果发现不是室内原因造成停电,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人员联系。

6、电梯故障

电梯是高层建筑中重要的运载工具,一旦出现故障,如乘客被困、坠落,极易造成乘客恐慌及其他危险事故。

应急要点

(1)电梯速度不正常,应两腿微微弯曲,上身向前倾斜,以应对可能受到的冲击。

(2)被困电梯内,应保持镇静,立即用电梯内的警铃、对讲机或电话与管理人员联系,等待外部救援。如果报警无效,可以大声呼叫或间歇性地拍打电梯门。

(3)电梯停运时,不要轻易扒门爬出,以防电梯突然开动。

(4)运行中的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开到顶层,并通知维修人员。

(5)如果乘梯途中发生火灾,应将电梯在就近楼层停梯,并迅速利用楼梯逃生。

专家提示

(1)电梯困人不必惊慌。

(2)发生地震、火灾、电梯进水等紧急情况时,严禁使用电梯,应改用消防通道或楼梯。

7、燃气事故

在空气流通不畅的室内使用燃气热水器,随意拆改室内燃气设施,以及在燃气调压站、调压箱、燃气井盖附近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煤气中毒、火灾和爆炸等严重事故。

应急要点

(1)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但动作应轻缓,避免金属猛烈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2)燃气泄漏时,千万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设备,不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排风扇排风,不要在充满燃气的房间内拨打电话,以免产生火花,引发爆炸。

(3)燃气泄漏时,不要在室内停留,以防窒息、中毒。

(4)液化气罐着火时,应迅速用浸湿的毛巾、被褥、衣物扑压,并立即关闭液化气罐阀门。

专家提示

(1)时常用肥皂水刷沾燃气的管道接口处、开关、软管、阀门,观察有无气泡产生,检查燃气是否泄漏。

(2)使用燃气器具时,如发现火焰呈黄色,说明燃烧异常,这时一定要开窗通风。

(3)若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应关闭自用燃气阀门,并给物业或房管部门留下联系方式。

(4)液化气罐中的残渣不能随意处理,以免引起火灾。

(5)不要使用国家已明令禁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8、供水事故

自来水厂出现运行故障、输配水管道发生爆裂,以及不可预测的外力破坏等因素,均可造成停水事故。

水管爆裂后,不仅会损失宝贵的水资源,造成局部停水,还会引发道路塌陷等其他灾害。

应急要点

(1)停水后,应立即关好水龙头,防止来水后造成跑水事故。

(2)发现水管爆裂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水管爆裂的准确地点。同时,设法关闭供水总阀门。

专家提示

(1)遇到突然停水时不要惊慌,供水部门会在短时间内向市民说明停水原因,并及时解决。

(2)发生爆管事故后,市民应远离事故现场,以免妨碍抢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3)来水后,需打开水龙头适当放水,待管道内的残水及杂质冲放干净后再使用。

9、饮用水污染

水源污染、管网污染、二次供水污染等各种因素,都能导致饮用水中出现致病病菌或有毒、有害物质。当自来水或者饮水机的桶装水颜色浑浊、有悬浮物、有异味或水温出现明显异常时,很可能发生了水污染。

应急要点

(1)自来水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并告知居委会、物业部门和周围邻居停止使用。

(2)用干净的容器留取3至5升水作为样本,提供给卫生防疫部门。

(3)不慎饮用了被污染的水,要密切关注自己的身体有无不适。如果出现异常,应立即到医院就诊。

(4)接到管理部门有关水污染问题被解决的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使用自来水。

专家提示

(1)如果发现饮用水受到污染,要请卫生防疫部门作出检查鉴定,并进行处理。

(2)不要自行改装自来水管道。

(3)饮水机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三、火灾事故

10、家庭失火

家庭火灾一般是由于人们疏忽大意造成的,常常事发突然,令人猝不及防,后果很严重。

应急要点

(1)炒菜油锅着火时,应迅速盖上锅盖灭火,同时迅速关闭火源。如没有锅盖,可将切好的蔬菜倒入锅内灭火。切忌用水浇,以防燃着的油溅出来,引燃厨房中的其他可燃物。

(2)电器起火时,先切断电源,再用湿棉被或湿衣物将火压灭。电视机起火,灭火时要特别注意从侧面靠近电视机,以防显像管爆炸伤人。

(3)酒精火锅加添酒精时突然起火,千万不能用嘴吹,可用茶杯盖或小菜碟等盖在酒精罐上灭火。

(4)液化气罐着火,除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压外,还可将干粉或苏打粉用力撒向火焰根部,在火熄灭的同时用湿毛巾保护手部关闭阀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液化气罐阀门烧毁不能关闭,切忌将罐口火焰打灭,以免引起爆炸,要将罐移至相对安全的部位,用水冷却罐体等待消防人员的处置。

(5)逃生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背向烟火方向迅速离开。

(6)逃生通道被切断、短时间内无人救援时,应关紧迎火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堵塞门缝,用水淋透房门,防止烟火侵入。开启临街窗户,白天用脸盆等物敲打呼救,夜间用手电光晃动呼救。

专家提示

(1)家中无人时,应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门。

(2)不要卧床吸烟,乱扔烟头。

(3)不要围观火场,以免妨碍救援工作,或因爆炸等原因受到伤害。

(4)家庭应备火灾逃生“四件宝”:家用灭火器、应急逃生绳、简易防烟面具、手电筒,将它们放在随手可取的位置。

11、高楼失火

高层建筑楼道狭窄、楼层高,发生火灾不容易逃生,救援困难,而且常因人员拥挤阻塞通道,造成互相践踏的惨剧。

应急要点

(1)及时扑救。可利用各楼层的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2)向下不向上。因火势向上蔓延,应用湿棉被等物品作掩护快速向楼下有序撤离。

(3)关紧房门。离开房间以后,一定要随手关门,使火焰、浓烟控制在一定的空间内。

(4)注意防烟。用湿毛巾等物品掩住口鼻,保持低姿势前进,呼吸动作要小而浅。带婴儿逃离时,可用湿布轻轻蒙在婴儿脸上。

(5)理性逃生。利用建筑物阳台、避难层、室内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应急逃生绳等进行逃生,也可将被单、台布结成牢固的绳索,牢系在窗栏上,顺绳滑至安全楼层。

(6)等待救援。当通道被火封住,欲逃无路时,可靠近窗户或阳台呼救,同时关紧迎火门窗,用湿毛巾、湿布堵塞门缝,用水淋透房门,防止烟火侵入。

(7)靠墙躲避。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救援时,大都是沿墙壁摸索行进的。

专家提示

(1)火场能见度非常低,保持镇静、不盲目行动是安全逃生的重要前提。

(2)因供电系统随时会断电,千万不要乘电梯逃生。

(3)等待救援时应尽量在阳台、窗口等易被发现的地方。

(4)不要轻易跳楼,只有在准备好救生气垫或楼层不高的情况下,或者如不跳楼就会丧命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此方法。

(5)公共通道平时不要堆放杂物,否则既容易引起火灾,也会妨碍火灾时的逃生及救援。

12、汽车失火

汽车失火不仅威胁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毁损车辆,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公共汽车失火时,司售人员要果断采取自救、防护和逃生措施,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应急要点

(1)汽车发动机起火:迅速停车,切断电源,用随车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灭火。

(2)车厢货物起火:立即将汽车驶离重点要害地区或人员集中场所,并迅速报警。同时,用随车灭火器扑救。周围群众应远离现场,以免发生爆炸时受到伤害。

(3)汽车加油过程中起火:立即停止加油,疏散人员,并迅速将车开出加油站(库),用灭火器及衣服等将油箱上的火焰扑灭。地面如有流洒的燃料着火,立即用库区灭火器或沙土将其扑灭。

(4)汽车在修理中起火: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灭火。

(5)汽车被撞后起火:先设法救人,再进行灭火。

(6)公共汽车在运营中起火:立即开启所有车门,让乘客有秩序地下车。同时,迅速用随车灭火器扑灭火焰。若火焰封住了车门,乘客可用衣服蒙住头部,从车门冲下,或打碎车窗玻璃逃生。

专家提示

(1)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应随车配备灭火器,并学会正确使用。

13、人员密集场所火灾

酒店、影剧院、超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常因人员慌乱、拥挤而阻塞通道,发生互相践踏的惨剧,或由于逃生方法不当,造成人员伤亡。

应急要点

(1)发现初起火灾,应利用楼层内的消防器材及时扑灭。

(2)保持头脑清醒,千万不要惊慌失措、盲目乱跑。

(3)火势蔓延时,应用衣服遮掩口鼻,放低身体姿势,浅呼吸,快速、有序地向安全出口撤离。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有毒烟雾进入呼吸道。

(4)离开房间后,应关紧房门,将火焰和浓烟控制在一定的空间内。

(5)利用建筑物阳台、避难层、室内设置的缓降器、救生袋、应急逃生绳等进行逃生,或将被单、台布结成牢固的绳索,牢系在窗栏上顺绳滑至安全楼层。

(6)逃生无路时,应靠近窗户或阳台,关紧迎火门窗,向外呼救。

专家提示

(1)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门或非常出入口都有明显标志,平时应加留心。

(2)千万不要乘电梯逃生。

(3)轻易不要跳楼,除非火灾已危及生命。

(4)下榻宾馆、酒店后,应特别留心服务方提供的火灾逃生通道图,或自行了解安全出口的方位。

(5)逃生时千万不要拥挤。

14、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烧毁森林的动植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土流失,经济损失巨大,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应急要点

(1)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村组、机关、企事业单位呼救或向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在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参加扑救,严禁单独行动。

(2)在山高坡陡、地形复杂、风向多变的特殊条件下,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间接扑打。

(3)千万不要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4)陷入危险环境,要迅速进入火烧迹地避火,无法突围时要选择在植被少、火焰低的地区扒开浮土直到见着湿土,把脸放进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头,双手放在身体正面,避开火头。

专家提示

(1)不要在林内的坟场、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鞭炮,进行祭奠时应当采取送鲜花、栽纪念树等文明、生态的方式。

(2)加强对小孩、老人和痴、呆、傻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防止弄火成灾。

(3)不得动员和组织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森林扑火。

(4)扑救森林火灾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

四、中毒事故

15、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通常指吃了含有有毒物质或变质的肉类、水产品、蔬菜、植物或化学品后,感觉肠胃不舒服,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共同进餐的人常常出现相同的症状。食物中毒可分为细菌性、真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

应急要点

(1)出现食物中毒症状或者误食化学品时,应及时用筷子或手指伸向喉咙深处刺激咽后壁、舌根进行催吐。在中毒者意识不清时,需由他人帮助催吐,并及时就医。

(2)了解与病人一同进餐的人有无异常,并告知医生。

(3)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反映情况。

专家提示

(1)不吃不新鲜或有异味的食物。

(2)不要自行采摘蘑菇、鲜黄花或不认识的植物食用。

(3)扁豆一定要炒熟后再吃,不吃发芽的土豆。

(4)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用盐、水产品以及肉类食品。

(5)生熟食物要分开存放,水产品以及肉类食品应做熟后再吃。

(6)不要用饮料瓶盛装化学品。存放化学品的器皿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并放在隐蔽处,以免儿童辨别不清而饮用。

(7)发生食物中毒后应尽可能留取食物样本,或者保留呕吐物和排泄物,供化验使用。

8.让孩子远离意外伤害 篇八

坠落发生在一瞬间

危险情景:宝宝试图跨越小床或登高去拿自己想要的东西,或是喜欢在窗台和阳台上看风景、游戏。如果没有一定的防护措施,就有可能扑空而跌下。

发生数据:调查显示,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率最高的是跌落。从刚会翻身的宝宝到十几岁的中学生,每3人中就有1人遭此一劫;其次是磕碰、挤压致伤或扭伤。

提示:将刚会爬的宝宝放在大床上玩时,床的两侧要有护栏。如果没有,可用被子或枕头挡一下;床要远离窗户,纱窗不足以防止宝宝跌出窗外,所以窗户应该装上护栏;阳台栏杆的间隔不可太大,以免宝宝坠落;在家具和窗户的尖角上最好都加装防护角;不要让5岁以下的孩子进入厨房,在卫生间的洗脸盆、浴缸附近,铺上橡胶垫,以防孩子滑跤。

不经意被宠物咬伤

危险情景:温顺的小猫小狗也有兽性难改的时候,尤其是在宠物发情期。宠物的这种野性常常是在让人意想不到的时候发泄出来,给宝宝造成伤害;此外,小动物也有占有欲,它的玩具、领地有时是不能碰的,嫉妒心会使它们努力扞卫自己的地位。

发生数据:北京的一项数据显示,每天有139名儿童受到意外伤害,其中30人是被狗咬伤的,而82%的“凶手”是宠物狗,60%的咬伤并非儿童挑衅所致。

提示:在没有成人的陪伴,不要让孩子给宠物喂食;禁止宠物与孩子一起睡觉;一旦发现宠物发出嘶嘶声、嘘声、吠声、咆哮声或表现其他发怒的迹象,要立即将孩子与宠物隔离。同时也该教给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譬如不要靠近拴住的狗、不抚摸陌生的狗;别让宠物舔自己的手指和脸等。

高温常常酿成大祸

危险情景:孩子不小心碰倒暖瓶、水壶、热粥,或是洗澡水温度过高等而造成烫伤。此外,当食物在微波炉里加热较长时间后拿出,孩子常会迫不及待地打开包装,也很容易被蒸汽烫伤。

发生数据:调查显示,在家庭中遭遇烫伤和烧伤的,有50%以上是儿童,尤其是3岁以下儿童。

提示:平时可以设法让宝宝适度感受“烫”的危险,如抓住他的小手,摸摸有点烫的杯子外壁和升起来的蒸汽;在给宝宝洗澡时,要先调好水温再抱宝宝进去。切忌先放热水再放冷水,因为宝宝心急,有可能在还没有兑冷水时就捷足先登,酿成大祸;热水瓶、热粥、热汤等要尽量放在孩子碰不到的地方。

娱乐场有安全陷阱

危险情景:有些小型游乐设施的质量不达标,孩子在这些器械上娱乐,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即使孩子在玩“翻斗乐”、“蹦床”等游乐设施,如果姿势不正确,也会引起拉伤、撞伤或骨折等。还有些较高的滑梯以及其他高大的娱乐器械都有让孩子摔下来的危险。在离地3米的地方一旦摔下,就像从二层楼窗户坠落一样。

发生数据:尽管国内尚没有孩子在运动娱乐场所遭遇意外的统计数据,但是临床发现,孩子因此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事例却不计其数。

9.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篇九

应急处理预案

一、幼儿在生活、学习和活动的过程中,如遇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如:跌伤、骨折、烫伤等)时,主班教师要负责组织好全班幼儿,一方面稳定幼儿情绪,另一方面要及时打电话通知附近医院做好接诊准备,配班教师则应负责在第一时间里将受伤幼儿以最佳方式送往医院。

二、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里赶赴事故现场,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调派人员前往事故班级协助主班教师组织其他幼儿的正常活动。

三、领导小组要在最短时间视受伤幼儿具体病情做出紧急处理意见(如:送哪一家医院、是否需要及时通知幼儿家长等),并以最快的速度将受伤幼儿送往就诊地点。

四、协同有关人员勘察出事地点,查找事故原因,并及时排除造成事故的各种隐患,避免事故的再一次发生。

五、应急小组名单

1、指挥组

组 长:唐义多 负责现场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组 员: 刘

波 负责卫生保健、药品的安全、饮食安全

刘运春 负责幼儿教育活动中意外事故的发生。

琚贻理 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

2、通讯联络组:及时了解情况,负责上报信息。

组长:王

组员: 周梅

向芳兰

3、医疗抢救组:对伤者进行初步抢救,及时联系医院。

组长:吴章琴

组员:谢必友

夏增培

4、情绪安抚组:按要求及时管理、安排好本班级的幼儿,稳定幼儿情绪,防止连带事故的发生。

组长:谭华平

组员:各班班主任

5、安全保障组:调集有关人员、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协助 其他工作组输送救援人员和受灾伤病员。

组长:琚贻理

组员:左

梅可亮

高桥镇中心幼儿园

10.意外伤害案例 篇十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髁上骨折,监护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2880元。

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本班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师一边一个逐一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611.75元。住院期间始终由教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适当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24683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742元,故被告总计赔偿17532元。

二、对本案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赔偿请求,关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鉴定系原告方自行委托作出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问题,各法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对他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即允许重新鉴定,有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前一种做法是合理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这种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法学界已成共识。在本案中,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当事人责任影响重大的法律行为,然而被告却在程序上无任何行使权利的机会,如鉴定时机的决定、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等,这就是不公正,平衡这种不公正状态是审判机关的应有之义。后一种做法则是合法的,但对“规定”第二十八条中“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不同解读,直接决定能否达到程序公正之效果。事实上,不少学者认为“规定”第二十八条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并没有法院的监督,另一方也没有要求回避的机会,此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证明力,应当允许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重新鉴定。所以主张只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有理由重新申请鉴定的,法律就应当允许,而不一定要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运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时法官不应过于苟求,应灵活掌握,作有利于诉讼双方平衡的考量,只要另一方提出了请求或相应的证据,根据经验和常识达到了一定的可信度,为了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就应准许。如果机械理解该法条,对本案被告来说,似乎只有用另一份司法鉴定书才可“足以反驳”,而检材本身及X光片等关键资料均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几乎不可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

(二)诉前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性质问题

被告在事发后为原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为其监护人报销了全部交通费,最后给付原告500元抚慰金。对这些费用,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原告的一种赠与,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承担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笔者认为,原告律师的“赠与说”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一般说来,发生在无权利义务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而本案中被告之所以为原告承担全部费用,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矛盾激化。原告监护人对被告的支付行为始终接受,并在最后收取了被告给付的500元抚慰金,可以理解为原、被告之间用行动达成了一个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后原告起诉意味着对双方先前的和

解行为的反悔,此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由审判机关去判定。

不过,本案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商榷,法院认为:幼儿园支付给原告的500元现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自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为原告全额承担的5000余元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则只是认定“均已由幼儿园支付”,在其后的赔偿总额计算中并未将此笔费用加入,则也未进行责任分担,亦即这部分费用就只能由幼儿园100%承担。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最后计算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并计入,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出被告应承担的数额,被告诉前已为原告支付的全部金额,均应从其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

此外,本案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原告对护理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护理费是在受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特别护理时所发生的费用。依《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3.1.1.1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如厕、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原告在住院期间幼儿园每天派老师陪护,出院时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已恢复正常,本案法院根据“伤筋动骨一百天”的民间说法,支持了原告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是原告的精神损害在本案中是否还需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简言之,即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是一种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对于原告本人来说,抚慰金绝不是最佳的选择。被告作为专门的幼教机构,深知受伤之后,原告身体、心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恢复。为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派其熟悉的老师全程陪护,一方面照顾原告的生活,更主要的是给原告提供专门的教育。在老师们的精心呵护下,原告不但身体得以康复,心理也未留下任何阴影。而原告之监护人代其提出高达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理不通,不符合民法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价值追求。三是本案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应否由被告承担责任。对此项费用,法院认为法律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诉讼中重新鉴定的结论未发生变化,因此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之独立价值既已被法律界所普遍认可,则对当事人违反程度公正原则而致之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当然从本案的处理也

可以说明,尽管呼吁多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判决书

(2002)新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张×,女,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法定代理人张×,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委托代理人向开均,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住所:海口市坡博东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开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就读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父母被告知原告在幼儿园被大班的小朋友推摔,手臂可能摔断。原告父母急忙赶至幼儿园,看见原告一个人坐在办公室左手托着右手哭,当时竟无一位老师在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放射线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并进行了石膏固定。之后,在三个月的治疗期中,原告又接受了医院六次复诊及一次住院手术。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交通费200元、营养费用2000元及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而长达二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费1600元,同时结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辩称,我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原告受伤后,我方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并与原告父母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原告在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我方已全额支付,同时还支付了130元的交通费。但我方认为在原告受伤的问题上,幼儿园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被告海口市××幼儿园的学生。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幼儿园玩耍时手臂受到伤害,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赶至幼儿园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医院为原告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同时建议原告每周复查。同年12月1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结果为右尺骨骨折端成角30度畸形。第二天,原告入院进行右侧陈旧性骨折手法复位术,并予石膏固定资产。同年12月22日,经复查,X线片提示:原告右尺骨中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有骨痂生长。原告于当天出院。出院时医院嘱咐随诊并加强营养。尔后,原告到医院复查四次。直至治疗好为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230.55元,交通费200元。另查,医疗费 2230.55元已由被告全额支付。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门诊病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线检查报告、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尚未满3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被告海口市××幼儿园学习,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权已由父母委托给被告。那么,被告对在幼儿园期间的原告应担负相应的管理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对原告监护不周,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过错责任。

(一)关于交通费,事情发生后,原告频繁来往医院检查,共花去交通费2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其已给原告报销了130元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营养费用,原告因手臂骨折移位,成角畸形而入院手术,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被告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营养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三)关于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即原告而言的。原告的母亲在原告受伤后,对原告进行照顾,其只能向被告主张护理费,故其要求被告支付1600元误工费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愿意支付原500元护理费,本院照准。

(四)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愿意支付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照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1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了上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邢 君

审判员 黄在兴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尧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大洋新闻

2006年10月18日 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

小男孩砸伤小女孩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 珠海市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摔凳子砸伤一小女孩引发诉讼。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小女孩各种费用4200余元,但幼儿园未获判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27日上午,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在桌面上吐口水,被保

育员批评。在保育员转身走开后,小男孩发起脾气,拿起小凳子摔了出去,把旁边的小女孩脸上砸出血。保育员立即把小女孩送到幼儿园保健室做简单处理,然后与另一位老师把她送到附近医院。下午1时20分事情处理完后,幼儿园通知小女孩家长到园。

上一篇:教师招聘面试答辩题库下一篇:月季花的观察作文600字